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饕餮—中国古代重要书画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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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873
弘仁(1610-1664)·静谷寒烟图(名家递藏;附著录)
Lot 873 |
收藏拍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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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北京时间
11月29日 晚上8点 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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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23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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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合并尺寸:22×16.8cm.×12 约0.3平尺(每幅)
材质:纸本水墨
形制:册页
拍品详情:【款识】静谷深深藏野衲,虚楼隐隐护寒烟。为拈澹墨闲情绪,销取松声白石泉。庚寅长夏坐久无聊,偶有剩册一本,计十二帧,不觉取次而就,因以存之听松阁中,渐江僧。 【钤印】弘仁(朱文)(九次)、渐江僧(白文)(五次) 【鉴藏印】重威鉴赏(朱文)、芝道人(朱文)(二次)、培之清赏(朱文)(二次)、翰墨轩(朱文)、戴氏芝农藏书画印(朱文)、芝农家藏(朱文)、戴植培之鉴赏(朱文)、惜花主人(朱文)、芝农收藏(朱文)、士元珍藏(朱文)、戴培之藏(朱文)、芝农心赏(朱文)、麓云楼书画记(朱文)、仪征张重威鉴藏书画记(朱文)、听鹂馆收藏书画印(白文) 【题签】张重威:渐江上人山水册,守梅阁藏。钤印:重威鉴赏(朱文) 【著录】 1.《麓云楼书画记》第三十八页; 2.《中国书画全书》第七十八页 3.陈明哲著:《渐江年谱简编》第七页 【说明】 1.汪士元、戴植(清)、张重威递藏。 2.【“芝农收藏”、“芝农心赏”、“戴氏芝农藏书画印”、“芝道人”、“芝农家藏”、“听鹂馆收藏书画印”与《中国书画家印鉴款识》文物出版社,第1545页,戴植第1、9、19、25、27、42方印】相符;【麓云楼书画记与《中国书画家印鉴款识》文物出版社,第485页,汪士元第18方印】相符。 【藏家简介】 1.汪士元(1877?-1935?)江苏省盱眙县人,原名汪祜孙,字向叔,斋号麓云楼,因其藏有宋徽宗画《晴麓横云图》立轴而得名;又号玉带砚斋、清净瑜迦馆。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甲辰恩科,殿试第二甲第六十六名进士,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次科举考试中取得进士称号的人之一,为近代著名收藏家、书画家、政治家,著有《麓云楼书画记略》。 2.戴植,字培之,号芝农,一号成芬,别署诚庵、芝道人、听骊馆主人、培万楼主人、翰墨轩主人等,江苏丹徒人,清书画家、藏书家、书画收藏家。 3.张重威(1901-1975),扬州仪征人,原名张垕昌,字重威,号潜园、默园,著名金融家、收藏家。1938年升任天津分行经理(兼管北平分行),在任期间创立了中南银行平津行外汇部,获利甚后;1949年离津赴上海升任总行副总经理。 弘仁,本姓江,名韬,字六奇,又名舫,字鸥盟,安徽歙县(今属黄山市)人。明亡有志抗清,从古航法师为僧,法名弘仁,号渐江、渐江僧、渐江学人。精山水,兼工画梅和双钩竹,亦工诗。为新安派奠基人,与查士标、孙逸、汪之瑞合称“新安派四家”。与八大山人、石涛、髡残合称“清初四僧”。 为拈淡墨闲情绪写取松声白石泉 ——渐江《静谷寒烟图》册鉴赏 天津美术学院教授刘金库 被视为倪瓒化身的渐江,即是寄身琳宫梵刹、苦守青灯古佛的弘仁被画史视为画黄山成功的第一人,他在当时“四僧”中地位最高,当时几乎所有名家都极力推崇弘仁,狂傲者如石涛者亦不吝赞美,可以说文人画在倪云林之后,弘仁是一个真正的书画家高峰。只不过世易时移,情绪激昂的绘画更符合时人审美并引发共鸣,以静、净、境三个为基调的绘画转而寂寥了。但艺术价值终如钻石蒙尘,洁尘后仍会煜煜生辉。 弘仁的绘画作品是与元代倪瓒作品在清代等量齐观的作品,原因在于,当书画鉴藏家没有办法收藏到倪瓒作品时,就收藏弘仁的作品来替代,在清代的大收藏家如梁清标、高士奇、宋荦等人的收藏,无不是如此。即有弘仁的藏品为雅,无则为俗。足见弘仁在当时的地位,是举足轻重的,正如周亮工曾总结时说的一样: “释渐江,……喜仿云林(倪瓒),遂臻极境,江南人以有无定雅俗,如昔人之重云林(倪瓒)然,咸谓得渐江足当云林(倪瓒)。” 其实,真正在书画鉴藏之际,见到弘仁的作品时,内心是一种别样的感受,宁静而平淡,飒爽而归一的感觉,入得三昧。现将渐江的名迹《静谷寒烟图》册页,一一缕述如下: 一、弘仁在反清复明失败后的第一真迹 弘仁在反清复明战争失败后,于庚寅年(1650年)开始追求他的书画艺术,以弥补内心的失望与抚慰,治愈他内心的伤痛。 渐江《静谷寒烟图》,册页,纸本水墨,纵22厘米,横16.8厘米,计12开。册后有弘仁自题: “静谷深深藏野衲,虚楼隐隐护寒烟。为拈澹墨闲情绪,销取松声白石泉。庚寅长夏坐久无聊,偶有剩册一本,计十二帧,不觉取次而就,因以存之听松阁中,渐江僧。”钤印有:弘仁(朱文)(九次)、渐江僧(白文)(五次)。 前有张重威题签:渐江上人山水册,守梅阁藏。钤印:重威鉴赏(朱文)。此册页递经汪士元、戴植、张重威所藏,并为汪士元《麓云楼书画记》所著录,诚为其弘仁山水之精品。计有:重威鉴赏(朱文)、芝道人(朱文)(二次)、培之清赏(朱文)(二次)、翰墨轩(朱文)、戴氏芝农藏书画印(朱文)、芝农家藏(朱文)、戴植培之鉴赏(朱文)、惜花主人(朱文)、芝农收藏(朱文)、士元珍藏(朱文)、戴培之藏(朱文)、芝农心赏(朱文)、麓云楼书画记(朱文)、仪征张重威鉴藏书画记(朱文)、听鹂馆考藏书画印(白文)。 经过三次著录: 1.《麓云楼书画记》第三十八页; 2.《中国书画全书》第七十八页; 3.陈明哲著:《渐江年谱简编》第七页。 此《静谷寒烟图册》为弘仁于1650年所作。在这一年,弘仁开始武夷山“逃禅”后约三年进入书画创作。 渐江出生于歙县城边的桃花坞,俗姓江,名一鸿,上学时改名江韬,字六奇。江姓属徽州望族,《江氏宗谱》载:祖父在江韬年幼时就携子孙迁往杭州并落籍,江韬此后便在杭州上学。江韬少年时性格孤僻,喜欢文学和绘画。清军进攻徽州时,江韬跟师父汪沐日一起,加入了抵抗的义军。抵抗失败后,包括汪无涯、江韬在内的一部分抗清志士随南明唐王朱聿键入闽。随后,清兵长驱直入攻下了福州,又在武夷山下的汀州(今长汀县)追上并杀死唐王。一干抗清人士群龙无首,只好藏入武夷深山。一段时间后,江韬和去闽的歙县人士汪沐日、汪蛟、吴霖等,在万般无奈之下皈依了佛教,成为古航禅师的弟子。古航禅师原姓郑,先后主持浦城、建阳、江西等地的几大寺院,在福建、江西一带的声名极盛。江韬和一干人之所以出家,一方面是以出家保全自己,另一方面就是拒绝落发留辫。古航禅师给江韬取法名曰弘仁,这一年,弘仁38岁。 顺治六年(1649年)冬天,四十岁的弘仁自武夷山回到了歙县,悄悄住进了县城边上的太平兴国寺。在此之后,渐江频繁地出入黄山,挂瓢曳杖,芒鞋羁旅,如闲云野鹤般往来奇峰、怪石、苍松、云海间,专门刻有“家在黄山白岳之间”一印,以明心志。经清风明月群山众寺的荡涤,渐江获得了放松和沉静,可是心中犹有块垒,这表现在渐江的作品中,既有荒寒萧索的崇高,也有着荒疏冷逸的不苟且。这也难怪,在他的内心中,一直有着对于这个世界的执拗和倔强。从某种意义上说,渐江的作品,是由一系列的痛苦突变而来,至于渐江,一直忍受痛苦,抒发痛苦,直至与痛苦合而为一。高居翰在《中国绘画史》中曾形容说,渐江后来的画,“像一纸用细铁丝和玻璃建成的结构,纤弱而不具实质。然而它透逸出寂静的气氛,像是从稀薄的明亮的空气中看过去的一座敏感的抽象山景。” 弘仁曾有书寄程守(程蚀庵,字非二,号蚀庵)云:“入武夷山,居天游最胜处,不识盐味且一年。业披缁皈古航本师。” 做“不识盐味”的“野人”大约一年后,情势缓和,渐江在武夷山皈古航道舟禅师,法名弘仁,字无智,号渐江。研究学者们认为,弘仁去武夷山,大致可断定为追随唐王隆武帝抗清复明,是奔赴战场,为了战斗,无作画的条件亦无写画的心境,从甲申(1644)到庚寅(1650)数年间没有作品存世也间接说明这一点。而武夷山“逃禅”后约三年(约1650年),弘仁离开武夷,回到歙县常年游览于黄山后才重操画笔。将全部才情寄托于画,源于大势已去,复明无望,心境渐归平静。现在,有充足的理由证明:《静谷寒烟图册》为弘仁于1650年的第一件真迹作品。详见下文。 二、弘仁在《静谷寒烟图册》的内涵 弘仁(1610—1663年),俗姓江,名韬,字六奇,出家后释名弘仁,号渐江学人,又号无智、梅花古衲,安徽歙县人。明亡后入武夷山为僧,云游各地后回歙县,住西郊太平兴国寺和五明寺,常往来于黄山、白岳之间。善画山水。其画取法元代倪瓒、黄公望,构图洗练简逸,笔墨苍劲整洁,善用折带皴和干笔渴墨。他重视师法自然,善画黄山、武夷山诸景,传达山川之美,意境伟峻秀逸,“得黄山之真性情”,与石涛、梅清同成为“黄山画派”的代表人物。在安徽与查士标、孙逸、汪之瑞并称“海阳四家”,形成“新安派”。同时,与石涛、八大、髡残合称“四僧”。 弘仁在《静谷寒烟图册》中首开以倪瓒笔墨,绘平远江岸之景,用墨神出古异,淡不可收,格调荒寒;第二开在云林基础上参以自家笔法,以丰富的点苔及渴墨的运用,冲淡了冷寂与萧疏,使画面增添了清新文秀的氛围;第三开或自写生所得,绘漠漠江干,两丘次第耸起,在画面中部形成幻影般的叠加,初览似单峰独立,唯江上数点渔舟,才暗示出两山间的距离;第四开笔法构图皆为之一变,当拟沈周粗笔风格,绘水际大石突兀,群峰耸起,礬头错落,平台迭出,期间树影纷繁,不留余地,天幕留白处又以层层淡墨设置远山,使之绵延无极;第五开布景以经营位置胜,绘秀野疏篁,水边小道,尽得曲径通幽之感;第六开以黄鹤山樵笔意入手,实为萧尺木面貌,作奇峰怪石,形质苍古,意境却辽远开阔……十二开册页为弘仁“坐久无聊”,于书斋中漫笔所得,因取景不同而笔法各异,虽参以倪瓒、王蒙、沈周、董其昌等人的笔墨语言,却不受成法约束,皆能以自家面目脱出,使画作整体呈现清淡虚灵、超凡脱俗的艺术格调。 弘仁的山水画具有以下特点: 1.师承与风格:弘仁的山水画深受元代倪瓒、黄公望的影响。他的作品构图洗练简逸,笔墨苍劲整洁,善于运用折带皴和干笔渴墨的技法。同时,他也受到萧云从的影响,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艺术风格。 2.题材与表现:弘仁擅长描绘黄山、武夷山等自然景观,其作品能传达山川之美,意境伟峻秀逸。他的山水画以黄山为主题的作品众多,每一幅都注明景点名称,如始信峰、仙镫洞等,显示了他对黄山的深厚情感和独特的表现手法。 3.艺术风格:弘仁的山水画风格高洁清劲,设色秀雅。他的作品在继承宋元画风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刚正、平实、清醇、蕴藉的艺术风格。这种风格不仅展现了其个人的艺术追求,也反映了他的生活哲学和佛教思想。 4.构图特征:在构图上,弘仁的作品多采用冷静又自然的笔墨和严谨多变的章法,给人以清逸萧散、寂静空幽之感。他的作品在师法自然的同时,也融入了个人的创新和理解。 三、弘仁《静谷寒烟图册》的艺诣 弘仁擅长画山水,尤其以画黄山著称。他的艺术造诣深远,对后世影响颇大。弘仁在41岁画的本册,即渐江在绘画艺术方面的一些主要造诣,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笔墨技法的创新:渐江的画作以线条为主,用笔简练、墨色清淡,形成了独特的风格。他在传统的基础上加以创新,发展出了具有个人特色的皴法,使得黄山山石的纹理和质感更加逼真。 2.画黄山的艺术表现:渐江对黄山的描绘达到了出神入化的境地。他的黄山画作不仅表现了黄山奇峰异石的自然美,更融入了自己的情感和哲思,使得黄山在他的画作中不仅仅是自然景观,更是精神境界的象征。 3.构图布局的巧妙:渐江的画作在构图上极为讲究,往往采用高远的视角,使得画面空间感强烈,同时也展现了一种超脱尘世的意境。 4.意境的营造:渐江的山水画追求的是一种空灵、静谧的意境。他的画作常常表现出一种宁静致远的氛围,让人在欣赏时能够感受到一种心灵的宁静和超然。 5.文化内涵的丰富:渐江的画作不仅是自然景观的再现,更是其个人文化修养和审美情趣的体现。他的画作中常常蕴含着深厚的文化内涵和哲学思考。 渐江的艺术成就,不仅体现在他高超的技艺上,更在于他将个人的情感、哲思与自然景观完美融合,创造出了一种独特的艺术风格,对后世尤其是黄山画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弘仁艺术风格的形成,不仅得益于极高的天分和勤奋,还与他多年潜心研究古人之法,深得古人绘画三味密不可分。他早年从学于孙无修,中年师事萧云从,又学元四家的黄公望、倪瓒、王蒙、吴镇,而晚年对倪云林的风格喜爱尤加。另外,弘仁在研究宋画、学习宋画时也用力甚笃。其友王泰徵曾说他:“凡晋、唐、宋、元真迹所归,师必谋一见也。”他常至收藏家吴伯炎家观摩宋元名画,渐领宋画精神,虽说其画中宋画痕迹不显,但他画中刚劲、直硬的线条明显有别与元人的笔意,故其师法倪云林又能不被倪所左右,这与他有深厚的宋画基础和与倪云林所描述对象不同有着直接相关。所以画史上才有“神韵逸趣似元,风骨法度似宋”的评价。其次,弘仁在具备这些深厚的传统素质同时,又能不懈地师法自然,把从古人学到的笔墨形式及感悟的意境全部用在自己创作中去,也就是以黄山作为自己的创作源泉,把笔墨意境、线、几何造型等融入自己笔意中来,终于形成他的冷逸、清淡、峭峻、刚性的画面意境。 四、结束语 渐江所绘的本册页,是他的山水画的一个起点,也是众所周知的落款“渐江僧”时期,也是弘仁(38岁得此名)开始走入艺术巅峰的起点作品。其实,落款“渐江僧”的弘仁作品,都是最为重要的艺术品,也是研究弘仁艺术的富贵原点。 渐江最为崇尚的画家,是元代的倪瓒、黄公望。三人相似之处在于:同属于前朝遗民,同样忧国忧民孤独无助,同样在无奈凄凉中寄情于山水。可是人与人终究是不一样的,倪瓒身上那种极致的清洁和高贵,是平民出身的渐江所难拥有的;至于黄公望,那种旷达渺远、风轻云淡的超脱气质,也是渐江所缺乏的。渐江虽然有着幽深、幽寂、幽远和幽秀的特点,可总体上还是缺乏前两者的雍容、诗意和大气。只是渐江也有自己的独特之处,就是以山水画作诗的方式,抒发了自己的内心悲怆。这一种对于艺术的独特理解,无疑是具有现代精神和意义的。 在“四僧”中,渐江同样是独特的:与石溪的苍古深密、八大的高古奇崛、石涛的激情奔放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渐江自始至终保持着孤迥、冷逸、瘦硬的性格,也保持纯净、幽旷又峻逸的画风。渐江很少用粗笔浓墨,多是枯笔精细,于空灵中显充实,于静谧中寓深秀。渐江笔下的山石,都是高耸突兀的,石多树少,偶尔在山头上画一棵倒悬的孤松,仿佛悬崖积雪,也如寒鸦鸣叫。绘画总体上呈现的旷迥、清雅、枯淡、瘦峭、深邃、冷僻风格,不是中庸的,也不是温润的,甚至不是寂寞的,它刚强、瘦硬,有一种极端之美,寂寞而寒冷,仿佛滴水成冰。从境界上说,渐江的画,不是禅宗所说“见山还是山,见水还是水”的第三重境界,在很多时候,他仍固执地坚守着第二重境界不肯推进。好的艺术,一般皆有两种特质:一方面直入人心,让人体会到世间的冷暖;另一方面,又暗含一种力量,让人明心见性。渐江就是这样。一个才华横溢、胸怀天下的书生,在遍尝了人间的辛酸苦辣麻之后,痛苦积淤,失望俱增,只能以一种老僧入定的方式全力遁世,表面上看起来逍遥淡然,实际却悲愤艰难,像高山瀑布倾泻而下,于乱石中摔得粉身碎骨。 以黄山为圆心,渐江有时候也会走出徽州,去江南的其他地方转一转,以画会友,随便赚点盘缠。从渐江晚年的年谱中,更可以频繁地看到他的游历路线:四十二岁,主要在南京;四十三至四十六岁,主要在芜湖;四十七岁,返歙;四十八岁,复游南京;五十岁,回歙,在黄山云谷寺挂单;五十一岁,住歙县五明寺,在休宁建初寺挂单,又回五明寺,往庐山,阻于雪,留鄱阳;五十四岁,渡鄱阳湖,游庐山……值得一提的是,渐江去庐山之时,另一个画僧“八大山人”此时正在南昌,住在青云谱的道观中,生活窘迫,受着一个叫方士琯的年轻徽商资助。方士琯是渐江的同乡,比“八大山人”小二十四岁。 渐江还经常去东南的扬州、苏州等地。有时候居于寺庙,有时候“打秋风”于富贵人家,有时候甚至露宿野外,面对满天星辰安然睡去。虽然此时渐江的画作价格很高,有些甚至已经超过倪瓒。可是对于渐江来说,世间都是身外之物,他是一个画僧! 清顺治十八年(1661),渐江51岁,秋天之时,渐江画出了享誉最高的一幅画《晓江风便图》,画是作为礼物送给即将去扬州的歙县西溪南好友吴羲(伯炎)的。渐江性格孤僻,一生唯程守、许楚(芳城)与吴羲三人是挚友。吴羲又名吴伯炎,是商人,酷爱文化和收藏,藏有倪瓒的《幽涧寒松图》《东冈草堂图》《汀树遥岑图》,以及吴道子的《光武燎衣图》等。渐江每每到吴伯炎家,便如饥似渴地进行学习和临摹,有一次竟在吴伯炎家待了几个月,回去后看自己的画作,越看越不满意,最后竟将自己的画作全部撕毁。 吴伯炎在跟渐江成为莫逆之交后,将吴道子的《光武燎衣图》馈赠了渐江。渐江后来又将这幅画转给了程邃。吴伯炎自歙县经新安江去扬州,渐江精心绘制一幅《晓江风便图》为之送行,卷尾题写:“辛丑十一月,伯炎居士将俶广陵之装。学人写《晓江风便图》以送。揆有数月之间,蹊桃初绽,瞻望旋旌。弘仁。”此画构思大胆精巧,从绘画本身来说,这一幅画线条简劲绵长、刚柔并济,墨色雅淡润泽、枯湿相映,意境空蒙邈远、洁净澄澈。 康熙元年(1662)冬,小友王艮又陪同渐江去了庐山。在庐山期间,渐江与当地画僧进行交流,修研佛家功课。康熙二年初夏(四月),渐江下庐山,沿阊江到达祁门,又翻山越岭到了黟县鱼亭。六月十六日,渐江回到了歙县五明寺。几天后,老友吴伯炎从扬州归来,约渐江来丰溪见面。老友相见,分外激动,渐江留宿丰溪,整日把酒言欢。众人还兴致勃勃地放筏西干,畅游丰乐河。山水明净,江风清澈,渐江谈兴猛烈,索性脱了衣服在筏上作画。没想到受了风寒,待回到五明寺后,渐江发起高烧,“自秋徂冬,感疾不起”。 披云峰上的银杏树叶子还没有落尽,凛冽的冬天就到了。渐江的病变得更加严重了,有时候觉得稍好一些,渐江就起床下地,拄着个竹杖在寺庙里转悠,有时候实在忍不住,吩咐人研墨画画。去世前几天,渐江完成了一套册页中的最后一幅画,组画共八张,分别为《松》《涧》《泉》《池》《岩》《石》《壁》《冈》,现在有六页藏美国堪萨斯城纳尔逊?阿特金斯艺术博物馆。在最后一页《冈》上,渐江还专门画有一塔,是所谓浮屠。 那一天清早醒来,渐江又感精神不错,于是嚷嚷要去友人家取草鞋,准备再去黄山。一干僧人犹豫着没敢让他出门。午饭之后,渐江突然昏厥,躺于榻上很快陷入昏沉,又惊醒掷帽大呼“我佛如来观世音”,随后喃喃念佛不绝。当晚,渐江圆寂于五明寺,享年五十四岁。 这一天,为公元1664年1月19日。友人汤燕生会同渐江的弟子,将之葬于披云峰下,遵其嘱,“莳梅花数十本,以大招之从师治命也”。此后很多年,几株老梅都在落雪之时盛放,那隐隐约约的芳香,可以视为画僧永远的呓语。
著录:王泽强《清末民国收藏家汪士元研究》,P141,上海三联书店,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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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竞投标的可通过物流或者本人自提,物流费由买家自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指中鸿信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二)“本公司住所地”指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6号中纺大厦8层以及日后可能变更之工商注册地址;
(三)“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四)“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买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五)“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六)“拍卖标的”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委托本公司进行拍卖的物品;
(七)“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
(八)“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标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九)“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十)“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税费、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十一)“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标的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佣金、以及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的总和;
(十二)“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保险、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保管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十三)“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十四)“参考价”指在拍卖标的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标的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五)“保管费”指委托人、买受人按本规则规定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保管费用,现行收费标准为每日按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约定保险金额)的万分之三收取。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该竞买人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瑕疵担保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竞买人应亲自审看拍卖标的原物,对自己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应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进行展览、展示、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宣传品。
第七条?委托人之代理人
委托人委托代理人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及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 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享有处分权,对该拍卖标的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 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保留价
凡本公司拍卖标的未标明或未说明无保留价的,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标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拍卖前本公司之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 通过拍卖标的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 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 拍卖标的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标的的展览/展示方式;拍卖标的在展览/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 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即最终是否上拍) ,以及拍卖地点、拍卖场次、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五) 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在拍卖日前公布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未上拍拍卖标的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标的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 ,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 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决定中止任何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
(一) 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的;
(二) 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书面表示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
(三) 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的;
(四)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的;
(五) 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的。
第十三条?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后,可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若该拍卖标的已列入的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在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若在该期限内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 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该期限届满后的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标的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投保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拍卖标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标的调整后的保留价为准) 。
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标的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保险费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按如下规则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一)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支付相当于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拍卖标的约定保险金额) 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二) 拍卖标的成交的,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保险期间
如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三十日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标的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 ;如拍卖标的拍卖未成交,则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标的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标的,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委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
(一)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
(二) 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损毁、灭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三)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标的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保险免责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 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及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对拍卖标的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标的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标的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 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条?竞买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同意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按落槌价百分之十五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未成交手续费
如某拍卖标的的竞买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以人民币的货币形式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但该时限亦应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撤销交易
拍卖成交日起九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撤销交易,本公司将在做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通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时,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相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如委托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 。若超过该期限,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该期限届满后的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代为追索
如买受人未按本规则规定支付全部购买价款,且委托人要求本公司代表其向买受人追索拖欠款项,则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
第二十七条?税项
如委托人所得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纳税,则由拍卖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代扣委托人应缴纳之税费,并在缴纳完成后将纳税凭证交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之最终决定权
本公司可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 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 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标的;
(三) 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四)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拍卖标的未能成交
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 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延期取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因拍卖标的未上拍、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撤销拍卖交易等情形导致委托人应按本规则规定取回拍卖标的,委托人却延期未取回的,则本公司有权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等)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无论委托人是否延期取回拍卖标的,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标的,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拍卖标的图录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本公司均将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对拍卖标的之状况以文字及/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标的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二条?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标的在图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状态说明、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络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拍卖标的任何说明中引述之出版著录仅供竞买人参考。本公司不提供著录书刊等资料之原件或复印件,并保留修订引述说明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买某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自审看拟竞买拍卖标的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卖标的图录、状态说明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根据本公司公布的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领取竞买号牌。
第三十五条? 竞买号牌
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在拍卖日前公布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资格条件。
本公司郑重提示,竞买号牌是竞买人参与现场竞价的唯一凭证。竞买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竞买号牌出借他人使用。一旦丢失,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办理挂失手续。
无论是否接受竞买人的委托,凡持竞买号牌者在拍卖活动中所实施的竞买行为均视为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所为,竞买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在本公司办理了该竞买号牌的挂失手续,并由拍卖师现场宣布该竞买号牌作废。
第三十六条?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买号牌前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的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标的的,则该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成为买受人的,则该保证金自动转变为支付拍卖标的购买价款的定金。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八条?异常情况处理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影响拍卖活动正常进行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直至暂停拍卖活动。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三十九条?以当事人身份竞买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四十条?委托竞投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 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同时缴纳竞买保证金。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竞买人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的,竞买结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委托竞投之免责
鉴于委托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二条?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标的出价且最终拍卖标的以该价格落槌成交,则最先将委托竞投授权书送达本公司者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
第四十三条?拍卖师之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买,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重新拍卖。
第四十四条?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无论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标的编号、拍卖标的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等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五条?拍卖成交
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该竞买人竞买成功,即表明该竞买人成为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
第四十六条?佣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佣金,同时应支付其他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四十七条?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标的。若涉及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等,买受人需一并支付。
第四十八条?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
第五十条?风险转移
竞买成功后,拍卖标的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 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 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的;
(二) 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标的的全部购买价款;
(三) 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届满。
第五十一条?领取拍卖标的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本公司住所地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地点领取所购买的拍卖标的。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领取拍卖标的,则逾期后对该拍卖标的的相关保管、搬运、保险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标的承担全部责任。即使该拍卖标的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二条?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标的,仅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若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承担责任。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三条?拍卖标的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标的,本公司将在拍卖标的图录或拍卖会现场予以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标的,买受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五十四条?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 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竞买保证金(定金) 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买受人以同一竞买号牌同时拍得多件拍品的,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标的购买价款,则全部竞买保证金(定金) 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 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如买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向买受人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款;
(三) 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三十一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
(四) 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
(五) 留置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六) 在拍卖成交日起九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或任何其他交易致使本公司所蒙受全部损失的权利;
(七) 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五十五条?延期领取拍卖标的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标的,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 将该拍卖标的储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自拍卖成交日起的第三十一日起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 款的规定计收保管费等) 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可领取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等自行负担) ;
(二) 买受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领取相关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届满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买受人自成交日起的九十日内仍未领取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保管费、公证费等) 后,若有余款,则由买受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四章?其他
第五十六条? 国家优先购买权
政府有关部门对拍卖标的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时,按国家法律及政府有关决定执行,相关各方应予接受并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五十七条?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十八条?鉴定权
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五十九条?著作权
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对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本公司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六十条?拍卖无效之赔偿责任
因相关人原因导致拍卖交易无效的,则相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本公司的全部损失。赔偿标准以该拍卖交易有效时本公司可得利益为准。
第六十一条?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以竞买登记文件、委托拍卖合同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信函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单位,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六十二条?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应当遵守、执行。
第六十三条?争议解决
凡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应向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十四条?语言文本
本规则以中文为标准文本,英文文本为参考文本。
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五条?规则版权所有
本规则由本公司依法制订和修改,相应版权归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利用本规则获取商业利益,亦不得对本规则之任何部分进行复制、传送或储存于可检索系统中。
第六十六条?单数词语与复数词语
在本规则条款中,根据上下文义,单数词语亦包括复数词语,反之亦然。
第六十七条?修改权
本规则的修改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本规则依法进行修改,并且本规则自修改之日起自动适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请相关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
第六十八条?文本适用
除非经本公司另行同意,本规则第六条中所述之委托拍卖合同及第二十五条中所述之撤销交易通知等相关文本均适用本公司制定的文本。本公司制定的该等相关文本与本规则共同构成一个不可分割之组成整体。
第六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解释权
中鸿信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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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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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信息
拍品估价:1,000,000 - 3,000,000 人民币
起拍价格:1,000,000 人民币
买家佣金:
15.00%
拍卖公司
中鸿信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6号中纺大厦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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