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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884
沈周(1427~1509)·竹堂寺观梅图(附出版;章保世家藏)
Lot 884 |
收藏拍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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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北京时间
11月29日 晚上8点 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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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合并尺寸:111×48.cm.约4.8平尺
材质:水墨纸本
形制:立轴
创作年份:弘治庚戌(1490年)作
拍品详情:【款识】竹堂梅花一千树,香雪塞门无入处。秋官黄门两诗客,珂马西来为花驻。野翁携酒亦偶同,花不留人人自住。满身毛骨沁冰影,嚼蕊含香各搜句。酒酣涂此作横斜,笔下珠光湿春露。只愁此纸卷春去,明日重寻花在地。弘治庚戌春與李秋官楊黃門竹堂寺觀梅,沈周作图并诗以赠寺僧。 【钤印】沈氏启南(朱文)【参考《中国书画家印鉴款识》第515页,第59方印相符】、白石翁(白文) 【题签】沈石田竹堂寺观梅图真迹神品,题辭见《石田集》,适生珍秘。 【题跋】1、丁卯秋八月,返里整此图籍书画,得石田此帧,重付装池顿改旧观,书此志喜,是年九月十五日,保世记于苏州?龢故居。钤印:保世(朱文) 2、白石翁书诗画称三绝,此帧落笔不多,而逸趣悠然,诚为尤物。昔翁为蔡时中作《仙山楼阁图》,蔡于洞庭缥缈峰下筑天绘楼以藏之,老友小池大兄近构竹见居于东京郊外,又得此画,张之素壁,其亦足与蔡之天绘楼并垂不朽欤。中华民国第一癸未岁朝春日沈能毅题。钤印:沈氏能毅(朱文),双骏馆(朱文) 3、按《石田集》七言古诗载竹堂寺与李敬敷杨启同观梅诗云:竹堂梅花一千树,晴雪塞门无人处。秋官黄门两诗客,珂马西来为花驻。老翁携酒亦偶同,花不留人人自住。满身毛骨沁冰影,嚼蕊含香各搜句。吉祥牡丹清本久,定惠海棠亦幽未。只凭坡口讬繁华,似恐同花不同趣。酒酣涂纸作横斜,笔下珠光湿春露。只愁此纸卷春去,明日重来花在地。诗共八韵,而此帧所题则短牡丹四句,想系石翁作画时随意一题,有信笔挥洒之乐,及后整体诗集,遂重加增改。又第二句“无入处”集中改“入”为“人”,以字句论,似“人”较“入”为切,以韵论则“入”字较协也。要云此帧为白石翁真迹神豪无疑,义至其画本,疏(密)逸淡雅,尤为沈画之难得者,可宝也。品,甲戌春仲长洲章保世记,定惠海棠亦幽,未句误书幽亦未。保世再誌。 【出版】明《石田集》卷九 【说明】 1.沈能毅、章保世题边跋; 2.章保世家藏 【跋者简介】 1.章保世(1897-?),字佩乙,江苏吴县人,1933年6月至1934年3月期间任开滦矿务总局督办。1933年6月1日,当时的国民政府主席林森、行政院院长汪精卫和实业部部长陈公博签发公报,任命章保世为开滦矿务总局第六任督办。喜爱收藏书画,在收藏界小有名气。除了宋版古籍外,还收到很多从内延散供的古代名画。故章先生有“半个项子京”的雅号。 2.沈能毅,曾为北平《新中国报》记者,后又为北平印刷局局长,同陈巨来是早年旧识。 沈周,字启南,号石田,晚号白石翁,江苏长洲人。虽经荐举,隐居不出。擅画山水、花鸟,画名甚大,自成风格,形成“吴门派”,与文徵明、唐寅、仇英合称“明四家”。诗宗白居易、陆游、苏轼。有《石田集》。 酒酣涂纸作横斜笔下珠光湿春露 沈周《竹堂寺观梅图》鉴定赏析 天津美术学院刘金库教授 本幅沈周画《竹堂寺观梅图》,立轴,水墨纸本,纵111厘米,横48厘米,上有沈周自题诗文:“竹堂梅花一千树,香雪塞门无入处。秋官黄门两诗客,珂马西来为花驻。老翁携酒亦偶同,花不留人人自住。满身毛骨沁冰影,嚼蕊含香各搜句。酒酣涂纸作横斜,笔下珠光湿春露。只愁此纸卷春去,明日重寻花在地。弘治庚戌春與李秋官楊黃門竹堂寺觀梅,沈周作图并诗以赠寺僧。”后钤“沈氏启南”(朱文)、“白石翁”(白文)。此段长文在沈周的《石田集》有记载和著录。弘治庚戌是明弘治三年,庚戌,公元1490年,沈周时年64岁。 本幅画作上有“白石翁”(白文)一眼就知道审沈周在58岁之后画的一幅佳作。并有沈能毅、章保世题边跋,为章保世家藏。题签“沈石田竹堂寺观梅图真迹神品,题辭见《石田集》,适生珍秘。”现就前人与今天考证分述如下: 一、传世沈周在竹堂寺《观梅图》不同画本 在明代竹堂寺经常会有文人学士再此聚会吟诗,唐寅画《达摩像》、文徵明画《寒林图》、沈周的《竹堂寺探梅图》等,都是在竹堂寺画的。沈周画《竹堂寺观梅图》画于何时?需要多重考证。 沈周(1427-1509年),明代著名画家,其艺术特色在绘画上尤为突出,特别是在山水画方面。他的绘画风格可以分为“粗”和“细”两种。沈周的艺术风格大致可以分为二个不同的时期:细沈、粗沈二个不同风格时期。 在沈周的早期作品中,他主要受到王蒙的影响,画风以细笔为主。这些作品多描写细致的高山大川,布局丰满、层次繁密、笔法苍秀。后来,沈周受到黄公望的影响,画风逐渐变粗,形成了粗笔风貌。他的成熟时期作品,既吸收了宋院体和明浙派的硬度和力感,又保留了元人的含蓄笔致,呈现出苍中带秀、刚中见柔的特点。 沈周的山水画在构图造境方面,无论是繁复还是简略,都强调山川宏阔之势,改变了元人空寂之境的风格,更注重朴实的质感,于拙中藏巧。这种风格的变化,也体现了沈周从早期到晚期的艺术成长和探索。总的来说,沈周的绘画艺术在“粗”与“细”之间游刃有余,展现了他深厚的艺术功底和独特的审美情趣。他开创了吴派画风,与文徵明、唐寅、仇英并称吴门四家,对后世影响深远。 沈周画的《竹堂寺观梅图》中梅花画作具有以下特点:他的画作构图通常比较简约,不过分追求形式上的复杂,而是注重意境的传达。沈周的梅花体现了文人的高洁和坚韧,梅花作为“四君子”之一,在文人画中象征着坚强和不屈的精神。沈周的梅花用笔简练而富有力度,墨色浓淡相宜,能够表现出梅花的质感和精神。沈周的梅花画强调写意而非写实,更注重表达画家的情感和意境,而非梅花的外在形态。在技法上,沈周善于运用干湿并用的方法,使画面既有骨力又显生动。沈周的梅花画作显得非常自然和生动,仿佛梅花在风中摇曳,具有鲜活的生命力。 沈周的梅花画常常与诗词结合,画中有诗,诗中有画,体现了文人画的一种综合艺术特色。沈周的梅花画作不仅在当时受到推崇,而且对后世的绘画艺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现藏苏州博物馆的《竹堂寺观梅图》一直有很大的争议,认伪者居多,真伪可因人而异,被认定为成化己亥十五年(1479),时年53岁,沈周的《竹堂寺探梅图》为纸本立轴,纵89.5、横51.4厘米,图中绘文人探梅之景,画中古木槎桠,老梅横斜,一墙相隔,墙外作文人二三,仆从小儿相随,拱门内走出一僧,与文士作相迎之状。画上方有沈周题:“竹堂梅花一千树,晴雪塞门无人处。秋官黄门两诗客,珂马西来为花驻。老翁携酒亦偶同,花不留人人自住。满身毛骨沁水影,嚼蕊含香各搜句。吉祥牡丹清本欠,定慧海棠幽亦未。只凭坡口姹繁华,似恐同花不同趣。酒酣涂纸作横斜,花下珠光湿春露。只愁此纸卷春去,明日重寻花在地。竹堂寺探梅,与李敬敷、杨启同观梅,因作是图,以志握手言欢之雅。时成化乙未冬日沈周。”并钤有“启南”朱文印。潘承厚、潘承弼兄弟题于1930年的《绕佛阁》词各一首,并钤“博山”“景郑”朱文小印,可知是潘氏旧藏。现藏于苏州博物馆。 此外,还有一件是钱境塘收藏的一个画本,也是真伪难辨。在那个《探梅图轴》行书题识:竹堂梅花一千树,香雪塞门无人处,秋官莆门両诗客,珂马西来为花驻,老翁携酒亦偶同,花不留人人自住,满身毛骨沁水影,嚼蕊含香各搜句,酒酣涂纸作横斜,笔下珠光湿春露,只愁此红卷春去,明日重来花满地。竹堂寺探梅有作。沈周。钤印:煮石亭、启南、石田。鉴藏印:三祥斋藏金石书画、海昌钱镜塘藏、镜塘鑑赏、数青草堂供养、曾藏荆门王氏处。 根据现有资料,沈周曾在竹堂寺观赏梅花,并创作了《竹堂寺探梅图》和《竹堂寺与李敬敷杨启同观梅》等作品。本幅沈周画《竹堂寺观梅图》相比较而言,应当说比上述二幅更加真实。 沈周与竹堂寺的交往主要体现在他在竹堂寺观赏梅花并创作相关作品上。在本幅沈周画《竹堂寺观梅图》的画的比较精一些,画作描绘了文人探梅的情景,古木槎桠,老梅横斜,一墙相隔,墙外有文人和仆从,墙内有一僧人相迎。 在画上的自题跋:“竹堂梅花一千树,香雪塞门无入处。秋官黄门两诗客,珂马西来为花驻。老翁携酒亦偶同,花不留人人自住。满身毛骨沁冰影,嚼蕊含香各搜句。酒酣涂纸作横斜,笔下珠光湿春露。只愁此纸卷春去,明日重寻花在地。”结尾处“弘治庚戌春與李秋官楊黃門竹堂寺觀梅,沈周作图并诗以赠寺僧。”李秋官即李敬敷,楊黃門即杨启。 竹堂寺位于绕佛阁,近代人吴梅有首诗——沈石田《竹堂寺探梅图》:破桥故里,南去数尺,时过萧寺。钟梵馀几,更无俊侣寻春画中意。废兴梦里,空念胜国,千树万蕊。尘界弹指,再来苦想禅林太平世。放笔问红萼,万古名花长久未。扶杖近游,风流思老辈。认半纸芳菲,还在天地。两行清泪,叹旧馆侯王,凭吊何事?写花魂洞箫吹起。 从吴梅的诗中可以知道,称赞本幅沈周画《竹堂寺观梅图》的可能性最大的。沈周“竹堂梅花一千树,晴雪塞门无入处。秋官黄门两诗客,珂马西来为花驻。”沈周将李秋官(即李敬敷)、楊黃門(即杨启)嵌入诗中,另外,在《竹堂寺与李敬敷杨启同观梅》: 这是一首描写沈周与朋友李敬敷、杨启在竹堂寺观赏梅花的诗。诗中描绘了竹堂寺内梅花的繁盛景象:“竹堂梅花一千树,晴雪塞门无入处。秋官黄门两诗客,珂马西来为花驻。老翁携酒亦偶同,花不留人人自住。”。 从这些作品中可以看出,沈周不仅与竹堂寺有着深厚的交往,还通过他的绘画和诗歌,将竹堂寺的梅花美景展现得淋漓尽致。这些作品不仅记录了沈周与竹堂寺的交往,也表达了他对自然美的赞叹和对诗歌创作的热爱。 本幅沈周画《竹堂寺观梅图》画种属于纪游图,即沈周《竹堂寺探梅图》另有记载是画的竹堂寺珍庵(大云庵),即涉及到《草庵纪游图》。沈周与珍庵(大云庵)的交往可以追溯到弘治十年(1497年)。这一年,沈周因公事来到苏州城,并夜宿于大云庵。这次游历给沈周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不仅为此创作了《草庵纪游图》和《草庵纪游诗》,还详细记录了庵内的环境和自己的感受。 大云庵本名大云庵,但当地人误将附近的吉草庵传为“结草庵”,导致大云庵之名被掩盖。沈周在诗中为大云庵正名,并详细描述了庵内的景象,如“尘海嵌佛地,回塘独木梁。不容人跬步,宛在水中央。僧定兀蒲座,鸟啼空竹房。乔然双石塔,和月浸沧浪。” 这次游历不仅使沈周对大云庵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还促使他与住持悳茂建立了深厚的友谊。悳茂对沈周的才华和作品非常欣赏,并邀请他创作了《草庵纪游图》。这幅画作现存于上海博物馆,是沈周细沈风格的代表作品之一。 总的来说,沈周与珍庵(大云庵)的交往主要表现在他的游历、创作和与住持悳茂的互动上。这次经历不仅丰富了沈周的文学和艺术创作,也使大云庵在他的笔下和画中留下了永恒的印记。 二、沈周在竹堂寺《观梅图》递藏关系 本幅沈周画《竹堂寺观梅图》画种属于纪游图,在章保世家藏时,章保世进行考证,在二次边跋上加以考证。 第一段边跋写明了他收藏经历:“丁卯秋八月,返里整此图籍书画,得石田此帧,重付装池顿改旧观,书此志喜,是年九月十五日,保世记于苏州?龢故居。”钤印:保世(朱文)丁卯年即1927年,章保世在家里找到这幅藏品并重新装裱成轴。 第二段边跋是对本幅作品进行认真详细地考证,即对比沈周的《石田集》上著录的文字进行详细地考证:“按《石田集》七言古诗载竹堂寺与李敬敷杨启同观梅诗云:竹堂梅花一千树,晴雪塞门无人处。秋官黄门两诗客,珂马西来为花驻。老翁携酒亦偶同,花不留人人自住。满身毛骨沁冰影,嚼蕊含香各搜句。吉祥牡丹清本久,定惠海棠亦幽未。只凭坡口讬繁华,似恐同花不同趣。酒酣涂纸作横斜,笔下珠光湿春露。只愁此纸卷春去,明日重来花在地。诗共八韵,而此帧所题则短牡丹四句,想系石翁作画时随意一题,有信笔挥洒之乐,及后整体诗集,遂重加增改。又第二句“无入处”集中改“入”为“人”,以字句论,似“人”较“入”为切,以韵论则“入”字较协也。要云此帧为白石翁真迹神豪无疑,义至其画本,疏(密)逸淡雅,尤为沈画之难得者,可宝也。品,甲戌春仲长洲章保世记,定惠海棠亦幽,未句误书幽亦未。保世再誌。” 今天,我们对比《石田集》卷九中这段文字,章保世题边跋中的考证是可信的,从而证明这件藏品是真迹无疑。 章保世,字佩乙,1897年出生,江苏吴县人,1933年6月至1934年3月期间任开滦矿务总局督办。1933年6月1日,当时的国民政府主席林森、行政院院长汪精卫和实业部部长陈公博签发公报,任命章保世为开滦矿务总局第六任督办。章保世时年46岁,当时任中华汇兑银行总办,是一位银行家。章保世曾担任北洋政府财政部钱币司司长,是国民政府实业部部长陈公博的好友,与开滦矿务总局议事部议长龚仙舟也相交甚厚。担任开滦督办一职后,他和前几任督办一样,既没有实际权力,对开滦的管理也起不到实际的监督作用。1934年3月5日,国民政府实业部以“总字第9434号”训令开滦矿务督办:“查该矿督办一职,原系旧制,核与现行矿业法规定不符,应即裁撤。所有关于监察保护该矿经营各事项,暂由本部直接管辖。合行令仰遵照即便办理结束呈报,并将关防文卷缴部以凭分别存销,此令。”1934年3月31日,章保世宣布裁撤督办之职,并将实业部发给开滦矿务督办处的木质关防缴回实业部。章保世作为开滦第六任督办,自上任到离职仅仅9个月时间。从此,历时40年之久的开滦矿务督办一职彻底取消。 章保世的儿子章汝奭先生说他的家世云:“我父亲倒是才子,1898年戊戌应童子试,荣膺苏州府长洲县案首(第一名秀才)年仅十三岁。后毕业于江苏宜立法政学堂。我父亲在二十岁之前即以文名享誉大江南北,有江南才子之称。24岁在上海就是《申报》和《时事新报》两个报纸的主笔,后来被段祺瑞要过去做北京政府的财政次长,就是副部长兼泉币司长。”同时他喜爱收藏书画,在收藏界小有名气。他请了位北京琉璃厂的行家做管家,除了一大橱宋版古籍外,还收到很多从内延散供的古代名画。故章先生有“半个项子京”的雅号,因为收藏有大批古代对联,又被誉为“对联大王”。 在抗日战争时期,章保世先生移居海上,避不出仕。日本人邀仕不成,便垂涎他的艺术收藏,多次派人上门洽购。章先生其时经济上确实也碰到困难,但他仍然冒着坐牢的危险严辞拒绝。历尽艰难将大批珍贵艺术品保存下来。建国后,章先生将他众多国宝级书画藏品中的一部分转让给博物馆。如北宋王诜的《烟江叠嶂图》、唐寅的《秋风纨扇图》都是上海博物馆的镇馆之宝。此外,章保世先生家属的藏品:一是吴镇的《湖光山色》,一是倪瓒的《南湖山色》出现在拍卖市场,已经拍卖出很高的价格。 第三段是沈能毅有题跋:“白石翁书诗画称三绝,此帧落笔不多,而逸趣悠然,诚为尤物。昔翁为蔡时中作《仙山楼阁图》,蔡于洞庭缥缈峰下筑天绘楼以藏之,老友小池大兄近构竹见居于东京郊外,又得此画,张之素壁,其亦足与蔡之天绘楼并垂不朽欤。中华民国第一癸未岁朝春日沈能毅题。”钤印:沈氏能毅(朱文),双骏馆(朱文)。 沈能毅,别名沈学仁,出生年份是1894年,但他的卒年不详。他是一位多才多艺的人物,浙江桐乡人,曾担任过北平《新中国报》的记者,以及上海《新申报》、《国语日报》和《时报》的营业部部长。此外,他还在1930年后担任了财政部北平印刷局局长,并兼任东北边防军司令官公署的秘书。沈能毅也是一位知名的收藏家,擅长书法和绘画。陈巨来为沈能毅所刻的几十方印作,比如“思明斋书画记、沈氏珍藏”,气息古雅,并不常见。 三、沈周纪游图与梅花诗 沈周是明代著名的诗人和画家,他的梅花诗中有两首比较著名,分别是《竹堂寺与李敬敷杨启同观梅》和《梅花?寂寂疏林满地苔》。 其中《竹堂寺与李敬敷杨启同观梅》:竹堂梅花一千树,晴雪塞门无入处。秋官黄门两诗客,珂马西来为花驻。老翁携酒亦偶同,花不留人人自住。满身毛骨沁冰影,嚼蕊含香各搜句。吉祥牡丹清本欠,定惠海棠幽亦未。只凭坡口诧繁华,似恐同花不同趣。酒酣涂纸作横斜,笔下珠光湿春露。只愁此纸捲春去,明日重来花在地。 这首诗描绘了竹堂寺的梅花盛景,以及诗人们观梅时的雅兴。诗中通过梅花来表达对美好事物的欣赏和对友情的珍视。 另外在《梅花?寂寂疏林满地苔》:寂寂疏林满地苔,自知溪径不容媒。沈郎太瘦亦复耳,范叔一寒如此哉。漫有心肠竟何与,本无颜色不须猜。老夫气味颇同致,岁晚相逢笑口开。 这首诗以梅花自喻,表达了诗人对清高、孤寂生活的认同,以及与同道中人相遇时的喜悦。这两首诗都体现了沈周对梅花的喜爱,以及对高洁、清雅生活态度的追求。 本幅沈周画《竹堂寺观梅图》画种属于纪游图,沈周的纪游山水画是中国山水画系统中的一大表现题材,对山水画艺术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沈周作为明代中晚期吴门画派的开宗立派者,他的纪游山水画艺术达到了该领域的高峰。沈周的这类作品以客观纪实与主观情感交融著称,诗、书、画“三绝”结合,构图拙巧相生,奇正结合,展现了极具现代意蕴的艺术风格。这些作品不仅丰富和拓宽了文人画的情怀和创作目的,也对当时社会的审美思潮产生了深远影响。 沈周的山水画题材主要可分为写实、抒情、仿古三大类,其中写实山水最具特色和意义。他的访胜纪游图大多描绘亲身游览过的山林胜境,以实景为客体,真实再现自然真趣,并倾注了真切的主观感受。例如,《吴中山水》册和《西山纪游图》卷等作品,展现了苏州周围的名胜,各具佳趣。沈周的山水画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具有鲜明的艺术特色,不仅展现了自然景观的美,还表达了文人的情感和理想。 沈周的名作《草庵纪游图》也是其艺术特色的体现。这幅作品描绘了苏州大云庵的景象,反映了沈周对自然景观的深刻感受和独特的表现手法。通过这幅画,我们可以看到沈周如何将自然景观与文人情感相结合,创造出具有深厚文化意蕴的艺术作品。 四、沈周此幅纪游图结论 本幅沈周画《竹堂寺观梅图》画种属于纪游图,同沈周的其它纪游图相比,不输有名的《吴中山水册》、《西山纪游图》和《草庵纪游图》,沈周的山水画题材主要分为写实、抒情、仿古三大类。其中,写实山水画最具特色和意义,本幅沈周画《竹堂寺观梅图》属于包括访胜纪游、幽居庄园、雅集文会、寻访送别等类型。 访胜纪游图通常描绘沈周亲身游览过的山林胜境,以实景为客体,真实再现自然真趣,并倾注了真切的主观感受。例如,《西山纪游图》卷通过描绘苏州洞庭西山秀美明丽的景色,表达了畅神、适意的情趣。沈周的这些作品在表现自然景观的同时,也强调了主观情绪的表达。 在明代,纪游图作为一类实景山水画,在文人画一线相传的吴门地区兴起。纪游图或称纪行图,是记录行程并体现游览过程的一类实景画。这些作品通常以手卷或册页的形式创作,不仅承载着咏景、导览的职能,还常常具有纪史、志宦等作用。沈周的纪游图见证了山水画由仙山转入实境的过程,反映了画家对自然景观的深度观察与体验。 综上所述,本幅沈周画《竹堂寺观梅图》,与苏州博物馆的《竹堂寺探梅图》、钱镜塘收藏过的《观梅图》三图对比,以本幅沈周画《竹堂寺观梅图》最有可能是真迹,有民国至今的考证与收藏,得者自当识之,宝之至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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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指中鸿信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二)“本公司住所地”指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6号中纺大厦8层以及日后可能变更之工商注册地址;
(三)“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四)“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买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五)“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六)“拍卖标的”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委托本公司进行拍卖的物品;
(七)“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
(八)“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标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九)“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十)“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税费、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十一)“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标的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佣金、以及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的总和;
(十二)“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保险、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保管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十三)“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十四)“参考价”指在拍卖标的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标的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五)“保管费”指委托人、买受人按本规则规定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保管费用,现行收费标准为每日按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约定保险金额)的万分之三收取。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该竞买人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瑕疵担保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竞买人应亲自审看拍卖标的原物,对自己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应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进行展览、展示、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宣传品。
第七条?委托人之代理人
委托人委托代理人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及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 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享有处分权,对该拍卖标的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 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保留价
凡本公司拍卖标的未标明或未说明无保留价的,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标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拍卖前本公司之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 通过拍卖标的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 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 拍卖标的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标的的展览/展示方式;拍卖标的在展览/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 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即最终是否上拍) ,以及拍卖地点、拍卖场次、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五) 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在拍卖日前公布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未上拍拍卖标的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标的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 ,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 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决定中止任何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
(一) 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的;
(二) 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书面表示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
(三) 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的;
(四)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的;
(五) 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的。
第十三条?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后,可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若该拍卖标的已列入的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在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若在该期限内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 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该期限届满后的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标的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投保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拍卖标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标的调整后的保留价为准) 。
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标的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保险费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按如下规则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一)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支付相当于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拍卖标的约定保险金额) 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二) 拍卖标的成交的,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保险期间
如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三十日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标的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 ;如拍卖标的拍卖未成交,则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标的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标的,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委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
(一)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
(二) 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损毁、灭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三)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标的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保险免责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 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及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对拍卖标的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标的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标的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 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条?竞买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同意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按落槌价百分之十五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未成交手续费
如某拍卖标的的竞买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以人民币的货币形式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但该时限亦应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撤销交易
拍卖成交日起九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撤销交易,本公司将在做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通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时,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相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如委托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 。若超过该期限,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该期限届满后的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代为追索
如买受人未按本规则规定支付全部购买价款,且委托人要求本公司代表其向买受人追索拖欠款项,则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
第二十七条?税项
如委托人所得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纳税,则由拍卖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代扣委托人应缴纳之税费,并在缴纳完成后将纳税凭证交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之最终决定权
本公司可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 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 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标的;
(三) 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四)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拍卖标的未能成交
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 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延期取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因拍卖标的未上拍、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撤销拍卖交易等情形导致委托人应按本规则规定取回拍卖标的,委托人却延期未取回的,则本公司有权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等)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无论委托人是否延期取回拍卖标的,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标的,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拍卖标的图录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本公司均将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对拍卖标的之状况以文字及/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标的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二条?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标的在图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状态说明、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络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拍卖标的任何说明中引述之出版著录仅供竞买人参考。本公司不提供著录书刊等资料之原件或复印件,并保留修订引述说明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买某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自审看拟竞买拍卖标的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卖标的图录、状态说明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根据本公司公布的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领取竞买号牌。
第三十五条? 竞买号牌
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在拍卖日前公布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资格条件。
本公司郑重提示,竞买号牌是竞买人参与现场竞价的唯一凭证。竞买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竞买号牌出借他人使用。一旦丢失,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办理挂失手续。
无论是否接受竞买人的委托,凡持竞买号牌者在拍卖活动中所实施的竞买行为均视为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所为,竞买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在本公司办理了该竞买号牌的挂失手续,并由拍卖师现场宣布该竞买号牌作废。
第三十六条?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买号牌前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的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标的的,则该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成为买受人的,则该保证金自动转变为支付拍卖标的购买价款的定金。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八条?异常情况处理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影响拍卖活动正常进行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直至暂停拍卖活动。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三十九条?以当事人身份竞买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四十条?委托竞投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 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同时缴纳竞买保证金。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竞买人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的,竞买结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委托竞投之免责
鉴于委托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二条?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标的出价且最终拍卖标的以该价格落槌成交,则最先将委托竞投授权书送达本公司者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
第四十三条?拍卖师之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买,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重新拍卖。
第四十四条?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无论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标的编号、拍卖标的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等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五条?拍卖成交
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该竞买人竞买成功,即表明该竞买人成为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
第四十六条?佣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佣金,同时应支付其他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四十七条?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标的。若涉及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等,买受人需一并支付。
第四十八条?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
第五十条?风险转移
竞买成功后,拍卖标的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 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 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的;
(二) 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标的的全部购买价款;
(三) 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届满。
第五十一条?领取拍卖标的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本公司住所地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地点领取所购买的拍卖标的。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领取拍卖标的,则逾期后对该拍卖标的的相关保管、搬运、保险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标的承担全部责任。即使该拍卖标的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二条?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标的,仅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若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承担责任。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三条?拍卖标的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标的,本公司将在拍卖标的图录或拍卖会现场予以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标的,买受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五十四条?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 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竞买保证金(定金) 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买受人以同一竞买号牌同时拍得多件拍品的,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标的购买价款,则全部竞买保证金(定金) 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 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如买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向买受人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款;
(三) 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三十一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
(四) 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
(五) 留置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六) 在拍卖成交日起九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或任何其他交易致使本公司所蒙受全部损失的权利;
(七) 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五十五条?延期领取拍卖标的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标的,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 将该拍卖标的储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自拍卖成交日起的第三十一日起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 款的规定计收保管费等) 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可领取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等自行负担) ;
(二) 买受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领取相关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届满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买受人自成交日起的九十日内仍未领取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保管费、公证费等) 后,若有余款,则由买受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四章?其他
第五十六条? 国家优先购买权
政府有关部门对拍卖标的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时,按国家法律及政府有关决定执行,相关各方应予接受并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五十七条?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十八条?鉴定权
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五十九条?著作权
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对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本公司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六十条?拍卖无效之赔偿责任
因相关人原因导致拍卖交易无效的,则相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本公司的全部损失。赔偿标准以该拍卖交易有效时本公司可得利益为准。
第六十一条?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以竞买登记文件、委托拍卖合同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信函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单位,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六十二条?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应当遵守、执行。
第六十三条?争议解决
凡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应向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十四条?语言文本
本规则以中文为标准文本,英文文本为参考文本。
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五条?规则版权所有
本规则由本公司依法制订和修改,相应版权归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利用本规则获取商业利益,亦不得对本规则之任何部分进行复制、传送或储存于可检索系统中。
第六十六条?单数词语与复数词语
在本规则条款中,根据上下文义,单数词语亦包括复数词语,反之亦然。
第六十七条?修改权
本规则的修改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本规则依法进行修改,并且本规则自修改之日起自动适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请相关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
第六十八条?文本适用
除非经本公司另行同意,本规则第六条中所述之委托拍卖合同及第二十五条中所述之撤销交易通知等相关文本均适用本公司制定的文本。本公司制定的该等相关文本与本规则共同构成一个不可分割之组成整体。
第六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解释权
中鸿信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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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信息
拍品估价:1,200,000 - 3,500,000 人民币
起拍价格:1,200,000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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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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