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饕餮—中国古代重要书画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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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890
赵孟頫(元)·行书“大学”册(1988年纽约佳士得第15号拍品)
Lot 890 |
收藏拍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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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北京时间
11月29日 晚上8点 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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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天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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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合并尺寸:26×36cm.×14约0.8平尺(每幅)
材质:水墨纸本
形制:册页
创作年份:1304年作
拍品详情:【释文】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此谓国家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 【款识】吾子赵雍年已十六,颇聪敏而知好学。俟□暇日求书,余喜甚。因书《大学》以与之,不特字学而已也。大德甲辰四月廿六日,松雪道人书。 【钤印】赵氏子昂(朱文) 【鉴藏印】灵石何氏珍藏(朱文)、伊石琴(朱文)、修竹吾卢(白文)、希泉(朱文)、守默斋(朱文)、松庄珍玩(朱文)、麟士(朱白相间)、杏花春雨(白文) 【题签】赵文敏公真墨。心乔题签。 【题跋】 1.赵魏公最爱其仲穆,每自作书画名为仲穆。仲穆蚤慧,宜阿翁之欲急成其子也。观其称,雍十六龄已聪敏,故书《太学》序与之。孟圣以修齐治之业,岂但银钩铁画之有哉。王穉登题。钤印:青羊君(白文)、穉登之印(白文) 2.此册向闻宝存赵氏祠中,不知如何流出外间。余淂之于候补知府某君处。笔法纯学右军,为文敏本色,字嗣后仿李北海,则夭矫不羣,又是一种面目矣。「矝」作「矝」,苏稼秋颇疑□。检汉碑,亦有作「矝」者,自不必论矣。甲辰(1904)九秋,伊石琴记于吴门。钤印:伊石琴(朱文) 3.赵文敏公《大学》真墨,珍若(文缺)。盖当日燕居教子,兴到即书,天趣盎然,未加点勘,此其所以为真。相千载下,如见古人得心应手,纯任自然,非若后世学步者拘于绳墨未能活泼也。戊寅(1938)七月初十日,伊立勋谨识,时年八十有三。钤印:立勋(白文)、秋水伊人(朱文) 4.郭河阳《溪山行旅图》长卷,五千元;文衡山《赤壁图赤壁赋》长卷,一千元;董文敏行书杜诗卷,贰佰元;成亲王真书《洛神赋》卷,三百元;赵文敏行书《大学》册,五千元;赵文敏真书《金刚经》册,三千元;戴文节山水扇面册(十二叶),一千元;顾若波山水册(十二叶),五佰元;明人国朝扇面册(八叶),六百元;国朝名人山水扇册(十二叶),贰佰元。共计十件。癸酉(1933)十月,石琴吟馆。钤印:伊石琴(朱文) 5.十月十五日,携至庞莱臣先生处,适有赏鉴家数位在座,公同评阅。莱臣先生亲笔批定,价值如右。寿丞谨志。 【说明】 1.伊立勋题跋在中记录:“携至庞莱臣先生处,适有赏鉴家数位在座,公同评阅。莱臣先生亲笔批定,价值如右(五千银元)”,与北宋郭河阳同价,足见其珍贵。 2.1988年纽约佳士得第15号拍品,成交价13.2万美元 【跋者简介】 1.顾鹤逸(1865-1930),名麟士,字鹤逸,谔一,自号西津渔父,别署西津、鹤庐、筠邻。元和(今江苏苏州)人。清末著名书画收藏家顾文彬之孙。 2.伊立勋(1856-1942),字熙绩,号峻斋、石琴,别署石琴老人、石琴馆主,生于清咸丰六年(1856年),室名石琴馆,福建宁化人,伊秉绶后人。清末民初著名书法大家,真草篆隶无所不能,功力深厚。曾任清光绪无锡知县,民国时期寓居上海以卖字为生。 3.王穉登(1535-1612),字百谷、百榖、伯榖,号半偈长者、青羊君、广长庵主等,江苏苏州人。十岁能诗,名满吴会。万历十四年曾与汪道昆、王世贞、屠隆等在杭州共举“南屏社”。吴中自文征明后,风雅无定属,穉登尝及征明门,遥接其风,主词翰之席三十余年。为同时期布衣诗人之佼佼者。万历二十二年被召参与修史。善书法,行、草、篆、隶皆精。 赵孟頫,字子昂,号松雪道人、水晶宫道人、鸥波,浙江湖州人。宋太祖十一世孙,历任奉训大夫、兵部郎中、集贤直学士、翰林学士承旨,官至一品。工书法、诗词、音律,善鉴定文物。陈琳、唐棣、朱德润、柯九思、黄公望、王蒙均受其指点。其书法各体兼善,无不冠绝,山水木石,花竹人马,释道神仙无所不精,兼工篆刻,以“圆朱文”著称。 岂知佐理自有材勉强尽粹终无补 赵孟頫行书《大学》赏析 天津美术学院刘金库教授 赵孟頫行书《大学》册页14开,1304年作,纵26厘米,横36厘米,纸本水墨。全文是定的四书之一的《大学》内容,上有赵孟頫自己的题跋说明了创作的过程:赵孟頫画像 “吾子赵雍年已十六,颇聪敏而知好学。俟(父)暇日求书,余喜甚。因书《大学》以与之,不特字学而已也。大德甲辰(1304年)四月廿六日,松雪道人书。” 下钤“赵氏子昂”(朱文印),此印虽残,经对比无误。大德甲辰年是1304年,这一年赵孟頫51岁,赵雍16岁。距今整整720年矣。 赵孟頫51岁这一年里,传世的作品都是耳闻能详的作品,如在春天时创作的《红衣罗汉图》(辽宁省博物馆藏)、《小楷采神图跋》(二月十四日作,故宫博物院藏)以及本件作品。现拟分述如下: 一、赵孟頫与其子赵雍 赵孟頫在元代,后世说他“荣际五朝”,历经五位皇帝,为官三十余年,赵孟頫由翰林侍讲学士升为集贤侍读学士、正奉大夫,再升集贤学士、资德大夫。延祐三年七月进翰林学士承旨、荣禄大夫,最后中官至从一品官,并推恩三代。我认为他是元代第一文人才子,即元人中“文人之冠冕”。那么,赵孟頫何德何能才有“元人之冠冕”(董其昌语),这或许与他的出身、相貌、个人艺术才能、管理能力等都是息息相关的。 赵孟頫历经五朝,职高位重的时期是在元仁宗时期。据杨载《大元故翰林学士承旨荣禄大夫知制诰兼修国史赵公行状》(简称《行状》)记载,元世祖一见到赵孟頫,便为之倾倒:“神彩秀异,珠明玉润,照耀殿庭。世祖皇帝一见称之,以为神仙中人。” 《元史》赵孟頫本传说他是“真草隶篆无不冠绝古今。”他扭转了宋人书法只写行书,不能写工楷,元仁宗曾说他:“文学之士,世所难得,如唐李太白,宋苏子瞻,姓名彰彰然,常在人耳目。今朕有赵子昂,与古人何异”。明代董其昌说,赵孟頫正如李白、苏轼那样,是一个时代的代表,是“元人之冠冕”。 赵孟頫本人画的《人骑图卷》(见上图)收藏在故宫博物院,被认为是赵氏本人的相貌。赵孟頫受到元仁宗的赏识。尝诏侍臣曰“文学之士,世所难得”,并将子昂与唐之李太白、宋之苏子瞻并论。元仁宗称赞子昂有七个人所不及的优点,曰:帝王苗裔、状貌昳丽、博学多闻、操履纯正、文词高古、书画绝伦、旁通佛老。可谓褒奖之至,但没有一件言及他的政治才能。 皇帝元仁宗所说的七个优点: (1)帝王苗裔:正宗宋代宗室八千岁赵德芳九代孙; (2)状貌昳丽:大帅哥; (3)博学多闻:精通四书,治国除奸有方; (4)操履纯正:三观正确,操守正大; (5)文词高古:文章一流,词赋无比; (6)书画绝伦:人物、山水、书法绝伦; (7)旁通佛老:佛教、道教十分精通。 赵孟頫《独从幽篁里》中的人物被认为是自写小像 赵孟頫也知道蒙古皇帝只是把他当作文学侍从之臣看待。所以,也就是在这一年,他写了一首《自警诗》:“齿豁头童六十三,一生事事总堪惭。唯余笔研情犹在,留与人间作笑谈。”即道出了内心的苦楚,说明只有艺术上的进取才能使精神上得到慰藉,并且预感到了身后之谤。 赵孟頫自己也十分清楚自己的处境,他多次请求辞退告老回乡,皇帝也不批复,在他的内心,书画艺术才是他心心相念的事情。 赵孟頫之子赵雍,亦学其父,在《挟弹游骑图》中将自己的形象,画入画中,画中绘自己乌帽朱衣人就是自己,乘黑花马于平坡上缓缓而行,手执弹弓,悠然仰望,似在搜寻猎物,眉目生动传神。图上人马先以淡墨勾线,后施色彩,晕染匀净;树木则用双勾填色,工整精细。全图画风古朴雅致,颇有唐人笔意。 赵雍,字仲穆。以父荫入仕,官至集贤待制(正五品)、同知湖州路总管府事。绘画有父风,山水、人物、花鸟、鞍马,皆马,皆其所长。兼工书法,真、行、草书承家学,其书有“精妙”之称。此外,他还是一位著名的书画鉴赏家,有《赵待制遗稿》一卷传世。 二、赵孟頫为何写《大学》? 赵孟頫之所以被元代皇帝看中,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对于儒家经典四书中的《大学》《尚书》的精心研读,也是治国施政的关键所在。 赵孟頫,字子昂,生于南宋理宗宝祐二年(1254年),卒于元英宗至治二年(1322年)。是宋太祖之子德芳之后裔九世孙,其高祖伯圭和宋孝宗是兄弟,始赐第湖州,故赵孟頫为吴兴人。其父赵与訔,宋度宗时为户部侍郎兼知临安府浙西安抚使,喜爱诗文书画并有收藏,这对幼年的赵孟頫是有影响的。据《辍耕录》记载,子昂五岁时写的字,就已经被人拿去卖钱了。其母丘氏系续弦。兄弟八人中他排行第七。十一岁,父卒,由其母抚育教导发奋读书。“读书过目辄成诵,为文操笔立就。”《元史》本传说他“年十四,用父荫补官,试中吏部铨法,调真州司户参军。”这就是后人所谓的“赵七司户”的由来。 在他23岁时,元军进入临安,南宋事实上亡国。元世祖一见到34岁赵孟頫,就被元世祖忽必烈相中。34岁的赵孟頫,心情忐忑地从吴兴来到大都。只见满眼苍茫,遍地腥膻,对于前路,他的内心十分惶惑。但威严的忽必烈,见了赵孟頫这个南人之后,却心情大好,喜上眉梢,第一次召见就破格让他坐在右丞叶李之上,史书上说世祖惊呼其为“神仙中人”。赵孟頫神采秀异,异乎常人,有他自己亲身经历过的故事可以佐证。在一篇文章里面,他记述了和田衍(田师孟)相识的过程,颇具传奇性: 当年,他正走在大都的街上,迎面而来的一位文士直言相问:“请问兄台您就是赵子昂吧?”子昂自然是一头雾水,忙说:“您怎么知道是我呢?”对方答道:“我是田衍,听朋友鲜于枢讲,赵子昂神情简远,若神仙中人。我在京师好些年了,从来没见过这样的人。今日一见,不是您,还能是谁呢?” 赵孟頫并不是靠颜值吃饭的,他是以经学家和知名儒者的身份被召入朝,在这方面,也显示了超群的能力。大约世祖也想考校一下赵孟頫是否有真才实学,因此,让他替皇帝草拟诏书。赵孟頫牛刀初试,不但文笔美绝,写作速度也奇快——挥笔立就,而且完全猜知圣意。世祖大喜,经常让赵孟頫随侍左右,以备顾问。 当时的朝堂之上,在赵孟頫看来,拼命搜刮天下钱财的桑哥很像故宋权奸贾似道。这样的权臣不倒,后果极其严重,大元朝有可能因此而亡国。他跑去找了大臣彻里,举出很多例子,给他分析。彻里也是个爱国热情很高的人,听了这话,马上去找世祖,用赵孟頫和他说的一套说辞,去告桑哥的御状。让赵孟頫颇感意外的是,桑哥倒台后,以叶李为首的南人集团受到牵连,因为桑哥敛财虽然手段残暴,但是与朝廷中南人官僚集团的关系却非常密切,桑哥一倒,叶李辞归,朝中再也没有人罩着这些南方来的儒者了。 至元二十九年,赵孟頫以朝列大夫、同知济南路总管府事出守济南。在山东期间,他为政清简宽厚,平冤狱,办学校,关心百姓疾苦。但同在朝一样,在地方也受到蒙古官员的排挤。因此,他对官场生活更加厌倦。在《岁晚偶成》诗中写道:“致君泽物已无由,梦想田园霅水头。老子难同非子传,齐人终困楚人咻。濯缨久判随渔父,束带宁堪见督邮!准拟新年弃官去,百无拘系似沙鸥。”退隐思想开始占据主导地位。 赵孟頫为什么要研究《大学》《尚书》?从他反对“治经者不以背于经旨为非,而以立说奇险为工。”的倾向,而主张“一以经为法,一以理为本。”((《松雪斋集》卷六《第一山人文集序》和《刘孟质文集序》),并提倡“士少而学之于家,盖亦欲出而用之于国。”其实,就是反对空谈,要求务实治国。 《大学》原为《礼记》第四十二篇。程颢、程颐兄弟把它从《礼记》中抽出,编次章句,到宋朝时候朱熹把《大学》重新编排整理,分为“经”一章,“传”十章。“大学”是对“小学”而言,是说它不是讲“详训诂,明句读”的“小学”,而是讲治国安邦的“大学”。“大学”是大学者之学。 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此谓国家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 《大学》为“初学入德之门也”。经一章提出了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三条纲领,又提出了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八个条目。八个条目是实现三条纲领的途径。在八个条目中,修身是根本的一条,“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 赵孟頫从四十二岁后每次还家,都非朝廷诏令不还。所以他并不像一些人所说的那样贪图富贵而留恋官场。他的出身地位与吴澄等是不同的。他是元朝廷用以“藻饰太平之美”的主要对象。“自知世事都无补,无奈君恩不许归”,是很难轻易摆脱牢笼的。元贞元年夏,元成宗以修《世祖实录》召赵孟頫进京入史院,他以病辞回吴兴老家。在以后的年月里,他不是辞官不受,就是请假还乡,用以摆脱朝廷的羁绊。 不管朝廷如何招回他,后来赵孟頫只接受了一个职位:大德三年(1299年)任集贤直学士、行江浙等处儒学提举,是管理学校教育、考校呈进著述文字的闲散官职,署于杭州。早在至元丁亥九月,赵孟頫就慨叹因居官南北奔走而无暇在书法上用功,现在如愿以偿了。不但有时间挥毫染翰,而且又可以同老朋友牟、戴表元、鲜于枢、王子庆等品评诗文书画(王子庆此时为元秘书库在杭州装裱内府书画)、研讨文艺了。并以公务之便,更广泛地结交了各地的文人学子,各方面修养更加深厚。南北宦游阅看了大量公私书画,经过心摹手追,玩味升华,作为营养吸收在自己的创作中。不但形成了自己的艺术风格,而且逐渐达到了完全成熟的阶段,作品也日见增多。 大德甲辰(1304年)赵孟頫才为其子赵雍写下了这篇《大学》,成为儒学提举的重要象征,其实,赵孟頫在此期间还曾著有《古今文集注》,可惜今已失传,但其序尚存《松雪斋集》中。 赵孟頫研究“四书”包括《大学》内容在内的《古今文集注》虽然失传,但此事在杨载所撰《行状》、元朝廷的《谥文》、欧阳玄撰文的《神道碑》,都有记载或评价。再联系到他虽处于理学笼罩着学术思想的时代而对之绝口不谈,却宁可对释、道之徒持弟子礼来看,他将《尚书》分今文、古文而为之集注,应是针对南宋以来那些尚空谈,不理会世事,只知讲明心见性、封建伦理纲常,而视文艺为枝叶(更视书法为小道)的道学家们的。赵孟頫精研这儒家的经典《尚书》,大概是要从根本上揭露这些“不拘经义训诂,但凭己意说经”的道学家们的虚伪。而他“旁通佛老之旨”,且“造诣玄微”,又可映照出道学家的一些所谓学说,究竟是从哪里来的!如联系他以宋宗室出身而仕元以及刚出仕时的活动,特别是对发行至元钞的见解综合起来看,他的思想似受南宋浙东陈亮,特别是叶适等人的影响,是不太理会道学思想束缚而比较活跃、进取和实事求是的。当然,这种倾向比较明显地表现在他中晚年之前。上举三文,皆未言及子昂此书著于何时。唯元人何贞立在《松雪斋文集序》中有:“仆又尝见公所著《书古今文集注》,皆其盛年手所自写。此又集外之文,人尤未知之耳。” 本《大学》作品系赵孟頫以二王书法风格写出,即笔法纯学右军,为文敏本色字。嗣后仿李北海,略有变化之际。专注于习书二王书法是他五十岁前的主要功课。 赵孟頫早在三十六岁给王芝的信中就指出,鲁公字是书家变体,儿童并不宜学。指出这一点并非是短毁鲁公,而应当是书学“二王”,人品学鲁公。正是这种实事求是的态度,使得在书学上也体现出中国人做人的品质:他看到当时人以他为榜样,便指出“学书当追配古人,余书何足道哉!”论鲜于枢书称其“过己远甚”。赵孟頫在各种文艺领域发扬蹈厉,勇于进取,并获得杰出成就,他的这种思想当是起了重要作用的。而且,赵孟頫不仅自己取得了多方面的艺术成就,还直接带动和影响了元代一大批文艺家。不要说赵雍、王蒙、俞和、崔彦辅,就是黄公望、朱德润、唐棣、陈琳、王渊、杨载、柳贯、虞集、康里巎巎等,也莫不得到过赵孟頫的指教、点拨或提携帮助。 三、赵孟頫《大学》递藏 从本册上有收藏印和题跋文字分析,此册的鉴定与收藏过程。本册上有“赵文敏公真墨。心乔题签。”值得注意的是,本册是在1988年纽约佳士得第15号拍品。 明代大文人学者王穉登的题跋是以文献考证的方式来鉴定并题跋的,他说:“赵魏公最爱其(子)仲穆,每自作书画名为仲穆。仲穆蚤慧,宜阿翁之欲急成其子也。观其称(赵)雍十六龄已聪敏,故书《太学》序与之。盖望以修齐治之业,岂但银钩铁画之间哉。王穉登题。”钤印:青羊君(白文)、穉登之印(白文)。 王穉登著有《吴郡丹青志》,是书画鉴定研究的重要书籍,他对于书画鉴定的功底十分高超。 明代文学家王穉登(1535-1612),字百谷、百谷、伯谷,号半偈长者、青羊君、广长庵主、广长闇主、松坛道人、松坛道士、长生馆主、解嘲客卿。先世江阴(今属江苏)人,移居苏州。四岁能属对,六岁善擘窠大字,十岁能诗,长益骏发,名满吴会。嘉靖末入太学,万历时曾召修国史。其诗多写个人日常生活,风格接近公安派。吴中自文徵明后,风雅无定属,穉登尝及徵明门,遥接其风,主词翰之席三十余年。同时期山人布也以诗名者十数,而穉登为最。万历二十二年(1594)与陆弼,魏学礼等被召参与御史。善书法,行、草、篆、隶皆精,清钱谦益《列朝诗集》云:“穉登妙于书与篆、隶。闽、粤之人过吴门者,虽贾胡穷子,必踵门求一见,乞其片缣尺素然后去。”《游居录》谓其“隶书遒古,大胜真、草。”王世贞云:“百谷出入淳父,公瑕,而加尖峭。”周之士谓其“百谷瘦而不露骨。”著有《吴社编》《弈史》《吴郡丹青志》等。 本册在清代时曾经过顾麟士和伊立勋收藏过,并有题跋佐证。 顾鹤逸(1865-1930),名麟士,字鹤逸,谔一,自号西津渔父,别署西津、鹤庐、筠邻。元和(今江苏苏州)人。清末著名书画收藏家顾文彬之孙。麟士(朱白相间)、杏花春雨(白文)。 伊立勋的考证和题跋最具有价值,其中三段对于文字的考证,足以证明在收藏过程中发生的趣闻。 伊立勋(1856-1942),字熙绩,号峻斋、石琴,别署石琴老人、石琴馆主,生于清咸丰六年(1856年),室名石琴馆,福建宁化人,伊秉绶后人。清末民初著名书法大家,真草篆隶无所不能,功力深厚。曾任清光绪无锡知县,民国时期寓居上海以卖字为生。 第一段题跋的考证最有说服力,他用汉碑字的写法来证明本件作品的真伪,是无法推翻的。他认为: “此册向闻宝存赵氏祠中,不知如何流出外间。余得之于候补知府某君处。笔法纯学右军,为文敏本色字。嗣后仿李北海,则夭矫不羣,又是一种面目矣。“矜”作“矝”,苏稼秋颇疑否?检汉碑,亦有作“矝”者,自不必论矣。”甲辰(1904)九秋,伊石琴记于吴门。钤印:伊石琴(朱文) 第二段题跋证明伊立勋从1904年到1938年的34年里不断地对这件作品收藏并进行考证,是经过反复对比赵孟頫50岁前后的书法而得出可行的结论: “赵文敏公《大学》真墨,珍若(文缺)。盖当日燕居教子,兴到即书,天趣盎然,未加点勘,此其所以为真。相千载下,如见古人得心应手,纯任自然,非若后世学步者拘于绳墨未能活泼也。戊寅(1938)七月初十日,伊立勋谨识,时年八十有三。”钤印:立勋(白文)、秋水伊人(朱文)。 第三段题跋证明伊立勋在当时入藏这件《大学》册时(1933年)的价格是五千元,与郭熙的《溪山行旅图》、文征明的《赤壁图卷》是一样的价格,都是五千元: “郭河阳《溪山行旅图》长卷,五千元;文衡山《赤壁图赤壁赋》长卷,一千元;董文敏行书杜诗卷,贰佰元;成亲王真书《洛神赋》卷,三百元;赵文敏行书《大学》册,五千元;赵文敏真书《金刚经》册,三千元;戴文节山水扇面册(十二叶),一千元;顾若波山水册(十二叶),五佰元;明人国朝扇面册(八叶),六百元;国朝名人山水扇册(十二叶),贰佰元。共计十件。”癸酉(1933年)十月,石琴吟馆。钤印:伊石琴(朱文) 第四段题跋证明伊立勋曾找庞莱臣鉴定过,庞莱臣也十分认同他购买的价格: 伊立勋题跋在中记录:“十月十五日,携至庞莱臣先生处,适有赏鉴家数位在座,公同评阅。莱臣先生亲笔批定,价值如右。寿丞谨志。” 伊立勋反复钤盖他的收藏印章:伊石琴(朱文)、修竹吾卢(白文)、希泉(朱文)、守默斋(朱文)、松庄珍玩(朱文)、灵石何氏珍藏(朱文)等。 赵孟頫的本件《大学》册与故宫博物院收藏的二件名迹,一件是《万寿曲卷》、另一件是火烧本《兰亭十三跋》相对比,一目了然。中国艺术史上,“赵孟頫”三个字绝对值得大写。他的追随者之多,历史上罕见;他的毁谤之广,让人叹息不已。我们都知道,好的艺术家有很多,但天才和全才很少。赵孟頫便是其一。苏轼是全才和天才,却一生三起三落,宦海沉浮。赵孟頫是全才,不但是全才,还是一个从出生到命格,从才华到能力,从仕途到家庭,方方面面极尽荣耀,实实在在的人生赢家。 所幸冯铨曾以赵氏《兰亭十三跋》及临本墨迹上石刻入《快雪堂帖》中,兼之刘雨若毫厘不爽的刻技,使得今天仍能从拓本中能欣赏到《兰亭十三跋》的全貌,是一大幸也。 综上所述,本册《大学》行书册,是难得的书法精品,得者自当秘藏百年。
---以下为第三方软件翻译,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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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竞投标的可通过物流或者本人自提,物流费由买家自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指中鸿信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二)“本公司住所地”指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6号中纺大厦8层以及日后可能变更之工商注册地址;
(三)“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四)“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买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五)“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六)“拍卖标的”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委托本公司进行拍卖的物品;
(七)“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
(八)“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标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九)“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十)“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税费、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十一)“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标的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佣金、以及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的总和;
(十二)“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保险、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保管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十三)“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十四)“参考价”指在拍卖标的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标的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五)“保管费”指委托人、买受人按本规则规定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保管费用,现行收费标准为每日按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约定保险金额)的万分之三收取。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该竞买人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瑕疵担保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竞买人应亲自审看拍卖标的原物,对自己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应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进行展览、展示、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宣传品。
第七条?委托人之代理人
委托人委托代理人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及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 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享有处分权,对该拍卖标的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 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保留价
凡本公司拍卖标的未标明或未说明无保留价的,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标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拍卖前本公司之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 通过拍卖标的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 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 拍卖标的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标的的展览/展示方式;拍卖标的在展览/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 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即最终是否上拍) ,以及拍卖地点、拍卖场次、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五) 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在拍卖日前公布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未上拍拍卖标的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标的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 ,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 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决定中止任何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
(一) 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的;
(二) 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书面表示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
(三) 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的;
(四)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的;
(五) 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的。
第十三条?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后,可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若该拍卖标的已列入的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在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若在该期限内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 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该期限届满后的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标的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投保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拍卖标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标的调整后的保留价为准) 。
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标的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保险费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按如下规则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一)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支付相当于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拍卖标的约定保险金额) 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二) 拍卖标的成交的,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保险期间
如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三十日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标的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 ;如拍卖标的拍卖未成交,则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标的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标的,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委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
(一)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
(二) 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损毁、灭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三)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标的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保险免责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 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及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对拍卖标的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标的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标的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 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条?竞买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同意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按落槌价百分之十五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未成交手续费
如某拍卖标的的竞买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以人民币的货币形式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但该时限亦应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撤销交易
拍卖成交日起九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撤销交易,本公司将在做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通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时,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相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如委托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 。若超过该期限,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该期限届满后的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代为追索
如买受人未按本规则规定支付全部购买价款,且委托人要求本公司代表其向买受人追索拖欠款项,则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
第二十七条?税项
如委托人所得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纳税,则由拍卖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代扣委托人应缴纳之税费,并在缴纳完成后将纳税凭证交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之最终决定权
本公司可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 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 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标的;
(三) 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四)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拍卖标的未能成交
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 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延期取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因拍卖标的未上拍、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撤销拍卖交易等情形导致委托人应按本规则规定取回拍卖标的,委托人却延期未取回的,则本公司有权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等)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无论委托人是否延期取回拍卖标的,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标的,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拍卖标的图录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本公司均将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对拍卖标的之状况以文字及/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标的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二条?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标的在图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状态说明、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络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拍卖标的任何说明中引述之出版著录仅供竞买人参考。本公司不提供著录书刊等资料之原件或复印件,并保留修订引述说明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买某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自审看拟竞买拍卖标的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卖标的图录、状态说明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根据本公司公布的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领取竞买号牌。
第三十五条? 竞买号牌
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在拍卖日前公布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资格条件。
本公司郑重提示,竞买号牌是竞买人参与现场竞价的唯一凭证。竞买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竞买号牌出借他人使用。一旦丢失,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办理挂失手续。
无论是否接受竞买人的委托,凡持竞买号牌者在拍卖活动中所实施的竞买行为均视为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所为,竞买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在本公司办理了该竞买号牌的挂失手续,并由拍卖师现场宣布该竞买号牌作废。
第三十六条?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买号牌前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的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标的的,则该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成为买受人的,则该保证金自动转变为支付拍卖标的购买价款的定金。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八条?异常情况处理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影响拍卖活动正常进行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直至暂停拍卖活动。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三十九条?以当事人身份竞买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四十条?委托竞投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 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同时缴纳竞买保证金。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竞买人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的,竞买结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委托竞投之免责
鉴于委托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二条?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标的出价且最终拍卖标的以该价格落槌成交,则最先将委托竞投授权书送达本公司者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
第四十三条?拍卖师之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买,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重新拍卖。
第四十四条?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无论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标的编号、拍卖标的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等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五条?拍卖成交
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该竞买人竞买成功,即表明该竞买人成为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
第四十六条?佣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佣金,同时应支付其他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四十七条?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标的。若涉及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等,买受人需一并支付。
第四十八条?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
第五十条?风险转移
竞买成功后,拍卖标的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 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 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的;
(二) 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标的的全部购买价款;
(三) 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届满。
第五十一条?领取拍卖标的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本公司住所地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地点领取所购买的拍卖标的。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领取拍卖标的,则逾期后对该拍卖标的的相关保管、搬运、保险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标的承担全部责任。即使该拍卖标的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二条?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标的,仅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若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承担责任。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三条?拍卖标的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标的,本公司将在拍卖标的图录或拍卖会现场予以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标的,买受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五十四条?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 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竞买保证金(定金) 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买受人以同一竞买号牌同时拍得多件拍品的,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标的购买价款,则全部竞买保证金(定金) 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 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如买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向买受人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款;
(三) 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三十一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
(四) 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
(五) 留置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六) 在拍卖成交日起九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或任何其他交易致使本公司所蒙受全部损失的权利;
(七) 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五十五条?延期领取拍卖标的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标的,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 将该拍卖标的储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自拍卖成交日起的第三十一日起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 款的规定计收保管费等) 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可领取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等自行负担) ;
(二) 买受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领取相关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届满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买受人自成交日起的九十日内仍未领取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保管费、公证费等) 后,若有余款,则由买受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四章?其他
第五十六条? 国家优先购买权
政府有关部门对拍卖标的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时,按国家法律及政府有关决定执行,相关各方应予接受并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五十七条?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十八条?鉴定权
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五十九条?著作权
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对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本公司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六十条?拍卖无效之赔偿责任
因相关人原因导致拍卖交易无效的,则相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本公司的全部损失。赔偿标准以该拍卖交易有效时本公司可得利益为准。
第六十一条?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以竞买登记文件、委托拍卖合同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信函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单位,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六十二条?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应当遵守、执行。
第六十三条?争议解决
凡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应向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十四条?语言文本
本规则以中文为标准文本,英文文本为参考文本。
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五条?规则版权所有
本规则由本公司依法制订和修改,相应版权归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利用本规则获取商业利益,亦不得对本规则之任何部分进行复制、传送或储存于可检索系统中。
第六十六条?单数词语与复数词语
在本规则条款中,根据上下文义,单数词语亦包括复数词语,反之亦然。
第六十七条?修改权
本规则的修改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本规则依法进行修改,并且本规则自修改之日起自动适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请相关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
第六十八条?文本适用
除非经本公司另行同意,本规则第六条中所述之委托拍卖合同及第二十五条中所述之撤销交易通知等相关文本均适用本公司制定的文本。本公司制定的该等相关文本与本规则共同构成一个不可分割之组成整体。
第六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解释权
中鸿信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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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信息
拍品估价:1,000,000 - 5,000,000 人民币
起拍价格:1,000,000 人民币
买家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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