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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0855
华克勤 明洪武五年作 册页 (共一百零七开又一页) 水墨纸本
Lot 0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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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北京时间
2021年05月20日 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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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作者 华克勤(1321~1397)
尺寸 27.7×30.2cm×108
创作年代 明洪武五年作
鉴藏印: 林氏家藏 题 跋: 东渡降谕被涛斩浪适怀良去政,怠颁圣诏弟子克勤笃续友好势殊,事异亦弗夺使志恐前途欠顺,遂发心书写所冀。诸佛答报顺心除障不辱使命伏望仗佛法力降诸吉祥,于我朝使国泰民安,四方咸宁,四恩穰灾,净土无极,大眀洪武五年岁次壬子五月十七吉日记于东福寺。
释 文:
1.佛说无量寿经卷上。曹魏天竺三藏康僧铠译。(经文略)
2.佛说无量寿经卷下。曹魏天竺三藏康僧铠译。(经文略)
备 注:
1.木盒书:佛说无量寿经,东福寺献纳宝物。
2.旧藏者市河米庵(1779-1858)旧藏。名三亥,字孔阳,号金洞山人,因对米芾五体投地,又号米庵、颠道人。其父市河宽斋曾以诗书名世。市河米庵以书名,门下弟子五千。时人把其与贯名海屋、卷菱湖三人称为“幕末三笔”。“三笔”中若论才情气格,米庵可推为首。米庵在习书传艺的同时,还研究书学遍及书论、书法、书体与书材等,著有《米家书诀》《米庵墨谈》《三家书论》《墨场必携》《楷行荟编》《米庵藏笔谱》及诗集等,这些著作津梁后学,至今仍影响巨大。
3.旧藏者江马天江(1825-1901)。本名下坂圣钦,字永弼,号天江,俗称正人,之后又改名为骏吉。德川末期勤王诗人。后隐居京都东山,教授儒学,晚年以临池吟咏为乐,书名、诗名振于关西。擅长诗、书、画、鉴定。日本中国古书画鉴定权威。市河米庵在世之时,江马天江受其提携恩重,对其治学书道产生了不可磨灭的深远影响,其二人以艺结缘,互通有无,每逢书法珍品中,常见二人递藏之品。
作者简介:
华克勤,字无逸,萧山华氏的第五世祖,早岁隐居杭州延庆寺、天界寺(南京)。后举贤良方正,入仕为官。来斯行(1567-1634)《槎庵小乘》载:“天界寺僧克勤,洪武七年,奉使日本称旨。高皇命返,初服为山西布政司。见宋景濂《原镤法师塔铭》。克勤,本姓华,吾乡人。”。《大明太祖高皇帝实录卷之一百六》:“洪武九年,以华克勤为考功监丞。克勤,绍兴萧山人,少学浮屠。洪武四年,选至京,奉使日本,还奏对称旨,赐白金百两,命复姓氏,授以是职。”华克勤是明太祖朱元璋宠信的僧人,受命还俗入仕,官至山西布政使。宋濂曾有诗赠《送无逸勤公出使还乡省亲序》,力赞其出使日本期间“言论慷慨,已足落倭奴之胆”,并赞其果敢干练的办事能力,必将成为一代贤臣,造福一方。
发心书写 诸佛答报
——明初高僧无逸写经《佛说无量寿经册》之史实与鉴赏
潘文勰
引子
明初洪武五年(1372),刚刚定鼎南京、混一宇内的朱元璋,已经是第四次正式向日本国派出使团以交涉沿海“倭寇”问题。这一次使团的身份颇为特殊,乃是皇帝钧旨特选的两位佛教高僧——克勤无逸和仲酞祖阐,作为外交代表而前往的;而这一次出使的任务亦相当之艰巨,不但难免有舟车劳顿之苦,而且情况复杂还可能有性命之虞——正是在前途未卜的过程中,其中作为此次主使的高僧无逸(1321-1397),便在这年五月驻锡京都东福寺时,发愿写此《无量寿佛经》一册,以求诸佛答报,其文曰:
东渡降谕,被涛斩浪。适怀良去政,怠颁圣诏。弟子克勤,笃续友好。势殊事异,亦弗夺使志。恐前途欠顺,遂发心书写。所冀诸佛答报,顺心除障,不辱使命;伏望仗佛法力,降诸吉祥于我朝:使国泰民安,四方咸宁,四恩禳灾,净土无极。大明洪武五年岁次壬子五月十七吉日记于东福寺。
在明代中日邦交史与中日佛教文化交流史上,这次高僧使团的出使经历,都可谓是浓墨重彩的一笔;而就写经书法的传统而言,此册写经就好像辽远的夜空中几百年才出现的一颗明星。
关于无逸此册《佛说无量寿佛经》之价值,本文就写经之历史缘起、佛教文化交流之细节、艺术风格之特点、装潢递藏等问题,特别考证论述如下,以供同好者赏鉴之方便,亦备一段艺林之掌故。
一:高僧无逸出使日本考
无逸写经的年款,据前引之愿文,明确地署在洪武五年(1372)五月十七日。考之明初中日外交史,如前所述,这一次已经是刚刚取得天下的明王朝第四次派出使者了。作为天朝上国的大明王朝,为什么频繁地向一衣带水的邻国出使呢?根据现代学者的研究, 前三次出使的原因和情况,我们可以回溯如下:
第一次:洪武元年( 1368) 十一月,因建号大明、改元洪武,朝廷故遣使诏谕日本、高丽、安南、占城、爪哇诸国。而当时日本正处在南北朝两大皇统对峙时期( 1336—1392) 。明使抵达日本之后, 拜谒的即是前引无逸愿文中提到的“怀良”, 亦称宫怀良亲王,此人为南朝后醍醐天皇之子,执掌南朝的实权。怀良时任奉命出镇九州的征西府大将军,不但傲慢无礼、而且断然拒绝接待。
第二次:洪武二年( 1369) 三月,朝廷再遣杨载、吴文华等一行七人使日,赐日本国王玺书, 并谴责日本海盗入寇我国山东滨海州县之侵掠行径。杨载等所晋见者仍是南朝征西府大将军宫怀良——因为倭寇的根据地主要与南朝有关,而怀良拆阅国书后, 竟将其中五位使者斩首,杨载、吴文华二人则拘留三月后才予以放还。其后倭寇愈益猖獗, 再犯山东, 转掠浙江之温、台、明诸州,肆虐福建沿海诸郡。
第三次:洪武三年( 1370) 三月,朝廷又遣莱州府同知赵秩 等赴日, 赵秩曾自称为赵松雪之孙,其谒见怀良亲王,谕以中国威德, 切责倭寇侵掠之事。同时送还被明军擒获之日本海盗、僧侣共十五人。据《明太祖实录》记载,此次怀良因为怀疑赵秩是旧敌蒙元使者之后而差点被杀害。在赵秩义正辞严的辩解之下而为之改颜,并待之以国使之礼。随后怀良即遣僧人祖来、如瑶等为使者随赵秩回访,入明称贺,奉表称臣, 贡马及方物, 且送还明、台二郡被掠人口七十余。
大明新朝初立,朱元璋这三次频繁派使的直接原因,显然除了在于传统名分上正统之承认外,尤其在于非常棘手的倭寇防御问题;再者还兼及担心对手张士诚、方国珍之余党卷土重来,故想借助修睦日本国的外交手段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好的是:虽然前两次出使付出了不小甚至惨痛的代价,第三次之再探虎穴则有惊无险,而且终于有了结果,可谓初步打开了僵局。职此之故,朱元璋为了继续推进邦交,就有了与本文写经有关的第四次派遣。
大明王朝的第四次向日本派遣使团,在整个明代对日外交历史上,都充满的传奇色彩:就外交礼仪而言,此次使团人员的身份极为特殊。朱元璋考虑到第三次怀良回访的是僧人代表,特别鉴于日本君臣上下均信奉佛法、且素慕中国宗风之盛,中土本来就是日本佛教的直接渊源。 而且在日本中世,以五山寺院为中心的禅僧,不但垄断了汉文学,而且还介入对华外交事务。简言之,即“彼尚佛乘,亦以僧为使”,故洪武五年( 1372) 四月,朱元璋乃命金陵瓦官寺住持无逸克勤法师和明州天宁寺住持仲猷祖阐禅师二人为国使而使于日本。
克勤无逸法师,乃浙江萧山人, 俗姓华, 名克勤,少学浮屠, 曾隐居于萧山延庆寺苦读,博通儒释, 为元代天台宗最著名的“ 觉先系” 高僧湛堂性澄和尚之法孙,杭州集庆寺原璞法师的嗣法弟子。此次因为出使日本前,朱元璋特敕封以金陵瓦官寺住持的身份。
仲猷祖阐禅师,乃浙江慈溪人, 俗姓陈, 少慕浮屠, 投慈溪龙山寺出家。因寺近官道而惮于酬应,遂杖锡江湖, 并于杭州径山寺参谒了当时临济宗“之善系” 大德元叟行端和尚。行端和尚颇有大慧宗杲之流风,一生四主名刹、道被三朝。门下弟子竹泉法林、梦堂昙噩、楚石梵琦、愚庵智及、行中至仁、古鼎祖铭、性原慧明辈, 皆为一代大僧。仲猷祖阐继得亲炙多年,凝滞尽销,所见超诣。嗣后曾典法藏于金陵蒋山。元末之乱遂复归慈溪龙山,诛茅隐修,后又应请住同里香山寺。明初即升住明州天宁寺,《禅宗杂毒海》十卷本由其增编而成。
显而易见,无逸克勤法师和仲猷祖阐禅师,都堪称是当时僧界的一时之选,据称乃是从五百人中脱颖而出者。临行饯别,朱元璋亲封的“十大高僧”之二杭州灵隐寺住持守仁一初和杭州中天竺寺的季潭宗泐正在京中,两人都曾分别赋诗相赠:其中守仁一初诗有“五百僧中选僧使,奉诏直往东扶桑”、 “飘飘瓶锡辞九重,大帆四月开南风”之语;而季潭宗泐时任大天界寺住持,其诗则曰“仲猷知心宗,无逸写经义。二师当此任,才力有余地…时则扬帝命,次乃谈佛理”云云。
明太祖朱元璋对这次使团外交可谓高度重视:此次使团出行之前,朱元璋专门召见克勤无逸、仲猷祖阐二师及其随从于端门, 赐法衣、军持、锡杖诸物。正好因季潭宗泐禅师将自己饯别赋诗持献于朝,朱元璋阅毕即欣然命笔,俯赐和章18韵,明初文臣之首、翰林学士宋濂在《恭跋御制诗后》囊括其意曰:
首言王化无远迩, 一视同仁;
次言宜诱以善道, 庶契西来祖意;
次言经涉海洋, 虽甚艰险, 君臣大义毋忘;
次言以平等法行之, 无有彼此之异;
末言使毕言旋, 方尽始终之义。其丁宁反覆之意, 不亦至哉!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此次使团成员组成,朝廷还特别考虑到彼此言语不通、交流困难,特选元末来华参学的日僧椿庭海寿与权中中巽二人为同行翻译。其中椿庭海寿曾任杭州净慈寺第二座,其时正在金陵从大天界寺白庵力金和尚参学;权中中巽则时任杭州中天竺藏主。而且根据考证,其实第三次出使日本自称为松雪翁之孙的莱州府同知赵秩,也被安排在此行之中。 凡此种种,皆可见出此次使团的规格之高和朝廷的高度重视。
二:高僧使团日本之行与无逸写经之缘起
在中国古代,使者之使于四方,要有专对之能,以不辱使命为难。此次如此高规格的高僧使团,其遭遇会将如何呢?我们根据《明太祖实录》、宋濂等人的回忆史料 和当时使团的在日通信内容等相关史料,结合近人的研究成果,可以将这次使团的行程,大致排比如下:
洪武五年4月20日,无逸一行八人由宁波(明州)出海;
4月23日,无逸等抵达日本九州西部的五岛列岛;
4月28日,无逸顺利抵达日本九州北部的博多(今福冈),而随后赵秩等则分头行动,情况也急转直下;由于博多此时已被北朝占领,怀良败走,无逸等落入北朝军队手中而被软禁于圣福寺,情急之下无逸写信求救于延庆寺住持而得免。北朝提出欲留仲猷祖阐住持天龙寺而让无逸自回,无逸等据理婉拒。
5月,无逸一行终于抵达平安京之左京洛阳(京都),被安排在城西嵯峨山的向阳庵。
5月17日,无逸在日本京都东福寺抄写《佛说无量寿佛经册》;
此后无逸等一直滞留京都,等待北朝的回应。同时和祖阐与当地名僧进行佛教学术交流。
期间,因北朝方面仍然没有动静,无逸又写信给天龙寺住持清溪通彻,请求其代为曲通。北朝又欲留仲猷祖阐住持天龙寺,而无逸再次力争得免。
洪武六年8月,北朝同意无逸一行回国;
10月,北朝护送无逸回国,阻风博多。
洪武七年5月,至博多会同赵秩同返,回国复命。
……
综合前后来看,这次高僧使团的出使,整整花了两年多时间才得以返回,显然超出了寻常可以预料的范围。考当时之情势,高僧使团出使日本之际,日本南北朝正处于交战之际:原本由怀良亲王控制的日本南朝领土已经易主,北朝军队攻占博多,怀良亲王退出九州而逃入南方高良山中。高僧使团因为南朝怀良之使祖来等随行而被误认为是南朝从明朝请来的救兵,遂落入北朝军队之中。碍于他们的僧人身份,北朝的地方官暂时不能随意处置,只得把他们软禁在博多的圣福寺。一行人被困日久而无人问津,在以衣贸食、翘足待命之际,无逸遂决定暗中写信,请随团翻译日僧椿庭海寿秘密送给北朝洛阳(京都)的延历寺住持,请求他代为斡旋。
无逸于情急之中,之所以向延历寺求救有着策略上的考虑。延历寺位于日本京都比睿山上,由传教大师最澄于日本延历年间(782-806)所创建。而最澄当年和空海一起到中国唐朝求法,学习的就是天台宗教法,故延历寺后来成为日本佛教天台宗的大本山,延历寺的住持称为天台座主。而且,延历寺一直与朝廷和政治高层保持着密切的联系,还拥有两三千人的僧兵。
日本天台宗之祖庭,乃为浙江天台山的国清寺。作为天台宗传人的无逸,在写给住持的求救信中,首先即非常睿智地提到了这个教派上的渊源关系:“天台之山 ,国之首刹,为其首者,必国族大姓,勤恃以为同宗之人,苟肯为我济事,则是天台宗人能济两国之事,两国之君必有以待吾宗矣。”其次无逸在信中表示,依佛教的传统,僧人是不能作为外交使者的,故也没有带什么国书聖谕、《大统历》之类的,自己此来之目的,乃是为避免两国因倭寇问题而再起兵戈,以致生灵涂炭。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来取经:即求取在中土已经缺失的很多天台宗佛典,并在信末开出了一批书单,希望能满足中土佛教僧人的心愿。
有意思的是:随同当时这封信件让椿庭海寿带去的,还有一幅宋代名家所画的天台宗创始宗师智者大师的画像。而当时住持延历寺的天台座主尊道入道法亲王,即是北朝后圆融天皇(1371-1382在位)的祖父辈。无逸希望通过他能直接见到天皇,完成这次出使日本的使命。
这封信很久才被尊道入道法亲王看到,之后立即转交给北朝当时主政的室町幕府第三代将军足利义满手中,北朝政府这才知道有明朝使者被扣留在博多。随后北朝政府同意放行并接往京都,经过近月余的长途跋涉,无逸一行人终于抵达平安京之左京洛阳,被安排在城西嵯峨山的向阳庵。时值洪武五年五月中旬,无逸等人与左京洛阳的一些大德名僧进行了交流,祖阐并应请在天龙寺开坛讲经,敷演正教,阐释禅宗要义。据称听者无不欢喜雀跃,盛赞其为来自天朝的一代禅门宗匠。由于日本本来就盛行临济宗,而祖阐又是临济宗高僧,故此行中前后有两次北朝都提出想留祖阐为天龙寺住持之事,因无逸据理力争而方才得免。
无逸此《佛说无量寿经》,上、下两卷,即为当月之五十七日在京都东福寺所写——其愿望就是在他愿文所表达的:愿诸佛保佑接下来能够前途顺利而完成使命、能够避免战争而祈求国泰民安。其中前引卷末无逸愿文中:“适怀良去政”一语,即指无逸一行赴日后恰巧遇到南朝怀良亲王兵败转移之事件;“势殊事异”一语,即指当时无逸一行因日本南北朝局势变化而随机应变地改图与北朝进行外交的情形;而“恐前途欠顺”一语,即指无逸一行当时滞留京都,北朝政府迟迟没有回应的情况。
三:写经之艺术风格问题
无逸所写此《佛说无量寿经》,文本乃曹魏康僧铠的最早译本,因其文辞详瞻、义理圆足,古来高僧大德多以此译本为主,为佛教净土正依三经之一,内容主要讲无量寿佛的因地修行,果满成佛,国土庄严,摄受十方念佛众生往生彼国等事。在艺术风格上,值得特别拈出的至少有三点:
其一是书写者身份:中国古代写经存世最早者为西晋元康六年(298)所写佛经残卷,现即藏日本。南北朝时期写经随佛教兴盛而流行,至隋唐而极盛,敦煌写经卷子本乃是大宗。但流传于世者多数是职业的经生所写,确凿为高僧大德所写者则非常少见——清初王士祯《居易录》记载潘耒游天台,曾见到过天台宗宗师智者大师手写的《方等陀罗尼经》残卷第四卷,据说笔法精劲,神采奕奕,但不知是否尚存天壤。此《佛说无量寿经》乃为完璧大册,其书写者无逸,根据前引当时佛教界的领袖人物、此次出使时京师大天界寺住持宗泐赠诗 “仲猷知心宗,无逸写经义”之评,可以推测:无逸本人当时在佛教界就以书写经义而出名。因此,我们发现这件作品之所以气息深稳的根本原因在于:书写者本人不但贯注了虔诚的宗教信仰,而且写经本身对他来说一直就是修行的重要方式。作为一代高僧的手迹如今能完好地保存下来,故实属难得。
其二是书法风格:中国古代写经成熟之样式如隋唐流传于世者,书法用笔程式化极其明显。无逸此写《佛说无量寿经》,铅画界栏、疏行密字,天头地脚比例协调。单折5行、行17字,书风明显取法颜体小字为主,略参传统写经笔法之行意,大小介于《多宝塔》与小字《麻姑》之间,全经字数统计共17324个字,虽卷帙浩繁,却字字不苟,字里行间端见其平时专心励志、学志精深之概。至于运笔之沉着,法度谨严;墨法之匀美,古香袭人,堪称气息深稳、风格纯熟。可以说,其于浑朴之中含从容不迫之度,身处危难忧患之中却不见丝毫纵横之气。即不但非常具有个性内涵,而且境界亦非一般可以企及。
其三是此本写经的稀有性。自宋代版刻流行以来,佛教典籍如一般书籍一样多赖刻本以传,而手书佛经传世者则极少——即使在日本也一样。无逸此写《佛说无量寿经》在字体上、章法上、愿文题写格式及装潢样式上,皆一依古法,气象庄严。特别是在明初以来赵孟頫书风笼罩一代的趋势下,无逸写经的回归,使我们看到佛教内部其实依然存在着自身的强大传统,也使我们看到了书法史在帖学盛行时代所具有的多样性面貌。
四:写经之装潢与递藏
此无逸所写《佛说无量寿经》品相完好,卷上、卷下分装,即一品二册,开本大方,装潢考究,封面为明黄织锦合包而成,折枝花纹错落有致,正中贴镶边经签,题名亦作颜体。系宋代以来典型的经折装样式。
日本东福寺为京都最大的禅寺、临济宗东福寺派的总院,也是日本五山寺院之一。寺内的洗玉涧通天桥,每到秋季,便成为京都观赏红叶的最佳胜地。无逸此册《佛说无量寿经》即为日本京都东福寺旧藏,即其写好后长期供奉于该寺之内,现存木制书箱题名下尚有“东福寺献納宝物”字样,我们可以想象一般自然是难得一见的。其珍视之程度,当类似于明末董其昌38岁所写、寄给莲池大师为其父母祈福的《金刚经册》,其一直秘不示人而被奉为云栖镇寺二宝之一,至今仍然存与灵隐寺之内一样。
无逸此册《佛说无量寿经》后因战乱而流出寺外,幸得由江户时代著名书法家、汉学家、诗人市河米庵(1779-1858)旧藏,封面现存题签下有其“小山林堂”一印;市河米庵是日本享有盛誉的书法汉学家,系“幕末三笔”之一,其所藏之物多为上品,著有《小山林堂书画文房图录》传世;后归明治汉学家、书法家江马天江(1825-1901)。两册卷前题名下均有其“天江”腰圆印一枚。考江马天江曾受市河米庵翁之提携,对其治学书道产生过不可磨灭之影响,二人以艺结缘、互通有无,传世汉文书法珍品中常见二人递藏之品。此无逸所写《佛说无量寿经》册,亦是二人先后递藏的一个佳例。
五:高僧使团之回国复命与无逸之还俗入仕
值得庆幸的是,高僧无逸于忧患之中的“发心书写”,终于也确实得到了“诸佛答报”而不辱使命、平安回朝——洪武七年(1374)五月,历尽艰辛、漂泊海外两年多的无逸一行,顺利从博多返航,历时五天回到舟山,终于再次踏上了故国家园。六月底,抵达金陵,参见皇帝朱元璋汇报出使日本之经过。我们看到,无逸正是通过佛教文化自身具有的魅力和交往方式而随机应变地解决了他在危难险境之中遇到的问题。
颇为有趣的是,洪武七年(1374)无逸回来复命之后,亦可谓“福报不浅”:首先:无逸使团此次出使复命时特别受到了朱元璋的嘉奖和赏赐——朱元璋诏赐祖阐和克勤每人白金一百两、绢帛两匹,其他随行者也赏赐白金、绢帛不等,并对其侍臣说:“勤,一沙门尔,乃能不辱君命如此,学孔子者,未能或之先也”,可见其评价之高;随后无逸回乡省亲之际,宋濂特别代表朝士为这位方外之友作饯序,亦盛称其推仁及物之德与临危制变之智 。
其次:无逸随即因朱元璋鼓励儒僧参政而奉命还俗,由“无逸”更名“华克勤”,自此踏入仕途,直至官任封疆、造福一方,成为明初儒僧参政的典型人物。众所周知,朱元璋早年当过和尚,对佛教颇有了解,也深知僧侣中不乏藏龙卧虎之辈。即位之后,他一方面开始健全僧官设置并纳之入世俗官僚体系,加强对僧伽事务的管理;另一方面认为“天下无二道,圣人无两心”,大力推动佛教有益于社会教化的功能,主张佛教徒积极入世、阴翊王度,倡导儒佛结合、鼓励儒僧参政,并特著《拔儒僧入仕论》、《拔儒僧文》、《宦释论》 等开谕之,华世勤、吴印即是明初儒僧入仕并官居高位的典型之例。
无逸还俗之后,洪武八年(1375)六月,朱元璋命其先后出任考功监丞(六品)与考功监令(五品),专门负责官员考核过程中的覆核问题。三个月之后,即洪武八年(1375)九月,超擢为首任山西布政使(从二品),即开始以封疆大吏而为政一方。值得称赞的是:他到任后同样不负所托地为地方治理与防边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史称其政声卓著,屡蒙勅奖谕。具体而言:
在整顿吏治问题上:当时山西号称难治,官吏行事多不循法,前任官员到位不久即黯然卸任。他到任后,采取刚柔相济之法,对于那些虚报、伪造帐目的文书、主簿,奏报朝廷处理,有前科者着令发配到边卫屯所改造。对悔过自新者重新任命;而对旧疾复发者则按律惩治,决不姑息。各级官吏,如有巧取豪夺、贪赃枉法、欺压百姓者,也一律严惩不贷。
在加强边防问题上:洪武初山西北面大同、雁门等地,元朝残余势力威胁犹在;太原府元朝宗室的四大王尚啸聚山林,朝廷多年征剿无功。针对前者,他积极加强军备,极力为戍边将士谋取福利,如洪武十二年(1379)三月向朝廷上奏时即提及“大同、蔚、朔诸州岁造军士战袄,俱令民间缝制散给,军士长短不称,往往又令改制,徒费工力”的问题,建议朝廷“每衣一件定所用布缕等物若干,给军士自制为便”。此法即得到朝廷的批准,并推广到辽东、陕西等边防地区。针对后者,他采取坚避清野的战略方针,时间越长,胁迫从反者数量自然不断减少,最后四大王不攻自破。
尚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还俗入仕后政务繁忙,曾经为佛门弟子的华克勤,依然不忘故旧、敦于友道。他出任布政使之前,即恳请老友宋濂为自己的师父原璞法师撰写塔铭;又不时与昔时道友书简往来,讨论佛法修行。当初他受命出使日本时为他饯行的灵隐寺住持守仁一初,即有《寄勤无逸》一首,可见其交谊之一斑:
相思何处异云泥,石上猿声马上鸡。今夜煮茶泉畔梦,随风直到太行西 。
洪武十四年(1381),年逾六十岁的华克勤,从长达六年的山西布政使任上退休致仕,由原考功监同事赵信接任。随后他即衣锦还乡,归老于湘湖之畔。其生有六子,今渔浦、闻堰、潭头等华姓者均尊其为祖。终其一生而论,洵可谓福慧具足、功德圆满也。
结语
可以说:高僧无逸之出使颇具传奇色彩,而高僧无逸其人也是一位传奇式的人物。洪武五年这次出使过程中他所写之《佛说无量寿经册》,乃是一段自主外交史的见证、一段佛教史上学术交流的佳话,也是明代书法史上一件稀若星凤的瑰宝。
在明初外交史上,无逸高僧使团这次出使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向为学界所重视。如其所采取的特殊方式,早在明末清初,潜心于佛教研究的一代文宗钱谦益考证此事时,即有“日本之崇佛自唐巳然,临济一宗流传最盛,圣祖遣僧化导,有微权焉”之论。 目前中日学术界对这段历史事实的考证亦皆颇为关注。 而无逸所写《无量寿佛经册》的出现,由于其书写有“洪武五年岁次壬子五月十七吉日”的确切时间记录,可以说为这段外交史的研究定下了明确的时间坐标,乃第一手难得的史料。故无论是从历史研究的角度而言的,对于我们了解明代后来“海禁”政策的背景和中日佛教文化交流的方式;还是从艺术收藏的角度而言的,此无逸《无量寿佛经册》对于我们了解六朝隋唐以来特别是明代写经书法传统,皆有着重要的历史研究与艺术欣赏价值。
佛曰万事皆有因缘:如今这套年逾六百载的《无量寿佛经》写经大册,能完美归来,无疑亦是艺林之一大因缘。识者宝之,什袭而藏,不妨于清净幽雅之地,神怡务闲之时,馨香熏沐,展册而读,或持诵其文义、或赏会其笔法,定当起虔敬向善之心、得福慧双增之境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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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规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規則之製定
本規則的製定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其它有關法律、
法規;同時參照了國際通行慣例。
第二條 規則名詞之定義
( 一 )“本公司”係指北京永樂國際拍賣有限公司;
( 二 )“競買人”係指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登記並辦理了必要手續,參加競買拍賣
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競買人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對拍賣
品的買賣條件或對競買人的資格所規定的條件或資格。本規則中,
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文義特殊需要,競買人均包括競買人的代理人;
( 三 )“買受人”係指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以最高應價購得拍
賣品的競買人;
( 四 )“委託人”係指委託本公司拍賣本規則規定範圍內拍賣品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本規則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文義特
殊需要,委託人均包括委託人的代理人;
( 五 )“拍賣品”係指委託人交予本公司拍賣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圖
錄內編有任何編號而加以說明的物品;
( 六 )“拍賣日”係指在某次拍賣活動中,本公司通告公佈的正式進
行拍賣交易之日。若公佈的開始日期與開始拍賣活動實際日期不一
致,則以拍賣活動實際開始之日為準;
( 七 )“拍賣成交日”係指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拍賣師以落
槌或者以其它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任何拍賣品達成交易的日期;
( 八 )“落槌價”係指拍賣師落槌決定將拍賣品售予買受人的價格;
( 九 )“出售收益”係指支付委託人的款項淨額,該淨額為落槌價減
去按比率計算的佣金、各項費用及委託人應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項
後的餘額;
( 十 )“購買價款”係指買受人因購買拍賣品而應支付的包括落槌價、
全部酬金。應由買受人支付的其它各項費用以及因買受人不履行義
務而應當支付的所有費用在內的總和;
( 十一 )“各項費用”係指本公司對拍賣品進行保險,製作拍賣品圖
錄及其它形式的宣傳品、包裝、運輸、存儲等所收取的費用以及依
據相關法律、法規或本規則規定而收取的其它費用;
( 十二 )“保留價”係指委託人提出並與本公司協商後書面確定的拍
賣品最低售價;
( 十三 )“參考價”係指在拍賣品圖錄或其它介紹說明文字之後標明
的拍賣品估計售價,並非實際售價。
第三條 規則適用範圍
本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組織和進行拍
賣活動。凡參加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的當事人各方,包括北京永
樂、委託人、競買人、買受人和其他相關各方(包括但不限於委託人、
競買人、買受人的代理人 ),均應視為完全接受本規則條款的約定,
受本規則約束,在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中遵守本規則的規定,享
有本規則規定的權利,承擔本規則規定的義務。
在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中參與競投的競買人,無論是自己親自出
席或者由代理人出席競投,無論是以在拍賣活動中舉牌競投,還是
以書面、電話或任何其他方式競投,均被視為完全接受本規則。
參加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的當事人各方之間發生的各種爭議,均
應按照本規則的約定加以解決。
第四條 瑕疵之擔保
本公司對拍賣品的真偽及 / 或品質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對拍賣品
的任何描述、說明、意見,僅供競買人及 / 或其代理人參考,在任
何情況下均不構成對拍賣品真偽及 / 或品質的保證或擔保。
所有拍賣品均以拍賣時的狀態出售。因此,競買人及 / 或其代理人應
當親自或委託專家審看拍賣品原物,並對自己所競投某拍賣品的行為
承擔法律責任。任何競買人在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中參與競投的行
為,應被視為該競買人對其準備競投的拍賣品的真偽、品質等情況已
經進行全面的檢驗和評估,對該拍賣品的現狀和價值感到滿意。
第二章 關於委託人
第六條 委託程序
委託人委託本公司拍賣其物品時:
( 一 ) 委託人若為自然人,必須持有效身份證並與本公司簽署委託
拍賣合同;
( 二 ) 委託人若為法人或其它組織的,應持有效註冊登記證書、法定
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合法的授權委託證明文件,並與本公司簽署委託
拍賣合同。
( 三 ) 委託人與本公司簽署委託拍賣合同時,即自動授權本公司對
該物品自行製作照片、圖示,圖錄或其它形式的影像製品。
第七條 委託人之代理人
代理委託人委託本公司拍賣物品的,應向本公司出具相關委託證明
文件。包括:
( 一 ) 若為自然人的,必須持有有效身份證明;
( 二 ) 委託人的代理人若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須持有有效註冊
登記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 三 ) 經合法程序做出的授權委託書。本公司有權對上述文件以合
法的方式進行核查。
第八條 委託人之保證
委託人就其委託本公司拍賣的拍賣品不可撤銷地向本公司及買受人保
證如下:
( 一 ) 其對該拍賣品擁有絕對的所有權或享有合法的處分權,對該
拍賣品的拍賣不會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包括著作權權益),
亦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二 ) 其已盡其所知,就該拍賣品的來源和瑕疵向本公司進行了全
面、詳盡的披露和說明,不存在任何隱瞞或虛構之處;
( 三 ) 如果其違反上述保證,造成拍賣品的實際所有權人或聲稱擁
有權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賠或訴訟,致使本公司及/或買受人蒙
受損失時,則委託人應負責賠償本公司及/或買受人因此所遭受的
一切損失,並承擔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支出。
第九條 保留價
除本公司與委託人約定無保留價的拍賣品外,所有拍賣品均設有保
留價。保留價由本公司與委託人通過協商書面確定。保留價數目一
經雙方確定,其更改須事先徵得對方同意。經委託方授權之拍賣標
的流標之後,拍賣方有權以其保留價在該次拍賣會後出售,委託方
須向拍賣方支付佣金。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不對某一拍賣品在本
公司舉辦的拍賣會中未達保留價不成交而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條 本公司的決定權
本公司對下列事宜擁有完全的決定權:
( 一 ) 通過拍賣品圖錄及/或新聞媒體及/或其它載體對任何拍賣
品做任何內容說明及/或評價;
( 二 ) 是否應徵詢任何專家意見;
( 三 ) 拍賣品在圖錄中插圖、拍賣品展覽及其它形式的拍賣品宣傳,
推廣活動中的安排及所應支付費用的標準;
競買人參與競投的行為表明其願意承擔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種風險,
並已放棄對該拍賣品競的買真人偽參及與競 / 或投品的質行提為出
表異明議其的願權意利承。擔買因受此人可在能領遇取到或的收各
取種拍風賣險品,時並,已應放仔棄細對核該驗拍、賣檢查,買受
人在領取或者收取拍品之後,即視為拍賣品已檢驗合格,且買受人
確認並同意該拍賣品不予退貨。
第五條 特別提示
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競買人的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
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時,即表明關於拍賣品的買賣合同關係
已合法生效,該競買人即成為該拍賣品的買受人。北京永樂、委託
人及買受人均應承認拍賣品已出賣、成交的事實,並享有法律規定
及本規則約定的權利,承擔法律規定和本規則約定的義務。任何一
方不履行義務的,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凡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委託人、競買人、買受人和其他相關各方
務請仔細閱讀並遵守本規則,對自己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行為負
責。如因未仔細閱讀本規則而引發的任何損失或責任均由行為人自
行承擔。本公司可以通過在拍賣會場張貼公告或者通過拍賣師在拍
賣會上宣布的方式對本規則進行修改。
( 四 ) 某拍賣品是否適合本公司拍賣;
( 五 ) 拍賣日期、拍賣地點、拍賣條件及拍賣方式等事宜。
第十一條 未上拍拍賣品
委託人與本公司簽署委託拍賣合同且將拍賣品交付本公司後,若因
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認為某拍賣品不適合由本公司拍賣的,則委託
人應自本公司發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取回該拍賣品 ( 包裝及搬運
等費用自負 ),本公司與委託人之間的委託拍賣合同自委託人領取
該拍賣品之日解除。若拍賣人未在上述期限內取走拍賣品,則本公
司與委託人之間的委託拍賣合同自上述期限屆滿之日即告解除。若
委託人在委託拍賣合同解除後七日內仍未取走拍賣品的,則本公司
有權以本公司認為合理的方式處置該拍賣品,處置所得在扣除本公
司因此產生之全部費用後,若有餘款,由委託人自行取回。
第十二條 拍賣中止
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本公司有權在實際拍賣前的任何時間中止任
何拍賣品的拍賣活動:
( 一 ) 本公司對拍賣品的歸屬或真實性持有異議;
( 二 ) 第三人對拍賣品的歸屬或真實性持有異議且能夠提供異議所
依據的相關證據材料,並按照本公司規定交付擔保金,同時願意對
中止拍賣活動所引起的法律後果及全部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 三 ) 對委託人所作的說明或對本規則第八條所述委託人保證的準
確性持有異議;
( 四 ) 有證據表明委託人已經違反或將要違反本規則的任何條款;
第十三條 委託人撤回拍賣品
委託人在拍賣日前任何時間,均可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撤回其
拍賣品。但撤回拍賣品時,若該拍賣品已列入圖錄或其它宣傳品己
開始印刷,則應支付相當於該拍賣品保留價百分之二十的款項及其
它各項費用。如圖錄或任何其它宣傳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當於
該拍賣品保留價百分之十的款項及其它各項費用。因委託人撤回拍
賣品而引起的任何爭議或索賠均由委託人自行承擔,與本公司無關。
第十四條 拍賣品未能成交
拍賣品未能成交,包括但不限於拍賣標的未上拍,拍賣中止,流拍
(指拍賣品的競投價低於保留價而未能成交),買受人付款違約或
撤銷交易等情形。
拍賣品未能成交如拍賣品未能成交,委託人特此委託本公司,
自該場拍賣會結束之日起三十五日內對拍賣品進行招商,並以不低
於拍賣保留價的價格或者協商價格代為出售(出售方式包括本公司
支指付定傭的金網和絡各平項台費拍用賣),若最終售出,委託人
同意按拍賣品成交之費用標準向本公司支付佣金及各項費用。
該拍賣品未成交或者最終未售出,委託人應自收到本公司領取通知
之日起三十日內取回該拍賣品 ( 包成及搬運費自負 ),並向本公司
支付未拍出手續費及其他各項費用,超過上述期限,每逾一日,拍
賣人有權按保留價的萬分之三另收場地佔用費,且開拍賣或其他出
售方式按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條件出售該拍賣品,並有權從出售收益
中扣除第一次拍賣中委託人應支付的未拍出手續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及再次拍賣該拍賣品的所有費用, 將餘款支付委託人。
第十五條 自動受保
除委託人另有書面指示外,在委託人與本公司訂立委託拍賣合同並
將拍賣品交付本公司後,所有拍賣品將自動受保於本公司的保險,
保險金額以本公司與委託人在委託拍賣合同中確定的保留價為準
( 無保留價的,以該拍賣品的約定的保險金額為準:調整拍賣保留
價的,以該拍賣品原保留價為準)。此保險金額只適用於保險和索賠,
並非本公司對該拍賣品價值的保證或擔保,也不意味著該拍賣品由
本公司拍賣,即可售得相同於該保險金額之款項。
第十六條 保險費
拍賣成交後,除非委託人與本公司另有約定,委託人應支付相當於
落槌價百分之一的保險費。如拍賣品未成交,委託人也應支付相當
於保留價百分之一的保險費。
第十七條 保險期間
如果拍賣品拍賣成交,保險期限至拍賣成交日起第七日 ( 含成交日 )
終止或買受人領取拍賣品之日終止 ( 以二者中較早者為準 )。如果
拍賣品拍賣未能成交,則保險期限至本公司發出領回拍賣品的通知
之日起七日屆滿為止。
第十八條 委託人安排保險
如委託人以書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賣品,則風險由委託
人自行承擔。同時,委託人還應隨時承擔以下責任 ( 除非仲裁機構
另有裁定 ): ( 一 ) 對其他任何權利人就拍賣品的毀損、滅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
賠或訴訟做出賠償;
( 二 ) 賠償本公司及/或任何他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賣品毀損、滅
失等所遭受的全部損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費用。
( 三 ) 將本條所述的賠償規定通知該拍賣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九條 保險免責
因自然磨損、固有瑕疵、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
自熱、氧化、恂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 ( 氣候或氣溫 ) 變化、
濕度或溫度轉變或其它漸變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嘯、戰爭、敵對行
為、武裝衝突、恐怖活動、政變、罷工、社會騷亂等不可抗力及核
輻射及放射性污染對拍賣品造成的任何毀損、滅失,以及由於任何
原因造成的圖書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墊、支架、裝裱、插冊、軸
頭或類似附屬物的毀損、滅失,不在保險理賠範圍之內。
第二十條 保險賠償
凡屬因本公司為拍賣品所購保險承保範圍內的事件或災害所導致的
拍賣品毀損、滅失,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保險的法律和規定
處理。本公司在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並獲得保險賠償後,將保險賠
款扣除拍賣各項費用 ( 佣金除外 ) 的餘款支付給委託人。
第二十一條 競投禁止
委託人不得競投自己委託本公司拍賣的物品,也不得委託他人代為
競投。若違反本條規定,委託人應自行承擔相應之法律責任,並賠償
因此給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二條 佣金及費用
除委託人與本公司另有約定外,委託人授權本公司按落槌價之百分
之十扣除佣金,同時扣除其它各項費用。儘管本公司是委託人的代
理人,但委託人同意本公司可根據本規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買
受人收取酬金及其它各項費用。
第二十三條 未成交手續費
拍賣品未成交的,委託人授權本公司向其收取未成交手續費及各項
費用。未成交手續費的標準為該拍賣品保留價的百分之三。
第二十四條 出售收益支付
如買受人已按本規則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
款,則本公司應自拍賣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將出售收益以人民幣方
式支付委託人。
第二十五條 延遲付款
如本規則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付款期限屆滿,本公司仍未收到買受人
的全部購買價款,則本公司將在收到買受人支付的全部購買價款之
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出售收益支付委託人。
第二十六條 稅項
委託人所得的出售收益應向政府納稅,如有關法律規定本公司有代
扣代繳義務的,本公司將依照法律規定執行,委託人應協助辦理所
有手續,並承擔相應稅費。
第三章 關於競買人和買受人
第三十條 拍賣品圖錄
為便於競買人及委託人參加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本公司製作拍
賣品圖錄,以文字及/或圖片的形式,對拍賣品之狀況進行簡要陳
述。拍賣品圖錄中的文字、參考價,圖片或其它形式的影像製品和
宣傳品,僅供競買人參考,並可於拍賣前修訂,不表明本公司對拍
賣品的真實性、價值、色調、質地、有無缺陷等所作的擔保。
第三十一條 圖錄之不確定性
因印刷或攝影等技術原因造成拍賣品在圖錄及/或其它任何形式的
圖標,影像製品和宣傳品中的色調、顏色、層次、形態等與原物存
在誤差者,以原物為準。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任何拍
賣品用任何方式 ( 包括證書、圖錄、幻燈投影、新聞裁體等 ) 所作
的介紹及評價,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成對拍賣品的任何擔保。本
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上述之介紹及評價中的不准確或遺
漏之處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二條 競買人之審看責任
本公司對拍賣品的真偽及/或品質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競買人及
/或其代理人有責任自行了解有關拍賣品的實際狀況並對自己競投
某拍賣品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本公司鄭重建議,競買人應在拍賣日
前,以鑑定或其它方式親自審看擬競投拍賣品之原物,自行判斷該拍
賣品是否與本公司拍賣品圖錄以及其它形式的影像製品和宣傳品所描
述相符合,而不應依圖錄及影像製品和宣傳品的描述做出決定。
第三十三條 競買人登記
競買人為自然人的,應在拍賣日前憑有效身份證明填寫並簽署登記
文件;競買人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應在拍賣日前憑有效的註冊
登記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合法的授權委託手續填寫並簽
署登記文件,領取競投號牌,否則不視為正式競買人。
第三十四條 保證金
競買人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應在領取競投號牌前交納保證金。保
證金的具體數額由本公司在拍賣日前公佈。上述保證金在拍賣結束
後五個工作日內,若競買人未能購得拍賣品,則全額無息返還競買
人;若競買人購得拍賣品,則抵作部分購買價款。若有餘額,則於
競買人領取拍賣品時,一併返還。
第三十五條 本公司之選擇權
本公司有權酌情拒絕任何人參加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或進入拍賣
現場,或在拍賣會現場進行拍照、攝像等活動。
第三十六條 異常情況處理
在拍賣現場出現異常的情況下,本公司有權做出緊急處理。如拍賣
現場出現任何爭議,本公司有權協調解決。
第三十七條 買受人身份確認
競買人必須保管好自己的競投號牌,謹防丟失。競買人不得將自己
的競投號牌出借他人使用。否則,競買人需對他人使用其競投號牌
競投相應拍品的行為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委託競投
通常情況下,競買人應親自出席拍賣會。如不能出席,可採用書面
形式委託本公司代為競投。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上述委託。
第三十九條 委託手續
委託本公司競投之競買人應在規定時間內 ( 不遲於拍賣日前二十四
小時 ) 辦理委託手續,向本公司出具書面委託競投授權書,並應根
據本規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同時繳納保證金。
第四十條 取消委託
本公司競投之競買人如需取消委託授權,應不遲於拍賣日前二十四
小時書面通知本公司。
第四十一條 委託競投之免責
由於委託競投是本公司為競買人在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現場參加競
投而提供的一項免費服務,因而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對競投未成功
或代理競投過程中出現的疏忽、過失或無法代為競投等問題不承擔
任何責任。
第四十二條 委託在先原則
若兩個或兩個以上之競買人以相同委託價委託本公司競投同一拍賣
品,且競投成功,則最先將授權委託書發至本公司的競買人為該拍賣
品的買受人。
第四十三條 拍賣師的決定權
拍賣師有權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競價階梯、拒絕任何競投。在出
現爭議時,有權將拍賣品重新拍賣。
第四十四條 影像顯示板及貨幣兌換顯示板
為方便競買人,本公司可能於拍賣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它形式的顯示
板,其所示內容僅供參考。本公司對顯示板所示之數額、拍賣品編號、
拍賣品圖片或參考外匯金額可能出現的誤差及因此而導致的任何損失,
不承擔責任。
第四十五條 拍賣成交
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它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
認時,即表明該競買人與委託人之間達成了關於該拍賣品的買賣合同。
第四十六條 拍賣記錄
本公司進行拍賣時,製作拍賣筆錄,拍賣筆錄由拍賣師、記錄人簽
名。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
它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後,買受人應當簽署成交確認書。
第四十七條 酬金及費用
競買人競投成功後,即成為該拍賣品的買受人。買受人應支付本公
司相當於落槌價百分之十五的酬金,同時應支付其它各項費用。買受
人承認本公司可根據本規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向委託人收取佣金及其
它各項費用。
第四十八條 付款時間
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自拍賣成交日 ( 含成交日 ) 起七日內一次付
清購買價款並領取拍賣品 ( 包裝及搬運費用自負 ),否則應承擔違
約責任。
第四十九條 支付幣種
所有價款應以本公司指定的貨幣支付,如買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貨
幣以外的其它貨幣支付,應按買受人與本公司約定的匯價折算或按
照中國人民銀行於買受人付款日前一個工作日公佈的人民幣與該幣
種的匯價折算。本公司為將買受人所支付之該幣種外幣兌換成人民
幣所產生的所有銀行手續費、佣金或其它費用,均由買受人承擔。
第五十條 所有權轉移
買受人全額支付購買價款後,即可獲得拍賣品的所有權。
第五十一條 風險轉移
競投成功後,拍賣品的風險於下列任何一種情形發生後 ( 以較早發
生日期為準 ) 即由買受人自行承擔:
( 一 ) 買受人領取所購拍賣品;
( 二 ) 買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關拍賣品的全部購買價款;
( 三 ) 拍賣成交日 ( 含成交日 ) 起七日屆滿。
第四章 其 他
第五十七條 保密責任
本公司有義務為委託人、競買人及買受人保守秘密,並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法律和本規則維護委託人、競買人、買受人和本公司的正
當權益不受侵害。
第五十八條 鑑定權
如果本公司認為需要,可以對拍賣品進行鑑定。鑑定結論與委託拍
賣合同載明的拍賣品的狀況不符的,本公司有權要求變更或者解除
委託拍賣合同。
第五十九條 著作權
本公司有權自行對委託人委託本公司拍賣的任何物品製作照片、圖
示、圖錄或其它形式的影像製品,並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圖示、圖
錄或其它形式的影像製品的著作權,有權對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六十條 免除責任
本公司作為委託人的代理人,對委託人或買受人的任何違約行為不
承擔責任。在委託人或買受人出現違約行為的情況下,本公司有權
根據自己的判斷決定向委託人或買受人披露另一方的名稱和地址,
使受到損害的一方得以通過法律訴訟獲得損害賠償。但是,本公司
在向委託人或買受人披露該等資料之前,將採取合理步驟通知將被
披露資料的一方。
第六十一條 通知
競買人及委託人均應將其固定有效的通訊聯絡方式告知本公司,若
有改變,應立即書面告知本公司。本規則中所提及之通知,僅指以
信函或傳真形式發出的書面通知。如以郵遞方式發出,一旦本公司
將通知交付郵遞部門,則視為本公司已發出該通知,同時應視為收
件人已按正常郵遞程序收到該通知。如以傳真方式發出,則傳真發
送當日為收件人收到該通知日期。
第六十二條 可分割性
參加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的當事人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依照本
規則的約定確定。如本規則之任何條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認定為
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強制執行,本規則其他條款或部分仍然有效,
相關各方必須遵守、執行。本規則與現行拍賣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不
一致的,如果本規則的規定不違反有關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應該優
先適用本規則的規定。本規則沒有規定的,如果現行法律有規定,
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如果本規則和相關法律均沒有規定的,適用
國際慣例或國內行業慣例。
第六十三條 爭議解決
因依照本規則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而發生的任何爭議,相關各方均
可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解決該等爭議的準據法應為中華人
民共和國法律。
第六十四條 使用文字
本規則以中文寫作,英文文本 ( 如有 ) 僅供參考。中文文本如與英
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處,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六十五條 施行時間
本規則於 2021 年 3 月 19 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條 解釋權
本規則的解釋權屬於北京永樂國際拍賣有限公司。
第五十二條 領取拍賣品
買受人須在拍賣成交日 ( 含成交日 ) 起七日內於本公司指定地點領
取所購買的拍賣品。若買受人未能在此期限內領取拍賣品,則因逾
期造成對該拍賣品的搬運、儲存及各項費用均由買受人承擔,且買
受人應承擔其所購拍賣品毀損滅失的風險,即使該拍賣品仍由本公
司或其它代理人代為保存,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任何
原因所致的該拍賣品毀損、滅失,不負任何責任。
第五十三條 包裝及搬運
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買受人要求,提供代為包裝及處理的服務。
如果本公司工作人員應買受人要求代為包裝及處理購買的拍賣品,
上述包裝及處理僅應視為本公司對買受人提供的服務,因此發生的
任何風險及損失均由買受人自負。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對因任何
原因造成的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墊、支架、裝裱、插冊、軸頭或
類似附屬物的損壞、滅失不負責任。
如買受人要求本公司協助以郵寄、快遞或運輸方式領取其所購買的
拍賣品 ( 包裝及郵遞、運輸費用由買受人負擔 ),一旦本公司將拍
賣品交付郵寄、快遞、運輸部門、公司或其僱員 / 分支機構,則視
為本公司已交付該拍賣品,同時應視為買受人已按正常程序領取該
拍賣品,此過程中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除非買受人特別指明並負
擔保險費外,在郵寄、快遞、運輸過程中一般不予投保。
對於買受人指定或本公司向買受人推薦的包裝公司及郵寄、快遞、
運輸部門或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錯誤、遺漏、損壞或滅失,本公司不
承擔責任。
第五十四條 拍賣品出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它法律、法規規定,限制
帶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的拍賣品,本公司將在拍賣品圖錄中或在
拍賣會現場予以說明;允許帶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的拍賣品,買
受人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行辦理出境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未付款之補救方法
若買受人未能按照本規則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時間足額付款,本公司
有權採取以下之一種或多種措施:
( 一 ) 競買人購得拍賣品後,若未按照規定時間繳付購買價款,保
證金不予退還。同時,還應按照本規則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 二 ) 在拍賣成交日 ( 含成交日 ) 起七日內,如買受人仍未足額支
付購買價款,本公司則自拍賣成交日後第八日起就買受人未付款部
分按照日息萬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買受人付清全部款項之日止,
買受人與本公司另有協議者除外;
( 三 ) 要求賠償本公司因其違約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因買受人遲
付或拒付款項造成的利息損失;
( 四 ) 留置本公司向同一買受人拍賣的該件或任何其它拍賣品,以
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佔有該買受人的任何其它財產或財產權利,
留置期間發生的一切費用及/或風險均由買受人承擔。若買受人未
能在本公司指定時間內履行其全部相關義務,則本公司有權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處分留置物。處分留置物所得不
足抵償買受人應付本公司全部款項的,本公司有權另行追索;
(五)撤銷在同一或任何其它拍賣中向同一買受人售出的該件或任何
其它拍賣品的交易,並保留追索因撤銷該筆交易所蒙受損失的權利;
( 六 ) 經徵得委託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規則規定再行拍賣或以
其它方式出售該拍賣品。原買受人除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買受人
及委託人應當支付的酬金/佣金及其它各項費用並承擔再次拍賣或
以其它方式出售該拍賣品所有費用外,若再行拍賣或以其它方式出
售該拍賣品所得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第五十六條 延期領取拍賣品之補救方法
若買受人未能按照本規則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時間領取其購得的拍賣
品,則本公司有權採取以下之一種或多種措施:
( 一 ) 將該拍賣品儲存在本公司或其它地方,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
及/或風險均由買受人承擔。在買受人如數支付全部購買價款後,
方可領取拍賣品 ( 包裝及搬運費用自負 );
( 二 ) 對該拍賣品行使留置權,若買受人延遲領取該拍賣品超過
三十日時,本公司有權視具體情況依照中國法律法規之規定處分該
拍賣品,以處分所得抵償本公司墊付的保管費、保險費、搬運費等。
第二十七條 協助收取拖欠款項
委託人在委託本公司拍賣其物品的同時,被視為授權本公司有權代
委託人向買受人追索相應拖欠價款。如買受人在拍賣成交日 ( 含成
交日 ) 起七日內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本公司除有權按照
本規則第五十五條之約定向買受人追索其應付的酬金及其他各項費
用外,亦有權在本公司認為實際可行的情況下,採取適當措施 ( 包
括但不限於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 協助委託人向買受人收取拖欠的款
項。上述約定並不排除委託人親自或委託任何第三方向買受人追索
相應拖欠款項的權利,亦不賦予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代委託人向買
受人追索相應拖欠價款的義務。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不應因買受人
未能支付購買價款而向委託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有權決定
本公司有權接受委託人授權 ( 由委託人支付費用 ) 並視具體情況決
定下列事項:
( 一 ) 同意購買價款以特殊付款條件支付;
( 二 ) 搬移、貯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賣品;
( 三 ) 根據本規則有關條款,解決買受人提出的索賠或委託人提出
的索賠;
( 四 ) 採取其它必要措施收取買受人拖欠委託人的款項。
第二十九條 風險承擔
無論是委託人撤回拍賣品或拍賣品未成交,委託人均應對其超過本
規則規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賣品而在該期限後所發生之一切風險及
費用自行承擔責任。自本公司向委託人發出領回拍賣品的通知之日
( 含通知日 ) 起第三十日,或自委託人按本規則約定領取拍賣品之
時 ( 以先到者為準 ),未上拍或未能成交拍賣品的一切風險及費用
由委託人承擔。
如委託人在本規則規定期限內要求本公司協助其退回拍賣品並經本
公司同意,拍賣品自離開本公司指定地點後的一切風險及費用由委
託人承擔。除非委託人特別指明並預先支付保險費,本公司無義務
對拍賣品在離開本公司指定地點後予以投保。
如委託人要求本公司協助以郵寄、快遞或其他通過第三方的運輸方
式退回其拍賣品,一旦本公司將拍賣品交付郵寄、快遞、運輸部門、
公司或其僱員 / 分支機構,則視為本公司已退回該拍賣品,同時應
視為委託人已領取該拍賣品。
保证金可通过银联、支付宝、微信等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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