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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1422
唐寅(1470-1523) 晚翠图卷
Lot 1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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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北京时间
2022年09月12日 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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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尺寸:引首:30×69 cm.约1.9平尺; 画芯:30.5×35.5 cm.约1.0平尺; 书法:30.5×86 cm.约2.4平尺; 题跋:30.5×244 cm.约6.7平尺
材质:纸本设色
形制:手卷
拍品详情:【释文】野亭题晚翠,笠屐识来登。腊尽松颜重,日斜山色凝。穿林下樵檐,隔树过渔灯。此景有真趣,欲图谁箇能。唐寅。 【款识】晚翠图。吴郡唐寅为惟盛高君写。 【钤印】南京解元(朱文)、唐伯虎(朱文)、南京解元(朱文)、吴趋(朱文) 【鉴藏印】一度为罗志希所藏(朱文)、志希图书(朱文)、韵湖藏弆(朱文)、通州李玉棻韵湖庚子后所收书画(朱文)、匋氏武荆(朱文)、荫北鉴藏(朱文)、定府珍藏(朱文)、真赏(朱文)、李均湖珍弆(朱文) 【题签】唐六如晚翠图。壶斋装成属题,光绪丁未(1907年)五月,汪洵。钤印:渊若(朱文) 【题跋】1.野亭题晚翠,笠履识来登。臈尽松颜重,日斜山色凝。穿林下蕉檐,隔树过渔灯。此景有真趣,欲图谁个能。唐寅。 南京解元(朱文长印); 2.白发山中客,优游不论名。杖黎云卧壑,残菊露浮英。岂羡春华丽,真怜晚翠明。簮缨荣亦别,歌壤乐余情。东海徐伯虬。钤印:徐氏子九(朱文)、紫之堂(朱文); 3.留图始识饴又老,白发朱衣坐篷岛。山中多献紫霜待,杖头独挂丹书稿。海岸几瘦日重光,寒暑相明春百芊。击壤尧民近见之。天保影中愿相保。寒泉山人伍余福。 寒泉子(白文)、伍寿中印(白文); 4.松竹蔼深翠,文加奈尔何。即看秋色晚,更觉归云多。细藓踈对树,高枝密挂萝。知非爱簪紱,栖迹向山阿。华阳山人皇甫冲。 华阳山人(白文)、皇父子浅(朱文); 5.白发何年隐,幽然三径姿。冰霜凛馀操,岩壑抱遐思。霞色明仙杖,春风引寿卮。舒长对榆气,宁更无情知。皇甫涍。 玄晏主园(朱文) 6.唐六如此卷墨气疏秀,不类常笔,而自非绘事家所能,仿佛其万一也。图名晚翠,更为雅逸,观其苍润淋漓,正如身在秋林万翠间也。其后题识皆一时吴中名士前辈,风流文采尽在卷头矣。云卿题。钤印:莫云卿印(白文); 7.唐子畏晚翠图,苍润蒙密,岚雾淋漓,宛有洪谷子北苑生遗法,雨窗披览,不觉青霞染衣袂矣。来凤主人幸秘惜之,王稺登书。钤印:登(朱文)、广长庵主(白文)。 【引首】晚翠。吴奕篆。钤印:延陵吴氏(白文)、续古堂印(白文)、影翠轩(朱文) 【说明】1.徐伯虬(明)、伍余福(明)、皇甫冲(明)、皇甫浠(明)、莫是龙(明)、王稺登(明)题跋,汪洵(清)题签条。 2.载铨、罗家伦递藏。 【作者简介】唐寅,字伯虎,一字子畏,号六如居士、桃花庵主、逃禅仙吏,江苏苏州人。幼年俊才,博雅多识,与文征明、祝允明、徐祯卿称“吴中四才子”。工山水、花鸟、人物,诗文书画俱佳。与沈周、文征明、仇英合称“明四家”。 【跋者简介】1.伍余福,字天赐。江西抚州临川人。明代中期笔记小说家、诗人、书法家。 生卒年月不详,约明世宗嘉靖十年前后在世。正统九年(1444)中举,授咸宁(今陕西西安)教谕,后升济南教授。明正德十二年(1517)中进士,官陕西按察佥事,再升副使,奉敕提督学政。退休后去世。 2.皇甫冲(1490-1558) ,明代诗人。字子俊。长洲(今江苏苏州)人。皇甫冲的诗歌能较多地接触社会现实问题。他在《袁抑之黄门防秋师还》诗中揭露明朝军队将领的腐败,他们御敌无方,致使"烽火夜照蓬莱宫,黎民半死长安陌"。士兵多已亡散,而“元戎尚拥娇娥眠”。 3.莫是龙(1537-1587),得米芾石刻“云卿”二字,因以为字,字云卿,后以字行,更字廷韩,号秋水,又号后明、玉关山人、虚舟子等。南直隶松江府华亭(今上海松江)人,莫如忠长子。明代文学家、书画家、藏书家。 4.王穉登(1535-1612),字伯谷,号松坛道士,苏州长洲(今江苏省苏州)人。明朝后期文学家、书法家。少有才名,长益骏发,名满吴会。嘉靖年间,两度游学京师,客大学士袁炜家。万历二十二年,与陆弼,魏学礼等召修国史。万历四十年(公元1612年)病逝,享年七十七岁。著有《吴社编》《弈史》《吴郡丹青志》等作品。擅长书法,善书法,行、草、篆、隶皆精,有名作《黄浦夜泊》存世。 5.汪洵(?-1915)字子渊,号渊若,原名学瀚,字渊若,阳湖(今江苏常州)人。光绪十八年(一八九二)进士,授编修。书法摹颜真卿,得其神骨,又参以他帖而变化之,工力甚深。兼精篆、隶,古朴。尤工小篆。少时喜刻印,非旧友不知。所用印皆自作。工花卉、草虫,秀逸可爱,惟不轻动笔,鲜有知其能画者。暮年鬻书沪上二十年。 6.吴奕(1472-1519),字嗣业,号茶香居士,吴宽从子。是继吴宽之后延陵吴氏家族又一位活跃于吴中的文人。《延陵族谱》称其“善书,笔法类文定公。 【藏家简介】1.爱新觉罗·载铨(1794-1854),清朝宗室大臣,满洲镶红旗人。乾隆帝玄孙、定安亲王爱新觉罗·永璜曾孙,爱新觉罗·绵恩孙,爱新觉罗·奕绍长子。初封二等辅国将军,三进封辅国公,授御前大臣、工部尚书、步军统领,袭封定郡王。道光末年,受顾命大臣。咸丰帝即位,益加用事。咸丰二年六月,给事中袁甲三疏劾。 2.罗家伦(1897-1969),字志希,笔名毅,祖籍浙江绍兴柯桥钱清镇江墅村,生于江西进贤。他是“五四运动”的学生领袖和命名者,中国近代著名的教育家、思想家和社会活动家。 3.李玉棻[清],字真木,号均湖、韵湖,河北通县人。自谓每逍遥于古肆,讨论于老成,尝就景其浚、曾协均、僧明基三家秘籍,以及平日所见,辑《瓯钵罗室书画过目考》。 4.杨荫北,晚清民国著名收藏家,江苏无锡人,住北京。 即看秋色晚 更觉归云多 ——唐寅 《晚翠图卷》赏析 文/刘金库(天津美术学院教授) 初观此卷,为唐伯虎的“诗书画”三位一体的任性所打动。画是唐伯虎任性的画,诗是唐伯虎的任性诗,书法也是唐伯虎的率性而为。如此率性天真的书画作品集于一卷,十分难得一见。 唐寅曾题《摹古册》 云:“暇日辄意所记,图为一册,共得一十余帧。不知古人胜我,我胜前人?”即使是摹古,也把自己放在古人之上,绝不肯走酷肖的形似旧路,这种尝试带来笔法、字法及章法上各种出其不意的自由变化,也凸显了“诗书画”一体的任情任性、突出自我的风格特征。 一、本卷的鉴藏经过 此卷画正是因为有吴奕的引首题写“晚翠”二字而得名。引首是吴奕篆书“晚翠”二个大字,落款“吴奕篆。”前钤“影翠轩”(朱文长印),后钤“延陵吴氏”(白文)、“续古堂印”(白文)印二方。 吴奕,字嗣业,号茶香居士,吴宽从子。是继吴宽之后延陵吴氏家族又一位活跃于吴中的文人。《延陵族谱》称其“善书,笔法类文定公。”蔡羽《落魄公子传》中也说,吴奕“读书医俗”,“善文定公书”。时与邵宝、徐祯卿、祝允明等人均有交往。清人朱彝尊《静志居诗话》中提到的“东庄十友”,即有吴奕、陈道复、王守、王宠等。吴宽在世时,对吴奕关爱有加,连来客都不忘问候。 “延陵吴氏”一印,正是吴奕的出生地,即延陵县,在今江苏丹阳西南一带。吴奕(1472-1519),字嗣业,号茶香居士,江苏镇江人。吴宽之侄。工书能诗。吴宽,字原博,人称匏庵先生,成化壬辰(1472年)会试及廷试第一,授翰林修撰,官至礼部尚书,工书,是“吴门书派”的领军人物。 全图绘巨嶂在雾中隐去,山脚下苍松秋树掩映,一高士缓步从山嶂中走出来。观看着前面的山川飞瀑,桂树依稀,仿佛听到流水淙淙的声音。高士双手紧抱,目光凝神,以一棵桂花树来点明本卷画作的主题:晚翠。后有落款“晚翠图,吴郡唐寅为惟盛高君写。”后钤“南京解元”(朱文长印)下有收藏印“一度为罗志希所藏”(朱文长印)、“韻湖藏恭”(朱文)、“陶氏虚彬”(朱文)、“定府珍藏”(朱文)数印。 唐寅“诗书画”合一的作品《落霞孤鹜图轴》,字体笔法并没有过多奇笔怪姿,书风却极好地与画诗相结合,墨色的浓淡变化轻松自然,甚至出现枯笔之处。与画的题材、诗的内容紧密联系在一起,表达了为自己的坎坷遭遇而鸣不平的情感,整件作品流畅生动、情趣盎然。他学赵书并非是对赵书的模仿,而是不为法度所拘束,信手随意写来。唐伯虎这种随意、率意、尚意,恰恰使得他的书法呈现出与当时其他书家截然不同的风格特征,流露出千人一面的馆阁体之外的独特面貌。 唐寅自己的题跋:“野亭题晚翠,笠履识来登。臈尽松颜重,日斜山色凝。穿林下蕉檐,隔树过渔灯。此景有真趣,欲图谁个能。唐寅。”下钤“南京解元”(朱文长印)收藏印有“志希图书”(朱文)、“通州李玉棻韵湖庚子后所考书画”(朱文长印)和本卷的卷后有“李均湖珍藏”(朱文长印)一方。画前有“籁竹鉴藏”(朱文)、“均湖珍藏”(朱文)、“口庐”(朱文)等数方收藏印。 据考证,李玉棻约生于1842-1843年,卒于1904-1906年间,李玉棻,字真木,一作贞蕤,亦号均湖、韵湖、瓠、蕴壶,自称虹月传师。室名傅鉴室、退馆、欧钵罗室,颜所居曰“传鉴堂”,又曰“褪馆”“瓯钵罗室”。幼耽书画,为著名鉴赏家,著有《瓯罗室书画过目考》。北通州(今北京通州区)人,辑《瓯钵罗室书画过目考》,始于同治四年(1865),至光绪二十三年(1897)成书。他的收藏印,如“通州李韵湖藏”“通州李均湖审定真迹”“鸥钵罗室珍秘”等,这些印章属于清末收藏家李玉棻。 “志希图书”(朱文)是罗志希的收藏印,罗志希即罗家伦(1897-1969),蔡元培大弟子,清华大学首任校长。 罗家伦,字志希,笔名毅。浙江省绍兴县(今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人。现代著名教育家、思想家。一生著述颇多,然其主要精力在于文化教育,对于青年人的人格培养尤其关注。其著作有《新民族观》《新人生观》《文化教育与青年》《科学与玄学》《逝者如斯集》《疾风》《耕罢集》《西北行吟》等。罗家伦于1914年入上海复旦公学,1917年进入北京大学文科,受教于蔡元培、陈独秀等。在校期间,与傅斯年等成立新潮社,出版《新潮》月刊,与《新青年》齐名。他是“五四运动”的学生领袖之一,亲笔起草了《五四运动宣言》(即《北京学界全体宣言》),提出了“外争国权,内除国贼”的口号,并在1919年5月26日的《每周评论》上以“毅”的笔名发表《五四运动的精神》一文,第一次提出“五四运动”这个名词,一直沿用至今。“五四运动”后游学欧美七年,专治历史和哲学。回国后参加北伐。1928年8月,依托美国退还的部分“庚子赔款”建立的留美预备学校--清华学校改名为国立清华大学,时年30岁的罗家伦成为清华大学的首任校长。罗家伦虽在清华时间不长,但在任期间,增聘名师,裁并学系,招收女生,添造宿舍,裁汰冗员,结束旧制留美预备部,停办国学研究院,创设与大学各系相关联的研究所,将清华大学由留美预备学校转变成一所高水平的国立大学,对清华大学的发展建树甚伟。尤其在人才问题上,敢于解放思想,打破常规,不拘一格。清华大学黄金时代的学术大师们,大多是他亲自聘请来的;国学大师钱钟书、历史学家吴晗报考清华大学严重偏科,也是他破格录取的。1932年罗家伦就任国立中央大学(今南京大学)校长之职,直至1941年,共任职十年。南京大学今天的校训“诚、朴、雄、伟”,就是由罗家伦所提出。期间充实研究图书器材,又广为延揽人才担任教授,使国立中央大学成为当时中国学科最多、规模最大的学校。 徐子久的题跋:“白发山中客,优游不论名。杖黎云卧壑,飱菊露浮黄。岂羡春华丽,怜晚翠明簪。荣亦别欹壤,乐余情。东海徐伯虬。”后钤“徐氏子久”(白文)、“紫之堂”(朱文)。 徐伯虬,字子久,生卒年不详。他是与皇甫冲、王谷祥同时代人,并与他们二人关系密切。 后接伍寿中的题跋:“留图始识饴又老,白发朱衣坐篷岛。山中多献紫霜待,杖头独挂丹书稿。海岸几瘦日重光,寒暑相明春百芊。击壤尧民近见之。天保影中願相保。寒泉山人伍馀福。”后钤“寒泉子”(白文)、“伍寿中印”(白文) 伍寿中,也是晚明的一位文人,他的生平不详。 再后接皇甫冲题跋:“松竹蔼深翠,文加奈尔何。即看秋色晚,更觉归云多。细藓踈对树,高枝密挂萝。知非爱簪紱,栖迹向山阿。华阳山人皇甫冲。”后钤“华阳山人”(白文)、“皇父子浅”(朱文)二印。 皇甫冲(1490-1558),字子俊,江苏苏州人。官礼部主事、春坊司直兼翰林检讨,谪广平通判。旋移南京刑部主事、进员外郎,迁浙江按察佥事。善骑射,好谈兵,好工诗,负才名。著《皇甫华阳集》。 后接皇甫涍的题跋:“白发何年隐,幽然三径姿。冰霜凛馀操,岩壑抱遐思。霞色明仙杖,春风引寿卮。舒长对榆气,宁更无情知。皇甫涍。”后钤“玄晏主园”(朱文) 皇甫涍(1497-1546),明诗文家。字子安,号少玄,长洲(今苏州)人。苏州府诸生。嘉靖十一年(1532)进士。授工部主事,改礼部主事。历任仪制员外郎、主客郎中、右春坊司直兼翰林院检讨。谪广平通判,以后又任南京刑部主事、员外郎,迁浙江佥事。未及三月,坐南计论黜,未及赴调,卒。涍好学不倦,工于诗,有才名。与兄皇甫冲及弟皇甫汸、皇甫濂,皆有才名,时称皇甫四杰。其后同里人张凤翼、燕翼、献翼并负才名,吴人因有“前有四杰,后有三张”之语。《明史》有其传。著有《春秋书法纪原》、《续高士传》、《皇甫少玄集》、《皇甫少玄外集》等。 活跃于明嘉靖年间苏州地区的皇甫冲、皇甫淳、皇甫滂、皇甫濂四兄弟。与皇甫冲(字子浚)、皇甫涍(字子安)、皇甫汸(1504-1583)皇甫濂(字子约)为四兄弟,人称“皇甫四杰”。时吴人有云:“前有四皇,后有三张。”汸和易,近声色,好狎游。于兄弟中最老寿,年八十乃卒。 后接莫雲卿题跋:“唐六如此卷,墨气踈秀,不类常笔,而自非绘事家所能仿佛其万一也。图名晚翠,更为雅逸。观其苍润淋漓,正如身在秋林万翠间也。其后题识,皆一时吴中名士,前辈风流文采尽在卷头矣。雲卿题。”后钤“莫雲卿印”(白文)。 莫雲卿,就是莫是龙(1537-1588)字云卿。 莫是龙(1537-1578),得米芾石刻云卿二字,因以为字,后以字行,华亭(今上海市松江)人。工诗古文辞。书法锺、王及米,小楷精工,过于婉媚,行草豪逸有大家风度。莫是龙因得米芾石刻“云卿”二字,故后以字行,称莫云卿,后又更字廷韩,号少江、后明、秋水、莫伯子、碧山樵、贞一道人等。 莫云卿出身于书香门第,官宦之家,其父莫如忠,字子良,一五三八年考中进士,曾任贵州提学副使,浙江布政使,莫如忠亦擅书法,尤善草书。据《松江志》“如忠书法以二王为宗,书势若龙蟠虎卧”,王世贞《艺苑卮言》亦评曰:“如忠行草,风骨朗朗,亦善署书。” 莫云卿从小就受到家庭的熏陶,八岁读书,出口成诵,目下数行,十岁即能属文,有“圣童”之称。嘉靖二十九年补郡博士弟子员,后就一直宦场失意,虽曾四上京都赴考,都失卷落第,而以布衣终其一生 莫是龙一生以书画自给,寄情于山水,托意于丹青,十六岁时作《秋山无尽图卷》并题日:“每登名山,常恩作画,竟未可得,今日张伯起从舟中游新江,遥望山川嶔秀。岩壑幽奇,因展箧中所藏黄大痴《秋山无尽图》把玩。心境顿开,颇合吾意,参其法度,遂为作之。” 除山水之外,莫是龙尤喜诗文词赋,尝与乡里同好举结诗社以自娱,如鸳峰诗社、青溪诗社,相与唱和,终日以书画自娱,尝自谓:“余生平雅好书画,壮年精力半疲于此,虽未便诸古人,然当其得趣。”(见《石渠宝笈续编》)他的人生态度和处世哲学在他的《笔麈》中可以看出他远避名利喧嚣之地,而喜倘佯于山川岑寂之间,他认为“人生最乐事,无如寒夜读书,拥炉秉烛,兀然孤寂清思,彻人肌骨,坐久性以一瓯茗,神气益佳,尔时闻童子鼻息,足当数部鼓吹,或风生竹树间,山鸟忽啭,倦魔都尽,往往徘徊达曙,强就枕席,晚凉箕踞,临池数酌。” 后接王穉登题跋:“唐子畏晚翠图,苍润蒙密,岚雾淋漓,宛有洪谷子、北苑生遗法。雨窗披览,不觉青霞染衣袂矣。来凤主人幸秘惜之。王穉登敬书。”后钤“登”(朱文)、“广长闇主”(白文)二印。 王穉登(1535-1612),字伯谷、百谷,号半偈长者、青羊君、广长庵主、广长闇主、松坛道人、松坛道士、长生馆主、解嘲客卿。江阴(今江苏江阴)人,移居吴门。四岁能属对,六岁善擘窠大字,十岁能诗,长益骏发,名满吴会。嘉靖四十三年(1564)至北京,在袁炜家任记室,辑《燕市集》。四十五年(1566)访慈溪、宁波,归著《客越志》。隆庆元年(1567)再至京师,辑《燕市后集》。万历十四年(1586)曾与汪道昆、王世贞、屠隆、汪道贯、汪道会等在杭州共举“南屏社”。吴中自文徵明后,风雅无定属,穉登尝及徵明门,遥接其风,主词翰之席三十余年。同时期山人布也以诗名者十数,而穉登为最。万历二十二年(1594)与陆弼,魏学礼等被召参与御史。善书法,行、草、篆、隶皆精,清钱谦益《列朝诗集》云:“穉登妙于书与篆、隶。闽、粤之人过吴门者,虽贾胡穷子,必踵门求一见,乞其片缣尺素然后去。”《游居录》谓其“隶书遒古,大胜真、草。”王世贞云:“百谷出入淳父,公瑕,而加尖峭。”周之士谓其“百谷瘦而不露骨。”著有《吴社编》《弈史》《吴郡丹青志》。 二、本卷的艺术价值 细观此卷,是唐伯虎诗、书、画三位一体的长卷,十分少见。先说他的诗,本卷上有唐伯虎的自题诗:野亭题晚翠,笠履识来登。臈尽松颜重,日斜山色凝。穿林下蕉檐,隔树过渔灯。此景有真趣,欲图谁个能。 首先读唐寅的诗,在明代的地位非同一般,他与祝允明、文徵明、徐祯卿并称“吴中四才子”,有诗中杜甫的美誉。唐寅一生坎坷,用诗言志,用诗悲唱。他以绮丽的语言书写了生命寂寥的感伤,记录了一个美好的生命在恶劣的生存环境中挣扎与奋进的过程。他的诗真实地袒露诗人内心的隐秘情感,隐隐传出梦醒之后的知识分子灵魂深处的孤独和哀伤。唐寅的人生追求渗透了一位末世士子的失意与感伤、无奈与落寞,其诗歌创作更让世人看到了一位桀骜不驯的江南才子对传统人生道路的怀疑与否定,以及其对新的价值实现的个性追求。 在本卷中的诗句:野亭题晚翠,笠履识来登。臈尽松颜重,日斜山色凝。这首诗直接承袭唐代的诗意:古柏每怜含晚翠,枯荄渐觉换春华。唐寅在画中以松树来映照晚翠,以示人生的晚年,苦尽人间多是梦的感觉。无论是什么样的笔法,直抒胸意,直抒内心的苦闷才是文人画家的真正追求。 本卷唐寅诗文的后半段:穿林下蕉檐,隔树过渔灯。此景有真趣,欲图谁个能。他将人生苦短的人间生活、短暂的快乐,写在诗文里,画在画里,有如唐代诗文扡描绘的那样:野亭临水曲,裁树半垂杨。戴胜鸣阴雨,鸬鹚下晚塘。眼前的真实、现实中的现实,一切中的一切,无非只有短暂的快乐,把这人生的短暂快乐,写在诗里,画在画里,与后世读画人共同欣赏,这才是共鸣的真理所在。 其次看唐寅的书法,适性而已。本卷上的唐寅的书法才是性情放纵的真谛。笔墨之外求真情,性情之中求永恒。唐寅在《画谱卷》的题记中说,“予弃经生业,乃讬之丹青自娱”,并明确表示“寄兴寓情,更求诸笔墨之外”。故其创作看似漫不经意,实则大胆书写,即使出现了败笔也不会过多在意,祝允明就曾评价道:“每览足下诗笔,必兴触此意。”并说:“当其妙解,超然冥合,乃复以为业无大小,神适斯贵。是诚可以陶写浩素,我心获兮。”“神适斯贵”,以神适作为创作的主旨,这就已经突破了摹古、拟古的藩篱。 唐寅的书法虽源自于元代的赵孟頫,但又能在赵字的基础之上,大加拓阀,无拘无束。文从简在题《唐解元晚翠图卷》中云 :“六如先生书法,少宗唐宋,故运笔精奇,然未免痕迹尚存。”张宗祥在《书学源流论》 中对唐寅学赵的不足做了很好的总结:“唐解元自赵出,而逼近院体,姿重骨弱故也。”后代人对唐寅书法所指出的问题即是过于秀媚,缺少变化和气魄,在过于迅捷流畅的笔势中缺乏筋骨之力,使笔画产生失控打滑、浮浅平滑、飘浮空怯等弊病;在运笔上点画二端的表现方面,则指出其字太固定刻板地讲求逆入回收、藏头护尾,导致点画的势能受到裏束,产生拘谨和局促的不足。 然而,这正是后人对唐伯虎的误解,如同唐伯虎点秋香一样,唐伯虎哪里点过秋香,那是祝允明干的事。真正懂得唐寅的是曾国藩。曾氏提出以乾、坤二卦来喻书法,他说唐寅:“即以作字论之,纯以神行、大气鼓荡、脉络周通、潜心内转,乾道也;结构精巧、向背有法、修短合度,此坤道也。”也就是讲,帖派书风追求的是一种飘逸之美、潇洒之美、妍媚之美,而碑派书风追求的是一种质朴之美、刚健之美、雄强豪放之美。 最后再看唐寅的绘画。在本卷中,仿佛能够看到唐寅的用心良苦:春风百五尽须臾,花事飘零剩有无。新酒快倾杯上绿,衰颜已改镜中朱。绝缨不见偷香橼,堕溷翻成逐臭夫。身渐衰颓类如此,树和泪眼合同枯。 晚翠,如同松柏一样,经历的风霜、经历的雨雪等等人生经历的坎坷,何尝不是松柏的晚翠。 唐寅绘画的意义,在本卷中所体现的是他的中年得意之笔。 唐寅以情感入画,颇有同病相怜的身世之感。画中高士全用白描,不设色,描绘了一位高士独立于平坡,神情忧伤,若有所思。人物画法风格略写意,时作顿笔,更加流利洒脱。唐寅诗画结合,以书法入画,以写代描,笔力雄强,作写意一路,意趣悠然而生,具有秀逸清爽的艺术风貌。 唐寅的绘画风格,唐寅通过祝枝山拜见了当时已经大名鼎鼎的沈周,早期的绘画得益于“明四家”之一的沈周。这在本卷的远山画法中比较明确肯定。后来沈周推荐唐寅跟随当时的苏州名家周臣学画,这在作品既体现出南宋院体画刚劲挺健的斧劈皴技法,又和谐的融入了文人画线条飘逸的特征,画面中既有南宋水墨苍劲的骨力,行笔中又见线条舞动的空灵与飘逸,整个画面滋润明洁,书卷气十足,让我们在感受雄浑之气的同时,体味到唐寅俊逸潇洒的绘画风格。在本卷中,诗情画意正是画家惆怅满怀,寄情山水的真实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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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指中鸿信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二)“本公司住所地”指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6号中纺大厦8层以及日后可能变更之工商注册地址;
(三)“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四)“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买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五)“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六)“拍卖标的”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委托本公司进行拍卖的物品;
(七)“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
(八)“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标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九)“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十)“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税费、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十一)“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标的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佣金、以及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的总和;
(十二)“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保险、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保管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十三)“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十四)“参考价”指在拍卖标的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标的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五)“保管费”指委托人、买受人按本规则规定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保管费用,现行收费标准为每日按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约定保险金额)的万分之三收取。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该竞买人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瑕疵担保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竞买人应亲自审看拍卖标的原物,对自己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应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进行展览、展示、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宣传品。
第七条?委托人之代理人
委托人委托代理人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及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 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享有处分权,对该拍卖标的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 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保留价
凡本公司拍卖标的未标明或未说明无保留价的,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标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拍卖前本公司之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 通过拍卖标的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 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 拍卖标的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标的的展览/展示方式;拍卖标的在展览/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 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即最终是否上拍) ,以及拍卖地点、拍卖场次、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五) 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在拍卖日前公布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未上拍拍卖标的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标的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 ,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 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决定中止任何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
(一) 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的;
(二) 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书面表示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
(三) 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的;
(四)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的;
(五) 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的。
第十三条?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后,可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若该拍卖标的已列入的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在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若在该期限内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 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该期限届满后的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标的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投保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拍卖标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标的调整后的保留价为准) 。
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标的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保险费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按如下规则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一)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支付相当于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拍卖标的约定保险金额) 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二) 拍卖标的成交的,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保险期间
如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三十日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标的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 ;如拍卖标的拍卖未成交,则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标的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标的,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委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
(一)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
(二) 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损毁、灭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三)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标的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保险免责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 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及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对拍卖标的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标的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标的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 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条?竞买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同意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按落槌价百分之十五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未成交手续费
如某拍卖标的的竞买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以人民币的货币形式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但该时限亦应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撤销交易
拍卖成交日起九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撤销交易,本公司将在做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通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时,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相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如委托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 。若超过该期限,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该期限届满后的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代为追索
如买受人未按本规则规定支付全部购买价款,且委托人要求本公司代表其向买受人追索拖欠款项,则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
第二十七条?税项
如委托人所得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纳税,则由拍卖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代扣委托人应缴纳之税费,并在缴纳完成后将纳税凭证交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之最终决定权
本公司可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 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 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标的;
(三) 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四)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拍卖标的未能成交
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 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延期取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因拍卖标的未上拍、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撤销拍卖交易等情形导致委托人应按本规则规定取回拍卖标的,委托人却延期未取回的,则本公司有权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等)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无论委托人是否延期取回拍卖标的,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标的,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拍卖标的图录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本公司均将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对拍卖标的之状况以文字及/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标的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二条?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标的在图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状态说明、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络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拍卖标的任何说明中引述之出版著录仅供竞买人参考。本公司不提供著录书刊等资料之原件或复印件,并保留修订引述说明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买某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自审看拟竞买拍卖标的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卖标的图录、状态说明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根据本公司公布的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领取竞买号牌。
第三十五条? 竞买号牌
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在拍卖日前公布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资格条件。
本公司郑重提示,竞买号牌是竞买人参与现场竞价的唯一凭证。竞买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竞买号牌出借他人使用。一旦丢失,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办理挂失手续。
无论是否接受竞买人的委托,凡持竞买号牌者在拍卖活动中所实施的竞买行为均视为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所为,竞买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在本公司办理了该竞买号牌的挂失手续,并由拍卖师现场宣布该竞买号牌作废。
第三十六条?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买号牌前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的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标的的,则该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成为买受人的,则该保证金自动转变为支付拍卖标的购买价款的定金。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八条?异常情况处理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影响拍卖活动正常进行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直至暂停拍卖活动。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三十九条?以当事人身份竞买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四十条?委托竞投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 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同时缴纳竞买保证金。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竞买人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的,竞买结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委托竞投之免责
鉴于委托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二条?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标的出价且最终拍卖标的以该价格落槌成交,则最先将委托竞投授权书送达本公司者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
第四十三条?拍卖师之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买,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重新拍卖。
第四十四条?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无论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标的编号、拍卖标的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等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五条?拍卖成交
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该竞买人竞买成功,即表明该竞买人成为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
第四十六条?佣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佣金,同时应支付其他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四十七条?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标的。若涉及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等,买受人需一并支付。
第四十八条?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
第五十条?风险转移
竞买成功后,拍卖标的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 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 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的;
(二) 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标的的全部购买价款;
(三) 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届满。
第五十一条?领取拍卖标的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本公司住所地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地点领取所购买的拍卖标的。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领取拍卖标的,则逾期后对该拍卖标的的相关保管、搬运、保险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标的承担全部责任。即使该拍卖标的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二条?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标的,仅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若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承担责任。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三条?拍卖标的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标的,本公司将在拍卖标的图录或拍卖会现场予以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标的,买受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五十四条?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 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竞买保证金(定金) 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买受人以同一竞买号牌同时拍得多件拍品的,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标的购买价款,则全部竞买保证金(定金) 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 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如买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向买受人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款;
(三) 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三十一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
(四) 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
(五) 留置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六) 在拍卖成交日起九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或任何其他交易致使本公司所蒙受全部损失的权利;
(七) 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五十五条?延期领取拍卖标的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标的,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 将该拍卖标的储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自拍卖成交日起的第三十一日起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 款的规定计收保管费等) 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可领取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等自行负担) ;
(二) 买受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领取相关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届满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买受人自成交日起的九十日内仍未领取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保管费、公证费等) 后,若有余款,则由买受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四章?其他
第五十六条? 国家优先购买权
政府有关部门对拍卖标的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时,按国家法律及政府有关决定执行,相关各方应予接受并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五十七条?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十八条?鉴定权
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五十九条?著作权
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对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本公司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六十条?拍卖无效之赔偿责任
因相关人原因导致拍卖交易无效的,则相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本公司的全部损失。赔偿标准以该拍卖交易有效时本公司可得利益为准。
第六十一条?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以竞买登记文件、委托拍卖合同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信函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单位,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六十二条?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应当遵守、执行。
第六十三条?争议解决
凡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应向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十四条?语言文本
本规则以中文为标准文本,英文文本为参考文本。
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五条?规则版权所有
本规则由本公司依法制订和修改,相应版权归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利用本规则获取商业利益,亦不得对本规则之任何部分进行复制、传送或储存于可检索系统中。
第六十六条?单数词语与复数词语
在本规则条款中,根据上下文义,单数词语亦包括复数词语,反之亦然。
第六十七条?修改权
本规则的修改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本规则依法进行修改,并且本规则自修改之日起自动适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请相关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
第六十八条?文本适用
除非经本公司另行同意,本规则第六条中所述之委托拍卖合同及第二十五条中所述之撤销交易通知等相关文本均适用本公司制定的文本。本公司制定的该等相关文本与本规则共同构成一个不可分割之组成整体。
第六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解释权
中鸿信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规则。
保证金可通过银联、支付宝、微信等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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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信息
拍品估价:2,200,000 - 2,600,000 人民币
起拍价格:2,200,000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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