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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0561
六舟(1791~1858) 1838~1857年间作 东魏天平四年四面玉佛造像拓本 册页 纸本
Lot 0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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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北京时间
2022年01月07日 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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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作者:六舟(1791~1858)
尺寸:35.3×28.3cm×31
创作年代:1838~1857年间作
出版:《六舟东魏天平四年四面玉佛造像脱本》,西泠印社出版社,2022年。(即将出版) 题名:1.东魏天平靳氏造四面玉佛像。道光庚子(1840)三月廿六日,六舟金石友访碑来金陵,主琴隐园属书,即请政分法,仲虎陈宗彝。钤印:彝?鉴藏印:玉庐主人 2.东魏天平四年玉佛造象。六舟和尚所供奉,巽先吴汝庚谨题,道光戊戌(1838)夏五。钤印:吴汝庚印?鉴藏印:玉庐主人 边跋:1.庚子(1840)七月朔,南海吴荣光观于沧浪亭。钤印:吴荣光、荷屋 鉴藏印:磨砖作镜、海昌释达受六舟珍藏之印、积古斋、叔书父、黄晋、海昌钱镜塘五十以后所得乡贤遗迹记、虫达、玉庐主人 2.此玉造像为东魏靳氏所造,有名用事者,盖以《史记·屈原传》有曰:“用事者臣靳尚。”即靳氏典故耳。道光己亥(1839)九月,翁大年注。钤印:翁大年印、叔均 3.道光十九年(1839)仲冬月朔,道州何绍基观。钤印:何绍基印、子贞鉴藏印:王渔见过、赵之琛印、所白印、达受、释六舟长物、石昌山馆印、海昌佛子达受敬奉、吴汝庚、李兆洛印、予樵经眼、天平玉佛庵弟子达受印、玉庐主人 鉴藏印:磨砖作镜、海昌释达受六舟珍藏之印、积古斋、叔书父、黄晋、海昌钱镜塘五十以后所得乡贤遗迹记(2次)、虫达、王渔见过、赵之琛印、所白印、达受、释六舟长物、石昌山馆印、海昌佛子达受敬奉、吴汝庚、李兆洛印、予樵经眼、天平玉佛庵弟子达受印、玉庐主人(14次)、海昌钱镜塘藏(2次)、镜塘珍藏、海昌钱镜塘收藏乡贤遗象记、耳园(4次)
说明:1.本册经胡佐卿(1901-1979)、钱镜塘(1907-1983)递藏。
2.本册为六舟自留版本,其于道光十八年(1838)自题所得经过,并于咸丰七年(1857)重题笺条。
3.册后六舟补录徐楙、张廷济、刘喜海等18家《小绿天庵搜古篇卷·造像·晋太元铜造像题名》四开。
4.本册题签者阮元、严可均、吴汝庚、冯登府、六舟;题名者陈宗彝、吴汝庚;绘《古玉佛庵图》者几谷、黄均;补像者陈庚;题跋鉴赏者何绍基、赵之琛、瞿中溶、陈文述、吴荣光等20家。
5. 2021年11月净慈寺住持戒清法师题签。
净慈寺
净慈寺,位于浙江省杭州市的西湖南岸,雷峰塔对面,是西湖历史上四大古刹之一。因为寺内钟声洪亮,所以“南屏晚钟”成为“西湖十景”之一。净慈寺最早于954年五代吴越国钱弘俶为高僧永明禅师而建,两宋时为其鼎盛时期,与灵隐寺相埒。
六舟,海宁石井人,法号达受,俗姓姚,字六舟,又字秋揖,别号寒泉,沧浪僧,南屏退叟,斋号宝素室、磨砖作镜室、玉佛庵、墨王楼等。六舟出生于乾隆六十年(1791),十三岁那年,田地歉收,饥寒交加,家里央求盐官北郊白马寺的松溪方丈,收了六舟为徒,赐法号达受。道光十七年(1837),江苏布政使陈銮亲自邀请六舟任苏州沧浪亭大云寺住持。道光二十七年(1847),六舟又赴杭州净慈寺,担纲住持。
东魏天平四年靳氏四面玉佛造象脱本。辛巳(1941)十一月得六舟上人旧藏于沪上,主静居士书笺。
东魏天平四年造象。六舟金石僧属,阮元题。钤印:阮元之印、 己亥(1839)
东魏天平四年造象。道光戊戌(1838)秋七月五日,六舟上人属严可均题签,时年七十又七。
东魏天平四年玉佛造象。六舟大师属题,巽先吴汝庚。钤印:吴汝庚印
东魏天平四年靳氏玉造象脱本。六舟上人所得,属老柳审定。钤印:得盦、得安复府
东魏天平四年四面玉佛象题咏册。咸丰七年(1857)五月下旬,南屏退叟六舟自题。钤印:退叟
《沧浪礼佛图》
六舟先生教之,陈庚学棣。钤印:月沧、未■丈室
弟子陈庚造座供奉
道光己亥(1839)神仙诞日,余将束装,有新安之行,过玉佛庵,与六舟长老言别,出天平造像拓本见示,且属绘《玉佛庵图》附之,但竹树房廊,素所未谙,恐有污素册,然又难违雅属,因信信作此,以塞其责,且可与旧所绘拜素、负米、剔灯三图并列矣。吴江未■学人陈庚并识笔。钤印:陈庚
鉴藏印:海昌钱镜塘藏收藏乡贤遗象记、耳园
《古玉佛庵图》
己亥(1839)三月为六舟上人作即正,黄均。
钤印:黄均之印、谷原书画
鉴藏印:海昌钱镜塘藏
东魏天平四年四面玉佛像记
道光丙申(1836)春,自吴还杭州,邂逅新安程木庵孔目,一见契合,邀同往新安,馆于别业铜鼓斋中,尽出所藏三代彝鼎千百计,属余手拓全图,自春抵冬,十未拓一。
偶见溪中石子,五彩陆离,奇诡万状,可琢为印。暇即采之,得一佛座,形高二寸许,广四寸,宛若天成,不由人力。闻淳安方姓者,曾得一天然佛像,衣冠悉具,因心慕之,发愿愿得天然石佛供养,往来溪上,终未得遇。
适钱唐金鸥汀别驾权椽新安,司马时相过从。司马购得《渐江老人墨梅》一帧,属题。老人本歙县江氏子,为前明诸生,名韬,号鸥盟,甲申国变为僧,名弘仁,号渐江,又号梅花老衲。余谓司马云:“渐老人号与君相似,或有前缘,故题司马梅”。幅有“鸥汀鸥盟认前身”之句渐残,薙染于邑之太平十寺之一,曰五明寺,即偕司马往访,破屋三椽,不堪憩息,嗟叹不已,有邻寺如意寺僧传指,引至山半,指石碣曰:“此即梅花老衲墓也。”剜苔读之,良是又云:“旧有古梅环绕,今悉枯朽。”司马有举废之志,因重修邱垄,并植梅数十车,作文记之,属余刻石龛,置如意寺壁。偶询传指,溪中有天然石佛耶?答云:无我佛堂中有一石佛。余笑曰:“尔之石佛乃人工凿成,非自然者,姑置之翩。”
刻石竟,偕游禅室、登小阁,传指指龛中云:“此即石佛也。”尘封数寸,古色盎然,拂拭观之,文曰:“天平四年六□十日(余谓六字下应有一月字)靳逢受、靳央成兄弟造像一区,上为七世父母、所生父母、眷属、见存此福,苌命老爱,所求如意,愿愿从心,靳用事侍佛、靳昌贵侍佛、清信靳男侍佛。”可读者六十三言,上有四字,摩灭难辨,质则石而玉也,脏抙之下,爱莫能释。传指忱然相赠,属筑一庵供养,以为普天下善男信女祈无量福寿。因熏沐请归,以周尺度之,高一尺二寸,广三寸五分,上作屋宇华幔,尾盖作下字状,其一面为如来说法相,左右文殊普贤下跨狮象,两侧皆一佛二菩萨,其背一佛四菩萨,下连方座。
按,天平四年(537),即梁武帝大同三年丁巳岁,其年武帝重修长干寺阿育王塔,此时达摩初祖自西竺来东土重兴佛法,凡帝王宰官下及民,人尽皈依佛。每逢父母生忌辰及母难日期,或凿崖佛于山间,或脱砂佛于僧寺,或造小铜佛供养家堂,或背穿悬于胸中,名曰“护心佛”,佛法之盛,莫过彼时。余藏有晋太元铜佛,高三寸,额背有穿,即当时悬胸佛也,其背文曰:“太元三年(378)戊寅四月八日,卞荣造佛一区。”左手持钵,右手作弹指状;又一北魏太平真君铜佛,高亦三寸,其背文曰:“太平真君二年(441),本差造安喜。”作乂手势,左右二侍者,按太平真君二年,即宋文帝元嘉十七年也;又一周太祖广顺铜佛,高五寸八分,两手作莲花幢,其背文曰:“广顺癸丑(953)马良造。”按,癸丑为太祖纪元之第三年,次年正月世宗即位,改元显德矣。余藏有拓本造像者,或铜或石,凡五百有奇,不及尽载。惟玉象甚罕,只藏一本,其佛相未经全拓,其文曰:“大周保定二年(562),岁次壬午三月廿日,六州搃绾博士佛弟子韩慕为一切众生造玉佛一区,一心供养。”字之精妙,更胜此像,亦不知谁氏所藏。今得此像,已属绝大因缘,故下刻“金石奇缘”四篆字,乞陈颐道居士作文记之,记云:“造像者逢受,得像者达受,字派相同,疑达受即逢受后身与?”余谓金司马鸥汀,鸥盟前身,同意居士自知前生为南屏壑庵僧,故言之亲切可信也,拟筑玉佛庵供奉,敬为颂曰:
天平四年,复改元象。
靳氏昆仲,凿玉龛像。
传千余载,题名其上。
刹刹尘尘,尚留僻壤。
四面现身,度人无量。
募筑小庵,合十供养。
余谓六字下应有月字,复作铭曰:
造像其年,有日无月。
何必求全,天地尚阙。
戊戌(1838)上元日,古玉佛庵弟子达受沐手敬书,吴下沧浪亭。
钤印:达受之印、六舟、曾向天台行脚回、着了袈裟事更多
鉴藏印:海昌钱镜塘五十以后所得乡贤遗迹记、玉庐主人(4次)
《古玉佛庵图》
己亥(1839)初夏为六舟和尚雅鉴,几谷。
钤印:明俭、几谷画印
鉴藏印:镜塘珍藏
小绿天庵搜古篇卷·造像·晋太元铜造像题名
此孝武帝作新宫之岁也,民间书法尚沿隶体,六舟禅友嗜古如炙,多致金石书画,近得怀素草千文墨迹、清秘阁石砚,并此为三珍,眼福无量,问蘧徐楙识于符氏秋声旧馆。(问渠居士)
按像以虑俿铜尺,高三尺、广二寸,字在背,背上有穿,当时悬于胸次,其文曰:“太元三年戊寅四八日,卞荣造佛一区。”楷书稍带隶意,仏即佛字,六朝造像往往有之,像向涂饰以金,今剥落,字文甚明皙,道光辛卯(1831)春孟得武林王氏古董肆中。
六舟近为《两浙金石志》补遗,已装然成帙,今得铜造象一区,更前人所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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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指北京开拍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
(二)“本公司住所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A座;
(三)“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购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四)“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但是,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相关法律和本公司规定时间内成功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的情形除外,在此情形下该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为买受人;
(五)“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但本公司除外;
(六)“拍卖品”指委托人所有的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交予本公司供拍卖活动拍卖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图录内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七)“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八)“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
(九)“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十)“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十一)“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二)“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十三)“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
(十四)“参考价”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故有可能调整,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五)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机构所制定并不时修正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本公司一般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委托人与该竞买人之间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合法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因此产生之法律后果,由委托人与买受人各自承担。但是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相关法律和本公司规定时间内成功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的情形除外,在此情形下该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为买受人。政府有关部门对拍卖品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时,按国家法律及政府有关决定执行,相关各方应予接受并给予必要的配合。
本规则之规定,构成本公司以拍卖人身份与委托人及买受人订立合约之相应条款。本规则之规定亦构成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之相应条款。故,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因天气或其他原因,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将拍卖延期或取消,无需向竞买人作出任何赔偿。
第五条:瑕疵担保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品的真伪、品质及价值,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所有拍卖品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
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应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对自己竞投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加竞买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买人对其竞买的拍卖品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估,且对该拍卖品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现状感到满意,对拍卖品瑕疵(如有)已有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竞买人参加竞买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品的真伪、品质或价值提出异议的权利。
对于文物行政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关于国家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文件,不构成对于拍卖品的任何真伪、品质及价值的担保或鉴定意见。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七条:委托人之代理人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 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继承权等),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 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保留价
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除外。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之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 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品作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 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 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品的展览/展示方式;拍卖品在展览/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 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品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未上拍拍卖品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十二条:拍卖中止及终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并不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一)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二) 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 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四)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五)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六)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
(七)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本公司中止拍卖的;
(八) 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终止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并不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一)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认定委托人对拍卖品无处分权并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的;
(二)拍卖品被认定为赃物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无法进行的;
(四)拍卖品在拍卖前毁损、灭失的;
(五)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书面通知本公司终止拍卖的;
(六)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第十三条:委托人撤回拍卖品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可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若该拍卖品已列入的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留价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留价百分之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原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品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保险费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保险期间
如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七日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品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拍卖品拍卖未成交,则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委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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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损毁、灭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三)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保险免责
以下事项不属于本公司及保险赔偿范围:
(一)因任何修理、修复、润饰或类似工作过程;因自然磨损、变质、内在或潜在缺陷、固有瑕疵、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变形)、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虫咬、虫害、霉变、真菌、腐烂、汗渍、水渍、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因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地震、海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放射性污染;因火灾、爆炸时拍卖品遭受的盗窃;因涉及特殊年份、日历或历法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而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它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中的故障;因飞机或其它航空器以高速或超音速飞行而引起的声波等原因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损失;
(二)因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
(三)因任何情形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九条: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品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条:竞投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五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用。
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未成交手续费
如某拍卖品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以人民币的货币形式将出售收益扣除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之税费后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但该时限亦应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将出售收益扣除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之税费后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撤销交易
拍卖成交日起60天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撤销交易,本公司将在作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通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前,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相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如委托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若超过上述期限,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二十六条:税项
如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纳税,则由拍卖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代扣委托人出售收益应缴纳之税费,并在缴纳完成后将纳税凭证交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七条: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向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外,并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项,但本公司不代表委托人向买受人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之决定权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 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 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拍卖品未能成交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品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第一次拍卖中委托人应支付的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等)、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及再次出售该拍卖品的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三十条:风险承担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品,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拍卖品图录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本公司均将制作拍卖品图录,对拍卖品之状况以文字及/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品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二条: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络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拍卖品任何说明中引述之出版著录仅供竞买人参考。本公司不提供著录书刊等资料之原件或复印件,并保留修订引述说明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自审看拟竞投拍卖品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品是否符合其描述,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卖品图录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领取竞投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三十五条: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品,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则抵作购买价款的一部分。若有余额,则于竞买人领取拍卖品时,一并返还。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异常情况处理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三十八条:以当事人身份竞投
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在拍卖日前公布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资格条件。
本公司郑重提示,竞买号牌是竞买人参加现场竞价的唯一凭证。竞买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竞买号牌出借他人使用。一旦丢失,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办理挂失手续。
无论是否接受竞买人的委托,凡持竞买号牌者在拍卖活动中所实施的竞买行为均视为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所为,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应当对持竞买号牌者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在本公司办理了该竞买号牌的挂失手续,并由拍卖师现场宣布该竞买号牌作废,或者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
第三十九条:委托竞投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第四十条:委托手续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同时缴纳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取消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四十二条:委托竞投之免责
因代理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现场竞投而提供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将不负任何责任。如竞买人希望确保竞投成功,则应亲自出席竞投。
第四十三条: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品竞投成功,则本公司以最先收到委托竞投授权书者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
第四十四条:拍卖师之决定权
拍卖师对下列事项具有绝对决定权:
(一) 拒绝或接受任何出价;
(二) 如遇有出错或争议时,不论在某件拍卖品拍卖之时或拍卖之后,有权决定最高应价人、是否继续拍卖、取消拍卖或将有争议的拍卖品重新拍卖;
(三) 按照其认为合适的竞价阶梯开始进行竞投,有权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
(四)就不设保留价的拍卖品,除非已有竞投,否则拍卖师有权自行酌情决定起拍价;
(五) 在拍卖现场采取其认为适当的其他行动。
第四十五条: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无论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品编号、拍卖品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等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十六条:拍卖成交
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该竞买人竞投成功,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了关于该拍卖品的买卖合同。竞买成功后,如果买受人未亲自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而是由他人(包括但不限于持竞买号牌者)现场代为签署,则无论该签字人是否向本公司提供了买受人的授权委托书,也无论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上的签字是否为买受人本人的名字,均视为买受人授权该等人士代为签署,除非买受人于拍卖现场提出异议,否则签字人一切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拍卖记录
本公司进行拍卖时,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
在本公司举行的拍卖活动中,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买受人应当在成交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酬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投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酬金,同时应支付其他各项费用,且其承认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四十九条:付款要求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向本公司一次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本公司保留拒收除买受人以外其他任何第三方付款的权利。如买受人购得多件拍卖品而未付清全部购买价款,且支付购买价款时并未书面指定支付某件拍卖品购买价款,则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其购买价款的分配方式。
第五十条: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
第五十二条:风险转移
竞投成功后,拍卖品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品;或
(二)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品的全部购买价款;或
(三)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届满。
第五十三条:领取拍卖品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前往本公司住所地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地点领取所购买的拍卖品。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领取拍卖品,则因逾期造成对该拍卖品的搬运、储存及保险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品负全责,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存,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品的毁损、灭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十四条: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品,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若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负责任。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五条:拍卖品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本公司将在拍卖品图录或拍卖会现场予以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买受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五十六条: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本公司没有调查竞买人、买受人付款能力的义务。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 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买受人以同一竞买号牌同时购得多件拍卖品的,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品购买价款,应视为买受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则全部竞买保证金(定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可以选择将上述不予退还的竞买保证金(定金)优先用于赔偿本公司的佣金、酬金收入及各项费用损失,剩余部分留存本公司处用于对委托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也可以选择将竞买保证金(定金)优先用于赔偿委托人的损失;有多个委托人受到损失的,由本公司决定剩余保证金(定金)的分配方式;
(二) 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如买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将买受人全部或部分资料、信息提供给与本公司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机构,委托该机构代为向买受人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款;
(三) 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八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有权保留该利息;
(四) 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 将买受人在本公司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品,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质押担保。质押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质押财产。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六) 在拍卖成交日起60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品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或任何其他交易致使本公司所蒙受全部损失的权利;
(七) 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酬金/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八)将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关联公司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欠付买受人的款项抵销买受人欠付本公司购得拍卖品的任何款项;将买受人支付的任何款项用于清偿买受人欠付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关联公司的任何款项,而不论买受人是否指示用以清偿该笔款项。
第五十七条:延期领取拍卖品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品,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 将该拍卖品储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可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
(二)对该拍卖品行使留置权,若买受人延迟领取该拍卖品超过三十日时,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垫付的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及本公司因处置该拍卖品而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四章 其他
第五十八条: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在委托人或买受人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另一方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住所、身份信息),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得以通过法律诉讼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获得损害赔偿;本公司有权将违约人的身份信息公开或报送行业组织、征信机构。
本公司可能对任何拍卖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及记录,并需要向竞买人收集个人资料或向第三方收集有关竞买人的资料(例如向银行索取信用审核)。这些资料会由本公司处理并且保密,有关资料仅有可能根据本规则的目的提供给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关联公司,以协助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完善的服务、进行客户分析,或以便提供符合竞买人要求的服务。为了竞买人的权益,本公司亦可能需要向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例如运输公司或仓储公司)提供竞买人的部分个人资料。竞买人参加本公司的拍卖,即表示竞买人同意上文所述。
第五十九条:鉴定权
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品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六十条:著作权
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六十一条:免除责任
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因相关人原因导致拍卖交易无效的,则相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本公司的全部损失。赔偿标准以该拍卖交易有效时本公司可得利益及为追索该利益损失而支付的全部费用为准。
第六十二条: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以竞买登记文件、委托拍卖合同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以及任何与本公司拍卖业务相关的通知,指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单位,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其他书面方式发出,则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六十三条: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必须遵守、执行。
第六十四条:争议解决
凡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应向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十五条:语言文本
本规则以中文写就,英文文本仅供参考。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六条:规则版权所有
本规则由本公司依法制订和修改,相应版权归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利用本规则获取商业利益,亦不得对本规则之任何部分进行复制、传送或储存于可检索系统中。
第六十七条:单数词语与复数词语
在本规则条款中,根据上下文义,单数词语亦包括复数词语,反之亦然。
第六十八条:修改权
本规则的修改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本规则依法进行修改,并且本规则自修改之日起自动适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请相关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
第六十九条:文本适用
除非经本公司另行同意,本规则第六条中所述之委托拍卖合同及第二十五条中所述之撤销交易通知等相关文本均适用本公司制定的文本。本公司制定的该等相关文本与本规则共同构成一个不可分割之组成整体。
第七十条: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解释权
本规则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北京开拍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负责解释。
保证金可通过银联、支付宝、微信等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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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信息
拍品估价:2,600,000 - 3,500,000 人民币
起拍价格:2,600,000 人民币
买家佣金:
15.00%
拍卖公司
北京开拍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A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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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仔细阅读并认可本场
《竞拍须知》
及相关竞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