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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轩国际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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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97
弘一法师*郑逸梅 手抄《梵纲经菩萨戒本疏》墨迹 致李芳远手札集册
Lot 97 |
收藏拍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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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北京时间
2023年04月27日 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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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尺寸:27.7×20.5cm×88;尺寸不一
质地墨色:水墨纸本
形制:册页
生卒年:1880~1942*1895~1992
钤印:弘一(见《近现代书画家款印综汇》第111页,“弘一”印,上海书画出版社)、南无阿弥陀佛(见《中国书画家印鑑款识》第112页,“南无阿弥陀佛”印,上海书画出版社)。
钤印:我与渊如同日生
鉴藏章:大方广室(十八次)、李芳远印
注:《梵纲经菩萨戒本疏》墨迹册页共计88页;郑逸梅致李芳远手札集册,共计29通信札
作者简介:
弘一法师,本名李叔同,又名李息霜、李岸、李良,谱名文涛,幼名成蹊,学名广侯,字息霜,别号漱筒;祖籍浙江平湖,生于天津。中国话剧的开拓者之一,在音乐、书法、绘画和戏剧方面,都颇有造诣。从日本留学归国后,担任过教师、编辑之职,后剃度为僧,法名演音,号弘一,晚号晚晴老人。他是“二十文章惊海内”的大师,集诗、词、书画、篆刻、音乐、戏剧、文学于一身,在多个领域取得了不凡的成就,开中华灿烂文化艺术之先河。
郑逸梅,原名鞠愿宗,学名际云,号逸梅,笔名冷香。江苏苏州人。上海市文史馆馆员。自1913年起郑逸梅先生就在报刊发表文字,至耄耋之年仍然挥笔不辍,成就一段文坛佳话。其笔下著述,多以清末民国文苑轶闻为内容,广摭博采,蔚为大观,成为了解近现代文艺界情形的宝贵资料。出版有《艺林散叶》、《艺林散叶续编》、《书报话旧》、《文苑花絮》、《清末民初文坛轶事》、《近代名人丛话》、《南社丛谈:历史与人物》等等
释文
梵网经菩萨戒本疏卷一
唐魏国西寺沙门法藏撰
原夫法身虚应。浃有岸以[票*瓦]形。妙智潜通。极无边而照象。至真明理。即事而能理。旋超视听之外。冥权会事。即理而能事。逈架筌蹄之表。故得莲华藏界悬日月以临照。菩提树王开甘露而济乏。千华千百亿卢舍那为本身。十重四十八释迦文为末化。不可说法启心地于毛端。不思议光举身化于色顶。于是四十二位大士之所同修。八万威仪圣贤以之齐致。况乃恒沙戒品圆三聚而统收。尘数严科具六位而该摄。既如因陀罗网同而不同。似萨婆若海异而非异。等摩尼之雨宝济洽梨元。譬璎珞以严身功成妙觉。是故五位菩萨莫不赖此因圆。三世如来无不由此果满。既为道场之直路。亦是种觉之良规。大哉难得而言者也。然则梵约当体离染为名。网就喻彰功能立号。经则贯穿缝缀体用同诠。卢舍那则(遍)照果圆。说则枳机宣唱。菩萨标因异果。显能持之人。十重等简法异人。显所持之法。重开二五轻分六八。具防止恶故称为戒。文无二轴故云一卷。故言梵网经卢舍那佛说如来出世。若不显此菩萨毗尼。诸有情初发大菩提心者而未能知。何等应作何等不应作。而进行无依。是故要当制立菩萨学处,令知进修。智论十三云。譬如无足欲行。无翅欲飞。无船求渡。是不可得。若无戒欲求好果亦复如是。若人弃舍此戒。虽居山苦行食菓服药与禽兽无异。四授法命者谓诸众生。若无此戒法命不立。与非情及畜生等无有异。璎珞经下卷云。佛子若过去未来现在一切众生不受菩萨戒者。不名有情识者。畜生无异。不名为人。当离三宝海。非菩萨、非男非女等。五殊胜益者谓以最上。菩萨戒沾及众生必当令彼成正觉。璎珞经云。又复法师能(于)一切国土中教化一人出家受菩萨戒者。是法师其福胜造八万四千塔。况复二人三人乃至百千。福果不可称量。六成诸行者。谓一切菩萨无边大行。莫不皆以净戒为本。智论十三云。譬如大地一切万物有形之类,皆依地而住。戒亦如是。戒为一切善法住处。又华严经云。譬(如)造宫室起基令坚固。施戒亦如是。菩萨众行本。此经下云。一切菩萨已学令学当学。七成诸位者。谓由具足菩萨戒故信行得成。方乃得入十住等位。璎珞(经)云。初发心出家,欲绍菩萨位者。当先受正法戒。戒者是一切行功德藏根本……。一约三时心,谓欲作、正作、已作。此三时,中三性心间起,故业有轻重谓三中。一恶二无记轻。一恶二善次。一善二恶重。又一善二无记轻。一无记二善次。一无记二恶重。又三俱恶重。俱善次。俱无记轻。如上别辨。二约杀心三时具阙者。阙二心轻。阙一心次。具三重。此三通上三性,别门心内各有此三。随轻重应知,第三所用杀法轻重者有二。一约三业。二约苦恼。初中三业单双等亦有七。三单者。一身业杀。中,谓加刀杖等。或身现相令怖堕壑。或示相教人令成杀等。或作书令杀。或作坑、穿罥网、射发毒药授杀具等。水陆空飞有因致死。犯轻重可知。二语杀。或以善言劝厌身死。或教人令杀。或咒杀。或如壮夫吐唱使死。此语杀中初一轻,次一中,后二重也。三意杀者。如二十唯识论中仙人啧杀三国众生一时而死。乃至草木亦死不生。是故得知意最重故也。此中语意同作身业。三双者,具身语杀。谓身加语咒此轻。或具身意杀为次。或语意杀为重。一合最重。二约苦恼者。谓分分割身,令多日命尽。此苦恼多怨心既深故重也。反此应轻。又约有恩无恩,有过无过,皆有轻重应知。二细辨者。然此轻重业道微细。约境开心。应善思淮耳。第七得报者有二类。一约犯违教遮罪。下文云。堕三恶道二劫三劫等。二约业道性罪。依十地论对法论等得三种果。一异熟果。谓堕三恶道。二等流果。谓若生人中多病短命。三增上果。谓所感外物皆少光泽不久住故。又依优婆塞戒经第四云。因杀生故,现在获恶色恶力恶名短命。财物耗减,眷属分离。贤圣诃啧,人不信用。他人作罪横罹其殃。是名现在恶业之果。舍此身已当堕地狱,多受苦恼。饥渴长命,恶色恶力恶名等事。是名后世恶业之果。若得人身,复受恶色短命。此一恶人因缘力故。令外一切五谷菓蓏皆悉减少。此人殃流及一天下。又智度论十三云。如佛语难提迦优婆塞。杀生有十罪。何等为十。一者心常怀毒世世不绝。二者众生憎恶眼不喜见。三者常怀恶念思惟恶事。四者众生畏之如见蛇虎。五者睡时心怖觉亦不安。六者常有恶梦。七者命终之时狂怖恶死。八者种短命业因缘。九者身坏命终堕泥梨中。十者若出为人常当短命。第八通局者。于中有二。先通后局。通者。或有杀生又不犯戒,生多功德。如瑜伽戒品云。谓如菩萨见劫盗贼为贪财故,欲杀多生。或复欲害大德声闻独觉菩萨。或复欲造多无间业。见是事已发心思惟。我若断彼恶众生命,堕那落迦狱。如其不断无间业成,当受大苦。我宁杀彼,堕那落迦。终不令其人受无间苦。如是菩萨意乐思惟。于彼众生或以善心或无记心知此事已。为当来故,深生惭愧。以怜愍心而断彼命。由是因缘于菩萨戒无所违犯。生多功德故也。
无尽奇珍供世眼 一轮圆月耀天心
—— 弘一法师手书《梵纲经菩萨戒本疏》等原迹代序
天津弘一法师研究会理事 天津美术学院教授 刘金库
“悲欣交集”一生的李叔同,即为中国新文化运动前后的最早留学日本的美术天才人物之一、戏剧创始人之一、著名教育家之一、律宗第十一世祖的弘一法师(1880-1942),他的传奇一生早已是家喻户晓,妇孺皆知。然而,他油画作品、国画作品、信札、笔记等本身就不多,特别是经过“文革”的浩劫之后,传世更少,这对于研究弘一法师的艺术人生、历史人生、哲学人生、宗教思想等,举步唯艰。今秋有幸在友人处见到他庋藏的弘一法师手书《梵纲经菩萨戒本疏》墨迹、及《郑逸梅致李芳远手札集册》,真是欣喜万分,内心顶
礼膜拜,无以言表。
临摹过十余年的“弘一体”、看过百余件真迹的笔者,内心仿佛见到了盼望多年的一件墨迹,手痒、心痒、眼更痒,其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物价值、文献价值,不可不说,以畅吾心,以适吾意。
其历史价值有四:一是研究弘一法师如何阐释《梵纲经菩萨戒本》的,提示弘一宗教思想的原本脉络;二是研究弘一法师为何以律宗为主修,即为何弘一法师一定要加入到清规戒律最为严格的律宗?三是研究弘一法师究竟如何传教弘法的?其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研究;四是“弘一体”书法到底是何时形成的?他本人又如何看待、使用“弘一体”书法的呢?
其艺术价值有二:一是研究弘一法师写经体、“弘一体”到底是什么关系?二是他如何将“写经体”演绎到至今无人超越的“弘一体”,其内在的心境,与律宗的关系是什么?
其文物价值和文献价值有三:一是研究弘一法师如何传教弘法的?二是研究弘一法师如何理解律宗教义的?三是研究弘一法师、弟子交往的第一手材料。
此册弘一法师手书《梵纲经菩萨戒本疏》墨迹,共有88页,计16500余字,为弘一法师近年来面世作品中含字量最丰、耗费时间、精力最多的一件书法巨制。副册《郑逸梅致李芳远手札集册》,共收入郑逸梅手书信札29通,俱为外界所不知晓的内容。
《梵纲经菩萨戒本疏》内封页上有弘一法师所刻“与愿佛印”,签题弘一体字“梵纲经菩萨戒本疏”,款署:“戊寅冬敬抄于温陵养老院,沙门一音。”后钤“弘一”朱文印,格式、用印十分考究,外有封套。
经考,戊寅年,即1938年,弘一法师时年59岁,温陵养老院,即福建泉州温陵养老院。弘一法师在其晚年,曾在福建弘法历经十多年之久,有《南闽十年之梦影》一书传世,可供后人研究。书中记载:弘一法师本人在泉州时以承天寺、开元寺、温陵养老院讲经授法为多,弘一法师写完“悲欣交集”四个字后即圆寂于此。
根据叶青眼居士著《记弘一法师于温陵养老院胜缘》记载,弘一法师到温陵养老院共计三次,1938年为法师第二次到此讲经弘法。原文如下:
“第二次到养老院为戊寅年,由尤居士廉星及余礼请,继续开示净土法门,瑞今法师担任翻译。时将及午,院董老人悉集,将开讲矣,适某当局偶然来院,余起招待,来往颇频,公见之,不谓然,谕令停讲。余急请今师缓颊,行忏悔。结果,改订明晨,余自亲近以来,素荷包涵,此次碰一大钉,公意殆呵余之杂而不纯,余始知‘杂’之为害大。”
根据副册《郑逸梅致李芳远手札集》可知,本册《梵纲经菩萨戒本疏》即为弘一法师在温陵养老院的“心得讲义”文本,法师圆寂后此册一直保存在他的弟子李芳远手中,直到今天面世。
李芳远,号空照居士,别署晴翠山民、离离斋主,福建永春人。工书善诗,亦懂医。1924年出生于鼓浪屿。早慧多才,少时即诗词书画俱能,1936年六月,弘一法师驻于鼓浪屿日光岩时,年仅十三岁的李芳远跟随父亲李汉青到日光岩寺拜谒法师,弘一法师对这位面目清秀、聪颖好学的童子喜爱有加,称其为“芳远童子”,并将其收为“关门弟子”,起法名“空照”,并号其藏书室为“大方广室”。
期间,李芳远经常写信向弘一法师请教,而弘一法师亦常回信指导,或题赠墨宝或篆刻作品。出版于1944年十月的《晚晴山房书简》第一辑,书中收录了弘一法师写给李芳远的四十通书信,就书信数量可以看出,弘一法师与“芳远童子”的关系非同寻常。《晚晴山房书简》第一辑得以出版与李芳远有莫大的关系。弘一法师圆寂后,李芳远收集法师生前书信,寄给在上海开明书店的夏丐尊,希望能够刊印,夏丐尊收到书信稿后,又广为收罗法师书信,终于由当时的大雄书店予以出版。此后,他还陆续编印了《弘一大师年谱》、《弘一法师文钞》等书,以纪念弘一大师。
特别令人感动的是,“芳远童子”与弘一法师不仅是师徒,更是真诚的挚友。在李芳远写给弘一法师的信件中,有一封信让弘一法师尤为感动。一九三八年初冬,弘一法师从厦门返回泉州,但曾承诺闭门谢客的弘一法师却没有隐迹,反而破例为泉州人说了许多法,写了许多字,甚至会了几次客,赴了几次斋,报上披露了这些不寻常的新闻。没多久,弘一法师就收到年仅十五岁的弟子李芳远的一封长信,信中列举报载有关弘一法师近来忙于与世俗酬酢的情形,信的最后,“芳远童子”大胆地说法师变成一个“应酬和尚”了,劝请法师闭门静修。弘一法师阅信后,大为感动,当即回信道:“惠书诵悉。至用惭愧!自明日起,即当遵命闭门静修,摒弃一切。”就在这一年年底,弘一法师闭门静修,抄录了此本《梵纲经菩萨戒本疏》,并给经文做了详细的句读与注释。
此外,根据副册《郑逸梅致李芳远手札集册》中的郑逸梅信札29通内容可知,“我(郑逸梅)藏叔同的遗札一,是吕伯攸送给我的,失于浩劫,(李)芳远知道了,别赠一札,以弥缺憾。”这在郑逸梅所著《艺林散叶》一书中得到佐证:
“李芳远为弘一法师弟子,藏弘一法师戒牒,三十年来,随身南北,来回万里,保存不失。”
“弘一法师凡友人来往信札,作复而后,每交弟子李芳远保存。”
另外,文中也谈到李芳远与郑逸梅之间的交往,如:
“闽中李芳远馈桂圆种,一皮壳呈铁色,乃漳州产;一粉红色,乃莆田产,即唐梅妃故里物。”
另在郑逸梅著《人物和集藏》中有“弘一法师李叔同”一文:
“又叔同别一弟子李芳远,和我书函往来,他的书法,酷肖乃师,我把他粘存成册,颜之为《天涯芳草》,他又署空照,更粘存为《空谷传声》。”
郑逸梅(1895-1992),原名鞠愿宗,学名际云,号逸梅,笔名冷香,江苏苏州人。自1913年起郑逸梅先生就在报刊发表文字,至耄耋之年仍然挥笔不辍,生前曾任上海市文史馆馆员。著有《艺林散叶》、《艺林散叶续编》传世。
副册信札中披露的许多两人交往的材料,都能在郑逸梅的著作中找到踪迹。例如在第二十通封信札中,郑逸梅曾经谦虚的表示,“弟不能书,加之腕僵,春蚓秋蛇,更不成字,许多恶札请付祖龙一炬,万弗留存,否则益显丑劣,至于尊简,饶有古泽而艺芳独漱,调高响逸,匪弟所能伦比,因此悉数庋藏,甚至友人见而爱之,向弟索取,弟却靳不多与,盖滋兰九畹,树蕙百亩,为之窃窃自喜也。”
不知道他知不知道李芳远不但没有把他的信札付之一炬,而且和他一样,也把信札仔细的粘存成册,并郑重的在册中钤上“大方广室”(白文)、“李芳远印”(白文)二印。这两方印文与李芳远致郑逸梅的书信用印一致,见《天涯芳草》集中信札一通(见附图1)。
另外,第七通信札中抄录的《东风时雨之楼记》与第二十九通信札中抄录的《纸帐铜瓶室记》出版于《郑逸梅文稿》(1981年,中州书画社)(见附图2)。
当年郑逸梅曾发出这样的感慨,“(李)芳远于一九八四年病死,所有叔同遗物,不知散落何处了。”也许是冥冥之中,宝物自有神明护持,今天是册“弘一法师手书《梵纲经菩萨戒本疏》墨迹并附郑逸梅致李芳远手札集册”的重现,其珍不言而喻!
最后,用赵朴初先生评价弘一法师的一生为诗句结束本文:无尽奇珍供世眼,一轮圆月耀天心。
(刘一昕 撰文)
---以下为第三方软件翻译,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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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竞投标的可通过物流或者本人自提,物流费由买家自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指上海明轩国际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
(二)“本公司住所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区枣阳路935号;
(三)“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购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四)“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但是,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相关法律和本公司规定时间内成功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的情形除外,在此情形下该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为买受人;
(五)“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但本公司除外;
(六)“拍卖品”指委托人所有的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交予本公司供拍卖活动拍卖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图录内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七)“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八)“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
(九)“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十)“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十一)“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二)“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十三)“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
(十四)“参考价”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故有可能调整,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五)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机构所制定并不时修正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本公司一般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委托人与该竞买人之间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合法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因此产生之法律后果,由委托人与买受人各自承担。但是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相关法律和本公司规定时间内成功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的情形除外,在此情形下该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为买受人。政府有关部门对拍卖品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时,按国家法律及政府有关决定执行,相关各方应予接受并给予必要的配合。
本规则之规定,构成本公司以拍卖人身份与委托人及买受人订立合约之相应条款。本规则之规定亦构成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之相应条款。故,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因天气或其他原因,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将拍卖延期或取消,无需向竞买人作出任何赔偿。
第五条:瑕疵担保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品的真伪、品质及价值,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所有拍卖品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
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应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对自己竞投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加竞买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买人对其竞买的拍卖品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估,且对该拍卖品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现状感到满意,对拍卖品瑕疵(如有)已有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竞买人参加竞买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品的真伪、品质或价值提出异议的权利。
对于文物行政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关于国家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文件,不构成对于拍卖品的任何真伪、品质及价值的担保或鉴定意见。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七条:委托人之代理人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 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继承权等),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 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保留价
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除外。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之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 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品作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 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 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品的展览/展示方式;拍卖品在展览/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 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品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未上拍拍卖品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十二条:拍卖中止及终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并不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一)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二) 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 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四)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五)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六)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
(七)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本公司中止拍卖的;
(八) 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终止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并不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一)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认定委托人对拍卖品无处分权并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的;
(二)拍卖品被认定为赃物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无法进行的;
(四)拍卖品在拍卖前毁损、灭失的;
(五)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书面通知本公司终止拍卖的;
(六)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第十三条:委托人撤回拍卖品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可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若该拍卖品已列入的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留价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留价百分之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原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品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保险费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保险期间
如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七日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品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拍卖品拍卖未成交,则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委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一)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品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作出赔偿;
(二) 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损毁、灭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三)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保险免责
以下事项不属于本公司及保险赔偿范围:
(一)因任何修理、修复、润饰或类似工作过程;因自然磨损、变质、内在或潜在缺陷、固有瑕疵、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变形)、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虫咬、虫害、霉变、真菌、腐烂、汗渍、水渍、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因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地震、海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放射性污染;因火灾、爆炸时拍卖品遭受的盗窃;因涉及特殊年份、日历或历法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而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它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中的故障;因飞机或其它航空器以高速或超音速飞行而引起的声波等原因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损失;
(二)因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
(三)因任何情形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九条: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品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条:竞投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五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用。
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未成交手续费
如某拍卖品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以人民币的货币形式将出售收益扣除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之税费后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但该时限亦应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将出售收益扣除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之税费后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撤销交易
拍卖成交日起60天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撤销交易,本公司将在作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通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前,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相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如委托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若超过上述期限,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二十六条:税项
如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纳税,则由拍卖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代扣委托人出售收益应缴纳之税费,并在缴纳完成后将纳税凭证交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七条: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向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外,并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项,但本公司不代表委托人向买受人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之决定权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 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 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拍卖品未能成交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品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第一次拍卖中委托人应支付的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等)、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及再次出售该拍卖品的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三十条:风险承担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品,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拍卖品图录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本公司均将制作拍卖品图录,对拍卖品之状况以文字及/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品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二条: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络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拍卖品任何说明中引述之出版著录仅供竞买人参考。本公司不提供著录书刊等资料之原件或复印件,并保留修订引述说明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自审看拟竞投拍卖品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品是否符合其描述,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卖品图录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领取竞投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三十五条: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品,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则抵作购买价款的一部分。若有余额,则于竞买人领取拍卖品时,一并返还。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异常情况处理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三十八条:以当事人身份竞投
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在拍卖日前公布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资格条件。
本公司郑重提示,竞买号牌是竞买人参加现场竞价的唯一凭证。竞买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竞买号牌出借他人使用。一旦丢失,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办理挂失手续。
无论是否接受竞买人的委托,凡持竞买号牌者在拍卖活动中所实施的竞买行为均视为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所为,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应当对持竞买号牌者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在本公司办理了该竞买号牌的挂失手续,并由拍卖师现场宣布该竞买号牌作废,或者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
第三十九条:委托竞投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第四十条:委托手续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同时缴纳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取消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四十二条:委托竞投之免责
因代理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现场竞投而提供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将不负任何责任。如竞买人希望确保竞投成功,则应亲自出席竞投。
第四十三条: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品竞投成功,则本公司以最先收到委托竞投授权书者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
第四十四条:拍卖师之决定权
拍卖师对下列事项具有绝对决定权:
(一) 拒绝或接受任何出价;
(二) 如遇有出错或争议时,不论在某件拍卖品拍卖之时或拍卖之后,有权决定最高应价人、是否继续拍卖、取消拍卖或将有争议的拍卖品重新拍卖;
(三) 按照其认为合适的竞价阶梯开始进行竞投,有权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
(四)就不设保留价的拍卖品,除非已有竞投,否则拍卖师有权自行酌情决定起拍价;
(五) 在拍卖现场采取其认为适当的其他行动。
第四十五条: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无论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品编号、拍卖品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等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十六条:拍卖成交
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该竞买人竞投成功,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了关于该拍卖品的买卖合同。竞买成功后,如果买受人未亲自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而是由他人(包括但不限于持竞买号牌者)现场代为签署,则无论该签字人是否向本公司提供了买受人的授权委托书,也无论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上的签字是否为买受人本人的名字,均视为买受人授权该等人士代为签署,除非买受人于拍卖现场提出异议,否则签字人一切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拍卖记录
本公司进行拍卖时,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
在本公司举行的拍卖活动中,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买受人应当在成交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酬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投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酬金,同时应支付其他各项费用,且其承认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四十九条:付款要求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向本公司一次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本公司保留拒收除买受人以外其他任何第三方付款的权利。如买受人购得多件拍卖品而未付清全部购买价款,且支付购买价款时并未书面指定支付某件拍卖品购买价款,则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其购买价款的分配方式。
第五十条: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
第五十二条:风险转移
竞投成功后,拍卖品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品;或
(二)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品的全部购买价款;或
(三)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届满。
第五十三条:领取拍卖品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前往本公司住所地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地点领取所购买的拍卖品。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领取拍卖品,则因逾期造成对该拍卖品的搬运、储存及保险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品负全责,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存,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品的毁损、灭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十四条: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品,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若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负责任。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五条:拍卖品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本公司将在拍卖品图录或拍卖会现场予以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买受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五十六条: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本公司没有调查竞买人、买受人付款能力的义务。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 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买受人以同一竞买号牌同时购得多件拍卖品的,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品购买价款,应视为买受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则全部竞买保证金(定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可以选择将上述不予退还的竞买保证金(定金)优先用于赔偿本公司的佣金、酬金收入及各项费用损失,剩余部分留存本公司处用于对委托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也可以选择将竞买保证金(定金)优先用于赔偿委托人的损失;有多个委托人受到损失的,由本公司决定剩余保证金(定金)的分配方式;
(二) 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如买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将买受人全部或部分资料、信息提供给与本公司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机构,委托该机构代为向买受人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款;
(三) 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八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有权保留该利息;
(四) 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 将买受人在本公司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品,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质押担保。质押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质押财产。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六) 在拍卖成交日起60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品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或任何其他交易致使本公司所蒙受全部损失的权利;
(七) 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酬金/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八)将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关联公司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欠付买受人的款项抵销买受人欠付本公司购得拍卖品的任何款项;将买受人支付的任何款项用于清偿买受人欠付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关联公司的任何款项,而不论买受人是否指示用以清偿该笔款项。
第五十七条:延期领取拍卖品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品,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 将该拍卖品储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可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
(二)对该拍卖品行使留置权,若买受人延迟领取该拍卖品超过三十日时,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垫付的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及本公司因处置该拍卖品而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四章 其他
第五十八条: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在委托人或买受人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另一方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住所、身份信息),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得以通过法律诉讼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获得损害赔偿;本公司有权将违约人的身份信息公开或报送行业组织、征信机构。
本公司可能对任何拍卖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及记录,并需要向竞买人收集个人资料或向第三方收集有关竞买人的资料(例如向银行索取信用审核)。这些资料会由本公司处理并且保密,有关资料仅有可能根据本规则的目的提供给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关联公司,以协助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完善的服务、进行客户分析,或以便提供符合竞买人要求的服务。为了竞买人的权益,本公司亦可能需要向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例如运输公司或仓储公司)提供竞买人的部分个人资料。竞买人参加本公司的拍卖,即表示竞买人同意上文所述。
第五十九条:鉴定权
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品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六十条:著作权
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六十一条:免除责任
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因相关人原因导致拍卖交易无效的,则相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本公司的全部损失。赔偿标准以该拍卖交易有效时本公司可得利益及为追索该利益损失而支付的全部费用为准。
第六十二条: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以竞买登记文件、委托拍卖合同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以及任何与本公司拍卖业务相关的通知,指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单位,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其他书面方式发出,则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六十三条: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必须遵守、执行。
第六十四条:争议解决
凡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应向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十五条:语言文本
本规则以中文写就,英文文本仅供参考。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六条:规则版权所有
本规则由本公司依法制订和修改,相应版权归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利用本规则获取商业利益,亦不得对本规则之任何部分进行复制、传送或储存于可检索系统中。
第六十七条:单数词语与复数词语
在本规则条款中,根据上下文义,单数词语亦包括复数词语,反之亦然。
第六十八条:修改权
本规则的修改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本规则依法进行修改,并且本规则自修改之日起自动适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请相关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
第六十九条:文本适用
除非经本公司另行同意,本规则第六条中所述之委托拍卖合同及第二十五条中所述之撤销交易通知等相关文本均适用本公司制定的文本。本公司制定的该等相关文本与本规则共同构成一个不可分割之组成整体。
第七十条: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解释权
本规则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上海明轩国际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保证金可通过银联、支付宝、微信等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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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信息
拍品估价:8,000,000 - 10,000,000 人民币
起拍价格:8,000,000 人民币
买家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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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司
上海明轩国际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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