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饕餮—中国古代重要书画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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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1009
王翚 丙寅(1686年)作 仿米敷文云山图卷 手卷
Lot 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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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北京时间
2023年03月27日 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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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作者 王翚
创作年代 丙寅(1686年)作
材质 纸本水墨
尺寸 10×265cm
著录 【出版】《徐邦达审定中国古代书画精品选集(一)》,文物出版社2016年。
题识 【款识】丙寅四月既望,夜坐雨西爽轩,戏摹米敷文云山图卷一角。石谷王翚。 【钤印】王翚(朱文) 【鉴藏印】龙友鉴赏(朱文)、李会嘉书画印(朱文)、汪琬之印(白文)、萧斋(朱文) 【题签】乌目山人仿米敷文云山图小卷。萧斋藏。 【题跋】 1.淡墨云山米氏风,世人孰与并宗工。长笺短幅清幽甚,展阅晴窗小疾融。石谷子仿米敷文云山真迹妙品,友人携示,适有小疾,竟为霍然也。辛巳(2001)秋七月,题于京华客次,东海徐邦达,时年九秩有一岁。钤印:徐邦达印(白文)、孚尹(朱文)、东海(白文) 2.米敷文云山图长卷,宋以来历代宝藏有数之品,著录家各有考证,今在裴伯谦处。乙卯(1915)夏,伯谦载宝来京,此物完好。骏于李直绳将军斋中获见,足征眼福。兹卷仿其中幅三之二,不仅神似,超逸处或有过之。李长吉诗有云:笔补造化天无功。为之高咏者屡日。无惑石谷之画见重艺林,推为有清之冠也。书此以质知者。丙辰(1916)元日,方骏偶跋。钤印:萧(朱文) 【引首】王石谷云山图。徐邦达。钤印:徐邦达印(白文)、东海(朱文)
形制 手卷
拍品描述 【说明】 1.汪琬、李会嘉、萧龙友递藏; 2.徐邦达题引首,徐邦达、萧龙友后跋; 3.此作2001年经徐邦达先生、萧平先生鉴定为真迹。 【作者简介】王翚,字石谷,号耕烟散人、剑门樵客、乌目山人、清晖老人等。江苏常熟人。清代著名画家,被称为“清初画圣”。与王鉴、王时敏、王原祁合称山水画家“四王”,论画主张“以元人笔墨,运宋人丘壑,而泽以唐人气韵。” 【藏家简介】 1.李肇亨(明末清初),字会嘉,号珂雪,又号醉鸥、爽溪钓士,后为僧,法名堂莹,住超果寺,嘉兴(今浙江嘉兴)人。日华子。工书法,摹褚。精画理,善山水,与赵左齐名,气息浑古,风韵静穆。工诗,著写山楼、率圃、梦余诸草。 2.汪琬(1624-1691),字苕文,号钝庵,初号玉遮山樵,晚号尧峰,小字液仙。长洲(今江苏苏州)人,清初官吏学者、散文家,与侯方域、魏禧,合称明末清初散文“三大家”。顺治十二年进士,康熙十八年举鸿博,历官户部主事、刑部郎中、编修,有《尧峰诗文钞》、《钝翁前后类稿、续稿》。 3.萧方骏(1870-1960),字龙友,号息园、息翁、蛰蛰公,别署医隐,四川三台人。清光绪二十三年拔贡,历任蓝旗官学教习、山东省高等学堂教习。民国后历任湖北省府秘书,农商部秘书,财政部经济调查局参事等职,与施今墨、孔伯华、汪逢春三人合称为“京城四大名医”。 一落笔便思传世 ——王翚《仿米云山图卷》鉴赏 提起清初画坛,最先映入脑海的便是在中国绘画史上并称为“清初四王”的王时敏、王鉴、王翚与王原祁,以及不拘于法、独抒性灵的“四僧”。只是在那崇尚摹古与锐意创新两种不同绘画主张的激烈碰撞中,相较于重在师古的“清初四王”,人们似乎更偏爱不拘于法、独抒性灵的“四僧”。 自清末以来的一个世纪内,从康有为的“中国画学至国朝而衰弊极矣,岂止衰弊,至今郡邑无闻画人者。其余二三名宿,摹写四王二石之糟粕,枯笔数笔,味同嚼蜡……”到***提出的“若想把中国画改良,首先要革王画的命”,认为四王的因循守旧阻碍了山水画发展的进程,使得中国山水绘画陷入了“程式化”的桎梏。曾处于正宗地位的“清初四王”,从万人推崇的追捧落入了被全盘否定的尴尬境地。至今,对于四王绘画的看法,仍争论不休,褒贬不一。 只是,当我们抛开成见,辨证地审视四王的绘画艺术时,在追古摹古的背后,那些掩藏在历史长河中的吉光片羽,仍值得我们品读与探寻。特别是四王中的王翚,在对古人笔墨的手摹心追外,不为时风所困,提出了 “以元人笔墨,运宋人丘壑,而泽以唐人气韵”的绘画主张,打破了自董其昌以来“南北分宗”的绘画萧墙,脱化出新,形成了画意中的古今融合。 王翚,字石谷,号耕烟散人、乌目山人、清晖老人等,江南常熟人,出身于以仿古为生的职业画家,与王时敏、王鉴、王原祁合称 “清初四王”,同时与吴历、恽寿平并称“清六家”。山水融会南北诸家之长,创立了所谓“南宗笔墨、北宗丘壑”的新面貌,被称为“清初画圣”,追随者众多,并形成了以地域命名的“虞山派”。王翚家中世代皆擅绘画,其父王云容以山水闻名,《常熟县志》载:“王伯臣之子王载仕山水花鸟皆擅,为当时名流所推崇。”受到家庭的熏陶,王翚自幼便对绘画流露出了浓厚的兴趣,在拜同乡张珂为师之后,开始了他的学画生涯。后有幸被王鉴所赏识,又被王鉴引荐给王时敏,得到了王时敏的亲授。 王翚在二王的影响下,学画从临摹入手,仿古手法大为长进,囊括了古来各家各派的传统。 王翚曾记述了与 “二王”的这段经历:“公一见如故,馆之客舍,周臣与端士诸公,晨夕侍侧,语下往往契合,因尽发家藏宋元名迹,相与披寻议论,指宗派悉有依据。翬益快闻所未闻,由是盘礴点染颇能涉其津涯,与古人参与毫芒之间,会诸意象之表,皆两公之教也。”正是在这样的学习环境中,在绘画技法与理论的学习之外,王翚画作中文人画家的审美意趣也在此时得到了建立,使得王翚兼具了职业画家的“专于艺”与文人画家的“游于艺”。 受到王鉴“画之有董巨,如书之有钟、王,舍此则为外道”的思想影响,王翚作画以董、巨为宗,笔墨多取法于 “元四家”,特别是对王蒙、黄公望的山水取法尤多,多次临摹《富春山居图》, 曾说“子久之苍浑,云林之澹寂,仲圭之渊劲,叔明之深秀,虽同趋北苑,而变化悬殊,此所以为百世之宗而无弊也”,可见他对于元四家的推崇。在章法的整体取势上,取宋人山水中的雄强高远,兼收元人山水中的灵秀平远,做到了对“宋元”山水章法取势的兼收并蓄。同时,对古人山水画意的仿摹,也是王翚摹写古画的着重点,特别对“二米”绘画中的深远取势进行了摹仿学习,此幅《仿米云山图卷》便是其中一件。 虽然王翚作米家山水的画作十分罕见,但在《清晖画跋》中却记载了王翚与米家云山多次殊胜的眼缘:“宋之有元章(米芾)、元晖(米友仁),犹晋之有羲(王羲之)、献(王献之)也。虎儿真迹流传已少,况南宫乎。昔日石翁题元晖《潇湘图》:七十五岁始得一睹,以快生平。翚生较晚。窃得于米家父子有缘。凡小米真迹,合见数种。又于荆溪吴氏见大米《云起楼台》,已为大快。今秋客京邸,谓翁老先生出示此卷,与吴氏所藏笔气无二。至山头多不作横点,只用墨破,凹凸之形,树木、人物、屋宇,皆极精细,似王右丞风格。又属变体,旬知大家笔妙,无所不可耶。翚粗事皴染,不敢望啓南万一,而赏鉴之缘或过之,用以自幸,并为好古者志喜云。” 因此,当九十一岁的徐邦达看见此卷时,“友人携示,适有小疾,竟为霍然也”,连病痛都消失了,可见此幅绘画之精妙。我们亦能在此卷中,窥探到王翚对于“二米”绘画主张与精妙笔墨的继承与吸收,随其笔墨一起进入那百年之前的山水妙境。 此幅《仿米云山图卷》,徐邦达题引首“王石谷云山图”,萧龙友题签,经由汪琬、李会嘉、萧方骏递藏。款属“丙寅四月既望,夜坐雨中西爽軒,戲摹米敷文雲山圖卷一角。石谷王翚。”汪琬(1624-1691),字苕文,号钝庵,初号玉遮山樵,晚号尧峰,小字液仙。长洲(今江苏苏州)人,清初官吏学者、散文家,与侯方域、魏禧,合称明末清初散文“三大家”。有《尧峰诗文钞》、《钝翁前后类稿、续稿》。萧方骏(1870-1960),字龙友,号息园、息翁、蛰蛰公,别署医隐,四川三台人。清光绪二十三年拔贡,历任蓝旗官学教习、山东省高等学堂教习。民国后历任湖北省府秘书,农商部秘书,财政部经济调查局参事等职,与施今墨、孔伯华、汪逢春三人合称为“京城四大名医” 徐徐展开画卷,一抹远山自云海处浮现,水天相接,云水相连。山峦连绵起伏之间,云气翻腾,树丛映带,沙渚数重。卷尾以大面积的留白表现云烟蒸腾的飘渺境界,山峦之间形断气连、迹断势连,可谓 “无画处皆成妙境”,笔墨简率而逸气无穷。此卷作于康熙二十五年丙寅(1686)春,以淡墨渲染为主,以细笔勾勒云山,横笔作树,层层积叠,将“米氏云山”中烟云空濛的山水意境表现的淋漓尽致。如画中萧龙友题跋:“有清一代,摹米氏云山,实无过于此卷者。” 王翚“戏摹”的《仿米云山图卷》为米友仁的水墨画名作《潇湘奇观图》,现藏于北京故宫博物院。米友仁与其父米芾多描绘潇湘奇观景致,以简率淡墨,表现烟雨空濛的山水意趣,深得 “变态万层”之“真趣”,与李成、范宽的雄伟山川迥然不同,在北宋雄伟的全景式山水之外,形成了富有抒情意味与文人意趣的“米氏云山”。 自右向左展开手卷,山川浮纸,烟云满前。重迭起伏的山峦,在云雾中若隐若现。云卷云舒之间,高耸的主峰逐渐显露,坡脚树丛映带,烟雨迷蒙,云气缭绕。再展卷向左,雨雾升腾,山色趋于淡远,画卷结尾处疏林村舍次第显现,水色处大面积留白,层次分明,平淡天真中又富有变化,将江上云山的雾气变幻表现的淋漓尽致。以简率淡墨将咫尺千里尽收笔端,正如元代贡师泰在卷后的题拔:“晴雨晦明中执笔模写,非其中胸中先有千岩万壑者,孰能神融意会收景象于豪芒咫尺之间哉,米家父子何夺天巧之多也”。 米芾,初名黻,字元章,后改芾,自号海岳外史、襄阳漫士、淮阴外史、净名庵主等。祖籍太原,后迁襄阳,谪居润州(今江苏镇江)而卒。徽宗时曾为书画博士,后任礼部员外郎,因此世称“米南宫”。米芾天资高迈,艺文超群,擅作书画,精于鉴赏,爱石成癖,与蔡襄、苏轼、黄庭坚合称“宋四家”,书法作品现存有《珊瑚帖》,山水真迹已不存,著有《画史》、《书史》、《砚史》等。因 “举止颉颃,不能与世俯仰”,倜傥不羁,行为乖张,被世人称为“米颠”。《宋史》本传记载:“无为州治有巨石,状奇丑,芾见大喜曰:‘此足以当吾拜!’具衣冠拜之,呼之为兄。”便是著名的“米颠拜石”,此外在《中岳外史传》、《海岳遗事》、《米襄阳志林》中也记载了许多关于米芾的逸闻轶事。 绘画上米芾将“平淡天真”视为绘画美的标准,推崇董源、巨然,“董源峰顶不工,绝涧危径,幽壑荒迥,率多真意。巨然明润郁葱,最有爽气”,称赞苏轼所作的枯木竹石 “子瞻作枯木,枝干虬屈无端,石皴硬,亦怪怪奇奇无端,如其胸中盘郁也”,认为作画应 “自适其志”,追求“平淡天真”、“不装巧趣”的笔墨意趣,反对“金碧晃耀,格法森严”的院体画。此外,米芾提出的“高古”、“古意”论,至元代赵孟頫时得到了提倡与发展,并成为当时绘画的最高标准。 其子米友仁,字元晖,自称懒拙老人。原籍襄阳(今属湖北)人,后定居润州(今江苏镇江)。米芾长子,世称“小米”,与米芾合称“大小米”。官至兵部侍郎、敷文阁直学士。与其父一样,皆以书画著名,精于鉴赏,是宋代重要的文人山水画家。米友仁山水画继承家学而脱尽古人窠臼,发展了米芾的技法,与米芾共创“米氏云山”,这一影响深远的绘画风格。邓椿《画继》中总结了米友仁的山水笔法:“天机超逸,不事绳墨,其所作山水,点滴烟云,草草而成,而不失天真,其风气肖乃翁也”,烟云变灭,林泉点缀,生意无穷。虽每画自题其画曰“墨戏”,但气韵不凡。 细观此幅米友仁所作《潇湘奇观图》,全卷完全以水墨作画,未施任何色彩,笔墨功力更是可见一斑。汤垕《画鉴》中,时人谓之“善画无根树,能描朦胧云。”米友仁的山石树法在取法董源、巨然的基础上,稍删其繁复而自成一派。但画云却如董其昌所评:“独画云仍用李将军构笔”,此画的烟云并未直接描摹自然的景物形象,而是取法李将军,以细笔勾勒,又加以淡墨渲染烘托,使得所绘烟云既有厚重感又不失灵动感。山石的刻画中,他先以清水描绘山形,再以淡墨渍染,后以遒劲的大笔涂染山水以浓墨破之,墨随笔走中亦见连勾带擦的线条,山石取意不取形,在大片水墨之间是纵点、横点、落茄点和不规则的破笔点,笔墨湿润,层层叠加,不着一色,未加勾皴却塑造出了山石以及烟云的形象感和厚重感,并将山石的远近、明晦、深浅都表现了出来,可谓“点滴烟云,草草而成”。 全卷笔墨简淡率性,没有严谨的勾勒或皴擦,看似随意点染而成,而烟雨云雾的变幻莫测与山林山石的朦胧湿润却跃然纸上,赋予了自然之境无尽诗意。正是笔与墨的结合,景与情的交融,使米氏云山兼具滋润沉郁的特色。米友仁信笔作画,不求工细,崇尚天真的绘画意趣,也被后人称为“云山墨戏”。宋代文人钱闻诗曾赞:“雨山晴山,画者易状,唯晴欲雨、雨欲霁,宿雾晓烟既泮复合,景物昧昧,时出没於有无间,难状也。此非墨妙天下,意超物表者,断不能到”。 米氏云山这一图式的形成,受到了北宋后期日渐成效的从文抑武政策的影响,以及当时文人画主张“画意不画形“带来的影响。同时,与苏轼一样,作为文人画的倡导者,米氏父子文人士大夫的身份与不拘于时的个性、以及自身的文学修养、艺术审美、情趣,更是与 “米氏云山”这一创造性风格的形成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米友仁曾言:“子云以字为‘心画’,非穷理者其语不能至是。是画之为说,亦‘心画’也。自古莫非一世之英,乃悉为此,岂市井庸工所能晓。开辟以来,汉与六朝作山水者不复见于世,惟右丞王摩诘古今独步。仆旧秘藏甚多,既自悟丹青妙处,观其笔意,但付一笑耳。”又道:“昔陶隐居诗云:‘山中何所有?岭上白云多。只可自怡悦,不能持赠君。’余深爱此诗,屡用其韵跋与人袖卷。”正是这种不为时人所左右、不为绳墨法度所拘的人生态度,与追求“适兴”、坚持自我的艺术主张也是米氏父子得以在前人基础上推陈出新,自成一家的关键因素。 在米氏父子之前,鲜有人将“云山”作为主要的表现对象,对于云山的表现大多如李昭道在《春山行旅图》中所描绘的一样,对于云山的刻画多停留在简单的勾勒,并没有赋予过多的描绘,云山也常作为辅助表现山峰的高耸、深远而出现。因此,“米氏云山”的出现,开拓了以“云山”为主体的新的题材。 山水画经过晚唐五代的发展,到北宋代时期进入了成熟时期,山水画逐渐由雄伟的全景式山水趋向于小景山水的创作,而“米氏云山”以简率笔墨,表现烟云溟濛的意趣,在“外师造化,中得心源“的基础上,发展了绘画中状物写心的能力,并赋予了绘画“寄兴游心”的别样意趣,与吟诗著文一样,追求诗意性的表达。正如此幅画米友仁虽题名为“潇湘奇观”,但并不是作者身处潇湘,对景所临而成,而是以北固山海岳庵的山水奇观为灵感,根据潇湘云气迷蒙之景所作,因心造境,以情写景。米氏父子对于自然观察细致入微,对于云山的“无常形而有常理”有着敏锐的捕捉力与感受力,将文人画作从对“物象”的描绘转向“心象”的抒写,并成为了文人士大夫抒情写意的方式。 同时,“米氏云山”中湿润淋漓的墨色变化与承古出新的笔墨技法,大大丰富了中国山水画的笔墨语言。南宋赵希鹄《洞天清禄集》中谓米芾画曰:“其作墨戏,不专用笔,或以纸筋,或以蔗滓,或以莲房,皆可为画;纸不用胶矾,不肯于绢上作。”可见米芾不拘成法,随行而作的绘画主张。米友仁承其父,邓椿在《画继》中总结米友仁的绘画风格:“风气肖乃翁也,每自题其画曰墨戏”将平日绘画视为“墨戏”。米氏父子的游戏笔墨不为成法所拘,使得绘画中笔墨的表达更为鲜活,达到了心手相忘,自出真趣的境地,更大程度了凸显了文人绘画中诗意性的表达,对后世文人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谢赫六法中,将“气韵生动”列为绘画品评的第一要义,评六朝陆探微之画“穷理尽性,事绝言象”,气韵生动的呈现赖于绘者对描绘对象的外在客观规律与内在精神气质的理解与把握,而非限于表面的描摹刻画,同时赖于笔法墨法的提炼与表达,米芾父子深谙其中奥义。从此幅《潇湘奇观图》中可见,米氏父子对于云山的描绘,不仅仅停留在对自然造化的客观描写,而是在熟捻自然规律的基础上,以文人士大夫的审美情趣赋予了云山别样的诗意与生命力,将自然物象同思维、审美意趣相连,笔随心转,达到了“缘物游心,笔墨化境”的境界,将江南烟林化作了米氏云画面中水汽淋漓、烟雨溟濛的生动意境。元代吴海《闻过斋集》中评价二米:“至两米而画法大变,盖意大于形”,元苏大年题米友仁《云山图》云:“米家父子画山水自出新意,超出笔墨蹊径之外,杜子美所谓‘一洗万古凡空马’。”米氏父子以不求修饰、崇尚天真的简率淡墨笔法墨法与文人士大夫式的审美情趣,在继承董源、巨然的基础上,在北宋时期以来形成的竖幅巨幛、雄伟壮阔的全景式山水之外别开新境,形成了新的水墨山水技巧,开启了文人画的全新面貌。 将两卷进行比对,我们可以从中发现,王翚对于摹古的理解,并没有仅仅停留在程式化的仿古中。相较《潇湘奇观图》,王翚的《仿米氏云山》整体用笔更为松动,用笔多于用墨。在山头、山脊等部位,多添了许多大小不尽相同的横向墨点,从中可见米氏短横皴的影子。此外,在山水坡脚处,也有明显不同,浓淡干湿的叠加运用,勾皴的少量出现使得笔墨更为丰富,在笔真墨妙的雄健韵味中能依稀感受到黄公望对于王翚的影响。正是王翚将宋人尚实中的“工”与元人尚意中的“写结合”,将宋代工谨的湿笔之中融入了元人笔墨中的简率松动的干笔,使得此卷在“米氏云山”的湿润空濛之外似乎多添了几分清逸洒脱。正如恽南田所言:“自五代、南北宋,以至元明诸家笔法,从古相枘凿无能会合者,至石谷乃悉罗而致之毫端”,可见王翚山水画中的仿古与融合已达到一定境地。同时,王翚十分注重气韵与画意的表达,这体现在他对于虚空要素的处理中 “人但知有画处是画,不知无画出皆画。画之空处,全局所关,即虚实相生法。人多不著眼空处,妙在通幅皆灵,故云妙境也。”他将《潇湘奇观图》中连接远近山峦的云山在卷尾的布局中大胆删去,以大量留白烘托出了“白云回望合,青霭入看无”的山峦气象,营造出了苍茫灵动、简远沉静的诗意画境。清初画家梅清曾称赞王翚:“虽师法董源,而运腕泼墨,尽属化工,非追踪泥迹者所敢比数。”其山水所呈现的面目并没有摹古不化,而是在“师造化”的基础上,对“米家山水”的典型画法进行提炼吸收,取其精神而“自出机杼”。其笔墨线条中的粗与细、松与紧、干与湿、浓与淡、线与面及形与意的结合与兼顾,体现了王翚“以元人笔墨,运宋人丘壑,而泽以唐人气韵”的绘画主张以及“善摹古人者,原在脱化,不求形似”的艺术特点。 此外,王翚继承了米氏父子绘画以娱情寄兴的文人画思想影响,重视笔墨的抒情达意与格调意境的营造。虽为职业仿古画家出身,但对于笔墨的抒情达意与文人画写意精神的追求,使得他的画作成为了“具有文人画气质的画工画”。余建华在《中国绘画史》中对于王翚予以了肯定:“虽陶铸百家,融洽南北,加以自身秀丽之特性,虽非绝对创造,亦非全出因袭,在清代固不失为伟大之作家,即厕诸历代作家之林,亦可占一席地,较之王原祁等纯以临摹为事者,所胜甚多。” 一介布衣的王翚一生以鬻画为生,及至60岁时,应召进京主持绘制《康熙南巡图》,并得康熙赐书“山水清晖”四字。他自称“清晖老人”便是源于此。携“山水清晖”归里之后,更是名动天下,王时敏称赞他,“石谷,今之画圣也,自赵宋以后三百余年,无此手笔。”一时间名公巨卿文人学士争交之,每酒坛文宴必致石谷 ”同时“山川以石谷画增色,而文人之诗文亦以石谷画而益胜。”因其声名远播,求画者不断,“王侯将相、公卿士大夫,靡不愿得尺幅以为吉光片羽”, 一时极尽荣华。但石谷志在丹青,一生潜心于绘画,及至暮年仍不辍笔,“潜神苦志,静以求之,每下笔落墨辄思古人用心处。沉精之久乃悟一点一拂皆有风韵,一石一水皆有位置,渲染有阴阳之辨,傅色有今古之殊。于是涵泳于心,练之于手,自喜不复为流派所惑而稍稍可以自信矣。” 清王应奎在《柳南随笔》中所言:“石谷画密而不疏,然一落笔,便思传世,故老年尚无懈可击。”而正是这样的执着与勤勉,使得王翚与其画作在百年之后仍为人反复探寻品味。 此卷从清初汪琬、李会嘉到民国萧龙友递藏可谓流传有序,又经鉴定泰斗徐邦达先生、萧平先生鉴定为“王翚临米家山水卷”难得的真迹精品,后又被出版于文物出版社《徐邦达审定中国古代书画精品选集(一)》选集中。应为四王作品中收藏级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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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指中鸿信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二)“本公司住所地”指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6号中纺大厦8层以及日后可能变更之工商注册地址;
(三)“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四)“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买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五)“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六)“拍卖标的”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委托本公司进行拍卖的物品;
(七)“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
(八)“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标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九)“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十)“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税费、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十一)“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标的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佣金、以及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的总和;
(十二)“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保险、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保管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十三)“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十四)“参考价”指在拍卖标的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标的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五)“保管费”指委托人、买受人按本规则规定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保管费用,现行收费标准为每日按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约定保险金额)的万分之三收取。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该竞买人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瑕疵担保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竞买人应亲自审看拍卖标的原物,对自己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应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进行展览、展示、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宣传品。
第七条?委托人之代理人
委托人委托代理人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及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 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享有处分权,对该拍卖标的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 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保留价
凡本公司拍卖标的未标明或未说明无保留价的,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标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拍卖前本公司之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 通过拍卖标的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 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 拍卖标的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标的的展览/展示方式;拍卖标的在展览/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 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即最终是否上拍) ,以及拍卖地点、拍卖场次、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五) 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在拍卖日前公布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未上拍拍卖标的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标的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 ,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 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决定中止任何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
(一) 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的;
(二) 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书面表示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
(三) 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的;
(四)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的;
(五) 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的。
第十三条?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后,可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若该拍卖标的已列入的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在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若在该期限内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 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该期限届满后的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标的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投保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拍卖标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标的调整后的保留价为准) 。
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标的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保险费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按如下规则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一)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支付相当于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拍卖标的约定保险金额) 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二) 拍卖标的成交的,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保险期间
如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三十日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标的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 ;如拍卖标的拍卖未成交,则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标的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标的,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委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
(一)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
(二) 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损毁、灭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三)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标的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保险免责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 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及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对拍卖标的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标的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标的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 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条?竞买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同意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按落槌价百分之十五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未成交手续费
如某拍卖标的的竞买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以人民币的货币形式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但该时限亦应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撤销交易
拍卖成交日起九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撤销交易,本公司将在做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通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时,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相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如委托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 。若超过该期限,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该期限届满后的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代为追索
如买受人未按本规则规定支付全部购买价款,且委托人要求本公司代表其向买受人追索拖欠款项,则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
第二十七条?税项
如委托人所得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纳税,则由拍卖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代扣委托人应缴纳之税费,并在缴纳完成后将纳税凭证交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之最终决定权
本公司可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 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 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标的;
(三) 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四)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拍卖标的未能成交
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 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延期取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因拍卖标的未上拍、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撤销拍卖交易等情形导致委托人应按本规则规定取回拍卖标的,委托人却延期未取回的,则本公司有权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等)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无论委托人是否延期取回拍卖标的,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标的,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拍卖标的图录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本公司均将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对拍卖标的之状况以文字及/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标的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二条?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标的在图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状态说明、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络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拍卖标的任何说明中引述之出版著录仅供竞买人参考。本公司不提供著录书刊等资料之原件或复印件,并保留修订引述说明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买某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自审看拟竞买拍卖标的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卖标的图录、状态说明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根据本公司公布的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领取竞买号牌。
第三十五条? 竞买号牌
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在拍卖日前公布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资格条件。
本公司郑重提示,竞买号牌是竞买人参与现场竞价的唯一凭证。竞买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竞买号牌出借他人使用。一旦丢失,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办理挂失手续。
无论是否接受竞买人的委托,凡持竞买号牌者在拍卖活动中所实施的竞买行为均视为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所为,竞买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在本公司办理了该竞买号牌的挂失手续,并由拍卖师现场宣布该竞买号牌作废。
第三十六条?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买号牌前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的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标的的,则该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成为买受人的,则该保证金自动转变为支付拍卖标的购买价款的定金。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八条?异常情况处理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影响拍卖活动正常进行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直至暂停拍卖活动。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三十九条?以当事人身份竞买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四十条?委托竞投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 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同时缴纳竞买保证金。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竞买人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的,竞买结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委托竞投之免责
鉴于委托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二条?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标的出价且最终拍卖标的以该价格落槌成交,则最先将委托竞投授权书送达本公司者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
第四十三条?拍卖师之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买,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重新拍卖。
第四十四条?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无论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标的编号、拍卖标的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等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五条?拍卖成交
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该竞买人竞买成功,即表明该竞买人成为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
第四十六条?佣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佣金,同时应支付其他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四十七条?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标的。若涉及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等,买受人需一并支付。
第四十八条?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
第五十条?风险转移
竞买成功后,拍卖标的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 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 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的;
(二) 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标的的全部购买价款;
(三) 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届满。
第五十一条?领取拍卖标的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本公司住所地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地点领取所购买的拍卖标的。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领取拍卖标的,则逾期后对该拍卖标的的相关保管、搬运、保险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标的承担全部责任。即使该拍卖标的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二条?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标的,仅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若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承担责任。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三条?拍卖标的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标的,本公司将在拍卖标的图录或拍卖会现场予以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标的,买受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五十四条?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 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竞买保证金(定金) 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买受人以同一竞买号牌同时拍得多件拍品的,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标的购买价款,则全部竞买保证金(定金) 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 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如买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向买受人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款;
(三) 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三十一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
(四) 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
(五) 留置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六) 在拍卖成交日起九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或任何其他交易致使本公司所蒙受全部损失的权利;
(七) 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五十五条?延期领取拍卖标的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标的,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 将该拍卖标的储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自拍卖成交日起的第三十一日起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 款的规定计收保管费等) 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可领取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等自行负担) ;
(二) 买受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领取相关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届满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买受人自成交日起的九十日内仍未领取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保管费、公证费等) 后,若有余款,则由买受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四章?其他
第五十六条? 国家优先购买权
政府有关部门对拍卖标的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时,按国家法律及政府有关决定执行,相关各方应予接受并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五十七条?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十八条?鉴定权
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五十九条?著作权
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对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本公司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六十条?拍卖无效之赔偿责任
因相关人原因导致拍卖交易无效的,则相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本公司的全部损失。赔偿标准以该拍卖交易有效时本公司可得利益为准。
第六十一条?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以竞买登记文件、委托拍卖合同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信函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单位,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六十二条?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应当遵守、执行。
第六十三条?争议解决
凡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应向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十四条?语言文本
本规则以中文为标准文本,英文文本为参考文本。
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五条?规则版权所有
本规则由本公司依法制订和修改,相应版权归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利用本规则获取商业利益,亦不得对本规则之任何部分进行复制、传送或储存于可检索系统中。
第六十六条?单数词语与复数词语
在本规则条款中,根据上下文义,单数词语亦包括复数词语,反之亦然。
第六十七条?修改权
本规则的修改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本规则依法进行修改,并且本规则自修改之日起自动适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请相关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
第六十八条?文本适用
除非经本公司另行同意,本规则第六条中所述之委托拍卖合同及第二十五条中所述之撤销交易通知等相关文本均适用本公司制定的文本。本公司制定的该等相关文本与本规则共同构成一个不可分割之组成整体。
第六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解释权
中鸿信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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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信息
拍品估价:2,200,000 - 3,500,000 人民币
起拍价格:2,200,000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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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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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6号中纺大厦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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