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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书画古代作品暨明清信札手迹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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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1423
杨锐(1857~1898)、翁同龢(1830~1904)、王懿荣(1845~1900)、吴大澂(1835~1902)、张佩纶(1848~1903)、曾纪泽(1839~1890)、张人骏(1847~1927)、许景澄(1845~1900)、袁昶(1846~1900)、陈宝琛(1848~1935)、盛昱(1850~1900)、樊增祥(1846~1931)、汪鸣銮(1839~1907)、黄彭年(1823~1891)、恽毓鼎(1861~1918)、黄体芳(1832~1899)、周家楣(1835~1887)、
Lot 1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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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北京时间
2022年08月20日 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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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
杨锐(1857~1898)、翁同龢(1830~1904)、王懿荣(1845~1900)、吴大澂(1835~1902)、张佩纶(1848~1903)、曾纪泽(1839~1890)、张人骏(1847~1927)、许景澄(1845~1900)、袁昶(1846~1900)、陈宝琛(1848~1935)、盛昱(1850~1900)、樊增祥(1846~1931)、汪鸣銮(1839~1907)、黄彭年(1823~1891)、恽毓鼎(1861~1918)、黄体芳(1832~1899)、周家楣(1835~1887)、顾肇熙(1841~1910)、吴观礼(?~1878)、锡缜(1822~1884)、胡义赞(1831~1897后)、何金寿(?~1881)、贺寿慈(1810~1891)、周寿昌(1814~1884)、许振祎(1827~1899)、谭延闿(1880~1930)、刘世安(1852~1898)等鲁鲁山藏近代名人手札暨张之洞上款及友朋书札册
纸本线装册(二册,一百五十余通)
题跋:1. 近代名人手札真迹。鲁鲁山藏,鲁荡平题。钤印:鲁荡平(白)
2. 张文襄公像。郭风惠敬题。钤印:河间郭氏(白)
3. 右有清名人书札若干通,多系贻南皮张文襄者。词藻懿雅,翰墨高华,足以觇胜朝人文之盛,洵可宝也。绍仁先生属题,郭风惠,壬午(1942年)冬月。钤印:风惠书画(白)
4.右名人近代手札一百五十一通,系故友易天爵墉仿兄于抗战胜利后宦游中州归以贻余者……民国五十七年七月,宁乡鲁岱识。钤印:鲁氏鲁山(白)
出版:《景印近代名人手札真迹》,全册单行本影印,中国台北裕台公司,1969年。
说明:张之洞、钱振常、刘恩溥、薛成林、薛成荣、姚礼泰、陈锐等上款。
刘恩溥之子刘润启、侯绍仁、易天爵、鲁岱旧藏。
许钧、关百益、宋问梅、姚贵昉、郭风惠、鲁荡平、鲁岱等题跋。郭风惠、许敬参、姚贵昉、鲁岱等题签。
此两册《香涛友朋书札册》中包含了四十多位名家所书致张之洞等人手札,计约为一百五十余通近两百页,多是与张之洞等人密切相关的宦场人士,是市场中最大量的张之洞往来书札。此册可以说构建出了以张之洞等人为圆心的最为完整的交往圈,史料价值重大。此外,此二册书札自清代上款人之子递藏至今,现代以来又在中国台湾广为流传,不仅经多人题跋,并于六十年代全册单行本影印,可谓流传完美。
上册致张之洞有黄彭年二通三页,贺寿慈二通二页,周寿昌一通一页,许振祎十通十页,康奉庄一通一页,黄体芳二通二页,周家楣一通一页,顾肇熙二通二页,黄贻楫二通二页,李宏谟一通,杨锐一通一页,王懿荣四通四页,黄国瑾三通三页,曾纪泽二通二页,吴观礼二通二页,胡义赞七通七页,温忠翰一通一页,何金寿五通六页,汪鸣銮九通九页,吴大澂五通五页,张鼎华一通一页,陈宝琛二通二页,张人骏五通六页,陆宝忠一通一页,许景澄二通四页,冯文蔚一通一页,杨颐一通一页,吴祖椿一通一页,陆荣昶一通四页,袁昶一通一页。袁昶至钱振常一通二页。其他共五通五页。
下册致张之洞有张佩纶三十一通三十三页。致刘恩溥有锡缜六通十三页,盛昱五通五页,樊增祥一通四页,恽毓鼎一通三页,刘世安一通八页,陆钟岱一通一页,冯光遹一通一页。致薛成林有制烺三通七页,陈世勋一通二页,张年纶一通二页。致鼎臣有李士鉁一通三页,其他共二通四页。致文泉有郑銮一通二页,钱肇纬一通二页。致姚礼泰有辛元燡一通一页,姜自驺一通一页。翁同龢一通二页。鲁琪光致兰翁一通一页。谭延闿致陈锐一通二页。期龄致张佩纶一通一页。其他共四通七页。
其中,有杨锐致张之洞信札一通一页。戊戌变法时期,杨锐官至军机章京,位列“军机四卿”之首,成为维新变法措施的具体制定者,是光绪帝推行变法最得力的助手。
此为青年杨锐论蜀中人物行止的信札,是张之洞与杨锐最早的往来书信之一,也是张之洞眷注蜀地教育、提携后进的珍贵记录。杨日后成为张的亲信,二者电、信往来极密,然其传世墨笔信札较为少见。
此为市场中已知存世的杨锐最早年信札,极为珍贵。
信札写作时,杨锐尚在尊经书院,未取功名;张之洞则甫卸四川学政之职,还京入值文渊阁,进入决策中枢,正处在其仕途晋升的重要时期。信中所及姚觐元、郑知同(伯更)、毛澄(蜀云)、范溶(玉宾)等,皆为蜀地一时之秀,与张之洞交善。
张之洞生于贵阳(父张锳治所),从小目擩耳染,对贵州学界耆宿郑珍、莫友芝等十分敬慕,待任四川学政时,特召郑珍之子知同(伯更)入幕,并在巴中广播郑氏父子之训诂小学。至张氏任满离蜀,仍不忘向川东道员姚觐元转荐郑知同。检姚觐元《弓斋日记》光绪二年(1876)闰五月二十日有“子尹先生之子伯更在香涛幕中”之语;查姚氏1872年任川东分巡兵备道,1878年调任湖北按察使;且张之洞收信时已身在北京;由是可知此信写于张氏任满交卸返京之后,稍晚于“入都复命”的1877年3月。值得注意的是,《戊戌四子集》载有《丁丑(1877)秋将赴酆都寄怀毛蜀云京师下第后由水程还蜀》一诗,查毛澄于光绪二年(1876)以县学生考取优贡第一,光绪六年(1880)庚辰科中进士,其间可参加的会试有光绪二年(1876)丙子恩科、光绪三年(1877)丁丑科。信中提及“毛蜀云到京”,如毛氏此行系为会试,则此信可确知作于1877年。
“现在陆续刊刻”者,或为郑珍《说文新附考》书稿。该稿由知同厘定补充,姚觐元作序并出资刊印。值得一提的是,四川文字训诂学后来因王闿运赴蜀讲学而大倡,但最先倡导者是张之洞,助力最大者则为郑知同。
所及毛澄、范溶,与杨锐均为张之洞在尊经书院的得意门生。二人后来均高中进士。据《张之洞年谱长编》,光绪二年(1876)三月,张有诗《登眉州三苏祠云屿楼》:“共我登楼有众宾,毛生杨生诗清新。范生书画有苏意,蜀才尽是同乡人。自注:仁寿学生毛席丰(即毛澄),绵竹学生杨锐,华阳学生范溶,皆高材生,召之从行读书,亲与讲论,使研经学。”
尊经书院,是近代蜀学的勃兴之地及维新变法思潮的策源地。张任川省学政期间,按临各府及大州,监督岁、科两试,着意发掘提携人才,鉴于“省城旧有锦江书院造就不广”,遂与总督联名奏准创办尊经书院,期以磨砺人才、振兴蜀学。
及张氏去任,在致新任学使谭宗浚书中,有“身虽去蜀,独一尊经书院倦倦不忘”之语,并“以蜀才告”,将杨锐列为蜀中“五少年”之首,令其与毛澄等“结一课,互相砥砺,冀其他日必有成就”,可见张对杨锐等蜀中弟子期望甚高,这也为后来杨锐进京会试、考中内阁中书,直至成为张最重要的坐京幕僚埋下伏笔。
家兄,或为杨锐长兄聪。杨锐兄弟四人,惟聪与之感情最厚。杨聪(1845~1898),字听彝,精通经籍,博学多才,同治甲子(1864)以优行贡入都,廷试一等二名。
除杨锐一通外,此二册与学术相关通信有周振祎向张之洞致信提及书籍买卖、定字价及刻书之事,涉及书目有《献征录》《太平寰宇记》《九通经》《周益公集》等。黄体芳向张之洞索《江汉炳灵集》与及第试策。《江汉炳灵集》是张之洞于1889年被调署湖广总督时,督学四川、湖北,将科岁考秀才们作的八股,命樊增祥(樊山)选集而成。黄国瑾向张之洞呈瑞乃尔所著论分刻入《格致汇编》。《格致汇编》中瑞乃尔[德]所著为《拟请中国严整武备说》一卷。瑞君于同治九年来中国,为登荣水师教习。是编历言德国武备之精及兵额,以冀中国更改其制。惜当时未尝信从之。《格致汇编》是中国近代最早的以传播科学知识为宗旨的科学杂志,由傅兰雅创办,开创了在当时中国进行科学启蒙、普及的先河,在晚清反响强烈。是信可以看到,在傅兰雅身后,还有黄国瑾与张之洞等人的支持。
涉及政事方面的有陆荣昶向张之洞汇报奉檄掩捕登封地区刀匪、赈济的工作,并为母亲准备由李鸿章(合肥相国)、沈桂芬(吴江相国)等人所作的六十寿联;何金寿向张之洞求示麐公考语并告知竹添井井(即竹添进一郎)来访。
书画方面有吴大澂、汪鸣鸾、锡缜与张之洞金石书画往来;胡义赞向张之洞提及作书用花笺、宣麻纸;论及王叔明山水、桂未谷梅、罗两峰梅真赝;送《蛾木编》一部拟趋教刻;带笺纸四样催印。
张佩纶致张之洞三十一通,有关饮食、身体、睡眠、邀约、邀请张之洞入诗会等日常的交流;与张人骏一同帮助张之洞处理卖房地事宜;与张之洞商议是否需先作一论以纠涪翁对运河之议;收到改琦美人图;作刘墉假字等事。
其他还有王懿荣向张之洞回复其明代福山同乡郭宗皋(康介)的信息,当是学术交流;为所得元押请张之洞赐书并附润色;还有借车、送濮家纯菜等生活细节;李宏谟详细描述了向张之洞送奠敬等。
另有一“名心”款密信提及何璟奏林文明案,并指示“并无屈抑,奏廷寄速结”结案。1864年,林文明借着戴潮春事件的善后处理,为雾峰林家打下了雄厚的财力基础,并透过联姻等方式强化其社会地位,但之后引来的大量官司却给予公家整肃林家的机会,并藉斩杀林文明布下消灭林家的契机。林文明被斩后,后林家展开长达15年的法律控诉。《清实录》载,督察院奏,林母戴氏多次进京控诉,此案迭案经降旨,令该督巡迅速办结。嗣据何璟奏明案情,复论令勒限严行饬辑务获,依限讯结,毋在延迟。1885年在刘铭传协助下最后一次提请燕京伸冤,然而朝廷仍维持原判,此案终告一段落。
下册上款人之一刘恩溥为张之洞四大“坐京”之一,是张之亲戚。本册致刘恩溥亦有涉及政事的信札,如盛昱提及南学甫经招考,向张曜(朗帅)推荐曹君;樊增祥提及扶风捉贼又花钱为其养伤之事等。
谭延闿致陈锐论及《转轮王经》、《醒世因缘》、《海上花》读后感。
本札原藏于刘恩溥之子刘润启处。后这批信札经侯绍仁鉴藏并装订成册。侯氏请姚贵昉、关百益、许钧、宋问梅等人题跋。是册后由易天爵所得,赠予鲁岱。鲁岱继请鲁涤平之弟鲁荡平题跋,并于1969年全册出版。此次出版在同类型出版中时间可以算是非常早了。
刘润启为本批信札上款人之一的仓场侍郎刘恩溥之子,刘润启官豫数十年。这批信札便一直藏在河南,后经侯绍仁装订,侯氏解放前曾师从河南辉县知事、河南督军署及省长公署顾问、书法家郦禾农,向其学习制拓及鉴定知识。
侯氏请开封县志馆馆长许钧题跋,许氏曾在同乡李仲远(咸丰三年进士,由吏科擢府丞,通州典试)处见到过类似的名家的手迹,故对本册予以肯定。题签者中许敬参亦为许钧长子。侯氏还请河南博物馆馆长关百益、宋问梅、郭风惠等人题跋,他们均是在河南活动的鉴藏家,世代交好,或在考据与博物学方面造诣颇深。姚贵昉在开封游历时与侯氏交善,称“予曩时在鄂节署,充文巡捕八载,深悉诸贤哲与刘博泉侍郎以及文襄往来答复手翰,绝非赝伪”。是册后由三十年代任“青岛工商学会”干事、中国科学社社员易天爵于抗战胜利后宦游河南所得,赠予鲁岱。
YANG RUI, WENG TONGHE, WANG YIRONG, WU DACHENG, ZHANG PEILUN, ZENG JIZE, ZHANG RENJUN, XU JINGCHENG, YUAN CHANG, CHEN BAOCHEN, SHENG YU, FAN ZENGXIANG, WANG MINGLUAN, HUANG PENGNIAN, YUN YUDING, HUANG TIFANG, ZHOU JIAMEI, GU ZHAOXI, WU GUANLI, XI ZHEN, HU YIZAN, HE JINSHOU, HE SHOUCI, ZHOU SHOUCHANG, XU ZHENYI, TAN YANKAI, LIU SHI'AN, ET AL. LETTERS
Ink on paper, album (two albums)
Illustrated: Authentic Letters of Modern Masters, Taibei Yutai Company, 1969
Note: Dedicated to Zhang Zhidong, Qian Zhenchang, Liu Enpu, Xue Chenglin, Xue Chengrong, Yao Litai, Chen Rui, et al. Insribed by Xu Jun, Guan Baiyi, Song Wenmei, Yao Guifang, Guo Fenghui, Lu Dangping, Lu Dai, et al. Titled by Guo Fenghui, Xu Jingcan, Yao Guifang, Lu Dai, et al.
Provenance: Previously collected by Liu Runqi, Hou Shaoren, Yi Tianjue and Lu Dai.
尺寸不一(线装册尺寸:29.5×18.5cm×2)
RMB: 500,000-800,000
作者简介:1. 黄彭年(1823~1891),字子寿,号陶楼,晚号更生、遯庵,贵州贵筑(今贵阳)人。道光二十七年进士。官至江苏、湖北布政使。咸同间与其父在籍办团练,参与镇压苗民起义,并游骆秉章幕,掌教保定莲池书院。叶昌炽称其为师。
2. 贺寿慈(1810~1891),字吉甫、云甫,号芗垞,晚号赘叟,又号楚天渔叟,湖北蒲圻(今赤壁市)人。道光二十一年进士,官至工部尚书。工书画,善诗文,尝评庄、骚、陶、杜诸集,老年尤嗜荀子。
3. 周寿昌(1814~1884),字应甫,一字荇农,又号介庵,晚号自庵,室名思益堂。光绪二十五年进士,官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诗文书画俱负重名。著《思益堂集》,别有《汉书》、《三国志》注证,名谓《思益堂史学》。
4. 许振祎(1827~1899),字仙屏,江西奉新赤田乡人,咸丰三年(1853),五年入曾国藩幕府,深得曾国藩信赖。同治二年中进士,八年始离开曾幕。任陕甘学政,国史馆、武英殿纂修,河南按察使,江宁布政使,山东河南道总督,广东巡抚。创建味经书院。多有著作。善行楷,谥文敏。
5. 康际清[清],字奉庄,达夫,山西兴县人。庶吉士,擅书,瓯海区五美园曾留其同治戊辰年(1868)摩崖石刻。
5. 黄体芳(1832~1899),字漱兰,号莼隐,浙江里安(今瑞安)人。同治二年进士。初授翰林院编修,后累官至内阁学士、江苏学政、兵部左侍郎。1885年因弹劾李鸿章降职。频频上书言时政得失,纠弹大臣失职,与宝廷、张佩纶、张之洞并称“翰林四谏”。中日甲午战争中,为上书言事者手定奏章。后主讲金陵文正书院,旋参加上海强学会。创办江阴南菁书院。
6. 周家楣(1835~1887),字小棠,江苏宜兴人。咸丰九年进士,入翰林,同治间任礼部郎中,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章京,记名御史。累迁至吏部右侍郎。
7. 顾肇熙(1841~1910),字皞民,号缉庭,江苏吴县(今苏州)人,同治三年科举人,官任工部主事、惠陵工程监修,后历任吉林分巡道、陕西凤邠盐法道、按察使衔中国台湾道、中国台湾布政使等,为政不务虚名,主张廉静,与民休息。晚居苏州城南之木渎镇,捐巨资办学,开风气之先。诗宗北宋,书法苏轼。吴大澂至交。
8. 黄贻楫(1832~1895),字远伯,号霁川,泉州承天巷内人。黄宗汉之子。同治十三年(1874)探花,初授翰林院编修、后任馆阁校勘,转任刑部主事,历官湖北候补道,复调礼部主事,入值南书房不久任广东学政,义和团斗争中,黄贻楫力劝朝廷对外宣战,但未被采纳。
9. 李宏谟(1828~?),字禹山,号仲远。河南祥符(今开封)人。咸丰六年(1856)进士,选翰林院庶吉士。散官改兵部主事。同治九年,任顺天同考官。历官至顺天府丞。曾以御史身份给慈禧提议要求她勤政,受皇帝严饬。工书。
10. 杨锐(1857~1898),字叔峤,四川绵竹人,戊戌六君子之一。早年为张之洞重要幕僚,中法战争时促成张之洞启用冯子材,赢得中法战争胜利,捷报传来后代张氏草拟的《广军援桂奏稿》为近代名篇。光绪十五(1889)年考取内阁中书,获章京记名,协编《大清会典》。中日甲午战争时,主张集精兵猛将大举北援,保卫津沽。后发起成立强学会,加入保国会,参加戊戌变法,受陈宝箴推荐,得光绪亲自召见,赏四品卿衔,在军机章京上行走,参与新政,然其见解与康有为多有不同。变法失败后被杀。
11. 王懿荣(1845~1900),字正儒,一字廉生,莲生、濂生,号养潜居士,山东福山人。光绪六年(1880)进士,官至国子监祭酒。工书法、善训诂金石之学,收藏古玺印、古钱币颇丰。于1899年首先发现甲骨刻辞,并断为古代文字,是我国第一代甲骨学家。
12. 黄国瑾(1849~1890),字再同,湖南醴陵人,迁居贵州贵筑。光绪二年进士,选翰林院庶吉士、散馆授编修、国史馆纂修等,后主讲天津问津学院。善诗文,博览群籍,称誉一时。富藏书,家有书楼“训真书屋”“咏雪楼”,藏精品颇多。
13. 曾纪泽(1839~1890),字劼刚,号润民,湖南湘乡人。曾国藩之子。官至户部左侍郎。学贯中西,有《佩文韵来古编》、《说文重文本部考》、《群经说》等,并传于世。
14. 吴观礼(?~1878),字子隽,号圭庵,浙江余杭(今属杭州)人。同治十年进士,授编修,官至陕西候补道。光绪二年四川乡试副主考。著有《圭庵文集》。
15. 胡义赞(1831~1897后),字叔襄,号石查、石槎,自号海云盦主,河南光山人。同治十二年举人。官至海宁知州。工山水,精篆刻。
16. 温忠翰(1835~1889),字味秋、雨林,号鹤皋,山西太谷人。父启封,著有《绿云仙馆诗集》。探花,投编修。任湖北按察使。山水和秦炳文齐名。著有《红叶庵诗文集》、《名翰赏心集》。
17. 何金寿(?~1881),字铁生,湖北武昌人。同治元年进士,榜眼。光绪六年知扬州。工诗文、善书画,兰竹师赵孟頫,风流潇洒,雅韵出尘,山水小景师王翚,清腴之气,不谋而合,题画诗尤妙。
18. 汪鸣銮(1839~1907),字柳门,号郋亭,室名能自强斋、万宜楼,浙江杭州人。同治四年进士。累官吏部侍郎。因反对慈禧太后干政被革职。主讲杭州诂经书院。精小学。夫人为吴大澂之妹。
19. 吴大澂(1835~1902),字清卿,号恒轩、愙斋、白云山樵,江苏苏州人。同治七年(1868)进士,历官广东、湖南巡抚。工山水、花卉,精于金石书法和鉴赏,富收藏。为近代六十名家之一。
20. 张鼎华[清],字延秋,广东番禺人。曾在军机处任职,后入翰林院任编修。学问响誉京师。康有为在与张延秋的交往中,接触到西方资本主义思想和当的改良主义思潮,还称“自友延秋先生,而得博中原文献之传”。
21. 陈宝琛(1848~1935),字伯潜,一字伯泉,号弢庵、陶庵,福建闽侯人。同治七年(1868)进士,授编修。历官江西学政、内阁学士、山西巡抚等,宣统帝(溥仪)师傅、弼徳院顾问大臣。工书法,学黄庭坚,又擅画松。
22. 张人骏(1847~1927),字千里,号安圃,直隶(今河北唐山)人,张佩纶侄,清末政治家。同治七年(1868)进士,授翰林院编修。后历任山东布政使、漕运总督、山西巡抚、河南巡抚、两广总督、两江总督等,在任时守卫了西沙群岛的主权。谥文贞。
23. 陆宝忠(1850~1908),字伯葵,原名尔诚,字易门,江苏太仓人,清末教育家。光绪二年(1876)进士。先后授庶吉士、编修,任湖南督学使,后历任少詹事、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兵部右侍郎、顺天学政、管理自京师大学堂、译学馆以下的各省学堂。主张加强职业教育,多设商、农、工、蚕、林学等科目,任礼部尚书。光绪时奉旨离职戒烟,三年乃绝。
24. 许景澄(1845~1900),字竹篔,一作竹筠,浙江嘉兴人。同治七年进士,选庶吉士,授翰林院编修,任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京师大学堂总教习。著述颇丰。义和团时他上书慈禧太后“攻杀使臣,中外皆无成案”,慈禧大为震怒,于同年7月28日在北京将许处死。
25. 冯文蔚(1814~1896),字联堂,号修庵,浙江乌程(今湖州)人。光绪二年(1876)参加礼部会试中式,殿试策对,钦赐一甲第三名进士及第,授翰林院编修。官至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工书法,笔意风流倜傥。
26. 杨颐(1824~1899),字子异、蓉圃,晚号蔗农,广东茂名人。同治四年进士。数任乡试、会试考官及奉天、江苏学政。官至兵部左侍郎。
27. 吴祖椿[清],名守。光绪三年(1877)进士,翰林院编修,为《光绪顺天府志》校订,江西饶州府知府。
28. 陆荣昶[清],字耕溪。陆秉枢子。监生,河南候补知县。
29. 袁昶(1846~1900),字爽秋,浙江桐庐人。光绪二年进士。历官江宁布政使、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太常寺卿。同光体浙派诗人代表。直谏反对用义和团排外而被清廷处死,同时赴刑的还有许景澄、徐用仪等四人,史称“庚子五大臣”。《辛丑条约》签订后,清廷为其平反,谥忠节。著有《金陵杂事诗》、《经籍举要》等。
30. 张佩纶(1848~1903),字幼樵,号蒉斋、绳斋等。河北省丰润人,同治十年进士。官至督察院左副都御史。李鸿章婿,张爱玲祖父。
31. 锡缜(1822~1884),原名锡淳,字厚安,号渌石,博尔济吉特氏蒙古人。先祖世居科尔沁兀鲁特地方,天聪六年改隶满洲正蓝旗。其父保恒曾任西安参将、直隶总督等职。咸丰六年进士。由户部郎中授江西督粮道,为驻藏大臣,乞病归。工书,善诗文,著有《退复轩诗文集》七卷等。
32. 盛昱(1850~1900),满洲镶白旗人,清宗室。爱新觉罗氏。字伯希、伯熙、伯羲、伯兮,号韵莳,郁华阁者。光绪三年进士,历官编修、侍讲,侍读,国子监祭酒。满族学者。诗文、金石均负时名。
33. 樊增祥(1846~1931),字嘉父,号云门、樊山、天琴、茗楼,别号天琴居士、茗花春雨词人、樊山居士,室名樊园、天琴楼、双红豆馆等,湖北恩施人。光绪三年(1877)进士。工诗词及骈文。历官陕西江宁布政使、护理两江总督。民国间曾任参政院参政,又兼清史馆事。
34. 恽毓鼎(1861~1918),字薇孙,一作薇荪,号澄斋,晚号抱默、湖滨旧史,大兴(今属北京)人,原籍江苏阳湖。恽光宸孙。光绪十五年进士,官赞善、侍读学士,任会试同考官。又为云峰书院教席。善书法,宗苏东坡。
35. 刘世安(1852~1898),字静皆,汉军镶黄旗人。光绪十五年(1889)探花,授翰林院编修,光绪十七年起历任陕西乡试主考官、顺天乡试同考官、甘肃学政等。擅书,多有刻石。
36. 陆钟岱[清],字天池,光绪十五年(1889)进士,官道员。四川官报书局总办,与恽毓鼎交好。
37. 冯光遹(1837~1901),字仲梓,号幼耕,清阳湖(今江苏常州)人。同治十三年(1874)进士。先后任福建学政,典试湖北,后两任会试同考官,广东雷琼道。历署两广盐运使、广东布政使兼按察使,升陕西按察使,曾署布政使。后因病开缺,退居苏州。共书法,出入颜、欧。曾纂辑《湖北文乡试录》。
38. 李士鉁(1851~1926),字嗣香,李春城次子。与兄士铭为同科举人,光绪三年(1877)进士,为翰林院庶吉士,授编修,转翰林院侍读学士,历充文渊阁校理、武英殿提调、国史馆纂修等。著有《周易注》、《金刚经注释》、《三昧录》等。
39. 郑銮(1782~1853),字子砚,江苏兴化人。郑燮重孙。嘉庆十二年(1807)年举人。嘉庆二十二年(1817)以知县分发广东,道光十三年至十八年任河南鲁山知县,创琴台书院。工书法及诗文。
40. 姜自驺(1850~1908),字芸史,号芝眉,广东阳江县人。光绪十二年进士,授翰林院编修。后辞官返乡。主讲阳江濂溪书院。光绪十一年,与邑绅梁庭楷等创办“书年社”,专门筹划储粮备荒。后辑《蚕桑考实》劝人饲蚕种桑,设阳江学务公所和师范传习所,任两所长,倡议设立初等小学堂。善诗书。
41. 翁同龢(1830~1904),字叔平、声甫、讱夫,号瓶庵、松禅、玉圃、瓶笙,江苏常熟人。咸丰六年状元。历任户部尚书、军机大臣、协办大学士。为同治、光绪两代帝师,垂三十年。工诗文,擅画山水、木石、杂画。工书,称同、光间书家第一,名闻于时。
42. 鲁琪光(约1828~1898),字芝友,号黻珊,江西南丰人,清代著名书法家。同治七年(1868)举进士,散馆授编修,旋补陕西道御使,授山东登州知府,并署登莱青道,调补济南知府。文章道德,冠绝一时,尤其擅长书法。
43. 谭延闿(1880~1930),字祖庵、祖安,号畏三,讱斋居士,湖南茶陵人。光绪三十年(1904)进士,授翰林院编修。入民国,曾任国民政府主席、行政院院长等职。工书法,擘窠榜书、蝇头小楷均极精妙,为民国时期书法名家。
鉴藏者简介:鲁岱(1898~1977),字鲁山,号了翁,宁乡人。莫斯科中山大学毕业,后随其叔鲁涤平任少将秘书处长、秘书长等职多年。历迁豫、鄂、湘、滇审计处长,曾兼湖南大学、克强学院教授,当选国大代表。1949赴台。
上款简介:1. 张之洞(1837~1909),字香涛、孝达,号香岩、壶公、无竞居士,河北南皮人。同治二年进士,探花。光绪末年官至军机大臣、体仁阁大学士。创办了自强学堂、三江师范学堂、湖北农务学堂、广雅学院等。为清末洋务派首脑之一。
2. 钱振常(1825~1898),原名福宗,字竾仙,号学吕,原籍浙江吴兴(今属湖州市)。同治六年举人,曾官礼部主事,投中宪大夫。晚年在绍兴龙山书院任山长时,蔡元培从其学;扬州书院山长。钱玄同、钱恂之父。
3. 刘恩溥(?~1908),字博泉,直隶吴桥(今属河北)人。同治四年(1865)进士。选庶吉士,散馆授编修。光绪三年补浙江道监察御史,曾多次参奏失职的地方官吏。九年转贵州道监察御史,主张广外交、辨曲直、固藩篱、保海防,以抵抗法国的侵略。中法战争期间,上疏反对李鸿章屈膝乞和之举,力主先发制人,以战求胜,并献陆海战策多条。后任内阁侍读学士、鸿胪寺卿、仓场侍郎等职。
4. 薛成林[清·道光],字虹如,原籍扬州人,道光年迁入开封,在河工工作。画入改七芗之门,擅长人物、青绿山、花卉、翎毛,又工仕女,世有薛美人之称,虹如之画,书卷盎然,古雅绝伦,乃师改七芗用笔松懈,而虹如笔下谨严,直逼唐长如之室,官至知府,收藏甚富。
5. 薛成荣[清],字小筠,系薛成林之兄。善书,工篆刻,尤精于水晶章。苍然带金石之丽,古意斑然。邓石如之嫡传。
6. 姚礼泰[清],字柽甫,广东番禺人,同治十三年(1874)进士,授庶吉士,散馆后授编修。
7.陈锐(1859~1922),字伯弢,一字伯涛,号袌-碧,湖南武陵县石公桥人。其父春坞曾为谭延闿兄弟塾师。光绪十九年(1893)乡试中举。官至任江苏靖江知县。1915年受谭延闿之聘,出任湖南省长公署政治顾问官。后任政治顾问官兼湖南省教育会会长。1920年归里,修建藏书楼,续编所著诗文。词学与王鹏运、朱孝臧、郑文焯等人齐名。词学理论著作有《袌碧斋集》《袌碧斋箧中书》。
跋者简介:1. 许钧(1878~1959),字平石,号子猷,开封人。清末最后一次科举考试开封府第一名,贡生。任河南通志馆编纂,开封县志馆馆长,兼河南大学教授。精于考据。
2. 关百益(1882~1956),满族,名葆谦,(以字行),号益斋,室名审美堂,河南开封人。清末举人。毕业于京师大学堂师范科。历任京师第三中学堂、第一中学堂、八旗高等学堂、河南省第一师范、第三师范等校校长。抗战前任河南省博物馆馆长,为考古学社社员。擅金石、书、画,画工山水。
3. 宋问梅(1884~1963),原名保蘅,以字行。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在河南国民政府任文职,后为省公安厅科长。解放后在政协工作,长于书画,擅楷书。
4. 郭风惠(1898~1973),又名贵王宣,字麾霆,号堞庐、不息翁,河北河间人。著名学者、诗人、教育家、书画家、爱国民主人士。
5. 鲁荡平(1895~1975),字若衡,湖南宁乡人,鲁涤平之弟。曾任湖南益阳、湘乡等县县长、天津《民国日报》社长、《中央日报》总编辑、北平民国大学校长、国民党五大中央监委常委等职。后去中国台湾,创办《湖南文献季刊》,任“国民大会代表”,湖南同乡会理事长。为南社少数渡台社员之一。
题签者简介:1. 许敬参(1902~1984),字道元,河南开封人,许钧长子。毕业于河南大学国文系,后任河南博物馆古物研究员。上世纪30年代曾参与殷墟的考古发掘工作。曾赴美定居,1980年回国后,任国家文史馆馆员。工书画,书精甲骨、魏碑,画擅山水。著有《契文卜王释例》《戬寿堂殷墟文字考释补正》《铁云藏龟遗文补正》等。
2. 姚贵昉[清末民国],前清为官,鼎革后从商专营碑帖,民国间著名碑贾。精墨拓,善鉴藏。许多重要文物的流转均与他有关,其女,字湘云,亦精拓墨,父女二人见载于罗振玉《石交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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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人拍卖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状况并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竞买人和委托人均须仔细阅读,并对自己执行规定之行为负责;在本规定以外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项,由拍卖人依据本规则之原则予以解释和处理。对有争议之法律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
第一部分 关于竞买人与买受人的主要条款
一、竞买人及买受人
(一)竞买人是指在拍卖人处登记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三)竞买人应妥善保管在拍卖人处登记的号牌,他人持有竞买人号牌参与竞买的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法律责任。
(四)竞买人应在拍卖之前凭本人身份证、护照或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及签署登记表,并领取竞买号牌。竞买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之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合法的授权委托手续填写及签署登记表,并领取竞买号牌。
(五)竞买人应在登记领取竞买号牌前向拍卖人支付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按本次拍卖会图录中的《竞买须知》所确定的数额交纳,但拍卖人与竞买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拍卖结束后,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标的且对本公司无任何欠款,则该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十二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成为买受人的,则应在拍卖成交后的七日内付清购买价款,领取拍卖标的,原付之保证金予以抵扣。七日内仍未付清购买价款者,即视为违约,拍卖人有权没收竞买保证金并追究该违约者的一切责任。
(六)竞买人进入拍卖现场即表示遵守和认可本拍卖规则和拍卖人的其他规定。
(七)竞买人举牌表示其认可拍卖人的加价幅度,除拍卖人的拍卖师现场有权调节加价幅度以外,任何人无权以低于加价幅度应价。
(八)竞买人应对自己在任何价位的应价行为负责,一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即成交。最高出价人不得反悔并应当场签定成交确认书,否则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委托竞买
(一)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无法亲自出席,可委托拍卖人代为竞买。拍卖人对竞买未成功或代理竞买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错误、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买等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两人以上以相同委托价竞买,则以最先与拍卖人办理委托竞买者为买受人。
(二)委托拍卖人竞买的,委托人最迟应在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内向拍卖人出具有效的委托竞买授权书,并支付竞买保证金,拍卖成交后应在七日内付清余款。
(三)竞买人可委托他人进行竞买,受托人的竞买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如他人持竞买人登记的号牌参与竞买的,不论是否经过号牌持有人同意,因该竞买行为所发生的后果由《竞买人登记表》登记的竞买人承担责任。
(四)竞买人委托拍卖人及他人代为竞买的,自委托开始之时,本规则对委托人具有约束力,接受委托的拍卖人工作人员及其他受托人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签名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三、对图录的说明
(一)拍卖人印制的图录及说明书不作为正式出版物,仅作为拍卖预告,但本拍卖规则对参与拍卖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二)拍卖人在拍卖图录或其他形式上对任何拍卖标的有关作者、来历、日期、年代、尺寸、质材、装裱、归属、真实性、出处、保存情况、估计售价或艺术价值所作的介绍,不表明拍卖人所作的担保,仅作为意见供竞买人参考。
(三)图录的摄片和印刷色调、层次等与原物有误差的,应以原物为准。
(四)拍卖人印制的图录,如未对拍卖标的提供有关资料,并非表明某拍卖标的无瑕疵;已指出的某特定瑕疵,也并非表明其再无其他瑕疵。
(五)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真伪及质量不承担担保责任。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包括聘请专家)查验拟竞买拍卖标的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及质量。一旦参加竞买,即视为已行使上述权力并认可该拍卖标的之现状(包括瑕疵),对自己竞买某一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货或拒付拍卖款及佣金和其他费用,否则拍卖人将按本规则对其追究违约责任。
四、拍卖会设备
拍卖人现场使用货币兑换器提供的汇率,仅为竞买人提供参考;如与国家规定汇率有出入,拍卖人概不负责。
五、佣金
买受人竞得拍卖标的后应向拍卖人支付落槌价的15%的佣金,如买受人不支付该佣金的,拍卖人除有权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外,还有权拒绝买受人领取拍卖标的。
六、付款及领取拍卖标的
(一)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场付款并领取拍卖标的,最迟应在拍卖成交后的七日内付清购买价款并至拍卖人处领取拍卖标的。
(二)买受人支付拍卖款的币种为人民币,异类货币按付款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进行结算。
(三)买受人全额支付拍卖标的价款及佣金后,方可获得拍卖标的之所有权;买受人在尚未全额付清拍卖款及佣金前,不得领取拍卖标的。
(四)如因买受人原因,未在拍卖成交后七日内领取其所购买的拍卖标的的,该拍卖标的的搬运、仓储等费用、后果由买受人承担,拍卖人不承担责任。
(五)拍卖人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及运输方式,买受人一经同意即作为自愿委托,因包装或运输所造成的一切过失与拍卖人无任何关系。
七、拍卖标的出售后之责任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即对其已成交的拍卖标的负全责;即便该拍卖标的仍由拍卖人或代理人保管,保管期间非因拍卖人故意行为而致拍卖标的损失或损坏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八、逾期付款或不领取拍卖标的的处理
如买受人不付款,或未付清拍卖款,或不领取拍卖标的的,拍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无须通知买受人而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向拍卖人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买受人支付拍卖款及佣金、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并支付因违约给拍卖人及委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一、二、再审及执行程序的代理费(每个程序在诉讼标的或申请执行标的的7%以内)、诉讼保全担保费。
(二)不向买受人交付在拍卖人处的任一期拍卖标的,并有权按拍卖标的未付款的日万分之三向买受人收取保管费。
(三)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公开点名谴责违约者及其违约行为。
(四)拍卖人再行拍卖或出售该拍卖标的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前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或出售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再行拍卖的价款高于原拍卖价款的,高出部分归拍卖人或委托人,但原买受人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拍卖人自拍卖成交后第八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日息万分之五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如买受人拖延支付拍卖款的,已经支付的款项应在扣除其因迟延支付发生的利息、保管费及拍卖人的其他损失后再作为拍卖款进行结算。
(六)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买受人还应按照未付款的30%向拍卖人支付违约金。
(七)买受人以同一竞买号牌同时拍得多件拍卖标的的,若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标的的价款,全部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买受人在未付清全部拍卖款前无权领取任一拍品。
(八)拍卖成交后七日内,如买受人未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价款,委托人要求取回该拍卖标的的,拍卖人经审核同意委托人取回的,拍卖人与买受人的拍卖合同解除,但拍卖人仍有权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九)拍卖成交后,如买受人未向拍卖人付清全部价款的,拍卖人有权委托他人向买受人催要全部或部分欠款。
九、担保声明
根据拍卖法的相关规定,拍卖人声明:任何人或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所作的内容介绍及评价(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仅属参考意见,并未表示任何担保,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质量不承担担保责任,竞买人(包括委托竞买人)应亲自查看拍卖标的原物,对自己参与拍卖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 关于委托人的主要条款
一、委托人及保证
(一)委托人如无特殊说明,拍卖人将委托人视作合法财产之所有权人;如系共有财产,委托人未说明,也表明已经征得共有人同意,视其为共有人之代表。
(二)委托人将物品委托给拍卖人拍卖时必须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送拍物品的有关证明,并就委托拍卖的物品来源、内容向拍卖人说明,并与拍卖人签署委托协议。
(三)委托人必须对委托拍卖的物品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对因展览、宣传、发表和拍卖等引起的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此造成拍卖人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的,委托人应予赔偿。
(四)为便于考订,委托人应就其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送拍物品的来源及瑕疵向拍卖人指明或提示。
(五)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拍卖的拍卖标的,也不得委托或聘请他人代为竞买。
二、就委托人委托拍卖的标的,拍卖人对以下事项处理拥有完全决定权:
(一)拟拍卖的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拍卖人拍卖,以及拍卖地点、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
(二)在图录内以及新闻媒体中对任何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说明和评介。
(三)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解除委托拍卖协议(撤回拍卖标的),以及与委托人协商修订保留价。
三、保留价
(一)所有拍卖标的均设保留价,委托人有权就保留价数额与拍卖人书面约定。保留价数额一经双方同意后如需更改,须经拍卖人同意。
(二)拍卖人不得低于保留价拍卖委托人送拍的拍卖标的,但拍卖人在保证委托人所得的实际收入不少于按保留价拍出时应得收益的情况下,可以低于保留价对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四、委托拍卖
委托拍卖指委托人与拍卖人协商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按成交价支付给拍卖人一定比率的拍卖费用和佣金后,拍卖收益归委托人的交易方式。
五、佣金及其他费用
(一)除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所付的佣金在成交时按成交价的10% 计付,未成交的,拍卖人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保险(管)费为成交价的1%;印制图录费详见拍卖人收费标准。
(三)委托人如不支付前款规定的佣金和费用,拍卖人可从拍卖标的的价款中提取。
(四)委托人认可拍卖人按约定向买受人收取的各项合理费用。
六、保险
(一)除委托人另有提示外,自委托人与拍卖人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并将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起,至买受人付清拍卖标的购买价款之日或拍卖日之后的三十五日内,拍卖人对拍卖标的负有代为投保或保管的权利。
(二)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成交价1%的保险(管)费;未成交的则按保留价1%付款。
(三)如委托人书面要求拍卖人无须投保其拍卖标的,则风险和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拍卖人无关。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费用支出,由委托人负担。
(四)因蛀虫、天气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造成拍卖标的原件损失,拍卖人不负责任。如因其他原因发生拍卖标的损坏及赔偿,则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在保险索赔胜诉的情况下,将赔偿款扣除应付给拍卖人的费用(佣金除外)后,余款交付给委托人。
七、拍卖收益支付
(一)如买受人已向拍卖人付清拍卖标的的全部价款,并且未与拍卖人发生任何纠纷的,拍卖人自拍卖成交后的三十五日起,扣除委托合同或本规则的各项费用后,将其余收益支付给委托人。
(二)如买受人超出拍卖成交后三十五日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价款的,拍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拍卖价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拍卖价款按本规则规定支付给委托人。
(三)拍卖人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收益的货币为人民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委托人因拍卖所得应缴纳的相应税款由拍卖人依法代扣、代缴。
八、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之收费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向拍卖人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且经拍卖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撤回其对拍卖标的的拍卖,若拍卖人刊载该拍卖标的的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已付印或出版,委托人需向拍卖人交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留价30% 的费用,如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则需向拍卖人交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留价20% 的费用。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委托人本人自行承担,与拍卖人无关。
九、未能成交之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未能成交或成交后因某种原因,致使买受人与拍卖人解除拍卖合同的,委托人须在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费用自理。超过三十日未取回该拍卖标的的,拍卖人有权公开拍卖该拍卖标的,且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应付的各项费用。发生意外风险及其他事故的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拍卖人协助退寄其未成交的拍卖标的,退寄之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委托人特别要求并承担保险费外,拍卖人对退寄的未成交拍卖标的不向保险公司投保。
第三部分 拍卖人其他职责
一、拍卖人应为送、拍双方提供服务,但对委托人或竞买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概不负责。
二、有权拒绝拍卖师落槌后的竞买价、有权决定提高竞买价、有权撤销拍卖标的的拍卖,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
三、有权对拍卖标的用展览、拍卖、文告、图录以及其他形式予以发表。
四、提请竞买人注意拍卖标的的瑕疵,尤其是艺术品瑕疵的特殊性,要求其本人查验原物,并自愿决定竞买行为。
五、有权与委托人共同决定保留价,有权决定拍卖时计价的货币币种、拍卖方式、加价幅度。
六、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法律和拍卖人的交易规则维护双方及拍卖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七、根据委托人与拍卖人的约定,委托人承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承担法律责任。任何其他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提出异议的,拍卖人不予受理,但在拍卖前拍卖人接到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及通知的,拍卖人有权中止拍卖。
第四部分 有关词语之含义及其他:
本拍卖规则及图录内的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一、“本公司”、“拍卖人”指西泠印社拍卖有限公司。
二、“各项费用”指拍卖人对保险、图录刊登等收取的费用。
三、“贋品”指拍卖标的经刻意制造,其作者、来历、日期、年代、时期、文化或来源各方面资料均系伪造,与目录内之说明不相符。
四、“拍卖标的”指委托人委托拍卖人在拍卖会上进行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五、“保留价”指拍卖人与委托人对委托拍卖标的共同商定并在约定基础上成交结算的最低基准价格。
六、“估价”指图录上由拍卖人对每件拍卖标的明示的估计价格。可作调整。
七、“成交价”指拍卖师对某件拍卖标的的最终落槌价格。
八、“佣金”指拍卖人按一定比率向委托人和买受人收取的费用。
九、“拍卖利益”指拍卖人在成交价的基础上扣除按一定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给拍卖人的其他费用后的余额。
十、“拍卖成交日”指在拍卖人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标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十一、“通知”指书面、电子方式、实时通讯方式的告知。
十二、“印鉴”指拍卖标的(中国字画)上的印章经本公司专家鉴定释文后,印制在拍卖人图录上的文字说明。该说明文字仅供竞买人参考。
十三、“设色”指该件拍卖标的(中国字画)系彩色。
十四、“瑕疵(含缺陷)”指艺术品的真伪和某些细小缺点。拍卖人认为任何艺术品或因天然、或因制作、或因保存均可能造成的瑕疵;因此拍卖人提示竞买人查验拍卖标的是否有明显的或隐性的瑕疵。中国传统认为“瑕不掩瑜”,因此艺术品的“瑕疵”是否影响竞买,应由竞买人决定。
十五、“合同履行地”为拍卖人住所地。
十六、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在拍卖人处登记的联系方式或身份信息,视为拍卖人与其联系的信息,拍卖人或代理人及司法机关按此联系方式和信息向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发出通知及其他法律文书,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如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上述联系方式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书面通知拍卖人,否则视为未变更。
*本《拍卖规则》有中、英文两种文本,两文本如有相异之处,以中文为准。
*本《拍卖规则》如遇图录中的拍卖规则不一致的,以本拍卖规则为准,对拍卖规则的解释由拍卖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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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拍价格:500,000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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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吟街127号(王文韶大学士故居)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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