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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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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辰二十周年现当代艺术之夜(二) ——时代的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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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357
罗中立 1994年 过河系列二
Lot 357 |
收藏拍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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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北京时间
2021年12月07日 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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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尺寸:87×130cm.34.2×51.2in.
质地形式:布面油画
签名(左下):Luozhongli1994罗展览:1.1992年罗中立个展炎黄艺术馆/北京 2.1992年罗中立个展新光三越文化馆/台湾 3.1995年罗中立个展布鲁塞尔皇家历史博物馆/比利时 4.1996年罗中立个展悉尼苏拉艺术中心/澳洲 5.1998年斯士力量-罗中立个展山美术馆/台湾 6.2007年罗中立经典回顾山艺术林正艺术空间/北京 7.2019年见山?艺术收藏展仁和?南谷艺术馆/成都“大巴山文化的底蕴很厚重,生活的悖理和存在的别扭,生命的强悍和习惯的荒唐,这些都构 成了一幅山野味极浓但又十分古怪的民俗画。我用这些绘画语言,都是为了展示那种农民文化的 本色。”罗中立是重庆人。1981年毕业于四川美术学院油画系,留校任教。1983-1986年,在比利时安特卫普皇家美术学院进修。曾获第二届中 国青年美展金奖、四川优秀作品奖。曾任四川美术学院院长、中国美协副主席、重庆市美协主席。现任中国当代艺术研究院院长、 中国油画学会副主席、重庆文联主席。作品被中国美术馆、上海美术馆、中国台湾山美术馆、美国哈佛大学、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立 美术馆、新加坡美术馆、比利时国家历史博物馆等海内外艺术机构及私人广泛收藏。 作品《父亲》获“第二届全国青年美展”一等奖。曾在纽约、芝加哥、波士顿,布鲁塞尔、悉尼、北京、台湾等地举办个展。 设立了“罗中立油画奖学金”,推动了中国青年当代艺术的发展。1964年底罗中立响应学校的文艺政策“到工厂去,到农村去,向工农兵学习。”被分配至平昌县大巴山,短暂的旅行开启他与农村 生活不解之缘,尔后他甚至花十年时间在大巴山居住,透过与村民共同生活,深入体验农业社会的生活。近距离的相处,使得艺术家有机 会观察他们生活中的枝微末节,捕捉未经美化的最原始的生活型态与人际互动。罗中立以充满乡土气息包含人文关怀的创作,纪录中国农 业大国过渡至工业文明的历史关键时刻,揭开中国当代乡土写实的浪潮。1980年,罗中立创作出了他的代表作《父亲》,这幅画以它不 可比拟的真实性和人文关怀,以及纪念碑似的宏伟构图,给人以强烈震撼。罗中立深谙农民的困苦,懂得农民的欢乐,更理解农民的需 求。《父亲》的出现,意味着一个“神”的时代的结束,普通人终于成为了时代的主角,这幅油画因此成为新中国美术史上具有里程碑意 义的作品;它能够激起人们对于普通农民由衷的热爱、赞美和强烈的责任感,激起人们发自内心的感情波澜,而不只是一声悲天悯人的长 叹。艺术融铸入人们的思想感情之中,深刻地表现出中国农民的力量和希望。后在整个1980年代罗中立以农民为题,经过将近十年的酝 酿,跳脱对现实生存的批判,于1990年代初期,从乡土写实主义逐渐倾向于表现主义风格,从人物形象的逼真性转向对真实生活的内心 体验,之后更进一步强化人物特征与肢体,开始了变形风格,一以贯之对农村绘画主题关注,充分表现罗中立对于乡土的关爱之情与浓厚 的人文精神。他大部分关于大巴山系列的绘画作品皆刻意夸张、变形人物外貌形体。学习马列维奇在《伐木工》与《收割黑麦》,将其四 肢变形的手法,表现农民强壮的力量,赋予人物一种粗糙质朴的生命活力。村民稳健粗壮的下盘、黝黑的肌肤、粗糙放大比例的双手,强 化其身份象征的劳动性。“其作趋向变形、夸张,常常在最日常、最平凡、最不值得描绘的生活场景中,以敦实粗矮的人体来表现原初的 生命力。”罗中立以朴拙粗犷的手法,描绘村民由于长期劳动塑造的体型,试图在朴实的表现风格中挖掘原始美的本质。大巴山题材作品中的“过河”是罗中立频繁描写的重要主题,无论是单人战战兢兢穿过湍急的河流,或是两人相互扶持过河的情景, 都代表人类面对大自然挑战、克服困难的勇气,体现人与大自然间的抗衡关系。罗中立以渡河作为生活困境的一种象征,描写在农村中人 与人之间面对困难能够相互扶持的关系。渡河虽看似在农村中平凡的场景,却隐藏着对人性互动的描写。 在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罗中立以乡土写实主义风格创作出如《父亲》、《春蚕》等一系列经典作品,后他于1983年赴比利时 学习,在西方文化的冲击下,他开始重新反思西方艺术和中国传统艺术的本源,在创作中尝试摆脱写实主义的束缚,逐渐远离了以前的宏 大场面和深刻的社会思索,他的过河系列就是这个时期的代表作。罗中立非常善于捕捉农村生活中那些很普通的场景,例如赶场、过河、 晚归、拥抱,并以不加美化的笔描绘那些长年累月进行着繁重劳动的农民。他的画不以故事性取胜,也从不刻意去进行形式结构的探索, 而是去表现一种亲切而又陌生的趣味,每一个平凡的瞬间都在朴实稚拙中蕴含着优美的诗意和旺盛的生命力。罗氏以农村的日常生活入 画,这些最普通的生活片段却是一则打动城市人心灵的寓言故事。作品《过河系列之四》中的河流对罗中立来说有双重意义,人们能享受 河流的水源,又矛盾地面对大自然所带来的挑战。在滂沱大雨下,河水急涨至腰间,健硕的男生以肩膀背起身形娇小的女生,壮阔的臂膀 成了女生的保护屏障,小心翼翼地护送女生过河,同时带领身后的牛群过河,呈现一幕窝心、顺应自然的片刻。作品展现的关爱之情和人 文精神,隐藏艺术家对文明社会的提醒,唤醒当代人们一些随流而失的原始价值。在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罗中立以乡土写实主义风格创作出如《父亲》、《春蚕》等一系列经典作品,后他于1983年赴比利时学习, 在西方文化的冲击下,他开始重新反思西方艺术和中国传统艺术的本源,在创作中尝试摆脱写实主义的束缚,逐渐远离了以前的宏大场面 和深刻的社会思索。这一时期罗中立的艺术从写实主义走向一种粗野的原始表现主义风格。他的过河系列就是这个时期的代表作,这幅作 品中以一种夸张变形、轻松写意、充满谐趣的画风反映出他眼中大巴山农民的生活琐事。罗中立非常善于捕捉农村生活中那些很普通的场 景,例如赶场、过河、晚归、拥抱,并以不加美化的笔描绘那些长年累月进行着繁重劳动的农民。他的画不以故事性取胜,也从不刻意去 进行形式结构的探索,而是去表现一种亲切而又陌生的趣味,每一个平凡的瞬间都在朴实稚拙中蕴含着优美的诗意和旺盛的生命力。乡土 题材是罗中立一生的选择,他称:“坚持自己的根土,从这里才会有好收成。
---以下为第三方软件翻译,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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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竞投标的可通过物流或者本人自提,物流费由买家自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则之制定 本规则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它有 关法律、法规;同时参照了国际通行惯例。
第二条:规则名词之定义
本规则各条款中,下列词语的定义为:
(一)“本公司”系指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
(二)“竞买人”系指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 续,参加竞买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竞买人 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 格所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 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三)“买受人”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 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
(四)“委托人”系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 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 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五)“拍卖品”系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拍卖的物品,尤其
指任何图录内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六)“拍卖日”系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通告公布 的正式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 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七)“拍卖成交日“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 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 达成交易的日期;
(八)“落槌价”系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
的价格;
(九)“出售收益”系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 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 本公司的其它款项后的余额;
(十)“购买价款”系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 括落槌价、全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它各项费用以 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一)“各项费用“系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
拍卖品图录及其它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 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 的其它费用;
(十二)“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
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
(十三)“参考价“系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它介绍说明文字 之后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价,并非实际售价。
(十四)“本规则“系指本“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
第三条:规则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 和进行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委托 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它相关各方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瑕疵之担保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品质以及拍卖品所存在的瑕疵不 承担任何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应当亲自审看 拍卖品原物,并对自己所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 任。
第五条: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本公司担任委托人的代理 人,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 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委托人与该竞买人之间关于拍 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合法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 品的买受人。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与买受人各 自承担。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它
相关各方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对自己参加本公司 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 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
第六条: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
(一)委托人若为自然人,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 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
卖合同;
(二)委托人若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 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 委托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本规则之规定,构成本公司与委托人间所签订的委托拍卖 合同之相应条款。 委托人与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 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
品。
第七条:委托人之代理人 由委托人的代理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 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包括:
(一)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明;
(二)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须持有 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经合法程序做出的授权委托书。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文件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 查,但核查并非本公司的义务。本公司对上述文件所作的
核查或采取的任何其他作为或不作为均不会减轻或影响委 托人应承担的责任或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 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 权,拍卖标的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在拍卖标的上没
有设定任何担保,对该拍卖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 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权益等),亦不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如果其不是拍卖品的著作权人,其已经从著作权人
处取得必要的许可,以保证本公司制作拍卖品图录、图 示、影像制品、其他宣传品以及使用该等宣传品进行宣传 的行为不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等。 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 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责任由委托人承 担;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委托人应负责 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 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三)委托人并保证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 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 瞒或虚构之处;如果委托人明知拍卖品存在瑕疵而未向本公 司声明,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
第九条:保留价 除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外,所有拍卖品 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 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 意。拍卖标的流标之后,经委托方授权,本公司可以以 委托人授权的价格在该次拍卖会后出售拍卖品,委托 方须向拍卖方支付佣金和相关费用。在任何情况下,本 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 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的决定权
委托人认可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它载体对 任何拍卖品做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 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品展览及其它形式的拍卖品宣
传、推广活动中的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某拍卖品是否适合本公司拍卖;
(五)拍卖日期、拍卖地点、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
第十一条:未上拍拍卖品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 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 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本公司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本公司与委托 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 若拍卖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取走拍卖品,则本公司与委托人 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委 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 本公司有权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处置该拍卖品,处置 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由 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十二条: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 间中止或撤消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
(一)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二)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 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
(三)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 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
何条款;
(五)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第十三条:委托人撤回拍卖品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均可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 知,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若该拍卖品已列入 图录或其它宣传品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 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及其它各项费用。如图录或任 何其它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须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险金 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及其它各项费用。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 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 无关。
第十四条:保险与保管 自委托人与拍卖人订立本合同并将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 后至完成拍品结算或拍卖人规定取回标的截止日,拍卖 人对拍卖标的进行投保或代为保管。若拍卖标的属于拍 卖人投保范围内的物品,保险金额以保留价金额为准。 凡属因拍卖人投保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 的拍卖标的毁损、灭失,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处 理,拍卖人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获得保险赔偿后,将 保险赔款扣除拍卖人费用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委托人 在获得保险款项后无权向拍卖人另行索赔。保险费以实 际发生的金额由拍卖人向委托人收取。若拍卖标的属于 拍卖人无法投保范围内的物品,则由拍卖人负责保管, 保管期内,因拍卖人保管不善造成的拍卖标的(包括其 附属物)毁坏或消灭,由拍卖人以保留价为限进行赔 偿。保险费以保留价百分之一的金额由拍卖人向委托人 收取。
第十五条:竞投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
拍卖规则
托他人代为竞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 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六条: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 价之百分之十向其收取佣金,同时扣除其它各项费用。佣 金和其它各项费用可以从应付给委托人的款项中直接扣 除。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人同意本公 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酬金 及其它各项费用。
第十七条:未成交手续费 如果某拍卖品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而未能成交,则委托 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未拍出手续费及其它各项费用。 未拍出手续费的标准为该拍卖品保留价的百分之三。
第十八条: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 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35天后将出售 收益以人民币方式支付委托人。
第十九条: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 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收到买受人 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出售收益支 付委托人。
第二十条:税项 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本公司向委托人支付出售收益时 将代扣代缴相应的税收。
第二十一条: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 买价款,本公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第五十条之规定向 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酬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外,并有权根 据委托人的要求,由本公司代表委托人向买受人提起诉
讼,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包括但不限
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有权决定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 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搬移、贮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协助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 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四)采取其它必要措施,协助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 款项。
第二十三条:拍卖品未能成交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 日起一个月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由委托人 自负),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 费 用。超过上述期限,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出售 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并有权从 出售收益中扣除第一次拍卖中委托人应支付的未拍出手 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及再次拍卖该拍卖品的所有费用, 将余款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风险承担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上述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 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 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品,在退回过程中拍卖品发 生的风险及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委托人特别指
明并负担保险费外,本公司不负责为退回的拍卖品办理 搬运和运输中的保险。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五条:拍卖品图录 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本 公司制作拍卖品图录,以文字及/或图片的形式,对拍 卖品之状况进行简要陈述。拍卖品图录中的文字、参考 价,图片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 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及不构成本公司对拍 卖品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 担保。
第二十六条:图录、影像制品及宣传品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及/或其它 任何形式的图标,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 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本公司 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方式(包 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裁体等)所作的介绍及 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 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品质以及拍卖品所存在的瑕疵 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 行了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 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 日前,以鉴定或其它方式亲自审看拟竞投拍卖品之 原 物,自行判断该拍卖品是否与本公司拍卖品图录以及其 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所描述相符合,而不应依图 录及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描述做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填写 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在 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手续填写并签署登记 文件,领取竞投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竞投号 牌是竞买人和竞买权的标志,应妥善保管,丢失或擅自 转让竞投号牌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纳 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 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 购得拍卖品,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竞买成 功而成为买受人时,则保证金首先抵作买受人应向本公 司支付的酬金和其他费用,其余部分抵作落槌价款。若 有余额,则于竞买人领取拍卖品时,一并无息返还。
第三十条: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 活 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摄 像 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异常情况处理 在拍卖现场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做出紧急处 理。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协调解决。
第三十二条:以当事人身份竞投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 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
每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三十三条:委托竞投 通常情况下,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 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 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第三十四条:委托手续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 日前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 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同时 缴纳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取消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 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三十六条:委托竞投之免责 由于代理竞投是本公司为竞买人在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 现场参加竞投而提供的一项免费服务,因而本公司及其 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 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七条: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委托本公司竞 投同一拍卖品,且竞投成功,则最先将授权委托书发至 本公司的竞买人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
第三十八条:拍卖师的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 竞投。在出现争议时,有权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第三十九条: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为方便竞买人,本公司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 它形式的显示板,其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本公司对显示 板所示之数额、拍卖品编号、拍卖品图片或参考外汇金 额可能出现的误差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负任何 责任。
第四十条:拍卖成交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 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了 关于该拍卖品的买卖合同。本规则之规定,构成委托人 与买受人之间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之相应条款。
第四十一条:拍卖记录 本公司进行拍卖时,制作拍卖笔录,拍卖 笔 录由 拍 卖 师、记录人共同签名,作为拍卖品成交的依据。在本公 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 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买受人应当在成交记录 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酬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投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 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酬金,同时应 支付其它各项费用。买受人承认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
第四十三条: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 日内一次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 自负),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 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它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 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 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 受人所支付之该币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产生的所有银行 手续费、佣金或其它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
第四十六条:风险转移
竞投成功后,拍卖品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
(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品;
(二)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品的全部购买价款;
(三)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届满。
第四十七条:领取拍卖品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在支付完 全部购买价款后领取所购买的拍卖品。无论何种原因, 若买受人未能在此期限内领取拍卖品,则因逾期造成对 该拍卖品的搬运、储存及保险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 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品负全责,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 公司或其它代理人代为保存,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 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品毁损、灭失,不负任 何责任。
第四十八条: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或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 购买的拍卖品,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 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本 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垫、支 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负责任。 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 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 担责任。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买受人要求,提供代 为包装及处理的服务。
第四十九条:拍卖品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它法律、法规 规定,限制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本公司 将在拍卖品图录中或在拍卖会现场予以说明;允许带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买受人应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五十条: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时间足额付 款,本公司和委托人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后,若未按照规定时间缴付购买 价款,本公司所收取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买受人 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二)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后,如买受人 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委托人则有权自拍卖成交日后 第八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 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本公司则有权自 拍卖成交日后第八日起就买受人未支付的酬金和费用部 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酬
金和费用之日止,并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由本公司
代表委托人向买受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
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三)留置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
卖品,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 它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
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 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
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 追索;
(四)拍卖成交日起六十日后(含六十日),如买受人 仍未支付完全部购买价款的,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 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撤消交易、终止合 同。本公司将在做出同意委托人撤消和终止的决定之日 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相应的通知。在此情 形 下,委托人有权向买受人收取落槌价百分之三十的违约 金,本公司有权向买受人追偿酬金和费用部分,并有权 收取酬金和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 如委托人撤消交易和终止合同的通知送达本公司前,买 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 手续的,委托人的通知应视为自动废止;
(五)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它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 任何其它拍卖品的交易,委托人和本公司并保留追索因 撤销该笔交易所蒙受损失的权利;
(六)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 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原买受人除应 当 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酬金 / 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它方式 出 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 出 售该拍卖品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 人 应当补足差额。
第五十一条:延期领取拍卖品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 得的拍卖品,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将该拍卖品储存在本公司或其它地方,由此发生的 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支付全 部购买价款和酬金、费用后,方可领取拍卖品(包装及 搬运费用由买受人自负);
(二)若买受人延迟领取该拍卖品超过三十日时,本公 司有权视具体情况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该拍卖 品,以处分所得抵偿本公司垫付的保管费、保险费、搬 运费等。
第四章 其他
第五十二条: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 买 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但委托人、 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为向对方主张权利而要求本公司 披露对方的信息时,本公司可披露有关信息,而不受本 条规定的约束。
第五十三条: 鉴定权 如果本公司认为需要,可以对拍卖品进行鉴定。鉴定结 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品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 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五十四条:著作权 本公司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 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 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 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五十五条: 免除责任 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 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告知 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 所提及之通知,谨指以信函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 通
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部 门,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 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 真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五十七条: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认定为无效、 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它条款或部分仍然有 效,相关各方必须遵守、执行。
第五十八条:争议解决 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及本公司相互之 间 发生 的 争 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同意提 交本公司住所地相应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和裁决,有关 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五十九条:使用文字 本规则以中文写就,英文文本仅供参考。中文文本如与 英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条: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2011年5月16日起施行。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 可依其判断不时修改本规则,但每一具体拍卖、拍卖成交 及其履行等事宜仅应适用拍卖之时施行的拍卖规则。
第六十一条: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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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信息
拍品估价:1,800,000 - 2,800,000 人民币
起拍价格:1,700,000 人民币
买家佣金:
15.00%
拍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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