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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115
明永乐紫金釉束口罐
Lot 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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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北京时间
2021年12月01日 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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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尺寸:高14.5cm
类别:明代单色釉瓷器
其它描述:酱釉是一种以铁为呈色剂的高温色釉,又被称为“柿色釉”、“紫金釉”,釉料中含氧化铁和氧化亚铁的总量较高。此罐形制大方,通体素面无工,只用线条勾勒出大方的器型,釉面肥厚,气韵沈静安然,为永乐酱釉之范本。景德镇近年出土的永乐宣德官窑里就有酱釉,然酱釉鲜见于世,露面即为藏家争相购买。
明早期御窑紫金釉器罐小考
文/刘子昂
此罐直口短颈,丰肩,下腹渐敛,圈足,足部露胎。通体施紫金釉,胎质坚致细腻,釉色柔润,尽现早期御瓷柔美之风姿。本品器型端庄饱满,明净素雅,精致内敛,疏为少见。
紫金釉又称“酱色釉”、“柿色釉”,是一种以铁为着色剂的高温釉,釉料中氧化铁和氧化亚铁的总量较高,可达5%以上。酱釉的出现始创于北宋的北方窑口,如定窑、耀州窑等窑场中均有烧造,以定窑酱釉最著名。明曹昭《格古要论》中“有紫定色紫,有黑定色黑如漆,土具白,其价高于白定”的论述。所谓紫定并非紫色,其釉呈棕红色,实际上与今天芝麻酱色调相近的釉。如图1为日本东京国立博物馆藏定窑紫金釉描金牡丹纹碗,其釉色与明时代酱色釉釉色相近,但两者分别为不同窑口不同时代烧造。
作为宋代五大名窑之一的定窑,曾一度为官府烧制宫廷用瓷,以其优美的造型,精湛的艺术魅力着称于世,令后人仰慕。而景德镇仿制酱釉瓷始于明初。
明·曹昭《格古要论》卷七《古饶器》条载:“有青黑色戗金者多是酒壶、酒盏,甚可爱”。目前所见洪武官窑褐色釉瓷有明御窑厂遗址出土褐釉小盘、褐釉梅瓶的残足、褐釉瓷瓦、褐釉底白釉如意纹建筑饰件等,从以上出土资料来看,明洪武官窑褐釉瓷的烧造一直没有间断,清·蓝浦《景德镇陶录》也有记载:“洪武土骨细腻,体薄,有青黑二色,以纯素为佳……若颜色器中,惟青黑戗金壶琖甚好”。
洪武官窑烧造的黑褐釉瓷器品种比较丰富,应用广泛(如建筑构件),其黑褐釉瓷的工艺技术为永乐、宣德官窑黑釉瓷器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明御窑厂遗址出土永乐官窑黑釉四方盖盒、黑釉双耳炉、黑釉刻花鼎式双耳三足炉(图2)、黑釉靶盏、宣德黑釉碗(图3),根据实物观察,永、宣烧造的黑釉瓷器胎釉有洪武的特点,但器型比洪武丰富,质地也较佳。可对比一例北京城市遗址出土的明早期景德镇窑仿酱釉色大碗瓷器标本(如图4),其与景德镇御窑遗址生产大宗产品胎釉特征类似,同为铁釉高温烧成,但因其温度变化原因,从而发色部分带有较深色玻璃质感。
又一例,1964年春,南京博物院于明故宫玉带河遗址中,发现大量明代瓷片。其中酱色釉碗、外酱釉里蓝釉暗花云龙碗,正式揭示了明初烧制此类产品的奥秘;而在美国堪萨斯城阿脱肯艺术博物馆、英国不列颠博物馆收藏的外酱釉里蓝釉高足碗,从工艺到纹饰与南京博物院收藏的云龙碗几乎完全相同,从而印证了洪武官窑酱釉器物的客观存在。与此同时,出土于北京丰台区,现收藏在北京首都博物馆的酱釉梨形执壶(如图5),此壶直口垂腹,高圈足,足内有2层台,弯流,曲柄,柄上附小圆系,半圆形盖。壶颈较元代稍短,比永乐时略长。胎质细而洁白。其表有旋坯痕,釉层较薄,呈酱褐色。也是与此罐类型一致,为洪武时期酱釉的典型器物。
明洪武酱釉瓷器的烧造较为少见,其较明显地反映出明代早期官窑制度及其御瓷风格,具有典型的时代特征,实际上,洪武时期耗制酱釉瓷可能源于一段典故。
明太祖朱元璋早年出家,那时禅师穿着褐色的袈裟,俗称“老僧衣”。朱元璋首先在寺庙里度过了两年,后因当地灾荒不断,寺庙难以维持,17岁的朱元璋被迫离开寺院,开始了托钵流浪的生活。他身披袈裟一路化缘,历时三年,走遍了淮西名都大邑,不仅开阔了眼界,对社会也有了更丰富而深刻的认知。这段浪迹天涯的云游经历,对朱元璋的一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由于朱元璋对“僧衣”(图6)之颜色情有独钟,因此,明代朝廷不仅制定了褐红色的官服,洪武年间的官窑瓷器中也出现了酱釉器物,以及当时流行的红褐色漆器,这些均深得朱元璋喜爱。虽典故不可考证僧衣与酱釉瓷重新烧造之间的必然联系,但今人也可借此类型器物遥想当年洪武帝之“僧衣”情怀。
参阅资料:
1香港冯平山博物馆《景德镇出土陶瓷》,1992年版,179-183。
2《景德镇出土明初官窑瓷器》台湾鸿禧美术馆,1996年版。
3赵月汀主编《皇帝的瓷器》永乐卷,中国出版集团,2010年版10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景德镇市陶瓷考古研究所《景德镇出土明代御窑瓷器》。
4《谈景德镇出土明官窑单色釉瓷》江建新。
5《景德镇出土明宣德官窑瓷器》台湾鸿禧美术馆,1998年版,图112-2。
6清·篮浦《景德镇陶录》卷五·景德镇历代窑考,《中国陶瓷名著汇编》中国书店,1991年版,页四。
---以下为第三方软件翻译,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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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则制定
本公司业务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通
行惯例制订。竞买人、委托人须仔细阅读本规则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本
规则以外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项,本公司享有解释权和处理权。
第二条 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 “本公司”指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二) “本公司住所地”指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号(国营第七九七厂)1-12幢一层102
号;
(三) “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
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四)“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买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
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
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五)“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六)“拍卖标的”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委托本公司进行拍卖的物品;
(七)“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
(八)“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
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标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九)“落槌价”指拍卖师对竞买人最高应价以落槌或其他方式表示的承诺;
(十)“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税
费、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项後的余额;
(十一)“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标的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佣金、以及应
由买受人支付的其它各项费用的总和;
(十二)“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保险、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及其它形式的宣传
品、包装、运输、存储、保管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
收取的其它费用;
(十三)“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售
价;
(十四)“参考价”指在拍卖标的图录或其它介绍说明文字之後标明的拍卖标的估计售
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五)“保管费”指委托人、买受人按本规则规定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保管费用,现行收费
标准为每日按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约定保险金额)的万分之三收取。
第三条 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
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该竞买人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
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
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 瑕疵担保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及品质,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
买人应在本公司预展时亲自去审查拍卖标的原物,并对自己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
律责任。
第二章 关於竞买人和买受人的条款
第五条 拍卖标的图录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於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本公司均将制作拍
卖标的图录,对拍卖标的之状况以文字及/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标的图录中的文
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於拍卖
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
保。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标的在图录及/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图标、影像制
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状态说
明、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络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
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
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第六条 竞买人之审查义务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及品质,对拍卖标的不承担任何形式的瑕疵
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
买某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它方式亲自审查拟竞买拍卖标的之
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及品质,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卖标的图录、状态说明
以及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七条 竞买号牌
竞买号牌是竞买人参与现场竞价的唯一凭证。竞买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竞买号牌出借
他人使用。一旦丢失,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办理挂失手续。
无论是否接受竞买人的委托,凡持竞买号牌者在拍卖活动中所实施的竞买行为均视为竞
买号牌登记人本人所为,竞买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
已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在本公司办理了该竞买号牌的挂失手续,并由拍卖师现场宣
布该竞买号牌作废。
第八条 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买号牌前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的数额
由本公司与竞买人书面确定。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标的的,则该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後
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成为买受人的,则该保证金自动转变为支
付拍卖标的购买价款的定金。
第九条 以当事人身份竞买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
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十条 委托竞投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
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於拍卖日前三日)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
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签订委托竞投协议,并将竞投拍卖品估价的百分之三十款
项汇至本公司,其余款项在竞投成功後七日内付清。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於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
公司。
第十一条 委托竞投之免责
鉴於委托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
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标的出价且最终拍
卖标的以该价格落槌成交,则最先将委托竞投授权书送达本公司者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
第十三条 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於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它形式的显示板,所示内容仅
供参考。无论影像投射或其它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标的编号、拍卖标的图
片或参考外汇金额等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担
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拍卖师权利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在竞买人出现争议时,有权将拍卖标的重
新拍卖。
第十五条 拍卖成交
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该竞买人竞买成功,即
表明该竞买人成为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十六条 佣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买成功後,即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於落槌价
百分之十五的佣金,同时应支付其它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三十四
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
第十七条 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後,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向本公司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标的。
若涉及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等,买受人需一并支付。
第十八条 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它货币支
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於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
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人
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它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九条 风险转移
竞买成功後,拍卖标的的风险於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後(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即由买
受人自行承担:
(一) 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的;或
(二) 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标的的全部购买价款;或
(三) 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届满。
第二十条 领取拍卖标的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前往本公司住所地或本公司指定之其它地点领取所购
买的拍卖标的。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领取拍卖标的,则逾期後对该拍
卖标的的相关保管、搬运、保险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标
的承担全部责任。即使该拍卖标的仍由本公司或其它代理人代为保管,本公司及其工
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标的,仅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
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若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
行承担。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垫、支架、
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承担责任。此外,对於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
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未付款之处理办法
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按时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
措施:
(一) 拍卖成交後,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竞买保证金(定金)不
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买受人以同一竞买号牌同时拍得多件
拍品的,拍卖成交後,若买受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标的购买价款,则全部竞
买保证金(定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 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
後第八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日千分之五收取滞纳金,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
日止;
(三) 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於没收
竞买保证金(定金)、滞纳金等;
(四) 留置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标的,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
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它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
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付款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
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五) 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依据《拍卖法》及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
出售该拍卖标的。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及
其它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
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所得的价款低於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六)无论因何种原因由本公司占有的该买家的任何财产均行使留置权,直至买受人足
额支付购买价款。
第二十三条 延期领取拍卖标的之处理办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规定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标的,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
种或多种措施:
拍卖规则
(一) 将该拍卖标的储存在本公司或其它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於自拍
卖成交日起的第八日起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计收保管费等)及/或风险均由
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及前述保管费後,方可领取拍卖标的;
(二) 买受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领取相关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届满後所发生
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买受人自成交日起的九十日内仍未领取拍卖标的
的,则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它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
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和费用後,若有余款,则由买受人自行取回,
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三章 关於委托人的条款
第二十四条 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应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书》。委托人委托代理人
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代理人应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书》。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进行展览、展示、制
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宣传品。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 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享有处分权,对该拍卖标的的拍卖不会侵害任
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
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 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
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
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於
宣传费、拍卖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损失)。
第二十六条 保留价
凡本公司拍卖标的未标明或未说明无保留价的,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
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标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
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权利
(一) 拍卖标的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後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标
的的展览/展示方式;拍卖标的在展览/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二) 本公司对某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即最终是否上拍),以及拍卖地点、拍
卖场次、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第二十八条 未上拍的处理办法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书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後,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
司认为某拍卖标的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
拍卖书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回拍卖标的
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书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
卖合书解除後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书解除後第
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逾期超过六十
日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它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标
的,且有权从中扣除卖家应支付的佣金及其它费用,若有余款,则由买受人自行取
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二十九条 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决定中止任何拍卖标的的
拍卖活动:
(一) 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的;
(二) 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异议所依据的
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书面表示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後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
部法律责任的;
(三) 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的;
(四)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的;
(五) 存在任何其它合理原因的。
第三十条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後,可撤回其拍卖标的。
但撤回拍卖标的时,则应支付相当於该拍卖标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并支付其
它各项费用。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在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若
在该期限内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後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
(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逾期超过六十日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
其它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且有权从中扣除卖家应支付的
佣金及其它费用,若有余款,则由买受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三十一条 保险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
司後,所有拍卖标的将自动受保於本公司投保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
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於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及在保险事故
发生後向保险公司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
卖标的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於该保险金额之款项。委托人按下列标准向本公司
支付保险费:
(一)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支付相当於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二) 拍卖标的成交的,支付相当於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不投保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标的,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委
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
(一)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
(二) 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损毁、灭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
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三)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标的的任何承保人。
第三十三条 竞买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若违反本条规
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拍卖法》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
部损失。
第三十四条 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同意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
除其它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按落槌价百分之
十五收取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如拍卖品系文物,应按中国政府文物部门的标准加收火
漆鉴定费。
第三十五条 未成交手续费
如拍卖标的的竞买价低於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
留价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它各项费用。
第三十六条 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
日起三十五天後以人民币的货币形式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三十七条 延期付款
如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
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三十八条 税项
如委托人所得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纳税,则由拍卖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相
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代扣委托人应缴纳之税费,并在缴纳完成後将纳税凭证交付给委托人。
第三十九条 拍卖标的未能成交
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
(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它各项费用。本公司
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书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
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书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
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後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
卖合同解除後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
逾期超过六十日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它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
售该拍卖标的,且有权从中扣除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及其它费用,若有余款,则由委托
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四十条 延期取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後所发生之一切风险
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因拍卖标的未上拍、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拍卖标的未能成
交、委托人撤销拍卖交易等情形导致委托人应按本规则规定取回拍卖标的,委托人却
延期未取回的,则本公司有权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届满後,以公开拍卖或其它本公司认
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
(包括但不限於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等)後,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
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四章 其它
第四十一条 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四十二条 鉴定权
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
的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书。
第四十三条 著作权
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
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
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四十四条 免除责任
本公司作为拍卖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向守约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
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以竞买登记文件、委托拍卖合
同或其它本公司认可的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
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信函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
司将通知交付邮递单位,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
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四十六条 争议解决
凡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应向本
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七条 语言文本
本规则以中文为标准文本,英文文本为参考文本。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
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十八条 规则版权所有
本规则由本公司依法制订和修改,相应版权归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许可,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利用本规则获取商业利益。本规则的修改权属於本公
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本规则依法进行修改,并且本规则自修改之日起自
动适用修改後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
示,请相关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本规则於2010年7月1日起试
行。
第四十九条 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於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保证金可通过银联、支付宝、微信等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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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信息
拍品估价:30,000 - 50,000 人民币
起拍价格:30,000 人民币
买家佣金:
15.00%
拍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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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春秀路12号
邮编:
1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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