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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0813
吕留良 吴之振 黄宗羲 《种菜诗唱和诗册》系列作品
Lot 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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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北京时间
2021年06月05日 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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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作者 吕留良 吴之振 黄宗羲
尺寸 尺寸不一
创作年代 暂无
本标的的详细内容请参阅单行册,有以下14种作品组成
1.吴之振、黄宗羲、吕留良等二十九人《种菜诗唱和诗册》
2.陈廷敬、王士禛、梁清标等二十八人《赠行诗册》
3.禹之鼎?《橙斋先生像》
4.吴之振?行书临颜真卿《争座位帖》
5.吴之振?行书范成大《四时田园杂兴六十首》
6.吴之振?行书临王羲之《兰亭序并跋》
7.吴之振?行书节选《雪堂行拾遗录》《大慧普觉禅师宗门武库》二则
8.吴之振?行书节选杨慎《升盦诗话》
9.吴之振?行书《南村辍耕录》《次韻田国博部夫南京见寄二绝》《文士润笔》
10.吴之振?行书《後赤壁赋》
11.吴之振?行书《后饮酒五首》册
12.吴兰成?行书《唐宋诗钞》
13.吴?滔?山水对屏
14.吴昌硕等为吴氏后人制印十九方(其中“履仁”“吴芝芳”“洲钱千年吴氏珍藏”三枚为田黄。)
813-1
吴之振、黄宗羲、吕留良等二十九人《种菜诗唱和诗册》
纸本册页(27开)
著录:
1.吴之振《种菜二首》《自和种菜二首》见于
1)《黄叶村庄诗集》卷三,康熙三十五年刻本;
2)《黄叶村庄诗集》卷三,清光绪四年吴康寿刻本。
3)《石门县志》卷十一,道光元年刻本。
4)《右台仙馆笔记·卷十六》P403,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
5)《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237》P703,齐鲁书社,1997年。
6)《清代学者像传·第一集》P62,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
7)《吴之振诗选》P96、98,桐乡市政协文教卫体与文史资料委员会编,2007年。
8)《梧桐树下的辉煌——桐乡历史人物杂记》P115,宁波出版社,2011年。
2.吕留良《和种菜诗》见于
1)《吕留良诗·零星稿》,御儿吕氏抄本。
2)《吕晚村诗集》,民国石印本。
3)《吕留良诗选》P177,浙江古籍出版社,1991年。
4)《吕留良诗文选》P152,浙江古籍出版社,2009年。
5)《吕留良诗文集》上册P412,浙江古籍出版社,2011年。
3.黄宗羲《和种菜诗》见于
1)《南雷诗补遗》,《黄宗羲全集》第十一册P387,浙江古籍出版社,1993年。
2)《黄宗羲著作汇考》P191,台湾学生书局,1990年。
4.曾灿《和吴孟举种菜诗》见于《六松堂集》卷九,《豫章丛书》集部十,江西教育出版社,2007年。
5.汪琬《次韵石门吴孟举种菜四首》《再赋种菜赠吴孟举》见于
1)《尧峰文钞》卷四十七、卷四十二,《四库全书》本。
2)《汪琬全集笺校》P383-385,人民文学出版社,2010年。
6.尤侗《和吴孟举种菜诗二首》见于《看云草堂集》卷七,清康熙刻本。
7.郑梁《题吴孟举种菜诗册次韵》见于《五丁诗稿》卷三,清康熙刻本。
8.劳乃宣《题吴孟举先生黄叶村庄种菜图》见于《桐乡劳先生遗稿》卷七,民国十六年刻本。
9.《清代文化与浙派诗》P110,东方出版社,1997年。
10.《天盖遗民——吕留良传》P202-203,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
26×37cm×27 约0.9平尺(每幅)
813-2
陈廷敬、王士禛、梁清标等二十八人《赠行诗册》
绫本册页(28开)?1671-1672年作
著录:
1.陈廷敬《送吴孟举还语溪》《午亭文编》卷四,《四库全书》本。
2.陈祚明《赠吴孟举》《稽留山人集》第十九卷,《四库全书》本。
《洲泉镇志》P665,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
3.严我斯《送吴孟举》《尺五堂诗删初刻》卷之四,清康熙二十七年刻本。
《洲泉镇志》P665,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
4.徐乾学《送吴孟举》《憺园文集》卷五,清康熙刻冠山堂印本。
?5.二十八人诗皆见於《黄叶村庄诗集》卷首,光绪四年。
31.5×26cm×28?约0.7平尺(每幅)
813-3
禹之鼎(1647-1716)?橙斋先生像
纸本手卷
款识:橙斋先生命禹之鼎写。
钤印:禹之鼎、慎斋
鉴藏印:兰成珍藏
题签:黄叶老人□。戊寅二月,庸斋杨岘。钤印:岘
题跋:
1.语溪遗老凋亡尽,酒醆诗筒竟寂寥。欲觅嵇生旧锻处,树头黄叶晚萧萧。戊戌长至前二日,鸳湖怀渊中题於燕山旅舍。 钤印:怀渊中印、容江、花鹿书屋、风流自赏
2.黄叶邨中一叶身,诗瓢零落旧山人。世间几许清闲地,何事扁舟寄水滨。己亥正月三日,题孟举先生遗照。秋泉居士汪士鋐。 钤印:士鋐、秋泉
3.平生少壮兼三好,老去惟余一卷书。指与须眉人尽识,风流终是建安初。五湖吟兴许谁同,人说些些似外翁(用微之语)。惆怅多才刘孝绰,扁舟今不共王融。融爱孝绰之才,每与共载,时因全之孝廉属题此册故云。己亥中元后一日,展橙斋先生贻照,感题二断句。大兴袁桥。 钤印:袁桥之印、字天石号大川、花角楼
4.寻阳搂头望走时,读书前辈亦吾师。披图倚櫂菰芦里,想见昂藏野鹤姿。讲学论文萃友朋,诗坛分坫别淄渑。不惊燕雀他年事,岂为葵丘会振矜。敬题橙斋先生遗照,陈訏。 钤印:訏记、第五、有九思斋
5.溪边黄叶村,黄叶秋萧索。只为有诗人,至今犹不落。秋林夹两岸,小艇坐山人,一片清溪水,看来似渭滨。戊戌奉题,黄叶先生遗照,武塘孙丰。 钤印:丰、水东、宝墨
6.从来佳地以人存,海内争传黄叶村。任尔西风吹不落,语儿溪上伴诗魂。科头默坐意欣欣,家有传经世有文。一叶扁舟何處去,为寻诗伴破溪云。不施篙橹不扬帆,小艇随波听自然。问字客来无处觅,因风吹向密芦边。南池胡琏。 钤印:臣胡琏印、子师、竹隐
7.寒江一色漾扁舟,半入菰芦半岸头。人去不寻高士传,空余黄叶向溪流。结庐共续十年书,阐宋追唐思有余。前哲风流人不见,语儿溪上独吟初。稼东冯如轼。 钤印:如轼、稼东
8.戊寅秋八月,秀水后学沈卫拜观於沪西寓楼,时年七十有七。 钤印:兼巢、曾到蓬山重游芹泮
著录:
1.《橙斋先生像》见于《黄叶村庄诗集》卷首,光绪四年。
2.陈訏诗见于《黄叶村庄诗集》卷首,光绪四年;《时用集》己亥年诗。
?注:
1.吴之振上款。
2.杨岘题签条。
3.怀渊中、汪士鋐、袁桥、陈訏、孙丰、胡琏、冯如轼、沈卫题跋。
1)怀渊中,浙江嘉兴人,康熙五十四年乙未科第二甲第十二名进士。
2)汪士鋐(1658-1723),字文升,号退谷,又号秋泉,江苏长洲,人。康熙三十六年会元,授翰林院修撰,修纂《佩文韻府》、《全唐诗》、《渊鉴类函》等书。官至中允,书法与姜宸英并称“姜汪”,与笪重光、姜宸英、何焯并称“康熙四大家”,名公卿碑版多出其手。著《瘗鹤铭考》、《秋泉居士集》、《全秦艺文志》。
3)陈訏(1650—1722),字言扬,浙江海宁人。贡生,为淳安县教谕。康熙六十一年,完成《句股引蒙》五卷。后来又写《句股述》二卷,黄宗羲在序中大加赞扬。所撰《勾股引蒙》主论四则运算,开平方,开立方,句股算术与平面三角法。另有《时用集》。冯汝轼,江南吴县人,康熙五十一年壬辰科第二甲第十四名进士。
本幅:21×32.5cm?约0.6平尺
题跋:27×184cm?约4.5平尺
813-4
吴之振(1640-1717)?行书临颜真卿《争座位帖》
纸本册页(50开)
款识:董容台摹争座位帖,元系米海岳旧本,容台亦云中多讹字,展转数番亦不可问矣。橙斋识。
钤印:吴之振印、孟举、黄叶村庄、小蓬莱
鉴藏印:州钱吴氏珍藏
题跋:详见本标的单性本。
备注:蔡人龙、蔡书升、张大宗、劳喦伦、何堂、夏熙泽、胡直方、孔传忠、许惟枚、许玉猷等三十五人题跋。
本幅:25×30cm×16?约0.7平尺(每幅)
题跋:30×37cm×34?约1.0平尺(每幅)
813-5
吴之振(1640-1717)?行书范成大《四时田园杂兴六十首》
纸本册页(47开)?1703年
款识:
一、夜坐寂寥,录石湖《田园杂兴》付宝芝学诗,字之工拙不必论也。
二、纸有黑白之殊,字有行草之异,观其草率如此,则黄叶老人巨细荒唐可知,不但他人见之大笑,老人亦啧败满案也。又识。
钤印:之振、千年吴、孟举、橙斋孟举、补衲葊主(二次)。
藏印:汉庭尉吴公后裔、紫薇郎、州钱千年吴氏珍藏
?注:
1.吴之振三子吴宝芝上款。
2.本画经吴宝芝、吴震方、陈世修、陈元龙题跋。
1)天岳本画,清初临济宗僧。浙江天童寺高僧木陈道忞的嗣法者,道忞殁后任天童寺住持。
2)吴宝芝,字瑞草,号过庭,吴之振三子。任直隶祁州知州,著有《小斜川诗集》、《小蓬莱诗集》、《花木鸟兽集类》、《重订月泉吟社》。
3)陈世修(1678—1758后),海昌举人,瑞安教谕,吴之振外孙。《清异录》有康熙刻二卷本,卷首为陈世修撰序,序末署:“古盐官陈世修勉之氏追凉潄六阁下漫识”。《表异录》另有陈世修康熙戊子冬所作序。著有《因树楼诗集》。
4)陈元龙(1652-1736),字广陵,号乾斋,浙江海宁人。康熙二十四年一甲二名进士,授编修,直南书房。官文渊阁大学士,著《爱日堂集》。
23.5×29cm×47?约0.6平尺(每幅)
813-6
吴之振(1640-1717)?行书临王羲之《兰亭序并跋》
纸本册页(6开)?1704年作
款识:
一、甲申孟冬,临于小蓬莱之西轩。
二、昔人得古刻数行,专心而学之便可名世,况兰亭是右军得意书学之不已,何患不过人耶。庚寅立秋日录。
三、东坡诗云:天下几人学杜甫,谁得其皮与其骨,学兰亭者亦然。黄太史亦云:世人但学兰亭面,欲换凡骨无金丹。此意非学书者不知也。后半月复书此。
钤印:吴之振印(二次)、孟举(二次)、小蓬莱、补衲葊主、延陵季季
鉴藏印:州钱千年吴氏珍藏、德居旧庐、石门吴康寿之印、绍德堂章
题签:黄叶老人临稧帖。
题跋:兰亭帖自定武石刻既亡。在人间者有数。有日减无日增。故博古之士以为至宝。然极难辨。又有未损五字者。五字未损。其本尤难得。此盖已损者。独孤长老送余北行。携以自随。至南浔北。出以见示。因从独孤乞得。携入都。他日来归。与独孤结一重翰墨缘也。至大三年九月五日。孟頫跋於舟。独孤名淳朋。天台人。闻吴中北禅主僧名正吾,号东屏,有定武兰亭,是其师晦巖照法师所藏,从借观不可。一旦得此,喜不自胜,独孤之与东屏贤,不肖何如也。廿三日将过吕梁泊舟题。癸巳夏四月录,文安后学李如桂。 钤印:李如桂印、讷庵、味梦轩
?注:李如桂题跋。
25×28cm×6?约0.6平尺(每幅)
813-7
吴之振(1640-1717)行书节选《雪堂行拾遗录》《大慧普觉禅师宗门武库》二则
纸本册页(5开)?1704年作
款识:
一、上二则皆方外事,然其忍耐作用,处於吾儒大有益,故录之。之振。
二、甲申十月十二日前三日立冬初九日,大雷电玉溪镇东高桥龙见天气大热。
钤印:孟举、吴之振印、黄叶老人
鉴藏印:州钱千年吴氏珍藏、世孙永保勿晋、锡爵珍藏、乐农(八次)
22.5×28cm×5?约0.6平尺(每幅)
813-8
吴之振(1640-1717)行书节选杨慎《升盦诗话》
纸本册页(4开)?1706年作
款识:老景衰颓书此消闲,黄叶老人时年六十有七。
钤印:吴之振、字孟举
26.5×31cm×4?约0.7平尺(每幅)
813-9
吴之振(1640-1717)行书《南村辍耕录》《次韵田国博部夫南京见寄二绝》《文士润笔》
纸本册页(13开)?1704年、1707年作
款识:
一、次韵田国博部夫南京见寄二绝。 钤印:振之私印、孟举、黄叶村庄、小蓬莱
二、今之润笔者更菲薄可笑,偶录此则供今之作碑诸者一笑。甲申十月五日灯下书。 钤印:吴之振印、孟举、黄叶村庄
三、徽之诗不多见,系宋末元初之人,丁亥仲冬录。余年已六十有八,去七十止两年耳,悠游之趣,杳不可得,然闭户静坐,即经史书画,亦属多事。园翁溪友见,之便是纷纭不审,坡公以余言为何如耳。丁亥冬初九日,黄叶老人书。 钤印:孟举(二次)、吴之振印(二次)、竹州竹庐
鉴藏印:延陵氏幼字吉人印、锡爵珍藏、州泉吴藏、汉廷尉吴公后裔、存忠孝心
25.5×30cm×13?约0.7平尺(每幅)
813-10
吴之振(1640-1717)行书《後赤壁赋》
纸本手卷?1708年作
款识:十余年前曾书赤壁赋数卷,为友人取去,无一存者。今书前后二卷授勉之外孙,腕力衰弱,前后相去不知何如。数年余尚能近笔墨再书别种授之,勉之必欢喜,无罿也。戊子五月十一日,黄叶老人识。时年六十有九。
钤印:吴之振印、孟举、小蓬莱、黄叶村庄
鉴藏印:州钱吴氏珍藏、□海、陈世修印、勉之、东城抱春岑、勉之在青阳、陈勉之珍藏清玩(二次)、世修(二次)
题签:黄叶老人遗墨《后赤壁赋》。戊寅春仲,杨岘题。钤印:岘
题跋:戊寅八月,秀水后学沈卫拜观於沪西采寿里寓楼时年七十有七。钤印:兼巢、曾到蓬山重游芹泮
?注:
1.陈世修上款并旧藏。
2.杨岘题签条。
3.沈卫题跋。
本幅:29×553cm?约14.4平尺
题跋:33×10cm?约0.1平尺
813-11
吴之振(1640-1717)行书《后饮酒五首》册
纸本册页(9开)?1711年作
款?识:辛卯春日,录于晚宜轩。
钤?印:吴之振印、孟举、黄叶村庄
鉴藏印:州钱千年吴氏珍藏、世孙永保勿晋(二次)、锡爵珍藏、乐农(十七次)、守祖宗法存忠孝心
题?签:黄叶老人遗墨。
24.5×30cm×9?约0.7平尺(每幅)
813-12
吴兰成?行书《唐宋诗钞》
纸本册页(12开)?1754年
款识:余少不学书,老大随意涂抹,不知合法与否,只是率性而行。或有以余书为家学渊源,尺幅长笺索书者,殆无虚日,是真耳食者矣。乾隆甲戌蚤春,士奇三侄亦以素册来乞余字。时值修葺村庄数尾量椽,刻无宁晷。每夜膳后,篝灯作一二叶,十余日始竟笔致不一,间有佳字,然非全璧未足观也,书完记此。补衲庵行者兰成书。
钤印:兰成、恒斋
引首:随意挥洒。钤印:守愚圣所藏
题跋:戊寅八月,秀水后学沈卫拜观,时年七十有七。钤印:兼巢
?注:
1.沈卫题跋。
2.吴兰成(1704-1768),字湘佩,号恒斋,桐乡洲泉人。吴之振孙子,任江西庐陵知县,乾隆甲戌年重修黄叶村庄。
28.5×42cm×12?约1.2平尺(每幅)?
813-13
吴滔(1840-1895)
山水对屏
纸本立轴
款识:
一、空江片帆远,落日乱鸦飞。舫仙先生大人教正,庚寅十二月吴滔作于来鹭草堂。
二、平桥几日添梅雨,拍案多时蘸柳烟。伯滔吴滔画。
钤印:石门吴滔、伯滔、吴伯滔
题跋:
一、芷芳三弟与征均居吴下,丁丑事变各仓皇出走。征所携先处士画册尽毁於兵燹,其不及携出者尚无恙,而芷弟适得其反。己卯夏鴒集沪上,出此见示,谓幅式相同者,尚有一帧在,盖四幅仅得其二矣。恭读之余,不胜今昔之感,因书数语归之。己卯夏五谨识於四明村,吴征。钤印:抱鋗居士
二、此先处士壮岁所制,丁丑劫后,芷芳三弟出以见示。谓自吴中辗转携沪,始得保存。其珍获之功岂浅鲜哉。因记岁月,以志庆幸。己卯夏,吴征谨书。钤印:吴征之印、抱鋗居士
?注:
1.吴待秋题跋。
2.吴滔字伯滔,为吴之振第八世嫡孙。为吴待秋之父。
3.吴芷舫上款,吴之振第九世嫡孙,《种菜诗》《赠行诗》皆为其所藏。
173×46cm×2?约7.2平尺(每幅)
813-14
吴昌硕等为吴氏后人制印十九方
吴氏家族用印:
1.闲鸥野鹤
2.汉廷尉吴公后裔
3.洲钱千年吴氏珍藏(田黄)
4.语溪吴氏
5.晚宜轩(边款:汉印免作“免”分从之,己酉(1909年)九月,仓石。)
6.汉廷尉吴公后裔(边款:癸未(1913)七月,安吉吴俊刻于削觚庐。)
7.州钱吴氏珍藏(朱文,边款:芗岩宗兄正篆。壬辰(1892)处暑节,昌硕。)
8.州钱吴氏珍藏(白文,边款:辛巳二月朔日客申江作,震志。)
9.吴景行(边款:庚辰夏月,虞山子鹤刻。)
吴炳元用印:
10.芗砚一号香严
11.芗研翰墨
12.石门吴炳元印
吴芷芳用印:
13.吴芷芳印
14.吴芷芳(边款:芷芳吾师正之,泽耀赠。丙戌七月,天新。)
15.芷芳(边款:
1.伯谦拟秦铸,丙寅五月。2.白厂为芷芳先生仿汉。丁亥冬。)
16.阿芳(边款:
1.甲申七月,师法在封泥汉专,觉初。2.梅石拟吉罗居士为香岩兄属,癸未十月二日。)
17.吴芷芳(边款:
1.拟汉凿印,觉初。2.翁大年为小安先生作。)
18.履仁(边款:癸丑秋九月。)(田黄)
19.吴芷芳(边款:寿君仿汉印,觉初刻。)(田黄)
吴氏家族印章文化考析
这十九方印章乃“吴之振系列作品”之一,是吴氏家族文化延续到近代的一个反映,尤其是十九方印章中的“汉廷尉吴公后裔”“洲钱千年吴氏珍藏”“州钱吴氏珍藏”“语溪吴氏”则更印证了这一家族文化史的延续和传承,该组作品多钤有这些印章,也足以说明这些作品是吴之振子孙世守相传的珍宝之物。
吴之振生于明末崇祯十三年(1640 年),其家族乃石门县的望族,世居洲泉,是远近闻名的乡绅大户。吴姓祖名治平,字延陵,汉文帝时河南太守,官至廷尉。族里自汉历唐,冠盖不绝,而于宋尤盛,缙绅赫奕,世甲檇李,所居相距不下数十里地俱属其庄墅,延续到吴之振祖辈这一代更有“语溪洲泉吴氏,独称‘千年吴’”的说法。
十九方印章取田黄、寿山、青田等石材,有细朱文、满白文、汉印、流派印等样式,风格不一,形制多样。其中吴氏家族用印九方,这里面有三方出自吴昌硕之手,如“汉廷尉吴公后裔”“州钱吴氏珍藏”及“晚宜轩”。晚宜轩乃吴之振黄叶村庄别业的一个景点,吴昌硕为吴之振后人刻于此,似有吴氏后人缅怀、追忆先公之美。吴昌硕所制印古拙浑厚、苍劲郁勃。
另有吴炳元、吴芷芳父子用印十方,其中吴炳元三方、吴芷芳七方,乃裴景福、谢庸、沈觉初、朱子鹤等近现代篆刻名家所作。吴炳元、吴芷芳父子乃吴之振后人,更于民国时期“海上名家”吴伯滔、吴待秋父子互为本家,且分别都是吴之振的第八世、第九世嫡孙。吴炳元也与其兄吴伯滔一样以书画名世于海上,而吴芷芳也以善刻著称。民国时期,吴之振这组作品曾珍藏于吴芷芳手中。
沈觉初(1914-2008),江苏常熟人,海上著名画家,为吴待秋入室弟子,与刘海粟、王个簃、谢稚柳、唐云、来楚生、单晓天、方去疾等齐名,合称海上书画篆刻八大家。沈觉初为吴芷芳刻印四方,其中“阿芳”朱文印,则更是留下了谢庸 1883 年为吴炳元刻印的边款:“梅石拟吉罗居士为香岩兄属,癸未十月二日。”谢庸(1832 - 1900),字梅石,吴县(江苏苏州)人,工篆刻,当年被誉为“吴中第一高手”。小小一枚方印印证了吴氏两代人的篆刻情结。
另,沈觉初 1944 年所刻“吴芷芳”印上有旧边款:“翁大年为小安先生作”,由此可见此石曾经清末著名学者翁大年之手。白文“吴景行”印为海上著名画家、原上海文史馆馆员朱子鹤(1920-2006)所刻。
汉廷尉吴公后裔
边款:癸未七月,安吉吴俊刻于削觚卢。
尺寸:1.6×1.6×5.9cm.
晚宜轩
边款:汉印免作“免”分从之,己酉九月,仓石。
尺寸:2.2×2.3×4.8cm.
州钱吴氏珍藏
边款:芗岩宗兄正篆。壬辰处暑节,昌硕。
尺寸:2.8×2.8×5cm.
州钱吴氏珍藏
边款:辛已二月朔日客申江作,震志。
尺寸:2.4×2.4×3.1cm.
语溪吴氏
尺寸:3.1×3.1×7cm.
石门吴炳元印
尺寸:2.6×2.6×5cm.
芗砚一号香严
尺寸:2.6×2.6×4.9cm.
履仁
边款:癸丑秋九月。
注:田黄石
尺寸:1.2×1.2×2.7cm.
闲鸥野鹤
尺寸:1.8×1.9×2.5cm.
芷芳
边款:伯谦拟秦铸,丙寅五月;白厂爲芷芳先生仿汉。丁亥冬。
尺寸:2.3×2.3×5.2cm.
吴芷芳
边款:寿君仿汉印,觉初刻。
注:田黄石
尺寸:1.2×1.2×2.7cm.
吴景行
边款:庚辰夏月,虞山子鹤刻。
尺寸:3×1×3.9cm.
汉廷尉吴公后裔
尺寸:1.8×1.5×4cm.
洲钱千年吴氏珍藏
注:田黄石
尺寸:1.3×2.1×3.2cm.
阿芳
边款:甲申七月,师法在封泥汉专,觉初。
梅石拟吉罗居士爲香岩兄属,癸未十月二日。
尺寸:1.5×1.5×4.3cm.
吴芷芳
边款:拟汉凿印,觉初;翁大年爲小安先生作。
尺寸:1.2×1.2×3.6cm.
吴芷芳印
尺寸:1×1×4.1cm.
芗研翰墨
尺寸:1.7×1.7×4.5cm.
吴芷芳
边款:芷芳吾师正之,泽耀贈。丙戌七月,天新。
尺寸:1.6×1.6×5.6cm.
---以下为第三方软件翻译,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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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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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竞投标的可通过物流或者本人自提,物流费由买家自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 参照国际
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 “本公司”指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二) “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
且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购拍卖品的自然人、 法人或
者其它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 有规定的,竞买
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 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
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三) “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
(四) “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它
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 括委托人的代
理人;
(五) “拍卖品”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供拍卖活动拍卖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图录 内编有
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六) “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 日。若
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 际开始之日为
准;
(七) “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它 公开表
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
(八) “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九) "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 的佣金,
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项后的余额;
(十)“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佣金、 应由买
受人支付的其它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 所有费用在内的
总和;
(十一)“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及其它形式 的宣传
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或本规则规定
而收取的其它费用;
(十二)“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
(十三)“参考价”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它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品估计 售价。
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故有可能调整。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 参加本公
司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 竞买人 买受人和其它相关各
方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本公司一般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竞买人的最高 应价经拍
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委托人与该 竞买人之间关于拍
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合法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品 的买受人。因此产生之法律
后果,由委托人与买受人各自承担。
本规则之规定,构成本公司以拍卖人身份与委托人及买受人订立合约之相应条 款。本规
则之规定亦构成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之相应条 款。故,凡参加本
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它相关各方必 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
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 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
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瑕疵担保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 人应亲自审
看拍卖品原物,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 中国政府
认可的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 或者其它组织的,
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 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
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 图示、图
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七条:委托人之代理人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委托 人的代理
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它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若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
权委托证明文件。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 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品的拍 卖不会侵
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 披露和说
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 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 何第三人
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 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
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 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保留价
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除外。保留 价由本公
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 事先征得对方书面
同意。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 成交而承
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的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 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它载体对任何拍卖品作任何内 容说明及/
或评价;
(二) 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 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 拍卖品
的展览/展示方式;拍卖品在展览/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 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 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品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
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未上拍拍卖品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 使本公司
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 通知之日起七日内
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本公司与委托人之 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
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 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
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 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
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有 权以公开拍卖或以其它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
条件处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 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
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十二条: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卖品 的拍卖活
动:
(一)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二) 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 证据材
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 引起的法律后果
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 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四)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五) 存在任何其它合理原因。
第十三条:委托人撤回拍卖品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经本公司同意 后,可撤
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若该拍卖品已列入的图录或其它宣传 品已开始印刷,则
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并支付其 它各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
其它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 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并支付其它各
项费用。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 无关。
第十四条: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 付本公司
后,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 托人在委托拍卖合
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的约定的 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
留价的,以该拍卖品原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 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
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 该拍卖品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
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保险费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 之一的保
险费。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 险费。
第十六条:保险期间
如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七日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品之 日止(以
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拍卖品拍卖未成交,则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 到本公司告知其领
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且委托
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一)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品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作 出赔偿。
(二) 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毁损、灭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 受的全部
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三)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保险免责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 渗
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 或其它渐
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 恐怖活动、谋
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及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 材料、核辐射以及放
射性污染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 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
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 属物的毁损、灭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
任。
第十九条: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品毁 损、灭失,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 险公司进行理赔,并
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 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条:竞投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投。若违 反本条规
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 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 并同时扣
除其它各项费用。
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向
买受人收取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未成交手续费
如果某拍卖品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 其收取按
保留价的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它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 应自拍卖
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以人民币将出售收益支付给委托人。
在买受人仅支付部分购买价款的情况下,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先行收取佣金及各 项费用,
若有余款,则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 价款,则
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但该时限亦应在
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撤销交易
拍卖成交日起六十天后,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委托人向 本公司发
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撤销交易,本公司将在作 出同意委托人撤销
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通 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
通知送达本公司之前,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拍卖价 款和/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
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相 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继续履行,
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 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如委托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
收到本公司领取通 知之日起七日内在付清各项费用后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
自负)。 若超过上述期限,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以其它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
件处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及前次拍卖各项 费用后,
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二十六条:税项
如委托人是自然人,则拍卖所得由本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它机构则由 委托人自
行向政府申报纳税。
第二十七条: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除有权 按照本规
则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向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酬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外, 并有权根据委托人
的要求,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协 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拖
欠的款项,但本公司不代表委托人向买受人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决定权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 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 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三) 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四) 采取其它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拍卖品未能成交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取回该拍卖 品(包装
及搬运等费用自负),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它各项费用。 本公司与委托人
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在上 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
卖品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 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
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 品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以其它
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处置该拍 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第一次拍卖中委托人应支
付的未拍出手续费及其它各项 费用及再次出售该拍卖品的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
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三十条:风险承担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 一切风险及
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品,退回 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
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 予投保。
第三章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拍卖品图录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本公司均 将制作拍
卖品图录,对拍卖品之状况以文字及/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品 图录中的文字、参考
价、图片以及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 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
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 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二条: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及/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图标、影像 制品和宣
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本公司及其工作
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 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
络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 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本公司
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 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第三十三条: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 人有责任自
行了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 律责任。本公司郑重
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它方式亲自审看 拟竞投拍卖品之原物,自行判
断该拍卖品是否符合其描述,而不应依赖本公司 拍卖品图录以及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
宣传品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 的其它有
效身份证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 在拍卖日前凭有效
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 证明文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
件,领取竞投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三十五条: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 数额由本
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若竞 买人未能购得拍卖
品,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则抵作 购买价款的一部分。若有余
额,则于竞买人领取拍卖品时,一并返还。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 在拍卖会现
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异常情况处理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拍卖现 场出现任
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三十八条:以当事人身份竞投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 身份是某
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三十九条:委托竞投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 本公司
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第四十条:委托手续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办理 委托手续,
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第三十五条之 规定同时缴纳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取消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 面通知本
公司。
第四十二条:委托竞投之免责
因代理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现场竞投而提供的免费 服务,本公
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 或无法代为竞投等将
不负任何责任。如竞买人希望确保竞投成功,则应亲自出 席竞投。
第四十三条: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品竞投 成功,则本
公司最先收到委托竞投授权书者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
第四十四条:拍卖师之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投,在出现争议时, 将拍卖品
重新拍卖。
第四十五条: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它形式的显示板,所示 内容仅供
参考。无论影像投射或其它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品编号、 拍卖品图片或参考
外汇金额等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 任何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十六条:拍卖成交
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该竞买人竞投成 功,即表
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了关于该拍卖品的买卖合同。
第四十七条:拍卖记录
本公司进行拍卖时,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
在本公司举行的拍卖活动中,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 的方式确
认后,买受人应当在成交纪录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佣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投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 槌价百分
之十五的佣金,同时应支付其它各项费用,且其承认本公司可根据本 规则第二十一条的
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
第四十九条: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一次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品 (包装及
搬运等费用自负),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 它货币支
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买受 人付款日前一工作
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 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
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它费用,均 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
第五十二条:风险转移
竞投成功后,拍卖品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 即由买
受人自行承担:
(一) 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品;
(二) 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品的全部购买价款;
(三) 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届满。
第五十三条:领取拍卖品
买受人按本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付款后,须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领取所购买 的拍卖品。
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领取拍卖品,则因逾期造成对 该拍卖品的搬运、储
存及保险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 品负全责,即使该拍卖品仍由
本公司或其它代理人代为保存,本公司及其工作 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
卖品的毁损、灭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十四条: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品,仅应视为本公司 对买受人
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若因此发生任何 损失均由买受人自
负。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 囊匣、底垫、支架、装裱、
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坏不负责任。此外,对 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
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 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五条:拍卖品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出中华人 民共和国
国境的拍卖品,本公司将在拍卖品图录或拍卖会现场予以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带出中华人 民共和国
国境的拍卖品,买受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五十六条: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时间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 下之一种
或多种措施:
(一) 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后,若未按照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保证金不予退还。 同时
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 拍卖成交后,如买受人未按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 购买价
款,本公司有权将买受人全部或部分数据、信息提供给与本公司 有合作关系的第
三方机构,委托该机构代为向买受人催要欠付的全部或 部分购买价款;
(三) 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后,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则自拍 卖成交
日后第八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 直至买受人付清
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
(四) 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 买受人迟
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
(五) 留置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且买受人已支付购买价款的任何其它 拍卖品,
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它财产或财产 权利,留置期间发
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 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
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留
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 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
追索;
(六) 拍卖成交日起六十日后,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本 公司有
权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它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 售出的该件或任
何其它拍卖品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交易或任 何其它交易致使本公司所
蒙受全部损失的权利;
(七) 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 该拍卖
品。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 的佣金及其它各
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 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
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 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五十七条:延期领取拍卖品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品,则本公 司有权采
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 将该拍卖品储存在本公司或其它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 均由买受
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可领取拍卖品(包 装及搬运等费
用自负);
(二) 对该拍卖品行使留置权,若买受人延迟领取该拍卖品超过三十日时,本 公司有权
视具体情况以公开拍卖或以其它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 处置该拍卖品,处
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垫付的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 公证费及本公司因处置该
拍卖品而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 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四章其他
第五十八条: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和本规
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十九条:鉴定权
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 拍卖品状
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六十条:著作权
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 其它形式
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 品的著作权,有权
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六十一条:免除责任
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二条:免除责任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联络地址和联络方式告知本公司,若 有改变,
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信函或传真 形式发出的书面通
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部门, 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
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 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当日
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六十三条: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 可强制执行,
本规则其它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必须遵守、执行。
第六十四条:争议解决
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应向中国法院 提起诉讼。
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十五条:语言文本
本规则以中文写就,英文文本仅供参考。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 之处,以
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六条:规则版权所有
本规则由本公司依法制订和修改,相应版权归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事先书 面许可,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利用本规则获取商业利益,亦不得对 本规则之任何部分
进行复制、转送或贮存于可检索系统中。
第六十七条:单数词语与复数词语
在本规则条款中,根据上下文义,单数词语亦包括复数词语,反之亦然。
第六十八条:修改权
本规则修改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本规则依法进行修 改,并且
本规则自修改之日起自动适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 司将及时依法以本
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请相关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有 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
第六十九条:文本适用
除非经本公司另行同意,本规则第六条中所述之委托拍卖合同及第二十五条中 所述之撤
销交易通知等相关文本均适用本公司制定的文本。本公司制定的该等 相关文本与本规则
共同构成一个不可分割之组成整体。
第七十条: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 201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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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4300179706105250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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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付宝转账:matrix007@51bidlive.com
3、微信转账:请联系400-608-1178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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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信息
拍品估价:18,000,000 - 28,000,000 人民币
起拍价格:16,000,000 人民币
买家佣金:
15.00%
拍卖公司
北京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
越秀区东湖路125号
邮编:
5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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