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联拍在线 中国艺术品全产业链在线交易平台
用户名 :
密码 :
验证码
记住我
忘记密码?
中文版
English
书画
陶瓷
玉石
佛造像/唐卡
金属器
家具
漆器
竹木牙角
紫砂
鼻烟壶
钱币邮品
名酒
奢侈品
其它
首页
拍卖活动
拍卖日历
动态资讯
关于联拍
竞买规则
帮助中心
拍卖日历
今天
<
7-05
7-06
7-07
7-08
7-09
7-10
7-11
7-12
7-13
7-14
7-15
7-16
7-17
7-18
7-19
>
具体要求
全部
侧面
背面
底部
内部
局部细节
款识
破损处
其它要求
提交申请
关闭
买家注册条件
无
私信发送
收件人:
标题:
请输入标题!
内容:
字体
字号
点击上传
x
请输入发送内容!
支持的文件的类型:
office系列:doc,docx,xls,xlsx
图片系列:jpg,jpeg,gif,png,bmp,pdg
压缩系列:zip,rar
文件应小于3MB,且单封私信上传的文件个数不超过5个。
私信发送
收件人:
标题:
请输入标题!
内容:
请输入发送内容!
支持的文件的类型:
office系列:doc,docx,xls,xlsx
图片系列:jpg,jpeg,gif,png,bmp,pdg
压缩系列:zip,rar
文件应小于3MB,且单封私信上传的文件个数不超过5个。
国内拍卖首页
>
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
禹贡—从永宣至宝到雍乾秘珍
>
Lot 6408
明宣德 御制青花「永平安颂」高足碗
Lot 6408 |
收藏拍品
我要送鉴
北京 北京时间
2024年06月15日 开拍
/ 2024年06月14日 截止委托
分享
上一件
下一件
拍品描述
创作年代 明宣德
尺寸 直径16.8cm;高11.5cm
著录 出版 《弘历的世界》,保利艺术博物馆编,编号150,上海书画出版社,2021年。
题识 「宣德年制」款
拍品描述 本件拍品标的处于保税状态下,默认提货地为中国香港,详见《保税拍品竞买须知》。 竞投本件拍品,请与本公司有关业务人员联系提前办理特殊竞投号牌。 备注 1.伦敦苏富比,1985年12月10日,编号195; 2.香港苏富比,2009年4月8日,编号1671 展览 1.“弘历的世界——乾隆御制诗文稿、兰亭图帖缂丝卷暨重要宫廷艺术特展”,保利艺术博物馆,北京,2021年04月23日-05月10日; 2.“青花的故事——景德镇御窑遗址所出与海内外珍藏元明青花瓷器对比展”,景德镇御窑博物院,保利艺术博物馆,北京,2022年6月20日-7月9日 永宣御窑为中国制瓷史上的一个高峰,其中又以宣德御窑最令人称道,新式器型、釉色迭出,可谓开前世未有之奇,展现出卓越的创造力,对后世影响深远,明谢肇淛《五杂俎》载:“惟宣窑款制最精,距迄百五十年,其价几与宋器埒矣”,又见田艺衡《留青日札》卷六载“宣窑之贵,今与汝敌…… 今宣窑兴而与汝争价,亦足观也”,足见宣窑瓷器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本件“明宣德 御制青花永平安颂高足碗”,品质精绝,极为珍贵,是为宣窑至宝。 碗撇口,弧壁,高足中空,通体施釉肥厚,釉色明润。外壁大幅留白,仅于碗壁中线处以青花书写藏文“平安颂”经文一周,字体工整隽秀,外壁下部绘仰式莲瓣纹一周,青花发色苍雅淋漓,个别笔画可见铁斑沉着,时代特征鲜明。 经文内容汉文可翻译为“日平安,夜平安,阳光普照皆平安,日夜永远平安泰,三宝护佑永平安”,该经文为藏地祈颂平安吉祥的重要经典,各大教派均有念诵,藏传佛教信徒认为,“常时行此烧香供施,现世灾难消除,究竟证得四身佛位,利益甚大“。亦有译为:愿昼吉祥夜吉祥,昼夜六时恒吉祥,一切时中吉祥者,祈愿三宝皆吉祥。 碗心以暗刻技法于双圈内篆书“宣德年制”四字两行款识,字体结构严谨,笔画酣畅自然,转折处浑圆,婉丽飘逸,雍容规度,与寻常所见楷书宣德年款颇为不同,而与见于个别永乐甜白釉的暗刻篆书“永乐年制”款识极为接近,可见本品当烧造于宣德早期。宣德御窑楷书款识出自明初著名书家沈度之手已为学界所公认,文献亦有记述,如明代焦竑着《玉堂丛话》,其中卷七“巧艺”记述:“度书独为上所爱,凡玉册、金简,用之宗庙朝廷、藏秘府、施四裔、刻之贞石,必命度书之。”而关于如本品所署之少见的篆书款识,有学者考证其字体亦出自沈度手书,依据在于上海博物馆藏有沈度的一方端砚,底部篆书刻款“永乐乙未秋翰林沈度识”,与永乐官窑瓷器年款仔细比较后可发现,二者风格完全一致,故此式年款当由沈度书写后,再交景德镇御厂,由工匠们按墨迹移到瓷坯上。景德镇御窑厂曾出土一例“明宣德 天青釉高足碗”,碗心青花书“宣德年制”篆书款,书法风格与本品一致,亦可为参照。 内壁釉下与外壁书写经文对应处位置有兰札体梵文经文一周,因釉层较厚,颇不易觉察,侧光方依稀可见,以手抚之,釉面亦十分平整光润,故内壁文字当是于洁白的胎体上印刻而成,使文字有浅浮雕的效果,施釉后方可显出字形,同时又使釉面平滑,可谓鬼斧神工之技。 宣德皇帝勤政尚儒,天下太平富裕,并深受其祖父永乐帝崇信佛教之影响。据载,他曾接受密宗灌顶,命藏僧编撰翻译许多藏密方面的著述和仪轨,并在宫廷内举办各种法会。 明初,明朝政府对西藏采取“多封众建”、“尚用僧众”的治藏方略,既赐封三大法王(代表西藏三大宗教派别),也赐封五王(管辖地区的行政首领)。宣德皇帝曾大批分封西藏僧人为法王、国师;进京驻锡的藏僧也越来越多,至“宣宗末年,入居京师各寺者最盛”。通过封授数量的“多”,分散各方势力,削弱各自的力量。这一政策的施行,对明朝西藏地区的长期安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朝贡与回赐是朝廷与西藏联络的主要纽带与形式:西藏各派进京朝贡,能获得丰厚的赏赐,也在寻求皇帝诰封,以证其权力的合法性;明廷将诰封视为中央政府享有西藏主权的标志,并以三倍于贡物价值的丰厚回赐,拉拢藏族上层人士。有学者认为,明廷对番王慷慨的封官、赏赐,希望借其力量守边护方,所谓“广宣佛教,化导群迷,俾尔一方之人,咸起为善之心,永享太平之福”。 宣宗本人对藏传佛教之喜好、国家一统之诉求,成就了众多极具历史意义、极富艺术表现力的作品:永乐朝始筑之重要佛教寺塔,宣德朝延续建造,如南京大报恩寺及其琉璃宝塔,永宣二朝并有施工,终于宣德年间完工;宫廷御用监特设“佛作”并铸造鎏金佛像,刻铭当朝年款,记载帝王施供,形成了影响深远的永宣造像风格;其他宫廷器物作坊特为佛教祭典打造所需之织锦、瓷器等各项器物,用于宫内仪式,亦布施予宫外寺院。 宣窑礼器多以青花瓷取代前朝单色白瓷,如书藏文佛咒者,前朝仅见甜白釉器,宣窑却有如本品这般以青花作饰之例,甚为珍罕,无疑是北京宫廷为赏赐西藏上层僧侣而特制,抑或用于内廷佛堂供奉。与本品相同的,现知台北故宫博物院、西藏布达拉宫管理处各珍藏一例;采用类似装饰纹样者,散见于海内外重要公私收藏,尤其是藏地重要寺庙中见有此类特殊品种保存,如收藏于西藏萨迦寺的传世唯二的两件宣德五彩器,均书写长篇藏文经文,也可证此类作品的珍贵特殊。其上所书《吉祥偈》,不仅是修行密宗之法门,亦承载着帝王对政权一统的深深思索与努力践行,传诵着苍生得享太平之福。 明代文献中此类高足碗或名“钟”,如正统六年去世的梁庄王墓中,出土高足碗所配的金盖上,刻“金钟盖四两九钱”。西藏档案馆藏《致如来大宝法王书及赏单》载,永乐六年(1408年)正月初一,成祖赏赐大宝法王的礼物中有“白瓷八吉祥茶瓶三个,银索全;白瓷茶锺九个,红油斜皮骰手全,五龙五个,双龙四个”的记载。陈克伦先生认为,“白瓷茶锺”即西藏博物馆藏永乐甜白釉印花龙纹高足碗,“白瓷八吉祥茶瓶”即白釉刻花僧帽壶。他进而推断,甜白釉印花龙纹高足碗为永乐皇帝赐给大宝法王,且此类高足碗与僧帽壶同为茶器,配套使用。 之所以赏赐高足碗,与藏区僧众之习俗密切相关。西藏地区,喇嘛每日早中午均要念经吃茶。集体饮茶时,僧侣们按照自己的位置坐好,取出随身携带的茶碗放在面前,由专门司茶役的僧人斟茶,可知高足茶钟为高僧日常佛事修行必备,朝夕相伴。藏族甚至有谚语,“刀碗配套不离身,友或仇人随时见”。为便于“不离身”,茶钟多配以钟套,套上设以穿带把手,一例见《西藏博物馆藏明清瓷器精品》,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页28。 各类高足碗中,如此件饰吉祥经者,尤其受到珍视。成书于明中期的《汉藏史集》载,“两只由朝廷颁赐的碗,被称为格尔,由化身的大明皇帝献给得银协巴和众生依怙大乘法王。这两只碗中大的一只是献给大乘法王的,此碗为青花碗,上面有白昼吉祥(夜晚吉祥)等文字,绘有六种图案及吉祥八宝,由于有这些珍贵的图案更显得贵重。”此描述未能与西藏地区已知永乐器对照,却与宣德所制莲托八宝纹高足碗相合,一例见《西藏博物馆藏明清瓷器精品》,页34。由此亦可知,吉祥经与八宝皆为“珍贵的图案”,使青花碗更加贵重。 西藏所藏相类高足碗配以精美银鎏金底座,于端素之余,平添一分高贵。据考,只有上层僧人,如法王、国王级别之人,方使用盏托。如西藏阿里扎达古格度母殿壁画描绘了古格末代王赤扎西扎巴德率僧众,会见四世班禅洛桑曲坚之场面。画面中,众人面前皆置高足碗一只,但只有班禅、古格国王和王妃之高足碗配以盏托。由此可见,此类书吉祥经之高足碗在藏区地位极高,仅限高层享用,非常人可以企及。 此类茶钟现仅知五件,此件为唯一可流通于市者。前述台北故宫藏品为清宫旧藏,民国时故宫文物清点编号为“故瓷5593”。据清点档案记录,此件原贮存于景福宫-梵华楼-佛日楼区域。梵华楼为著名的六品佛楼之一;佛日楼是乾隆皇帝为其归正养老后专用的佛堂,是其礼佛诵经之所,其与梵华楼之间有石梯相连,楼内供奉藏传佛教密集金刚、上乐金刚、大威德金刚、喜金刚、时轮金刚五大密教主尊。二者均为内廷中重要佛堂,故依以上两例博物馆所藏的传承历史和使用陈设场合推测,与之相同的本品亦当为极重要的佛前礼器。 另有一例藏于德国希尔德斯海姆的罗默博物馆(Roemer-Museum),见Ulrich Wiesner着《中国瓷器》(Chinesisches Porzellan),1981年,图版1。拍卖曾见另一相类器,于苏富比纽约1982年11月19日上拍,编号239。其由Stanley Herzman夫人购入后,捐予大都会博物馆。该靶碗与毕加索、马蒂斯之作品一起,入选大都会博物馆《1984-1985年重要入藏》一书,成为该馆极重视之馆藏珍品。由此,市场上可流通之此类高足碗,仅余本次之拍品。 与此件器型相仿者,见饰云龙纹十余例,多为博物馆蓄藏,流通于市场者如佳士得香港1997年4月27日上拍一例,编号71,后为埃斯肯纳齐、玫茵堂雅藏,后于苏富比香港2012年4月4日再次上拍,编号29,成交价1.1266亿港元。另有青花留白龙纹、龙穿花吉祥经、岁寒三友、缠枝花卉、青花留白海兽等几类,各有其妙,大多装饰繁满。如此件纹样留白处较多,舒朗清逸者,较为少见,品味极高。本品纹饰布局颇具匠心,内壁凸花工艺独特精湛,外壁青花不以繁复纹饰取胜,而是以留白凸显内容之重要性,别具艺心。 静静观赏着这件礼佛重器,遥想近六百年前,本品曾置于御苑佛堂,常伴宣宗或藏地高僧法王左右。它关乎信仰,是宗教的承载,是精神的寄托;它亦关乎家国安宁,是政治的礼物,蕴藏着治国的智慧。它是信仰者的福音,亦是喜好天下太平之你我的福音。青灯佛影,宝幢庄严,历代高僧大德无数遍颂念着“平安颂”经文,“日平安,夜平安,阳光普照皆平安,日夜永远平安泰,三宝护佑永平安”,诵经之声仿佛穿越时空,在耳边想起,可谓无比殊胜。
---以下为第三方软件翻译,仅供参考---
品相报告书
本场其它拍品
Lot 6401
Lot 6403
Lot 6404
Lot 6405
Lot 6406
Lot 6407
Lot 6408
Lot 6409
Lot 6410
Lot 6411
竞价阶梯
快递物流
拍卖规则
支付方式
竞价区间
加价幅度
0
1,000
10,000
2,000
-
5,000
-
8,000
50,000
5,000
-
10,000
100,000
10,000
200,000
20,000
-
50,000
-
80,000
500,000
50,000
-
100,000
1,000,000
100,000
2,000,000
200,000
-
500,000
-
800,000
5,000,000
500,000
-
1,000,000
10,000,000
1,000,000
+
拍卖/竞投标的可通过物流或者本人自提,物流费由买家自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则之制定
本规则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参照了国际通行惯例。
第二条:规则名词之定义
本规则各条款中,下列词语的定义为:
( 一 ) “本公司”系指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 二 ) “竞买人”系指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参加竞买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竞买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所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 三 ) “买受人”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
( 四 ) “委托人”系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 五 ) “拍卖品”系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拍卖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图录内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 六 ) “拍卖日”系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通告公布的正式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 七 ) “拍卖成交日”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
( 八 ) “落槌价”系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 九 ) “出售收益”系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项后的余额;
( 十 ) “购买价款”系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它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 十一 ) “各项费用”系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及其它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它费用;
( 十二 ) “保留价”系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
( 十三 ) “参考价”系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它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价,并非实际售价。
第三条:规则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进行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 当事人各方,包括北京保利、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的代理人),均应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条款的约定,受本规则约束,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遵守本规则的规定,享有本规则规定的权利,承担本规则规定的义务。
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竞买人,无论是自己亲自出席或者由代理人出席竞投,无论是以在拍卖活动中举牌竞投,还是以书面、电话或任何其他方式竞投,均被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
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发生的各种争议,均应按照本规则的约定加以解决。
第四条:瑕疵之担保
本公司 对拍卖品的真伪及 / 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拍卖品的任何描述、说明、意见,仅供竞买人及 / 或其代理人参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对拍卖品真伪及 / 或品质的保证或担保。
所有拍卖品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因此,竞买人及 / 或其代理人应当亲自或委托专家审看拍卖品原物,并对自己所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买人对其准备竞投的拍卖品的真伪、品质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估,对该拍卖品的现状和价值感到满意。竞买人参与竞投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品的真伪及 / 或品质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五条: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合法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北京保利、委托人及买受人均应承认拍卖品已出卖、成交的事实,并享有法律规定及本规则约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务请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本公司可以通过在拍卖会场张贴公告或者通过拍卖师在拍卖会上宣布的方式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
第六条: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
( 一 ) 委托人若为自然人,必须持有效身份证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 二 ) 委托人若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第七条 委托之代理人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包括:
(一)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明;
(二)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须持有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经合法程序做出的授权委托书。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文件以合法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 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其对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保留价
除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外,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经委托方授权之拍卖标的流标之后,拍卖方有权以其保留价在该次拍卖会后出售,委托方须向拍卖方支付佣金。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的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 一 ) 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它载体对任何拍卖品做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 二 ) 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 三 ) 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拍卖品展览及其它形式的拍卖品宣传,推广活动中的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 四 ) 某拍卖品是否适合本公司拍卖;
( 五 ) 拍卖日期、拍卖地点、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
第十一条:未上拍拍卖品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本公司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 ( 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 ) ,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拍卖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取走拍卖品,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有权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处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十二条: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
( 一 )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 二 ) 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 三 ) 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 四 )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第十三条:委托人撤回拍卖品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均可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若该拍卖品已列入图录或其它宣传品己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及其它各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它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及其它各项费用。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并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 ( 无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原保留价为准 ) 。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品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保险费
拍卖成交后,除非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品未成交,委托人也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保险期间
如果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七日 ( 含成交日 ) 终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品之日终止 ( 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 ) 。如果拍卖品拍卖未能成交,则保险期限至本公司发出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同时,委托人还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 ( 除非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 :
( 一 )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品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
( 二 ) 赔偿本公司及/或任何他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毁损、灭失等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 三 )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保险免责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銹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 ( 气候或气温 ) 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或其它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政变、罢工、社会骚乱等不可抗力及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
第十九条: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品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 ( 佣金除外 ) 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条:竞投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之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同时扣除其它各项费用。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酬金及其它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未成交手续费
如果某拍卖品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未拍出手续费及其它各项费用。未拍出手续费的标准为该拍卖品保留价的百分之三。
第二十三条: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 35 天后将出售收益以人民币方式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税项
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政府纳税,如有关法律规定本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的,本公司将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委托人应协助办理所有手续,并承担相应税费。
第二十六条: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委托人在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的同时,被视为授权本公司有权代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价款。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第五十五条之约定向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外,亦有权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项。
上述约定并不排除委托人亲自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款项的权利,亦不赋予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代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价款的义务。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因买受人未能支付购买价款而向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有权决定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 ( 由委托人支付费用 ) 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 一 ) 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 二 ) 搬移、贮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 三 ) 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 四 ) 采取其它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
第二十八条:拍卖品未能成交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取回该拍卖品 ( 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 ) ,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超过上述期限,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并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除第一次拍卖中委托人应支付的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及再次拍卖该拍卖品的所有费用,将余款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九条:风险承担
无论是未上拍或未能成交的拍卖品,委托人均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自本公司向委托人发出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含通知日)起第三十日,或自委托人按本规则约定领取拍卖品之时(以先到者为准),未上拍或未能成交拍卖品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如委托人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要求本公司协助其退回拍卖品并经本公司同意,拍卖品自离开本公司指定地点后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委托人特别指明并预先支付保险费,本公司无义务对拍卖品在离开本公司指定地点后予以投保。
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以邮寄、快递或其他通过第三方的运输方式退回其拍卖品,一旦本公司将拍卖品交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公司或其雇员 / 分支机构,则视为本公司已退回该拍卖品,同时应视为委托人已领取该拍卖品。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三十条:拍卖品图录
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本公司制作拍卖品图录,以文字及/或图片的形式,对拍卖品之状况进行简要陈述。拍卖品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一条: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及/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图标,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方式 ( 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裁体等 ) 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它方式亲自审看拟竞投拍卖品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品是否与本公司拍卖品图录以及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所描述相符合,而不应依图录及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描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手续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领取竞投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三十四条: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品,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则抵作部分购买价款。若有余额,则于竞买人领取拍卖品时,一并返还。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异常情况处理
在拍卖现场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做出紧急处理。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协调解决。
第三十七条:买受人身份确认
竞买人必须保管好自己的竞投号牌,谨防丢失。竞买人不得将自己的竞投号牌出借他人使用。否则,竞买人需对他人使用其竞投号牌竞投相应拍品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委托竞投
通常情况下,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第三十九条:委托手续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 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 ) 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同时缴纳保证金。
第四十条:取消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四十一条:委托竞投之免责
由于委托竞投是本公司为竞买人在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现场参加竞投而提供的一项免费服务,因而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二条: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委托本公司竞投同一拍卖品,且竞投成功,则最先将授权委托书发至本公司的竞买人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
第四十三条:拍卖师的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投。在出现争议时,有权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第四十四条: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为方便竞买人,本公司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它形式的显示板,其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本公司对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品编号、拍卖品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可能出现的误差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拍卖成交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了关于该拍卖品的买卖合同。
第四十六条:拍卖记录
本公司进行拍卖时,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四十七条:酬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投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酬金,同时应支付其它各项费用。买受人承认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
第四十八条: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 ( 含成交日 ) 起七日内一次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品 ( 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 ) ,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它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币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产生的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它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十条: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
第五十一条:风险转移
竞投成功后,拍卖品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 ( 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 ) 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 一 ) 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品;
( 二 ) 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品的全部购买价款;
( 三 ) 拍卖成交日 ( 含成交日 ) 起七日届满。
第五十二条:领取拍卖品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 ( 含成交日 ) 起七日内于本公司 指定地点 领取所购买的拍卖品。若买受人未能在此期限内领取拍卖品,则因逾期造成对该拍卖品的搬运、储存及各项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且买受人应承担其所购拍卖品毁损灭失的风险 ,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或其它代理人代为保存,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品毁损、灭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十三条: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 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买受人要求,提供代为包装及处理的服务。如果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品,上述包装及处理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因此发生的任何风险及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灭失不负责任。
如买受人要求本公司协助以邮寄、快递或运输方式领取其所购买的拍卖品(包装及邮递、运输费用由买受人负担),一旦本公司将拍卖品交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公司或其雇员 / 分支机构,则视为本公司已交付该拍卖品,同时应视为买受人已按正常程序领取该拍卖品,此过程中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除非买受人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在邮寄、快递、运输过程中一般不予投保。
对于买受人指定或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邮寄、快递、运输部门或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拍卖品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本公司将在拍卖品图录中或在拍卖会现场予以说明;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买受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五十五条: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时间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 一 ) 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后,若未按照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 二 ) 在拍卖成交日 ( 含成交日 ) 起七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八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
( 三 ) 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
( 四 ) 留置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品,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它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 五 ) 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它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品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交易所蒙受损失的权利;
( 六 ) 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酬金/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五十六条:延期领取拍卖品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品,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 一 ) 将该拍卖品储存在本公司或其它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可领取拍卖品 ( 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 ) ;
( 二 ) 对该拍卖品行使留置权,若买受人延迟领取该拍卖品超过三十日时,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该拍卖品,以处分所得抵偿本公司垫付的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等。
第四章 其他
第五十七条: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十八条: 鉴定权
如果本公司认为需要,可以对拍卖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品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五十九条:著作权
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六十条: 免除责任
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 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在委托人或买受人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另一方的名称和地址,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得以通过法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但是,本公司在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该等资料之前,将采取合理步骤通知将被披露资料的一方。
第六十一条: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信函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部门,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六十二条:可分割性
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照本规则的约定确定。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必须遵守、执行。
本规则与现行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如果本规则的规定不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该优先适用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没有规定的,如果现行法律有规定,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本规则和相关法律均没有规定的,适用国际惯例或国内行业惯例。
第六十三条:争议解决
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十四条:使用文字
本规则以中文写就,英文文本仅供参考。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五条: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 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保证金可通过银联、支付宝、微信等支付
价格信息
拍品估价:无
起拍价格:无
买家佣金:
15.00%
拍卖公司
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号新保利大厦三层
电话:
17775730965
向卖家提问
温馨小贴士
竞买人在注册参与拍卖会前,敬请仔细阅读并严格遵守拍卖企业制定的《拍卖规则》及《联拍在线服务规则》,点击注册申请按钮即已表明完全认可上述规则条款,并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竞买人如需专家提供参考意见,可在参与竞拍之前向本网站“在线鉴定咨询系统“的专家提交拍品送鉴申请。专家出具的《在线鉴定咨询意见书》仅供竞买人参考,不作为交易依据。感谢您对联拍在线的理解和支持!
本人已仔细阅读并认可本场
《竞拍须知》
及相关竞买条款
close
登录
close
Become a 51Bidlive Bid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