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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79
四代清风与平作写意青華五客杯 共箱
Lot 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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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北京时间
2023年08月13日 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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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尺寸/CM:直径6.5 高5
---以下为第三方软件翻译,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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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阶梯
快递物流
拍卖规则
支付方式
竞价区间
加价幅度
200,000
20,000
-
50,000
-
80,000
+
10,000
200,000
2,000
-
5,000
-
8,000
100,000
1,000
20,000
500
10,000
200
-
500
-
800
3,000
拍卖/竞投标的可通过物流或者本人自提,物流费由买家自理。
总 则
第一条: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拍卖通行惯例制定。本次线上拍卖根据实际需要略有调整。
第二条:本公司的拍卖活动将在本规则界定的范围内组织和进行,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应仔细阅读本规则所列条款,并依此对自己在拍卖活动中的行为负责。
第四条:本公司有权根据本规则解释和处理本规则未尽事宜,对涉及的法律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执行。
一、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五条:竞买人应于拍卖前注册为联拍在线会员,并申请注册拍卖会,等待本公司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取得竞买权。
第六条:竞买人进入拍卖现场或完成网上拍卖注册即表示接受和同意遵守本拍卖规则各项条款。
第七条:竞买人无论自行参加竞买,或可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其竞买行为为均由原登记的竞买人本人负责。
第八条:竞买人在拍卖中按照网上操作规定应价表示接受此时拍卖标的的价位,应对自己在任何价位的应价负责。一经本公司认定为最高出价竞买人即不得反悔,否则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有偿索取相关介绍资料,于拍卖展示期间查看拍卖标的。参加网上拍卖可亲临本公司或在成交后亲自查验拍品并最终确定成交。因所谓误差拒绝成交发生的运输差旅等费用自理。
第十条:本公司编制的拍卖标的图相及相关说明资料包括单独办理出版手续的正式出版物,主要是对拍卖标的的作者、年代、尺寸、材质、保存情况和价格等仅提供参考。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质量、真伪等项的担保。因摄影和编排造成网上展示作品的色调,层次数据等与原物有误差,应以原物为准。
第十一条:竞买人应于拍卖日前仔细查看欲竞买之拍卖标的(包括亲赴本公司查看)原物,不能在拍卖会前查看原物的应于竞价成功后十日内采用各种方式补充查看完成交易或在拍品送达时当场验货确认成交。
第十二条:本次拍卖网上公布的价格均为底价,无人加价即可成交。
第十三条:竞买人竞买成功,应向本公司支付该拍卖标的成交价款及5%的佣金。
第十四条:买受人付款应以现金、信用卡或支票支付。若买受人以其他币种支付,则应按拍卖日前一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以信用卡支付须付相应的手续费。
第十五条:买受人竞买成功十个工作日内如数支付成交价款和其他应计费用后,即获得该拍定物的所有权,并同时领取该拍定物。未能如期取货而造成该拍定物的搬运、储存及保险费用及保管中出现的损坏和损失等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六条:本公司对拍出之拍卖标的不负搬运责任,仅在必要时提供简易包装服务,可根据约定代为发货或送货上门。竞买成功十日内既不查验拍品又不付款的保证金不退还竞买人。
第十七条:买受人不按期付款本公司有权利采取以下措施:
1.本公司要求买受人赔偿有关损失,其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2.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方式再次出售该拍定物,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不足原拍卖成交价的差额应由违约买受人支付。
3.列入违约黑名单并予以公布。
4.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提请诉讼。
二、关于撤消交易
第十八条:若同时具备如下条件,本公司将考虑撤消交易并予以退货。退款仅以买受人已付金额为限。
1.该拍定物确系本公司拍卖售出。
2.由拍卖日起二十日内或已签收拍品十日内买受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报告,指出该拍卖物为赝品。
3.买受人提出的依据能令本公司确信其拍定物为赝品或复制品,而且该拍定物在买受人处没有变更所有权,没有更换、损坏、修复或复制,即保持拍卖当日之原状。
4.于收到书面报告后十日内,本公司收到该拍定物。
第十九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买受人则无权要求本公司取消交易。
1.所涉及拍定物的所有权已转让,或买受人未持有原始发票单据。
2.预展和拍卖中关于该拍定物的说明符合当时专家普遍接受的意见,或已清楚表明这类意见有争议。
3.只能够用某种科学方法证明该拍定物为赝品,而该种方法的使用费昂贵,不合实际或可能对该物品造成损害。
三、关于委托人
第二十条: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时,有义务提供合法的个人身份证明,并与本公司签署拍卖委托合同书。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义务向本公司保证其对所拍卖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保证在该拍卖标的上无任何设定债权并有义务主动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应就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向本公司指明或说明。
第二十二条:若委托人违反了上述条款,则应对由此引起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对本公司及买受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拍卖标的拍卖底价由委托人与本公司通过协商书面确定,其更改也须于拍卖日十五日前双方重新协商书面协定。委托人具有如同于拍卖底价售出时应有的拍卖所得权利。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在拍卖会上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参与竞买其委托的拍卖标的。
第二十五条: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对已成交的拍卖标的,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成交价的10%的委托佣金和其他应计费用;对未成交的拍卖标的,委托人应按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一定的有偿服务费或免除费用。
第二十六条:对于某些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定物的产权转移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除委托人员另有建议外,所有拍卖标的均自动受托于本公司进行投保。保险额以本公司全权估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并非对该拍卖标的价值的保证,保险有效期从拍卖委托合同书签订之日起到拍卖日后七日止。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应支付成交价1%的保险费用。
第二十九条:若委托人书面告知本公司无需投保该拍卖标的,则相应的风险由委托人自己承担,并对任何情况下拍卖标的的损坏及损失负完全责任。
第三十条:已投保的其他拍卖标的的损坏、损失及赔偿应根据保险协议有关规定办理。并在保险索赔胜诉时,由本公司将保险赔款扣除应计费用后,余款付予委托人。
第三十一条: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若买受人及时向本公司付清全部价款,本公司有义务付款日起一个月内将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三十三条:若买受人自拍卖日起十日内仍未向本公司付清成交款项,本公司将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并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向买受人收取成交价款。
四、撤回拍卖标的
第三十四条:委托人可在拍卖展示前撤回其拍卖标的,但当该拍卖标的的拍卖公告发布等前期工作已开始进行,则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该拍卖标的拍卖底价20%的款项;若拍卖公告等前期工作尚未进行,则向本公司支付不高于拍卖底价3%的运作费用。
五、未能成交的拍卖标的
第三十五条:若拍卖标的未能拍出,其委托人应在收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之后(以邮戳为准)取回该拍卖标的。超过两个月不取,此后发生任何事故,委托人应承担全部责任。本公司有权以无底价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并在成交收入中扣除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及其它应计费用,将余款付予委托人。
第三十六条: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标的的过程中的风险及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除非委托人特别指明并负责保险费外,依惯例一般不在运输中投保。
六、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作为委托人和竞买人的中介代理方,有义务为其提供服务,但对委托人和竞买人的违约、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公司有权拒绝任何不宜参加拍卖活动的人员参加注册和拍卖。
第三十九条:本公司有权按规定提高或拒绝拍卖中的竞买价,有权撤销、分拆或合并拍卖标的,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撤回再次拍卖。
第四十条:本公司有权决定拍卖及付款时的币种。
保证金可通过银联、支付宝、微信等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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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信息
拍品估价:无
起拍价格:10,000 人民币
买家佣金:
15.00%
拍卖公司
山东昆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 二区13号楼5单元102号商铺2层205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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