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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子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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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之夜 — 中国书画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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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130
洪钧 1839~1893 楷书诗句
Lot 130 |
收藏拍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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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北京时间
2023年06月29日 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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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质地形制:水墨金笺 扇面
尺寸:17×52cm
简介:洪钧,字文卿,号陶士,江苏吴县人。同治七年状元,授修撰。曾任湖北、江西学政。光绪十三年由内阁学士升驻俄、德、荷、奥使臣,光绪十六年召回,任兵部左侍郎,兼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行走。
---以下为第三方软件翻译,仅供参考---
品相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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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物流
拍卖规则
支付方式
竞价区间
加价幅度
0
200
-
500
-
800
10,000
2,000
100,000
5,000
+
拍卖/竞投标的可通过物流或者本人自提,物流费由买家自理。
? 拍卖人拍卖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状况并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凡参加拍卖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需仔细阅读,并对自己执行规定之行为负责;在本规定以外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项,由拍卖人依据本规则之原则予以解释和处理。对有争议之法律问题,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
第一部分 关于竞买人与买受人的主要条款
一、竞买人及买受人
(一)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三)除非在拍卖日前,拍卖人书面认可竞买人系表明身份的某竞买人之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应被视为其本人。
(四)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之前凭本人身份证、护照或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及签署登记表,并领取竞买号牌,否则不视为竞买人。竞买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之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手续填写及签署登记表,并领取竞买号牌,否则不视为竞买人。
(五)竞买人应在登记领取竞买号牌前向拍卖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竞买保证金方可入场竞买,竞买保证金按本次拍卖会 图录中的《竞买须知》所确定的数额缴纳,但拍卖人与竞买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拍卖结束后,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的标的且对本公司无任何欠款,则该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十二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成为买受人的,则必须在拍卖成交后的七日内付清购买价款,领取拍卖标的,
原付之保证金予以抵扣。七日内仍未付清购买价款者,即视为违约,拍卖人有权没收竞买保证金并追究该违约者的一切责任。
(六)竞买人进入拍卖现场即表示同意遵守和认可本拍卖规则拍卖人的其他规定。
(七)竞买人举牌表示其认可拍卖人的加价幅度,除拍卖人的拍卖师现场有权调节加价幅度以外,任何人无权以低于加价幅度应价。
(八)竞买人应对自己在任何价位的应价行为负责,一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最高出价人即不得反悔并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否则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委托竞买
(一)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无法亲自出席,可书面委托拍卖人代为竞买。拍卖人对竞买未成功或代理竞买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错误、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买等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两人以上以相同委托价竞买,则以最先与拍卖人辩理委托竞买者为买受人。
(二)委托拍卖人竞买的,委托人最迟应在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内向拍卖人出具有效的委托竞买授权书,并支付竞买保证金,拍卖成交后应在七日内付清余款。
三、对图录的说明
(一)拍卖人印制的图录等各种形式的资料不作为正式出版物,仅作为拍卖预告。
(二)拍卖人在拍卖图录或其他形式上对任何拍卖标的有关作者、来历、日期、年代、尺寸、质材、装裱、归属、真实性、出处、保存情况、估计售价或艺术价值所作的介绍,不表明
拍卖人所作的担保,仅作为意见供竞买人参考。
(三)因摄片和印刷造成图录作品的色调、层次等与原物有误差,应以原物为准。
(四)拍卖人印制的图录如未对拍卖标的提供有关资料,并非表明某拍卖标的无瑕疵;已指出的某特定瑕疵,也并非表明其再无其他瑕疵。
(五)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真伪及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包括聘请专家)查验拟竞买拍卖标的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标的的真伪
及质量。一旦参加竞买,即视为已行使上述权利并认可该拍卖标的之现状(包括瑕疵),对自己竞买某一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货或拒付拍卖款及佣金和其他费用,否则拍卖人将按本规则对其追究违约责任。
四、拍卖会设备
(一)拍卖人现场使用货币兑换器提供的汇率,仅为竞买人提供参考;如与国家规定汇率有出入,拍卖人概不负责。
(二)拍卖人在拍卖会现场播放的拍卖标的录像,幻灯等视听或影像如存在差错,竞买人可向拍卖人提出,但不表明拍卖人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五、佣金
买受人竞得拍卖标的后应向拍卖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成交价”15% 的佣金,并承认拍卖人按规定向委托人收取的各项费用。如不支付该项费用,拍卖人除有权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外,还有权拒绝买受人领取拍卖标的。
六、 付款及领取拍卖标的
(一)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场付款并领取拍卖标的,或从拍卖成交日起的七日内一次性付清购买价款并至江苏扬子拍卖有限公司领取拍卖标的。
(二)买受人支付拍卖标的款项的币种为人民币,异类货币按付款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进行结算。
(三)买受人全额支付拍卖标的价款及佣金后,方可获得拍卖标的之所有权;买受人在尚未全额付清拍卖款前,不得领取拍卖标的。
(四)如因买受人原因,未在拍卖成交后七日内领取其所购买的拍卖标的的,该拍卖标的的搬运、仓储等费用由买受人负责,因此而引起的后果拍
卖人概不承担。
(五)拍卖人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及运输方式,买受人一经同意即作为自愿委托,因包装或运输所造成的一切过失与拍卖人无任何关系。
七、拍卖标的出售后之责任
买受人付款后或者自拍卖成交日起,即对其已成交的拍卖标的负全责;即便该拍卖标的仍由拍卖人或代理人保管,保管期间因疏忽或其他原因对拍卖标的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坏,仍由买受人承担。
八、逾期付款或不领取拍卖标的的处理
拍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无需通知买受人而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向江苏扬子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买受人支付拍卖款及佣金、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并支付因违约给拍卖人及委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代理费、诉讼保全担保费)。
(二)不向买受人移交拍卖标的。
(三)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公开点名谴责违约者及其违约行为。
(四)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如拍卖人再行拍卖或出售该拍卖标的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或出售所得价款低于原拍卖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如再行拍卖或出售所得高于原拍卖价款的,高出部分归原买受人所有。
(五)拍卖人自拍卖成交日后第八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日息万分之五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但买受人与拍卖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买受人还应按未付款部分的 30% 向拍卖人支付违约金。
(七)买受人以同一竞买号牌同时拍得多件拍卖标的,若买受人未按照约定
时间支付任一拍卖标的的价款,全部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买受人在未付清全部拍卖款前无权领取任一拍品。
(八)拍卖成交后八日内,如买受人未向拍卖人付清全部价款的,委托人要求取回该拍卖标的,拍卖人经审核同意退回的,拍卖人与买受人的拍卖合同解除,但买受人仍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其他违约责任。
(九)拍卖人有权委托第三人向买受人催要全部或部分欠款及利息。
九、担保声明
根据拍卖法第五章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声明:任何人或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所作的内容介绍及评价(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仅属参考意见,并未表示任何担保,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此竞买人应亲自查看拍卖标的原物,对自己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 关于委托人的主要条款
一、委托人及保证
(一)委托人如无特殊说明,拍卖人将委托人视作合法财产之所有权人;如系共有财产,委托人未说明,也表明已经征得共有人同意。
(二)委托人将物品委托给拍卖人拍卖时必须持身份证明或护照及送拍物品的有关证明,并就委托拍卖内容向拍卖人签署委托书和委托协议。
(三)委托人必须对委托拍卖的物品享有 处分权,并对因展览、宣传、发表和拍卖等引起的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此造成拍卖人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四)为便于考订,委托人应就其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送拍物品的来历及瑕疵向拍卖人指明或提示。
(五)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拍卖的拍卖标的,也不得委托或聘请他人代为竞买。
二、委托人委托拍卖人对以下事项处理拥
有完全决定权:
(一)拟拍卖的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拍卖人拍卖,以及拍卖地点、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
(二)在图录内以及新闻媒体中对任何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说明和评价。
(三)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撤回拍卖标的,以及与委托人协商修订保留价。
三、保留价
(一)所有拍卖标的均设有保留价,委托人有权就保留价数额与拍卖人书面约定。双方同意的保留价如需更改,须征得拍卖人同意。
(二)拍卖人不得低于保留价拍卖委托人送拍的拍卖标的,但拍卖人在保证委托人所得的实际收入不少于按保留价拍出时应得收益的情况下,可以低于保留价对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四、委托拍卖
是委托人与拍卖人协商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按成交价向拍卖人支付一定比率的拍卖费用和佣金,而拍卖收益归委托人的交易方式。
五、佣金及其他费用
(一)除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所付的佣金在成交时按成交价的 10% 计付,未成交的,拍卖人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保险(管)费为保留价或成交价的1%;印制图录费详见拍卖人收费标准。
(三)委托人如不支付前款规定的佣金和费用,拍卖人可从拍卖标的的价款中提取。
(四)委托人认可拍卖人按约定向买受人收取的各项合理费用。
六、保险
(一)除委托人另有提示外,自委托人与拍卖人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并将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起,至买受人付清拍卖标的购买价款之日止,拍卖人对拍卖标的负有代为投保或保管的
权利。
(二)如委托人书面要求拍卖人无需投保其拍卖标的,则风险和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拍卖人无关。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费用支出,由委托人负担。
(三)因蛀虫、天气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造成拍卖标的原件损失,拍卖人不负责任。如因其他原因发生拍卖标的损坏及赔偿,则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在保险索赔胜诉的情况下,将赔偿款扣除应付给拍卖人的费用(佣金除外)后,余款交付给委托人。
七、拍卖收益支付
(一)如买受人已向拍卖人付清拍卖标的的全部价款,并且未与拍卖人发生任何纠纷的,拍卖人自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价款后的三十五日内,扣除委托合同或本规则规定的各项费用后,将其余收益支付给委托人。
(二)如买受人超出拍卖成交后三十五日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价款的,拍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支付全部拍卖价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按本规则的规定将拍卖款支付给委托人。
(三)拍卖人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收益的货币为人民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委托人所得的拍卖收益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缴纳相应税款,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拍卖单位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委托人应协助本公司办理所有手续,并承担相应税费,否则拍卖人有权拒绝支付。
八、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之收费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向拍卖人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且经拍卖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撤回其对拍卖标的的拍卖,若拍卖人刊载该拍卖标的的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已付印或出版,委托人需向拍卖人交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留价 30% 的费用,如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则需向拍卖人交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留价 20% 的费用。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委托人本人自行承担,与
拍卖人无关。
九、未能成交之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未能成交的,委托人须在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费用自理。超过三十日未取回该拍卖标的的,拍卖人有权公开拍卖该拍卖标的,且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应付的各项费用。发生意外风险及其他事故的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拍卖人协助退寄其未成交的拍卖标的,退寄之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委托人特别要求并承担保险费外,拍卖人对退寄的未成交拍卖标的不向保险公司投保。
第三部分 拍卖人其他职责
一、拍卖人作为委托人和竞买人(买受人)的中介,应为送、拍双方提供服务,但对委托人或竞买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概不负责。
二、有权拒绝拍卖师落槌后的竞买价、有权决定提高竞买价、有权撤销拍卖标的的拍卖,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
三、有权对拍卖标的用展览、拍卖、文告、图录以及其他形式予以发表。
四、提请竞买人注意拍卖标的的瑕疵,尤其是艺术品瑕疵的特殊性,要求其本人查验原物,并自愿决定竞买行为。
五、有权与委托人共同决定保留价,有权决定拍卖时计价的货币币种、拍卖方式、加价幅度。
六、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拍卖人的交易规则维护双方及拍卖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七、根据委托人与拍卖人的约定,委托人承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其他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提出异议的,拍卖人不予受理,但在拍卖前拍卖人接到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及通知的,拍卖人有权终止拍卖。
八、拍卖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限于作品署名者)因艺术品的真伪提出异议要求中止拍卖的,拍卖人尽如下责任:
(一)拍卖人首先对委托人负责,其次对署名者负责;
(二)署名者本人或代理人于正式拍卖前的三十六小时内亲自到拍卖现场,面对原物提供确凿证据与拍卖人进行交涉;对任何电话、书信的交涉拍卖人有权不予受理。
(三)如交涉者所持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拍卖人可直接撤销对所涉拍卖标的的拍卖。
(四)如委托人认为署名者提供之证据无说服力,并出具书面证明愿对拍卖标的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拍卖人可首先考虑委托人意见。
第四部分 有关词语之含义及其他
本拍卖规则及图录内的下列词语有如
下含义:
一、“本公司”、“拍卖人”指江苏扬子拍卖有限公司。
二、“各项费用”指拍卖人对保险、图录刊登等收取的费用。
三、“赝品”指拍卖标的经刻意制造,其作者、来历、日期、年代、时期、文化或来源各方面资料均系伪造,与目录内之说明不相符。
四、“拍卖标的”指委托人委托拍卖人在拍卖会上进行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五、“保留价”指拍卖人与委托人对委托拍卖标的共同商定并在约定基础上标明的最低出售价格。
六、“估价”指图录上由拍卖人对每件拍卖标的明示的估计价格,可作调整。
七、“成交价”指拍卖师对某件拍卖标的的最终落槌价格。
八、“佣金”指拍卖人按一定比率向委托人和买受人收取的费用。
九、“拍卖利益”指拍卖人在成交价的基础上扣除按一定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给拍卖人的其他费用后的余额。
十、“拍卖成交日”指在拍卖人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标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十一、“通知”指书面通知。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在拍卖人处登记的联系方式或身份信息,视为拍卖人与其联系的信息,拍卖人或代理人按此联系信息向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发出通知及其他大件一经发出视为送达。如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的上述联系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书面通知拍卖人,否则视为未变更。
十二、“印鉴”指拍卖标的(中国字画)上的印章经本公司专家鉴定释文后,印制在拍卖人图录上的文字说明。该说明文字仅供竞买人参考。
十三、“设色”指该件拍卖标的(中国字画)系彩色。
十四、“瑕疵(含缺陷)”指艺术品的某些细小缺点。拍卖人认为任何艺术品或因天然、或因制作、或因保存均可能造成的瑕疵;因此拍卖人提示竞买人查验拍卖标的是否有明显的或隐性的瑕疵。中国传统认为“瑕不掩瑜”,因此艺术品的“瑕疵”是否影响竞买,应由竞买人决定。
十五、“合同履行地”指拍卖人住所地。* 本《拍卖规则》有中、英文两种文本,两
文本如有相异之处,以中文为准。* 本《拍卖规则》解释权属江苏扬子拍卖有
限公司所有。
保证金可通过银联、支付宝、微信等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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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信息
拍品估价:无
起拍价格:3,000 人民币
买家佣金:
15.00%
拍卖公司
江苏扬子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
镇江市滨水路龙吟坊商业街C1区212
电话:
0511-88888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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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仔细阅读并认可本场
《竞拍须知》
及相关竞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