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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华(上海)拍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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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356
朱其石 黄山文殊台
Lot 356 |
收藏拍品
我要送鉴
上海 北京时间
2023年06月25日 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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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作者生卒年:1906~1965
尺寸:76×33 cm. 29 7/8×13 in. 约2.3平尺
质地:设色纸本
形式:立轴
款识:富恒先生鉴家属,其石写黄山文殊台。
钤印:其石(白)、其石之玺(朱)
说明:上海文物15093883。
---以下为第三方软件翻译,仅供参考---
品相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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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阶梯
快递物流
拍卖规则
支付方式
竞价区间
加价幅度
2,000,000
200,000
-
500,000
-
800,000
+
100,000
2,000,000
20,000
-
50,000
-
80,000
1,000,000
10,000
200,000
2,000
-
5,000
-
8,000
100,000
1,000
10,000
拍卖/竞投标的可通过物流或者本人自提,物流费由买家自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制定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并参照
国际通行惯例制定。适用於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的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
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当事人须仔细阅读、遵守本规定,对自己在拍卖活动中的一切
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规定内容以外的未尽事项,由本公司依据本规定之原则予以解释和处理。对有争议之法
律问题,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
第二条 名词解释
本规定各条款内容中的下列词语具有下列含义。
(一)“本公司”,即敬华(上海)拍卖股份有限公司;
(二)“委托人”(包括但不限於持有委托人书面委托之代理人),即委托本公司拍卖本
规定规定范围内的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等;
(三)“竞买人”(包括但不限於持有竞买人书面委托之代理人),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规定之条件,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经本公司认可后在拍卖活动中具有
竞投权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法律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另有规定者,
竞买人应具备相应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定中对竞买代理人另有说明者,不在本条解释范围
之内。
(四)“买受人”(包括但不限於持有买受人书面委托之代理人),即在本公司举办的拍
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并经本公司认可者。
(五)“拍卖标的”,即委托人依法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委托本公司进行拍卖的物品财
产权利;
(六)“拍卖日”,即本公司对外公佈的针对某次具体拍卖活动的拍卖交易之日;
(七)“拍卖成交日”,即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由拍卖师落槌或其他经本公司认
可的公开表示成交的方式确认的任何拍卖标的的成交之日;
(八)“成交落槌价”,即拍卖师落槌决定或其他经本公司认可的公开表示成交的方式确
认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九)“出售收益”,即支付给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成交落槌价减去按比例计算
的佣金、税费,以及按委托协约所约定的委托人应支付给本公司的其他费用后的余额;
(十)“购买价款(貨款)”,即买受人因购买拍卖标的而应支付的包括成交落槌价、按
比例计算的佣金,以及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他费用的总和;
(十一)“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费用:本公司用於对拍卖标的的保险、製作图
录(含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托运、仓库存储等各项工作的费用;
(十二)“保留价”,即委托人向本公司提出的并由双方在《委托拍卖协约》中约定的拍
卖标的的最低售价;任何一方如欲更改保留价,均应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十三)“估价”,即本公司在拍卖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宣传品中给拍卖标的标注的估计售
价;因估价在拍卖日之前较早时间内估出,故不代表该拍卖标的的实际价格,不具有法律
效应,仅供竞买人参考;
(十四)“禁止出境”,即某件拍卖标的不能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十五)“海关关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外人员带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文
物经查验准予放行后,在该文物上加封的封条。该封条必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物行政
管理部门拆封;
(十六)“通知”,即用於和拍卖活动相关的各项事宜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
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
(十七)“瑕疵”(含缺陷),即存在於文物艺术品本身的在製作、流传、保管过程中产生的
某些缺陷;本公司提示竞买人验看物品是否存在瑕疵,其是否影响竞买,由竞买人自行判
断决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举办拍卖活动,凡参加由本公
司组织、举办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以及其他
相关各方,均应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当场次拍卖师以落槌或其他由本公司认
可的公开表示成交的方式确认后,即表明该竞买人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
凡以合法身份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均应仔细阅读并遵
守执行本规定,须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所有行为负有法律责任,因阅读、理解偏
差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概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真伪/ 瑕疵担保
本公司将通过图录、宣传品等形式公开说明由委托人提供的某件拍卖标的存在的瑕疵。本
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
竞买人应亲自审看或鉴定原物,包括自行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鉴定,但竞买人单方面所作的
审看或鉴定意见,不得影响拍卖标的的公开拍卖。竞买人如欲了解拍卖标的的详情,可与
本公司联系。竞买人须对自己的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关於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 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时,应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协约》;如为自然人,应向本
公司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或护照,以及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如为法人
组织、机构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原本,
并将经其签字确认的複印件留存本公司备查。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合法关系一经确立,即表明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进
行展览、製作图片、图录,以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
第七条 委托代理人
委托人委托代理人拍卖物品时,委托代理人应在向本公司出具由委托人亲笔签署的书面委
托证明原件,并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后,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协约》;
委托人或委托代理人如为法人组织、机构的,应出示有效注册登记文书、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或其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将由委托人亲笔签署的複印件留存本公司备查。
为对拍卖标的的合法性负责,本公司有权以合法的方式对委托事项进行核查。
第八条 委托人的保证
为对由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以及参加活动各方负责,委托人就其委托的拍卖标的作不
可撤销地向本公司、买受人,以及其他相关方保证如下:
(一)委托人对该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及处分权,对该拍卖标的的拍卖不会影响第
三方的合法权益,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二)委托人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披露、说明,并不
存在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由本公司或第三方一经发现委托人违反上述保证,并造成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
或声称拥有所有权的任何第三方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委
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
用。
第九条 关於委托拍卖标的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协约》并将拍卖标的交由本公司保管后,有关拍卖标的的
拍卖事宜即属本公司业务范围,委托人应予以配合遵守。
(一)本公司可通过包括拍卖图录、各种合法载体的传播宣传等形式对拍卖标的进行说明
或评价;
(二)本公司可自行决定对该拍卖标的作进一步鉴定;
(三)本公司可自行确定该拍卖标的在拍卖图录中的排列次序、位置、所占版面的大小,
拍卖标的的展览方式及其过程中的各项安排、费用标准等;该拍卖标的的图录製作费应在
《委托拍卖协约》中与委托人商定确认。
(四)除与委托方有特别约定者外,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最终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以
及拍卖时间、地点、场次、方式等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五)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该拍卖标的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委托人在收到本公
司发出的领取通知之日後30个工作日内自行或委托他人取回该拍卖标的,受委托之人应出
具委托人亲笔签署的委托书,用於包装或运输该拍卖标的的所有费用,由委托人自理;
(六)本公司与委托人签署的《委托拍卖协约》,自该拍卖标的售出并由买受人取件后即
告终止;如该拍卖标的最终未由本公司拍卖,委托人亦未能在本公司通知中说明的期限内
取回拍卖标的,本公司与委托人的《委托拍卖协约》即在取件期限届满后终止。协约终止
后7个工作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者,委托人应於协约终止后的第8天起向本公司支付保管
费,现行费用标准为该拍卖标的保留价的万分之三,无底价者为每件每日人民币壹拾元
整。如协约终止90个工作日后委托人还未领取,本公司将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
行。
(七)委托人从境外将物品带入境内委托本公司拍卖时,如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禁
止出境的拍卖标的,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封,否则该拍卖品将禁止出境。
第十条 关於拍卖中止
本公司有权在拍卖活动正式举行前决定拍卖标的是否中止拍卖;本公司中止该拍卖标的的
拍卖后,属本公司针对该拍卖标的实施的所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由委托
人原因导致本公司中止拍卖的,此前产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一)本公司对某件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进行核查后发现存在异议时,有权中止该拍
卖标的的拍卖;
(二)第三方对该拍卖标的的归属持有异议,且能提供经本公司认可的书面证明或其他确
凿无疑的证据,并出具书面材料愿意对中止该拍卖标的拍卖的后果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后,
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中止该拍卖标的的拍卖;
(三)本公司发现委托人对该拍卖标的的说明与第八条所述之保证不相符合时,本公司有
权中止该拍卖标的的拍卖;
(四)本公司通过各种合法渠道掌握委托人已违反或可能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事实后,
有权中止该拍卖标的的拍卖;
(五)本公司可以根据该拍卖标的存在的其他任何原因中止拍卖。
第十一条 关於拍卖标的的撤回
(一)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开始前任何时间内,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申明理由
后,经本公司认可,可以撤回该拍卖标的;如限於客观因素,无法提出书面请求,应在事
后补交。此前由本公司针对该拍卖标的实施的所有工作即告终止,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均由委托人承担;如相关工作尚在进行之中而尚未产生全部费用,委托人应於该项工作总
费用中承担一定比例,比例标准可与本公司另行商定;
(二)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后,应及时到本公司领取该拍卖标的,逾期不领取者,按本规
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三)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已经/可能引起的任何经济或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二条 拍卖标的保险及其费用
(一)自动受保,除委托人另有书面告知者外,当委托人根据与本公司签署的委托拍卖合
同而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该拍卖标的即自动受保於本公司投保的保险;
(二)因自动投保而产生的保险费,按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合同中商定的拍卖标的的落槌价
的1%收取;无底价者按落槌价的1%收取;
(三)保险费仅适用於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
并不表明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的价值认可或担保,也不表明该拍卖标的由本公司拍卖即可
售得按保险金额比例计算之价格;
(四)拍卖标的成交者之保险期截止到成交日后的第30个工作日,或截止到买受人领取该
拍卖标的之日;如未成交,保险期截止到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发出的要求其领回拍卖标的通
知后的3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保险免责
如下原因导致的拍卖标的的损毁、灭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渐变因素导致的损毁、灭失: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的
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温或气候)变化、湿度或温
度变化、正常水位发生变化等;
(二)突变因素导致的损毁、灭失:地震、海啸、战争或破坏性较大的武装冲突、恐怖活
动、暴力性政变、谋反、骚乱及罢工、核裂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或其他放射性物
质的污染等;
(三)存放器具导致的损毁、灭失。
第十四条 保险赔偿
凡属本公司为拍卖标的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标的的损毁、灭
失,本公司根据适用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公司获得保险公司的
赔款后,在赔款内扣除本公司应得之费用(佣金除外),将余款交付给委托人。
第十五条 关於委托人的竞买禁止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亦不得请他人代为竞
买,如有违反,委托人应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本公
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 佣金及其他费用
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者除外,本公司将按相当於拍卖标的落槌价的10%收取佣金,另
将收取与该拍卖标的有关的其他费用。委托人同时同意本公司按该拍卖标的成交落槌价的
15%向买受人收取佣金,以及其他用於拍卖的费用。
除特别约定者外,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之拍卖标的如未成交,本公司按该拍卖标的保留
价的3%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出售收益的按时支付及延迟支付
(一)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之拍卖标的成交后,如买受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全部货
款,且与本公司就该拍卖标的无任何纠纷,本公司应於自成交之日起的35个工作日后,向
委托人支付出售收益;
(二)如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仍未付清全部货款,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
全部货款的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支付出售收益,但这一时限也应在拍卖成交日的35个工作
日后;
(三)委托人获得的出售收益须依法缴纳相关税款,由本公司按税务部门规定代扣代缴;
(四)本公司向委托人支付的出售收益货币为人民币。
(五)委托人之拍卖标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成交后,如买受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付
拍卖规则
21110579f-1-hf1-3-拍卖规则.indd 1 2021/11/21 下午6:19
清货款,委托人可选择如下方法来主张权益:
1.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终止委托,并取回拍卖标的原件;
2.书面委托本公司代表其向买受人追索拖欠之货款,本公司一旦接受代理并开展追
索工作之后,不论追索是否成功,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费用包
括但不限於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3.书面要求本公司另外公开拍卖该委托标的,如另行拍卖后的成交落槌价低於原成
交落槌价的,则要求原买受人承担全部差价损失。
第三章 关於拍卖标的图录
拍卖标的图录,即本公司为方便社会各界、委托人和竞买人双方参与拍卖而以纸质/电子形
式製作并提供的拍卖标的的图像及文字资料。
第十八条 图录的编辑、製作
本公司对委托人委托之拍卖标的编辑、制作纸质/电子图录或说明书,对刊载於图录中的拍
卖标的,本公司可根据拍卖活动的需要,决定拍卖标的在图录中的先后次序、图版大小,
是否添加局部图等;图录或说明书不作为正式出版物,仅供拍卖预告或宣传之用。
第十九条 图录的不确定性
(一)本公司在拍卖图录或其他传播媒体上对任何拍卖标的作者、来历、日期、年代、尺
寸、质材、装裱、归属、真实性、出处、保存情况、相关著录、他人评介文字、估计售价
或艺术价值等方面所作的说明,仅供竞买人参考,不表明系本公司对拍卖标的性质所作的
担保。
(二)如图录刊载之某拍卖标的未标明其存在缺陷,并非表明该拍卖标的无缺陷;若已提
及某特定缺陷,也并非表明再无其他缺陷。
第二十条 竞买人的审看权力
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所有竞买人在拍卖标的成交前,均可根据图录刊载之图片及文字介
绍,审看拍卖标的,拍卖活动结束后未成交的拍卖标的则不再予以审看。
(一)因图片拍摄和印刷技术等因素影响,拍卖标的在色彩、层次等方面可能与原物存在
误差,竞买人在竞买前的审看应以原物为准。
(二)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真伪及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应除了阅看图录
外,还应进一步审看拍卖标的原物,包括自行聘请专家鉴定,从而判断其真伪、品质;竞
买人一旦介入应价竞争,即视为已行使审看权力并认可该拍卖标的之现状(包括缺陷),
同时,愿意对自己竞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决不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货或拒付货款;
(三)委托人提供的拍卖标的有关著录信息,本公司将如实在图录中披露,竞买人可审看
著录,但不表明本公司认可其著录的真实性;未经委托人同意,本公司不向竞买人/买受人
提供著录原件,必要时可根据竞买人/买受人的合理要求提供影印件。
第四章 关於竞买人/买受人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竞买程序
(一)有意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组织、机构,应按本公司规定
支付竞买保证金,使用合法身份证件填写登记表,并仔细阅读、签字确认競买人承诺,领
取竞买号牌后,方能成为竞买人并入场竞买;竞买人进入拍卖现场即表示认可并遵守本
《业务规定》。
(二)拍卖结束后,本公司向参与竞买而全部未中标者全额返回其预付的竞买保证金;
(三)拍卖活动中,竞买人应亲自到场参加竞买;竞买人如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材料以证
明其为某竞买人之代理人,本公司将视每一位进入拍卖现场参加竞买者即为竞买人本人;
(四)竞买人按拍卖师叫价举起竞买号牌,即表示其认可本公司的加价幅度;
(五)竞买人应对自己在任何价位的应价行为负责,一经本公司认定其为最高出价人,即
不得反悔,并应当场签定《成交确认书》,否则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之竞买人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对任何自然人、法人组织或机构进行酌情选择,以决定其是否适合作为竞买人
进入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现场;本公司有权拒绝任何人在拍卖现场进行摄影、摄像、录
音等。
第二十三条 拍卖异常情况处置
拍卖活动现场因异常情况导致拍卖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
应处理,直至暂停拍卖;对於发生在拍卖现场的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协调解决,或协助
有关方面协调解决。
第二十四条 委托竞买
(一)竞买人如无法到场,也未委托其他代理人参加竞买,应填寫《委托竞投代理协议》
书面委托本公司代为竞买,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其委托请求;
(二)委托本公司代为竞买者,应於拍卖活动开始24小时前向本公司书面申请办理委托手
续,并应按规定交纳足额保证金;竞买成功并经确认后,於7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领取拍
卖标的。
(三)委托本公司参加竞买者如欲取消该项委托,应於拍卖活动开始24小时前向本公司提
出书面撤销请求,本公司取消该项服务后,即将其预付的竞买保证金如数退还。
第二十五条 委托竞买免责
鉴於受竞买人委托而代其参加竞买为本公司提供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於竞
买不成或在此过程中所出现的失误,不能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六条 委托竞买在先原则
若两人或两人以上以相同委托价竞买成功,则以本公司最先收到授权委托书者为该拍卖标
的的买受人。
第二十七条 拍卖师权力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担当现场拍卖师者,有权根据现场情况,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
低竞价阶次、拒绝任何竞价,在出现争议的情况下决定是否将该拍卖标的进行重新拍卖。
第二十八条 现场拍卖标的的影像显示及货币汇率
为方便竞买人、买受人可能的需要,本公司於拍卖活动现场设置的拍卖标的影像显示及货
币汇率数据,仅供参考;如现场任何用以显示的图版、编号、汇率数据等发生差错,本公
司不对因此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买受付款
(一)竞买人以最高应价经现场拍卖师落槌确认后即竞买成功,成为买受人;买受人应当
场签署《成交确认书》,完成竞买程序;
(二)买受人应於拍卖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购买价款(成交落槌价加佣金。下
同),方可获得拍卖品之所有权;在拍卖进行中,不得取走拍卖品;在货款尚未全额付清
前,不得取走拍卖品;
(三)买受人应按其竞买成功之拍卖标的成交落槌价的15%向本公司支付佣金,并承认本
公司按规定向委托人收取的各项费用;买受人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全额支付佣金,本公司
可对其竞买成功的拍卖标的行使留置权。
(四)买受人可当场付清货款,原付之竞买保证金可用於抵冲货款,并提取拍卖品;若当
场不能付清货款,原付之竞买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已成交拍卖标的之定金的一部分,暂不退
还;买受人也可於拍卖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原付之定金(保证金)予以抵冲,并
提取拍卖标的。超过7个工作日仍未付清货款者,即视为违约,本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五)买受人所支付的货款按人民币计价,本公司收现金或支票;境外货币按拍卖日前一
天中国工商银行对外公佈的外币兑换率为准。
第三十条 领取拍卖标的
(一)买受人在全额付清购买价款的前提下,须在拍卖拍卖标的成交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领
取其竞买所得的拍卖标的,如超过期限,该拍卖标的在本公司的搬运费、储存费以及其他
费用悉由买受人负责,因此而引起的后果本公司概不承担责任。
(二)本公司向买受人提供用於其领取拍卖标的的包装仅作为一项免费服务,包装时对原
物如有损失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无论起因如何,本公司对玻璃或框架之任何损
坏概不负责。此外,本公司可受买受人委托帮助联系包装或运输公司,买受人一旦同意并
接受,则该包装及运输公司在履约过程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买受人直接向该包装或
运输公司主张权益,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一条 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该拍卖标的的货款后,即同时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
第三十二条 风险转移
竞买成功后,该拍卖标的的风险将於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发生后(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买受人领取拍卖标的的;或
(二)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标的的全部货款及其他费用。
第三十三条 欠款或不领取已购买拍卖标的的处理
买受人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拍卖标的成交落槌价及按比例收取的佣金付
款,本公司经追索无效,即视为买受人无故单方面取消交易,本公司无须通知买受人而有
权行使以下一项或多项权利或处理方法:
(一)向法院起诉买受人,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其赔偿本公司的一切损失;
(二)向法院起诉买受人,要求其赔偿因违约造成本公司及委托人的一切损失;
(三)扣留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出售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直至买受人履行付清全
额购买价款;
(四)以公众传播媒体公开点名谴责违约者及其违约行为;
(五)经委托人书面通知或徵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后,以再行拍卖或其他方式再出售该拍卖
标的;
(六)原买受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出售后所
得如不足原成交落槌价,其余额部分应由原买受人支付给本公司。
(七)要求买受人支付因延期或拒绝付款造成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为:以买受人应支付的购买价款为本金,计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同期银行贷
款利息为标准,自买受人应付款之日起计算至买受人实际付款之日止。
第三十四条 拍卖标的出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出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境的拍卖标的,本公司将在拍卖图录或拍卖现场予以说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境的拍卖标的,买受人应根据国家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自理。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国家优先购买
政府有关机构、部门对拍卖标的实行优先购买权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执
行,相关各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三十六条 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责任为参加拍卖活动的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切实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
及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十七条 鉴定权
本公司在必要时可约请相关专家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并可根据鉴定结果对《委托拍卖协
约》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进行必要的变更或调整,直至与委托人解除合同。
第三十八条 图像专有使用权和文字著作权
本公司对委托人委托拍卖之拍卖标的用於拍卖展览、媒体宣传、製作纸质/电子图录的图像
拥有专有使用权,对用於拍卖展览、媒体宣传、制作纸质/电子图录的文字拥有著作权。
第三十九条 规定的可分割性
本规定的任何条款或部分文字一旦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者,本
规则的其他条款或部分文字仍为有效,相关各方仍应遵守执行。
第四十条 修改权
本公司拥有对本规定的修改权,本规定进行修改、充实、调整后;本公司将及时公佈,敬
请相关各方注意,原有文本即告废止。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
第四十一条 争议处理方法
凡因参加由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而引起的任何争议,均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无
论是委托人、競买人、买受人还是本公司,均应向本公司注册地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第四十二条 单数和复数词语
本规定各条款中,根据上下文义,使用的单数词语中即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第四十三条 文字文本
本规定以中文为标准文本。
第四十四条 适用文本
根据本规定内容製定的各类协约、确认书、书面通知等,均属本规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
分,与本规定同为一个整体。
第四十五条 规定的版权所有
本规定的版权归本公司所有,任何个人或机构,未经本公司书面许可,不得将其用於商业
目的之转载、複製、网络传播及可检索系统。
第四十六条 其他职责
(一)本公司作为委托人和买受人的中介,应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但对委托人或买受人
的任何违约行为概不负责;
(二)有权拒绝任何竞投价、决定提高竞投价、撤销或分拆拍卖品、合并任何两件或两件
以上的拍卖品,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品再次拍卖;
(三)有责任提请竞买人注意拍卖标的的瑕疵,尤其是艺术品瑕疵的特殊性,要求竞买人
查验原物,并自愿决定竞买行为;
(四)有权与委托人共同决定保留价,有权决定拍卖时计价的货币、拍卖方式、加价幅
度;
(五)根据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的《委托拍卖协约》,委托人承诺对拍卖品拥有所有权并
负法律责任,任何其他人对本公司拍卖之物品所有权提出口头异议,本公司均不予受理;
但在拍卖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和司法部门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并有充分根据的,本公
司有责任中止拍卖。
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解释权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於敬华(上海)拍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十八条 规定的实行
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实行。
保证金可通过银联、支付宝、微信等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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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信息
拍品估价:12,000 - 30,000 人民币
起拍价格:12,000 人民币
买家佣金:
15.00%
拍卖公司
敬华(上海)拍卖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铜仁路92号三楼
电话:
邮编: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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