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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禾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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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中乾坤》——卷云集十周年紫砂精品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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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1971
当代 顾景舟制 紫泥仿鼓壶
Lot 1971 |
收藏拍品
我要送鉴
上海 北京时间
2023年06月24日 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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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创作年代 当代
尺寸 350ml
题识 底款:景舟手制 盖款:顾景洲
拍品描述 来源:1993年-2003年上海四海壶具博物馆馆藏。 上海清源书房主人递藏。 说明:附上海四海壶具博物馆创立者——许四海先生之亲笔鉴赏证书。 附许四海先生特为此壶题名书法 壶中天地 一幅。 顾景舟先生创作这只仿鼓壶时,已是壶艺泰斗,艺泽紫砂界,门徒无数,被尊为一代宗师。而艺术与生命的契合,在此件仿鼓壶上,也演绎到了极处。壶把如鱼跃的水线,没入壶肩,又从另一端胥出,定格成壶流,明润顺畅。壶钮与盖面如涟漪破水,层层漾开,矮颈鼓腹,张弛温润,无拘无碍。整体气息内敛,神韵天成,自然到无欲无为,天人合一。真正的大音希声之作。 (以下内容为清源书房主人撰文) 盖内钤“顾景洲”三字方印,壶底钤“景舟手制”四字篆书方印。此“景舟手制”印,是由来楚生镌刻的,顾老在“雪华壶、提璧壶、提梁盘壶、供春壶”、仿鼓如意壶、与范曾合作的仿鼓壶”一些后期精品上均有钤盖。此印为顾老艺术创作成熟时期所用,作品少而精。 与范曾合作的仿鼓壶,刻有如庚午年制(1990年),在2018年拍出3000万元的价格,与此件拍品为顾景舟大师制作于同时期、同一图纸(高8cm 长17cm)。多年后的一则采访中,范增回忆与顾老合作的往事说到“那是我见过的最古朴的紫砂器型,非常让人心仪。而且,顾景舟先生的镌刻功夫,在我看来也是一流的。那不仅是刀法,技法好,而是能领会我善用中锋的笔意,传递我的意韵,不但尽现了画意,且有浓浓的金石味和书卷气息。” 紫砂壶有几百种器型,可他们两位艺术泰斗独选仿鼓壶来共同创作就足以见紫砂仿鼓壶的艺术承载能力和强烈的属性代表能力。 仿鼓又称仿古,一说为邵大亨初创,从人们常见的圆鼓乐器中觅得灵感,制成仿鼓壶。壶之理趣有此论述:“知理而不趣者,独取小与直,而不取大与直。知理又知趣者,不论大小曲直,择其善者皆取之。知理而不知趣,是为下乘,知理知趣是为上乘。”顾景舟说过他偶像是“大亨”。细观顾老仿鼓壶的制作历程,不算《座有兰言》合作性质的仿鼓壶,创作过形制不一的仿鼓壶大约有十几个式样,贯穿他从20岁学艺到80岁紫砂生涯,如此翻来覆去重复制作此款器型在别的物件上不曾出现,说明他在追赶和超越自己心中的紫砂巅峰是他一生都在做的事情。而这把90年代他最后的仿鼓壶作品,以他自己独有的紫砂的理解去诠释了对“大亨”的致敬。 仿古轶事(一) 此壶最初的由来是许四海先生2003年时讲述,现做第一人称回忆纪录如下: 1992年时有一位台湾客人找我定了一批壶,其中要顾景舟的壶三把。因为我与顾景舟是熟识多年,并一直有订单往来就前往宜兴去约见顾老。当时顾老手上并没有什么现壶,我按照客人的要求与他敲定了两把。之后聊天顾老说厂里最近在筹备明年去台湾的“宜兴紫砂陶精品展”活动(1993年)。上面指示办好办精,要以紫砂文化为基础最大程度的促进海峡两岸的情谊,是政治任务领导非常重视。在筹备过程中,顾老做了几件满意的作品拿过去,其中就有这只仿鼓壶。可委员会在筛选过程并没有通过,说在下面有一个小跳砂点,虽然平常看不是什么问题,但这次展览要“完美”呈现就没上。他说这个壶符合他简单平稳的心境,就拿回来自己泡茶使用,倒也颇合心意。随后我把这壶端拿起来仔细端详,也十分喜欢,就与顾老勾通完带回上海放入我的“四海壶具博物馆”收藏。当时拿壶回来后我事比较多,只把外面擦拭就放起来了,里面都还来不及好好清理,你看里面是不是还有当时顾景舟大师泡茶留下的茶山没洗啊,哈哈。 仿古轶事(二) 1992年,日本工艺协会创始人,国宝级陶艺家加藤达美来访,顾景舟十分重视。事先准备阶段的时候,高振宇来征求顾老意见,与加藤见面时候,拿哪件作品与他交流?顾景舟沉吟半晌,说“拿仿鼓”吧。由此可见此壶在顾景舟心中的地位。 加藤见到在案头的仿鼓壶,如老僧打坐,一派宁静、祥和,而加藤的神态,越来越谦恭,捧在掌心细细观摩品味,直说“太不可思议了!这是世界上最完美的茶具艺术品!” 从时间线与节点推导,这件仿鼓壶作品很有可能就是他与加藤先生交流所用那把仿鼓壶,前后刚好对得上。无论如何其间发生过的这些趣味故事也正是我们赏壶的一部分,贯通于收藏之中。 每件紫砂器物都有他独有的故事,承载着历史的变迁与人与人之间情感的交流,与其说是品鉴紫砂,不如说是与艺术家的对话。收藏必须是能在情感上打动我并在美术史有具体定位的作品。宁散千金收珍奇,不图贱价买一般,是我的收藏理念,与藏友共勉。 古人惜物,吾辈亦然! 2022.10.18于上海清源书房
---以下为第三方软件翻译,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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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竞投标的可通过物流或者本人自提,物流费由买家自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
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於与上海嘉禾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
人或本公司)拍卖活动相关的各方当事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
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它各方当事人应当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中未尽事宜以及在执行本规则中发生争议的,拍
卖当事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上海嘉禾拍
卖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关於委托人
第四条 委托人在委托拍卖人拍卖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
明,并与拍卖人签定书面的委托拍卖合同。
第五条 拍卖标的从境外带入的,委托人须根据相关的法律、法
规办理相关的入境手续。拍卖标的如属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口的艺
术品,委托人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封,委托人应承担拍卖
标的的合法通关责任。由於委托人的原因造成相关纠纷的与拍卖人无
关。
第六条 委托人应保证拍卖标的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
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并且拍卖该标的的行为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
合法权益,也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委托人必须承担自委托拍卖之日起发生的有关拍卖标的的所有纠
纷的法律责任,并对由此给拍卖人、买受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予以赔
偿,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七条 委托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拍卖人充分、真实说明拍卖标
的的来源和瑕疵,并保证不存在任何隐瞒和虚假陈述。如有隐瞒或者
虚假陈述,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除另有规定或约定外,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由委托人和
拍卖人通过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
保留价一经双方确定後,如需变更应徵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後即由拍卖人负责保管。委托人应
当向拍卖人支付保管费。拍卖成交的,保管费为成交价的1%;未成
交的,保管费为保留价的1%。委托人与拍卖人另有协议的按协议办
理。
第十条 委托人应承担的其它相关费用为拍卖标的的图录、火
漆、包装、运输及委托人要求对拍卖标的的修复、装框、装裱等费
用。
第十一条 除委托人与拍卖人另有协定外,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
付的佣金为拍卖成交价的10%,并支付其它相关费用。未成交的,委
托人应支付保留价2%的手续费以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拍卖人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後的
三十五日内,扣收佣金及各项费用後将出售收益支付给委托人。但买
受人违约或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十三条 在拍卖开始前,委托人要求撤销委托的,应向本公司
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本公司同意委托人撤销的,如该拍
卖标的已列入图录或其它出版物已交付印刷,委托人应支付给本公司
拍卖标的保留价10%的款项和相关费用;如未列入图录或其它出版物
尚未交付印刷,委托人应支付给本公司该拍卖标的保留价5%的款项
和相关费用。已经开始拍卖的,委托人不能撤销拍卖委托;撤销拍卖
委托造成竞买人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除拍卖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外,如拍卖未成交,委托
人应在拍卖会结束之日起60日内,付清图录费、保管费、保留价2%
的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後可取回委托拍卖品。
委托人未在拍卖会结束之日起60日内付清相关费用的,本公司有
权向委托人追讨相关费用。委托人还应承担逾期未领委托拍卖品而增
加的搬运、贮存和保管费等相关费用。委托人自逾期未领取委托拍卖
品之日起承担委托拍卖品毁损、灭失的责任。
第十五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所委托拍卖
的拍卖品。
第十六条 委托人的出售收益依法应纳税的,由委托人自行办理
或由拍卖人代为办理纳税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七条 委托人的出售收益拍卖人以人民币结算支付。
第三章 关於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十八条 参加竞买的人应在拍卖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
续,支付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数额由本公司在每次拍卖会前的特
别告示中公布),并领取竞买号牌。
第十九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竞买代理
人应持有委托竞买授权文书,并在拍卖前办妥委托代理的确认、登记
和预交竞买保证金等手续。竞买人以电话方式委托本公司竞买的,应
在拍卖日前三天向本公司提供有关的资信证明,办妥电话委托竞买的
确认、登记和预交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为电话委托竞买限价总金
额的20%)等手续,竞买人可对电话委托竞买过程进行录音。竞买
人、竞买代理人以有效支付方式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本公司按拍卖日
前一天到账为准,否则本公司恕不接受委托竞买。若拍卖成交的,竞
买保证金则抵作拍卖标的的价款;若拍卖未成交的,可当场领回保证
金。
第二十条 竞买人有权在拍卖前查验拍卖标的的原物(包括聘请
专家协助鉴定),并查阅有关拍卖资料,充分了解拍卖标的的现状及
瑕疵。竞买人应对其竞买行为承担责任,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接
受该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缺陷。
第二十一条 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举牌即表示其认可加价,除非
拍卖师酌情调节加价幅度,任何人均不可以低於加价幅度的价格应
价。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应对自己在任何价位的应价负责,一经拍卖
师落槌或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後,即不得反悔并当场签署
成交确认书,否则拍卖人所收竞买保证金将不予退回,竞买人还需承
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拍卖成交後,买受人应当场支付拍卖标的的成交价
款、佣金和其它费用,提取拍卖标的。如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经本
公司同意,应保证自拍卖成交之日起的30日内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提
取拍卖标的;并应当场向拍卖人支付不少於成交价20%的履约定金。
第二十四条 买受人应在付清拍卖标的成交价款、佣金及其它费
用後七日内办理提货手续。逾期造成的一切後果,包括该拍卖标的的
毁损、灭失以及搬运、贮存等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所有款项应以人民币支付,如以外币支付的,应按
拍卖当日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外汇兑换率为准。如遇国定节假日,无
当日牌价的,则以前一工作日牌价。兑换人民币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
及汇兑损益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如需将拍卖标的携带出境,应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
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拍卖人
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买受人未能付款的,本公司有权要求买受人按成交价的
20%支付违约金。通过非诉讼或诉讼途径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并
要求买受人承担本公司因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二)经委托人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买受人应当支付原拍
卖中买受人和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成交价款低於原拍
卖成交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买受人应承担再行拍卖发生
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第二十八条 买受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向拍卖人提出撤销
交易并退款的要求:
(一)自买受人按约定付清款项领取拍品後的十四日内,买受人
向拍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该拍卖标的为赝品,并附有两位国家级文物
鉴定专家的书面鉴定;
(二)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及投诉经拍卖人审查确认後予以接受;
(三)买受人交回的拍卖标的确系拍卖人拍出,同时买受人对该
拍卖标的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并保持该拍卖标的在成交时
的状况。
第二十九条 对买受人的退款应在委托人向拍卖人退还全部价款
後,再由拍卖人向买受人办理退款。退款以买受人原支付该拍卖标的
的成交价款及佣金为限。
第四章 关於拍卖人
第三十条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三十一条 拍卖人有权就该拍卖标的是否适合拍卖人拍卖、拍
卖时间、拍卖地点、拍卖条件、拍卖方式以及对拍卖标的的内容的陈
述等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经与委托人协商,拍卖人有权分拆或撤销拍卖标
的,合并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拍卖标的。
第三十三条 拍卖人在对拍卖标的进行展览、出版或发表图录、
文告中,对拍卖标的的作者、年代、尺寸、质地、装裱、来源、真实
性、保存情况、估价等方面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均属参考意见。
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真伪,质量以及拍卖标的所存在的瑕疵不承
担任何责任。
图录内对拍卖标的的现状陈述仅作为指引,如未陈述,则不表示
该拍卖标的无缺陷或经修整;如已提及某些缺陷或经修整,并不表示
无其它缺陷或经修整。图录内拍卖标的的参考价,不作为该拍卖标的
的保留价、成交价或作其它用途时的价值依据。
因摄片和印刷造成图录作品的色调、层次等与原作有误差,应以
原件为准。
第三十四条 在拍卖人保管拍卖标的期间,拍卖标的如因拍卖
人保管不善造成毁损或灭失,拍卖人根据不同情况向委托人或买受
人支付赔偿费。如该拍卖标的未成交,最高赔偿额不超过保留价的
100%;如该拍卖标的已成交,则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成交价的100%;
无保留价拍卖标的的最高赔偿额,由双方另以书面约定。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特殊情况造成拍卖标的毁损或灭失,拍卖人不
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限制出境的拍卖标的,本公司在图录中以“*”符号特别
注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标的,买受人应根据相关的
法律、法规自行到文物管理部门办理出境审核手续。
第三十六条 拍卖人有权根据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当鉴定
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相符时,拍卖人有权变
更或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三十七条 拍卖人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相关的
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维护拍卖各方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释义:
(一)“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二)“竞买人”是指经本公司认可,在本公司办理了必要的手
续,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具有竞买权的人。
(三)“买受人”是指在本公司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
卖标的的竞买人。
(四)“拍卖人”或“本公司”是指上海嘉禾拍卖有限公司。
(五)“保留价”是指委托人与拍卖人通过协商,以书面形式确
定的拍卖标的的最低价。
(六)“参考价”是指对拍卖标的的估价,并非确定的拍卖价。
(七)“成交价”是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标的售给最高应价
者的价格。
(八)“佣金”是指委托人、买受人按约定的成交价比例向拍卖
人支付的费用。
(九)“出售收益”是指支付给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成
交价减去按比例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以及委托人应支付给本公司的
其它款项後的余额。
(十)“购买价款”是指买受人因购得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成
交价款、佣金和其它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
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一)“各项费用”是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
品图录及其它行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约定而收取的其它费用。
(十二)“海关关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外人员带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文物经查验准予放行後在该文物物品上加封的
封条。该封条必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物管理部门拆封。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以中文写就,英文文本仅供参考。英文文本
与中文文本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拍卖会上的《特别告示》是本《拍卖规则》不可分割的组成部
分。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二OO一年一月制定,二OO九年一月一日修
订生效。本规则报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上海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於上海嘉禾拍卖有限公司。
保证金可通过银联、支付宝、微信等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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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信息
拍品估价:2,700,000 人民币
起拍价格:2,700,000 人民币
买家佣金:
15.00%
拍卖公司
上海嘉禾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静安区延安中路1111号延安饭店东苑一楼
电话:
021-32558111
邮编:
20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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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仔细阅读并认可本场
《竞拍须知》
及相关竞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