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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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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艺术(中国书画及瓷器玉器工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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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137
清乾隆 掐丝珐琅四方灯笼瓶
Lot 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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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北京时间
2023年06月13日 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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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尺寸:高:35cm
款识:大清乾隆年制
---以下为第三方软件翻译,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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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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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竞投标的可通过物流或者本人自提,物流费由买家自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则之制定 本规则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它有 关法律、法规;同时参照了国际通行惯例。
第二条:规则名词之定义
本规则各条款中,下列词语的定义为:
(一)“本公司”系指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
(二)“竞买人”系指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 续,参加竞买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竞买人 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 格所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 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三)“买受人”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 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
(四)“委托人”系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 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 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五)“拍卖品”系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拍卖的物品,尤其
指任何图录内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六)“拍卖日”系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通告公布 的正式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 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七)“拍卖成交日“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 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 达成交易的日期;
(八)“落槌价”系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
的价格;
(九)“出售收益”系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 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 本公司的其它款项后的余额;
(十)“购买价款”系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 括落槌价、全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它各项费用以 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一)“各项费用“系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
拍卖品图录及其它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 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 的其它费用;
(十二)“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
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
(十三)“参考价“系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它介绍说明文字 之后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价,并非实际售价。
(十四)“本规则“系指本“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
第三条:规则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 和进行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委托 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它相关各方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瑕疵之担保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品质以及拍卖品所存在的瑕疵不 承担任何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应当亲自审看 拍卖品原物,并对自己所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 任。
第五条: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本公司担任委托人的代理 人,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 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委托人与该竞买人之间关于拍 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合法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 品的买受人。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与买受人各 自承担。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它
相关各方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对自己参加本公司 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 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
第六条: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
(一)委托人若为自然人,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 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
卖合同;
(二)委托人若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 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 委托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本规则之规定,构成本公司与委托人间所签订的委托拍卖 合同之相应条款。 委托人与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 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
品。
第七条:委托人之代理人 由委托人的代理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 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包括:
(一)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明;
(二)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须持有 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经合法程序做出的授权委托书。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文件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 查,但核查并非本公司的义务。本公司对上述文件所作的
核查或采取的任何其他作为或不作为均不会减轻或影响委 托人应承担的责任或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 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 权,拍卖标的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在拍卖标的上没
有设定任何担保,对该拍卖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 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权益等),亦不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如果其不是拍卖品的著作权人,其已经从著作权人
处取得必要的许可,以保证本公司制作拍卖品图录、图 示、影像制品、其他宣传品以及使用该等宣传品进行宣传 的行为不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等。 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 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责任由委托人承 担;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委托人应负责 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 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三)委托人并保证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 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 瞒或虚构之处;如果委托人明知拍卖品存在瑕疵而未向本公 司声明,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
第九条:保留价 除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外,所有拍卖品 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 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 意。拍卖标的流标之后,经委托方授权,本公司可以以 委托人授权的价格在该次拍卖会后出售拍卖品,委托 方须向拍卖方支付佣金和相关费用。在任何情况下,本 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 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的决定权
委托人认可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它载体对 任何拍卖品做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 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品展览及其它形式的拍卖品宣
传、推广活动中的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某拍卖品是否适合本公司拍卖;
(五)拍卖日期、拍卖地点、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
第十一条:未上拍拍卖品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 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 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本公司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本公司与委托 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 若拍卖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取走拍卖品,则本公司与委托人 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委 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 本公司有权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处置该拍卖品,处置 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由 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十二条: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 间中止或撤消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
(一)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二)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 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
(三)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 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
何条款;
(五)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第十三条:委托人撤回拍卖品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均可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 知,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若该拍卖品已列入 图录或其它宣传品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 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及其它各项费用。如图录或任 何其它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须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险金 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及其它各项费用。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 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 无关。
第十四条:保险与保管 自委托人与拍卖人订立本合同并将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 后至完成拍品结算或拍卖人规定取回标的截止日,拍卖 人对拍卖标的进行投保或代为保管。若拍卖标的属于拍 卖人投保范围内的物品,保险金额以保留价金额为准。 凡属因拍卖人投保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 的拍卖标的毁损、灭失,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处 理,拍卖人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获得保险赔偿后,将 保险赔款扣除拍卖人费用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委托人 在获得保险款项后无权向拍卖人另行索赔。保险费以实 际发生的金额由拍卖人向委托人收取。若拍卖标的属于 拍卖人无法投保范围内的物品,则由拍卖人负责保管, 保管期内,因拍卖人保管不善造成的拍卖标的(包括其 附属物)毁坏或消灭,由拍卖人以保留价为限进行赔 偿。保险费以保留价百分之一的金额由拍卖人向委托人 收取。
第十五条:竞投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
拍卖规则
托他人代为竞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 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六条: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 价之百分之十向其收取佣金,同时扣除其它各项费用。佣 金和其它各项费用可以从应付给委托人的款项中直接扣 除。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人同意本公 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酬金 及其它各项费用。
第十七条:未成交手续费 如果某拍卖品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而未能成交,则委托 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未拍出手续费及其它各项费用。 未拍出手续费的标准为该拍卖品保留价的百分之三。
第十八条: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 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35天后将出售 收益以人民币方式支付委托人。
第十九条: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 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收到买受人 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出售收益支 付委托人。
第二十条:税项 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本公司向委托人支付出售收益时 将代扣代缴相应的税收。
第二十一条: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 买价款,本公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第五十条之规定向 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酬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外,并有权根 据委托人的要求,由本公司代表委托人向买受人提起诉
讼,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包括但不限
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有权决定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 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搬移、贮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协助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 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四)采取其它必要措施,协助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 款项。
第二十三条:拍卖品未能成交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 日起一个月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由委托人 自负),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 费 用。超过上述期限,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出售 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并有权从 出售收益中扣除第一次拍卖中委托人应支付的未拍出手 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及再次拍卖该拍卖品的所有费用, 将余款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风险承担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上述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 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 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品,在退回过程中拍卖品发 生的风险及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委托人特别指
明并负担保险费外,本公司不负责为退回的拍卖品办理 搬运和运输中的保险。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五条:拍卖品图录 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本 公司制作拍卖品图录,以文字及/或图片的形式,对拍 卖品之状况进行简要陈述。拍卖品图录中的文字、参考 价,图片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 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及不构成本公司对拍 卖品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 担保。
第二十六条:图录、影像制品及宣传品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及/或其它 任何形式的图标,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 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本公司 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方式(包 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裁体等)所作的介绍及 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 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品质以及拍卖品所存在的瑕疵 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 行了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 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 日前,以鉴定或其它方式亲自审看拟竞投拍卖品之 原 物,自行判断该拍卖品是否与本公司拍卖品图录以及其 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所描述相符合,而不应依图 录及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描述做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填写 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在 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手续填写并签署登记 文件,领取竞投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竞投号 牌是竞买人和竞买权的标志,应妥善保管,丢失或擅自 转让竞投号牌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纳 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 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 购得拍卖品,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竞买成 功而成为买受人时,则保证金首先抵作买受人应向本公 司支付的酬金和其他费用,其余部分抵作落槌价款。若 有余额,则于竞买人领取拍卖品时,一并无息返还。
第三十条: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 活 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摄 像 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异常情况处理 在拍卖现场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做出紧急处 理。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协调解决。
第三十二条:以当事人身份竞投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 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
每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三十三条:委托竞投 通常情况下,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 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 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第三十四条:委托手续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 日前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 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同时 缴纳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取消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 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三十六条:委托竞投之免责 由于代理竞投是本公司为竞买人在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 现场参加竞投而提供的一项免费服务,因而本公司及其 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 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七条: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委托本公司竞 投同一拍卖品,且竞投成功,则最先将授权委托书发至 本公司的竞买人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
第三十八条:拍卖师的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 竞投。在出现争议时,有权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第三十九条: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为方便竞买人,本公司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 它形式的显示板,其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本公司对显示 板所示之数额、拍卖品编号、拍卖品图片或参考外汇金 额可能出现的误差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负任何 责任。
第四十条:拍卖成交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 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了 关于该拍卖品的买卖合同。本规则之规定,构成委托人 与买受人之间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之相应条款。
第四十一条:拍卖记录 本公司进行拍卖时,制作拍卖笔录,拍卖 笔 录由 拍 卖 师、记录人共同签名,作为拍卖品成交的依据。在本公 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 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买受人应当在成交记录 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酬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投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 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酬金,同时应 支付其它各项费用。买受人承认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
第四十三条: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 日内一次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 自负),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 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它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 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 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 受人所支付之该币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产生的所有银行 手续费、佣金或其它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
第四十六条:风险转移
竞投成功后,拍卖品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
(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品;
(二)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品的全部购买价款;
(三)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届满。
第四十七条:领取拍卖品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在支付完 全部购买价款后领取所购买的拍卖品。无论何种原因, 若买受人未能在此期限内领取拍卖品,则因逾期造成对 该拍卖品的搬运、储存及保险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 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品负全责,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 公司或其它代理人代为保存,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 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品毁损、灭失,不负任 何责任。
第四十八条: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或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 购买的拍卖品,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 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本 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垫、支 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负责任。 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 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 担责任。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买受人要求,提供代 为包装及处理的服务。
第四十九条:拍卖品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它法律、法规 规定,限制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本公司 将在拍卖品图录中或在拍卖会现场予以说明;允许带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买受人应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五十条: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时间足额付 款,本公司和委托人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后,若未按照规定时间缴付购买 价款,本公司所收取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买受人 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二)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后,如买受人 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委托人则有权自拍卖成交日后 第八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 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本公司则有权自 拍卖成交日后第八日起就买受人未支付的酬金和费用部 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酬
金和费用之日止,并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由本公司
代表委托人向买受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
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三)留置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
卖品,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 它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
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 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
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 追索;
(四)拍卖成交日起六十日后(含六十日),如买受人 仍未支付完全部购买价款的,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 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撤消交易、终止合 同。本公司将在做出同意委托人撤消和终止的决定之日 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相应的通知。在此情 形 下,委托人有权向买受人收取落槌价百分之三十的违约 金,本公司有权向买受人追偿酬金和费用部分,并有权 收取酬金和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 如委托人撤消交易和终止合同的通知送达本公司前,买 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 手续的,委托人的通知应视为自动废止;
(五)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它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 任何其它拍卖品的交易,委托人和本公司并保留追索因 撤销该笔交易所蒙受损失的权利;
(六)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 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原买受人除应 当 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酬金 / 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它方式 出 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 出 售该拍卖品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 人 应当补足差额。
第五十一条:延期领取拍卖品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 得的拍卖品,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将该拍卖品储存在本公司或其它地方,由此发生的 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支付全 部购买价款和酬金、费用后,方可领取拍卖品(包装及 搬运费用由买受人自负);
(二)若买受人延迟领取该拍卖品超过三十日时,本公 司有权视具体情况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该拍卖 品,以处分所得抵偿本公司垫付的保管费、保险费、搬 运费等。
第四章 其他
第五十二条: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 买 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但委托人、 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为向对方主张权利而要求本公司 披露对方的信息时,本公司可披露有关信息,而不受本 条规定的约束。
第五十三条: 鉴定权 如果本公司认为需要,可以对拍卖品进行鉴定。鉴定结 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品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 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五十四条:著作权 本公司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 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 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 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五十五条: 免除责任 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 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告知 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 所提及之通知,谨指以信函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 通
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部 门,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 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 真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五十七条: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认定为无效、 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它条款或部分仍然有 效,相关各方必须遵守、执行。
第五十八条:争议解决 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及本公司相互之 间 发生 的 争 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同意提 交本公司住所地相应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和裁决,有关 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五十九条:使用文字 本规则以中文写就,英文文本仅供参考。中文文本如与 英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条: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2011年5月16日起施行。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 可依其判断不时修改本规则,但每一具体拍卖、拍卖成交 及其履行等事宜仅应适用拍卖之时施行的拍卖规则。
第六十一条: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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