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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拍卖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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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羿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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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中国瓷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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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284
十八世纪 玉峰款青花釉里红开光云龙博古纹天球瓶
Lot 284 |
收藏拍品
我要送鉴
北京 北京时间
2023年06月11日 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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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尺寸:高度70cm
来源:扬州文物商店(附2002年发票)
说明:在中国陶瓷史上,“唐窑”永远是不会被人忽略的,其器物之繁狡,釉色之齐全,技艺之精湛,所出瓷器皆为“泥形土质都成金石之声,锦地花纹并带云霞之色”,技艺之精湛独步有清一代。《景德镇陶录》赞曰:“所造俱精莹纯全。又仿肖古名窑诸器,无不媲美;仿各种名釉,无不巧合;萃工呈能,无不盛备。器皿则白壤,而埴体厚薄惟腻,厂窑至此,集大成矣。”唐窑,为雍干之际唐英榷陶珠山所烧造瓷器之概称,《清史稿·唐英传》载“英所造者,世称唐窑”。
唐英,字俊公,自号蜗居老人、陶成居士,关东沈阳人,隶汉军正白旗。生于清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卒于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雍正六年奉使景德镇御厂,佐理窑务,充驻厂协理官;乾隆元年奉命停止窑工出使淮安关。二年又奉命复办陶务,以淮安关使并兼领陶务。唐英一生事迹除供奉内廷便与窑务相始终,先后榷陶二十年八之久,以「陶人」自居,日夜竭心求索和致力「陶之业,陶之人,以迄陶中所有之事」,为景德镇御窑厂历史中,督陶时间最长、成绩最著者。
唐窑之物可分三类:一为供御瓷器,每年由唐英督烧监造上供御用。一为唐英敬奉庙宇之供器,以表虔诚之心。一为唐英自用或馈赠亲友之作,喜以诗文入饰,常见为署款“陶铸”、“蜗寄居士”、“古柏堂”、“玉峰”等,本品即为当中的一款,文雅而精巧,藉此可鉴唐英之文人性情与意趣。
天球瓶是受西亚文化影响极深的一种瓷器造型,创烧于明代永乐、宣德年间的景德镇窑,青花为多见。永乐朝开始成为观赏式瓶,宣德年间较为流行。因球腹硕大,像从天而降,故名。相较于明代天球瓶,本品之瓶颈更为修长,至腹部略为收束,彰显球腹之浑圆,造型更为宏伟稳健。
器身以釉里红绘格子锦地,青花间饰梅花、蛱蝶等。颈部以树叶、灵芝、寿桃等各种形状开光绘魁星点斗、小虾,寓意“科举高中、一甲登科”。并引用北宋诗人司马光《客中初夏》诗句“四月清和雨乍晴,南山当户转分明”,落“玉峰”款。玉峰为著名督陶官唐英字号。腹部开光内分别以青花绘云龙、瑞狮、博古纹饰,祥龙隐现于云层之中,行云布雨,追云赶珠。博古图上绘书卷、瓶花、孔雀翎、香炉、笔筒、如意、水丞等各种器物,文气十足。整器装饰风格独特,主题突出,以釉里红绘锦地,以各式开光绘青花纹饰,红蓝分明,极具立体感。
---以下为第三方软件翻译,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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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规则
支付方式
竞价区间
加价幅度
0
1,000
10,000
2,000
-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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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
100,000
10,000
300,000
20,000
-
50,000
-
80,000
+
拍卖/竞投标的可通过物流或者本人自提,物流费由买家自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司法解释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2.1“本公司”指北京大羿拍卖有限公司;
2.2“本公司住所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弘燕山水文园七号楼 1 层
商业 5 内 501 以及日后可能变更之工商注册地址;
2.3 “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 , 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
人的代理人;
2.4 “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买拍卖标的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
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
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2.5 “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但是,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相关法律和本公司规定时间内成
功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的情形除外,在此情形下该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为买受人;
2.6 “拍卖标的”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委托本公司进行拍卖的物品;
2.7 “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
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
为准;
2.8 “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
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标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2.9 “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将拍卖标的
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2.10 “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
的佣金、税费、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2.11 “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标的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佣金、
以及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和;
2.12 “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保险、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及其他形
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保管、汇款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
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2.13 “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或委托人授
权本公司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2.14 “参考价”指在拍卖标的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标的估
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15 “保管费”指委托人、买受人按本规则规定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保管费用,
现行收费标准为每日按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约定保险金额)的万分之三收取;
2.16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机构所制定并不时修正之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公司具有合法的拍卖经营主体资格。本公司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
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
相关各方均视为同意且应遵守本规则的内容。
3.2 本公司将对特定拍卖场次开放网络竞投系统,任何通过网络竞投系统在本公
司举办的现场拍卖活动中参加竞买的竞买人,须同时遵守本公司现行有效的《网
络竞投规则》。
第四条 特别提示
4.1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
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
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和买
受人均视为已充分理解并完全认可本规则的内容,承诺受本规则的约束。因天气
或其他原因,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将拍卖延期或取消,无需向竞买人作出任何赔
偿。
4.2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
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该竞买人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但是文物
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相关法律和本公司规定时间内成功行使国家
优先购买权的情形除外,在此情形下该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为买受人。
4.3 本公司、委托人及买受人均应认可拍卖标的已出售、成交的事实,并享有法
律规定及本规则约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
行义务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瑕疵担保
5.1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对拍卖标的不承担
瑕疵担保责任。所有拍卖标的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
5.2 竞买人应亲自审看拍卖标的原物,对自己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加竞买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买人对其
竞买的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估,且对该
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现状感到满意,对拍卖标的瑕疵(如有)已有充
分了解并愿意接受。竞买人参加竞买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
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或价值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 委托程序
6.1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应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
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6.2 本规则之相关内容,是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权利义务的重要约定,构成本公
司与委托人之间所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之重要组成部分,委托拍卖合同未尽事宜
应按本规则执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进行展览、展
示、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宣传品。
第七条 委托人之代理人
7.1 委托人之代理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
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及
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应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
有效身份证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7.2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本公司对上
述文件所作的核查或采取的任何其他作为或不作为均不会减轻、免除或影响委托
人应承担的责任或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8.1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享有处分权,对该拍卖标的的拍卖、展览、
复制、信息网络传播、宣传等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所
有权、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继承权等),亦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
8.2 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
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8.3 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
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 / 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承
担相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本公司及 /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8.4 委托人应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8.5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
卖前,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已经拍卖人住所地的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 保留价
9.1 除本公司标明或说明无保留价者外,拍卖标的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
与委托人协商后确定,或由委托人授权本公司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
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标的在本
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9.2 保留价确定后,委托人在拍卖前变更保留价的,须经本公司同意,本公司不
同意变更的,有权按原保留价继续拍卖或拒绝将拍卖标的上拍,由此给委托人或
竞买人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本公司的损失难以界定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委
托人按原保留价的 5% 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拍卖前本公司之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10.1 重新拟定委托拍卖合同项下拍卖标的名称,通过拍卖标的图录及 / 或新闻
媒体及 / 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说明及 / 或评价;
10.2 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10.3 拍卖标的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
拍卖标的的展览 / 展示方式;拍卖标的在展览 / 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应
支付费用的标准;
10.4 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
卖(即最终是否上拍),以及拍卖地点、拍卖场次、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
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
10.5 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在拍卖日前公布竞买
人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资格条
件。
第十一条 未上拍拍卖标的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
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标的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委托人自行负担包装及搬运等费用,本公
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
限,委托人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
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
拍卖规则 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
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六十日内,委托人仍
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决定中止任何拍卖
标的的拍卖活动:
12.1 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权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的;
12.2 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权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异议
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书面表示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
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
12.3 本公司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
有异议的;
12.4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的;
12.5 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的。
第十三条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
13.1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后,可撤回
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险
金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本公司损失的,委托人还应赔偿因其
撤回拍卖标的的行为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13.2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在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
拍卖标的。若在该期限内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
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该期限届满
后的六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
定执行。
13.3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
本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 自动受保
14.1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
标的交付本公司之时起,所有拍卖标的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投保的保险,保险金
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拍卖
标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标的调整后的保留价为
准)。
14.2 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索
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标的由本公
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 保险费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按如下规则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15.1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支付相当于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拍卖标的约定的
保险金额;调整拍卖保留价的,按该拍卖标的调整后的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15.2 拍卖标的成交的,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 保险期间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之时起,保险期间开
始计算。
如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保险期间至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届满为止或买受人领取所
购拍卖标的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拍卖标的拍卖未成交或因任何原
因未上拍,则保险期间至委托人领取拍卖标的之日止或委托人收到或因故未能签
收本公司按委托人所留地址告知其领回拍卖标的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届满为止
(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
第十七条 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标的,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且委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17.1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
出赔偿;
17.2 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损毁、灭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
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17.3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标的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 保险免责
以下事项不属于本公司及保险赔偿范围:
18.1因任何修理、修复、润饰或类似工作过程;因自然磨损、变质、内在或潜在缺陷、
固有瑕疵、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变形)、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
虫蛀、虫咬、虫害、霉变、真菌、腐烂、汗渍、水渍、大气 ( 气候或气温 ) 变化、
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因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
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地震、海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
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行政行为或司法行
为、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放射性污染;因火灾、爆炸时
拍卖标的遭受的盗窃;因涉及特殊年份、日历或历法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
而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
它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中的故障;因飞机或其它航空器以高速或超音速飞行而
引起的声波等原因对拍卖标的造成的任何损失;
18.2 因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
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
18.3 因任何情形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九条 保险赔偿
凡发生本公司为拍卖标的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
关保险的法律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以保险
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为上限向委托人支付补偿金。
第二十条 竞买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若违反
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
损失。
第二十一条 佣金及各项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同意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
同时扣除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按落
槌价百分之十五收取佣金及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未成交手续费
如某拍卖标的的竞买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
收取按保留价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 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
自拍卖会结束之日起三十五天后以人民币的货币形式将出售收益无息支付委托
人,银行收取之汇款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
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但
该时限亦应在拍卖会结束之日起三十五天后)将出售收益无息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撤销交易
拍卖成交日起六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自第
六十一日起,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撤销
交易,本公司将在做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
发出撤销交易的通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时,买受人已经
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 / 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
为自动废止,相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以
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如委托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
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委托人自行承担包装及搬运等费
用。若超过该期限,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
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该期限届满后的六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
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代为追索
26.1 如买受人未按本规则规定按期足额付款,且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向买受人追
索拖欠款项,则本公司在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拖欠款项,但是委托人应向本
公司垫付因追索行为可能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
费、担保费、差旅费等)。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合理费用的具体数额,并在实际
产生的追索费用数额确定后,向委托人退还其垫付的费用余额或要求委托人补齐
追索费用。
26.2 上述约定并不排除委托人亲自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向买受人追索拖欠款项的
权利,亦不导致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承担代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款项的
义务。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因买受人未能按期足额付款而向委托人承担相应
责任。
第二十七条 税项
委托人应就其所得按照中国法律之规定自行履行纳税义务。如委托人所得应向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纳税,且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相关法律之规定负
有代扣代缴义务,则本公司将依法代扣代缴委托人应缴纳之税费,委托人应协助
办理所有手续。本公司将在缴纳税费后将纳税凭证交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之最终决定权
本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独立决定下列事项:
28.1 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28.2 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标的;
28.3 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28.4 与买受人和解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 拍卖标的未能成交
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
卖标的,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委托人自行负担包装及
搬运等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
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
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但本规则仍对本公司与委托人继续有效。
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
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
保管费用。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六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
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延期取回拍卖标的
30.1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后所发
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因拍卖标的未上拍、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撤销拍卖交易、买受人未付款等情形导致委托人应按
本规则规定取回拍卖标的,委托人却延期未取回的,则本公司有权在本规则规定
的期限届满后,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
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
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六十日内,委托人仍
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决定中止任何拍卖
标的的拍卖活动:
12.1 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权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的;
12.2 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权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异议
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书面表示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
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
12.3 本公司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
有异议的;
12.4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的;
12.5 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的。
第十三条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
13.1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后,可撤回
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险
金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本公司损失的,委托人还应赔偿因其
撤回拍卖标的的行为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13.2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在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
拍卖标的。若在该期限内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
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该期限届满
后的六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
定执行。
13.3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
本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 自动受保
14.1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
标的交付本公司之时起,所有拍卖标的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投保的保险,保险金
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拍卖
标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标的调整后的保留价为
准)。
14.2 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索
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标的由本公
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 保险费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按如下规则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15.1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支付相当于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拍卖标的约定的
保险金额;调整拍卖保留价的,按该拍卖标的调整后的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15.2 拍卖标的成交的,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 保险期间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之时起,保险期间开
始计算。
如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保险期间至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届满为止或买受人领取所
购拍卖标的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拍卖标的拍卖未成交或因任何原
因未上拍,则保险期间至委托人领取拍卖标的之日止或委托人收到或因故未能签
收本公司按委托人所留地址告知其领回拍卖标的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届满为止
(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
第十七条 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标的,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且委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17.1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
出赔偿;
17.2 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损毁、灭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
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17.3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标的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 保险免责
以下事项不属于本公司及保险赔偿范围:
18.1因任何修理、修复、润饰或类似工作过程;因自然磨损、变质、内在或潜在缺陷、
固有瑕疵、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变形)、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
虫蛀、虫咬、虫害、霉变、真菌、腐烂、汗渍、水渍、大气 ( 气候或气温 ) 变化、
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因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
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地震、海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
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行政行为或司法行
为、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放射性污染;因火灾、爆炸时
拍卖标的遭受的盗窃;因涉及特殊年份、日历或历法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
而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
它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中的故障;因飞机或其它航空器以高速或超音速飞行而
引起的声波等原因对拍卖标的造成的任何损失;
18.2 因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
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
18.3 因任何情形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九条 保险赔偿
凡发生本公司为拍卖标的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
关保险的法律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以保险
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为上限向委托人支付补偿金。
第二十条 竞买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若违反
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
损失。
第二十一条 佣金及各项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同意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
同时扣除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按落
槌价百分之十五收取佣金及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未成交手续费
如某拍卖标的的竞买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
收取按保留价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 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
自拍卖会结束之日起三十五天后以人民币的货币形式将出售收益无息支付委托
人,银行收取之汇款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
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但
该时限亦应在拍卖会结束之日起三十五天后)将出售收益无息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撤销交易
拍卖成交日起六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自第
六十一日起,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撤销
交易,本公司将在做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
发出撤销交易的通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时,买受人已经
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 / 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
为自动废止,相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以
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如委托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
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委托人自行承担包装及搬运等费
用。若超过该期限,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
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该期限届满后的六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
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代为追索
26.1 如买受人未按本规则规定按期足额付款,且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向买受人追
索拖欠款项,则本公司在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拖欠款项,但是委托人应向本
公司垫付因追索行为可能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
费、担保费、差旅费等)。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合理费用的具体数额,并在实际
产生的追索费用数额确定后,向委托人退还其垫付的费用余额或要求委托人补齐
追索费用。
26.2 上述约定并不排除委托人亲自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向买受人追索拖欠款项的
权利,亦不导致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承担代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款项的
义务。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因买受人未能按期足额付款而向委托人承担相应
责任。
第二十七条 税项
委托人应就其所得按照中国法律之规定自行履行纳税义务。如委托人所得应向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纳税,且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相关法律之规定负
有代扣代缴义务,则本公司将依法代扣代缴委托人应缴纳之税费,委托人应协助
办理所有手续。本公司将在缴纳税费后将纳税凭证交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之最终决定权
本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独立决定下列事项:
28.1 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28.2 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标的;
28.3 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28.4 与买受人和解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 拍卖标的未能成交
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
卖标的,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委托人自行负担包装及
搬运等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
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
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但本规则仍对本公司与委托人继续有效。
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
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
保管费用。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六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
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延期取回拍卖标的
30.1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后所发
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因拍卖标的未上拍、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撤销拍卖交易、买受人未付款等情形导致委托人应按
本规则规定取回拍卖标的,委托人却延期未取回的,则本公司有权在本规则规定
的期限届满后,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
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
公证费等)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30.2 无论委托人是否延期取回拍卖标的,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
标的,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
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拍卖标的图录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本公司均将
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对拍卖标的之状况以文字及 / 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
标的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
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真实性、价值、色调、
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二条 图录之不确定性
32.1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标的在图录及 /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
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32.2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包括
证书、图录、状态说明、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路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
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或承诺。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
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32.3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拍卖标的任何说明中引述之出版著录仅
供竞买人参考。本公司不提供著录书刊等资料之原件或复印件,并保留修订引述
说明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33.1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对拍卖标的不
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 / 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标的的实
际状况并对自己竞买某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3.2 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自审看拟竞
买拍卖标的之原物,并自行判断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情况,而不应
依赖本公司拍卖标的图录、状态说明以及其他形式的口头或书面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
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
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持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填写
并签署登记文件,根据本公司公布的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领取竞
买号牌。本公司有权要求竞买人提供财务状况证明、担保、存款证明及 / 或要
求竞买人为其有意竞买的拍卖标的提供其他担保。
第三十五条 竞买号牌
35.1 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在拍卖日前公布办理
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资格条件。
35.2 本公司郑重提示,竞买号牌是竞买人参加现场竞价的唯一凭证。竞买人应
妥善保管,不得将竞买号牌出借他人使用。一旦丢失,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
面方式办理挂失手续。
35.3 无论是否接受竞买人的委托,凡持竞买号牌者在拍卖活动中所实施的竞买
行为均视为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所为,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应当对持竞买号牌者
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在本
公司办理了该竞买号牌的挂失手续,并由拍卖师现场宣布该竞买号牌作废。
第三十六条 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买号牌前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
的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本公司有权减免收取保证金。若竞买人购得拍
卖标的,则该保证金自动转变为支付拍卖标的购买价款的定金;若竞买人未能购
得拍卖标的或部分保证金转变为定金后保证金仍有余额,且对本公司无任何欠款,
则本公司将于拍卖会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保证金余款汇付手续,竞买人
收到款项的时间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本公司有权将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
金用于清偿竞买人欠付本公司之任何款项。当买受人以同一竞买号牌同时购得多
件拍卖标的时,本公司有权决定保证金转变为定金后的分配方式。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
卖会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八条 异常情况处理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影响拍卖活动正常进行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
出相应处理,直至暂停拍卖活动。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以协
调解决。
第三十九条 以当事人身份竞买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
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四十条 委托竞投
40.1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
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
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同时缴纳竞买保证金。
40.2 竞买人应在委托竞投授权书中准确填写即时通讯方式及工具。在本公司受
托竞投期间,该即时通讯工具所传达之竞买信息(无论是否为竞买人本人传达)
均视为竞买人本人行为,竞买人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竞买人应亲自使用该即时
通讯工具,一旦丢失或无法控制该即时通讯工具,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
式通知本公司并变更委托竞投授权书中填写的即时通讯方式。竞买人以书面方式
确认某种即时通讯方式及工具,即应视为竞买人认可该即时通讯方式及工具的安
全性、通讯内容之真实性和客观性,不得嗣后提出异议。
40.3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
时书面通知本公司。竞买人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的,竞买结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
竞买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委托竞投之免责
鉴于委托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
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
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二条 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标的出价且
最终拍卖标的以该价格落槌成交,则最先将委托竞投授权书送达本公司者为该拍
卖标的的买受人。
第四十三条 拍卖师之决定权
拍卖师对下列事项具有绝对决定权:
43.1 拒绝或接受任何出价;
43.2 如遇有出错或争议时,不论在某件拍卖标的拍卖之时或拍卖之后,有权决
定最高应价人、是否继续拍卖、取消拍卖或将有争议的拍卖标的重新拍卖;
43.3 按照其认为合适的竞价阶梯开始进行竞投,有权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
43.4 就不设保留价的拍卖标的,除非已有竞投,否则拍卖师有权自行酌情决定
起拍价;
43.5 在拍卖现场采取其认为适当的其他行动。
第四十四条 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内
容仅供参考。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标的编号、拍卖标
的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等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
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五条 拍卖成交
45.1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
该竞买人竞买成功,即表明竞买人对拍卖过程无异议且承诺对其竞买行为负责,
该竞买人成为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 拍卖笔录,若
买受人未能签署成交确认书 / 拍卖笔录,不影响拍卖已成交及买受人应承担之法
律责任。买受人因此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要求买受人赔偿因此给本公
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有权依据本规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买受人追究法律责任。
45.2 竞买成功后,如果买受人未亲自签署成交确认书 / 拍卖笔录,而是由他人(包
括但不限于持竞买号牌者)现场代为签署,则无论该签字人是否向本公司提供了
买受人的授权委托书,也无论成交确认书 / 拍卖笔录上的签字是否为买受人本人
的名字,均视为买受人授权该等人士代为签署,除非买受人于拍卖现场提出异议,
否则签字人一切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佣金及各项费用
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
槌价百分之十五的佣金,同时应支付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各项费用。
第四十七条 付款要求
47.1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付清购买价款并
领取拍卖标的。若涉及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等各项费用,买受人需一
并支付。本公司保留拒收除买受人以外其他任何第三方付款的权利。如买受人购
得多件拍卖标的而未付清全部购买价款,且支付购买价款时并未书面指定支付某
件拍卖标的购买价款,则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其购买价款的分配方式。且留置其
已付清价款的拍卖标的以抵偿未付清价款的拍卖标的之购买价款。
47.2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
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若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
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
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八条 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人民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
的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买
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
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相关费用,
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
第五十条 风险转移
竞买成功后,拍卖标的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
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50.1 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的;或
50.2 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标的的全部购买价款;或
50.3 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届满。
第五十一条 领取拍卖标的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本公司住所地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地点领
取所购买的拍卖标的。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领取拍卖标的,则
逾期后对该拍卖标的的相关保管、搬运、保险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
应对其所购拍卖标的承担全部责任。即使该拍卖标的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
为保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标的的毁损、
灭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买受人欠付本公司其他款项,买受人付清前述欠付款
项前不得领取任何拍卖标的。
第五十二条 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标的,仅视为本公司对
买受人提供的协助,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协助,若因此发生任何损失
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
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承担责任。此外,
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
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三条 拍卖标的出境和入境
5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规定,限制带出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境的拍卖标的,本公司将在拍卖标的图录或拍卖会现场予以说明;允许
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标的,买受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自
行办理出境手续。
53.2 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下或处于保税区的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
买受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入境手续,并自行承担相应税费。
第五十四条 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本公司没有调查竞买人、买受人付款能力的义务。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按
期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54.1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竞买保证金(定
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买受人以同一竞买号牌
同时购得多件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
标的购买价款,应视为买受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则全部竞买保证金(定金)不
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可以选择将上述不予退
还的竞买保证金(定金)优先用于赔偿本公司的佣金收入及各项费用损失,剩余
部分留存本公司处用于对委托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也可以选择将竞买保证金(定
金)优先用于赔偿委托人的损失;有多个委托人受到损失的,由本公司决定剩余
保证金(定金)的分配方式;
54.2 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如买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
司有权(但并非义务)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向买受人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购买
价款;
54.3 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则有
权自拍卖成交日后第三十一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
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除委托
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有权保留该利息;
54.4 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
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及其他相关费用;
54.5 将买受人在本公司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
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质押担保。质押期间发生的一
切费用及 / 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
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质押
财产。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
行追索;
54.6 在拍卖成交日起六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
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六十一日起有权视具体情况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在
同一或任何其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的交易,并
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或任何其他交易致使本公司所蒙受全部损失的权利;
54.7 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
该拍卖标的。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
及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
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
足差额;
54.8 将本公司、本公司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欠付买受人的款项抵销买受人欠付本
公司购得拍卖标的的任何款项;将买受人支付的任何款项用于清偿买受人欠付本
公司的任何款项,而不论买受人是否指示用以清偿该笔款项。
第五十五条 延期领取拍卖标的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标的,则本公
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55.1 将该拍卖标的储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自拍卖成交日起的第三十一日起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计收保
管费等)及 / 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
可领取拍卖标的,买受人自行承担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等各项费用;
55.2 买受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领取相关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届满
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买受人自成交日起的六十日内仍未
领取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
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包装及搬
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保管费、公证费等)后,若有余款,则由买受人自行取
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四章 其他
第五十六条 国家优先购买权
56.1 政府有关部门对拍卖标的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时,按国家法律及政府有关
决定执行,相关各方应予接受并给予必要的配合。
56.2 对于文物行政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关于国家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文件,不构
成对于拍卖标的的任何真伪、品质及价值的担保或鉴定意见。
第五十七条 保密责任及资料采集
57.1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及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委托人或竞买人或买受人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
本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另一方的身份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姓名 / 名称、住所、身份信息),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得以通过法律诉
讼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获得损害赔偿;本公司有权将违约人的身份信息公开或报送
行业组织、征信机构。
57.2 本公司可能对任何拍卖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及记录,并需要向竞买人收集
个人资料或向第三方收集有关竞买人的资料 ( 例如向银行索取信用审核 )。这些
资料会由本公司处理并且保密,有关资料仅有可能根据本规则的目的提供给本公
司以协助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完善的服务、进行客户分析,或以便提供符合竞买
人要求的服务。为了竞买人的权益,本公司亦可能需要向第三方服务供应商 ( 例
如运输公司或仓储公司 ) 提供竞买人的部分个人资料。竞买人参加本公司的拍卖,
即表示竞买人同意上文所述。
第五十八条 鉴定权
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
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五十九条 著作权
委托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本公司对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
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本公司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
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六十条 拍卖无效之赔偿责任
因相关人原因导致拍卖交易无效的,则相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本公司的
全部损失。赔偿标准以该拍卖交易有效时本公司可得利益及为追索该利益损失而
支付的全部费用为准。
第六十一条 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以竞买登记文件、委托
拍卖合同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
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以及任何与本公司拍卖业务相关的通知,指以信函、
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
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单位,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
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其他书面方式发出,则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
到该通知日期。
第六十二条 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
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应当遵守、执行。
第六十三条 争议解决
凡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
应向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
第六十四条 规则版权所有
本规则由本公司依法制订和修改,相应版权归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
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利用本规则获取商业利益,亦不得对本规
则之任何部分进行复制、传送或储存于可检索系统中。
第六十五条 单数词语与复数词语
在本规则条款中,根据上下文义,“以内”包含本数,“以外”不包含本数,“以
上”“以下”包含本数,单数词语亦包括复数词语,反之亦然。
第六十六条 修改权
本规则的修改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本规则依法进行修
改,并且本规则自修改之日起自动适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司
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请相关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有权不
予另行单独通知。
第六十七条 文本适用
除非经本公司另行同意,本规则第六条中所述之委托拍卖合同及第二十五条中所
述之撤销交易通知等相关文本均适用本公司制定的文本。本公司制定的该等相关
文本的内容与本规则共同构成一个不可分割之组成整体。
第六十八条 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起施行。现行有效的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举办的全
部拍卖活动。
第六十九条 解释权
本公司负责解释本规则,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属于本公司。本规则正文中文字加黑
的内容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及相关受本规则约束的主体需要特别注意、充
分理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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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信息
拍品估价:400,000 - 500,000 人民币
起拍价格:400,000 人民币
买家佣金:
15.00%
拍卖公司
北京大羿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弘燕山水文园东园7号楼1层A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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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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