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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堂auction (株式会社平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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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540
王怀南浮云出翠岫图
Lot 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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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北京时间
2023年06月03日 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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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中所产生的费用(含保险等所有费用)及運輸途中所發生的任何風險均由買家承擔,敬请谅解。
一間堂(株式会社平野)拍卖 拍卖公司条款
竞投人规则是由株式会社一間堂(株式会社平野)拍卖(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本规则的相关内容举办的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所组织的拍卖活动的竞投人、买方以及其他参加人(以下简称“竞投人等”),视为完全接受并同意遵守本规则以及竞投人登记表、书面?电话竞投委托书等与本规则相关的其他各项规定。但,竞投人等与本公司另行达成协议的,优先适用另行达成的协议。
第1条(总则)
一間堂拍卖会是公开举行的拍卖会,任何人均可通过事前向本公司提出竞投申请,并进行登记手续后,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同时,本公司依据具体情况,在无需告知理由的情况下,有权拒绝竞投申请,并在必要的情况下随时有权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本公司作为卖方代理人通过拍卖的方式出售拍卖品。卖方与买方是拍卖品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已落槌拍卖品的交易。参加者委托本公司举办拍卖会以及买卖合同之居间服务。
拍卖会场内禁止拍照、摄像以及录音等行为。
除非本规则有特别约定外,拍卖会的费用均以日元支付。
第2条(定义)
本规则中的下列用语以如下解释为准:
「竞价」系指在拍卖会上竞投人等针对拍卖品提出买入价格的行为;
「出品」系指卖方委托本公司出售拍卖品的行为;
「拍卖日」系指本公司公布进行拍卖交易之日;
「成交日」系指拍卖官落槌或以其他惯用方式宣布拍卖成交的日期;
「拍卖官」系指代表本公司主持拍卖并决定落槌的人;
「落槌价」系指拍卖官落槌或以其他惯用方式宣布拍卖成交的最高竞投价;
「卖方」系指委托本公司出售拍卖品的任何出售方;
「买方」系指拍卖品的买受人,拍卖官接纳的作出最高竞投价的竞投人;
「买方佣金」系指本公司从买方收取的佣金。佣金为落槌价的百分之十五(15.0%),消费税另付;
「竞投号牌」系指本公司向完成登记手续的参加拍卖会之竞投人交付的号码牌。
「拍卖品」系指卖方委托本公司进行拍卖的物品,如美术品珠宝首饰等。
「参考价」 系指作为落槌价的预测,本公司在图录上所标示的拍卖品的参考落槌价。
第3条(拍卖品以及图录)
拍卖品以拍卖时的现存状态进行出售,以现存实物为准。本公司对拍卖品的污垢,划痕以及其他的瑕疵缺陷等均不负任何责任。
本公司制作刊载有拍卖品的图录,并发给有意参加拍卖会的竞投人。该图录是为方便竞投人及其他参加者进行竞投制作而成,该图录上所刊载的说明(作者,年代,尺寸,重量,素材,技法,真实性,来历,状态等)仅为本公司的单方评价及参考意见。因此,对于图录所刊载内容的不准确以及与实物不相符等情况,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样,图录上所刊载的照片如与实物存在色调,色彩或者层次上的误差,以现存实物为准,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该图录所刊载的内容,本公司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在拍卖会现场进行修改。届时,依据现场张贴或者口头宣布的修改内容进行拍卖活动。
如本条第2款所述,竞投人应熟知本图录以及知晓本图录未完全刊载拍卖品的全部信息的情况下,参加本拍卖会。因此,竞投人应尽可能的参加本公司举办的预展会,亲自过目想竞投的拍卖品,并基于本人的判断和责任进行竞投。成交后,不能以图录上所载信息与成交拍卖品存在差异为理由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本公司在图录上记载有拍卖品的参考价,参考价是以日元的形式分别表示拍卖品的最高价与最低价(此价格不含有本公司的买方佣金以及买方佣金的消费税)。此参考价是本公司基于拍卖品的市场价格等因素仅供竞投人参考而适当制定的价格。落槌价不受参考价的约束,可高于参考价也可低于参考价。且,如图录上的参考价分别用日元和其他货币分别表示的,优先适用日元表示的价格。
第4条(瑕疵担保责任)
本公司对买方不承担任何关于拍卖品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5条(预展会)
本公司在拍卖会之前会举办预展会,有意参加拍卖会的竞投人可对拍卖品进行鉴阅。具体的时间及内容,本公司将会在定期发行的宣传材料及广告中予以告知。
有意参加拍卖会的竞投人,对于符合自己要求的拍卖品请务必亲自确认(包括是否存在瑕疵、缺陷等),基于本人的判断和责任参加拍卖会。有意参加拍卖会的竞投人在有必要之时可对拍卖品进行调查,但未经本公司的允许不得触碰拍卖品。
本公司有权要求希望参加预展会的竞投人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并且根据具体情况,本公司有权依据其判断,在不告知理由的情况下拒绝竞投人参加预展会。
预展会禁止拍照,摄影及录音等行为。
第6条(登记)
有意参加拍卖会的竞投人在参加预展会当日,需依照本公司的要求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能确认本人现住址及照片的证件),并在登记表上填入必要的信息,完成登记手续。
有意参加拍卖会的竞投人需在拍卖会场的前台预交保证金。禁止保证金的质押,债权转让等行为。
竞投人向本公司交付保证金后,领取保证金发票以及竞投号牌。
保证金返还时本人需持竞投号牌和保证金发票进行领取,且保证金不产生任何利息。如申请保证金返还人与保证金发票记载人不一致,或者保证金发票丢失,导致本公司无法判断其身份的,在确认其身份为止暂不退还保证金。
竞投人购得拍卖品的价款优先从保证金中支付。
若竞投不成功,本公司会将竞投保证金(不包括利息)还给竞投人。届时,竞投人需提供保证金发票及竞投牌号,不能提供其中任何一个的,本公司将视为无法判断其身份,在确认其身份为止暂不退还保证金。
本公司如认为竞投人等的行为不利于拍卖会顺利进行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为申请登记人办理登记手续,如已办理则有权撤销该登记。
完成登记手续后,竞投人与本公司之间成立居间合同。
第7条(竞投号牌)
本公司于拍卖会当日在拍卖会场收取保证金后会根据第6条向已经完成登记的竞投人交付竞投号牌。
竞投人不得将竞投号牌借与他人。如因将竞投号牌擅自借与他人,而他人又利用该竞投号牌购得拍卖品的情况下,竞投人对于该拍卖品有全额付款的义务。
竞投号牌是为方便拍卖官准确认识竞投人而制作,竞投人应根据拍卖官的要求进行正确的举牌行为。
参加拍卖会的竞投人,应牢记自己的竞投号牌的号码,并应时刻注意拍卖会场内的竞投号牌的变化。
丢失竞投号牌时应立即通知会场的本公司员工并办理注销竞投人资格的手续。
中途退场或拍卖会结束之后应将竞投号牌归还本公司。
第8条(拍卖方法)
拍卖会仅允许竞投人进行竞投行为。拍卖会当日竞投人通过高举本公司交付的竞投号牌的方式进行竞投。且,竞投人的出价不包含本公司的买方佣金以及买方佣金所涉及消费税。竞投人应在买卖合同成立后,依照本规则第12条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拍卖品所涉及的买方佣金以及买方佣金的消费税。
本公司赋予拍卖官在拍卖会场内依据其自由裁量运营拍卖会的权利。起拍价由拍卖官决定,拍卖官有权决定提高或降低竞投幅度,确定买方,以及拒绝竞投行为等。包含竞投参加人在内的一切相关人员必须服从拍卖官的指挥。并且,在拍卖会场内投影屏幕所显示的号码,画像,价格与竞投人信息的更新不一致的情况下,须听从拍卖官的裁定。另外,拍卖会上所表示的外币价格,仅供参考,不代表本公司对于此价格的承诺。
竞投人认为拍卖官没能发现其做出的举牌竞投行为时,竞投人应自行及时有效地采取可引起拍卖官注意的补救行为。拍卖官没能发现其竞投行为导致竞投失败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竞投人可直接前往拍卖会场进行竞投,也可通过书面或电话委托的形式进行竞投。书面或电话委托竞投参照本规则的第9条及第10条的规定。
买方是指被拍卖官最终认定为最高应价的竞投人。拍卖官以落槌的方式或其他惯用方式确认买方,此时,即表明委托本公司作为代理人的委托人与买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买卖合同成立后,买方应立刻在现场确认并在本公司提供的记载有拍卖品号码和成交价格的成交确认书上签名或盖章。
本公司赋予拍卖官以下权限:
(1) 拒绝任何竞投;
(2) 拍卖进行的方式,包括撤回拍卖品、将拍卖品分开或合并拍卖、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以及其他拍卖方法;
(3) 决定成功竞投的竞投人;
(4) 采取其他拍卖官认为适当的措施。
拍卖官对所有拍卖品均设定底价。若无竞投人出价或竞投价低于底价,拍卖品将不会被出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均不会就拍卖中无竞投人出价或竞投价未达底价而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司有权在拍卖会前对拍卖品设定参考价,并随时修正参考价。任何参考价仅作参考,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对竞投人、竞投情况进行拍摄、录音。
第9条(书面委托竞投)
竞投人原则上应亲自到会场参加拍卖会。如无法出席,可通过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
采取书面委托申请的竞投人,应在拍卖会举办2周之前向本公司进行申请并应遵从本公司的指示。
采取书面委托申请的竞投人,应在指定期限之内将保证金汇至本公司指定的账户内,如本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收到竞投人的保证金,则视为竞投人的书面委托申请无效。
采取书面委托申请的竞投人,须在《书面,电话竞投委托书》上填写所需信息,并在指定期限内邮送或者传真至本公司。
确定书面委托拍卖的买方之方法与现场拍卖会场内的确定方法一致,即会场内出价最高的竞投人经拍卖官落槌的方式确认后,买卖合同成立。
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投人以相同最高竞投价委托本公司竞投同一件拍卖品,则最先将书面委托申请书邮寄或者传真至本公司的为本件拍品的竞投人。如同时到达本公司,则通过抽选的方式确定竞投人。
本公司有权在不告知理由的情况下拒绝竞投人等的书面委托申请。该拒绝的书面决定无论是否送达竞投人之处,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无论原因如何,如本公司未能依照《书面?电话竞投委托书》所载价格竞投成功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规则第3条第3款所规定的图录上记载的相关内容被修改后,视为提出书面委托申请的竞投人也已了解并同意该修改内容。
对于前款所述的图录修改,本公司会尽力完成通知义务。但如未能在拍卖会之前通知到提出书面委托申请的竞投人,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司在为竞投人竞投成功后,会尽快将结果通知其本人。本公司将代竞投人填写成交确认书并签名或盖章。但,买卖合同在拍卖官落槌之时即已成立,成交确认书的签署与否不影响其效力,成交确认书仅作为备案进行保存。
第10条(电话委托竞投)
竞投人原则上应亲自到会场参加拍卖会。如无法出席,可通过电话委托的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
希望通过电话委托的方式进行竞投的竞投人,应在拍卖会举办2周之前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并应遵从本公司的指示。
采取电话委托申请的竞投人,应在指定期限内将保证金汇至本公司指定的账户内并完成登记手续,如本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收到竞投人的保证金,则视为竞投人的电话委托申请无效。
采取电话委托申请的竞投人,须在《书面?电话竞投委托书》上填写所需信息,并在指定期限内邮送或者传真至本公司。且,无论理由如何通过上述委托书记载的联系方式联系不到委托竞投人的,本公司不负一切责任。
确定电话委托拍卖的买方之方法与现场拍卖会场内的确定方法一致,即会场内出价最高的竞投人经拍卖官落槌的方式确认后,买卖合同成立。
本公司有权在不告知理由的情况下拒绝竞投人的电话委托申请。该拒绝的书面决定无论是否送达竞投人之处,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如本公司因下列理由未能竞投成功的,除本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 线路等机械问题引起的通信故障;
(2) 因在该件拍卖品拍卖时无法与竞投人取得联系;
(3) 拍卖官落槌之前,竞投人通过电话没有及时向本公司工作人员准确地传达出价信息,或者本公司认为竞投人没有继续加价意图的其他事由。
本规则第3条第3款所规定的图录上记载的相关内容被修改后,视为提出电话委托申请的竞投人已了解并同意该修改内容。
对于上条所述的图录修改,本公司会尽力完成通知义务。但如未能在拍卖会之前通知到提出电话委托申请的竞投人,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司在为竞投人竞投成功后,会尽快将结果通知其本人。本公司将代竞投人填写成交确认书并签名或盖章。但,买卖合同在拍卖官落槌之时即已成立,成交确认书签署与否不影响其效力,成交确认书仅作为备案进行保存。
为保证电话委托的准确性,本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可对电话委托过程中的内容进行录音。
第11条(成交确认书)
买卖合同成立后,买方应立刻在现场确认并在本公司提供的记载有拍卖品号和成交价格的成交确认书上签名或盖章或本公司代为填写及签名或盖章。成交确认书上的签名或盖章必须和登记申请书上的一致。并且,买卖合同在拍卖官落槌之时即已成立,成交确认书填写的信息不足以及其签署与否均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成交确认书仅作备案之用。
第12条(付款)
买方支付给本公司的价款应包括,落槌价,本公司的买方佣金(本规则第2条第9项)以及买方佣金的消费税的总合计金额(以下简称为“购买金额”)。买方非日本国籍的,将被推定为不属于在日本国内具有住所或居所之居住者,则免除其买方佣金所需的消费税。但,在日本国内事务所工作,或进入日本国已经停留超过6个月的将视为居住者。另,存在日本国籍者因属于非居住者而免除其税金的情况,具体情况敬请咨询本公司。
买方应在拍卖会当日,以日元现金或银行卡的方式向本公司支付购买金额。但,经本公司同意可在拍卖会结束后通过汇款的方式支付购买金额。
采取汇款方式付款的,应在拍卖会结束之日起7日内(不包含周末或者法定节假日,以下简称“付款日期”,付款时间须在本公司的营业时间内完成)进行汇款。汇款所涉及的手续费由买方承担。
超过前2项规定的付款期限仍未付款的,买方在应付款项的基础上还需承担年利率为14.6%的延迟利息。
除本公司同意外,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已落槌拍卖品的交易。
关于购买金额未支付问题,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本公司可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解决。届时,买方需承担一切相关费用(如印纸费,律师费等),且本公司有权撤销买方的会员资格并禁止其再参加本公司以后所举办的拍卖。
第13条(拍卖品之交付及领取义务)
买方全额支付购买金额后,本公司立即交付拍卖品。但,买方除了购买金额外,对本公司负有其他到期债务(包括第16条第3项规定的保管费)的,买方履行其他到期债务后本公司方可交付拍卖品。以下,购买金额及其他到期债务统称为“购买金额等”。
买方完全支付购买金额等之后,必须在支付期限内领取拍卖品。超过期限未领取拍卖品的,以1件拍卖品1日1千日元的标准收取保管费。
拍卖品的交付场所为本公司内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场所,交付所需费用由买方承担,买卖合同成立之后,除因本公司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外,本公司不对拍卖品的风险(灭失,丢失,失盗,毁损,污损等)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司原则上不接受迟延发货要求。根据买方的要求,本公司出于好意可为买方介绍运输公司,买方应自行投保,本公司不对因运输公司的原因等造成的买方损失承担任何责任。且,对货物的包装方法等,买方应充分考虑,自担后果。本公司可为买方提供包装及处理的服务,因此发生的任何风险由买方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收货目的地为日本国外的,根据目的地的不同,到达目的地可能需要3个月以上。支付期限到期之后继续存放货物的,其保管费由买方负担。
领取拍卖品时,买方可验收拍卖品。不论买方对拍卖品实际验收与否,本公司对买方交付拍卖品后,买方不得以拍卖品不一致或领取之前拍卖品已损毁、污损等理由主张解除与本公司的买卖合同,或提出其他请求。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因本公司错误交付拍卖品而请求买方返还的情况。
第14条(风险转移)
买卖合同成立(拍卖官对于最高竞投价的落槌之时)以后,拍卖品发生灭失、丢失、失盗、毁损、污损等损害的,由买方承担其风险,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5条(所有权的转移)
在买方全额支付购买金额等后,本公司将拍卖品交付买方之前,拍卖品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在买方全额支付购买金额等,且本公司将拍卖品交付买方之后,买方方可取得拍卖品的所有权。
第16条(拍卖品的保管)
支付期限到期后的拍卖品,本公司依据判断,可采取认为适当的方式予以保管。如买方领取之前拍卖品发生灭失、丢失、失盗、毁损、污损等情况,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之外,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同时买方继续负有支付购买金额等的义务。在此期间,本公司没有对拍卖品进行投保的义务。
支付期限内,买方无须承担拍卖品保管费用。
买方在支付期限内无法领取拍卖品的,领取之时需支付从支付期限到期后至领取拍卖品之时为止的保管费用(拍卖品1件1日1000日元)。
第17条(被盗品、遗失物)
本公司将拍卖品交付买方之前,如该拍卖品被主张为被盗品或遗失物从而真正所有者提出返还请求的,或者查明是法律禁止买卖的物品(包括禁止携带物品)的,本公司无需催告即可解除买卖合同。发生上述情况,买方已支付价款的,本公司无息退还价款,买方对本公司不得提出损害赔偿和其他任何请求。
警察署长基于古物营业法第21条的规定命令本公司保管拍卖品时,所定保管期间结束为止本公司不交付拍卖品。若发生上述情况,本公司将在警察署长命令的保管期间结束后的30天之内交付拍卖品,买方有义务接受拍卖品。买方无需支付警察署长命令的保管期间结束后30天之内的保管费用。警察署长命令的保管期间结束后30天之内买方拒绝支付价款时,买方需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因买方的债务不履行导致本公司迟延交付或其他后果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警察署长命令的保管期间结束后30天之起,超出1日以1件拍卖品1000日元的标准收取保管费。
第18条(解约)
买方发生下列任何一项时,本公司有权无需催告即可单方解除该次拍卖会上成立的买卖合同或居间合同:
(1) 申请或被申请破产、重整或重组时;
(2) 被强制执行时;
(3) 发生其他本公司认为信用低下情况时;
(4) 买卖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60日,买方仍未支付全额购买金额等或不领取拍卖品时;
买方发生前款规定的情形时,本公司有权要求买方支付与该次拍卖会落槌价总额30%的金额相等的居间合同之违约金。另,本公司蒙受的损害额超出上述金额时,本公司有权要求买方另外赔偿其超出部分损失。
买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全支付购买金额时,根据下述各项规定计算本公司蒙受的损害金额:
(1) 买方应承担,付款期限到期后第2天始至实际付款(包括管理费等)之日为止的,对未支付部分(不含消费税)依照年14.6%的利息支付延迟损害赔偿金的义务。
(2) 买方经催告仍不付购买金额等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买卖合同。本公司的解除通知或催告状将根据买方登记或通知本公司的住址发出时将被视为已到达。
(3) 无论前项规定如何,因买方的债务不履行导致解除买卖合同的,买方应支付该次落槌总额30%的赔偿金。
本公司根据本规则解除买卖合同后,可再次拍卖该拍卖品。
第19条(规则的修改)
本公司有权变更本规则,并将变更后的规则通过图录或其他方法公布。规则的变更于公布之时发生效力。
第20条(免责条款)
发生下列情况时,本公司及员工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因本公司及员工的重大过失或故意导致的除外。
(1) 因本公司及员工的过失导致竞投人等蒙受损失的;
(2) 无论其原因如何,本公司未能按照预定进行拍卖会的;
买方请求本公司赔偿的金额不得超出拍卖品的收益金额或评估价。
天灾地祸、战乱、核燃料物质、罢工等不可抗力原因引起损害的,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21条(无真假保证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保证拍卖品的真伪及质量,对拍卖品的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竞投人应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对自己竞投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一旦竞投人竞投成功,便不可取消买卖合同。
第22条(保密条款)
本公司为经营拍卖会及处理相关业务的过程中会向卖方、买方、竞投人、入场者或其他第三方收集数据,或者会以其他方式取得上述人士的数据(例如在拍卖过程中录音、录像或拍摄)。本公司对因拍卖会相关业务所知悉的所有信息有保密责任,在未获提供信息的一方同意前,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披露,但下列情况除外:
进行拍卖会或拍卖相关业务所需要的;
根据具管辖权的有权部门或法院的命令披露数据的;
本公司向税务师、会计师等专业顾问为其本身的决策、管理、信贷、财务或业务分析、或合并财务报表,作出的数据披露。
第23条(著作权)
本公司对本规则、竞投人登记表、书面?电话竞投委托书、及本规则所涉的文件、以及相关创作的宣传品及前述所有作品的内容享有版权。未经本公司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存储、传送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利用前述作品以获取商业利益。
第24条(资格限制)
本公司不与以下几项规定的人进行一切交易,发现参加竞投人是以下几项规定的人时,本公司有权停止与其进行一切交易。
(1) 洗钱等为目的者,反社会势力等使用违法、不当的方式,暴力、欺诈等方法获得资金者及势力或其他有关联的人(以下简称“反社会势力等”)。
(2) 反社会势力等陪同下的竞投人,或企图介绍反社会势力等参加竞投的人。
(3) 高级管理层中有反社会势力等的法人。
(4) 与本公司进行交易时使用胁迫言论或暴力等的人。
(5) 使用流言等诽谤本公司的人,或妨害本公司业务等的人。
本公司查明参加竞投人有前项规定的各种情况以外的类似于这些情况的,有权中止交易,且此后有权拒绝与其进行一切交易。
第25条(准据法、管辖及仲裁协议)
本规则以日本国法律为准据法,适用日本国法律予以解释。未规定之事项根据日本国法律解决。
就拍卖事宜产生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未能自行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将有关争议提交一般社团法人日本商事仲裁协会,按其现行有效的商事仲裁规则在日本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皆有约束力。仲裁裁决可由裁决败诉方或其资产所在地的法院或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该项仲裁以及执行裁决有关的费用,包括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的费用、律师费、专家费、证人费、差旅费等,均由买方承担。
仲裁申请书及其他文书的送达场所为竞投人等参加拍卖会时所登记的现地址。
第26条(通知)
本规则相关通知将邮寄至竞投人等登记时的现住址或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本公司以下列方式送达的通知在下列时间视为送达:
(1) 如果是以邮寄方式发出的,则为邮寄日之后第7日;
(2) 如果是以传真形式发出的,当传真报告确认发出时;
(3) 如果是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当电子邮件发出之时;
(4) 如果是专人送递的,当送到有关方之地址时。
第27条(一般事项)
竞投人等皆不得转让、授权他人享有或承担其基于本规则对本公司享有或承担的任何权利、义务或责任。
关于本规则未尽事项或本规则的解释发生分歧时,各方应协商解决。
本公司有权变更本规则,并将变更后的规则通过图录或其他方法公布。规则的变更于公布之时发生效力。
竞投事项须知、竞投人登记表、书面?电话竞投委托书以及其他本规则相关数据是本规则的构成部分,与本规则具同等效力。
本规则有日文版及中文版,以日文书写为准,中文仅为译本。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
買家客人可通過匯款、刷銀聯卡、微信、支付寶等各种方式支付。請務必在拍賣日結束後7日內付清拍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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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信息
拍品估价:无
起拍价格:10,000 日元
买家佣金:
15.00%
拍卖公司
一间堂auction (株式会社平野)
地址:
京都市北区
电话:
81754060889
邮编:
6038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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