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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雍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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瓷瓶雅静-旧藏瓷器杂项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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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687
清雍正松石绿釉鎏金雕刻福在眼前祥瑞八宝龙纹棒槌瓶
Lot 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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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北京时间
2023年04月04日 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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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高63厘米直径30厘米
---以下为第三方软件翻译,仅供参考---
品相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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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阶梯
快递物流
拍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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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竞投标的可通过物流或者本人自提,物流费由买家自理。
拍 卖 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国际惯例而制定。
第二条:名词说明
本规则各条款中,下列词语的含义为:
(一)“本公司”系指北京康雍拍卖有限公司;
(二)“竞买人”系指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及本规则约定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参加竞买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竞买人应当具备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买受拍卖品的资格和条件。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三)“买受人”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
(四)“委托人”系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五)“拍卖品”系指委托人合法交予本公司拍卖的物品;
(六)“拍卖日”系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拍卖日与实际拍卖日不一致,则以实际拍卖日为准;
(七)“拍卖成交日”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拍卖品达成成交的日期;
(八)“落槌价”系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九)“出售收益”系指支付给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给本公司的其它款项后的余额;
(十)“购买价款”系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它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一)“各项费用”系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及其它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约定而收取的其它费用;
(十二)“保留价”系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
(十三)“参考价”系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它介绍说明文字中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价,并非实际售价。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进行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包括本公司、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它相关各方,均应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条款的约定,受本规则约束,在拍卖活动中遵守本规则的规定,享有本规则规定的权利,承担本规则规定的义务。
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竞投的竞买人,无论是自己亲自出席或者由代理人出席竞投,无论是以在拍卖活动中举牌竞投,还是以书面、电话或任何其它方式竞投,均被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
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发生的各种争议,均应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加以解决。
第四条:瑕疵担保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本公司对拍卖品的任何描述、说明、意见,仅供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参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对拍卖品真伪及/或质量的保证或担保。
所有拍卖品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因此,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应当亲自或委托专家审看拍卖品原物,并对自己所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买人对其准备竞投的拍卖品的真伪、质量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估,对该拍卖品的现状和价值感到满意。竞买人参与竞投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品的真伪及/或质量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五条: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成交确认书的签署与否不影响拍卖品买卖合同已经合法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本公司、委托人及买受人均应承认拍卖品已出卖、成交的事实,并享有法律规定及本规则约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它相关各方务请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本公司可以通过在拍卖会场张贴公告或者通过拍卖师在拍卖会上宣布的方式对本规则进行修改。通过上述方式对本规则作出的修改,应当优先适用。
第二章 诚信承诺
第六条:诚信承诺
本公司对与拍卖活动有关的事项作出下列具体承诺:
(一)本公司保证按本规则约定和本行业通行的标准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之拍卖品;保证按照本规则的约定将未上拍或未成交拍卖品原物返还给委托人;
(二)本公司将以合理审慎的态度对拍卖品进行自己的审查和判断,并在图录、相关说明资料中陈述自己对拍卖品的意见。但本公司对拍卖品的任何陈述、意见并不在任何形式上构成对拍卖物的质量、真伪、年代、作者及其它任何信息的任何保证、担保;
(三)本公司承诺在拍卖活动结束后按本规则约定妥善保管买受人竞买成功之拍卖品,在拍卖品毁损灭失的风险依照本规则约定转移给买受人之前,拍卖品如有任何损毁或损失,本公司将以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买入价为限对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保证交付给买受人的拍卖品是拍卖时展示的同一物;
(四)即使按本规则约定拍卖品之毁损灭失风险已经转移给委托人或买受人,本公司仍会妥善保管委托人未按期取回或买受人未按期领取的拍卖品。但本公司的此项诚信行为并不表示本公司承认其对此种拍卖品负有保管义务,拍卖品之毁损灭失风险及本公司保管费用均应适用本规则下文的相关约定处理;
(五)本公司承诺,尊重并且不会损害委托人、买受人对拍卖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本公司在制作、使用拍卖品的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时,将严格遵守法律和本规则的规定。但是,本公司并不就拍卖品是否受到任何著作权限制、买受人是否享有拍卖品的著作权发表意见或提供保证。
第三章 关于委托人
第七条: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
(一)委托人若为自然人,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并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二)委托人若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三)委托人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拍卖品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八条:委托人之代理人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包括:
(一)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明;
(二)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须持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该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向该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代理人(自然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该代理人(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委托人经合法程序向其代理人作出的授权委托书。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文件以合法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九条: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品拥有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十条:保留价
除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外,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额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委托人委托之拍卖品如未能在拍卖活动中成交,本公司有权以其保留价在该次拍卖活动后出售,委托人须向本公司支付佣金。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的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它载体对任何拍卖品做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拍卖品在图录、展览或其它形式的宣传、推广活动中的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某一拍卖品是否适合本公司拍卖;
(五))拍卖日期、拍卖地点、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
第十二条:未上拍拍卖品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定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本公司向委托人发出领回通知之日(含通知日)起十四日内到本公司指定地点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即告解除。若委托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取走拍卖品,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有效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有权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处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十三条: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
(一)本公司对拍卖品的权属或真伪有疑义;
(二)第三人对拍卖品的权属或真伪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本公司及/或第三人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九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五)存在任何其它合理原因。
第十四条:委托人撤回拍卖品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均可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若该拍卖品已列入图录或其它宣传品且已开始印刷,则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及其它各项费用。如图录或其它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及其它各项费用。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如果因为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使本公司受到任何第三人索赔,本公司有权向委托人追索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及支出的一切费用。
第十五条: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定委托拍卖合同并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原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品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六条:保险费
拍卖成交后,除非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品未成交,委托人也应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七条:保险期间
如果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第七日下午4点或买受人领取拍卖品之时终止(以先到者为准)。如果拍卖品未上拍或拍卖未能成交,则保险期限至本公司向委托人发出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含通知日)起第七日下午4点为止。
第十八条: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其拍卖品毁损或灭失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同时,委托人还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品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
(二)赔偿本公司及/或任何他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毁损、灭失等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三)将本条所述的赔偿约定通知该拍卖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九条:保险免责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或其它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政变、罢工、社会骚乱等不可抗力及核辐射、放射性污染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不在本公司的保险理赔范围之内。
第二十条: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品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一条:竞投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投。若违反本条约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二条: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之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同时另扣除其它各项费用。
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约定,向买受人收取酬金及其它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未成交手续费
如果某拍卖品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同意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它各项费用。未拍出手续费的标准为该拍卖品保留价的百分之三。无保留价的,为该拍卖品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
第二十四条: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约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应当支付的其它费用,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将出售收益以人民币方式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出售收益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六条:税项
委托人通过拍卖所得出售收益的税务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如有关法律规定本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的,本公司将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委托人应协助办理所有手续并承担相应税费。
第二十七条: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按照本规则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向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外,并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措施,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项,但本公司不代表委托人向买受人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有权决定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搬移、贮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四)依法采取其它必要措施向买受人追索拖欠的任何款项。
第二十九条:拍卖品未能成交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本公司向委托人发出领回通知之日(含通知日)起十四日内于本公司指定地点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并按本规则约定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它各项费用。超过上述期限,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它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并有权从出售收入中扣除第一次拍卖时委托人应支付的未拍出手续费及其它各项费用及再次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的所有费用,若有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三十条:风险承担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品,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四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三十一条:拍卖品图录
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本公司制作拍卖品图录,以文字及/或图片的形式,对拍卖品进行简要陈述。拍卖品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二条: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及/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图标、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竞买人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亲自鉴定、邀请专家共同查验或其它方式亲自审看拟竞投拍卖品,自行判断该拍卖品的真伪及或质量是否与拍卖品图录以及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所描述相符合,而不应依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描述做出决定。于此,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并签署登记单;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填写并签署登记单,领取竞投号牌;即视为正式竞买人。
竞买人请妥善保管竞投号牌,非经双方事先达成书面一致,拍卖活动现场持相应竞投号牌者本公司将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三十五条: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品,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则抵作部分购买价款。若有余额,则于竞买人领取拍卖品时,一并返还。
如果本公司对某些竞买人的资信状况和履行能力存有疑问,本公司有权要求该竞买人提供其资信状况和履行能力的相关数据,并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对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本公司也有权要求该竞买人交纳高于通常标准的保证金。如果该竞买人拒绝本公司的要求,本公司有权拒绝其参加本公司的拍卖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的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某些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异常情况处理
在拍卖现场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做出紧急处理。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协调解决。
第三十八条:竞买人的代理人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位竞买人均被视为以该竞买人本人的名义参与相应拍卖活动,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竞买人委托他人代理竞买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间。
第三十九条: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
通常情况下,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亲自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其它方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第四十条: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的手续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的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第三十五条之约定同时缴纳保证金。否则,本公司有权拒绝该委托。
第四十一条:取消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四十二条:委托竞投之免责
由于委托竞投是本公司为在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现场参加竞投的竞买人提供的一项免费服务,因而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委托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竞买人希望确保竞投成功,则应亲自出席竞投。
第四十三条: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委托本公司竞投同一拍卖品,且竞投成功,则最先将委托竞投授权书交至本公司的竞买人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
第四十四条:拍卖师的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有权拒绝任何应价。在出现争议时,拍卖师有权决定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第四十五条: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为方便竞买人,本公司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它形式的显示板,其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本公司对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品编号、拍卖品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可能出现的误差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拍卖成交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的同时,拍卖成交,拍卖品买卖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拍卖品的买受人。
第四十七条:拍卖记录
本公司进行拍卖时,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共同签名。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买受人应当在成交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买受人应支付的酬金及费用
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酬金,同时应支付根据本规则规定应当由买受人支付的其它各项费用。买受人承认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
第四十九条: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一次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支付。
第五十一条: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应领取拍卖品,以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
第五十二条:风险转移
竞投成功后,拍卖品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先到者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品;或
(二)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品的全部购买价款;或
(三)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届满。
第五十三条:领取拍卖品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在按照本规则的规定付款后,于本公司指定地点领取所购买的拍卖品。若买受人未能在此期限内领取拍卖品,则因逾期造成对该拍卖品的搬运、储存及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承担其所购拍卖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或其它代理人代为保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由于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品毁损、灭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十四条:包装及运输
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买受人要求,提供代为包装及处理的服务。如果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品,上述包装及处理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非营利性服务,因此发生的任何风险及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灭失不负责任。
如买受人要求本公司协助,以邮寄、快递或运输方式领取其所购买的拍卖品(包装及邮递、运输费用由买受人负担),自本公司将拍卖品交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公司或其雇员/分支机构之时,则视为本公司已向买受人交付该拍卖品,同时亦应视为买受人已按正常程序领取该拍卖品,此一过程中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除非买受人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在邮寄、快递、运输过程中一般不予投保。
对于买受人指定或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邮寄、快递、运输部门或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五条:拍卖品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本公司将尽其所知在拍卖品图录中或在拍卖现场予以说明;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买受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五十六条: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约定的时间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对买受人提起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程序,要求继续履行付款义务;
(二)解除拍卖品买卖合同,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规则的约定,追究买受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照本规则约定承担其它相应责任;
(四)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自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后第八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
(五)对买受人提起诉讼、仲裁或其它争议解决程序,要求赔偿因其违约给本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本公司为诉讼或者仲裁所支付的律师费;
(六)留置由同一买受人购得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品,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的该买受人的任何其它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七)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它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品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交易所蒙受损失的权利;
(八)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酬金/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的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九)其它适当措施。
第五十七条:延期领取拍卖品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约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品,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将该拍卖品储存在本公司或其它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向本公司支付自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后第八日起至实际领取之日止期间的保管费,每日保管费按落槌价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买受人亦应按落槌价的百分之一的标准向本公司支付上述期间的保险费。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和费用后,方可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
(二)对该拍卖品行使留置权,若买受人延迟领取该拍卖品超过三十日时,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处分该拍卖品,并以处分所得价款抵偿本公司应收取的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等费用。若有余款,又委托人自行取回。
(三)将拍卖品交付提存机构予以提存。提存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有关提存的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五十八条: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十九条:鉴定权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后,如果本公司认为需要,可以对拍卖品进行鉴定。鉴定范围包括拍卖品的作者、年代、名称、形式、质地、状况、瑕疵、尺寸等,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记载不符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六十条:著作权
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六十一条:免除责任
本公司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在委托人或买受人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是否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另一方的名称和地址,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得以通过法律诉讼或者其它合法方式获得损害赔偿。但是,本公司在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该等资料之前,将采取合理步骤通知将被披露资料的一方。
第六十二条:对本公司商誉损害的赔偿责任
委托人在无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就本公司的诚信(包括但不限于:就本公司返还未上拍或未成交拍卖品的同一性、鉴定结论的公正性等)提起诉讼或作出其它损害本公司商誉的行为。否则,本公司有权要求委托人公开道歉,并赔偿商誉损失及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商誉损失的赔偿金额应与该拍卖品的保留价相同。
买受人在无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就成交的拍卖品的真伪发表没有根据或不负责任的意见,或者就本公司向其交付的拍卖品的同一性等提起诉讼或作出其它损害本公司商誉的行为。否则,本公司有权要求买受人公开道歉,并赔偿商誉损失及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商誉损失的赔偿金额应与该拍卖品的保留价相同。
其它人士(包括但不限于竞买人)在无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亦不得就成交的拍卖品的真伪发表没有根据或不负责任的意见,或者作出其它损害本公司商誉的行为。否则,本公司有权要求其公开道歉,并赔偿商誉损失及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商誉损失的赔偿金额应与该拍卖品的保留价相同。
第六十三条: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谨指以信函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部门,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的日期。
第六十四条:可分割性
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照本规则的约定确定。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它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必须遵守、执行。
本规则与现行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如果本规则的规定不违反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该优先适用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没有规定的,如果现行法律、法规有规定,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本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均没有规定的,适用国际惯例或国内行业惯例。
第六十五条:争议解决
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发生的任何争议,如果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相关各方应向本公司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六十六条:使用文字
本规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七条: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2017年9月2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修改权
本规则的修改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及时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修改后的版本。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
第六十九条: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康雍拍卖有限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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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信息
拍品估价:无
起拍价格:27,600 人民币
买家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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