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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品提存運送出口須知
1.買家付清拍賣品款項及佣金後,須在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三十日內前往本公司地址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地點提取所購買的拍賣品。若買家未能在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三十日內提取拍賣品,則逾期後對該拍賣品的相關保管、搬運、保險等費用均由買家承擔,且買家應對其所購拍賣品承擔全部責任。逾期後,即使該拍賣品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為保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任何原因所致的該拍賣品的毀損、滅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2.自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的第三十一日起,買家須為本次拍賣會未領取的拍賣品支付儲存費,每件每月港幣 1,200 元。儲存不足一個月者,亦須繳付整月儲存費。儲存費不包括倉儲保險,如欲額外投保請聯繫本公司職員。儲存費亦不包括包裝或/及運輸等附加服務,如適用,將另行收取。
3.買家可親自或授權某人到本公司地址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地點提取所購買的拍賣品,本公司要求提取拍賣品時出示身分證明或/及買家簽署的「授權提貨委託書」。買家(或被授權人)應審慎驗貨及後簽收。買家(或被授權人)簽收後,即表示買家已接受拍賣品之狀況及質量,且無任何異議。
4.買家須自行安排拍賣品的必要包裝、運輸、相關保險或出口香港之事宜及承擔相關費用及稅務。然而,本公司樂意提供運輸相關意見或/及附加服務,包括找尋合適的專業藝術品運輸供應商與協商報價等。買家應支付本公司代為墊支的相關費用或/及安排付運之手續費。
5.買家可聘用專業藝術品運輸公司代理買家到本公司提取、驗收、包裝、運輸、相關保險或/及出口香港之事宜,買家應簽署「授權提貨委託書」交予本公司。一旦本公司將拍賣品交付買家的運輸代理或其僱員/分支機構,則視為本公司已交付該拍賣品,同時應視為買家已按正常程序領取該拍賣品。運輸代理應審慎驗貨及後簽收。運輸代理簽收後,即表示買家已接受拍賣品之狀況及質量,且無任何異議。
6.如香港郵政或知名快遞公司允許,本公司可在買家的指示下以郵寄或快遞交付拍賣品。買家應簽署「授權提貨委託書」交予本公司。一旦本公司將拍賣品交付香港郵政或快遞公司或其僱員/分支機構,則視為本公司已交付該拍賣品,同時應視為買家已按正常程序領取該拍賣品。除非買家特別指明並負擔保險費外,在郵寄或快遞過程中一般不予投保。
7.對於買家指定或本公司向買家推薦的運輸公司、郵政或快遞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錯誤、遺漏、損壞或滅失,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8.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買家要求,提供代為包裝及處理的服務。如果本公司工作人員應買家要求代為處理拍賣品,上述包裝及處理僅視為本公司為買家提供的服務,因此發生任何風險及損失均由買家自負。
9.拍賣會現場提貨只適用於部分拍賣品。其他時間提貨,敬請預約。
10.有關拍賣品之儲存、提取、運送或/及出口詳情,請聯繫倉務及物流部。電話:+852 2303 9899、電郵:shipping@polyauction.com.hk
1.1 重要通告
保利香港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称为「保利香港拍卖」或「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均依据本图录中所附之业务规则、重要通告、财务付款须知及拍卖品提存运送出口须知进行,参加拍卖活动的竞投人须仔细阅读并予以遵守。该等业务规则及规定可以以公告或口头通知形式进行修改,而不需要另行通知。
下文旨在给予阁下有关如何在拍卖会上竞投之实用资料。于本图录前部份所列之保利香港拍卖职员将乐意协助阁下。然而,阁下务须详阅下列资料,并须注意保利香港拍卖乃卖方之代表。
展品之出处
在某些情况下,若展品出处之资料拥有学术价值或是为人熟悉且能协助鉴别该展品,保利香港拍卖会在图录内刊印有关资料。但基于不同理由,卖方或上手物主之身份或不会被揭露,如因应卖方要求将身份保密或因展品年代久远以致上手物主之身份不详等。
买家支付之佣金
买家应支付本公司佣金 。佣金按每件拍卖品落槌价之百分之二十(20%)计算。
拍卖品之状况
竞投人应于拍卖前之预展中审看拍卖品,并对自己的竞投行为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责任)。如欲进一步瞭解拍卖品资料,请向业务人员谘询。如图录中未说明拍卖品之状况,不表示该拍卖品没有缺陷或瑕疵。
受限制物料
附有▲符号之拍卖品于编制图录当时已识别为含有受限制物料,而有关物料可能受到进出口之限制。有关资料为方便竞投人查阅,而无附有该符号并非保证该拍卖品并无进出口之限制。由植物或动物材料(如珊瑚、鳄鱼、象牙、鲸骨、玳瑁、犀牛角及巴西玫瑰木等)制成或含有植物或动物材料之物品,不论其年份或价值,均可能须申领许可证或证书方可出口至香港境外,且由香港境外国家进口时可能须申领其他许可证或证书。务请注意,能取得出口许可证或证书并不能确保可在另一国家取得进口许可证或证书,反之亦然。例如,将历时不足一百年之象牙进口至美国即属非法。竞投人应向相关政府查核有关野生动物植物进口之规定后再参与竞投。买家须负责取得任何出口或进口许可证或证书,以及任何其他所需文件。
电器及机械货品
所有电器及机械货品只按其装饰价值出售,不应假设其可运作。电器在作任何用途前必须经合格电器技师检验和批核。
珠宝、钟表及手袋尚品
有关是次珠宝拍卖品的状况陈述通常会载于图录上,然而没有说明不代表该拍卖品没有缺陷、瑕疵或未经美化处理。有色宝石的美化处理,如加热、用油或放射等,已被国际珠宝市场普遍接受。如该件拍卖品已向国际公认宝石化验所取得验证报告,所知的重要事实及珠宝状况均已记载于图录上,本公司不会对验证报告之准确性承担责任。本公司或不可能就每一件珠宝拍卖品取得验证报告,估价乃就当刻已知悉之所有资料而作出,竞投人应于拍卖前自行审看拍卖品,事后持不同意见不足构成撤回或撤销对该拍卖品之竞投或延迟付款的理由。如要求提供指定验证报告,需另行付费及于拍卖会十四个工作天前提出要求。竞投人另需注意源自缅甸的宝石或翡翠,可能会被禁止进口美国,此限制不足构成撤回或撤销对该拍卖品之竞投或延迟付款的理由。
图录中的所有钟表拍卖品均以当刻的状况卖出,竞投人应亲自检查拍卖品的状况,图录中对各拍卖品的描述仅供参考,没有说明不代表该拍卖品状况良好、没有损坏或不曾作过修复。状况报告只属保利香港拍卖专家的主观意见,可能并不完整,亦未必对所有零件更换、损坏修复作出记录。本公司不会对钟表拍卖品的运作、防水性、个别零配件(包括表带)的真实性及是否原厂作出保证。此外,竞投人需注意美国对高级钟表的进口限制。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及/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不承担责任。
免费提供的状况报告及评级,是为方便买家而设,只供参考,并不能代替阁下亲身检验拍卖品或向专家寻求专业意见。竞投人应于拍卖前自行审查拍卖品,事后对拍卖品的状况有任何不满不足构成撤回或撤销对该拍卖品之竞投或延迟付款的理由。拍卖中所出售的拍卖品的状况可受多种因素如时间、先前的损坏、修复、维修及磨损等影响而有较大变化。钟表评级是根据拍卖品的整体状况、品质、制作工艺、历史价值、生产年代及稀有程度而定,每件拍卖品均以拍卖时的实际状况出售,保利香港拍卖或卖家对于拍卖品的状况不设任何声明或保证。买家承认及同意,任何出售均完全是买家的决定,而过程中买家没有依赖保利香港拍卖或卖家的任何陈述或其他讯息(不论口头或书面形式)。
钟表品相评级
评级 1:品相如新。钟表状况如全新,没有明显使用或放置痕迹,机芯制作图录时运作正常。
评级 1.5:品相极佳。钟表有极轻微放置痕迹,外壳或有微细头发丝划痕,但没有明显使用痕迹,机芯制作图录时运作正常。
评级 2:品相非常好。钟表有轻微使用痕迹,外壳或有轻微划痕,机芯制作图录时运作正常。
评级 2.5:品相良好。钟表有明显使用痕迹,外壳有明显刮花或划刻,机芯制作图录时运作正常。
评级 3:品相尚可。钟表有非常明显的使用痕迹,并有明显磨损或瑕疵,或需维修。
详细的拍卖品品相状况请参考品相报告
手袋尚品品相评级
评级 1:如新。看来从不曾使用过。没有任何磨损迹象。
评级 1.5:崭新。肉眼未见明显使用痕迹,但因长期收藏,可见轻微放置痕迹。
评级 2:处于原始状态。在未受过训练的人眼中是全新的。可能会有轻微的状况注意事项,但总体而言袋的状况几近完美。
评级 3:状况优良。看来较少使用表面几乎没有任何磨损。可能会有少许 的状况注意事项,但总体而言袋的状况优良。
评级 4:状况非常良好。可能会有轻微的磨损。状况非常良好但边角可能 呈现轻微的划伤痕迹,底部可能会出现轻微划痕,而金属配件亦可能会出现浅刮痕。
评级 5:状况良好。有使用痕迹。状况报告会显示状况注意事项。
评级 6:状况尚可。有显着磨损和/损坏。使用前可能需要先维修或翻新。状况报告会显示状况注意事项。
详细的拍卖品品相状况请参考品相报告
酒类及茶叶
有关是次酒类及茶叶拍卖品的陈述已列于图录上,本公司提醒竞投人应在竞投前详细了解拍卖品。竞投人在现场参与竞投即视为竞投人认可并接受所竞投拍卖品之包装、品质、状态等,竞投人竞投成功后对拍卖品持不同意见,不足构成撤回或撤销对该拍卖品之竞投或延迟付款的理由。买家提货时请审慎验货。买家(或其代理人)签收后,即表示已接受拍卖品之状况及质量,包括但不限于货品包装盒、标签、耗损量、酒塞上等存在的缺陷或瑕疵,且无异议。
语言文本
本公司业务规则、重要通告、目录编列方法之说明、竞投登记须知、财务付款通知、拍卖品提存运送出口须知及载于图录、由拍卖官公布或于拍卖会场以通告形式提供之所有其他条款、条件、通知、表格等文件以及本图录中拍卖品之描述,均以中文文本为准,英文文本仅供参考。
版权
本图录版权属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本图录的任何部分进行复制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使用。
解释权
本公司业务规则、重要通告、目录编列方法之说明、竞投登记须知、财务付款须知、拍卖品提存运送出口须知及载于图录、由拍卖官公布或于拍卖会场以通告形式提供之所有其他条款、条件、通知、表格等文件的解释权均由本公司行使。
1.2 业务规则
1.2.1 总则
第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利香港拍卖有限公司作为卖家之代理人。拍卖品之成交合约则为卖家与买家之间的合约。本规则、载于图录或由拍卖官公布或于拍卖会场以通告形式提供之所有其他条款、条件及通知均构成卖家、买家及/或保利香港拍卖有限公司作为拍卖代理之协定条款。
第二条 定义及释义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公司”指保利香港拍卖有限公司;
“卖家”指委托本公司业务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卖家均包括卖家的代理人(不包括本公司)、遗嘱执行人或遗产代理人;
“竞投人”指以任何方式考虑、作出或尝试竞投之任何人士、公司、法团或单位。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投人均包括竞投人的代理人;
“买家”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官所接纳之最高竞投价或要约之竞投人包括以代理人身份竞投之人士之委托人;
“买家须支付之佣金”指买家根据本规则所载费率按落槌价须向本公司支付之佣金;
“拍卖品”指卖家委托本公司进行拍卖及于拍卖会上被拍卖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图录内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拍卖日”指本公司通告公布的正式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官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
“拍卖官”指本公司指定主持某场拍卖的人员;
“落槌价”指拍卖官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家的价格,或若为拍卖会后交易,则为协定出售价;
“出售所得款项净额”指支付卖家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卖家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购买价款”指买家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佣金。应由买家支付的其它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家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买家负责的各项费用”指与本公司出售拍卖品相关的支出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对拍卖品购买保险、包装、运输、储存、保管、买家额外要求的有关任何拍卖品之测试、调查、查询或鉴定之费用或向违约买家追讨之开支、法律费用等;
“保留价”指卖家与本公司确定的且不公开之拍卖品之最低售价;
“估价”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价,不包括买家须支付之内佣金;
“储存费”指买家按本规则规定应向本公司支付的储存费用。
在本规则条款中,根据上下文义,单数词语亦包括复数词语,反之亦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凡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包括卖家、竞投人、买家和其他相关各方(包括但不限于卖家、竞投人、买家或买家的代理人),均应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条款的约定,受本规则约束,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遵守本规则的规定,享有本规则规定的权利,承担本规则规定的义务。如书面协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部分,以书面协定为准。 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竞投人,无论是自己亲自出席或者由代理人出席竞投,无论是以在拍卖活动中举牌竞投,还是以委托竞投、电话或任何其他方式竞投,均被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 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发生的各种争议,均应按照本规则的约定加以解决。
第四条 特别提示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竞投人和买家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竞投人及/或买家应特别仔细阅读本规则所载之本公司之责任及限制、免责条款。竞投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并对自己竞投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投人的应价经拍卖官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合法生效,该竞投人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家。本公司、卖家及买家应承认拍卖品已出售、成交的事实,并享有法律规定及本规则约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可以通过在拍卖会场张贴公告或者通过拍卖官在拍卖会上宣布的方式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1.2.2 关于卖家
第五条 委托程序
卖家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
卖家若为自然人,必须凭政府发出附有照片的身份证明文件(如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卖家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文件、股东证明文件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卖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六条 卖家之代理人
代理卖家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包括:
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明;
卖家的代理人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持有有效注册登记文件、股东证明文件;
经合法程式做出的授权委托书。本公司有权对上述档以合法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七条 卖家之保证
卖家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家保证如下:
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着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及准确的披露和说明,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若拍卖品为酒类及茶叶,卖家须详尽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包装盒、标签、耗损量、酒塞上等存在的缺陷戒瑕疵。
卖家并无受限于其营运所在的司法管辖区的贸易制裁、禁运或任何其他贸易限制,亦无受限于香港法律、欧盟法律、英格兰及威尔斯法律或美国法律及法规下的贸易制裁、禁运或任何其他贸易限制,亦非受上述各项制裁的人士(一个或多个)(统称「受制裁人士」)所拥有(或部分拥有)或控制;
拍卖品与任何犯罪活动没有关连或任何联系,也并非来自任何犯罪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逃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或其他犯罪活动,卖家亦无被调查,或被控告或被判犯有(包括但不限于)逃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或其他犯罪活动;
若拍卖品由外地进口香港,卖家应保证符合来源地法律,并且进出口手续完成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若拍卖品为受限制物品,卖家须确保拍卖品不抵触任何香港法例(包括《公众衞生及市政条例》、《食物安全条例》及《保护濒临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等),并确保及向本公司披露其具有依照香港法例规定之任何牌照资格或许可而管有、处置或出售拍卖品。卖家保证,如本公司需要向有关机构作出额外的牌照或许可申请方可拍卖、展示、处置或管有拍卖品,会在拍卖举行不少于两个月前以书面告知。
卖家保证拍卖品是正品,同时卖家保证:
(a) 拍卖品不是以下物品的贗品:
(i) 若卖家描述拍卖品是某艺术家、作者或生产商之作品或产品的话,即该艺术家、作者或生产商之作品或产品;
(ii) 若卖家描述拍卖品是某时期或某文化制作的作品,即该时期或该文化制作之作品;
(iii) 若卖家描述拍卖品来自某来源的话,即为该来源之作品或产品;或
(iv) 若卖家描述拍卖品曾经过或以某工序、过程或手法制造、加工或修复等,即经过该工序、过程或手法的作品或产品。
(b)就钟表和珠宝而言,除了以上第 7(a)条款提到的保证,卖家进一步保证,拍卖品的确是按照卖家描述的制作过程而制作的,是由卖家描述的物料和材料而构成的,也从未经过卖家描述的修复工序以外的其他修复工序。
(c)就宝石而言,除了以上第 7(a)条款提到的保证,卖家进一步保证,拍卖品从未经过卖家描述的美化工序以外的其他美化工序。
卖家谨此承诺,任何出售所得款项净额均不会转让至或用于任何受制裁人士以使该等受制裁人士得益,而交易任何一方(包括金融机构、货运代理公司或其他货运代理或任何其他方)均不是受制裁人士,亦不是由受制裁人士所拥有(或部分拥有)或控制,但如对交易有管辖权的政府当局书面授权上述活动,或适用法律或法规授权上述活动,则不在此限。
如卖家担任另一方(「委托人」)的代理人(就本规则而言称为「代理人」),代理人以其本身的身份保证(除上文载列的保证外):(i)代理人与委托人就拍卖品的安排或其他安排(全部或部分)均非协助税务罪行;(ii)代理人已根据所有适用反洗钱、反恐怖主义及制裁法律及法规对委托人进行适当的客户尽职审查,不知道亦没有理由怀疑代理人的拍卖品与任何犯罪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逃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或其他犯罪活动)的得益有关连或任何联系,也不知道亦没有理由怀疑委托人被调查,或被控告或被判犯有(不限于)逃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或其他犯罪活动;以及(iii)代理人将向本公司披露其委托人的身份,代理人亦同意本公司以代理人的尽职审查作为依据,代理人会保留尽职审查的证明文件不少于五年时间。代理人会在接获本公司书面提出的要求后,从速提供上述文件供独立第三方立即查阅。
本公司保留查找已收款项来源的权利,以及就与本公司交易的任何人士进行查询的权利。如本公司就卖家、(如卖家担任代理人)代理人和其委托人或买方进行的反洗钱、反恐怖主义筹资查询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查核,未完成至其满意的程度(满意程度由其酌情决定),本公司有权不完成或取消(视适用情况而定)任何拍卖品的出售,并采取适用法律规定或容许的任何进一步行动,而不对卖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如卖家违反任何上述保证及承诺,卖家同意完全弥偿本公司及/或买家因此而招致公司及/或买家蒙受任何损失,费用开支或支出。
第八条 保留价
除本公司与卖家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外,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卖家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
除非另行以书面协定,每项拍卖品的保留价将会是告知卖家的拍卖前低位估价的百分之七十五(75%)。
保留价不得高于本公司所公布或刊登的最终拍卖前低位估价。倘若保留价以非港元设定同时没有书面协定汇率,则保留价为按照拍卖前三十个历日的香港汇丰银行电汇汇率平均价计算的港元等值金额。
经卖家授权之拍卖标的未成交之后,拍卖方有权以其保留价在该次拍卖会后出售,卖家须向拍卖方支付佣金。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的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它载体对任何拍卖品做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拍卖品展览及其它形式的拍卖品宣传,推广活动中的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某拍卖品是否适合本公司拍卖;
拍卖日期、拍卖地点、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
若发生本公司按理无法控制的情况,或发生令本公司不能履行委托拍卖合同下义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洪水、自然灾害或其他天灾;任何暴动、罢工、或其他民众或劳工骚乱;交通或其他基础建设停摆,或无法确保有充足的劳动力、电源、基本商品或必需设备;任何战争、武装冲突或恐怖袭击;在签立委托拍卖合同后政府作出任何行为或制定或实施任何规定禁止或限制有关拍卖(一场或多场)、拍卖品出售或委托拍卖合同拟履行的任何其他义务;任何疾病爆发、公共卫生紧急事态、隔离、流行病、大流行、核污染或化学污染,或其他本公司按其合理酌情权厘定为危及本公司人员、卖方或客户生命、健康或安全的情况),导致本公司在履行委托拍卖合同下义务时有任何延误,或导致本公司无法履行委托拍卖合同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延后或取消任何拍卖),本公司概不承担法律责任,并可终止委托拍卖合同下其出售拍卖品的义务,或取消或延后任何拍卖。
在不影响上文规定的情况下,倘发生本公司无法控制的情况或情况导致其不能履行,以致本公司决定不如期举行拍卖,本公司可延后或取消任何拍卖,或更改任何拍卖平台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把现场拍卖改为只进行线上拍卖),而有关拍卖品的出售须符合本业务规则中适用于该拍卖品的拍卖会规定。
第十条 未上拍拍卖品
卖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卖家应自本公司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本公司与卖家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卖家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拍卖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取走拍卖品,则本公司与卖家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卖家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仍未取走拍卖品,本公司有权收取储存费、保险费及其他合理支出,本公司亦有权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处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由卖家自行取回。
第十一条 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第三方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对卖家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七条所述卖家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有证据表明卖家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本公司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任何原因;
如本公司得知卖家寄售之拍品涉及权属或其他争议时,本公司有权暂不予办理退货手续,待争议解决后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卖家撤回拍卖品
卖家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均可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若该拍卖品已列入图录或其它宣传品已开始印刷,则卖家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留价之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及其它各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它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留价之百分之十的款项及其它各项费用。因卖家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卖家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三条 自动受保
除卖家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卖家与本公司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并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卖家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原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品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四条 保险费
拍卖成交后,除非卖家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卖家应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品未成交,卖家也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一(1%)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 保险期间
如果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三十日(含成交日)终止或买家领取拍卖品之日终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果拍卖品拍卖未能成交,则保险期限至本公司发出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届满为止。
第十六条 卖家安排保险
如卖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风险由卖家自行承担。同时,卖家还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品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
赔偿本公司及/或任何他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毁损、灭失等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七条 保险免责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或其它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政变、罢工、社会骚乱等不可抗力及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上述有关风险须由卖家承担。
第十八条 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品毁损、灭失,应根据香港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卖家。
第十九条 竞投禁止
卖家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投。唯本公司有权代卖家以不超过保留价之价格参考竞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卖家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条 佣金及费用
除卖家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卖家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之百分之十(10%)扣除佣金,同时扣除其它各项费用。尽管本公司是卖家的代理人,但卖家同意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买家收取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未成交手续费
如果某拍卖品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而未能成交,则卖家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未拍出手续费及其它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 出售所得款项净额支付
如买家已按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日后将出售所得款项净额以港币方式支付卖家。
第二十三条 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家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收到买家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出售所得款项净额支付卖家。
第二十四条 卖家税项
卖家所得的出售所得款项净额应向政府纳税,如有关法律规定本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的,本公司将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卖家应协助办理所有手续,并承担相应税费。
第二十五条 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卖家在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的同时,被视为授权本公司有权代卖家向买家追索相应拖欠价款。如买家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第五十八条之约定向买家追索其应付的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外,亦有权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协助卖家向买家收取拖欠的款项。上述约定并不排除卖家亲自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向买家追索相应拖欠款项的权利,亦不赋予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代卖家向买家追索相应拖欠价款的义务。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因买家未能支付购买价款而向卖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有权决定
本公司有权接受卖家授权(由卖家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搬移、贮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家提出的索赔或卖家提出的索赔;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家拖欠卖家的款项。
第二十七条 拍卖品未能成交或未被取回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由本公司与卖家重新商议确定拍卖品的保留价并代为出售,本公司支付卖家不少于以新的保留价出售时应支付的出售所得款项净额。
如拍卖品未能经拍卖会或按照上文第 1 款的规定由本公司代为出售而成交,本公司将通知卖家。在上文第1 条规限下,未能成交的拍卖品可委托本公司根据原委托拍卖合同之佣金及费用标准重新上拍,或可由卖家取回。如卖家决定取回未能成交的拍卖品,本公司可根据委托拍卖合同向卖家收取适用于该未能成交的拍卖品的佣金及费用。
如卖家未有在拍卖会起计三十日内委托本公司重新拍卖该拍卖品,亦未有取回该拍卖品,本公司对该拍卖品可能负有的任何委托保管责任均会解除,并有权按其绝对酌情权(i)将该拍卖品储存于独立贮存设施,有关风险及开支(包括储存费、保险费及其他合理开支)由卖家承担;或(ii)安排该拍卖品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的)公开拍卖会重新上拍,保留价不低于其上次上拍保留价的百分之五十(50%)。
倘按照上文第 3(ii)条重新上拍,本公司有权根据委托拍卖合同从出售所得款项净额扣除未拍出的佣金及开支,及重新上拍的佣金及开支后,才支付剩余金额予卖家。
倘拍卖品寄存于本公司一年以上,而其拥有人未有取回或委托本公司出售该拍卖品,本公司有权在向拥有人的地址发出六十日通知后,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的)拍卖会出售该财产,估价及保留价由本公司酌情决定。
任何未拍出的拍卖品重新上拍,或出售任何未有被取回的拍卖品,均须按照本业务规则中适用于有关拍卖会的规定进行。出售上述拍卖品所得款项(扣除本公司产生的所有成本),如卖家没有在出售后两年内收取,则会被没收。
第二十八条 风险承担
无论是未上拍或未能成交的拍卖品,卖家均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自本公司向卖家发出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含通知日)起第三十日,或自委托人按本规则约定领取拍卖品之时(以先到者为准),未上拍或未能成交拍卖品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卖家承担。如卖家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要求本公司协助其退回拍卖品并经本公司同意,拍卖品自离开本公司指定地点后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卖家承担。除非卖家特别指明并预先支付保险费,本公司无义务对拍卖品在离开本公司指定地点后予以投保。如卖家要求本公司协助以邮寄、快递或其他通过第三方的运输方式退回其拍卖品,一旦本公司将拍卖品交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公司或其雇员分支机构,则视为本公司已退回该拍卖品,同时应视为卖家已领取该拍卖品。
1.2.3 关于竞投人与买家
第二十九条 竞投人及本公司有关出售拍卖品之责任
本公司对各拍卖品之认知部分依赖于卖家提供之资料,本公司无法及不会就拍卖品进行全面尽职检查。竞投人知悉此事,并承担检查及检验拍卖品原物之责任,以使竞投人满意其可能感兴趣之拍卖品。
本公司出售之各拍卖品于出售前可供竞投人审看。竞投人及/或其代理人参与竞投,即视为竞投人已在竞投前全面检验拍卖品,并满意拍卖品之状况及其描述之准确性。
竞投人确认众多拍卖品年代久远及种类特殊,意味拍卖品并非完好无缺。所有拍卖品均以拍卖时之状态出售(无论竞投人是否出席拍卖)。状况报告或可于审看拍卖品时提供。图录描述及状况报告在若干情况下可用作拍卖品某些瑕疵之参考。然而,竞投人应注意拍卖品可能存在其他在图录或状况报告内并无明确指出之瑕疵。
提供予竞投人有关任何拍卖品之资料,包括任何预测资料(无论为书面或口述)及包括任何图录所载之资料、规则或其他报告、评论或估值,该等资料并非事实之陈述,而是本公司所持有之意见之声明,该等资料可由本公司不时全权酌情决定修改。
本公司或卖家概无就任何拍卖品是否受任何版权所限或买家是否已购买任何拍卖品之版权发出任何声明或保证。
受本规则第二十九(一)至二十九(五)条所载事项所规限及本规则第三十条所载特定豁免所规限,本公司应基于(1)卖家向本公司提供的资料;(2)学术及技术知识(如有);及(3)相关专家普遍接纳之意见,以合理审慎态度发表(且与本规则中有关本公司作为拍卖代理的条款相符)载于图录描述或状况报告之明示声明。
第三十条 对买家之责任豁免及限制
如本公司视拍卖品为赝品,将落槌价连同买家佣金退还予买家。
受本规则第二十九条之事项所规限及受规则第三十(一)及三十(五)条所规限,本公司无须:
对本公司向竞投人以口述或书面提供之资料之任何错误或遗漏负责,无论是由于疏忽或因其他原因引致,惟本规则第二十九(六)条所载者则除外;
向竞投人作出任何担保或保证,且卖家委托本公司向买家作出之明示保证以外之任何暗示保证及规则均被排除(惟法律规定不可免除之该等责任除外);
就本公司有关拍卖或有关出售任何拍卖品之任何事宜之行动或遗漏(无论是由于疏忽或其他原因引致)向任何竞投人负责。
除非本公司拥有出售之拍卖品,否则无须就卖家违反本规则而负责。
在不影响规则第三十(二)条之情况下,竞投人向本公司或卖家提出之任何索赔以该拍卖品之落槌价连同买家佣金为限。本公司或卖家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须承担买家任何相应而产生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拍卖品图录及其他说明
为便于竞投人及卖家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本公司制作拍卖品图录,以文字及 / 或图片的形式,对拍卖品之状况进行简要陈述。拍卖品图录中的文字、估价,图片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投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二条 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及 / 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留价及估价
凡本公司拍卖品未标明或未标明无保留价的,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一般不高于本公司于拍卖前公布或刊发的拍卖前最低估价。如拍卖品未设保留价,除非已有竞投,否则拍卖官有权自行决定起拍价,但不得高于拍卖品的拍卖前最低估价。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若拍卖品竞投价格低于保留价,拍卖官有权自行决定以低于保留价的价格出售拍卖品。但在此种情况下,本公司向卖家支付之款项为按保留价出售拍卖品时卖家应可收取之数额。估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估价不能作为拍卖品落槌价之预测,且本公司有权不时修订已作出之估价。
第三十四条 竞投人之审看责任
竞投人及/ 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瞭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郑重建议,竞投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它方式亲自审看拟竞投拍卖品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品是否与本公司拍卖品图录以及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所描述相符合,而不应依图录及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描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竞投人登记
竞投人为个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政府发出附有照片的身份证明文件(如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并提供现时住址证明(如公用事业账单或银行月结单);竞投人为公司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股东证明文件以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领取竞投号牌。本公司可能要求竞投人出示用作付款的银行资料或其他财政状况证明。
第三十六条 竞投号牌
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在拍卖日前公布办理竞投号牌的条件和程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竞投人办理竞投号牌的资格条件。本公司郑重提示,竞投号牌是竞投人参与现场竞价的唯一凭证。竞投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竞投号牌出借他人使用。一旦丢失,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办理挂失手续。无论是否接受竞投人的委托,凡持竞投号牌者在拍卖活动中所实施的竞投行为均视为竞投号牌登记人本人所为,竞投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竞投号牌登记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在本公司办理了该竞投号牌的挂失手续。
第三十七条 竞投保证金
竞投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纳竞投保证金。竞投保证金的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且本公司有权减免竞投保证金。若竞投人未能购得拍卖品且对本公司无任何欠款,则该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十四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竞投人;若竞投人成为买家,则本公司有权可用该保证金作为支付拍卖品购买价款的款项。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九条 异常情况紧急处理
在拍卖现场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做出紧急处理。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协调解决。
第四十条 以当事人身份竞投
除非某竞投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投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投人均被视为竞投人本人。本公司只会向竞投人收取款项。
第四十一条 委托竞投
竞投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亲身出席或由代理人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或电话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投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三个工作日)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填妥的本公司委托竞投表格,并应根据本规则规定同时交纳竞投保证金。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投人如需取消委托竞投,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四十二条 委托竞投的竞投结果
竞投人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的竞投结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竞投人承担。竞投人如在委托竞投表格中表示以电话等即时通讯方式竞投,则应准确填写即时通讯方式并妥善保管该即时通讯工具,在本公司受托竞投期间,竞投人应亲自使用该即时通讯工具,一旦丢失或无法控制该即时通讯工具,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变更委托竞投表格中填写的即时通讯方式。在本公司受托竞投期间会尽适当努力联络竞投人,而该即时通讯工具所传达之竞投资讯(无论是否竞投人本人或竞投人的代理人传达),均视为竞投人本人所为,竞投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竞投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变更了委托竞投表格中填写的即时通讯方式,本公司有绝对权利对所有电话竞投录音和保存。选择电话竞投即代表竞投人同意其电话被录音。但在任何情况下,如未能联络,或在使用该即时通讯工具的竞投中有任何错误或遗漏,本公司均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十三条 委托竞投之免责
鉴于委托竞投是本公司为竞投人提供的代为传递竞投资讯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错误、遗漏、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四条 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投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品出价且最终拍卖品以该价格落槌成交,则最先将委托竞投表格送达本公司者为该拍卖品的买家。
第四十五条 拍卖官之决定权
拍卖官对下列事项具有绝对决定权:
拒绝或接受任何竞投;
以其决定之方式进行拍卖;
将任何拍卖品撤回或分开拍卖或将任何两件或多件拍卖品合并拍卖;
如遇有出错或争议时,不论在拍卖之时或拍卖之后,有权决定成功竞投者、是否继续拍卖、取消拍卖或将有争议的拍卖品重新拍卖;
拍卖官可以在其认为合适的水平及竞价阶梯下开始及进行竞投,并有权代表卖家以竞投或连续竞投方式或以回应其他竞投人的竞投价而竞投的方式,代卖家竞投到底价的金额;
采取其合理认为适当之其他行动。
第四十六条 不设保留价
就不设保留价的拍卖品,除非已有竞投,否则拍卖官有权自行斟酌决定开价。若在此价格下并无竞投,拍卖官会自行斟酌将价格下降继续拍卖,直至有竞投人开始竞投,然后再由该竞投价向上继续拍卖。
第四十七条 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本公司为方便竞投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无论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品编号、拍卖品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等资讯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八条 拍卖成交
最高竞投价经拍卖官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该竞投人竞投成功,即表明该竞投人成为拍卖品的买家,亦表明卖家与买家之间的拍卖合约之订立。
第四十九条 佣金及费用
竞投人竞投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家。买家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二十的佣金,同时应支付其他买家负责的各项费用。且本公司可根据本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向卖家收取佣金及其他卖家负责的各项费用。
第五十条 税项
买家向本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项均应是净额的,不得包括任何货物税、服务税或者其他增值税(不论是由香港或其他地区所征收)。如有任何适用于买家的税费,买家应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自行负担。
第五十一条 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后,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不论拍卖品之出口、进口或其他许可证之任何规定,买家应自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向本公司付清购买价款并安排提取拍卖品。若涉及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及保险费用、出境费等,买家需一并支付。
第五十二条 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港币支付。如买家以港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买家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本公司选择之银行于买家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港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家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港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费用,均由买家承担。
第五十三条 所有权转移
拍卖品的所有权将在买家付清购买价款及欠付本公司的所有款项时,转移给买家。
第五十四条 风险转移
竞投成功后,拍卖品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即由买家自行承担:
买家提取所购拍卖品;
买家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品的全部购买价款;
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届满。
第五十五条 提取拍卖品
买家须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本公司地址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地点提取所购买的拍卖品。买家须自行负责于风险转移至买家后为所购拍卖品购买保险。若买家未能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三十日内提取拍卖品,则逾期后对该拍卖品的相关保管、搬运、保险等费用均由买家承担,且买家应对其所购拍卖品承担全部责任。逾期后,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品的毁损、灭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六条 包装及付运
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买家要求,提供代为包装及处理的服务。如果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家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品,上述包装及处理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家提供的服务,因此发生的任何风险及损失均由买家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灭失不负责任。如买家要求本公司协助以邮寄、快递或运输方式领取其所购买的拍卖品(包装及邮递、运输费用由买受人负担),一旦本公司将拍卖品交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公司或其雇员/分支机构,则视为本公司已交付该拍卖品,同时应视为买家已按正常程序领取该拍卖品,此过程中的风险由买家承担,除非买家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在邮寄、快递、运输过程中一般不予投保。对于买家指定或本公司向买家推荐的包装公司及邮寄、快递、运输部门或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进出口及许可证
买家须自行负责取得任何有关拍卖品进出口、濒临绝种生物或其他方面之许可证。未获得任何所需之许可证或延误取得该类许可证不可被视为买家取消购买或延迟支付购买价款之理由。本公司不承担因不能填妥或呈交所需出口或进口货单、清单或文件所产生之任何责任。如买家要求本公司代其申请出口许可证,本公司则有权就此服务另行收取服务费用。然而,本公司不保证出口许可证将获发放。本公司及卖家概无就任何拍卖品是否受进出口限制或任何禁运作出声明或保证。
第五十八条 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若买家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或未按照与本公司协议之任何付款安排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拍卖成交后,若买家未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支付购买价款,于竞投登记时支付的竞投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买家以同一竞投号牌同时拍得多件拍卖品的,拍卖成交后若买家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品购买价款,则全部竞投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如买家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向买家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款;
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如买家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自拍卖成交日后第八日起就买家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家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家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
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投保、移走及储存拍卖品,风险及费用均由买家承担;
对买家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买家迟付或拒付购买价款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费用、违约金以及逾期利息。
留置同一买家在本公司投得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品,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家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家承担。若买家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在向买家发出行使留置权通知且买家在该通知发出后三十日内仍未偿清所有欠付款项的情况下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家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本公司有绝对酌情决定权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并拒绝该逾期付款买家提出的付款请求、提货请求,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交易致使本公司所蒙受全部损失的权利;
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并由本公司酌情决定估价及保留价。原买家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家及卖家应当支付的佣金及其各自负责的其他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原买家应当补足差额;
将本公司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欠付买家之款项抵销买家欠付本公司关于拍卖品之任何款项;
本公司可自行决定将买家支付的任何款项用于清偿买家欠付本公司关于拍卖品或其他交易之任何款项;
拒绝买家或其代理人将来作出的竞投或在接受其竞投前收取竞投保证金;
向卖家透露买家之资料,以使卖家可展开法律诉讼,以收回欠款,或就买家违约申索损害赔偿及申索法律费用。
第五十九条 延期提取拍卖品之补救方法
若买家未能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提取其购得的拍卖品,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将该拍卖品投保及/或储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自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的第三十一日起按竞投人登记表格的规定计收储存费等)及/或风险均由买家承担。在买家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可提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及保险费用、出境费等自行负担);
买家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提取相关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届满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买家自成交日(含成交日)起的三十日内仍未提取拍卖品的,则本公司有权在通知买家后,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及保险费用、出境费、储存费、公证费等)后,若有余款,则由买家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拍卖成交日后两年尚未取回的余款在扣除相关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后由本公司存入香港法庭。
第六十条 有限保证
本公司对买家提供之一般保证:如本公司所出售之拍卖品其后被发现为膺品,根据本规则之条款,本公司将取消该交易,并将买家就该拍卖品支付予本公司之落槌价连同买家佣金,以原交易之货币退还予买家。就此而言,根据本公司合理之意见,膺品指仿制品,欺骗作品出处、制造者、原产地、日期、产出年数、年期、品种、文化或来源等各方面,而上述各项之正确描述并无收录于目录内容(考虑任何专有词汇)。拍卖品之任何损毁或任何类型之复原品及/ 或修改品(包括重新涂漆或在其上涂漆),不应视为膺品。谨请注意如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本保证将不适用:目录内容乃根据学者及专家于销售日期获普遍接纳之意见,或该目录内容显示该等意见存在冲突;或于销售日期,证明该拍卖品乃膺品之唯一方法并非当时普遍可用或认可或价格极高或用途不切实际;或可能已对拍卖品造成损坏或可能(根据本公司合理之意见)已令拍卖品丧失价值之方法;或如根据拍卖品之描述,该拍卖品并无丧失任何重大价值。
除这条另有指明外,本保证所规定之期限为相关拍卖成交日后五年内,纯粹提供给买家之独享利益,且不可转移至任何第三方。为能依据本保证申索,买家必须:在收到任何导致买家质疑拍卖品之真伪或属性之资料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本公司注明拍卖品编号、拍卖成交日及被认为是膺品之理由。有关中西名酒及茶叶拍卖品的通知期为一个星期内;将状况与销售予买家当日相同,并能转移其妥善所有权且自销售日期后并无出现任何第三方申索之拍卖品退还予本公司。
有关东南亚现代及当代艺术、中国油画以及中国书画,虽然目前学术界不容许对此类别作出确实之说明,但本公司保留酌情权按本保证但以拍卖成交日后一年内为限取消证实为膺品之东南亚现代及当代艺术、中国油画以及中国书画拍卖品之交易;已付之款项按本条规定:退还予买家,但买家必须在拍卖成交日起一年内向本公司提供证据(按本条第(二)、(五)款规定的方式),证实该拍卖品为膺品;
有关中西名酒、茶叶, 本公司保留酌情权按本保证但以拍卖成交日后二十一天内为限取消证实为膺品之中西名酒及茶叶拍卖品之交易;已付之款项按本条规定:退还予买家,但买家必须在拍卖成交日起二十一天内向本公司提供证据(按本条第(二)、(五)款规定的方式),证实该拍卖品为膺品;
本公司可酌情决定豁免上述任何规定。本公司有权要求买家索取两份为本公司及买家双方接纳之独立及行内认可专家之报告,费用由买家承担。本公司无须受买家出示之任何报告所规限,并保留权利寻求额外之专家意见,费用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本有限保证不适用于珠宝、钟表或其他食品及饮品等拍卖类别。
第六十一条 特殊门类
珠宝类拍卖品的状况陈述通常会载于图录上,然而没有说明不代表该拍卖品没有缺陷、瑕疵或未经美化处理。
有色宝石(如红宝石、蓝宝石、绿宝石及各类彩色宝石)可能经过美化处理或改良外观,包括加热、上油及放射等。这些通常的方法已经为国际珠宝行业所认可,但是经过处理的宝石的硬度可能会降低及/或在日后需要特殊保养。
本公司不会为每件宝石拍卖品申请专业机构鉴定报告。如某件拍卖品已经从国际认可的宝石实验室取得鉴定报告,本公司会于拍卖图录上详细载明。因各实验室使用方法和技术的差异,对某宝石是否经过处理、处理的程度或处理是否具有永久性,都可能持不同意见。本公司不会对各实验室出具的鉴定报告之准确性承担责任。
如果竞投人要求提供指定实验室的鉴定报告,请在拍卖日前至少14个工作天提出要求,本公司将会代为申请鉴定报告,而相应鉴定费用需由竞投人承担。
某件宝石拍卖品的估价乃就当刻已知悉之所有资料而作出,竞投人应于拍卖前自行审看拍卖品或就拍卖品做详尽了解,竞投人一旦做出竞投,即视为其接受该等拍卖品之全部现状。
本公司提醒竞投人注意,源自缅甸的宝石或翡翠,可能会被某些国家禁止进口。
钟表类拍卖品
本公司已就某钟表拍卖品所知的现时状况陈述于拍卖图录上,仅供竞投人参考。因多数钟表在此前使用期内都有被修理、保养等的经过,本公司不保证任何钟表的任何零部件为原装,可能存在没有钟摆、钟槌或钥匙出售。
钟表一般具有非常精细复杂的机械构造,可能需要一般的保养服务、更换电池或进一步的修理工作,而这些都由买家负责。本公司不保证所拍卖的任何钟表都是在良好运作状态。除非图录中有提及,我们不提供证书。
多数钟表都有被打开查看机芯的型号及质量,因此带有防水功能的表壳可能不足够防水,本公司建议买家在使用前请专业钟表师事先检验。
1.2.4 其他
第六十二条 资料采集、录影
就经营本公司的拍卖业务方面,本公司可能对任何拍卖过程进行录音、录影及记录,亦需要向竞投人搜集个人资料或向第三方索取有关竞投人的资料(例如向银行索取信用审核)。这些资料会由本公司处理并且保密,唯有关资料有可能提供给本公司、本公司的分部、附属公司、子公司以协助本公司为竞投人提供完善的服务、进行客户分析,或以便提供符合竞投人要求的服务。为了竞投人的权益,本公司亦可能需要向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例如船运公司或存仓公司)提供竞投人的部份个人资料。竞投人参与本公司的拍卖,即表示竞投人同意上文所述。如竞投人欲获取或更改个人资料,请与客户服务部联络。
第六十三条 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卖家、竞投人及买家保守秘密,并根据香港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卖家、竞投人、买家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以下情况除外∶
在合理需要下将资料转交本公司任何关联单位或人士,惟该单位或人士需延续保密义务;
按任何法院、司法机构、政府、银行、税务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或根据任何适用法律,向其或指定人披露信息;
获相关卖家、竞投人、买家同意而披露信息。
第六十四条 鉴定权
如果本公司认为需要,可以对拍卖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品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六十五条 版权
卖家授权本公司对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拍卖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本公司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版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买家及任何人不得使用。本公司及卖家均并未作出拍卖品是否受版权所限或买家是否取得拍卖品之任何版权的陈述及保证。
第六十六条 免除责任
本公司作为卖家的代理人,对卖家或买家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在卖家或买家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向卖家或买家披露另一方的名称和地址,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得以通过法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但是,本公司在向卖家或买家披露该等资料之前,将采取合理步骤通知将被披露资料的一方。买家及卖家均需承担交易所涉及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法律、税务及结算等的相关责任,并需确认交易不存在洗钱或利益输送等不法行为。任何收、付款指示必须清晰,如因卖家或买家管理不善而出现其帐户被盗、款项遭挪占等不可预见的情况,一概后果与本公司无关。
第六十七条 通知
竞投人及买家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以竞投登记文件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信函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
该等通知在下列时间视为送达:
如是专人送达的,当送到有关方之地址时;
如是以邮寄方式发出的,则为邮寄日之后第七天;
如是以传真方式发出的,当发送传真机确认发出时。
第六十八条 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应当遵守、执行。
第六十九条 法律及管辖权
本规则及其相关事宜、交易、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受香港法律规管并由香港法律解释。本公司、买家及竞投人等相关各方均须服从香港法院之唯一管辖权。任何由香港法院颁布有关本规则所引起的争议之判决亦可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
第七十条 语言文本
本规则以中文为标准文本,英文文本为参考文本。 英文文本如与中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十一条 规则版权所有
本规则由本公司制订和修改,相应版权归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利用本规则获取商业利益,亦不得对本规则之任何部分进行复制、传送或储存于可检索系统中。
第七十二条 适用时期
本规则只适用于本次拍卖,本公司可不时更新本规则,竞投人和买家参与另一次拍卖的时候应以当时适用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七十三条 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由本公司行使。
1.3 竞投登记须知
阁下参与竞投登记时须填写竞投牌登记表格并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文件,缴纳保证金,以办理登记手续。
竞投登记时须提供之文件:
个人:政府发出附有照片的身份证明文件(如居民身份证及/或护照),及现时住址证明(如身份证明文件未有显示),如公用事业账单及/或银行月结单。
公司客户:公司商业登记证及股东证明文件。
代理人:代理人附有照片的身份证明文件,代理人所代表之竞投人士/公司之证明文件,以及该人士/公司签发的授权书正本。敬请注意,保利香港拍卖不接受第三方付款 — 此规定亦适用于代理人。如阁下代表他人参与竞投,保利香港拍卖仅接受委托人之付款。
新客户以及未在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成功竞投拍卖品的客户,本公司有绝对权力向阁下要求提供银行发出之信用证明。建议首次参与竞投的新客户于拍卖会前至少三个工作天前办理登记,以便有充足的时间处理登记资料。
若阁下是首次参与竞投,同时未获得保利香港拍卖有限公司认可的注册客户推荐,保证金为港币 500,000元。如阁下打算竞投高估价拍卖品(在图录内及/或电子图录内标有〇符号之拍卖品),保证金为港币 1,000,000元。保利香港拍卖有绝对权力随时调整高估价拍卖品之保证金及/或手续,而不需要另行通知。在阁下竞投前,本公司亦有绝对权力向阁下要求提供任何有关阁下的财务证明。本公司有绝对权力拒绝任何人之竞投登记而不需给予任何解释。
所有保证金必须以电汇或保利香港拍卖有限公司认可之信用卡/银联卡以港币付款(阁下必须亲自使用您名下的信用卡/银联卡)。如阁下未能投得任何拍卖品,保利香港拍卖将安排在拍卖结束后十四个工作日内退回阁下已付的保证金(不包含利息)。如阁下成为买家,保利香港拍卖有限公司有权将该保证金作为支付拍卖品购买价款的款项。任何涉及退款的兑换交易损失或费用,将由阁下承担。
本公司有权要求竞投人提供财务状况证明、担保、存款证明,或本公司可要求竞投人为其有意竞投的拍卖品提供其他抵押。本公司保留调查竞投人资金来源的权利。
本公司有绝对权力拒绝任何人之竞投登记而不需给予任何解释。
1.4 财务付款须知
拍卖成交后,买家应支付落槌价及相应佣金。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买家应向本公司付清购买价款并提取拍卖品,即使买家希望将拍卖品出口,并需要或可能需要出口许可证,此一条款亦适用。
自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的第三十一日起,买家须为本次拍卖会未领取的拍卖品支付储存费,每件每月港币一千二百元。储存不足一个月者,亦须缴付整月储存费。储存费不包括其他额外费用,如保险、包装和运输费,其他额外费用将会另行收取。
本公司接受以下几种付款方式:
电汇
付款方式最好以电汇的方式直接转入本公司的银行账户。请将汇款指示连同您的姓名及竞投牌号或发票号码一起交予银行。
户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户名:保利香港拍卖有限公司
号码:004-848-360475-838
收款银行代号: HSBCHKHHHKH
银行代码: 004
信用卡 / 银联卡
买家如以保利香港拍卖认可之信用卡及/或银联卡方式支付购买价款,则需承担相当于付款金额不多于 2.5% 之行政费用。本公司接受信用卡付款之上限为港币 1,000,000 元(每一场拍卖)。如买家以持卡人不在场方式以信用卡支付货款,客户必须填写「信用卡付款授权书」,并以传真(+852 2303 9860)或电邮(cs@polyauction.com.hk)或邮寄方式送回本公司地址,须受有关条款约束。
支票
本公司接受个人支票与公司支票,但请留意买家须于支票承兑后方可提取拍卖品。本公司不接受旅行支票付款。
现金或银行本票
如以现金或银行本票缴付款项,则可立即提取拍卖品。唯本公司恕不接受以一笔或多次付款形式用现金支付超过港币 80,000 元或同等价值外币之款项,本公司有权向支付现金的买家或新客户索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通讯住址证明及现金来源证明。
所有价款应以港币支付。如买家以港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买家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本公司选择之银行于买家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港币与该货币的汇价折算,并以本公司所发出之单据上所列之汇率为准。买家自行承担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港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及/或其他费用。
本公司将向竞投登记表格上的姓名及地址发出售出拍卖品的账单,且登记的姓名及地址不得更改。
本公司不接受除买家外的任何第三方付款。此项规定亦适用于代理人。如代理人代表他人参与竞投,仅接受委托人的付款。除接受买家付款外,本公司保留拒收其他来源付款的权利。
1.5 拍卖品提存运送出口须知
买家付清拍卖品款项及佣金后,须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本公司地址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地点提取所购买的拍卖品。若买家未能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三十日内提取拍卖品,则逾期后对该拍卖品的相关保管、搬运、保险等费用均由买家承担,且买家应对其所购拍卖品承担全部责任。逾期后,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品的毁损、灭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自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的第三十一日起,买家须为本次拍卖会未领取的拍卖品支付储存费,每件每月港币 1,200 元。储存不足一个月者,亦须缴付整月储存费。储存费不包括仓储保险,如欲额外投保请联系本公司职员。储存费亦不包括包装或/及运输等附加服务,如适用,将另行收取。
买家可亲自或授权某人到本公司地址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地点提取所购买的拍卖品,本公司要求提取拍卖品时出示身分证明或/及买家签署的「授权提货委托书」。买家(或被授权人)应审慎验货及后签收。买家(或被授权人)签收后,即表示买家已接受拍卖品之状况及质量,且无任何异议。
买家须自行安排拍卖品的必要包装、运输、相关保险或出口香港之事宜及承担相关费用及税务。然而,本公司乐意提供运输相关意见或/及附加服务,包括找寻合适的专业艺术品运输供应商与协商报价等。买家应支付本公司代为垫支的相关费用或/及安排付运之手续费。
买家可聘用专业艺术品运输公司代理买家到本公司提取、验收、包装、运输、相关保险或/及出口香港之事宜,买家应签署「授权提货委托书」交予本公司。一旦本公司将拍卖品交付买家的运输代理或其雇员/分支机构,则视为本公司已交付该拍卖品,同时应视为买家已按正常程序领取该拍卖品。运输代理应审慎验货及后签收。运输代理签收后,即表示买家已接受拍卖品之状况及质量,且无任何异议。
如香港邮政或知名快递公司允许,本公司可在买家的指示下以邮寄或快递交付拍卖品。买家应签署「授权提货委托书」交予本公司。一旦本公司将拍卖品交付香港邮政或快递公司或其雇员/分支机构,则视为本公司已交付该拍卖品,同时应视为买家已按正常程序领取该拍卖品。除非买家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在邮寄或快递过程中一般不予投保。
对于买家指定或本公司向买家推荐的运输公司、邮政或快递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买家要求,提供代为包装及处理的服务。如果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家要求代为处理拍卖品,上述包装及处理仅视为本公司为买家提供的服务,因此发生任何风险及损失均由买家自负。
拍卖会现场提货只适用于部分拍卖品。其他时间提货,敬请预约。
有关拍卖品之储存、提取、运送或/及出口详情,请联系仓务及物流部。电话:+852 2303 9899、电邮:shipping@polyauction.com.hk
1.6 重要通告(网上拍卖及销售)
保利香港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称为「保利香港拍卖」或「本公司」)举办的网上拍卖或销售活动均依据「网上拍卖及销售业务规则(买家)」、「重要通告(网上拍卖及销售)」、「竞投登记须知(网上拍卖及销售)」、「财务付款须知(网上拍卖及销售)」及「拍卖品提存运送出口须知(网上拍卖及销售)」(以下统称“业务规则及规定”)进行,参加活动的竞投人须仔细阅读并予以遵守。该等业务规则及规定可以公告或口头通知形式进行修改,而不需要另行通知。
下文旨在给予阁下有关如何在网上拍卖或销售活动竞投之实用资料。保利香港拍卖职员将乐意协助阁下。然而,阁下务须详阅下列资料,并须注意保利香港拍卖乃卖方之代表。
展品之出处
在某些情况下,若展品出处之资料拥有学术价值或是为人熟悉且能协助鉴别该展品,保利香港拍卖会在图录或电子图录内刊印有关资料。但基于不同理由,卖方或上手物主之身份或不会被揭露,如因应卖方要求将身份保密或因展品年代久远以致上手物主之身份不详等。
买家支付之佣金
买家应支付本公司佣金 。佣金按每件拍卖品落槌价之20%计算。
拍卖品之状况
尽管所有拍品都可在香港或其他指定地区提供预展, 竞投人应注意及接受因网上拍卖及销售的自然限制, 包括时间及空间距离等, 竞投人可能没有机会于竞投前亲自审看拍卖品。竞投人应对自己的竞投行为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责任)。如欲进一步瞭解拍卖品资料,请向业务人员谘询。如图录、电子图录、电子状况报告、网上图像及/或陈述中未说明拍卖品之状况,不表示该拍卖品没有缺陷或瑕疵。
受限制物料
附有▲符号之拍卖品于编制图录或电子图录当时已识别为含有受限制物料,而有关物料可能受到进出口之限制。有关资料为方便竞投人查阅,而无附有该符号并非保证该拍卖品并无进出口之限制。由植物或动物材料(如珊瑚、鳄鱼、象牙、鲸骨、玳瑁、犀牛角及巴西玫瑰木等)制成或含有植物或动物材料之物品,不论其年份或价值,均可能须申领许可证或证书方可出口至香港境外,且由香港境外国家进口时可能须申领其他许可证或证书。务请注意,能取得出口许可证或证书并不能确保可在另一国家取得进口许可证或证书,反之亦然。例如,将历时不足100 年之象牙进口至美国即属非法。竞投人应向相关政府查核有关野生动物植物进口之规定后再参与竞投。买家须负责取得任何出口或进口许可证或证书,以及任何其他所需文件。
电器及机械货品
所有电器及机械货品只按其装饰价值出售,不应假设其可运作。电器在作任何用途前必须经合格电器技师检验和批核。
珠宝、钟表及手袋尚品
有关是次珠宝拍卖品的状况陈述通常会载于图录或电子图录上,然而没有说明不代表该拍卖品没有缺陷、瑕疵或未经美化处理。 有色宝石的美化处理,如加热、用油或放射等,已被国际珠宝市场普遍接受。 如该件拍卖品已向国际公认宝石化验所取得验证报告,所知的重要事实及珠宝状况均已记载于图录或电子图录上,本公司不会对验证报告之准确性承担责任。 本公司或不可能就每一件珠宝拍卖品取得验证报告,估价乃就当刻已知悉之所有资料而作出,竞投人应于拍卖前自行审看拍卖品,事后持不同意见不足构成撤回或撤销对该拍卖品之竞投或延迟付款的理由。 如要求提供指定验证报告,需另行付费及于拍卖会14个工作天前提出要求。 竞投人另需注意源自缅甸的宝石或翡翠,可能会被禁止进口美国,此限制不足构成撤回或撤销对该拍卖品之竞投或延迟付款的理由。
图录或电子图录中的所有钟表拍卖品均以当刻的状况卖出,竞投人应亲自检查拍卖品的状况,图录或电子图录中对各拍卖品的描述仅供参考,没有说明不代表该拍卖品状况良好、没有损坏或不曾作过修复。 状况报告只属保利香港拍卖专家的主观意见,可能并不完整,亦未必对所有零件更换、损坏修复作出记录。 本公司不会对钟表拍卖品的运作、防水性、个别零配件(包括表带)的真实性及是否原厂作出保证。 此外,竞投人需注意美国对高级钟表的进口限制。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或电子图录及/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方式( 包括证书、图录或电子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 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不承担责任。
免费提供的状况报告及评级,是为方便买家而设,只供参考,并不能代替阁下亲身检验拍卖品或向专家寻求专业意见。竞投人应于拍卖前自行审查拍卖品,事后对拍卖品的状况有任何不满不足构成撤回或撤销对该拍卖品之竞投或延迟付款的理由。拍卖中所出售的拍卖品的状况可受多种因素如时间、先前的损坏、修复、维修及磨损等影响而有较大变化。钟表评级是根据拍卖品的整体状况、品质、制作工艺、历史价值、生产年代及稀有程度而定,每件拍卖品均以拍卖时的实际状况出售,保利香港拍卖或卖家对于拍卖品的状况不设任何声明或保证。 买家承认及同意,任何出售均完全是买家的决定,而过程中买家没有依赖保利香港拍卖或卖家的任何陈述或其他讯息(不论口头或书面形式)。
钟表品相评级
评级 1:品相如新—钟表状况如全新,没有明显使用或放置痕迹,机芯制作图录或电子图录时运作正常。
评级 1.5:品相极佳—钟表有极轻微放置痕迹,外壳或有微细头发丝划痕,但没有明显使用痕迹,机芯制作图录或电子图录时运作正常。
评级 2:品相非常好—钟表有轻微使用痕迹,外壳或有轻微划痕,机芯制作图录或电子图录时运作正常。
评级 2.5:品相良好—钟表有明显使用痕迹,外壳有明显刮花或划刻,机芯制作图录或电子图录时运作正常。
评级 3:品相尚可—钟表有非常明显的使用痕迹,并有明显磨损或瑕疵,或需维修。
详细的拍卖品品相状况请参考品相报告
手袋尚品品相评级
评级 1:如新。看来从不曾使用过。没有任何磨损迹象。
评级 1.5:崭新。肉眼未见明显使用痕迹,但因长期收藏,可见轻微放置痕迹。
评级 2:处于原始状态。在未受过训练的人眼中是全新的。可能会有轻微的状况注意事项,但总体而言袋的状况几近完美。
评级 3:状况优良。看来较少使用表面几乎没有任何磨损。可能会有少许 的状况注意事项,但总体而言袋的状况优良。
评级 4:状况非常良好。可能会有轻微的磨损。状况非常良好但边角可能 呈现轻微的划伤痕迹,底部可能会出现轻微划痕,而金属配件亦可能会出现浅刮痕。
评级 5:状况良好。有使用痕迹。状况报告会显示状况注意事项。
评级 6:状况尚可。有显着磨损和/ 损坏。使用前可能需要先维修或翻新。 状况报告会显示状况注意事项。
酒类及茶叶
有关是次酒类及茶叶拍卖品的陈述已列于图录或电子图录上,本公司提醒竞投人应在竞投前详细了解拍卖品。竞投人在现场参与竞投即视为竞投人认可并接受所竞投拍卖品之包装、品质、状态等,竞投人竞投成功后对拍卖品持不同意见,不足构成撤回或撤销对该拍卖品之竞投或延迟付款的理由。买家提货时请审慎验货。买家(或其代理人)签收后,即表示已接受拍卖品之状况及质量,包括但不限于货品包装盒、标签、耗损量、酒塞上等存在的缺陷或瑕疵,且无异议。
注册网上账户并取得保利香港拍卖验证
如要在网上拍卖或销售竞投, 阁下必须注册及维持一个已经本公司认证的网上账户。注册过程要求阁下提供个人资料及确认已阅读及同意本公司的业务规则及规定. 阁下需于活动开始前不少于24小时提交注册申请(同时向本公司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注册详情,请阅读竞投登记须知(网上拍卖及销售)。
一旦阁下成功成为已认证网上账户持有人, 你可以账户名及密码登入进行竞投。
网上竞投期间
在网上拍卖(同步拍)竞投期间, 如果阁下点击「出价」按钮, 便已提交出价及代表阁下接受并同意此出价是您的最终决定。系统已设定叫价阶梯, 详情请阅览系统拍品页面之「竞价阶梯」栏。然而拍卖官有决定权于现场作出调整。下一口价会于系统显示, 以供参考。
在网上销售(限时拍)竞投期间,阁下可选择「代理出价」或「直接出价」。「代理出价」之下, 请输入您可接受的最高出价金额, 然后点击「确认设定」按钮, 便已提交出价及代表阁下接受并同意此出价。系统会自动按照拍品页面之「竞价阶梯」栏的叫价阶梯为阁下出价, 但以您的最高出价金额为上限。您可于网上销售结束前自行于系统调高您的最高出价; 如选择「直接出价」, 并点击「确认设定」按钮确认系统预设的出价或您自行调高的出价, 便已提交出价及代表阁下接受并同意此出价。如阁下的出价被超越, 系统作出通知。
阁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调低或/及撤回您的出价。
账单及付款
如果阁下成功竞投得一件拍品, 该拍品及相关售价连佣金将显示在网上平台结算页面。另外, 保利香港会以电邮方式尽快于拍卖或销售活动完结后向阁下发出买家付款通知书, 详列阁下应付本公司的金额及付款指引。买家需于拍卖或销售活动完结后7日内(活动当天为一日算)支付落追价及相关佣金。本公司不接受非注册买家的付款, 另外付款需经本公司清算方可确认。如阁下的付款得到认可, 本公司将于收款日起三日内(含收款日)以电邮方式向阁下发出买家发票。如有任何关于付款的问题, 请联络位于香港的客户服务。
付款详情,请阅读「财务付款须知(网上拍卖及销售)」。
提取或运送或出口拍品及相关事项
买家须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本公司地址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地点提取所购买的拍卖品。买家须自行负责于风险转移至买家后为所购拍卖品购买保险。若买家未能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三十日内提取拍卖品,则逾期后对该拍卖品的相关保管、搬运、保险等费用均由买家承担,且买家应对其所购拍卖品承担全部责任。逾期后,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品的毁损、灭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买家要求,提供代为包装及处理的服务。如果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家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品,上述包装及处理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家提供的服务,因此发生的任何风险及损失均由买家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灭失不负责任。如买家要求本公司协助以邮寄、快递或运输方式领取其所购买的拍卖品(包装及邮递、运输费用由买受人负担),一旦本公司将拍卖品交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公司或其雇员/分支机构,则视为本公司已交付该拍卖品,同时应视为买家已按正常程序领取该拍卖品,此过程中的风险由买家承担,除非买家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在邮寄、快递、运输过程中一般不予投保。对于买家指定或本公司向买家推荐的包装公司及邮寄、快递、运输部门或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家须自行负责取得任何有关拍卖品进出口、濒临绝种生物或其他方面之许可证。未获得任何所需之许可证或延误取得该类许可证不可被视为买家取消购买或延迟支付购买价款之理由。本公司不承担因不能填妥或呈交所需出口或进口货单、清单或文件所产生之任何责任。如买家要求本公司代其申请出口许可证,本公司则有权就此服务另行收取服务费用。然而,本公司不保证出口许可证将获发放。本公司及卖家概无就任何拍卖品是否受进出口限制或任何禁运作出声明或保证。
提货详情,请阅读「拍卖品提存运送出口须知 (网上拍卖及销售)」。
语言文本
本公司「网上拍卖及销售业务规则(买家)」、「重要通告(网上拍卖及销售)」、「目录编列方法之说明」、「竞投登记须知(网上拍卖及销售)」、「财务付款通知(网上拍卖及销售)」、「拍卖品提存运送出口须知 (网上拍卖及销售)」及载于图录、电子图录、由拍卖官公布或于网上平台以通告形式提供之所有其他条款、条件、通知、表格等文件以及图录、电子图录或网上平台中拍卖品之描述,均以中文文本为准,英文文本仅供参考。
版权
本图录/电子图录/网上平台的图像版权属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本图录或电子图录的任何部分进行复制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使用。
解释权
本公司「网上拍卖及销售业务规则(买家)」、「重要通告(网上拍卖及销售)」、「目录编列方法之说明」、「竞投登记须知(网上拍卖及销售)」、「财务付款通知(网上拍卖及销售)」、「拍卖品提存运送出口须知 (网上拍卖及销售)」及载于图录或电子图录、由拍卖官公布或于拍卖会场以通告形式提供之所有其他条款、条件、通知、表格等文件的解释权均由本公司行使。
1.7 网上拍卖及销售业务规则(买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利香港拍卖有限公司作为卖家之代理人。拍卖品之成交合约则为卖家与买家之间的合约。本规则、载于图录、电子图录、网上拍卖平台或由拍卖官公布或于拍卖会场以通告形式提供之所有其他条款、条件及通知均构成卖家、买家及/或保利香港拍卖有限公司作为拍卖代理之协定条款。
第二条 定义及释义
(一)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本公司”指保利香港拍卖有限公司;
(2)“卖家”指委托本公司业务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卖家均包括卖家的代理人(不包括本公司)、遗嘱执行人或遗产代理人;
(3)“竞投人”指以任何方式考虑、作出或尝试竞投之任何人士、公司、法团或单位。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投人均包括竞投人的代理人;
(4)“买家”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官所接纳之最高竞投价或要约之竞投人包括以代理人身份竞投之人士之委托人;
(5)“买家须支付之佣金”指买家根据本规则所载费率按落槌价须向本公司支付之佣金;
(6)“拍卖品”指卖家委托本公司进行拍卖及于拍卖会上被拍卖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图录内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7)“拍卖日”指本公司通告公布的正式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8)“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官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
(9)“拍卖官”指本公司指定主持某场拍卖的人员;
(10)“落槌价”指拍卖官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家的价格,或若为拍卖会后交易,则为协定出售价;
(11)“出售所得款项净额”指支付卖家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卖家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12)“购买价款”指买家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佣金。应由买家支付的其它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家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13)“买家负责的各项费用”指与本公司出售拍卖品相关的支出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对拍卖品购买保险、包装、运输、储存、保管、买家额外要求的有关任何拍卖品之测试、调查、查询或鉴定之费用或向违约买家追讨之开支、法律费用等;
(14)“保留价”指卖家与本公司确定的且不公开之拍卖品之最低售价;
(15)“估价”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价,不包括买家须支付之内佣金;
(16)“储存费”指买家按本规则规定应向本公司支付的储存费用。
(17) “网上拍卖”指只于网上平台举行的拍卖会。此等拍卖都预先设定叫价阶梯。
(18) “网上竞投”指竞投人通过网上平台的出价以竞投网上拍卖、网上销售或现场拍卖的拍卖品。
(19) “网上销售”指只于网上平台销售活动。活动预先设定销售期间。于期间, 竞投人各自出价, 最高出价者, 将成功投得拍卖品。
(20) “网上平台”指由本公司开发的网上销售平台及/或本公司商业夥伴的网上销售平台。竞投人只有可即此出价, 竞投拍卖品。
(21) “已网上验证账户”指客户于网上平台开设账户并取得本公司验证。客户必须取得已验证账户方可在网上平台竞投出价。
(二)在本规则条款中,根据上下文义,单数词语亦包括复数词语,反之亦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凡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包括卖家、竞投人、买家和其他相关各方(包括但不限于卖家、竞投人、买家或买家的代理人),均应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条款的约定,受本规则约束,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遵守本规则的规定,享有本规则规定的权利,承担本规则规定的义务。如书面协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部分,以书面协定为准。
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竞投人,无论是自己亲自出席或者由代理人出席竞投,无论是以在拍卖活动中举牌竞投,还是以委托竞投、电话或任何其他方式竞投,均被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
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发生的各种争议,均应按照本规则的约定加以解决。
第四条 特别提示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竞投人和买家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竞投人及/或买家应特别仔细阅读本规则所载之本公司之责任及限制、免责条款。竞投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并对自己竞投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投人的应价经拍卖官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合法生效,该竞投人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家。本公司、卖家及买家应承认拍卖品已出售、成交的事实,并享有法律规定及本规则约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可以通过在拍卖会场张贴公告或者通过拍卖官在拍卖会上宣布的方式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第二章 关于卖家
第五条 至 第二十八条
如需阅读本章卖家条款,可向本公司查询。
第三章 关于竞投人与买家
第二十九条 竞投人及本公司有关出售拍卖品之责任
(一)本公司对各拍卖品之认知部分依赖于卖家提供之资料,本公司无法及不会就拍卖品进行全面尽职检查。竞投人知悉此事,并承担检查及检验拍卖品原物之责任,以使竞投人满意其可能感兴趣之拍卖品。
(二) 尽管所有拍卖品都可在香港或其他指定地区提供预展, 竞投人注意及接受因网上拍卖及销售的自然限制, 包括时间及空间距离等, 竞投人可能没有机会于竞投前亲自审看拍卖品。竞投人及/或其代理人参与竞投,即视为竞投人已在竞投前全面检验拍卖品,并满意拍卖品之状况及其描述之准确性。
(三)竞投人确认众多拍卖品年代久远及种类特殊,意味拍卖品并非完好无缺。所有拍卖品均以拍卖时之状态出售(无论竞投人是否出席拍卖)。状况报告或可于审看拍卖品时提供。图录描述及状况报告在若干情况下可用作拍卖品某些瑕疵之参考。然而,竞投人应注意拍卖品可能存在其他在图录或状况报告内并无明确指出之瑕疵。
(四)提供予竞投人有关任何拍卖品之资料,包括任何预测资料(无论为书面或口述)及包括任何图录、电子图录、网上图像, 描述所载之资料、规则或其他报告、评论或估值,该等资料并非事实之陈述,而是本公司所持有之意见之声明,该等资料可由本公司不时全权酌情决定修改。
(五)本公司或卖家概无就任何拍卖品是否受任何版权所限或买家是否已购买任何拍卖品之版权发出任何声明或保证。
(六)受本规则第二十九(一)至二十九(五)条所载事项所规限及本规则第三十条所载特定豁免所规限,本公司应基于(1)卖家向本公司提供的资料;(2)学术及技术知识(如有);及(3)相关专家普遍接纳之意见,以合理审慎态度发表(且与本规则中有关本公司作为拍卖代理的条款相符)载于图录描述或状况报告之明示声明。
第三十条 对买家之责任豁免及限制
(一)如本公司视拍卖品为赝品,将落槌价连同买家佣金退还予买家。
(二)受本规则第二十九条之事项所规限及受规则第三十(一)及三十(五)条所规限,本公司无须:
(1)对本公司向竞投人以口述或书面提供之资料之任何错误或遗漏负责,无论是由于疏忽或因其他原因引致,惟本规则第二十九(六)条所载者则除外;
(2)向竞投人作出任何担保或保证,且卖家委托本公司向买家作出之明示保证以外之任何暗示保证及规则均被排除(惟法律规定不可免除之该等责任除外);
(3)就本公司有关拍卖或有关出售任何拍卖品之任何事宜之行动或遗漏(无论是由于疏忽或其他原因引致)向任何竞投人负责;
(4)就竞投人经网络或手提装置使用网上平台时因操作不当或错误产生的损失做出赔偿, 此等操作不当或错误源自,包括但不限于, (i) 竞投人与网上平台的网络连线消失; (ii) 各种技术性因素导致网上平台不能操作; (iii)网络连结问题。
(三)除非本公司拥有出售之拍卖品,否则无须就卖家违反本规则而负责。
(四)在不影响规则第三十(二)条之情况下,竞投人向本公司或卖家提出之任何索赔以该拍卖品之落槌价连同买家佣金为限。本公司或卖家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须承担买家任何相应而产生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拍卖品图录及其他说明
为便于竞投人及卖家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本公司可能制作电子拍卖品图录,以文字及/或图片的形式,对拍卖品之状况进行简要陈述。电子拍卖品图录中的文字、估价,图片及/或其它网上图像、描述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投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二条 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电子图录及/或其它任何网上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留价及估价
凡本公司拍卖品未标明或未标明无保留价的,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一般不高于本公司于拍卖前公布或刊发的拍卖前最低估价。如拍卖品未设保留价,除非已有竞投,否则拍卖官有权自行决定起拍价,但不得高于拍卖品的拍卖前最低估价。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若拍卖品竞投价格低于保留价,拍卖官有权自行决定以低于保留价的价格出售拍卖品。但在此种情况下,本公司向卖家支付之款项为按保留价出售拍卖品时卖家应可收取之数额。估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估价不能作为拍卖品落槌价之预测,且本公司有权不时修订已作出之估价。
第三十四条 竞投人之审看责任
竞投人及/ 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瞭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郑重建议,竞投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它方式亲自审看拟竞投拍卖品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品是否与本公司拍卖品电子图录以及其它网上形式的图像、描述、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所描述相符合,而不应依电子图录及网上形式的图像、描述、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描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竞投人登记
竞投人为个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取得一个已验证的网上账户同时提供由政府发出附有照片的身份证明档(如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现时住址证明(如公用事业账单或银行月结单);竞投人为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在拍卖日前取得一个已验证的网上账户同时提供由同时提供有效的注册登记档、股东证明档以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档。本公司可能要求竞投人出示用作付款的银行资料或其他财政状况证明。
第三十六条 已验证网上账户
已验证网上账户的持有人如已按本公司要求交纳竞投保证金, 就可参与网上拍卖或销售。已验证网上账户的持有人应适当维护账户安全,不得借用账户给任何人。如账户的持有人发现账户被侵入或盗用, 必须立即通知本公司。任何在网上平台成功提交的竞投出价, 竞投人同意支付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全部金额。本公司不承担竞投人在竞投时的任何错误。
第三十七条 竞投保证金
已验证网上账户的持有人参加本公司网上拍卖或销售活动前,应交纳竞投保证金。竞投保证金的金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且本公司有权减免竞投保证金。若竞投人未能购得拍卖品且对本公司无任何欠款,则该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十四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竞投人;若竞投人成为买家,则本公司有权可用该保证金作为支付拍卖品购买价款的款项。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网上拍卖或销售活动。
第三十九条 异常情况紧急处理
在网上拍卖或销售时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做出紧急处理。如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协调解决。
第四十条 以当事人身份竞投
竞投人应妥善维护他/她的已验证网上账户安全, 不应向任何人透露账户密码。竞投人也不应借账户给予任何人使用。除非某竞投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投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投人均被视为竞投人本人。本公司只会向竞投人收取款项。
第四十一条 故意留空
第四十二条 故意留空
第四十三条 故意留空
第四十四条 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投人包括来自现场竞投、电话竞投、书面竞投及网上竞投, 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品出价且最终拍卖品以该价格落槌成交,则最先将委托竞投表格送达本公司者为该拍卖品的买家。
第四十五条 拍卖官之决定权
若以网上竞投现场拍卖会的拍卖品, 拍卖官对下列事项具有绝对决定权:
(一)拒绝或接受任何竞投;
(二)以其决定之方式进行拍卖;
(三)将任何拍卖品撤回或分开拍卖或将任何两件或多件拍卖品合并拍卖;
(四)如遇有出错或争议时,不论在拍卖之时或拍卖之后,有权决定成功竞投者、是否继续拍卖、取消拍卖或将有争议的拍卖品重新拍卖;
(五)拍卖官可以在其认为合适的水准及竞价阶梯下开始及进行竞投,并有权代表卖家以竞投或连续竞投方式或以回应其他竞投人的竞投价而竞投的方式,代卖家竞投到底价的金额;
(六)采取其合理认为适当之其他行动。
第四十六条 不设保留价
就不设保留价的拍卖品,除非已有竞投,否则拍卖官有权自行斟酌决定开价。若在此价格下并无竞投,拍卖官会自行斟酌将价格下降继续拍卖,直至有竞投人开始竞投,然后再由该竞投价向上继续拍卖。
第四十七条 网上拍卖叫价阶梯
网上拍卖的叫价阶梯预设因场次而异, 请参阅系统公告。本公司有权随时更改而无需另前通知。
第四十八条 拍卖成交
最高竞投价经拍卖官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该竞投人竞投成功,即表明该竞投人成为拍卖品的买家,亦表明卖家与买家之间的拍卖合约之订立。
第四十九条 佣金及费用
竞投人竞投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家。买家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二十的佣金,同时应支付其他买家负责的各项费用。且本公司可根据本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向卖家收取佣金及其他卖家负责的各项费用。
第五十条 税项
买家向本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项均应是净额的,不得包括任何货物税、服务税或者其他增值税(不论是由香港或其他地区所征收)。如有任何适用于买家的税费,买家应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自行负担。
第五十一条 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后,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不论拍卖品之出口、进口或其他许可证之任何规定,买家应自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向本公司付清购买价款并安排提取拍卖品。若涉及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及保险费用、出境费等,买家需承担并支付。
第五十二条 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港币支付。如买家以港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买家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本公司选择之银行于买家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港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家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港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费用,均由买家承担。
第五十三条 所有权转移
即使本公司已将拍卖品交付给买家,买家仍未取得拍卖品之所有权,直至买家付清购买价款及买家欠付本公司的款项为止。
第五十四条 风险转移
竞投成功后,拍卖品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即由买家自行承担:
(一)买家提取所购买的拍卖品;
(二)买家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品的全部购买价款;
(三)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届满。
第五十五条 提取拍卖品
买家须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本公司地址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地点提取所购买的拍卖品。买家须自行负责于风险转移至买家后为所购拍卖品购买保险。若买家未能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三十日内提取拍卖品,则逾期后对该拍卖品的相关保管、搬运、保险等费用均由买家承担,且买家应对其所购拍卖品承担全部责任。逾期后,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品的毁损、灭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六条 包装及付运
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买家要求,提供代为包装及处理的服务。如果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家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品,上述包装及处理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家提供的服务,因此发生的任何风险及损失均由买家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灭失不负责任。
如买家要求本公司协助以邮寄、快递或运输方式领取其所购买的拍卖品(包装及邮递、运输费用由买受人负担),一旦本公司将拍卖品交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公司或其雇员/分支机构,则视为本公司已交付该拍卖品,同时应视为买家已按正常程式领取该拍卖品,此过程中的风险由买家承担,除非买家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在邮寄、快递、运输过程中一般不予投保。对于买家指定或本公司向买家推荐的包装公司及邮寄、快递、运输部门或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进出口及许可证
买家须自行负责取得任何有关拍卖品进出口、濒临绝种生物或其他方面之许可证。未获得任何所需之许可证或延误取得该类许可证不可被视为买家取消购买或延迟支付购买价款之理由。本公司不承担因不能填妥或呈交所需出口或进口货单、清单或文件所产生之任何责任。
如买家要求本公司代其申请出口许可证,本公司则有权就此服务另行收取服务费用。然而,本公司不保证出口许可证将获发放。本公司及卖家概无就任何拍卖品是否受进出口限制或任何禁运作出声明或保证。
第五十八条 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若买家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或未按照与本公司协议之任何付款安排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拍卖成交后,若买家未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支付购买价款,于竞投登记时支付的竞投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买家以同一竞投号牌同时拍得多件拍卖品的,拍卖成交后若买家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品购买价款,则全部竞投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如买家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委托协力厂商机构代为向买家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款;
(三)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如买家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自拍卖成交日后第八日起就买家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家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家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
(四)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投保、移走及储存拍卖品,风险及费用均由买家承担;
(五)对买家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买家迟付或拒付购买价款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费用、违约金以及逾期利息。
(六)留置同一买家在本公司投得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品,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家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家承担。若买家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在向买家发出行使留置权通知且买家在该通知发出后三十日内仍未偿清所有欠付款项的情况下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家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七)本公司有绝对酌情决定权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并拒绝该逾期付款买家提出的付款请求、提货请求,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交易致使本公司所蒙受全部损失的权利;
(八)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并由本公司酌情决定估价及保留价。原买家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家及卖家应当支付的佣金及其各自负责的其他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原买家应当补足差额;
(九)将本公司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欠付买家之款项抵销买家欠付本公司关于拍卖品之任何款项;
(十)本公司可自行决定将买家支付的任何款项用于清偿买家欠付本公司关于拍卖品或其他交易之任何款项;
(十一)拒绝买家或其代理人将来作出的竞投或在接受其竞投前收取竞投保证金;
(十二)向卖家透露买家之资料,以使卖家可展开法律诉讼,以收回欠款,或就买家违约申索损害赔偿及申索法律费用。
第五十九条 延期提取拍卖品之补救方法
若买家未能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提取其购得的拍卖品,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将该拍卖品投保及/或储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自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的第三十一日起计收储存费等)及/或风险均由买家承担。在买家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可提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及保险费用、出境费等自行负担);
(二)买家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提取相关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届满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买家自成交日(含成交日)起的三十日内仍未提取拍卖品的,则本公司有权在通知买家后,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及保险费用、出境费、储存费、公证费等)后,若有余款,则由买家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拍卖成交日后两年尚未取回的余款在扣除相关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后由本公司存入香港法庭。
第六十条 有限保证
(一)本公司对买家提供之一般保证:如本公司所出售之拍卖品其后被发现为膺品,根据本规则之条款,本公司将取消该交易,并将买家就该拍卖品支付予本公司之落槌价连同买家佣金,以原交易之货币退还予买家。
就此而言,根据本公司合理之意见,膺品指仿制品,欺骗作品出处、原产地、日期、产出年数、年期、文化或来源等各方面,而上述各项之正确描述并无收录于目录内容(考虑任何专有词汇)。拍卖品之任何损毁或任何类型之复原品及/ 或修改品(包括重新涂漆或在其上涂漆),不应视为膺品。
谨请注意如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本保证将不适用:
目录内容乃根据学者及专家于销售日期获普遍接纳之意见,或该目录内容显示该等意见存在冲突;或于销售日期,证明该拍卖品乃膺品之唯一方法并非当时普遍可用或认可或价格极高或用途不切实际;或可能已对拍卖品造成损坏或可能(根据本公司合理之意见)已令拍卖品丧失价值之方法;或如根据拍卖品之描述,该拍卖品并无丧失任何重大价值。
(二)本保证所规定之期限为相关拍卖日后五年内,纯粹提供给买家之独享利益,且不可转移至任何协力厂商。为能依据本保证申索,买家必须:
在收到任何导致买家质疑拍卖品之真伪或属性之资料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本公司注明拍卖品编号、购买该拍卖品之日期及被认为是膺品之理由;
将状况与销售予买家当日相同,并能转移其妥善所有权且自销售日期后并无出现任何协力厂商申索之拍卖品退还予本公司。
(三)有关东南亚现代及当代艺术、中国油画以及中国书画,虽然目前学术界不容许对此类别作出确实之说明,但本公司保留酌情权按本保证但以拍卖日后一年内为限取消证实为膺品之东南亚现代及当代艺术、中国油画以及中国书画拍卖品之交易;已付之款项按本条规定:退还予买家,但买家必须在拍卖日起一年内向本公司提供证据(按本条第(二)、(四)款规定的方式),证实该拍卖品为膺品;
(四)本公司可酌情决定豁免上述任何规定。本公司有权要求买家索取两份为本公司及买家双方接纳之独立及行内认可专家之报告,费用由买家承担。本公司无须受买家出示之任何报告所规限,并保留权利寻求额外之专家意见,费用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五)本有限保证不适用于珠宝、钟表、尚品手袋、中西名酒、茶叶及其他食品及饮品等拍卖类别。
第六十一条 特殊门类
(一)珠宝类拍卖品的状况陈述通常会载于图录上,然而没有说明不代表该拍卖品没有缺陷、瑕疵或未经美化处理。
有色宝石(如红宝石、蓝宝石、绿宝石及各类彩色宝石)可能经过美化处理或改良外观,包括加热、上油及放射等。这些通常的方法已经为国际珠宝行业所认可,但是经过处理的宝石的硬度可能会降低及/或在日后需要特殊保养。
本公司不会为每件宝石拍卖品申请专业机构鉴定报告。如某件拍卖品已经从国际认可的宝石实验室取得鉴定报告,本公司会于拍卖图录上详细载明。因各实验室使用方法和技术的差异,对某宝石是否经过处理、处理的程度或处理是否具有永久性,都可能持不同意见。本公司不会对各实验室出具的鉴定报告之准确性承担责任。
如果您要求提供指定实验室的鉴定报告,请在拍卖日前至少14个工作天提出要求,本公司将会代为申请鉴定报告,而相应鉴定费用需由您承担。
某件宝石拍卖品的估价乃就当刻已知悉之所有资料而作出,竞投人应于拍卖前自行审看拍卖品或就拍卖品做详尽瞭解,竞投人一旦做出竞投,即视为其接受该等拍卖品之全部现状。
本公司提醒竞投人注意,源自缅甸的宝石或翡翠,可能会被某些国家禁止进口。
(二)钟表类拍卖品
本公司已就某钟表拍卖品所知的现时状况陈述于拍卖图录上,仅供竞投人参考。因多数钟表在此前使用期内都有被修理、保养等的经过,本公司不保证任何钟表的任何零部件为原装,可能存在没有钟摆、钟槌或钥匙出售。
钟表一般具有非常精细复杂的机械构造,可能需要一般的保养服务、更换电池或进一步的修理工作,而这些都由买家负责。本公司不保证所拍卖的任何钟表都是在良好运作状态。除非图录中有提及,我们不提供证书。
多数钟表都有被打开查看机芯的型号及质量,因此带有防水功能的表壳可能不足够防水,本公司建议您在使用前请专业钟表师事先检验。
第四章 其他
第六十二条 个人资料
本公司需要向竞投人搜集个人资料或向协力厂商索取有关竞投人的资料(例如向银行索取信用审核)。这些资料会由本公司处理并且保密,唯有关资料有可能提供给本公司、本公司的分部、附属公司、子公司以协助本公司为竞投人提供完善的服务、进行客户分析,或以便提供符合竞投人要求的服务。为了竞投人的权益,本公司亦可能需要向协力厂商服务供应商(例如船运公司或存仓公司)提供竞投人的部份个人资料。竞投人参与本公司的拍卖,即表示竞投人同意上文所述。如竞投人欲获取或更改个人资料,请与位于香港的客户服务部联络。
第六十三条 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卖家、竞投人及买家保守秘密,并根据香港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卖家、竞投人、买家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以下情况除外∶
(一)在合理需要下将资料转交本公司任何关联单位或人士,惟该单位或人士需延续保密义务;
(二)按任何法院、司法机构、政府、银行、税务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或根据任何适用法律,向其或指定人披露资讯;
(三)获相关卖家、竞投人、买家同意而披露资讯。
第六十四条 鉴定权
如果本公司认为需要,可以对拍卖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品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六十五条 版权
卖家授权本公司对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拍卖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本公司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版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买家及任何人不得使用。本公司及卖家均并未作出拍卖品是否受版权所限或买家是否取得拍卖品之任何版权的陈述及保证。
第六十六条 免除责任
本公司作为卖家的代理人,对卖家或买家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在卖家或买家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向卖家或买家披露另一方的名称和地址,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得以通过法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但是,本公司在向卖家或买家披露该等资料之前,将采取合理步骤通知将被披露资料的一方。
买家及卖家均需承担交易所涉及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法律、税务及结算等的相关责任,并需确认交易不存在洗钱或利益输送等不法行为。任何收、付款指示必须清晰,如因卖家或买家管理不善而出现其帐户被盗、款项遭挪占等不可预见的情况,一概后果与本公司无关。
第六十七条 通知
竞投人及买家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位址和联络方式以竞投登记档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
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信函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该等通知在下列时间视为送达:
(一)如是专人送达的,当送到有关方之地址时;
(二)如是以邮寄方式发出的,则为邮寄日之后第七天;
(三)如是以传真方式发出的,当发送传真机确认发出时。
第六十八条 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应当遵守、执行。
第六十九条 法律及管辖权
本规则及其相关事宜、交易、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受香港法律规管并由香港法律解释。本公司、买家及竞投人等相关各方均须服从香港法院之唯一管辖权。任何由香港法院颁布有关本规则所引起的争议之判决亦可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
第七十条 语言文本
本规则以中文为标准文本,英文文本为参考文本。
英文文本如与中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十一条 规则版权所有
本规则由本公司制订和修改,相应版权归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利用本规则获取商业利益,亦不得对本规则之任何部分进行复制、传送或储存于可检索系统中。
第七十二条 适用时期
本规则只适用于本次拍卖,本公司可不时更新本规则,竞投人和买家参与另一次拍卖的时候应以当时适用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七十三条 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由本公司行使。
1.8 竞投登记须知 (网上拍卖及销售)
阁下如欲参与网上拍卖或销售竞投, 必须于相关网上平台注册账户同时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文件及缴纳保证金。注册时, 阁下也需确认已阅读及同意本公司的网上拍卖及销售业务规则(买家)及各个重要通知。注册申请需于相关网上拍卖或销售活动开始前不少于24小时提交。
阁下于注册时需提交的的文件包括: 政府发出附有照片的身份证明文件(如居民身份证及/或护照),及现时住址证明(如身份证明文件未有显示),如公用事业账单及/或银行月结单。
保证金金额将显示在网上平台的拍卖品页面或场次页面。阁下按键即被自动转到付款平台。本公司有权设定信用额, 以免除某客户的保证金。如是者, 阁下可即时登入竞投。请注意本公司有权不时更改保证金或/及注册登记程序而不需要另行通知。在阁下竞投前,本公司亦有绝对权力向阁下要求提供任何有关阁下的财务证明。本公司有绝对权力拒绝任何人之竞投登记而不需给予任何解释。
所有保证金必须以港币支付。如果阁下想以网上平台以外的方式付保证金,你可联络位于香港的客户服务。本公司接受以电汇或本公司认可之信用卡/ 银联卡以港币付款(阁下必须亲自使用您名下的信用卡/ 银联卡)。如阁下未能投得任何拍卖品, 保利香港拍卖将安排在拍卖结束后十四个工作日内退回阁下已付的保证金(不包含利息)。如阁下成为买家,保利香港拍卖有限公司有权将该保证金作为支 付拍卖品购买价款的款项。任何涉及退款的兑换交易损失或费用,将由阁下承担。
本公司有权要求竞投人提供财务状况证明、担保、存款证明,或本公司可要求竞投人为其有意竞投的拍卖品提供其他抵押。本公司保留调查竞投人资金来源的权利。
本公司有绝对权力拒绝任何人之竞投登记而不需给予任何解释。
1.9 财务付款须知(网上拍卖及销售)
拍卖成交后,买家应支付落槌价及相应佣金。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买家应向本公司付清购买价款并提取拍卖品, 即使买家希望将拍卖品出口, 并需要或可能需要出口许可证, 此一条款亦适用。
自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的第三十一日起,买家须为本次拍卖会未领取的拍卖品支付储存费,每件每月港币一千二百元。储存不足一个月者,亦须缴付整月储存费。储存费不包括其他额外费用,如保险、包装和运输费,其他额外费用将会另行收取。
本公司接受以下几种付款方式:
电汇
付款方式最好以电汇的方式直接转入本公司的银行账户。请将汇款指示连同您的姓名及竞投牌号或发票号码一起交予银行。
户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户名:保利香港拍卖有限公司
号码:004-848-360475-838
收款银行代号: HSBCHKHHHKH
银行代码: 004
信用卡 / 银联卡
买家如以保利香港拍卖认可之信用卡及/或银联卡方式支付购买价款,则需承担相当于付款金额不多于2.5%之行政费用。本公司接受信用卡付款之上限为港币 1,000,000 元(每一场拍卖)。如买家以持卡人不在场方式以信用卡支付货款,客户必须填写”信用卡付款授权书” , 并以传真(852 2303 9860) /电邮(cs@polyauction.com.hk )或邮寄方式送回本公司地址,须受有关条款约束。
支票
本公司接受个人支票与公司支票,但请留意买家须于支票承兑后方可提取拍卖品。本公司不接受旅行支票付款。
现金或银行本票
如以现金或银行本票缴付款项,则可立即提取拍卖品。惟本公司恕不接受以一笔或多次付款形式用现金支付超过港币80,000 元或同等价值外币之款项,本公司有权向支付现金的买家或新客户索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通讯住址证明及现金来源证明。
所有价款应以港币支付。如买家以港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买家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本公司选择之银行于买家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港币与该货币的汇价折算,并以本公司所发出之单据上所列之汇率为准。买家自行承担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港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及/或其他费用。
本公司将向竞投登记表格上的姓名及地址发出售出拍卖品的账单,且登记的姓名及地址不得更改。
本公司不接受除买家外的任何第三方付款。此项规定亦适用于代理人。如代理人代表他人参与竞投,仅接受委托人的付款。除接受买家付款外,本公司保留拒收其他来源付款的权利。
2.0 重要通告(网上拍卖及销售)
拍卖品提存运送出口须知(网上拍卖及销售)
买家付清拍卖品款项及佣金后, 须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本公司地址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地点提取所购买的拍卖品。若买家未能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三十日内提取拍卖品,则逾期后对该拍卖品的相关保管、搬运、保险等费用均由买家承担,且买家应对其所购拍卖品承担全部责任。逾期后,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品的毁损、灭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自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的第三十一日起,买家须为本次拍卖会未领取的拍卖品支付储存费,每件每月港币壹仟贰佰元。储存不足一个月者,亦须缴付整月储存费。储存费不包括仓储保险,如欲额外投保请联系本公司职员。储存费亦不包括包装或/及运输等附加服务,如适用,将另行收取。
买家可亲自或授权某人到本公司地址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地点提取所购买的拍卖品, 本公司要求提取拍卖品时出示身分证明或/及买家签署的「授权提货委托书」。买家(或被授权人)应审慎验货及后签收。买家(或被授权人)签收后,即表示买家已接受拍卖品之状况及质量,且无任何异议。
买家须自行安排拍卖品的必要包装、运输、相关保险或出口香港之事宜及承担相关费用及税务。然而,本公司乐意提供运输相关意见或/及附加服务, 包括找寻合适的专业艺术品运输供应商与协商报价等。买家应支付本公司代为垫支的相关费用或/及安排付运之手续费。
买家可聘用专业艺术品运输公司代理买家到本公司提取、验收、包装、运输、相关保险或/及出口香港之事宜,买家应签署「授权提货委托书」交予本公司。一旦本公司将拍卖品交付买家的运输代理或其雇员/分支机构,则视为本公司已交付该拍卖品,同时应视为买家已按正常程序领取该拍卖品。运输代理应审慎验货及后签收。运输代理签收后,即表示买家已接受拍卖品之状况及质量,且无任何异议。
如香港邮政或知名快递公司允许, 本公司可在买家的指示下以邮寄或快递交付拍卖品。买家应签署「授权提货委托书」交予本公司。一旦本公司将拍卖品交付香港邮政或快递公司或其雇员/分支机构,则视为本公司已交付该拍卖品,同时应视为买家已按正常程序领取该拍卖品。除非买家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在邮寄或快递过程中一般不予投保。
对于买家指定或本公司向买家推荐的运输公司、邮政或快递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买家要求, 提供代为包装及处理的服务。如果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家要求代为处理拍卖品, 上述包装及处理仅视为本公司为买家提供的服务, 因此发生任何风险及损失均由买家自负。
敬请预约提货。
有关拍卖品之储存、提取、运送或/及出口详情, 请联系仓务及物流部。电话: (852) 2303 9899 。电邮: shipping@polyauction.com.hk 。
拍賣成交後,除非另有約定,否則不論拍賣品之出口、進口或其他許可證之任何規定,買家應自拍賣成交日 ( 含成交日 ) 起七日內向本公司付清購買價款並安排提取拍賣品。若涉及包裝及搬運費用運輸及保險費用、出境費等,買家需一並支付。
保利香港接受以下几种付款方式**: 1. 电汇 2. 信用卡 / 银联卡 3. 支票 4. 现金 *付款细则请参阅图录中的「财务付款须知」 **保利香港不接受第三方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