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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3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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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19日 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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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尺寸46×36cm
---以下为第三方软件翻译,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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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社将对买受人委托包装邮寄的拍品尽到应尽义务,并保留包装及交付快递之过程资料图片,此外对于拍卖品在邮递搬运过程中造成的其他过错,如损坏,遗失或其它不可抗力等,本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規則制定
本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公司章程,參照國際通行慣例制定。
第二條:名詞解釋
本規則各條款內,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一)“本公司”指東京新世界國際オークション株式會社 簡稱東京新世界拍賣;
(二)“本公司住所地”指東京都北區東十條三丁目15番10-202號;
(三)“競買人”指參加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在本公司登記並辦理了必要手續,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參加競購拍賣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律、法規對拍賣品的買賣條件或對競買人的資格有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或資格。本規則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文義特殊需要,競買人均包括競買人的代理人;
(四)“買受人”指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品的競買人;但是,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在相關法律和本公司規定時間內成功行使國家優先購買權的情形除外,在此情形下該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為買受人;
(五)“委託人”指委託本公司拍賣本規則規定範圍內拍賣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規則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文義特殊需要,委託人均包括委託人的代理人,但本公司除外;
(六)“拍賣品”指委託人所有的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交予本公司供拍賣活動拍賣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圖錄內編有任何編號而加以說明的物品;
(七)“拍賣日”指在某次拍賣活動中,本公司公佈的正式開始進行拍賣交易之日。若公佈的開始日期與開始拍賣活動實際日期不一致,則以拍賣活動實際開始之日為准;
(八)“拍賣成交日”指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拍賣師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任何拍賣品達成交易的日期;
(九)“落槌價”指拍賣師落槌決定或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將拍賣品售予買受人的價格;
(十)“出售收益”指支付委託人的款項淨額,該淨額為落槌價減去按比率計算的傭金、各項費用及委託人應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項後的餘額;
(十一)“購買價款”指買受人因購買拍賣品而應支付的包括落槌價、全部酬金、應由買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項費用以及因買受人不履行義務而應當支付的所有費用在內的總和;
(十二)“各項費用”指本公司對拍賣品進行保險、製作拍賣品圖錄及其他形式的宣傳品、包裝、運輸、存儲等所收取的費用以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或本規則規定而收取的其他費用;
(十三)“保留價”指委託人提出並與本公司協商後書面確定的拍賣品最低售價;
(十四)“參考價”指在拍賣品圖錄或其他介紹說明文字之後標明的拍賣品估計售價。參考價在拍賣日前較早時間估定,並非確定之售價,故有可能調整,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十五) “法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權機構所制定並不時修正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組織和開展拍賣活動。凡參加本公司組織、開展的文物、藝術品等收藏品的拍賣活動的委託人、競買人、買受人和其他相關各方均應按照本規則執行。
第四條:特別提示
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本公司一般擔任委託人的代理人,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時,即表明委託人與該競買人之間關於拍賣品的買賣合同關係已合法生效,該競買人即成為該拍賣品的買受人。因此產生之法律後果,由委託人與買受人各自承擔。但是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在相關法律和本公司規定時間內成功行使國家優先購買權的情形除外,在此情形下該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為買受人。政府有關部門對拍賣品行使國家優先購買權時,按國家法律及政府有關決定執行,相關各方應予接受並給予必要的配合。
本規則之規定,構成本公司以拍賣人身份與委託人及買受人訂立合約之相應條款。本規則之規定亦構成委託人與買受人之間關於拍賣品的買賣合同之相應條款。故,凡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委託人、競買人、買受人和其他相關各方必須仔細閱讀並遵守本規則,並對自己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行為負責。如因未仔細閱讀本規則而引發的任何損失或責任均由行為人自行承擔。因天氣或其他原因,本公司有權自行決定將拍賣延期或取消,無需向競買人作出任何賠償。
第五條:瑕疵擔保
本公司特別聲明不能保證拍賣品的真偽、品質及價值,本公司對拍賣品的真偽及/或品質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所有拍賣品均以拍賣時的狀態出售。
競買人及/或其代理人應親自審看拍賣品原物,對自己競投拍賣品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任何競買人在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中參加競買的行為,應被視為該競買人對其競買的拍賣品的真偽、品質及價值等情況已經進行全面的檢驗和評估,且對該拍賣品的真偽、品質及價值等現狀感到滿意,對拍賣品瑕疵(如有)已有充分瞭解並願意接受。競買人參加競買的行為表明其願意承擔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種風險,並已放棄對該拍賣品的真偽、品質或價值提出異議的權利。
對於文物行政部門向本公司發出的關於國家優先購買權的相關檔,不構成對於拍賣品的任何真偽、品質及價值的擔保或鑒定意見。
第二章 關於委託人的規定
第六條:委託程式
委託人委託本公司拍賣其物品時,若為自然人的必須持有有效身份證或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並與本公司簽署委託拍賣合同;若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憑有效註冊登記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合法的授權委託證明檔,與本公司簽署委託拍賣合同。
委託人委託本公司拍賣其物品時,即自動授權本公司對該物品自行製作照片、圖示、圖錄或其他形式的影像製品。
第七條:委託人之代理人
代理委託人委託本公司拍賣物品的,應向本公司出具相關委託證明檔。委託人的代理人若為自然人的,必須持有有效身份證或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若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憑有效註冊登記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合法的授權委託證明檔。
本公司有權對上述委託事項以本公司認為合理的方式進行核查。
第八條:委託人之保證
委託人就其委託本公司拍賣的拍賣品不可撤銷地向本公司及買受人保證如下:
(一) 其對該拍賣品擁有絕對的所有權或享有合法的處分權,對該拍賣品的拍賣不會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權、著作權、隱私權、名譽權、繼承權等),亦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 其已盡其所知,就該拍賣品的來源和瑕疵向本公司進行了全面、詳盡的披露和說明,不存在任何隱瞞或虛構之處;
(三) 如果其違反上述保證,造成拍賣品的實際所有權人或聲稱擁有權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賠或訴訟,致使本公司及/或買受人蒙受損失時,則委託人應負責賠償本公司及/或買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損失,並承擔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支出。
第九條:保留價
所有拍賣品均設有保留價,本公司與委託人約定無保留價的拍賣品除外。保留價由本公司與委託人通過協商書面確定。保留價數目一經雙方確定,其更改須事先征得對方書面同意。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不對某一拍賣品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會中未達保留價不成交而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條:本公司之決定權
本公司對下列事宜擁有完全的決定權:
(一) 通過拍賣品圖錄及/或新聞媒體及/或其他載體對任何拍賣品作任何內容說明及/或評價;
(二) 是否應徵詢任何專家意見;
(三) 拍賣品在圖錄中插圖的先後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費標準;拍賣品的展覽/展示方式;拍賣品在展覽/展示過程中的各項安排及所應支付費用的標準;
(四) 除非本公司與委託人另有約定,本公司對某拍賣品是否適合由本公司拍賣,以及拍賣地點、拍賣日期、拍賣條件及拍賣方式等事宜擁有完全的決定權。
第十一條:未上拍拍賣品
委託人與本公司簽署委託拍賣合同且將拍賣品交付本公司後,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認為某拍賣品不適合由本公司拍賣的,則委託人應自收到本公司領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取回該拍賣品(包裝及搬運等費用自負),本公司與委託人之間的委託拍賣合同自委託人領取該拍賣品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託人未取走拍賣品的,則本公司與委託人之間的委託拍賣合同自上述期限屆滿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託拍賣合同解除後七日內,委託人仍未取走拍賣品的,則本公司有權以公開拍賣或以其他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方式及條件出售該拍賣品,處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產生之全部費用後,若有餘款,則餘款由委託人自行取回。
第十二條:拍賣中止及終止
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則本公司有權在實際拍賣前的任何時間中止任何拍賣品的拍賣活動,,並不承擔由此所產生的法律責任:
(一) 本公司對拍賣品的歸屬或真實性持有異議;
(二) 第三人對拍賣品的歸屬或真實性持有異議且能夠提供異議所依據的相關證據材料,並按照本公司規定交付擔保金,同時願意對中止拍賣活動所引起的法律後果及全部損失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三) 對委託人所作的說明或對本規則第八條所述委託人保證的準確性持有異議;
(四) 有證據表明委託人已經違反或將要違反本規則的任何條款;
(五)發生意外事件致使拍賣活動暫時不能進行的;
(六)沒有競買人參加拍賣的;
(七)委託人在拍賣會前以正當理由書面通知本公司中止拍賣的;
(八) 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則本公司有權在實際拍賣前的任何時間終止任何拍賣品的拍賣活動,並不承擔由此所產生的法律責任:
(一) 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行政機關認定委託人對拍賣品無處分權並書面通知拍賣企業的;
(二)拍賣品被認定為贓物的;?
(三)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賣活動無法進行的;
(四)拍賣品在拍賣前毀損、滅失的;
(五)委託人在拍賣會前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拍賣的;
(六)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第十三條:委託人撤回拍賣品
委託人在拍賣日前任何時間,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可撤回其拍賣品。但撤回拍賣品時,若該拍賣品已列入的圖錄或其他宣傳品已開始印刷,則應支付相當於該拍賣品保留價百分之二十的款項並支付其他各項費用。如圖錄或任何其他宣傳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當於該拍賣品保留價百分之十的款項並支付其他各項費用。
因委託人撤回拍賣品而引起的任何爭議或索賠均由委託人自行承擔,與本公司無關。
第十四條:自動受保
除委託人另有書面指示外,在委託人與本公司簽署委託拍賣合同且將拍賣品交付本公司後,所有拍賣品將自動受保於本公司的保險,保險金額以本公司與委託人在委託拍賣合同中確定的保留價為准(無保留價的,以該拍賣品的約定的保險金額為准;調整拍賣保留價的,以該拍賣品原保留價為准)。此保險金額只適用於保險和索賠,並非本公司對該拍賣品價值的保證或擔保,也不意味著該拍賣品由本公司拍賣,即可售得相同於該保險金額之款項。
第十五條:保險費
除委託人與本公司另有約定外,拍賣成交後,委託人應支付相當於落槌價百分之一的保險費。如拍賣品未能成交,委託人應支付相當於保留價百分之一的保險費。
第十六條:保險期間
如拍賣品拍賣成交,保險期限至拍賣成交日起第七日止或買受人領取拍賣品之日止(以二者中較早者為准);如拍賣品拍賣未成交,則保險期限至委託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領回拍賣品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屆滿為止。
第十七條:委託人安排保險
如委託人以書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賣品,則風險由委託人自行承擔,且委託人應隨時承擔以下責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機構另有裁定):
(一) 對其他任何權利人就拍賣品的毀損、滅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賠或訴訟作出賠償;
(二) 對因任何原因造成拍賣品損毀、滅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權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損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費用承擔賠償責任。
(三) 將本條所述的賠償規定通知該拍賣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條:保險免責
以下事項不屬於本公司及保險賠償範圍:
(一)因任何修理、修復、潤飾或類似工作過程;因自然磨損、變質、內在或潛在缺陷、固有瑕疵、物質本身變化(自然變形)、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蟲咬、蟲害、黴變、真菌、腐爛、汗漬、水漬、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濕度或溫度轉變、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因大氣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地震、海嘯、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衝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暴動、民眾騷亂、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放射性污染;因火災、爆炸時拍賣品遭受的盜竊;因涉及特殊年份、日曆或曆法變更(包括閏年的計算),而直接或間接引起電腦硬體設備、程式、軟體、晶片、媒介物、積體電路及其它電子設備中的類似裝置中的故障;因飛機或其他航空器以高速或超音速飛行而引起的聲波等原因對拍賣品造成的任何損失;
(二)因任何原因造成的圖書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墊、支架、裝裱、插冊、軸頭或類似附屬物的毀損、滅失;
(三)因任何情形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第十九條:保險賠償
凡屬因本公司為拍賣品所購保險承保範圍內的事件或災害所導致的拍賣品毀損、滅失,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保險的法律和規定處理。本公司在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並獲得保險賠償後,將保險賠款扣除本公司費用(傭金除外)的餘款支付給委託人。
第二十條:競投禁止
委託人不得競投自己委託本公司拍賣的物品,也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競投。若違反本條規定,委託人應自行承擔相應之法律責任,並賠償因此給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傭金及費用
除委託人與本公司另有約定外,委託人授權本公司按落槌價百分之十三扣除傭金並同時扣除其他各項費用。
儘管本公司是委託人的代理人,但委託人同意本公司可根據本規則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向買受人收取酬金及其他各項費用。
第二十二條:未成交手續費
如某拍賣品的競投價低於保留價的數目而未能成交,則委託人授權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價百分之三計算的未拍出手續費,並同時收取其他各項費用。
第二十三條:出售收益支付
如買受人已按本規則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則本公司應自拍賣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後以人民幣的貨幣形式將出售收益扣除本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之稅費後支付委託人。
第二十四條:延遲付款
如本規則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付款期限屆滿,本公司仍未收到買受人的全部購買價款,則本公司將在實際收到買受人支付的全部購買價款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但該時限亦應在拍賣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後)將出售收益扣除本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之稅費後支付委託人。
第二十五條:撤銷交易
拍賣成交日起15天內,如買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委託人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並經本公司同意後,本公司有權撤銷交易,買受人需支付本公司落槌價的33%作為違約金。如委託人撤銷交易,則委託人應自收到本公司領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取回該拍賣品(包裝及搬運等費用自負)。若超過上述期限,本公司有權以公開拍賣或以其他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方式及條件出售該拍賣品,處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產生之全部費用後,若有餘款,則餘款由委託人自行取回。
第二十六條:稅項
如委託人所得的出售收益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納稅,則由拍賣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代扣委託人出售收益應繳納之稅費,並在繳納完成後將納稅憑證交付給委託人。
第二十七條:協助收取拖欠款項
如買受人在拍賣成交日起七日內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本公司除有權按照本規則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向買受人追索其應付的酬金及其他各項費用外,並有權根據委託人的要求,在本公司認為實際可行的情況下,採取適當措施,協助委託人向買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項,但本公司不代表委託人向買受人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之決定權
本公司有權接受委託人授權(由委託人支付費用)並視具體情況決定下列事項
(一) 同意購買價款以特殊付款條件支付;
(二) 搬運、儲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賣品;
(三)根據本規則有關條款,解決買受人提出的索賠或委託人提出的索賠;
(四)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買受人拖欠委託人的款項。
第二十九條:拍賣品未能成交
如拍賣品未能成交,委託人應自收到本公司領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取回該拍賣品(包裝及搬運等費用自負),並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續費及其他各項費用。本公司與委託人之間的委託拍賣合同自委託人領取該拍賣品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託人未取走拍賣品的,則本公司與委託人之間的委託拍賣合同自上述期限屆滿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託拍賣合同解除後七日內,委託人仍未取走拍賣品的,本公司有權以公開拍賣或以其他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方式及條件出售該拍賣品,處置所得在扣除第一次拍賣中委托人應支付的未拍出手續費及其他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保管費、保險費、搬運費、公證費等)、本公司因此產生之全部損失及再次出售該拍賣品的全部費用後,若有餘款,則餘款由委託人自行取回,該餘款不計利息。
第三十條:風險承擔
委託人應對其超過本規則規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賣品而在該期限後所發生之一切風險及費用自行承擔責任。如委託人要求本公司協助退回其拍賣品,退回的風險及費用由委託人承擔,除非特別指明並負擔保險費外,一般在運輸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 關於競買人和買受人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拍賣品圖錄
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為便於競買人及委託人參加拍賣活動,本公司均將製作拍賣品圖錄,對拍賣品之狀況以文字及/或圖片進行簡要陳述。拍賣品圖錄中的文字、參考價、圖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製品和宣傳品,僅供競買人參考,並可於拍賣前修訂,不表明本公司對拍賣品的真實性、價值、色調、質地、有無缺陷等所作的擔保。
第三十二條:圖錄之不確定性
因印刷或攝影等技術原因造成拍賣品在圖錄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圖示、影像製品和宣傳品中的色調、顏色、層次、形態等與原物存在誤差者,以原物為准。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任何拍賣品用任何方式(包括證書、圖錄、幻燈投影、新聞載體、網路媒體等)所作的介紹及評價,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成對拍賣品的任何擔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毋需對上述之介紹及評價中的不准確或遺漏之處負責。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拍賣品任何說明中引述之出版著錄僅供競買人參考。本公司不提供著錄書刊等資料之原件或影本,並保留修訂引述說明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競買人之審看責任
本公司對拍賣品的真偽及/或品質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競買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責任自行瞭解有關拍賣品的實際狀況並對自己競投某拍賣品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本公司鄭重建議,競買人應在拍賣日前,以鑒定或其他方式親自審看擬競投拍賣品之原物,自行判斷該拍賣品是否符合其描述,而不應依賴本公司拍賣品圖錄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製品和宣傳品之表述做出決定。
第三十四條:競買人登記
競買人為自然人的,應在拍賣日前憑有效身份證或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認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填寫並簽署登記檔;競買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在拍賣日前憑有效的註冊登記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合法的授權委託證明檔填寫並簽署登記檔,領取競投號牌,否則不視為正式競買人。
第三十五條:保證金
競買人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應在領取競投號牌前交納保證金。保證金的具體數額由本公司在拍賣日前公佈。上述保證金在拍賣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若競買人未能購得拍賣品,則全額無息返還競買人;若競買人購得拍賣品,則抵作購買價款的一部分。若有餘額,則於競買人領取拍賣品時,一併返還。
第三十六條:本公司之選擇權
本公司有權酌情拒絕任何人參加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或進入拍賣現場,或在拍賣會現場進行拍照、錄音、攝像等活動。
第三十七條:異常情況處理
當拍賣現場出現異常情況,本公司有權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相應處理。如拍賣現場出現任何爭議,本公司有權予以協調解決。
第三十八條:以當事人身份競投
本公司可根據不同拍賣條件及拍賣方式等任何情況,在拍賣日前公佈辦理競買號牌的條件和程式,包括但不限於制定競買人辦理競買號牌的資格條件。
本公司鄭重提示,競買號牌是競買人參加現場競價的唯一憑證。競買人應妥善保管,不得將競買號牌出借他人使用。一旦丟失,應立即以本公司認可的書面方式辦理掛失手續。
無論是否接受競買人的委託,凡持競買號牌者在拍賣活動中所實施的競買行為均視為競買號牌登記人本人所為,競買號牌登記人本人應當對持競買號牌者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除非競買號牌登記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認可的書面方式在本公司辦理了該競買號牌的掛失手續,並由拍賣師現場宣佈該競買號牌作廢,或者競買人在拍賣日前向本公司出具書面證明並經本公司書面認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競買人的代理人。
第三十九條:委託競投
競買人應親自出席拍賣會。如不能出席,可採用書面形式委託本公司代為競投。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上述委託。
第四十條:委託手續
委託本公司競投之競買人應在規定時間內(不遲於拍賣日前二十四小時)辦理委託手續,向本公司出具書面委託競投授權書,並應根據本規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同時繳納保證金。
第四十一條:取消委託
委託本公司競投之競買人如需取消委託授權,應不遲於拍賣日前二十四小時書面通知本公司。
第四十二條:委託競投之免責
因代理競投系本公司為競買人由於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現場競投而提供的免費服務,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對競投未成功或代理競投過程中出現的疏忽、過失或無法代為競投等將不負任何責任。如競買人希望確保競投成功,則應親自出席競投。
第四十三條:委託在先原則
若兩個或兩個以上委託本公司競投之競買人以相同委託價對同一拍賣品競投成功,則本公司以最先收到委託競投授權書者為該拍賣品的買受人。
第四十四條:拍賣師之決定權
拍賣師對下列事項具有絕對決定權:
(一) 拒絕或接受任何出價;
(二) 如遇有出錯或爭議時,不論在某件拍賣品拍賣之時或拍賣之後,有權決定最高應價人、是否繼續拍賣、取消拍賣或將有爭議的拍賣品重新拍賣;
(三) 按照其認為合適的競價階梯開始進行競投,有權提高或降低競價階梯;
(四)就不設保留價的拍賣品,除非已有競投,否則拍賣師有權自行酌情決定起拍價;
(五) 在拍賣現場採取其認為適當的其他行動。
第四十五條:影像顯示板及貨幣兌換顯示板
本公司為方便競買人,可能於拍賣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顯示板,所示內容僅供參考。無論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顯示板所示之數額、拍賣品編號、拍賣品圖片或參考外匯金額等均有可能出現誤差,本公司對因此誤差而導致的任何損失不負任何責任。
第四十六條:拍賣成交
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時,該競買人競投成功,即表明該競買人與委託人之間達成了關於該拍賣品的買賣合同。競買成功後,如果買受人未親自簽署成交確認書/拍賣筆錄,而是由他人(包括但不限於持競買號牌者)現場代為簽署,則無論該簽字人是否向本公司提供了買受人的授權委託書,也無論成交確認書/拍賣筆錄上的簽字是否為買受人本人的名字,均視為買受人授權該等人士代為簽署,除非買受人於拍賣現場提出異議,否則簽字人一切行為的法律後果均由買受人承擔。
第四十七條:拍賣記錄
本公司進行拍賣時,製作拍賣筆錄,拍賣筆錄由拍賣師、記錄人簽名。
在本公司舉行的拍賣活動中,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後,買受人應當在成交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酬金及費用
競買人競投成功後,即成為該拍賣品的買受人。買受人應支付本公司相當於落槌價16.5%的酬金,同時應支付其他各項費用,且其承認本公司可根據本規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向委託人收取傭金及其他各項費用。
第四十九條:付款要求
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自拍賣成交日起七日內向本公司一次付清購買價款並領取拍賣品(包裝及搬運等費用自負),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本公司保留拒收除買受人以外其他任何第三方付款的權利。如買受人購得多件拍賣品而未付清全部購買價款,且支付購買價款時並未書面指定支付某件拍賣品購買價款,則本公司有權自行決定其購買價款的分配方式。
第五十條:支付幣種
所有價款應以本公司指定的貨幣支付,如買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貨幣以外的其他貨幣支付,應按買受人與本公司約定的匯價折算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於買受人付款日前一個工作日公佈的人民幣與該幣種的匯價折算。本公司為將買受人所支付之該種外幣兌換成人民幣所引致之所有銀行手續費、傭金或其他費用,均由買受人承擔。
第五十一條:所有權轉移
買受人全額支付購買價款後,即可獲得拍賣品的所有權。
第五十二條:風險轉移
競投成功後,拍賣品的風險於下列任何一種情形發生後(以較早發生日期為准)即由買受人自行承擔:
(一)買受人領取所購拍賣品;或
(二)買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關拍賣品的全部購買價款;或
(三)拍賣成交日起七日屆滿。
第五十三條:領取拍賣品
買受人須在拍賣成交日起7日內前往本公司住所地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地點領取所購買的拍賣品。若買受人未能在拍賣成交日起7日內領取拍賣品,則因逾期造成對該拍賣品的搬運、儲存及保險費用均由買受人承擔,且買受人應對其所購拍賣品負全責,即使該拍賣品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為保存,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任何原因所致的該拍賣品的毀損、滅失,不負任何責任。
第五十四條:包裝及搬運
本公司工作人員應買受人要求代為包裝及處理購買的拍賣品,僅應視為本公司對買受人提供的服務,本公司可酌情決定是否提供此項服務,若因此發生任何損失均由買受人自負。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對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墊、支架、裝裱、插冊、軸頭或類似附屬物的損壞不負責任。此外,對於本公司向買受人推薦的包裝公司及裝運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錯誤、遺漏、損壞或滅失,本公司亦不承擔責任。
第五十五條:拍賣品出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限制帶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的拍賣品,本公司將在拍賣品圖錄或拍賣會現場予以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允許帶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的拍賣品,買受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規定自行辦理出境手續。
第五十六條:未付款之補救方法
本公司沒有調查競買人、買受人付款能力的義務。若買受人未按照本規則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足額付款,本公司有權採取以下之一種或多種措施:
(一) 拍賣成交後,若買受人未按照規定時間繳付購買價款,保證金不予退還,同時還應按照本規則規定承擔相應責任;買受人以同一競買號牌同時購得多件拍賣品的,拍賣成交後,若買受人未按照規定時間支付任一拍賣品購買價款,應視為買受人已構成實質性違約,則全部競買保證金(定金)不予退還,同時還應按照本規則規定承擔相應責任。本公司可以選擇將上述不予退還的競買保證金(定金)優先用於賠償本公司的傭金、酬金收入及各項費用損失,剩餘部分留存本公司處用於對委託人的損失進行賠償,也可以選擇將競買保證金(定金)優先用於賠償委託人的損失;有多個委託人受到損失的,由本公司決定剩餘保證金(定金)的分配方式;
(二) 在拍賣成交日起七日內,如買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本公司有權將買受人全部或部分資料、資訊提供給與本公司有合作關係的第三方機構,委託該機構代為向買受人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購買價款;
(三) 在拍賣成交日起七日內,如買受人仍未足額支付購買價款,本公司則自拍賣成交日後第八日起就買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萬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買受人付清全部款項之日止,買受人與本公司另有協議者除外;除委託人與本公司另有約定外,本公司有權保留該利息;
(四) 對買受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本公司因其違約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因買受人遲付或拒付款項造成的利息損失、因訴訟產生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及其他相關費用;
(五) 將買受人在本公司拍賣的該件或任何其他拍賣品,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佔有該買受人的任何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作為質押擔保。質押期間發生的一切費用及/或風險均由買受人承擔。若買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時間內履行其全部相關義務,則本公司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處分質押財產。處分質押財產所得不足抵償買受人應付本公司全部款項的,本公司有權另行追索;?
(六) 在拍賣成交日起60日內,如買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的,本公司有權視具體情況撤銷或同意委託人撤銷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賣中向同一買受人售出的該件或任何其他拍賣品的交易
第二章(七) 經征得委託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規則規定再行拍賣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該拍賣品。原買受人除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買受人及委託人應當支付的酬金/傭金及其他各項費用並承擔再次拍賣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該拍賣品所有費用外,若再行拍賣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該拍賣品所得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八)將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聯絡處)、關聯公司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欠付買受人的款項抵銷買受人欠付本公司購得拍賣品的任何款項;將買受人支付的任何款項用於清償買受人欠付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聯絡處)、關聯公司的任何款項,而不論買受人是否指示用以清償該筆款項。
第五十七條:延期領取拍賣品之補救方法
若買受人未能按照本規則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時間領取其購得的拍賣品,則本公司有權採取以下之一種或多種措施:
(一) 將該拍賣品儲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及/或風險均由買受人承擔。在買受人如數支付全部購買價款後,方可領取拍賣品(包裝及搬運等費用自負);
(二)對該拍賣品行使留置權,若買受人延遲領取該拍賣品超過三十日時,本公司有權視具體情況以公開拍賣或以其他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方式及條件出售該拍賣品,處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墊付的保管費、保險費、搬運費、公證費及本公司因處置該拍賣品而產生之全部費用後,若有餘款,則餘款由委託人自行取回,該餘款不計利息。
第四章 其他
第五十八條:保密責任
本公司有義務為委託人、競買人及買受人保守秘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本規則維護委託人、競買人、買受人和本公司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
在委託人或買受人出現違約行為的情況下,本公司有權根據自己的判斷決定向委託人或買受人披露另一方的身份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名稱、住所、身份資訊),使受到損害的一方得以通過法律訴訟或者其他合法方式獲得損害賠償;本公司有權將違約人的身份資訊公開或報送行業組織、征信機構。
本公司可能對任何拍賣過程進行錄音、錄影及記錄,並需要向競買人收集個人資料或向第三方收集有關競買人的資料(例如向銀行索取信用審核)。這些資料會由本公司處理並且保密,有關資料僅有可能根據本規則的目的提供給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聯絡處)、關聯公司,以協助本公司為競買人提供完善的服務、進行客戶分析,或以便提供符合競買人要求的服務。為了競買人的權益,本公司亦可能需要向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例如運輸公司或倉儲公司)提供競買人的部分個人資料。競買人參加本公司的拍賣,即表示競買人同意上文所述。
第五十九條:鑒定權
本公司認為需要時,可以對拍賣品進行鑒定。鑒定結論與委託拍賣合同載明的拍賣品的狀況不符的,本公司有權變更或者解除委託拍賣合同。
第六十條:著作權
本公司有權自行對委託人委託本公司拍賣的任何物品製作照片、圖示、圖錄或其他形式的影像製品,並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圖示、圖錄或其他形式的影像製品的著作權,有權對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六十一條:免除責任
本公司作為委託人的代理人,對委託人或買受人的任何違約行為不承擔責任。因相關人原因導致拍賣交易無效的,則相關人應承擔賠償責任,以彌補本公司的全部損失。賠償標準以該拍賣交易有效時本公司可得利益及為追索該利益損失而支付的全部費用為准。
第六十二條:通知
競買人及委託人均應將其固定有效的通訊地址和聯絡方式以競買登記檔、委託拍賣合同或其他本公司認可的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變,應立即書面告知本公司。本規則中所提及之通知以及任何與本公司拍賣業務相關的通知,指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資訊等形式發出的書面通知。如以郵遞方式發出,一旦本公司將通知交付郵遞單位,則視為本公司已發出該通知,同時應視為收件人已按正常郵遞程式收到該通知。如以其他書面方式發出,則發送當日為收件人收到該通知日期。
第六十三條:可分割性
如本規則之任何條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權機構認定為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強制執行,本規則其他條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關各方必須遵守、執行。
第六十四條:爭議解決
凡因依照本規則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而引起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相關各方均應向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該等爭議的准據法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六十五條:語言文本
本規則以中文寫就,英文文本僅供參考。中文文本如與英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處,以中文文本為准。
第六十六條:規則版權所有
本規則由本公司依法制訂和修改,相應版權歸本公司所有。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許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利用本規則獲取商業利益,亦不得對本規則之任何部分進行複製、傳送或儲存於可檢索系統中。
第六十七條:單數詞語與複數詞語
在本規則條款中,根據上下文義,單數詞語亦包括複數詞語,反之亦然。
第六十八條:修改權
本規則的修改權屬於本公司,本公司有權根據實際情況隨時對本規則依法進行修改,並且本規則自修改之日起自動適用修改後的版本。本規則如有修改,本公司將及時依法以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方式公示,請相關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有權不予另行單獨通知。
第六十九條:文本適用
除非經本公司另行同意,本規則第六條中所述之委託拍賣合同及第二十五條中所述之撤銷交易通知等相關文本均適用本公司制定的文本。本公司制定的該等相關文本與本規則共同構成一個不可分割之組成整體。
第七十條:施行時間
本規則於2021年7月2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條:解釋權
本規則有關內容在法律法規允許範圍內由東京新世界國際オークション株式會社負責解釋。
户 名:孙卫峰
账户号:6217000010091327471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永安里支行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永安东里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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