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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荣申拍卖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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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艺拾宝》艺术品拍卖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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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404
粉彩九桃过墙碗
Lot 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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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北京时间
2023年02月26日 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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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尺寸:11cm×6cm
---以下为第三方软件翻译,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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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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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10,000
1,000
+
拍卖/竞投标的可通过物流或者本人自提,物流费由买家自理。
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3号粤运大厦12楼C、D室;
联系电话:020-37613800
温馨提示:收到包裹后,买家应检查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并当快递员的面打开验货。如发现有破损或遗失请当面拒签。如没有当面打开验货本公司概不负责,贵重物品请勿找人代签。
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则规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拍卖人”(本公司)指广东荣申拍卖行有限公司;
(二)“本公司住所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二路3号粤运大厦17E室以及日后可能变更之工商注册地址;
(三)“竞买人”指在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并登记及办理了必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也包括竞买人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四)“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五)“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的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人也包括委托人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六)“拍卖标的”(拍卖品)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供拍卖活动拍卖的物品或其权益;
(七)“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开始日期与实际开始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八)“拍卖成交日”指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拍卖标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九)“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十)“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十一)“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标的而应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保证金、落槌价、佣金、其他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二)“其他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保险,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保管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十三)“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十四)“参考价”指在拍卖标的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表明的拍卖标的的估计售价,并非确定之售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仅供竞买人参考;
(十五)“佣金”指买受人在拍卖标的成交后按落槌价的12%及委托人在拍卖标的成交后按落槌价的12%向本公司支付的酬金,如拍卖标的未成交,委托人按保留价的3%向本公司支付未成交佣金;
(十六)“保证金”指竞买人领取竞投号牌时所应缴付的费用,竞买人竞买成功后,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购买价款,在结清购买价款前不予退还;
(十七)“竞投牌”(竞投号牌)指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后领取的代表竞投人身份的号牌,竞投号牌是代表竞买人身份及其竞买出价的标志,每场拍卖会中竞投牌的号码具有唯一性;
(十八)“拍卖师”指本公司聘请的具有国家注册拍卖师资格证书,并在拍卖会中落槌敲定成交价予买受人的主持人,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调整竞拍阶梯,拒绝任何竞投,并在出现争议时,决定是否将拍卖标的重新拍卖;
(十九)“保管费”指委托人、买受人按本规则规定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保管费用,现行收费标准为每日按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约定保险金额)的万分之三收取。
(二十)“本规则”指拍卖规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参加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特别提示一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本公司一般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委托人与该竞买人之间关于拍卖标的的买卖合同关系已合法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因此产生之法律后果,由委托人与买受人各自承担,本规则之规定,构成本公司以拍卖人身份与委托人及买受人订立合约之相应条款。本规则之规定亦构成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关于拍卖标的的买卖合同之相应条款。
第五条:特别提示二
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真伪及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本公司在图录、媒体、口头或书面等对每件拍卖标的所有陈述均作为参考意见。因拍摄和印刷或其他原因造成图录作品的色调、层次等与拍卖标的实物有误差的,以拍卖标的的实物为标准。
竞买人及其代理人应亲自审看拍卖标的原物,对自己竞投某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委托手续,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一旦与本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即表示同意接受并遵照执行本规则的各项条款。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进行展览、展示、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摄像制品、宣传品。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拍卖标的应当同时交付公司保管,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取走拍卖标的。
第七条:委托人的代理人
代表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和确认。
第八条:委托人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拍卖标的来源合法,对该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对该拍卖标的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作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力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支出和费用。
第九条:保留价
凡在本公司拍卖的拍卖标的未标明或未说明无保留价的,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的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双方对保留价负有保密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标的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的决定权,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决定权
(一)拍卖标的是否由本公司拍卖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和拍卖方式等;
(二)通过拍卖标的图录及新闻媒体及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标的做任何内容说明及评价;
(三)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四)拍卖标的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标的的展览/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以及收费标准;
(五)拍卖日起六十日内,买受人未付清全款的,本公司将按本规则第四十四条执行,买受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未上拍拍卖标的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标的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拍卖撤销
出现下列情形时本公司有权在拍卖前的任何时间撤销任何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
(一)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的;
(二)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并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书面表示愿意对终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
(三)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的;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的;
(五)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第十三条:拍卖标的撤回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可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若该拍卖标的已列入的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留价20%的款项及其他各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则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留价10%的款项及其他各项费用。如委托人未能在发出撤销拍卖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则视为委托人同意继续履行已签订的委托合同。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保险
(一)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标的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投保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该拍卖标的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标的原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标的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二)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槌价1%的保险费,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1%的保险费;
(三)如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十日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标的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拍卖标的拍卖未成交,则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标的的通知之日起十日届满为止。
(四)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标的,则一切风险(包括拍卖标的在本公司存放期间的所有损坏、灭失等)由委托人自行承担。(1)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2)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毁损、灭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保险免责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及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对拍卖标的造成的任何损毁、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毁、灭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赔偿
凡因本公司为拍卖标的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标的损毁、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后将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十七条:竞投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标的,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八条: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同意本公司按落槌价12%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用,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向买受人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十九条:未成交手续费
由于拍卖标的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3%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有关各项费用,另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在收到买受人全部购买价款后15个工作日内,给委托人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但该时限亦应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天后)给委托人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撤销交易
拍卖成交日起六十天后,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撤销交易,本公司将在作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通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前,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相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如委托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若超过上述期限,本公司有权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纳税
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纳税,委托人承担相应税费,本公司代扣委托人应缴纳之税费并代为缴纳。
第二十四条:拍卖标的未能成交
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手续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延期取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因拍卖标的未上拍、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撤销拍卖交易等情形导致委托人应按本规则规定取回拍卖标的,委托人却延期未取回的,则本公司有权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等)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无论委托人是否延期取回拍卖标的,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标的,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承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拍卖标的图录
为了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本公司将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对拍卖标的之状况以文字及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标的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二十七条:竞买人之审视责任
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真伪及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投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自审视拟竞投拍卖标的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标的真伪及品质,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卖标的图录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领取竞投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二十九条:竞买保证金
(一)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若竞买人未能竞得拍卖标的的,则该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竞得拍卖标的的,则该保证金可抵扣购买价款的一部分,若有剩余,以现金支付保证金的,于竞买人领取拍卖标的时一并返还;以银行卡支付保证金的,在拍卖会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返还剩余部分。
(二)当竞买人成功竞投的拍卖标的数量超过2件同时总拍卖成交款已超过其支付的保证金而该竞买人又有意继续参加竞投时,拍卖人有权随时要求该竞买人追加保证金。竞买人追加保证金后,仍按本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公司的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现场竞投
竞买人在拍卖中举起竞投号牌即表示接受此时价位,竞买人应对自己在任何价位上的举牌负责,一经拍卖师落槌决定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竞买人为最高出价人时,即表示成交,竞买人不得反悔,并应当场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字,否则应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并按本规定的第四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是竞买人证明自己是某件拍卖标的的买受人的凭证,不得丢失或转让,成交确认书一式三份,拍卖人与买受人各持一份,另一份存档。
第三十三条:委托竞投
(一)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二)委托本公司竞投的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表明竞买拍卖标的的名称、图录号、最高委托出价等,并应根据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同时缴纳竞买保证金。
(三)委托竞买成功后十日内竞买委托人应将全部购买价款的余款支付给本公司,否则本公司有权取消交易,并将保证金按违约金扣除;竞买委托人未按本规则的规定将保证金汇至本公司的,本公司有权拒绝或解除竞买委托;竞买委托人应承担违反前述规定的全部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竞买委托人如需取消委托,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五)鉴于委托竞投是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资讯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不负任何责任。
如竞买人希望确保竞投成功,则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参与竞投。
第三十四条: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标的竞投成功(出价且最终拍卖标的以该价格落槌成交),则最先将委托竞投授权书送达本公司者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
第三十五条:拍卖师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调整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投,当在出现争议时,决定是否将拍卖标的重新拍卖。
第三十六条: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无论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标的编号、拍卖标的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等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十七条:拍卖成交
(一)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该竞买人竞投成功,即表明该竞买人成为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了关于该拍卖标的的买卖合同。
(二)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买受人应当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
第三十八条:结算及费用
竞买人竞投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当支付相当于落槌价12%的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各项费用。
第三十九条:付款时间
(一)买受人应当于拍卖成交当日支付全部购买价款给本公司并办理提货手续。
(二)若涉及包装、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等,买受人需一并支付。
(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当日不能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佣金的,需在成交当日向本公司支付成交价的30%的首期款,并在十日内付清剩余购买价款及其他各项费用,并领取拍卖标的,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买受人如未能按照约定在成交日起十日内付清所有购买价款及其相关费用,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应按未支付金额万分之二支付滞纳金;买受人逾期50日内仍未付清剩余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终止本次交易,所收保证金不予退还买受人,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本公司有权根据本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执行。
(五)买受人既未支付成交价款30%的首期款,也未自成交日起十日内付清全部购买价款,买受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本公司有权终止本次交易,竞投保证金不予退还买受人,并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成交价款30%的违约金,或有权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同时要求买受人按成交价的30%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条: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人民币支付,如买受人以外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买受人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风险转移
竞投成功后,拍卖标的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的;
(二)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标的的全部购买价款;
(三)拍卖成交日起十日届满。
第四十二条:领取拍卖标的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起十日内领取所购买的拍卖标的,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成交日起十日内领取拍卖标的,逾期造成对该拍卖标的的搬运、储存、保险费、保管费用等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标的承担全部责任,即使该拍卖标的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存,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三条: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标的,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若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承担责任,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未付款的其他几项措施
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时间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拍卖成交后,若未按照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保证金和首期款的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拍卖成交后,如买受人未按本规则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将买受人全部或部分资料、信息提供给与本公司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机构,委托该机构代为向买受人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款,同时本公司有权披露该买受人的诚信纪录;
(三)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
(四)留置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五)拍卖成交日起60日,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本公司有权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或任何其他交易致使本公司所蒙受全部损失的权利;
(六)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的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五条:延期领取拍卖品
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标的,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将该拍卖标的储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可领取拍卖标的;
(二)对该拍卖标的行使留置权,若买受人延迟领取该拍卖标的超过三十日时,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垫付的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及本公司因处置该拍卖标的而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四章 拍卖人
第四十六条:拍卖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二)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或拍卖手续。
(三)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四)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联络地址和联络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信函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部门,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四十八条: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必须遵守、执行。
????? 第四十九条:争议解决
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应向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机构予以仲裁。解决该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五十条:修改权
本规则的修改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本规则依法进行修改,并且本规则自修改之日起自动适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请相关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
第五十一条:实行时间
本规则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解释权
广东荣申拍卖行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规则。
本规则如与拍卖现场拍卖师公布或竞买须知有冲突,均以现场公布及竞买须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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