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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正大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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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黄花梨紫檀家具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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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1003
清早期 黄花梨镶瘿木铜包边书箱
Lot 1003 |
收藏拍品
我要送鉴
江苏 北京时间
2022年12月30日 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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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尺寸:46×32.5×47.8
拍品描述:此书箱形制方正,用料尤为不俗,集黄花梨木与瘿木之长于一体,黄花梨莹亮雅致,瘿木瑰丽多变,两者结合,清雅韵味更甚。 其整体造型方正规矩,以生长缓慢、百年难成的黄花梨木制成,其色泽鲜郁,油性颇佳,质地细腻,故而莹润如玉,且纹理秀雅,不静不喧,颇有文房气韵。看面中心装铜面页与拍子,以便开启此箱,其边角均满包铜件,以减少磨损,使得本品能够历经数年而保持良好完整的品相。且工巧细致,铜与木浑然一体,又相互映衬,尤为不凡。 箱门内嵌瘿木面,瘿木蟠屈秀特的奇丽花纹与色泽华美的黄花梨木相得益彰。启门而观,设隔板,将空间一分为二,可盛放书册、砚台等文房杂项。下部安抽屉两具,屉面与箱门做法相一致,正中设圆扭。其余面皆平整光素,全凭木料的天然纹路作修饰,自然而成的肌理一览无遗。 整品颇具体量,更显其用料不惜,铜件的使用和工艺的考究大大延长了其使用寿命,既可作储物之用,又可置于案头作点缀,实用性与装饰性并济,当属佳品。
---以下为第三方软件翻译,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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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地址:南京正大拍卖
电话:025-83207138
快递:顺丰快递
南京正大拍卖有限公司
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境内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南京正大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人或本公司)与行为相关的拍卖当事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并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南京正大拍卖有限公司对本规则享有最终解释权,本规则以外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宜,本公司有权依据本规则的原则解释和处理。在执行本规则过程中,所涉及的各方之间发生争议,应向南京正大拍卖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解决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本公司在接受委托拍卖时,委托人必须向本公司提供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或经合法程序作出的授权委托书,并且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五条:境外委托人须保证所委托的标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法规,并承担责任。该物品如属中国政府规定禁止出境的艺术品,必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封,否则视为无效。
第六条:委托人不得隐瞒拍卖标的的瑕疵,并且用书面说明已经明知的标的瑕疵,若有隐瞒所造成的后果,一切责任和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同时本公司有权撤除该标的的竞拍。
第七条:委托人对委托拍卖的标的具有完整所有权和处分权,能抗衡第三方或任何一方的权利主张。委托人应保证,所委托的标底没有牵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没有设定任何抵押担保或者其他形式的负担,以对本合同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委托人的标的在进入本公司展馆、仓库落地之前,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有关储存、运输、装卸、转运等与运输有关各环节或因包装不良、固体缺陷等原因造成的意外灭失和损害。本公司对委托人的标的经查验、鉴定无误后,予以签收,登记入库。
第九条:委托人的标的在本公司保管期间发生遗失或损毁,根据具体情况,双方酌情商定进行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留价。但因虫蛀、气候转变或不可抗力等非人为因素对标的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委托人有权决定拍卖标的保留价,但因委托人保证或说明失实,给拍卖人、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经济赔偿。
第十一条:委托人不得在委托期间撤回委托标的,如解除合同,应在拍卖日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支付保留价的20%赔偿费用后方可生效,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在委托期内不得单方面将标的再与第三方进行交易,若交易属违约行为。
第十二条:如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款项时,买受人的竞拍视为无效,押金不再退回,同时本公司也不再支付委托人的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本公司将根据国家有关税务规定,代扣代缴委托人应缴纳之税费。委托人应按我国法律有关规定,承担向国家交纳各项税款的义务。
第十四条:若委托人的标的未能上拍或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逾期未取,本公司每天按保留价的千分之一收取保管费,超过九十日本公司不再收取保管费,不承担保管责任,同时本公司有权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处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十五条:所有款项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按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于拍卖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市场汇率折算。
第三章 竞买人、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每名竞买人应在拍卖之前凭有效身份证明或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或经合法程序作出的授权委托书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交付保证金并领取牌号,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十七条:竞买人必须在拍卖日前对欲竞买的拍卖品聘请专家或自行鉴定。了解、审看原作品是竞买人的权利,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竞买人接受拍卖品之一切现状(包括缺陷)。并对自己竞买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任何拍卖品采用任何方式(包括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质量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竞买人拍得拍卖品后,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自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支付落槌价及相应佣金,在支付全额成交款项后即取得该拍卖品的所有权,方可领取该拍卖品。逾期三十日仍未付款者,本公司将不退回保证金,并追究违约责任。逾期未结清余款者应视为自动放弃,不予退还竞拍保证金。
第十九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按成交价约定比例,支付本公司的佣金。
第二十条:所有款项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按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于拍卖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市场汇率折算。
第二十一条:如两人或两人以上相同委托价竞买,则以最先与本公司签订委托竞买协议者为成交者。
第二十二条:委托本公司竞买者,应在拍卖日前三日与本公司签订书面委托竞买协议,并将竞买该拍卖品最高估价的30%款项作为保证金,于拍卖前三日缴纳,并在竞买成交后七日内付清余款。
第二十三条:竞买人以支票汇款方式支付的,本公司按拍卖日之前三日到帐为准,否则本公司恕不接受竞买。若拍卖成交,保证金则抵作拍卖标的的价款;若拍卖未成交,本公司于拍卖日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竞买人如数退回保证金,不收取任何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后,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逾期未取,本公司每天按成交价的千分之一收取保管费,超过九十日本公司不再收取保管费,同时不再承担保管责任,不承担保管责任,同时本公司有权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处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由买受人自行取回。
第二十五条:拍卖成交的拍品采用买受人自提的方式,本公司恕不负责运输。如有约定或经由买受人委托运输拍品,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有关运输、装卸、转运等与运输有关各环节或因包装不良、固体缺陷等原因造成的意外灭失和损害。
第四章 本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对所有拍卖品应在拍卖日前预先公开展览,提前公布展览时间,拍卖标的应以拍卖预展现场的拍卖品状况为准。
第二十七:本公司受委托,作为代理人参与竞买时,对委托人、竞买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照本规则的约定确定。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必须遵守、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有权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在拍卖现场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做出紧急处理。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协调解决。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有权提高竞投价或拒绝任何竞投价,有权撤消或分拆拍卖品和合并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拍卖品,以及在出现争议时,有权将拍卖品再次拍卖。
第三十条:本公司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本规则维护竞买人、买受人、委托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之规定,拍卖图录中凡有“*”标记之拍卖品,恕不办理出境手续。
第五章 保密协议
第三十二条: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报价底价、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一年。
第六章 合同中止与终止事由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中止合同:
1、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
2、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提供有效证明;
3、委托人在拍卖会十五日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人中止拍卖;
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无法进行;
5、出现其他依法或约定应当中止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合同:
1、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认定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无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书面通知拍卖人;
2、拍卖标的被认定为赃物;
3、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无法进行的;
4、拍卖标的在拍卖前毁损、灭失;
5、委托人在拍卖会十五日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人终止拍卖;
6、出现其他依法或约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七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五条: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第三十六条: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友情提示:请给位竞拍者于拍卖会前自行检查拍品的保存状态,并对您的竞买行为负责。图录中未说明的拍品保存状态,并不表示此件拍品没有缺陷或瑕疵。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任何拍卖品采用各种方式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本公司对拍卖品的任何质量问题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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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信息
拍品估价:120,000 - 500,000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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