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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椿萱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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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276
沈竹宾 山水
Lot 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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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北京时间
2022年10月14日 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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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物品尺寸:106*40cm
类别:绘画
形制:立轴
质地墨色:设色纸本
沈竹宾,画家,字竹宾,原名雒,又号墨壶外史,江苏吴江人。公寿、杨伯润皆为师之。
---以下为第三方软件翻译,仅供参考---
品相报告书
本场其它拍品
竞价阶梯
快递物流
拍卖规则
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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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竞投标的可通过物流或者本人自提,物流费由买家自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并参照国内外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
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瑕疵担保
本公司恪守“伪劣是艺术品拍卖的大忌”之理念,所
有拍卖品均经本公司鉴定专家严格甄选、把关。但鉴于艺
术品鉴定的复杂性,我们不对拍卖品的真伪及品质承担瑕
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其代理人应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
对自己竞投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本公司一般担任委托人
的代理人,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
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委托人与该竞买人之间
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合法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
该拍卖品的买受人。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和买
受人各自承担。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
其他相关各方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
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
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主要条款
第五条 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
(一)若为自然人,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国政
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
同;
(二)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
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三)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
公司对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
像制品。
第六条 委托人之代理人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
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包括:
(一)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自然人,必须持有有效身份
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
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三)经合法程序做出的授权委托书。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
进行核查。
第七条 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
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
分权,对该拍卖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
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
构之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
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
公司及买受人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买受
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和支出。
第八条 委托价
除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委托价的拍卖品外,所有拍
卖品均设有委托价。委托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
面确定。委托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
方书面同意。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公司举办的
拍卖会中未达委托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之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新闻媒体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
卖品作任何内容说明或评价;
(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拍卖品在图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
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品的展示方式;拍卖品在展示
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
品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
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第十条 未上拍卖的拍卖品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
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
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
三个工作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本
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
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
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
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
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公司认
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
司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
行取回。
第十一条 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
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
(一)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二)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
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支付
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
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七条所述委托
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
任何条款;
(五)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第十二条 委托人撤回拍卖品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
说明理由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可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
卖品时,若该拍卖品已列入的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已开始印
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留价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并
支付其他各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
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留价百分之十的款项并支付其
他各项费用。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
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三条 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
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品将自动
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
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
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
原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
本公司对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
品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四条 保险费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拍卖成交后,委托人
应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 保险期间
如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七日
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品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
拍卖品拍卖未成交,则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
其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届满为止。
第十六条 保险免责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
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
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
其他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
敌对行为,武装;中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
暴动。民众骚乱及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
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本
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
灾害所导致的拍卖品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
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
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
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十八条 竞投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
委托他人代为竞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
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九条 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
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其他各项费用。
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人同意本公司
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酬金及其他
各项费用。
第二十条 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
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之日起三十五天后
以人民币方式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一条 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
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
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但该时
限亦应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
人。
第二十二条 撤销交易
拍卖成交日起60天后,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
部购买价款,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
意后委托人有权撤销交易,本公司将在作出同意委托人撤
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
的通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前,买
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
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相关交易应按照本
规则规定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
提出任何异议。如委托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
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
等费用自负)。若超过上述期限,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
或以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
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
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二十三条 税项
如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政府纳税,则由委托人
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税费。
第二十四条 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日起十五日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
部购买价款,本公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向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外,并有权根
据委托人的要求,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
适当措施,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项,但本公
司不代表委托人向买受人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之决定权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
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
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
项。
第二十六条 拍卖品未能成交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
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
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本公司与
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
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与
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
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
卖品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
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所得在扣除第一次拍卖中委
托人应支付的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及再次出售该
拍卖品的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
回。
第二十七条 风险承担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
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
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品,退回的风险及费用
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
输中不予投保。
第二十八条 拍卖品图录
拍卖品图录是对拍卖品的作者、来历、日期、年代、
尺寸、材质和估计价等提供意见性说明的文字和图片材
料,仅供竞投者参考。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
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
方式(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络煤体
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
品的任何担保。
第三十条 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竞买人及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
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
他方式亲自审看拟竞投拍卖品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品
是否符合其描述,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卖品图录以及其他
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
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并签署
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
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
权委托证明文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领取竞投号牌,否
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三十二条 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
纳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
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
购得拍卖品,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购得拍卖
品,则抵作购买价款的一部分。若有余额,则于竞买人领
取拍卖品时,一并返还。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
其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届满为止。
第十六条 保险免责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
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
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
其他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
敌对行为,武装;中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
暴动。民众骚乱及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
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本
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
灾害所导致的拍卖品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
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
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
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十八条 竞投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
委托他人代为竞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
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九条 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
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其他各项费用。
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人同意本公司
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酬金及其他
各项费用。
第二十条 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
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之日起三十五天后
以人民币方式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一条 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
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
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但该时
限亦应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
人。
第二十二条 撤销交易
拍卖成交日起60天后,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
部购买价款,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
意后委托人有权撤销交易,本公司将在作出同意委托人撤
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
的通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前,买
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
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相关交易应按照本
规则规定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
提出任何异议。如委托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
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
等费用自负)。若超过上述期限,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
或以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
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
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二十三条 税项
如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政府纳税,则由委托人
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税费。
第二十四条 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日起十五日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
部购买价款,本公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向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外,并有权根
据委托人的要求,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
适当措施,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项,但本公
司不代表委托人向买受人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之决定权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
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
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
项。
第二十六条 拍卖品未能成交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
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
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本公司与
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
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与
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
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
卖品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
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所得在扣除第一次拍卖中委
托人应支付的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及再次出售该
拍卖品的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
回。
第二十七条 风险承担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
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
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品,退回的风险及费用
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
输中不予投保。
第二十八条 拍卖品图录
拍卖品图录是对拍卖品的作者、来历、日期、年代、
尺寸、材质和估计价等提供意见性说明的文字和图片材
料,仅供竞投者参考。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
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
方式(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络煤体
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
品的任何担保。
第三十条 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竞买人及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
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
他方式亲自审看拟竞投拍卖品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品
是否符合其描述,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卖品图录以及其他
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
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并签署
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
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
权委托证明文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领取竞投号牌,否
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三十二条 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
纳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
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
购得拍卖品,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购得拍卖
品,则抵作购买价款的一部分。若有余额,则于竞买人领
取拍卖品时,一并返还。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
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
像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异常情况处理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
作出相应处理。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
以协调解决。
第三十五条 以当事人身份竞投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
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
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三十六条 委托竞投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
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
委托。
第三十七条 委托手续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
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
托竞投授权书。与本公司签定委托竞投代理协议,支付保
证金,并在竞投成功七日内付清余款。
第三十八条 取消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
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三十九条 委托竞投之免责
因代理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由于特珠情况不能参加
现场竞投而提供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
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
投等将不负任何责任。如竞买人希望确保竞投成功,则应
亲自出席竞投。
第四十条 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委
托价对同一拍卖品竞投成功,则本公司最先收到委托竞投
授权书者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
第四十一条 拍卖师之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
何竞投,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第四十二条 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
者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无论影像投射
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品编号,拍卖品图
片或参考外汇金额等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对因此误
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十三条 拍卖成交
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
式确认时,该竞买人竞投成功,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
之间达成了关于该拍卖品的买卖合同。
第四十四条 拍卖记录
本公司进行拍卖时,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
师、记录人签名。
在本公司举行的拍卖活动中,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
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买受人应当在成
交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五条 酬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投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
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酬金,同时应
支付其他各项费用,且其承认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十九
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四十六条 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十五日内一次
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否
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七条 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
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
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
一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相关费用均
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
权。
第四十九条 风险转移
竞投成功后,拍卖品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
后(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品;
(二)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品全部购买价款;
(三)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届满。
第五十条 领取拍卖品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起十五日内领取所购买的拍卖
品。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成交日起十五日内领取拍卖品,
则因逾期造成对该拍卖品的搬运、储存及保险费用均由买
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品负全责,即使该拍
卖品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存,本公司及其工作
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品的毁损、灭
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十一条 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
拍卖品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可酌
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若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
人自负。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
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亦
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二条 拍卖品出境
相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
规规定,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买受人
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时间足额
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后若未按照规定时间缴付购买
价款,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
应责任;
(二)拍卖成交后,如买受人未按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
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将买受人全
部或部分资料,信息提供给与本公司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
机构,委托该机构代为向买受人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购
买价款;
(三)在拍卖成交日起十五日后,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
付购买价款,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十六日起就买受
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
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
(四)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
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
损失;
(五)留置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他
拍卖品,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
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均由
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
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
规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
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六)拍卖成交日起60日后,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
清全部购买价款的,本公司有权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
保证金可通过银联、支付宝、微信等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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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信息
拍品估价:3,000 - 6,000 人民币
起拍价格:3,000 人民币
买家佣金:
15.00%
拍卖公司
常州椿萱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
常州钟楼区广化街20号1003室
电话:
18651996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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