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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拍卖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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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嘉德(香港)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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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古II——玉器金石文房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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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1612
鳳鳥紋玉琮 A JADE 'PHOENIX' CONG
Lot 1612 |
收藏拍品
我要送鉴
香港 北京时间
2022年10月08日 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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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尺寸:5 cm (2 in.) wide
描述:玉琮是一種內圓外方的筒形玉器,為中國古代的重要禮器之一。據戰國《周禮?春宮?大宗伯》記載:「以玉作六器,以禮天地四方。以蒼壁禮天,以黃琮禮地。」琮與玉璧、玉圭、玉璋、玉璜及玉琥被稱為「六器」,屬於古時統治者祭祀大地所使用的禮器。此件鳳鳥紋琮玉質,作方柱體,器體較為寬矮,形制與新石器時代的良渚文化玉琮較為類似,上下兩端略凸出矮圓柱體,中心有一圓穿孔,呈外方內圓狀。四角兩邊以淺浮雕以細陰線結合的形式琢製飾鳳鳥紋,圓眼,尖喙下彎,呈伏臥狀,造型古樸大氣。整體造形規整,刀工俐落,線條簡約,富有古韻,具有極其珍貴的文物價值和研究價值,適合收藏陳設。
---以下为第三方软件翻译,仅供参考---
品相报告书
本场其它拍品
竞价阶梯
快递物流
拍卖规则
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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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工作人員根據買家要求代為包裝及處理購買的拍賣品,僅視為本
公司對買家提供的服務,本公司可酌情決定是否提供此項服務,若因此
發生任何損失均由買家自行承擔。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對因任何原因
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墊、支架、裝裱、插冊、軸頭或類似附屬
物的損壞不承擔責任。此外,對於本公司向買家推薦的包裝公司及裝運
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錯誤、遺漏、損壞或滅失,本公司亦不承擔責任。
買 家 業 務 規 則
下述條款可以在拍賣期間以公告或口頭通知的
方式作出更改。在拍賣會中競投即表示競投人同意受下述
條款的約束。
第一條 中國嘉德(香港)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作為代理人
除另有約定外,中國嘉德(香港)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作為賣
家之代理人。拍賣品之成交合約,則為賣家與買家之間的
合約。本規則、賣家業務規則、載於圖錄或由拍賣官公佈
或於拍賣會場以通告形式提供之所有其他條款、條件及通
知,均構成賣家、買家及/或中國嘉德(香港)國際拍賣有限
公司作為拍賣代理之協定條款。
第二條 定義及釋義
(一) 本規則各條款內,除非文義另有不同要求,下列詞語
具有以下含義:
(1)“本公司”指中國嘉德(香港)國際拍賣有限公司;
(2)“中國嘉德”指中國嘉德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其住所
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東城區王府井大街 1 號嘉德藝
術中心辦公區三層。
(3)“賣家”指提供拍賣品出售之任何人士、公司、法團或
單位。本規則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文義特殊需要,賣
家均包括賣家的代理人(不包括本公司)、遺囑執行人或遺
產代理人;
(4)“競投人”指以任何方式考慮、作出或嘗試競投之任何
人士、公司、法團或單位。本規則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
據文義特殊需要,競投人均包括競投人的代理人(但不包本
公司);
(5)“買家”指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拍賣官所接納
之最高競投價或要約之競投人,包括以代理人身份競投之
人士之委託人;
(6)“買家佣金”指買家根據本規則所載費率按落槌價須
向本公司支付之佣金;
(7)“拍賣品”指賣家委託本公司進行拍賣及於拍賣會上
被拍賣的物品;
(8)“拍賣日”指在某次拍賣活動中,本公司公佈的正式開
始進行拍賣交易之日;
(9)“拍賣成交日”指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拍賣官
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任何拍賣品達
成交易的日期;
(10)“拍賣官”指本公司指定主持某場拍賣並可決定落槌
的人員;
(11)“落槌價”指拍賣官落槌決定將拍賣品售予買家的價
格,或若為拍賣會後交易,則為協定出售價;
(12)“購買價款”指買家因購買拍賣品而應支付的包括落
槌價加上買家須支付之佣金、以及應由買家支付的稅費、
利息及買家負責的各項費用的總和;
(13)“買家負責的各項費用”指與本公司出售拍賣品相關
的支出和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對拍賣品購買保險、
包裝、運輸、儲存、保管、買家額外要求的有關任何拍賣
品之測試、調查、查詢或鑒定之費用或向違約買家追討之
開支、法律費用等;
(14)“底價”指賣家與本公司確定的且不公開之拍賣品之
最低售價;
(15)“估價”指在拍賣品圖錄或其他介紹說明文字之後標
明的拍賣品估計售價,不包括買家須支付之佣金;
(16)“儲存費”指買家按本規則規定應向本公司支付的儲
存費用。
(二) 在本規則條款中,根據上下文義,單數詞語亦包括複
數詞語,反之亦然。除非文義另有要求:
(1) 買家及本公司在本規則中合稱為“雙方”,而“一方”
則指其中任何一方;
(2) 凡提及法律條文的,應解釋為包括這些條文日後的任何
修訂或重新立法;
(3) 凡提及“者”或“人”的,應包括自然人、公司、法人、
企業、合夥、個體商號、政府或社會組織及由他們混合組
成的組織;
(4) 凡提及“條”或“款”的,均指本規則的條或款;
(5) 標題僅供方便索閱,不影響本規則的解釋。
第三條 適用範圍
凡參加本公司組織、開展和舉辦的文物、藝術品等收藏品
的拍賣活動的競投人、買家和其他相關各方均應按照本規
則執行。
第四條 特別提示
凡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競投人和買家應仔細閱讀並遵守
本規則,競投人、買家應特別仔細閱讀本規則所載之本公
司之責任及限制、免責條款。競投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責任
親自審看拍賣品原物,並對自己競投拍賣品的行為承擔法
律責任。本公司有權自行決定因天氣或其它原因,將拍賣
延期或取消,而無需向競投人作出任何賠償。
第五條 競投人及本公司有關出售拍賣品之責任
(一) 本公司對各拍賣品之認知,部分依賴於賣家提供之資
料,本公司無法及不會就各拍賣品進行全面盡職檢查。競
投人知悉此事,並承擔檢查及檢驗拍賣品原物之責任,以
使競投人滿意其可能感興趣之拍賣品。
(二) 本公司出售之各拍賣品於出售前可供競投人審看。競
投人及/或其代理人參與競投,即視為競投人已在競投前全
面檢驗拍賣品,並滿意拍賣品之狀況及其描述之準確性。
(三) 競投人確認眾多拍賣品年代久遠及種類特殊,意味拍
賣品並非完好無缺。所有拍賣品均以拍賣時之狀態出售(無
論競投人是否出席拍賣)。狀態報告或可於審看拍賣品時提
供。圖錄描述及狀態報告在若干情況下可用作拍賣品某些
瑕疵之參考。然而,競投人應注意,拍賣品可能存在其他
在圖錄或狀態報告內並無明確指出之瑕疵。
(四) 提供予競投人有關任何拍賣品之資料,包括任何預測
資料(無論為書面或口述)及包括任何圖錄所載之資料、規
則或其他報告、評論或估值,該等資料並非事實之陳述,
而是本公司所持有之意見而已,該等資料可由本公司不時
全權酌情決定修改。
(五) 本公司或賣家概無就任何拍賣品是否受任何版權所限
或買家是否已購買任何拍賣品之版權發出任何聲明或保
證。
(六) 受本規則第五(一)至五(五)條所載事項所規限及本規
則第六條所載特定豁免所規限,本公司是基於(1)賣家向本
公司提供的資料;(2)學術及技術知識(如有);及(3)相關專
家普遍接納之意見,以合理審慎態度發表(且與本規則中有
關本公司作為拍賣代理的條款相符)載於圖錄的描述或狀
態報告。
第六條 對買家之責任豁免及限制
(一) 受本規則第五條之事項所規限及受規則第六(一)及六
(四)條所規限,本公司或賣家均無須:
(1) 對本公司向競投人以口述或書面提供之資料之任何錯
誤或遺漏負責,無論是由於疏忽或因其他原因引致;
(2) 向競投人作出任何擔保或保證,且賣家委託本公司向買
家作出之明示保證以外之任何暗示保證及條款均被排除
(惟法律規定不可免除之該等責任除外);
(3) 就本公司有關拍賣或有關出售任何拍賣品之任何事宜
之行動或遺漏(無論是由於疏忽或其他原因引致),向任何
競投人負責。
(二) 除非本公司擁有出售之拍賣品,否則無須就賣家違反
本規則而負責。
(三) 在不影響規則第六(一)條之情況下,競投人向本公司
或賣家提出之任何索賠以該拍賣品之落槌價連同買家佣金
為限。本公司或賣家在任何情況下均無須承擔買家任何相
應產生的間接損失。
(四) 本規則第六條概無免除或限制本公司有關本公司或賣
家作出之任何具欺詐成份之失實聲明,或有關本公司或賣
家之疏忽行為或遺漏而導致之人身傷亡之責任。
第七條 拍賣品圖錄及其他說明
本公司在關於拍賣品之圖錄或在拍賣品狀態報告內之所有
陳述,或另行之口頭或書面陳述,均只屬意見之表述,而
不應依據為事實之陳述。此陳述並不構成本公司任何形式
之任何陳述、保證或責任承擔。圖錄或拍賣品狀態報告中
所提及之有關瑕疵及修復,只作為指引,而應由競投人或
具備有關知識之代表親自審看。未有提述本條前述資料,
亦不表示拍賣品全無瑕疵或未經修復;而如已提述特定瑕
疵,亦不表示並無其他瑕疵。
因印刷或攝影等技術原因造成拍賣品在圖錄及/或其他任
何形式的圖示、影像製品和宣傳品中的色調、顏色、層次、
形態等與原物存在誤差者,以原物為準。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拍賣品任何說明中引述
之出版著錄僅供競投人參考。本公司不提供著錄書刊等資
料之原件或複印件,並保留修訂引述說明的權利。
第八條 底價及估價
凡本公司拍賣品未標明或未說明無底價的,均設有底價。
底價一般不高於本公司於拍賣前公佈或刊發的拍賣前低估
價。如拍賣品未設底價,除非已有競投,否則拍賣官有權
自行決定起拍價,但不得高於拍賣品的拍賣前低估價。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不對拍賣品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會
中未達底價不成交而承擔任何責任。若拍賣品競投價格低
於底價,拍賣官有權自行決定以低於底價的價格出售拍賣
品。但在此種情況下,本公司向賣家支付之款項為按底價
出售拍賣品時賣家應可收取之數額。
估價在拍賣日前較早時間估定,並非確定之售價,不具有
法律約束力。任何估價不能作為拍賣品落槌價之預測,且
本公司有權不時修訂已作出之估價。
第九條 拍賣會上競投出價
競投人可以透過以下方式競投出價:
(一) 競投人親自出席拍賣會,並按照本規則第十至第十二
條的規定進行登記及在領取牌號前交納保證金;或
(二) 受本規則第十五條之約束,競投人可採用書面形式,
透過妥為填妥及簽署的本公司的電話委託競投表格,委託
本公司代為競投;或
(三) 競投人可選擇本公司認可的同步代拍服務參與競投。
第十條 競投人登記
競投人為個人的,應在拍賣日前憑政府發出附有照片的身
份證明文件(如居民身份證或護照)填寫並簽署登記文件,
並提供現時住址證明(如公用事業賬單或銀行月結單);競
投人為公司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在拍賣日前憑有效的註冊
登記文件、股東證明文件以及合法的授權委託證明文件填
寫並簽署登記文件,領取競投號牌。本公司可能要求競投
人出示用作付款的銀行資料或其他財政狀況證明。
第十一條 競投號牌
本公司可根據不同拍賣條件及拍賣方式等任何情況,在拍
賣日前公佈辦理競投號牌的條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於制
定競投人辦理競投號牌的資格條件。
本公司鄭重提示,競投號牌是競投人參與現場競價的唯一
憑證。競投人應妥善保管,不得將競投號牌出借他人使用。
一旦丟失,應立即以本公司認可的書面方式辦理掛失手
續。
無論是否接受競投人的委託,凡持競投號牌者在拍賣活動
中所實施的競投行為均視為競投號牌登記人本人所為,競
投人應當對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除非競投號牌登記人本
人已以本公司認可的書面方式,在本公司辦理了該競投號
牌的掛失手續,並由拍賣官現場宣佈該競投號牌作廢。
第十二條 競投保證金
競投人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應在領取競投號牌前交納競
投保證金。競投保證金的數額由本公司在拍賣日前公佈,
且本公司有權減免競投保證金。若競投人未能購得拍賣品
且對本公司、本公司的分部、附屬公司、子公司、母公司、
中國嘉德、中國嘉德的分部、附屬公司、子公司、母公司
無任何欠款,則該保證金在拍賣結束後十四個工作日內全
額無息返還競投人;若競投人成為買家的,則該保證金自
動轉變為支付拍賣品購買價款的定金。
第十三條 本公司之選擇權
本公司有權酌情拒絕任何人參加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或
進入拍賣現場,或在拍賣會現場進行拍照、錄音、攝像等
活動。
第十四條 以當事人身份競投
除非某競投人在拍賣日前向本公司出具書面證明並經本公
司書面認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競投人的代理人,否則每名
競投人均被視為競投人本人。
第十五條 電話委託競投
競投人應親自出席拍賣會。如不能親身出席或由代理人出
席,可採用本公司的電話委託競投表格以書面形式委託本
公司代為競投。本公司有酌情權決定是否接受上述委託。
委託本公司競投之競投人應在規定時間內(不遲於拍賣日
前二十四小時)辦理委託手續,向本公司出具妥為填妥及簽
署的本公司電話委託競投表格,並按本規則規定妥為交納
競投保證金,方視為完成辦理委托競投的委托手續。
委託本公司競投之競投人如需取消委託競投,應不遲於拍
賣日前二十四小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第十六條 電話委託競投的競投結果
競投人委託本公司代為競投的,競投結果及相關法律責任
由競投人承擔。
競投人應在電話委託競投表格中準確填寫即時通訊方式
(如流動電話號碼)並妥善保管該即時通訊工具,在本公司
受託競投期間,競投人應親自使用該即時通訊工具,一旦
丟失或無法控制該即時通訊工具,應立即以本公司認可的
書面方式變更電話委託競投表格中填寫的即時通訊方式。
在本公司受託競投期間,會(盡適當適時努力)聯絡競投人,
而該即時通訊工具所傳達之競投信息(無論是否競投人本
人或競投人的代理人傳達),均視為競投人本人所為,競投
人應當對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除非競投人本人已以本公
司認可的書面方式變更了電話委託競投表格中填寫的即時
通訊方式。但在任何情況下,如未能聯絡,或在使用該即
時通訊工具的競投中有任何錯誤、中斷或遺漏,本公司均
不負任何責任。
第十七條 電話委託競投之免責
鑒於電話委託競投是本公司為競投人提供的代為傳遞競投
信息的免費服務,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對競投未成功或代
理競投過程中出現的任何錯誤、遺漏、疏忽、過失或無法
代為競投等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八條 拍賣官之決定權
拍賣官對下列事項具有絕對決定權:
(一) 拒絕或接受任何競投;
(二) 以其決定之方式進行拍賣;
(三) 將任何拍賣品撤回或分開拍賣,將任何兩件或多件拍
賣品合併拍賣;
(四) 如遇有出錯或爭議時,不論在拍賣之時或拍賣之後,
有權決定成功競投者、是否繼續拍賣、取消拍賣或將有爭
議的拍賣品重新拍賣;
(五) 拍賣官可以在其認為合適的水平及競價階梯下開始及
進行競投,並有權代表賣家以競投或連續競投方式或以回
應其他競投人的競投價而競投的方式,代賣家競投到底價
的金額;
(六) 採取其合理認為適當之其他行動。
第十九條 不設底價
就不設底價的拍賣品,除非已有競投,否則拍賣官有權自
行酌情決定開價。若在此價格下並無競投,拍賣官會自行
酌情將價格下降繼續拍賣,直至有競投人開始競投,然後
再由該競投價向上繼續拍賣。
第二十條 影像顯示板及貨幣兌換顯示板
本公司為方便競投人,可能於拍賣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
形式的顯示板,所示內容僅供參考。無論影像投射或其他
形式的顯示板所示之數額、拍賣品編號、拍賣品圖片或參
考外匯金額等信息均有可能出現誤差,本公司對因此誤差
而導致的任何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一條 拍賣成交
最高競投價經拍賣官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
確認時,該競投人競投成功,即表明該競投人成為拍賣品
的買家,亦表明賣家與買家之間具法律約束力的拍賣合約
之訂立。
第二十二條 佣金及費用
競投人競投成功後,即成為該拍賣品的買家。買家應支付
本公司佣金,其計算方式如下: 每件拍賣品的落槌價中,
在港元 5,000,000 或以下之部分,該部分金額的佣金以 20%
計算;超過港元 5,000,000 至港元 20,000,000 之部份,該部
分金額的佣金以 17%計算;超過港元 20,000,000 之部份,
該部分金額的佣金以 14%計算。買家同時應支付給本公司
其他買家負責的各項費用,且認可本公司可根據本公司賣
家業務規則的規定,向賣家收取佣金及其他賣家負責的各
項費用。
第二十三條 稅項
買家向本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項均應是淨額的,不得包括任
何貨物稅、服務稅、關稅或者其他增值稅(不論是由香港或
其他地區所徵收)。如有任何適用於買家的稅費,買家應根
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自行負擔。
第二十四條 付款時間
拍賣成交後,除非另有書面約定,否則不論拍賣品之出口、
進口或其他許可證(不論是否就時間)之任何規定,買家應
自拍賣成交日起七日內,向本公司付清購買價款並提取拍
賣品。若涉及包裝及搬運費用、運輸及保險費用、出境費
等,買家需一併支付。
第二十五條 支付幣種
所有價款應以港幣支付。如買家以港幣以外的其他貨幣支
付,應按買家與本公司約定的匯價折算或按照香港匯豐銀
行於買家付款日前一個工作日公佈的港幣與該幣種的匯價
折算。本公司為將買家所支付之該種外幣兌換成港幣所引
致之所有銀行手續費、佣金或其他費用,均由買家承擔。
第二十六條 所有權的轉移
即使本公司未將拍賣品交付給買家,買家已取得拍賣品之
所有權,但在買家付清購買價款及所有買家欠付本公司、
本公司的分部、附屬公司、子公司、母公司、中國嘉德、
中國嘉德的分部、附屬公司、子公司、母公司的所有款項
之前,本公司及/或賣方可以對拍賣品行使管有權及/或留
置權或法律容許的其它救濟。
第二十七條 風險轉移
競投成功後,拍賣品的風險於下列任何一種情形發生後(以
較早發生日期為準)即由買家自行承擔:
(一) 買家提取所購拍賣品;或
(二) 買家向本公司支付有關拍賣品的全部購買價款;或
(三) 拍賣成交日起七日屆滿。
第二十八條 提取拍賣品
買家須在拍賣成交日起七日內,前往本公司地址或本公司
指定之其他地點提取所購買的拍賣品。買家須自行負責於
風險轉移至買家後為所購拍賣品購買保險。若買家未能在
拍賣成交日起七日內提取拍賣品,則逾期後對該拍賣品的
相關保管、搬運、保險等費用均由買家承擔,且買家應對
其所購拍賣品承擔全部責任。逾期後,即使該拍賣品仍由
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為保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
代理人對任何原因所致的該拍賣品的毀損、滅失,不承擔
任何責任。
第二十九條 包裝及付運
本公司工作人員根據買家要求代為包裝及處理購買的拍賣
品,僅視為本公司對買家提供的服務,本公司可酌情決定
是否提供此項服務,若因此發生任何損失均由買家自行承
擔。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對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
架、囊匣、底墊、支架、裝裱、插冊、軸頭或類似附屬物
的損壞不承擔責任。此外,對於本公司向買家推薦的包裝
公司及裝運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錯誤、遺漏、損壞或滅失,
本公司亦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 進出口及許可證
買家須自行負責取得任何有關拍賣品進出口、瀕臨絕種生
物或其他方面之許可證。未獲得任何所需之許可證或延誤
取得該類許可證,不可被視為買家取消購買或延遲支付購
買價款之理由。本公司不承擔因不能填妥或呈交所需出口
或進口貨單、清單或文件所產生之任何責任。
如買家要求本公司代其申請出口許可證,本公司則有權就
此服務另行收取服務費用。然而,本公司不保證出口許可
證將獲發放。本公司及賣家概無就任何拍賣品是否受進出
口限制或任何禁運作出聲明或保證。
第三十一條 未付款之補救方法及強制履行
若買家未按照本規則規定或未按照與本公司協定之任何付
款安排足額付款,本公司有權採取以下之一種或多種措
施:
(一) 在拍賣成交日起七日內,如買家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
購買價款,本公司有權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為向買家催要欠
付的全部或部分購買價款;
(二) 在拍賣成交日起七日內,如買家仍未足額支付購買價
款,本公司有權自拍賣成交日後第八日起就買家未付款部
分按照日息萬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買家付清全部款項之
日止,買家與本公司另有協議者除外;
(三) 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投保、移走及儲存拍賣品,風險
及費用均由買家承擔;
(四) 對買家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本公司因買家遲付或拒付
款項造成的利息損失;
(五) 留置同一買家在本公司投得的該件或任何其他拍賣品,
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佔有該買家的任何其他財產或財
產權利,留置期間發生的一切費用及/或風險均由買家承擔。
若買家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時間內履行其全部相關義務,則
本公司有權在向買家發出行使留置權通知且買家在該通知
發出後三十日內仍未償清所有欠付款項的情況下,處分留
置物。處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償買家應付本公司全部款項
的,本公司有權另行追索;
(六) 在拍賣成交日起九十日內,如買家仍未向本公司付清
全部購買價款的,本公司有絕對酌情決定權撤銷(但無義務)
或同意賣方撤銷交易,並保留追索因撤銷該筆交易致使本
公司所蒙受全部損失的權利;
(七) 將本公司、本公司的分部、附屬公司、子公司、母公
司、中國嘉德、中國嘉德的分部、附屬公司、子公司、母
公司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欠付買家之款項抵銷買家欠付本公
司關於拍賣品之任何款項;
(八) 本公司可自行決定將買家支付的任何款項用於清償買
家欠付本公司、本公司的分部、附屬公司、子公司、母公
司、中國嘉德、中國嘉德的分部、附屬公司、子公司、母
公司關於拍賣品或其他交易之任何款項;
(九) 拒絕買家或其代理人將來作出的競投,或在接受其競
投前收取競投保證金。
本公司知悉就拍賣品之買賣而言,是獨特和無可替代的,
不論是賣方或買方違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損害賠償,均
不是對守約方足夠的救濟。因此,本公司、賣方和買方均
同意,任何一方違約的,守約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履行
的命令,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其在本規則或其它相關文件
項下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 延期提取拍賣品之補救方法
若買家未能在拍賣成交日起七日內提取其購得的拍賣品,
則本公司有權採取以下之一種或多種措施:
(一) 將該拍賣品投保及/或儲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
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自拍賣成交日起的第三十
一日起按競投人登記表格的規定計收儲存費等)及/或風險
均由買家承擔。在買家如數支付全部購買價款後,方可提
取拍賣品(包裝及搬運費用、運輸及保險費用、出境費等自
行負擔);
(二) 買家應對其超過本規則規定期限未能提取相關拍賣品
而在該期限屆滿後所發生之一切風險及費用自行承擔責
任。
第三十三條 有限保證
(一) 本公司對買家提供之一般保證:
如本公司所出售之拍賣品其後被發現為膺品,根據本規則
之條款,本公司將取消該交易,並將買家就該拍賣品支付
予本公司之落槌價連同買家佣金,以原交易之貨幣退還予
買家。
就此而言,根據本公司合理之意見,膺品指仿製品,故意
隱瞞或欺騙作品出處、原產地、產出年數、年期、文化或
來源等各方面,而上述各項之正確描述並無收錄於目錄內
容(考慮任何專有詞彙)。拍賣品之任何損毀及/或任何類
型之復原品及/或修改品(包括重新塗漆或在其上塗漆),
不應視為膺品。
謹請注意,如發生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本保證將不適用:
目錄內容乃根據學者及專家於銷售日期獲普遍接納之意見,
或該目錄內容顯示該等意見存在衝突;或
於銷售日期,證明該拍賣品乃膺品之唯一方法,並非當時
普遍可用或認可或價格極高或用途不切實際;或可能已對
拍賣品造成損壞或可能(根據本公司合理之意見)已令拍賣
品喪失價值之方法;或
如根據拍賣品之描述,該拍賣品並無喪失任何重大價值。
(二) 本保證所規定之期限為相關拍賣日後五年內,純粹提
供給買家之獨享利益,且不可轉移至任何第三方。為能依
據本保證申索,買家必須:
在收到任何導致買家質疑拍賣品之真偽或屬性之資料後三
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註明拍賣品編號、購買該拍賣
品之日期及被認為是膺品之理由;
將狀況與銷售予買家當日相同,並能轉移其妥善所有權且
自銷售日期後並無出現任何第三方申索之拍賣品退還予本
公司。
(三) 有關現代及當代藝術、中國油畫以及中國書畫,雖然
目前學術界不容許對此類別作出確實之說明,但本公司保
留酌情權按本保證但以拍賣日後一年內為限取消證實為膺
品之現代及當代藝術、中國油畫以及中國書畫拍賣品之交
易;已付之款項按本條規定退還予買家,但買家必須在拍
賣日起一年內向本公司提供證據(按本條第(二)、(四)款規
定的方式),證實該拍賣品為膺品;
(四) 本公司可酌情決定豁免上述任何規定。本公司有權要
求買家索取兩名為本公司及買家雙方接納之獨立及行內認
可專家之報告,費用由買家承擔。本公司無須受買家出示
之任何報告所規限,並保留權利尋求額外之專家意見,費
用由本公司自行承擔。
第三十四條 資料獲取、錄影
就經營本公司的拍賣業務方面,本公司可能對任何拍賣過
程進行錄音、錄影及記錄,亦需要向競投人搜集個人資料
或向第三方索取有關競投人的資料(例如向銀行索取信用
審核)。這些資料會由本公司處理並且保密,唯有關資料有
可能根據本規則的目的或其它合法目的,提供給本公司、
本公司的分部、附屬公司、子公司、母公司、中國嘉德、
中國嘉德的分部、附屬公司、子公司、母公司,以協助本
公司為競投人提供完善的服務、進行客戶分析,或以便提
供符合競投人要求的服務。在本規則項下的交易完成後(如
適用),本公司可在法律容許的合理時間內,保存及使用已
收集的個人資料。如競投人或買家欲查閱及/或更正存於
本公司的個人資料,可書面致函本公司(連同合理的行政費)
提出有關要求。為了競投人的權益,本公司亦可能需要向
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例如船運公司或存倉公司)提供競投人
的部份個人資料。競投人參與本公司的拍賣,即表示競投
人同意上文所述。如競投人欲獲取或更改個人資料,請與
客戶服務部聯絡。
第三十五條 版權
賣家授權本公司對其委託本公司拍賣的任何拍賣品製作照
片、圖示、圖錄或其他形式的影像製品和宣傳品,本公司
享有上述照片、圖示、圖錄或其他形式的影像製品和宣傳
品的版權,有權對其依法加以無償使用。未經本公司事先
書面同意,買家及任何人不得使用。本公司及賣家均並未
作出拍賣品是否受版權所限或買家是否取得拍賣品之任何
版權的陳述及保證。
第三十六條 通知
競投人及買家均應將其固定有效的通訊地址和聯絡方式以
競投登記文件或其他本公司認可的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
改變,應立即書面告知本公司。
本規則中所提及之通知,僅指以信函、電子郵件、傳真或
透過本公司 APP 用戶端(“APP 用戶端”)形式發出的書面
通知。該等通知在下列時間視為送達:
(一) 如是專人送達的,當送到有關方之地址時;
(二) 如是以郵寄方式發出的,則為郵寄日之後第七天;
(三) 如是以傳真方式發出的,當發送傳真機確認發出時;
(四) 如果是以電子郵件形式發出的,當在電子郵件記錄上
確認發出之時;
(五) 如本公司透過 APP 用戶端方式發出的,則發送當日為
競投人及買家收到該通知日期。
第三十七條 可分割性
如本規則之任何條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認定為無效、不
合法或不可執行,本規則其他條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關
各方應當遵守、執行。
第三十八條 法律及管轄權
(一) 本規則及其相關事宜、交易、因依照本規則參加本公
司拍賣活動而引起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均受香港法律
規管並由香港法律解釋。
(二) 受制於第三十八(三)條的規定,香港法院對本公司拍
賣活動而引起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該爭議”)擁有專
屬管轄權。本公司、買家及競投人同意香港法院為最合適
及便利的法院以解決該爭議。因此,任何一方不會就此提
出反對。
(三) 本第三十八(三)條只受益於本公司。本公司有權於任
何其他具管轄權的法院就該爭議提起訴訟而不受任何限制。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内,本公司可在若干司法管轄區同時進
行訴訟。
第三十九條 語言文本
本規則以中文為標準文本,英文文本為參考文本。
英文文本如與中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處,以中文文本為
準。
第四十條 規則版權所有
本規則由本公司制訂和修改,相應版權歸本公司所有。未
經本公司事先書面許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
利用本規則獲取商業利益,亦不得對本規則之任何部分進
行複製、傳送或儲存於可檢索系統中。
第四十一條 適用時期
本規則只適用於本次拍賣,本公司可不時更新本規則,競
投人和買家參與另一次拍賣的時候應以當時適用的買家業
務規則為準。
第四十二條 解釋權
日常執行本規則時,本規則的解釋權由本公司行使。如買
家、賣家與本公司發生法律爭議,在解決該爭議時,本規
則的解釋權由具管轄權的法院行使。
版本日期:2022 年 5 月 11 日
本公司地址:香港金鐘道 89 號力寶中心一座五樓
所有價款應以港幣支付。如買家以港幣以外的其他貨幣支付,應按買家與
本公司約定的匯價折算或按照香港匯豐銀行於買家付款日前一個工作日公
佈的港幣與該幣種的匯價折算。本公司為將買家所支付之該種外幣兌換成
港幣所引致之所有銀行手續費、佣金或其他費用,均由買家承擔。
流拍
价格信息
拍品估价:860,000 - 960,000 港币
起拍价格:820,000 港币
买家佣金:
落槌价
佣金比率
0 - 5,000,000
20.00%
5,000,000 - 20,000,000
17.00%
20,000,000 - 以上
14.00%
服务费:本专场服务费按成交价(含佣金)的1.5%收取,最低200元
拍卖公司
中国嘉德(香港)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
中国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一座五樓
电话:
852-28152269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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