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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座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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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819
1985年作 启功(1912-2005) 朱竹图
Lot 819 |
收藏拍品
我要送鉴
山东 北京时间
2022年09月17日 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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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尺寸:67×43.5cm
形制:设色纸本 立轴
款识:菊生先生雅正,一九八五年春日,启功。
钤印:启功、元白
说明:1.即将出版于人民美术出版社《启功珍迹》第一卷。
2.上款人孙菊生(1913-2018),北京人,祖籍浙江省余姚,汉族,字晓湖,别号雪彡翁。中国书画名家,是国内画猫流派中介于工笔画和写意画之间的重要代表人物。有“猫王”之称。
---以下为第三方软件翻译,仅供参考---
品相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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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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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竞投标的可通过物流或者本人自提,物流费由买家自理。
拍卖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指北京银座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二)“本公司住所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20号复地 ·首府10号楼(A5栋);
(三)“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四)“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买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五)“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六)“拍卖标的”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委托本公司进行拍卖的物品;
(七)“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
(八)“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标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九)“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不含拍卖佣金);
(十)“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税费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十一)“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标的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佣金、以及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的总和;
(十二)“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保险、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保管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十三)“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十四)“参考价”指在拍卖标的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标的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五)“保管费”指委托人、买受人按本规则规定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保管费用,现行收费标准为每日按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约定保险金额)的万分之三收取。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该竞买人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瑕疵担保
本公司特别声明:本公司已就知道及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向竞买人做出了无保留的说明;本公司对于无法知晓的瑕疵,暨拍卖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不能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竞买人应亲自审看拍卖标的原物,并对自己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应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进行展览、展示、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宣传品。
第七条委托人之代理人
委托人委托代理人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及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享有处分权,对该拍卖标的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四)拍卖标的成交后,如买受人出现违约,委托人应配合本公司或单独出面向买受人索赔。(五)因买受人违约等原因,对本公司与买受人达成的撤销拍卖成交的和解协议予以认可,并不再主张本公司向其结算价款的权利。
第九条保留价
凡本公司拍卖标的未标明或未说明无保留价的,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标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拍卖前本公司之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通过拍卖标的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对拍卖标的之意见;
(三)拍卖标的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标的的展览/展示方式;拍卖标的在展览/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即最终是否上拍),以及拍卖地点、拍卖场次、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五)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在拍卖日前公布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未上拍拍卖标的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标的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决定中止任何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
(一)有权机关以合法理由通知本公司中止拍卖的;
(二)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的;
(三)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书面表示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
(四)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的;
(五)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的;
(六)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的。
第十三条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后,可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若该拍卖标的已列入的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已开始印刷,则应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险金额或保留价百分之二十的赔偿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实际支出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险或保留价百分之十的赔偿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实际支出费用。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在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若在该期限内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该期限届满后的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并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标的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或本公司代为投保的保险公司,即适合保险的拍卖标的,由本公司代为投保相应保险,不适合投保及委托人明确表示不投保的拍卖标的,由本公司妥善保管。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拍卖标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标的调整后的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标的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不适合投保及委托人明确表示不投保的拍卖标的由本公司保管的,本公司将根据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与委托人具体协商确定保管费金额。
第十五条保险费及保管费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按如下规则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及保管费:
(一)拍卖标的未成交的,支付相当于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拍卖标的约定保险金额)百分之一的保险费或保管费;
(二)拍卖标的成交的,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或保管费。
(三)如遇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违约情形,本公司则不再收取或直接退还已收取委托人的保管费,因专业保险公司承保而发生的保险费不适用该情形。
第十六条保险及保管的责任期间
如拍卖标的拍卖成交,风险责任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三十日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标的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拍卖标的拍卖未成交,则风险责任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标的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标的,则风险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委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一)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
(二)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损毁、灭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标的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风险责任的免除
本公司对自行保管并未办理专业保险投保的拍卖标的不承担以下风险引发的赔偿责任: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 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及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对拍卖标的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形适用于保险条款的约定。
第十九条保险及保管风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标的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标的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凡未投保专业保险而由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保管,因风险事件导致拍卖标的毁损、灭失的,由本公司与委托人协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理赔。
第二十条竞买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同意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图录费、保管费、装裱费),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未成交手续费
如某拍卖标的的竞买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他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图录费、保管费、装裱费)。
第二十三条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以人民币的货币形式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但该时限亦应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撤销交易
拍卖成交日起九十天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可以选择下列方式办理:
(一)本公司经通知委托人后,有权撤销交易。本公司将在作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通知;
(二)委托人可在征询本公司意见后,自行作出撤销交易的决定。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时,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相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如交易被撤销,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若超过该期限,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该期限届满后的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代为追索
如买受人未按本规则规定支付全部购买价款,且委托人要求本公司代为向买受人追索拖欠款项,则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二十七条税项
如委托人所得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纳税,则由拍卖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代扣委托人应缴纳之税费,并在缴纳完成后将纳税凭证交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之最终决定权
本公司可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标的;
(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拍卖标的未能成交
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延期取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因拍卖标的未上拍、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撤销拍卖交易等情形导致委托人应按本规则规定取回拍卖标的,委托人却延期未取回的,则本公司有权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等)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无论委托人是否延期取回拍卖标的,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标的,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拍卖标的图录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本公司均将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对拍卖标的之状况以文字及/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标的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二条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标的在图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状态说明、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路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拍卖标的任何说明中引述之出版著录仅供竞买人参考。本公司不提供著录书刊等资料之原件或复印件,并保留修订引述说明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竞买人一经签署《竞买协议》,即视为对拍品现状、品质、真伪暨瑕疵之认可,本公司不对拍卖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予以保证,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买某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自审看拟竞买拍卖标的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卖标的图录、状态说明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根据本公司公布的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领取竞买号牌。
第三十五条竞买号牌
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在拍卖日前公布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资格条件。本公司郑重提示,竞买号牌是竞买人参与现场竞价的唯一凭证。竞买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竞买号牌出借他人使用。一旦丢失,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办理挂失手续。无论是否接受竞买人的委托,凡持竞买号牌者在拍卖活动中所实施的竞买行为均视为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所为,竞买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在本公司办理了该竞买号牌的挂失手续,并由拍卖师现场宣布该竞买号牌作废。
第三十六条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买号牌前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的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标的的,则该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成为买受人的,则该保证金继续担保买受人后续履约,即该保证金具有履约定金的性质,买受人在本规则确定的期限内未能付款提货的,该履约保证金赔归本公司所有;买受人因违约给本公司造成佣金、图录费、保险费、保管费、运输费、装裱费等损失的,还应另行据实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八条异常情况处理
(一)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影响拍卖活动正常进行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直至中止或终止拍卖活动。
(二)在拍卖会现场,如因拍卖师报价或者《成交确认书》记载出现错误,在本场拍卖会进行中或结束后之合理期限内,本公司均有权更正,并以更正后结果为准。
(三)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三十九条以当事人身份竞买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个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四十条委托竞投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同时缴纳竞买保证金。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竞买人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的,竞买结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如管理部门对委托竞投的竞买代理形式有新规定甚至予以取消的,本公司将按新规办理。
第四十一条委托竞投之免责
鉴于委托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二条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标的出价且最终拍卖标的以该价格落槌成交,则最先将委托竞投授权书送达本公司者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
第四十三条拍卖师之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不符合规则的竞买出价,在出现争议时,有权现场即刻或在本场拍卖结束前,决定将拍卖标的重新拍卖。
第四十四条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无论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标的编号、拍卖标的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等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五条拍卖成交
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该竞买人竞买成功,即表明该竞买人成为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
第四十六条佣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的佣金,同时应支付其他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本公司对佣金可随时调整,调整后的收取标准以《竞买协议》为准。
第四十七条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标的。若涉及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等,买受人需一并支付。买受人逾期支付上述佣金及费用的,应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本拍卖公司支付逾期利息。
第四十八条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
第五十条风险转移
竞买成功后,拍卖标的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的;
(二)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标的的全部购买价款;
(三)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届满。
第五十一条领取拍卖标的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本公司住所地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地点领取所购买的拍卖标的。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领取拍卖标的,则逾期后对该拍卖标的的相关保管、搬运、保险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标的
承担全部风险责任。即使该拍卖标的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二条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标的,仅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若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承担责任。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三条拍卖标的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标的,本公司将在拍卖标的图录或拍卖会现场予以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标的,买受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五十四条未付款之救济方法
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 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或另行签订的《竞买协议》及《成交确认书》规定之时间内支付购买价款,竞买保证金(履约定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买受人以同一竞买号牌同时拍得多件拍品的,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标的购买价款,则全部竞买保证金(履约定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 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如买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向买受人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款;
(三) 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三十一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五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
(四) 在拍卖成交日起九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撤销或同意委托人请求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或任何其他交易致使本公司所蒙受全部损失的权利;
(五) 留置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六) 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七) 经协商,委托人要求继续履约的,本公司对买受人提起诉讼,在不予返还竞买保证金(履约定金)的基础上,可以要求买受人继续履约,即支付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并赔偿因迟延履约给本公司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因迟延支付拍卖成交价款造成的利息损失(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及其他额外支出的费用损失和预期可得收入损失;同时,违约的买受人还应向本公司另行支付因诉讼所发生的诉讼代理人酬金20000元/件;
(八)对买受人提起诉讼,在不予返还竞买保证金(履约定金)的基础上,可以要求解除双方的拍卖成交合同法律关系,并要求买受人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佣金、买受人佣金、图录费、保险费、保管费、运输费、装裱费等直接及间接费用损失;同时,违约的买受人还应向本公司另行支付因诉讼所发生的诉讼代理人酬金20000元/件。
第五十五条延期领取拍卖标的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标的,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 将该拍卖标的储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自拍卖成交日起的第三十一日起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计收保管费等)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可领取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等自行负担);
(二) 买受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领取相关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届满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买受人自成交日起的九十日内仍未领取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保管费、公证费等)后,若有余款,则由买受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四章其他
第五十六条国家优先购买权
政府有关部门对拍卖标的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时,按国家法律及政府有关决定执行,相关各方应予接受并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五十七条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十八条鉴定权
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五十九条著作权
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对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本公司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六十条拍卖无效之赔偿责任
因相关人原因导致拍卖交易无效的,则相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本公司的全部损失。赔偿标准以该拍卖交易有效时本公司可得利益为准。
第六十一条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以竞买登记表(竞买协议)、委托拍卖合同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信函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单位,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六十二条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应当遵守、执行。
第六十三条争议解决
凡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在拍卖会举办前、举办中和举办后均可选择以下处理方式解决纠纷:
·自行协商解决;
·共同请求第三方进行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的,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向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十四条语言文本
本规则以中文为标准文本,英文文本为参考文本。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五条规则版权所有
本规则由本公司依法制订和修改,相应版权归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利用本规则获取商业利益,亦不得对本规则之任何部分进行复制、传送或储存于可检索系统中。
第六十六条单数词语与复数词语
在本规则条款中,根据上下文义,单数词语亦包括复数词语,反之亦然。
第六十七条修改权
本规则的修改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本规则依法进行修改,并且本规则自修改之日起自动适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请相关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
第六十八条文本适用
本规则为《委托拍卖合同》及《竞买协议》之当然附件,其中相关权利义务条款适用于与本公司签约之委托人和竞买人(买受人)。除非经本公司另行同意,本规则第六条中所述之委托拍卖合同及第二十五条中所述之撤销交易通知等相关文本均适用本公司制定的相关文本。本公司制定的该等相关文本与本规则共同构成一个不可分割之组合整体。
第六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解释权
北京银座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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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信息
拍品估价:无
起拍价格:350,000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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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拍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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