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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一藏古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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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趣XVII—明清瓷器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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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2380
清乾隆 窑变釉石榴尊
Lot 2380 |
收藏拍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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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北京时间
2022年08月24日 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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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尺寸:H35.5cm
详情:拍品外形做五瓣石榴状,花式口沿,短直颈,丰肩,圆鼓腹,随形圈足。外壁通施窑变釉,几缕天蓝色釉下垂形成五条蓝色条形装饰,与腹部的红釉烘托出艳丽气氛,两色晕散交融。足底施米黄色釉。石榴造型象征家族血脉之延续兴旺,寓意多子多福,于明代已是相当盛行之纹饰,而将其用作为瓷器造型,将窑变釉与此式结合,更是难得。
参阅:北京诚轩2014年春拍Lot0641
品相:口沿开片加深
---以下为第三方软件翻译,仅供参考---
品相报告书
本场其它拍品
竞价阶梯
快递物流
拍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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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竞投标的可通过物流或者本人自提,物流费由买家自理。
拍卖条款及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国法律制定。除非另有订明,否则北京天一藏古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为卖家/委托人的代理人。拍卖品的竞投、拍卖及结算合约,则为买家与卖家之间的合约。本规则、卖家业务规则、载于北京天一藏古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线APP拍卖平台公布并以通告形式提供之所有其他条款、条件及通知,均构成卖家、买家及/或北京天一藏古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作为拍卖代理之协议条款。
第二条 定义及释义
本规则各条款内,除非文义另有不同要求,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公司”指北京天一藏古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南路弘钰博古玩城309;即受托人,可安排独立之拍卖人,或自行作为拍卖人。
*“拍卖品”指卖家委托本公司进行拍卖及于拍卖平台上被拍卖的物品;
*“拍卖官”指本公司指定主持某场拍卖并可决定落槌的人员;
*“卖家”指提供拍卖品出售之任何人士、公司、法团或单位。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卖家均包括卖家的代理人(不包括本公司)、遗嘱执行人或遗产代理人;
*“竞投人”指以任何方式考虑、做出或尝试竞投之任何人士、公司、法团或单位。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投人均包括竞投人的代理人;
*“买家”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中,所接纳之最高竞投价或要约之竞投人,包括以代理人身份竞投之人士之委托人;
*“买家须支付之佣金”指买家根据本规则所载费率按落槌价须向本公司支付之佣金;
*“拍卖日”指本公司拍卖平台公布的正式进行拍卖交易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中,以落槌时间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
*“落槌价”指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家的价格,或若为拍卖会后交易,则为协议出售价;
*“出售所得款项净额”指支付卖家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卖家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购买价款”指买家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加上买家须支付之佣金、以及应由买家支付的税费、利息及买家负责的各项费用的总和;
*“买家负责的各项费用”指与本公司出售拍卖品相关的支出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对拍卖品购买保险、包装、运输、储存、保管、买家额外要求的有关任何拍卖品之测试、调查、查询或鉴定之费用或向违约买家追讨之开支、法律费用等;
*“保留价”指卖家与本公司确定的且不公开之拍卖品之最低售价;
*“估价”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价,不包括买家须支付之佣金;*“储存费”指买家按本规则规定应向本公司支付的储存费用。在本规则条款中,根据上下文义,单数词语亦包括复数词语,反之亦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和举办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的拍卖活动的竞投人、买家和其他相关各方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 特别提示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竞投人和买家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竞投人及/或买家应特别仔细阅读本规则所载之本公司之责任及限制、免责条款。竞投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亲自审看拍卖品,并对自己竞投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投人的应价经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合法生效,该竞投人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家。本公司、卖家及买家应承认拍卖品已出售、成交的事实,并享有法律规定及本规则约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可以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第二章 关于卖家
第五条 委托程序
卖家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
(一)卖家若为自然人,必须凭政府发出附有照片的身份证明文件(如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二)卖家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文件、股东证明文件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三)卖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六条 卖家之代理
代理卖家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包括:
(一)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明;
(二)卖家的代理人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持有有效注册登记文件、股东证明文件;
(三)经合法程序做出的授权委托书。本公司有权对上述档以合法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七条 卖家之保证
卖家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家保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若委托拍品由境外进口,卖家应保证符合来源地法律,并且进出口手续完成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四)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方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家蒙受损失时,则卖家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家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八条 保留价
除本公司与卖家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外,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卖家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经卖家授权之拍卖目标未成交之后,拍卖方有权以其保留价在该次拍卖会后出售,卖家须向拍卖方支付佣金。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的拍卖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的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通过拍卖品发布及/或新闻媒体及/ 或其它载体对任何拍卖品做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拍卖品在发布中插图、拍卖品展览及其它形式的拍卖品宣传,推广活动中的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除非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品是否适合本公司拍卖,以及拍卖日期、拍卖地点、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第十条 未上拍拍卖品
卖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卖家应自本公司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本公司与卖家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卖家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拍卖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取走拍卖品,则本公司与卖家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卖家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仍未取走拍卖品,本公司有权收取储存费、保险费及其他合理支出,本公司亦有权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处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由卖家自行取回。
第十一条 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
(一)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二)第三方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卖家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七条所述卖家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四)有证据表明卖家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五)本公司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任何原因;(六)无论何种导致拍卖中止,如本公司得知卖家寄售之拍品涉及权属或其他争议时,本公司有权暂不予办理退货手续,待争议解决后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卖家撤回拍卖品
卖家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均可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若该拍卖品已列入发布或其它宣传已开始阶段,则卖家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留价之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及其它各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它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留价之百分之十的款项及其它各项费用。因卖家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卖家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三条 竞投禁止
卖家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卖家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 佣金及费用
除卖家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卖家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之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同时扣除其它各项费用。尽管本公司是卖家的代理人,但卖家同意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买家收取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
第十五条 未成交手续费
如果某拍卖品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而未能成交,则卖家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未拍出手续费及其它各项费用。
第十六条 出售所得款项净额支付
如买家已按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且各方之间不存在没有无任何纠纷的情况时,本公司将扣除委托人应付的服务费和本协议约定的佣金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委托人。如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全部结算款项,本公司征得委托人同意后,艺术品可进行再次交易。
第十七条 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家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收到买家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出售所得款项净额支付卖家。
第十八条 卖家税项
卖家所得的出售所得款项净额应向政府纳税,如有关法律规定本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的,本公司将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卖家应协助办理所有手续,并承担相应税费。
第十九条 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卖家在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的同时,被视为授权本公司有权代卖家向买家追索相应拖欠价款。如买家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六条之约定向买家追索其应付的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外,亦有权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协助卖家向买家收取拖欠的款项。
上述约定并不排除卖家亲自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向买家追索相应拖欠款项的权利,亦不赋予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代卖家向买家追索相应拖欠价款的义务。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因买家未能支付购买价款而向卖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本公司有权决定
本公司有权接受卖家授权(由卖家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搬移、贮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家提出的索赔或卖家提出的索赔;
(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家拖欠卖家的款项。
第二十一条 拍卖品未能成交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卖家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拍品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本公司与卖家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卖家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卖家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与卖家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卖家仍未取走拍卖品,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并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除第一次拍卖中卖家应支付的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及再次拍卖该拍卖品的所有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卖家自行领取。
第二十二条 风险承担
无论是未上拍或未能成交的拍卖品,卖家均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自本公司向卖家发出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含通知日)起第三十日,或自委托人按本规则约定领取拍卖品之时(以先到者为准),未上拍或未能成交拍卖品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卖家承担。如卖家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要求本公司协助其退回拍卖品并经本公司同意,拍卖品自离开本公司指定地点后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卖家承担。除非卖家特别指明并预先支付保险费,本公司无义务对拍卖品在离开本公司指定地点后予以投保。如卖家要求本公司协助以邮寄、快递或其他通过第三方的运输方式退回其拍卖品,一旦本公司将拍卖品交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公司或其雇员分支机构,则视为本公司已退回该拍卖品,同时应视为卖家已领取该拍卖品。
第三章 关于竞投人与买家
第二十三条 竞投人及本公司有关出售 拍卖品之责任
(一)本公司对各拍卖品之认知部分依赖于卖家提供之数据,本公司无法及不会就拍卖品进行全面尽职检查。竞投人知悉此事,并承担检查及检验拍卖品之责任,以使竞投人满意其可能感兴趣之拍卖品。
(二)本公司出售之各拍卖品于出售前可供竞投人审看。竞投人及/或其代理人参与竞投,即视为竞投人已在竞投前全面检验拍卖品,并满意拍卖品之状况及其描述之准确性。
(三)竞投人确认众多拍卖品年代久远及种类特殊,意味拍卖品并非完好无缺。所有拍卖品均以拍卖时之状态出售。状况报告以发布的拍卖品信息为准。状况报告在若干情况下可用作拍卖品某些瑕疵之参考。然而,竞投人应注意拍卖品可能存在状况报告内并无明确指出之瑕疵。
(四)提供予竞投人有关任何拍卖品之资料,包括任何预测资料(无论为书面或口述)及包括任何所载之数据、规则或其他报告、评论或估值,该等资料并非事实之陈述,而是本公司所持有之意见之声明,该等资料可由本公司不时全权酌情决定修改。
(五)本公司或卖家概无就任何拍卖品是否受任何版权所限或买家是否已购买任何拍卖品之版权发出任何声明或保证。
(六)受本规则第二十三(一)至二十三(五)条所载事项所规限及本规则第二十四条所载特定豁免所规限,本公司应基于(1)卖家向本公司提供的数据;(2)学术及技术知识(如有);及(3)相关专家普遍接纳之意见,以合理审慎态度发表(且与本规则中有关本公司作为拍卖代理的条款相符)载于状况报告之明示声明。
第二十四条 对买家之责任豁免及限制
(一)如本公司视拍卖品为赝品,将落槌价连同买家佣金退还予买家。
(二)受本规则第二十三条之事项所规限及受规则第二十四(一)及二十四(五)条所规限,本公司无须:
(1)对本公司向竞投人以口述或书面提供之数据之任何错误或遗漏负责,无论是由于疏忽或因其他原因引致,惟本规则第二十三(六)条所载者则除外;
(2)向竞投人做出任何担保或保证,且卖家委托本公司向买家做出之明示保证以外之任何暗示保证及规则均被排除(惟法律规定不可免除之该等责任除外);
(3)就本公司有关拍卖或有关出售任何拍卖品之任何事宜之行动或遗漏(无论是由于疏忽或其他原因引致)向任何竞投人负责。
(三)除非本公司拥有出售之拍卖品,否则无须就卖家违反本规则而负责。
(四)在不影响规则第二十四(二)条之情况下,竞投人向本公司或卖家提出之任何索赔以该拍卖品之落槌价连同买家佣金为限。本公司或卖家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须承担买家任何相应而产生的损失;
(五)本规则第六条概无免除或限制本公司有关本公司或卖家做出之任何具欺诈成份之失实声明或有关本公司或卖家之疏忽行为或遗漏而导致之人身伤亡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拍卖品发布及其他说明
本公司在关于拍卖品发布或在拍卖品状况报告内之所有陈述,或另行之口头或书面陈述,均只属意见之表述,而不应依据为事实之陈述。此陈述并不构成本公司任何形式之任何陈述、保证或责任承担。拍卖品状况报告中所提及之有关瑕疵及修复,只作为指引,而应由竞投人或具备有关知识之代表亲自判断。未有提述本条前述资料,亦不表示拍卖品全无瑕疵或未经修复;而如已提述特定瑕疵,亦不表示并无其他瑕疵。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其任何形式的图标、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拍卖品任何说明中引述之出版著录仅供竞投人参考。本公司不提供著录书刊等数据之原件或复印件,并保留修订引述说明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保留价及估价
凡本公司拍卖品未标明或未说明无底价的,均设有底价。如拍卖品未设底价,除非已有竞投,否则拍卖官有权自行决定起拍价,但不得高于拍卖品的拍卖前最低估价。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不对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底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若拍卖品竞投价格低于底价,拍卖官有权自行决定以低于底价的价格出售拍卖品。但在此种情況下,本公司向卖家支付之款项为按底价出售拍卖品时卖家应可收取之数额。估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估价不能作为拍卖品落槌价之预测,且本公司有权不时修订已作出之估价。
第二十七条 竞投人之审看责任
竞投人及/ 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竞投人登记
竞投人应在拍卖日前注册登录本公司拍卖平台个人账户,参与竞投。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在拍卖日前公布竞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竞投人注册竞投的资格条件。本公司郑重提示,竞投登录账号是竞投人参与竞价的唯一凭证。竞投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竞投账号出借他人使用。一旦丢失,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办理挂失手续。无论是否接受竞投人的委托,凡以竞投账号在拍卖活动中所实施的竞投行为均视为账户拥有人本人所为,竞投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竞投保证金
竞投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竞投时于个人账户中存有相应资金作为保证金。竞投保证金的数额是竞拍品当前竞拍价格的10%,特殊的竞投保证金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且本公司有权减免竞投保证金。若竞投人竞投拍品价格被超越则保证金自动释放回账户中。如需将本公司个人账户内的保证金体现,需要在个人中心操作体现。保证金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竞投人;若竞投人成为买家,则本公司有权可用该保证金作为支付拍卖品购买价款的款项。
第三十条 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
第三十一条 异常情况紧急处理
在拍卖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做出紧急处理。如拍卖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协调解决。
第三十二条 以当事人身份竞投
本公司只会向竞投人收取款项。
第三十三条 委托竞投
竞投人提交拍品的委托价格,如当前出价被他人超越,则由系统自动按阶梯顺序出价,以此类推直至到达委托金额,同价位委托,系统会以提交时间为优先级;竞投人在委托价格时,需在账户中有委托金额之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货币说明
本公司拍卖所有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第三十五条 拍卖成交
以即刻买下落锤或结束时间的最高竞投价落槌后,该竞投人竞投成功,即表明该竞投人成为拍卖品的买家,亦表明卖家与买家之间的拍卖合约之订立。
第三十六条 佣金及费用
竞投人竞投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家。买家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佣金,同时应支付其他买家负责的各项费用,如证书制作、拍照、包装、运输等费用。且本公司可根据本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向卖家收取佣金及其他卖家负责的各项费用。
第三十七条 税项
买家向本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项均应是净额的,不得包括任何货物税、服务税或者其他增值税。如有任何适用于买家的税费,买家应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自行负担。
第三十八条 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后,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不论拍卖品之出口、进口或其他许可证之任何规定,买家应自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三日内向本公司付清购买价款并安排提取拍卖品。若涉及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及保险费用、出境费等,买家需一并支付。
第三十九条 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人民币支付。
第四十条 风险转移
竞投成功后,拍卖品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即由买家自行承担:
(一)买家提取所购拍卖品;
(二)买家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品的全部购买价款;
(三)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三日届满。
第四十一条 提取拍卖品
买家须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十五日内前往本公司地址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地点提取所购买的拍卖品。买家须自行负责于风险转移至买家后为所购拍卖品购买保险。若买家未能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十五日内提取拍卖品,则逾期后对该拍卖品的相关保管、搬运、保险等费用均由买家承担,且买家应对其所购拍卖品承担全部责任。逾期后,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品的毁损、灭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二条 包装及付运
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买家要求,提供代为包装及处理的服务。如果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家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品,上述包装及处理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家提供的服务,因此发生的任何风险及损失均由买家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灭失不负责任。
如买家要求本公司协助以邮寄、快递或运输方式领取其所购买的拍卖品(包装及邮递、运输费用由买受人负担),一旦本公司将拍卖品交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公司或其雇员/分支机构,则视为本公司已交付该拍卖品,同时应视为买家已按正常程序领取该拍卖品,此过程中的风险由买家承担,除非买家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在邮寄、快递、运输过程中一般不予投保。对于买家指定或本公司向买家推荐的包装公司及邮寄、快递、运输部门或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进出口及许可证
买家须自行负责取得任何有关拍卖品进出口、濒临绝种生物或其他方面之许可证。未获得任何所需之许可证或延误取得该类许可证不可被视为买家取消购买或延迟支付购买价款之理由。本公司不承担因不能填妥或呈交所需出口或进口货单、清单或文件所产生之任何责任。
如买家要求本公司代其申请出口许可证,本公司则有权就此服务另行收取服务费用。然而,本公司不保证出口许可证将获发放。本公司及卖家概无就任何拍卖品是否受进出口限制或任何禁运做出声明或保证。
第四十四条 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若买家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或未按照与本公司协议之任何付款安排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拍卖成交后,若买家未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三日内支付购买价款,于竞投登记时支付的竞投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买家以同一竞投账号同时拍得多件拍卖品的,拍卖成交后若买家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品购买价款,则全部竞投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三日内,如买家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向买家催要欠付的全部购买价款;
(三)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三日内,如买家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自拍卖成交日后第四日起就买家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千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家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家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
(四)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投保、移走及储存拍卖品,风险及费用均由买家承担;
(五)对买家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买家迟付或拒付购买价款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费用、违约金以及逾期利息。
(六)留置同一买家在本公司投得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品,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家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家承担。若买家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在向买家发出行使留置权通知且买家在该通知发出后十五日内仍未偿清所有欠付款项的情况下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家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七)本公司有绝对酌情决定权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并拒绝该逾期付款买家提出的付款请求、提货请求,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交易致使本公司所蒙受全部损失的权利;
(八)经征得卖家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并由本公司酌情决定估价及保留价。原买家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家及卖家应当支付的佣金及其各自负责的其他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原买家应当补足差额;
(九)将本公司、本公司的分部、附属公司、子公司、母公司、北京收藏在线拍卖有限公司、北京收藏在线拍卖有限公司的分部、附属公司、子公司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欠付买家之款项抵销买家欠付本公司关于拍卖品之任何款项;
(十)本公司可自行决定将买家支付的任何款项用于清偿买家欠付本公司、本公司的分部、附属公司、子公司、母公司、附属公司、子公司关于拍卖品或其他交易之任何款项;
(十一)拒绝买家将来做出的竞投;
(十二)向卖家透露买家之资料,以使卖家可展开法律诉讼,以收回欠款,或就买家违约申索损害赔偿及申索法律费用。
第四章 其他
第四十五条 数据采集
就经营本公司的拍卖业务方面,本公司可能对任何拍卖过程进行记录,亦需要向竞投人搜集个人资料或向第三方索取有关竞投人的资料(例如向银行索取信用审核)。这些资料会由本公司处理并且保密,唯有关数据有可能根据本规则的目的或其它合法目的,提供给本公司、本公司的分部、附属公司、子公司、母公司、附属公司、子公司,以协助本公司为竞投人提供完善的服务、进行客户分析,或以便提供符合竞投人要求的服务。在本规则项下的交易完成后(如适用),本公司可在法律容许的合理时间内,保存及使用已收集的个人资料。如竞投人或买家欲查阅及/或更正存于本公司的个人资料,可书面致函本公司(连同合理的行政费)提出有关要求。为了竞投人的权益,本公司亦可能需要向第三方服务供货商(例如船运公司或存仓公司)提供竞投人的部份个人资料。竞投人参与本公司的拍卖,即表示竞投人同意上文所述。如竞投人欲获取或更改个人资料,请与客户服务部联络。
第四十六条 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卖家、竞投人及买家保守秘密,并根据香港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卖家、竞投人、买家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以下情况除外︰
(一)在合理需要下将数据转交本公司任何关联单位或人士,惟该单位或人士需延续保密义务;
(二)按任何法院、司法机构、政府、银行、税务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或根据任何适用法律,向其或指定人披露信息;
(三)获相关卖家、竞投人、买家同意而披露信息。
第四十七条 鉴定权
如果本公司认为需要,可以对拍卖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品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八条 版权
卖家授权本公司对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拍卖品制作照片、图示、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本公司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版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买家及任何人不得使用。本公司及卖家均并未做出拍卖品是否受版权所限或买家是否取得拍卖品之任何版权的陈述及保证。
第四十九条 免除责任
本公司作为卖家的代理人,对卖家或买家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在卖家或买家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向卖家或买家披露另一方的名称和地址,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得以通过法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但是,本公司在向卖家或买家披露该等数据之前,将采取合理步骤通知将被披露资料的一方。
买家及卖家均需承担交易所涉及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法律、税务及结算等的相关责任,并需确认交易不存在洗钱或利益输送等不法行为。任何收、付款指示必须清晰,如因卖家或买家管理不善而出现其账户被盗、款项遭挪占等不可预见的情况,一概后果与本公司无关。
第五十条 通知
竞投人及买家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以竞投登记文件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修改注册信息。
第五十一条 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应当遵守、执行。
第五十二条 法律及管辖权
本规则及其相关事宜、交易、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监管并由法律解释。本公司、买家及竞投人等相关各方均须服从法院之唯一管辖权。
第五十三条 语言文本
本规则以中文为标准文本,英文文本为参考文本。
英文文本如与中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十四条 修改权
本规则的修改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本规则依法进行修改,并且本规则自修改之日起自动适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请相关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
第五十五条 适用时期
本规则只适用于本次拍卖,本公司可不时更新本规则,竞投人和买家参与另一次拍卖的时候应以当时适用的业务规则为准。
第五十六条 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由本公司行使。
拍卖条款及规则
保证金可通过银联、支付宝、微信等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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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信息
拍品估价:无
起拍价格:80,000 人民币
买家佣金:
15.00%
拍卖公司
北京天一藏古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弘钰博古玩城309
电话:
13718938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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