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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逸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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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47
吴冠中 石榴
Lot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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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北京时间
2022年08月28日 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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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尺寸:137×68cm
质地形式:设色纸本软片
---以下为第三方软件翻译,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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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竞投标的可通过物流或者本人自提,物流费由买家自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规则名词之定义
本规则条款中,下列名词定义为:
(一)“本公司”系指北京逸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二)“竞买人” 系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购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拍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者根据文意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三)“买受人”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竞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
(四)“委托人”系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意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五)“拍卖品”系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拍卖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图录内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六)“拍卖日”系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通告公布的正式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的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七)“落槌价”系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八)“拍卖成交日”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
(九)“出售收益”系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例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的余额。
(十)“购买价款”系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一)“各项费用”系指本公司对拍品进行保管、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十二)“保留价”系指委托人提出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低于此价格拍卖公司不予出售。
(十三)“参考价”系指拍卖品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价,并非实际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故有可能调整。
第三条 规则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瑕疵之担保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或其代理人应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并对自己竞投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我公司一般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委托人与该竞买人之间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合法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拍卖品的买受人。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和买受人各自承担。本规则之规定亦构成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之相应条款。故,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 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委托人若为自然人,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二)委托人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三)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拍卖合同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七条 委托人之代理人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包括:
(一)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二)委托的代理人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持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经合法程序作出的授权委托书。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文件以合法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细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和虚构之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力的任何第三方提出索赔和诉讼,致使本公司及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 保留价
除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外,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并书面确定,保留价已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需事先征得对方同意。
经委托方授权之拍卖标的流拍后,拍卖方有权以其保留价在该次拍卖会后出售,委托方须向拍卖方支付佣金。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到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的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决策权:
(一)通过拍卖品图录或新闻媒体及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品做任何内容说明及评价;
(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的意见;
(三)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品的展览、展示方式及其他形式的拍品宣传,推广活动中的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某拍卖品是否合适本公司拍卖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其它无权干涉。
第十一条 未上拍的拍卖品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如果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本公司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品之时即告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
若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有权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及条件处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十二条 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
(一)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二)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对委托人所做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五)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第十三条 委托人撤回拍卖品
委托人在拍卖日之前任何时间,均可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撤回其拍卖品。撤回拍卖品时,若该拍卖品已列入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已经开始印制,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留价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及其他各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制,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品保留价百分之十的款项及其他各项费用。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 保管免责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然、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或其他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政变、罢工、社会骚乱等不可抗力及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损毁、消失以及由任何原因造成的画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堤岸、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消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
第十五条 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规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用。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十六条 出售收益支付
如果买受人已经按本规则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款项,则本公司应于拍卖成交之日起三十天后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十七条 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款项,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出售收益扣除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之税费后支付委托人。
第十七条 撤销交易
拍卖成交起60天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撤销交易,本公司将在作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通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前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相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第十七条等规定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
如委托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若超过上述期限,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十九条 税项
如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纳税,则由拍卖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代扣委托人出售收益应缴纳之税费,并在缴税完成后将纳税凭证交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条 本公司有权决定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售出的拍卖品;
(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第二十一条 拍卖品未能成交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在拍卖会结束后30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内,委托人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品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并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除第一次拍卖中委托人应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及再次拍卖该拍卖品的所有费用,将余款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二条 风险承担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上述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后发生的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品,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用外,在运输中一般不予投保。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三条 拍卖品图录
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活动,本公司制作拍卖品图录,以文字及图片形式,对拍卖品之状况进行简要陈述,拍卖品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做的担保。
第二十四条 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表、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媒体等)所做的介绍及评论,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上述之介绍及评论中的不准确或泄漏之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或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其代理人有责任了解关于拍卖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所竞投的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者其他方式亲自审看竞投拍卖品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品是否与本公司拍卖品图录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表述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竞买人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手续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领取竞买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二十七条 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买号牌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品,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则抵作购买价款的一部分。若有余额,则与竞买人领取拍卖品时,一并返还。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异常情况处理
在拍卖现场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三十条 以当事人身份竞投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的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三十一条 委托竞投
通常情况下,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第三十二条 委托手续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同时缴纳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取消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三十四条 委托竞投之免责
由于代理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由于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现场参加竞投而提供的一项免费服务,因而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问题将不负任何责任。如竞买人希望确保竞投成功,则亲自出席竞投。
第三十五条 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委托本公司竞投同一拍卖品,且竞投成功,则最先将委托书发至本公司的竞买人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
第三十六条 拍卖师的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投。在出现争议时,有权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第三十七条 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为方便竞买人,本公司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影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其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本公司对显示板显示数额、拍卖品编号、拍卖品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可能出现的误差及因此而导致的错误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十八条 拍卖成交
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该竞买人竞投成功,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了关于该拍卖品的买卖合同。
第三十九条 佣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投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的佣金,同时应支付其他各项费用。买受人承认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四十条 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公司一次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前一个工作日公布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将为买受人所支付该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及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
第四十三条 风险转移
竞投成功后,拍卖品的风险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品;
(二)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品的全部购买价款;
(三)拍卖成交(含成交日)起七日届满。
第四十四条 领取拍卖品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前往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其他地点领取所购买的拍卖品。若买受人未能在此期限内领取拍卖品,则因逾期造成的对该拍卖品的搬运、储存及保险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买的拍卖品负全责,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存,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品损毁、消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十五条 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品,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服责任。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搬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消失,本公司也不承担责任。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买受人要求,提供代为包装及处理服务。
第四十六条 延迟领取拍品
若委托拍品未能拍出,委托人应在拍卖会结束后30日内自行取回该拍卖品。逾期每天应缴纳该拍卖品的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管费。本公司对该拍卖品逾期有偿保管的最长期限为60天,有偿保管期限结束后,拍卖人有权以无底价拍卖或者以其他方本公司认为合法合适的出售方式处置该拍卖品,且有权从处置收益中扣除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剩余款项再支付给委托人。如处置该拍卖品所得收益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本公司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第四十七条 拍卖品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本公司将在拍卖品图录中或拍卖现场加以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买受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四十八条 关于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团体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团体委托本公司拍卖或者参加竞买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四章 其他
第四十九条 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十条 鉴定权
如果本公司认为需要,可以对拍卖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品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五十一条 著作权
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五十二条 免除责任
本公司作为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三条 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信函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传真。如以邮寄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缴费邮局部门,则视为本公司已经发出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以按正常邮寄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的日期。
第五十四条 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必须遵守执行。
第五十五条 争议解决
因依据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引发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应面向中国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如不按此规则而自行用其他任何方式解决,从而给本公司带来的有形及无形的损失,由违反规则一方按本场拍卖品的保留价总和数额作为违约金并承担违约后果。解决该争议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十六条 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2016年06月0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解释权
本公司的解释权属于北京逸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保证金可通过银联、支付宝、微信等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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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信息
拍品估价:无
起拍价格:1,000 人民币
买家佣金:
15.00%
拍卖公司
北京逸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101号1幢3层301号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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