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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1410
“清中期四大书家”翁方纲(1733~1818)、刘墉(1719~1804)、梁同书(1723~1815)、王文治(1730~1802)致钱泳等信札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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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北京时间
2022年08月20日 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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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
“清中期四大书家”翁方纲(1733~1818)、刘墉(1719~1804)、梁同书(1723~1815)、王文治(1730~1802)致钱泳等信札五通
纸本镜片(五通十页)
识文:1. 敬候梅溪先生尊兄近安。明经李君北来,获诵教言,兼惠墨拓七种,谨谢谨谢。而春间公交车所带之札,却未接到,盖偶有浮沉也。重立表忠观碑小记久应脱稿,缘未得见此拓本,是以迟迟至今,惭仄惭仄,又用坡韵一律。未知新营之石,柱上有隙地可刻否。如竟无余地,或只刻贱名三字于石柱之末,可否,并求连柱间题字拓寄为感。再金涂塔序,因友人处更有细考之件,即催其抄来入此稿,容即寄上耳。宋绍兴勑拙题奉鉴,汪方伯处,乞代叱候,□未及另具端札也。承诺孟法师碑摹本,渴伫之至。前承惠摹娄寿碑锓本奉鉴。临颖驰切。六月朔,方纲顿首。
2. 违教经久,系念綦切,正欲修函致侯。而尊札适来,亟作此奉覆,并附拙书楹帖暨兰亭考稿本呈教。稍迟一二日,再当泐函奉候也。复初斋集俟刷印,再寄此问日祺,不具。瘦铜三兄呈上,弟方纲顿首。钤印:翁方纲(白)
3. 曙翁亲家阁下,昨尊公在焦山归,未一刻余与姬传先生即至,恨不能相值也。闻尊堂贵体渐愈,正宜加意调养,药与食兼补为要。兹因潘五世兄来扬之便,顺候两尊人双福并阖谭迪吉。尊公属制联,索姬传书。余为制联云:十亩之园一分之屋,秋凉看菊春暖看梅。候便寄去,以姬传即日欲归桐城故也。余不一,治顿首。钤印:梦楼(朱)王氏禹卿(朱)
4. 暑雨连朝,弟又足疾,不能出门少候为歉。去秋一项,舍亲处屡向索问,不得不又渎听,未审何日可走领也。外折一件附到,得便即望掷来。□此问近好,不一。其渊世长二兄,世弟同书顿首。
5. 敬问朴葊大人近好,屡接惠书,迭承珍贶。既乏报章,又稽答谢,无以自文惟冀海涵而已。弟粗健如相见时,不知几时会面一畅积怀也。兹由人便,手泐奉候,附上骨种羊皮马褂一料,略表远意,希笑纳之,再启,不尽。弟墉顿首再拜。
题跋:1. 王昶湖海诗传。翁方纲,字正三,号覃溪,大兴人。乾隆十七年进士,官内阁学士。左迁鸿胪寺卿。有栖霞诸稿。蒲褐山房诗话。覃溪年甫及冠,已入词垣,而精心绩学,宏览多闻。所著两汉金石记,剖析毫芒,参以说文正义,几欲驾洪文惠而上之。近年研精经术。嘉庆己未,余入词坛京师,见其方考禹员、顾命两篇,诸懦异同。相与辨难,断断竟日。诗宗江西派,出入山谷诚斋间。尝仿赵秋谷声调谱,取唐、宋大家古诗,审其音节,刊示学者,然自作亦不能尽合也。书法初学颜平原,继学率更,隶法史晨韩敕诸碑,生平双钩摹勒旧帖数十本,是以北方求书碑版者毕归之。
2. 王文治致窦晟札。窦晟,字方升,号曙斋,罗平州西区淑基村人。世为滇东望族,乾隆戊子科解元,清廉自矢,倡修学院,有庸草传世。曾见钱南园数信,皆致曙翁,此信中所称姬传先生者,桐城姚惜抱也。
鉴藏印:建霞过眼(朱)建霞(朱,二次)
说明:钱泳、张埙、窦晟、阎鉴波等上款。
本拍品有翁方纲致钱泳信札一通二页、翁方纲致张埙信札一通二页、王文治致窦晟有关姚鼐信札一通一页、梁同书致阎鉴波信札一通一页、刘墉致朴庵信札一通四页。
其中,翁方纲致钱泳、张埙信札二通共四页,均未见于《翁方纲年谱》《翁方纲题跋手札集录》等,具有史料价值。因系好友之间通信,从中可略见其点滴生活细节,是友朋雅谈、往来交游的珍贵资料,亦是赏玩古籍、金石交谊之体现。
翁方纲第一通上款人为钱泳。信中内容所提颇丰,主要提及为《表忠观碑》写记、为《金涂塔》撰序稿、渴伫《孟法师碑》摹本、观《娄寿碑》摹本等。
钱泳二十余岁游京师时与翁方纲相识,后结为金石至交,过从甚密。钱泳精于摹刻,生平将大量自己摹勒的碑帖寄给翁方纲,如信中所提《娄寿碑》、《孟法师碑》等。翁氏也对钱氏钩摹之本大加赞赏,曾根据钱氏摹本重摹《熹平石经》于南昌学府,钱氏由此名声大振,士大夫见其所摹皆珍若拱璧。故钱氏摹刻名声的振起与翁氏有很大的关系。
本信虽未注书写年份,但可在相关事件记载与相关书信中寻到些蛛丝马迹。按,《梅溪先生年谱》记清乾隆五十九年(1794)“会西湖表忠固观碑摧颓,先生又呈当事,并札致诸宗人”“先生为辑鐡券考二卷、金涂塔考二卷,北平翁覃溪、南康谢蕴山先生序之”。又,《翁方纲年谱》记乾隆五十九年(1794)“十二月十九日,先生卧病”,嘉庆元年(1796)“五月,先生撰并书《重立表忠观碑小记》”。又,参考故宫博物院藏翁方纲《致钱泳》、上海图书馆藏《清人尺牍》、钱泳《兰林集》中收录翁方纲所寄三封信札等。由此可推断,本札应作于1795年6月,时翁方纲卧病初愈后。更为有趣的是,以上所参考的信札还可解本信之疑。如,信中所提“春间公交车所带之札”乃“《表忠观碑》二种”, 信中“未收到”“久应脱稿”是因为“春间患病数旬,门上又屡换其人,此信之失正在此时也”“舍间家奴所阻”“舍间门上人所遗失”,信中“孟法师碑摹本”已于嘉庆元年(1796)冬收到等。
另,信中“因友人处更有细考之件”所提“友人”应为黄易。据《黄易年谱初编》,乾隆四十二年(1777)五月,黄易寄《吴越金涂塔字》嘱翁氏题跋。吴越王《金涂塔二十字瓦文》是黄易较早得到的一张拓片,后装潢成册,黄易为此征集题跋诗文,前后共历时十八年,后收入钱泳《金涂铜塔考》。
第二通上款人为张埙。信中提及《兰亭考》稿本、《复初斋集》等,寥寥数语之间,满是关切。
张埙是翁方纲的门生,时常雅集,酬唱联句,鉴赏讨论碑帖书画。二人往还信札,研讨金石碑刻二十余年不辍。乾隆中,二人与蒋士铨等结成“都门诗社”,并年年以“为东坡寿”的形式,倡导宗宋的趣味和诗风。
信中翁氏所呈《兰亭考》稿本,原名《苏米斋兰亭考》,出版于嘉庆八年(1803),时翁氏被发往高宗乾隆帝的裕陵守陵的第三年。翁方纲在《兰亭考》自序中云:“是编于乾隆乙未年(1775)秋初脱稿,时斋壁有所摹苏、米书石,故以名之。今廿有七年矣,覆加校核,始芟去冗复,仅存此以俟再定。”在马兰峪的三年间,翁氏潜心整理自己数十年来研究诸经所记心得,影响深远。
王文治致窦晟信札中提及姚鼐。信中内容为窦晟刚刚从焦山回家,不久我和姚鼐到此,恨不能相见。又听说窦晟身体渐愈,适逢潘五世兄来扬州,托其致以问候。窦晟嘱托王文治作对联,并要姚鼐书写。王文治已将对联内容作好,无法直接交给姚鼐书写,后准备寄予姚鼐。因为姚鼐即日便返回桐城。
刘墉致朴庵信札中提到近来多次接到来信,自己疏于答谢,希望朴庵海涵,也希望与朴庵见面畅谈。并随信奉上一件骨种羊皮马褂,希望朴庵笑纳。
WENG FANGGANG, LIU YONG, LIANG TONGSHU AND WANG WENZHI LETTERS
Ink on paper, mounted (ten pages)
Note: Dedicated to Qian Yong, Zhang Xun, Dou Sheng, Yan Jianbo, et al.
26×20cm26.5×20cm23×9.5cm×233.5×22.5cm22.5×13.5cm22×12cm×222×11cm22×9cm
RMB: 50,000-80,000
作者简介:1. 翁方纲(1733~1818),字正三,一字忠叙,号覃溪、苏斋、彝斋,北京人。乾隆十七年(1752)进士,授编修,累官国子监司业、礼部侍郎、内阁学士、鸿胪寺卿、内阁侍读学士。精鉴赏,富藏书。金石、谱录、书画、词章之学冠绝一时。尤精书法,与刘墉、梁同书、王文治并称为“翁刘梁王”四大家。
2. 王文治(1730~1802),字禹卿,号梦楼,室名柿叶山房,江苏镇江人。乾隆二十五年探花,官翰林,出任云南姚安府知府。曾掌教杭州崇文书院。工书法,与翁方纲、刘墉、梁同书并称“翁刘梁王”四大家。
3. 梁同书(1723~1815),字符颖,号山舟,晚号不翁、频罗庵主,九十岁后号新吾长翁,浙江杭州人。诗正子。乾隆十七年特赐进士,官侍讲。嘉庆十二年重宴鹿鸣,加学士衔。工书,法颜、柳、米法,七十后愈臻变化,自立一家,负盛名六十年。与翁方纲、刘墉、王文治并称“翁刘梁王”四大家。亦作画,善人物、杂卉。
4. 刘墉(1719~1804),字崇如,号石庵、木庵、青原、香岩、勖斋、东武、溟华、日观峰道人,山东诸城人。统勋子。乾隆十六年(1751)进士,由编修累官至吏部尚书,体仁阁大学士加太子太保。善书法,笔墨古厚,貌丰骨劲,别具面目。名满天下。与翁方纲、梁同书、王文治齐名,并称“翁刘梁王”四大家。
上款简介:1. 钱泳(1759~1844),原名鹤,字立群,号梅溪、台仙,室名履园,江苏金匮(今无锡)人。尝客毕沅幕,为嘉道间著名学者。精研金石碑版,工八法,尤长隶古,兼及书画。著述颇丰。
2. 张埙(1731~1789),字商言,号瘦铜,江苏吴县(今苏州)人。乾隆三十四年(1769)进士,官内阁中书。喜考订金石书画,诗才秀健,出入山谷。生平与翁方纲、赵翼友善。有《竹叶庵集》。
3. 窦晟(1724~1808),字曙斋,罗平(今曲靖市师宗县淑基村)人。乾隆三十三年戊子乡试第一名。会试不第,后任赵州学正,大理府教授。乾隆四十四年,擢山西洪洞知县。居官八年,乾隆五十一年告病归里。
4. 阎鉴波[清],字其渊,精帖括,著有《四书类联》行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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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关于竞买人与买受人的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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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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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竞买人举牌表示其认可拍卖人的加价幅度,除拍卖人的拍卖师现场有权调节加价幅度以外,任何人无权以低于加价幅度应价。
(八)竞买人应对自己在任何价位的应价行为负责,一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即成交。最高出价人不得反悔并应当场签定成交确认书,否则须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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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拍卖人竞买的,委托人最迟应在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内向拍卖人出具有效的委托竞买授权书,并支付竞买保证金,拍卖成交后应在七日内付清余款。
(三)竞买人可委托他人进行竞买,受托人的竞买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如他人持竞买人登记的号牌参与竞买的,不论是否经过号牌持有人同意,因该竞买行为所发生的后果由《竞买人登记表》登记的竞买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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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图录的说明
(一)拍卖人印制的图录及说明书不作为正式出版物,仅作为拍卖预告,但本拍卖规则对参与拍卖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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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图录的摄片和印刷色调、层次等与原物有误差的,应以原物为准。
(四)拍卖人印制的图录,如未对拍卖标的提供有关资料,并非表明某拍卖标的无瑕疵;已指出的某特定瑕疵,也并非表明其再无其他瑕疵。
(五)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真伪及质量不承担担保责任。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包括聘请专家)查验拟竞买拍卖标的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及质量。一旦参加竞买,即视为已行使上述权力并认可该拍卖标的之现状(包括瑕疵),对自己竞买某一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货或拒付拍卖款及佣金和其他费用,否则拍卖人将按本规则对其追究违约责任。
四、拍卖会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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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佣金
买受人竞得拍卖标的后应向拍卖人支付落槌价的15%的佣金,如买受人不支付该佣金的,拍卖人除有权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外,还有权拒绝买受人领取拍卖标的。
六、付款及领取拍卖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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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买受人支付拍卖款的币种为人民币,异类货币按付款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进行结算。
(三)买受人全额支付拍卖标的价款及佣金后,方可获得拍卖标的之所有权;买受人在尚未全额付清拍卖款及佣金前,不得领取拍卖标的。
(四)如因买受人原因,未在拍卖成交后七日内领取其所购买的拍卖标的的,该拍卖标的的搬运、仓储等费用、后果由买受人承担,拍卖人不承担责任。
(五)拍卖人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及运输方式,买受人一经同意即作为自愿委托,因包装或运输所造成的一切过失与拍卖人无任何关系。
七、拍卖标的出售后之责任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即对其已成交的拍卖标的负全责;即便该拍卖标的仍由拍卖人或代理人保管,保管期间非因拍卖人故意行为而致拍卖标的损失或损坏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八、逾期付款或不领取拍卖标的的处理
如买受人不付款,或未付清拍卖款,或不领取拍卖标的的,拍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无须通知买受人而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向拍卖人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买受人支付拍卖款及佣金、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并支付因违约给拍卖人及委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一、二、再审及执行程序的代理费(每个程序在诉讼标的或申请执行标的的7%以内)、诉讼保全担保费。
(二)不向买受人交付在拍卖人处的任一期拍卖标的,并有权按拍卖标的未付款的日万分之三向买受人收取保管费。
(三)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公开点名谴责违约者及其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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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拍卖人自拍卖成交后第八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日息万分之五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如买受人拖延支付拍卖款的,已经支付的款项应在扣除其因迟延支付发生的利息、保管费及拍卖人的其他损失后再作为拍卖款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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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担保声明
根据拍卖法的相关规定,拍卖人声明:任何人或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所作的内容介绍及评价(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仅属参考意见,并未表示任何担保,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质量不承担担保责任,竞买人(包括委托竞买人)应亲自查看拍卖标的原物,对自己参与拍卖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 关于委托人的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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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委托人委托拍卖的标的,拍卖人对以下事项处理拥有完全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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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留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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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拍卖
委托拍卖指委托人与拍卖人协商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按成交价支付给拍卖人一定比率的拍卖费用和佣金后,拍卖收益归委托人的交易方式。
五、佣金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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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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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拍卖收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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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拍卖人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收益的货币为人民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委托人因拍卖所得应缴纳的相应税款由拍卖人依法代扣、代缴。
八、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之收费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向拍卖人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且经拍卖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撤回其对拍卖标的的拍卖,若拍卖人刊载该拍卖标的的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已付印或出版,委托人需向拍卖人交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留价30% 的费用,如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则需向拍卖人交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留价20% 的费用。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委托人本人自行承担,与拍卖人无关。
九、未能成交之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未能成交或成交后因某种原因,致使买受人与拍卖人解除拍卖合同的,委托人须在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费用自理。超过三十日未取回该拍卖标的的,拍卖人有权公开拍卖该拍卖标的,且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应付的各项费用。发生意外风险及其他事故的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拍卖人协助退寄其未成交的拍卖标的,退寄之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委托人特别要求并承担保险费外,拍卖人对退寄的未成交拍卖标的不向保险公司投保。
第三部分 拍卖人其他职责
一、拍卖人应为送、拍双方提供服务,但对委托人或竞买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概不负责。
二、有权拒绝拍卖师落槌后的竞买价、有权决定提高竞买价、有权撤销拍卖标的的拍卖,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
三、有权对拍卖标的用展览、拍卖、文告、图录以及其他形式予以发表。
四、提请竞买人注意拍卖标的的瑕疵,尤其是艺术品瑕疵的特殊性,要求其本人查验原物,并自愿决定竞买行为。
五、有权与委托人共同决定保留价,有权决定拍卖时计价的货币币种、拍卖方式、加价幅度。
六、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法律和拍卖人的交易规则维护双方及拍卖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七、根据委托人与拍卖人的约定,委托人承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承担法律责任。任何其他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提出异议的,拍卖人不予受理,但在拍卖前拍卖人接到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及通知的,拍卖人有权中止拍卖。
第四部分 有关词语之含义及其他:
本拍卖规则及图录内的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一、“本公司”、“拍卖人”指西泠印社拍卖有限公司。
二、“各项费用”指拍卖人对保险、图录刊登等收取的费用。
三、“贋品”指拍卖标的经刻意制造,其作者、来历、日期、年代、时期、文化或来源各方面资料均系伪造,与目录内之说明不相符。
四、“拍卖标的”指委托人委托拍卖人在拍卖会上进行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五、“保留价”指拍卖人与委托人对委托拍卖标的共同商定并在约定基础上成交结算的最低基准价格。
六、“估价”指图录上由拍卖人对每件拍卖标的明示的估计价格。可作调整。
七、“成交价”指拍卖师对某件拍卖标的的最终落槌价格。
八、“佣金”指拍卖人按一定比率向委托人和买受人收取的费用。
九、“拍卖利益”指拍卖人在成交价的基础上扣除按一定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给拍卖人的其他费用后的余额。
十、“拍卖成交日”指在拍卖人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标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十一、“通知”指书面、电子方式、实时通讯方式的告知。
十二、“印鉴”指拍卖标的(中国字画)上的印章经本公司专家鉴定释文后,印制在拍卖人图录上的文字说明。该说明文字仅供竞买人参考。
十三、“设色”指该件拍卖标的(中国字画)系彩色。
十四、“瑕疵(含缺陷)”指艺术品的真伪和某些细小缺点。拍卖人认为任何艺术品或因天然、或因制作、或因保存均可能造成的瑕疵;因此拍卖人提示竞买人查验拍卖标的是否有明显的或隐性的瑕疵。中国传统认为“瑕不掩瑜”,因此艺术品的“瑕疵”是否影响竞买,应由竞买人决定。
十五、“合同履行地”为拍卖人住所地。
十六、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在拍卖人处登记的联系方式或身份信息,视为拍卖人与其联系的信息,拍卖人或代理人及司法机关按此联系方式和信息向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发出通知及其他法律文书,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如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上述联系方式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书面通知拍卖人,否则视为未变更。
*本《拍卖规则》有中、英文两种文本,两文本如有相异之处,以中文为准。
*本《拍卖规则》如遇图录中的拍卖规则不一致的,以本拍卖规则为准,对拍卖规则的解释由拍卖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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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信息
拍品估价:50,000 - 80,000 人民币
起拍价格:50,000 人民币
买家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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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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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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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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