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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美术传媒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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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间弥生艺术及洋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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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279
草间弥生 Women Wait for Love Ceramic Plate x Yayoi Kusama 草间弥生 《等待爱情的女人》限量瓷盘
Lot 279 |
收藏拍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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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北京时间
2022年03月31日 开拍
/ 2022年03月30日 截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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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尺寸:直径25cm 颜色:黄色 x 黑色
---以下为第三方软件翻译,仅供参考---
品相报告书
本场其它拍品
竞价阶梯
快递物流
拍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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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竞投标的可通过物流或者本人自提,物流费由买家自理。
拍卖规则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包括浙江美术传媒拍卖公司、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的代理人),均应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条款的约定,受本规则约束,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遵守本规则的规定,享有本规则规定的权利,承担本规则规定的义务。
第一部份 关於竞买人与买受人的主要条款
一、竞买人及买受人
(一)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根据本公司公布的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领取竞买号牌。
(二)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该竞买人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
(三)除非在拍卖日前,本公司以书面认可某竞买人是表明身份的某竞买人之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应被视为其本人。
(四)本公司郑重提示,竞买号牌是竞买人参与现场竞价的唯一凭证。竞买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竞买号牌出借他人使用。一旦丢失,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办理挂失手续。无论是否接受竞买人的委托,凡持竞买号牌者在拍卖活动中所实施的竞买行为均视为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所为,竞买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在本公司办理了该竞买号牌的挂失手续,并由拍卖师现场宣布该竞买号牌作废。
(五)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品,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则抵作部分购买价款。若有余额,则于竞买人领取拍卖品时,一并返还。
(六)竞买人进入拍卖现场即表示同意遵守和认可本拍卖规定和本公司的其他规定。
(七)竞买人举牌表示其认可本公司的加价幅度,除非本公司拍卖师现场有权调节的幅度以外,否则拒绝任何人以低於加价幅度应价。
(八)竞买人应对自己在任何价位的应价负责,一经本公司认定为最高出价人即不得反悔并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否则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委托竞投
(一)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如无法出席拍卖,可书面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鉴于委托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两人以上以相同委托价竞投,则以最先与本公司办理委托竞投者为买受人。
(二)委托本公司竞投者应最迟在实际进行拍卖日的前一日与本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支付保证金,并在竞投成功後七日内付清余款。
三、对图录的说明
(一)本公司印制的图录及说明书不作为正式出版物,仅作为拍卖预告。
(二)本公司在拍卖图录或其他形式上对任何拍卖品有关作者、来历、日期、年代、尺寸、质材、装裱、归属、真实性、出处、保存情况、估计售价或艺术价值所作的介绍,不表明本公司所作的担保,仅作为意见供竞买人参考。
(三)因摄片和印刷造成图录作品的色调、层次等与原作有误差,应以原作为准。
(四)本公司印制的图录如未对某拍品提供有关资料,并非表明某拍卖品无缺陷;而已提及某特定缺陷,也并非表明再无其他缺陷。
(五)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审看原作是竞买人的权力,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行使这一权力,以鉴定或其他方式(包括聘请专家)弄清自己想了解的情况。一旦参加应价竞争,即视为已行使本权力并认可该拍卖品之现状(包括缺陷),愿对自己投拍某一拍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决不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货或拒付货款;否则本公司将按本规定对其追究违约责任。
四、拍卖会设备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无论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品编号、拍卖品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等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佣金
买受人成功投得拍卖品应付给本公司“定槌价”15% 的佣金,并承认本公司按规定向委托人收取的各项费用。如不支付该项费用,本公司有权对其拍卖成功的物品行使留置权。
六、付款及领取拍卖品
(一)拍卖品一经售出,买受人应当场付款并领取拍卖品,或从拍卖成交日起计的七日之内一次付清购买价款领取拍卖品。
(二)支付款项币种为人民币,异类货币按付款当日中国银行外币兑换率为准。
(三)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项後,方可获得拍卖品之所有权;在拍卖进行中,不得领取拍卖品;在总款项尚未全额付清前,也不得领取拍卖品。
(四)买受人须在拍卖品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领取其所购买的拍品,超过七日该物品在本公司的搬运费、储存费以及其他费用悉由买受人负责,因此而引起的後果本公司概不承担。
(五)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买受人要求,提供代为包装及处理的服务。如果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品,上述包装及处理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因此发生的任何风险及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灭失不负责任。
如买受人要求本公司协助以邮寄、快递或运输方式领取其所购买的拍卖品(包装及邮递、运输费用由买受人负担),一旦本公司将拍卖品交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公司或其雇员 / 分支机构,则视为本公司已交付该拍卖品,同时应视为买受人已按正常程序领取该拍卖品,此过程中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除非买受人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在邮寄、快递、运输过程中一般不予投保。
对于买受人指定或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邮寄、快递、运输部门或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拍卖品出售後之责任问题
买受人付款後或者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期限届满後,即对其已购买之拍卖品负全责;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品的毁损、灭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如买受人不付款或不领取已购买之拍卖品,应视为买受人无故单方面取消交易,本公司无须通知买受人而有权行使以下一项或多项权利或处理方法:
(一)向本公司住所地法院控告买受人违约而要求赔偿因违约造成本公司及委托人的一切损失。
(二)撤销和扣留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出售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品,直至买受人履行条款规定。
(三)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公开点名谴责违约者及其违约行为。
(四)以公开拍卖或其他出售方式再出售该拍卖品。再出售时的所得如不足购买价的款项部份,仍应由买受人付给本公司;如再出售时所得去除佣金和购买价有盈余,同样也归於买受人。
(五)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後第八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
(六)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买受人以同一竞买号牌同时拍得多件拍品的,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品购买价款,则全部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七)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如买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向买受人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款。
九、担保
根据拍卖法第五章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品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本公司申明:任何人或代理人对任何拍卖物品用任何方式所作的内容介绍及评价(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仅属参考意见,并未表示任何担保,对拍卖品的真伪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此竞买者应细致观察拍品原物,慎重决定竞投行为,并自愿承担责任。
第二部份 关於委托人的主要条款
一、委托人及保证
(一)委托人如无特殊说明本公司将送拍物品人视作合法财产之所有权人;如系共有财产,委托人不说明,也表明已经征得共有人同意。
(二)委托人在将物品委托给公司拍卖交易时必须持有身份证或护照及拍卖物品的有关证明,并就交易内容与本公司签署委托书和委托协约。
(三)委托人必须对委托给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享有处分权,并对因展览、宣传、发表和拍卖等引起的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此造成本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委托人应予赔偿。
(四)为了便於考订,委托人应就其知道的或应知道的拍卖品的来历及缺陷向本公司指明或提示。
(五)委托人不得参加竞买本身所委托的拍卖品,也不得聘请他人代为竞投。
二、委托人委托本公司对以下事项处理拥有完全决定权:
(一)某拍卖品是否适合由本公司出售,以及出售地点、日期、出售条件及出售方式。
(二)在目录内以及新闻媒体中对任何拍卖品作任何内容说明和评介。
(三)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候撤回拍卖品,以及与委托人协商修订保留价。
三、保留价
(一)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委托人有权就保留价数额与本公司书面协议。保留价数额一经双方同意後如需更改,须先经本公司同意。
(二)本公司不得低於拍卖保留价售出拍卖品,除非委托人所得的实际收入不少於保留价拍出时应得款额。
四、委托拍卖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应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五、佣金及其他费用
(一)除另有协议外,委托人所付的佣金在成交时按定槌价的10% 计付,未成交本公司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保险费为保留价或定槌价的1%;印制图录费详见本公司收费标准。
(三)委托人如不支付前款规定的佣金和费用,本公司可从拍卖品价款中提取。
(四)委托人认可本公司按规定向买受人收取的各项费用。
六、保险
(一)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并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後,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於本公司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原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於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品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於该保险金额之款项。保险之有效期至买受人付清拍卖品之购买价款之日或拍卖日之後的35日止。
(二)委托人应支付相当於定槌价1%的保险费;未成交时则按保留价1%付款。
(三)如委托人书面要求本公司毋须投保其拍卖品,则风险和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如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和费用支出,由委托人负担。
(四)因蛀木虫和天气情况转变而对原作造成损失,本公司不负责任。如因其他原因发生拍卖品损坏及需赔偿,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规处理,并在保险索偿胜诉的情况下,将赔偿款扣除应付给本公司的费用(佣金除外)後,余款交付给委托人。
七、出售收益支付
(一)如买受人已向本公司付清某拍卖品的全部购买价款项,并且未与本公司发生任何纠纷,则本公司须在拍卖成交日起35日,扣除委托书或本文规定的各项费用外,将其余收益支付给委托人。
(二)如在35日仍未收到买受人全部购买价款项,则本公司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项起的七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支付给卖方出售收益。
(三)本公司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收益的货币一般为人民币,双方另有协议规定者除外。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於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政府纳税,本公司将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委托人应协助办理所有手续,并承担相应税费。
八、撤回拍卖品之收费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经本公司同意,可以撤回其拍卖品。但当撤回时,若该拍卖品刊载的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已付印或出版,则需向本公司交付相当於该拍卖品保险值(该拍卖品之保留价)20%的款项及其他费用; 如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则需向本公司交付相当於该拍卖品保险值(该拍卖品之保留价)10%的款项及其他费用。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委托人本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九、未能出售之拍卖品
(一)如委托本公司拍卖之物品未能出售,委托人须在收到本公司之领取通知日起的两个月内取回该物品,费用自理。超过两个月,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私人出售方式并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物品,且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除委托人应付的各项费用及佣金,然後才将余款付予委托人。
(二)超过两个月委托人未能领取,此後发生意外事故,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公司协助退寄其拍卖品,退寄之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负责;除非委托人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三部份 本公司其他职责
一、如果本公司认为需要,可以对拍卖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品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二、有权拒绝任何竞投价、决定提高竞投价、撤销拍卖品,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品再次拍卖。
三、有权对拍卖品用展览、拍卖、文告、图录以及其他形式予以发表。
四、有责任提请竞买人注意拍卖品的瑕疵尤其是艺术品瑕疵的特殊性,要求其本人查验原物,并自愿决定竞投行为。
五、有权与委托人共同决定保留价,有权决定拍卖时计价的货币、拍卖方式、加价幅度。
六、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七、根据委托人与本公司的协议,委托人承诺对拍卖品拥有所有权负法律责任。任何其他人对本公司拍卖之物品所有权提出异议或宣称其为所有权者,本公司一般不予受理;但在拍卖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和司法部门正式提出并有充分根据的,则本公司有责任中止拍卖。
八、根据中国文物部门的规定,本公司有责任注明某些拍卖品限於境内流通。
九、拍卖当事人三方以外的第四方(限於作品署名者)因艺术品的真伪提出异议要求中止拍卖,本公司尽如下责任:
(一)本公司首先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其次也要对署名者负责;
(二)要求署名者本人或代理人於正式拍卖的36小时前亲到拍卖现场,面对原物提供确凿证据;鉴於艺术品真伪的复杂性,本公司不受理任何电话、书信的交涉;
(三)如证据有说服力,本公司将行使委托人授予之权力予以撤消;
(四)如委托人即物主认为署名者提供之证据无说服力,并出具书面证明愿对拍卖承担一切责任,本公司可考虑采纳委托人意见。
十、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在委托人或买受人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另一方的名称和地址,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得以通过法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但是,本公司在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该等资料之前,将采取合理步骤通知将被披露资料的一方。
第四部份 有关词语之含义
本拍卖规则及图录内的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一、“本公司”指浙江美术传媒拍卖有限公司。
二、“各项费用”系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及其它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它费用;
三、“拍卖品”指委托人委托本公司在拍卖会上出售的物品,尤其指在任何图录内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四、“保留价”系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
五、“参考价”系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它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价,并非实际售价。
六、“定槌价”指拍卖师最终落槌的价格。
七、“佣金”指本公司按一定比率向买卖双方收取的费用。
八、“拍卖利益”指本公司支付给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款项净额为定槌价扣除按一定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给本公司的其他费用後的余额。
九、“购买价款”系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它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范围。
十一、“拍卖日”系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通告公布的正式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十二、“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
十三、“通知”指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
本规则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解释权属于浙江美术传媒拍卖有限公司。
保证金可通过银联、支付宝、微信等支付
价格信息
拍品估价:500 - 900 人民币
起拍价格:500 人民币
买家佣金:
10.00%
拍卖公司
浙江美术传媒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C幢24楼
电话:
1865713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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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仔细阅读并认可本场
《竞拍须知》
及相关竞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