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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拍卖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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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东歌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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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书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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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32
邓石如 篆书
Lot 32 |
收藏拍品
我要送鉴
安徽 北京时间
2021年12月23日 开拍
/ 2021年12月22日 截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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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尺寸:17×50cm
数量:1
质地:水墨洒金纸本
形式:扇面
款识:蕴山二兄属书,完白邓石如。
铃印:邓石如
作者简介:邓石如(1743—1805年),初名琰,因避清仁宗讳,遂以字行,更字顽伯,号完白山人、笈游道人等,怀宁(今安徽安庆)人。清代乾、嘉时期著名碑学大师。少好刻石,弱冠谒江宁梅镠,梅家多藏金石善本,尽出与石如,使专摹习。客梅氏八年,学既成,又客于两江总督毕沅幕府。三年后辞归。工书法、篆刻。书工各体,以篆、隶为最精,颇得古法,兼融各家之长,形成独特风格。清李兆洛谓其书“真气弥满,楷则俱备,其手之所运,心之所追,绝去时俗,同符古初,津梁后生,一代宗仰。”对清代中、后期书坛有巨大影响。著有《完白山人篆刻偶存》等书行世,《清史稿》有传。
生卒年:1743-1805
---以下为第三方软件翻译,仅供参考---
品相报告书
本场其它拍品
竞价阶梯
快递物流
拍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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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竞投标的可通过物流或者本人自提,物流费由买家自理。
安徽东歌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
第一条: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
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 本公司 " 指安徽东歌拍卖有限公司;
(二)" 本公司住所地 " 安徽省合肥市胜利路 51
号秀珍大厦 C 座 8 楼;
(三)" 竞买人 " 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
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且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购拍卖
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
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
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
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四)" 买受人 " 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
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
(五)" 委托人 " 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
围内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
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
托人的代理人,但本公司除外;
(六)" 拍卖品 " 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供拍卖活动
拍卖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图录内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
说明的物品;
(七)" 拍卖日 " 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
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
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
开始之日为准;
(八)" 拍卖成交日 " 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
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
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
(九)" 落槌价 " 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
买受人的价格;
(十)" 出售收益 " 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
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
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十一)" 购买价款 " 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
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
他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
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二)" 各项费用 " 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
制作拍卖品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
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
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十三)" 保留价 " 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
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
(十四)" 参考价 " 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他介绍说
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
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故有可能调整。
第三条:瑕疵担保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 / 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
保责任。
竞买人及 / 或其代理人应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对自
己竞投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四条:保留价
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
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
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
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
(一) 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二) 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三) 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
托人保证持有异议;
(四)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
的任何条款;
(五) 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第六条: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
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
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
委托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
的,以该拍卖品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
留价的,以该拍卖品原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
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品价值的保
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品由本公司拍卖,即可
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七条:保险期间
如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
七日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品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
为准);如拍卖品拍卖未成交,则保险期限至委托人
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届满
为止。
第八条: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
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
用。
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人同意本公司
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酬金及
其他项费用。
第九条:撤销交易
拍卖成交日起 60 天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
清全部购买价款,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
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撤销交易,本公司将在作
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
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通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
通知送达本公司之前,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款
和 / 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
通知视为自动废止,相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
条等规定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
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如委托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
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
(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若超过上述期限,本公
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
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
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十条:税项
如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纳税,则由拍卖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相关
法律规之规定,代扣委托人出售收益应缴纳之税费,
并在缴纳完成后将纳税凭证交付给委托人。
第十一条: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未向本公司付清
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第五十六条
之规定向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外,
并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
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拖
欠的款项,但本公司不代表委托人向买受人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拍卖品图录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
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本公司均将制作拍卖品图录,对
拍卖品之状况以文字及 / 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
品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
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
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
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十三条: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及 /
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
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
方式(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络
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
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
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
负责。
第十四条: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
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填
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填写并签署登记
文件,领取竞投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十五条: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
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
前公布。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若
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品,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
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则抵作购买价款的一部分。若有
余额,则于竞买人领取拍卖品时,一并返还。
第十六条:以当事人身份竞投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
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
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十七条:委托竞投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
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
接受上述委托。
第十八条:委托手续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
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
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之规定同时
缴纳保证金。
第十九条: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
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品竞投成功,则本公司以最先收
到委托竞投授权书者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
第二十条:拍卖师之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
绝任何竞投,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第四十五条: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
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无论影
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品编号、
拍卖品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等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
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拍卖成交
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
的方式确认时,该竞买人竞投成功,即表明该竞买人
与委托人之间达成了关于该拍卖品的买卖合同。
第二十二条:酬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投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
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酬金,
同时应支付其他各项费用,且其承认本公司可根据本
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
费用。
第二十三条: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向
本公司一次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
等费用自负),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
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
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五条:免除责任
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
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争议解决
凡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
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应向本公司住所地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
保证金可通过银联、支付宝、微信等支付
价格信息
拍品估价:无
起拍价格:10,000 人民币
买家佣金:
15.00%
拍卖公司
安徽东歌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
合肥市胜利路51号秀珍大厦C座8楼
电话:
0551-62765555
邮编:
23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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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拍须知》
及相关竞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