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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轩国际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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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0118
明萬曆 御制、御用金累丝錾云龙纹嵌宝石执壶
Lot 0118 |
收藏拍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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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北京时间
2021年12月30日 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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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类别:金银琉璃珐琅器
款识:“大明萬曆年御用监造九成色金重二十九两一钱”款
来源:1.法国重要藏家收藏
2.香港苏富比秋拍2010年10月8日,lot2612
金银器从其开始出现,即主要是社会上层。特别是宫廷和皇族享用的高档物品,是其地位和财富的象征,同时,又作为一种特殊工艺,金银器的雕饰与加工,既与上流时尚的引导和渗透,及金银器固有的精美,使其在民间也深受喜爱和珍藏,其生动的造型和精湛的工艺,体现了能工巧匠丰富的想象力和创造力。明代是金银器空前发展的一个鼎盛时期,因为在严格的等级制度下,衹允许宫廷皇室、亲王贵族大量使用金银器,并专门设立银作局监管。集中全国各地能工巧匠,更番赴京输作,使手工艺特别是金银制作出现繁荣发达的局面。许多制金工艺高手,融合南北技艺,制造出精美绝伦,华彩耀眼的金银艺术品。而各地亲王和异姓王公贵族所用金银器,也多出自输作制度下宫廷制作。
此件金胎累丝执壶用料高贵奢华,工艺精致繁缛,执壶底托戳刻“大明萬曆年御用监造九成色金二十九两一钱”款,乃明代佳器的极致。中国的御制器物,以金胎盛器最为稀罕,且查阅公私收藏,尚无与本品全然相似者。在制作工艺上尽显华美,采用了锤打、焊接、雕镂、錾刻、掐丝、盘丝、累丝等技法,从装饰风格上看,又点缀以红、蓝宝石,从而使此执壶体现出宫廷金银艺术所特有的富丽华贵。整器无论造型工艺抑或纹饰镶嵌,皆具有显著的明代御制金属器物之风格。
中国艺术品是中华民族历史文化的载体,是文明的缩影。以宫廷文化、皇家文化而言,是上层的、主流的,属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最富丽堂皇部分,是时代政治,经济,文化科学艺术的结晶,流传的遗物是传统文化精神的物质载体,又是传统文化的典型代表物,体现了中华文明的精神,是我国文化艺术的沈淀,是能工巧匠智慧的表现。
明代政治稳定,经济发展,中外经济贸易的交流,文化艺术的空前繁荣,为工艺美术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我国的金银器精美绝伦,自古以来在世界享有盛誉,以金银为质材制作生活用具,历史悠久,早在距今三千多年前的商代就开始使用黄金。湖北随州曾侯乙墓出土的“金盏”是现知我国最早的黄金器皿之一。因为金银是自然世界中的稀有金属,历经千年沧桑,仍流光溢彩,金银代表统治阶级的尊荣,是永恒民族精神不朽的表现,是财富的象征,金银器则是经过熔炼和铸刻而成的艺术化了的文化载体,是古今人们收藏宝物的对象。
金银器皿在明代以筵席用器为主,其中皇室所用之金质器皿,可见礼书所举“供用器皿”中的金银器。明代为了满足庞大的统治集团的生活需要,宫廷生活中承办宴欢的酒为祝乐方式,故制作各种精美的酒具以满足生活需要成为当时之风。是宫廷金银工匠仿的任务首选。故在明代宫廷中陆续设置了管理内廷文物和为宫廷服务的十二监、四司、八局,统称二十四衙门,十二监为司礼监,御用监,内官监等,其中御用监专职造办宫廷生活用器。设掌印太监一名,里外监把总二名等。宫廷的需用一切方方面面,由御用监造办,工匠来自全国各地能工巧匠,以江浙一带居多,这种做法延用到清代设造办处。
执壶是盛装液体的容器,多为酒器,唐宋时称《注子》,元明时称为《执壶》。此件大明萬曆《金胎累丝錾云龙纹嵌宝石执壶》,通高28.5里面,直径11里面,重达1138克。壶撇口,细颈,垂腹,圆足,弯长流,曲柄,带盖。此壶造型修长,壶撇口下一周壶通体以刻花草纹做存底和款托,以花蕊瓣为饰,上錾嵌红蓝宝石散布壶周身,壶前后的錾崭刻和金累丝细密擦丝工艺浮雕行龙赶火珠及海水江涯灵芝云纹图,图纹富如堆雕的浮雕,纹饰密布充满可视心形开光的范围内,龙体恰好构成开光的主题,加上心形边周錾红蓝宝石,十分引人注目,构成豪华又显富丽堂皇的装饰效果。突出祥云及腾龙,以龙作为代表皇帝高贵的化身,龙体回旋飘逸自如,好似遨游在宽广无限的太空,显示图纹的动态。
壶流安置颇有匠心,弯长流,为了便于筛柱,流口略向外伸展,下端略有膨大,似龙首形附栖在器腹上。流上下散布花蕊上錾嵌红蓝宝石,流上端高度与壶口齐平,与曲柄相均衡对称,使曲柄的高度与流壶口齐平,柄曲折有致,极富韵律与壶身形成曲线优美,柄上下錾嵌红蓝宝石,使壶腹,流,柄,盖成为统一的装饰效果。
盖成履盒状上嵌红蓝宝石装饰,托起盖钮上的花朵状红宝石剔透色纯,盖上与曲柄上遍布圆环细长金炼索相连。圆足满饰海藻纹,显生动稳重上下呼应。执壶刻有“大明萬曆年御用监造九成色金重二十九两一钱”款。此金执壶是年代萬曆皇帝御用的酒具,由宫廷金银作坊中的巧匠精心设计制作,创作设计构思巧妙,造型纤细秀丽,在黄金上錾嵌红蓝宝石色彩丰富,光彩夺目的装饰效果都能很好的与宫廷的崇高地位相协调,同时也着重表达了高贵和吉祥的寓意,更能代表明代萬曆年的金银器制作的高超水平,执壶的来源收藏有序,是稀少的有很高收藏价值的宫廷文物。
——引自张淑芬《金累丝錾云龙纹嵌宝石执壶》
此件金胎累丝执壶用料高贵奢华,工艺精致繁缛,执壶底托戳刻“大明萬曆年御用监造九成色金二十九两一钱”款,乃明代佳器的极致。中国的御制器物,以金胎盛器最为稀罕,且查阅公私收藏,尚无与本品全然相似者。在制作工艺上尽显华美,采用了锤打、焊接、雕镂、錾刻、掐丝、盘丝、累丝等技法,从装饰风格上看,又点缀以红、蓝宝石,从而使此执壶体现出宫廷金银艺术所特有的富丽华贵。整器无论造型工艺抑或纹饰镶嵌,皆具有显著的明代御制金属器物之风格。
世称明朝历主,奢靡者众,但见傅世御制,数量虽少,仍以瓷、漆、掐珐琅器为大宗。材质稍逊,唯工艺卓尔不凡,多为后宫使用,或赏赐宫外臣民。
御制金属器,特别是金器,则为身份象徽,属皇帝及亲信专用。嵌宝石五爪盘龙金胎盛具,应是帝王专属,即使御前左右也不得僭越使用。明朝肇建,御作监督甚严,金器由多个大内机构精制巧造,设计独特,鲜有相同。执壶、爵、托上嵌宝石,装饰入微,延续明初之风。器底分别戳刻「御用监」和[银作局」款。御用监乃大明内宫督造御用品的机构,由宦官执掌;银作局则为皇帝后宫管制金银器饰的机构。
Eumorfopoulos收藏金器·包括执壶(图一)、洗、三足盖炉、小盖罐及数件配饰,全金胎堑五爪云龙,嵌饰宝石,疑为明宣德帝之器,可资比对。
明朝皇帝及太子墓曾出土成套金胎盛具,包括执壶酒爵。唯至今考古发掘的明朝帝陵,只有定陵一墓。定陵乃明萬曆帝陵墓,建于1585至1590年间,出土最多明朝金胎珍品。随葬品中有金银器逾五百件,其中不足三十为金银盛具或镶金银器皿(如配合玉盌使用的金盖金托)。定陵出土金盛具,同为明朝宫廷宦官监造虽稍异于拍品,但成套金爵金托(图二)。定陵出土器物中,相关例子还包括御用监造带柄盖罐,以及银作局制于隆庆年间(1570)的纍丝金盒、萬曆年间(1597)的大盘、制于辛丑年(1601)的御用小盌。拍品底部戳印器用[九成色金],定陵出土盛具有刻[八成五]、[八成]、或[六成」色金,而金爵金托上则刻[足色金」。
众明朝太子墓,或丰或俭,但几无金胎盛具出土。其中最为奢华的可算是梁庄王墓,不计丝织品,出土随葬品已逾五千,规模远超一般太子墓,丰豪媲美定陵。梁王朱瞻垍,洪熙皇帝第九子,正统六年(1441)逝世,葬于湖北省锺祥市。墓中出土金器二百,只四件为金胎盛具:包括两执壶、一洗和一盌。另有金匙、勺、筷、盖(或配合瓷质高足杯使用)、以及银托金银爵。其中一出土执壶戳印银作局洪熙元年款。梁庄王墓出土金胎盛器纹饰较为简约,舆同墓出金胎纍丝嵌宝石佩饰等瑰丽的随葬品,或宣德萬曆年制奢靡的金银器,形成强烈的对比。
北京一带皇室陵墓也出土多件重要的金胎盛器,但未见饰五爪龙纹器。万通(1439-1482),成化皇帝宠姬万贵妃之弟,其墓出土金胎嵌宝石四爪纹执壶(图三),富丽堂皇,现藏于北京首都博物馆。同馆成化年制金执壶,器呈琵琶形,一器光素无纹,一器戳印带翅云龙,嵌镶宝石,两壶均出自同一皇室陵墓,墓主人不祥。
明朝某妃子墓也出土金器皿。该名妃子逝于明末天启年间,随葬品包括相传之物,有宣德九年(1434)制金胎錾云凤纹尊、以及两件弘治元年(1488)制金器。明妃用器史逾百年,足见明室对先朝之尊及古物之爱。
现拍执壶巧饰纍丝,卓绝瑰玮,难觅伦比。纍丝技艺史溯上古,多用于金银饰品,少见于盛具器皿。萬曆定陵出土戳刻腾龙,其中一双饰于翼善冠上(图四),另有一双原饰于乌纱翼善冠上,出土时已松脱,刻龙工艺舆纍丝拍品虽略有不同,仍可作比。
定陵出土金爵金托(图二)与现拍品同样嵌镶宝石,器形设计相近,唯前者以錾刻工艺缀山绘龙。定陵随葬品中另有金胎錾龙纹托,配以玉质酒爵,尚雅华绮。
我们对古代礼器和内廷日常用器或所知甚微,这些皇室陵墓出土的金器却是窥探明代禁宫生活的秘道。明室陵墓出土日常用器包括盛酒用执壶,盌,食具如筷、匙和漏勺。明朝祭礼则多以仿古青铜爵托、或连盖舆托高足杯作供。体积较大的水器或配合大壶用于沐浴,祭礼或用实用兼可。
古代金银器皿极为稀罕,有人以为这是后世熔融再铸之过。此说用于私藏尚算有理,然而清宫富裕,尊祖博古,延明之风,甚至仿制明代金器,熔先朝器物之说略欠妥适。香港苏富比2008年4月11日拍出之清乾隆仿明金执壶(编号2305)(图五),体型略小,嵌镶宝石,上饰纍丝,《乾隆年制》款,原属CarlKempe博士旧藏,可为一证。
1.《定陵掇英》,北京1989年。
2.2004年石家庄出版、《中国金银玻璃珠耶器全集·第三卷金银器(三)》、页247(执壶)。
3.CraigClunas(TheOtherMingTombs:KingsandTheirBurialsinMingChina〉、《TransactionsoftheOrientalCeramicSociety》、卷70、2005-6年、页1-16。
4.〈湖北鍾祥明代梁王墓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5期、页4-23;梁柱主编、《梁庄王墓(全二册)》北京2007年。
5.详见首都博物馆网站:www.capitalmuseum.org.cn。
6.《北京文物精粹大系·金银器卷》、北京2004年、图版82、84及85。
7.出处同上、图版48、49及50。
8.《定陵掇英》、北京1989年、图版111-113。
9.出处同上、图版93
——引自苏富比特邀国际专家?康蕊君《明萬曆御制金器》
---以下为第三方软件翻译,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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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指上海明轩国际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
(二)本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瑞金南路438号203-10室以及日后可能变更之工商注册地址。
(三)“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标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
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四)“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的必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
加竞买拍卖标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标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有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
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五)“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竞买人;
(六)“拍卖标的”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的物品;
(七)“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
(八)“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标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九)“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十)“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税费、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
的余额;
(十一)“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标的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佣金、以及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的总和;
(十二)“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保险、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保管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十三)“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十四)“参考价”指在拍卖标的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标的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日,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五)“保管费”指委托人、买受人按本规则规定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保管费用,现行收费标准为每日按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约定保险金额)
的万分之三收取。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的拍卖活动的委
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 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该竞买人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
人。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
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瑕疵担保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竞买人应亲自审看拍卖标的原物,对自己竞买拍卖标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 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应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
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
同。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进行展览、展示、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物品、宣传品。
第七条 委托人之代理人
委托人委托代理人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
托人及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
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 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享有处分权,对该拍卖标的的拍卖不会分割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
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 保留价
凡本公司拍卖标的未标明或未说明无保留价的,均设有保留介,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
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标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拍卖前本公司之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通过拍卖标的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标的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拍卖标的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标的的展览/展示方式;拍卖标的在展览/展示过程中的各
项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即最终是否上拍),以及拍卖地点,拍卖场次,拍卖日期、
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五)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在拍卖日前公布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资
格条件。
第十一条 未上拍拍卖标的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标的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
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
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自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
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
保管费用。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这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决定中止任何拍卖标折的拍卖活动;
(一)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的;
(二)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书面表示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
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
(三)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的;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或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的;
(五)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的。
第十三条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后,可撤回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若该拍卖标的已列入的图录或其他宣
传品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要支付相
当于该拍卖标的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在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
若在该期限内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该期限届满
后的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 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标的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投保的保险,
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拍卖标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标
的调整后的保留价为准。)
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
标的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 保险费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按如下规则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一)拍卖标的未成交的,支付相当于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拍卖标的约定保险金额)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二)拍卖标的成交的,支付真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 保险期间
如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三十日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标的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拍卖标的拍卖未成交,
则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标的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 委托人安排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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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一)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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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保险免责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工、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侯或气温)变化、温度
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
民众骚乱及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对拍卖标的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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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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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偿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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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佣金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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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向买受人按落槌价百分之十五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未成交手续费
如某拍卖标的的竞买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百分之三计算的束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他
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 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以人民币的货币形式将出售收益支
付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 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
起七个工作日内(但该时限亦应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将出售支付物价。
第二十五条 撤销交易
拍卖成交日起九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撤销交易,
本公司将在做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通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时,买受
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相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继续履行,
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如委托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
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若超过该期限,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
在该期限届满后的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代为追索
如买受人未按规则规定支付全部购买价款,且委托人要求本公司代表其向买受人追索拖欠款项,则委托人向本公司支付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二十七条 税 项
如委托人所得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纳税,则由拍卖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代扣委托人应缴纳之税费,并在缴
纳完成后将纳税凭证交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之最终决定权
本公司可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标的;
(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 拍卖标的未能成交
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
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如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委托
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九十日内、委托人
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延期取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因拍卖标的未上拍、委托人撤回
拍卖标的,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撤销拍卖交易等情形导致委托人应按本规则规定取回拍卖标的,委托人却延期未取回的,则本公司有权在本
规则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保
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等)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无论委托人是否延期取回拍卖标的,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标的,退回的风险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
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三十一条 拍卖标的图录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本公司均将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对拍卖标的之状况以文字及/或图片进行简
要陈述。拍卖标的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标
的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二条 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标的在图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 误差
者,以原物为准。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状态说明、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络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
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 负责。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说明中引述之出版著录仅供竞买人参考。本公司不提供著录书刊等资料之原件或复印件,
并保留修订引述说明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标的
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买某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自审看拟竞买拍卖标的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而不应依
赖本公司拍卖标的的图录、状态说明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填写并签
署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以及本公司
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根据本公司公布的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领取竞买号牌。
第三十五条 竞买号牌
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在拍卖日前公布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领取竞买号牌。
本公司郑重提示,竞买号牌是竞买人参与现场竞价的唯一凭证。竞买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竞买号牌出借他人使用。一旦丢失,应立即以本公
司法律责任,除非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在本公司办理了该竞买号牌的挂失手续,并由拍卖师现场宣布该竞买号牌作废。
第三十六条 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买号牌前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鑫的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标的
的,则该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成为买受人的,则该保证金自动转变为支付拍卖标的购买价款的定金。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八条 异常情况处理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影响拍卖活动正常进行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直至暂停拍卖活动。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
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三十九条 以当事人身份竞买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四十条 委托竞投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
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同时缴纳竞买保证金。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竞买人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的,竞买结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委托竞投之免责
鉴于委托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八信息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
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二条 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标的出价且最终拍卖标的以该价格落槌成交,则最先将委托竞投授权书送
达本公司者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
第四十三条 拍卖师之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买。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重新拍卖。
第四十四条 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无论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
拍卖标的编号、拍卖标的图书或参考外汇金额等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五条 拍卖成交
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该竞买人竞买成功,即表明该竞买人成为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当签署
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
第四十六条 佣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佣金,同时应支付其他各项费用,且认可本
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四十七条 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标的。若涉及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
等,买受人需一并支付。
第四十八条 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
费、佣金或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
第五十条 风险转移
竞买成功后,拍卖标的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的;
(二)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标的的全部购买价款;
(三)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届满;
第五十一条 领取拍卖标的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本公司住所地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地点领取所购买的拍卖标的,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
领取拍卖标的,则逾期后对该拍卖标的的相关保管、搬运、保险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标的承担全部责任,即使该拍卖
标的你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二条 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标的,仅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若
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
属物的损坏不承担责任,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三条 拍卖标的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标的,本公司将在拍卖标的图录或拍卖会现
场予以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标的,买受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
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竞买保证金(定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买受人以同一竞买号牌同时拍得多件拍品的,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标的购买价款,则全部竞买保证金(定金)不予
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如买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向买受人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购买
价款;
(三)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三十一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百分之
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都除外;
(四)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
(五)留置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
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
规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六)在拍卖成交日起九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他
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或任何其他交易致使本公司所蒙受全部损失的权利;
(七)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
应当支付的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所得价款低于原
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五十条 延期领取拍卖标的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标的,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将该拍卖标的储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自拍卖成交日起的第三十一晶起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
款的规定计收保管费等)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可领取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
境鉴定费等自行负担);
(二)买受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领取相关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届满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买受人自成交日起
的九十日内仍未领取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
之全部损失、费用(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保管费、公证费等)后,若有余款,则由买受自行领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四章 其 他
第五十六条 国家优先购买权
政府有关部门对拍卖标的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时,按国家法律及政府有关决定执行,相关各方应予接受并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五十七条 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
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十八条 鉴定权
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标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五十九条 著作权
委托人受权本公司对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本公司依法享有上述照片是、图示、
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六十条 拍卖无效之赔偿责任
因相关人原因导致拍卖交易无效的,则相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本公司的全部损失。赔偿标准以该拍卖交易有效时本公司可得利益为准。
第六十一条 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以竞买登记文件、委托拍卖合同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
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信函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台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单位,则视
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六十二条 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和、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应当遵
守、执行。
第六十三条 争议解决
凡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应向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讼。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十四条 语言文本
本规则以中文为标准文本,英文文本为参考文本。
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五条 规则版权所有
本规则由本公司依法制订和修改,相应版权归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认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利用本规则获取商业利
益,亦不得对本规则之任何部分进行复制、传送或储存于可检索系统中。
第六十六条 单数词语与复数词语
在本规则条款中,根据上下文义,单数词语亦包括复数词语,反之亦然。
第六十七条 修改权
本规则的修改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本规则依法进行修改,并且本规则自修改之日起自动适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规则
如有修改,本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请相关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有权不予单独通知。
第六十八条 文本适用
除非经本公司另行同意,本规则第门条中所述之委托拍卖合同及第二十五条中所述之撤销交易通知等相关文本均适用本公司制定的文本。本公
司制定的该等相关文本与本规则共同构成一个不可分割之组成整体。
第六十九条 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本公司成立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解释权
上海明轩国际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规则。
保证金可通过银联、支付宝、微信等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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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信息
拍品估价:无
起拍价格:23,000,000 人民币
买家佣金:
15.00%
拍卖公司
上海明轩国际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枣阳路935号
电话:
021-52731170
邮编:
20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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