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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裕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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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丨書畫專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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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158
齐良芷作品《寿桃》四屏
Lot 158 |
收藏拍品
我要送鉴
河南 北京时间
2021年12月18日 开拍
/ 2021年12月17日 截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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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材质:立轴
尺寸:92x34cm.x4每幅约2.9平尺
简介:齐良芷1931年生于北京,艺术大师齐白石的小女儿,自幼随父学画。擅画虾、蟹、花、鸟,笔墨简练,形神俱佳。亦能工笔草虫、山水,工细有致,色彩雅丽,为齐派第二代传人。作品被国内外诸多博物馆、美术馆收藏。现为中国画研究会会员,齐白石艺术研究会主席。
---以下为第三方软件翻译,仅供参考---
品相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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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竞投标的可通过物流或者本人自提,物流费由买家自理。
北京国裕有限公司文物、艺术品
拍? 卖? 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於北京国裕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人或本公司)拍卖行为相关的拍卖当事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规则,并对自己在拍卖活动中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以及在执行本规则中发生争议,拍卖当事人应根据有关法规及拍卖行业惯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委托人
第四条:
委托人在委托拍卖人拍卖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并与拍卖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五条:
拍卖标的从境外带入的,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办法》办理入境手续。如属中国政府规定禁止出口的艺术品,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封,否则视为无效。
第六条:
委托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拍卖人及买受人保证其对委托拍卖的拍卖标的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并且该拍卖标的无任何债务。委托人必须承担自委托拍卖之日起发生的有关拍卖标的所有权纠纷的法律责任,并对由此造成拍卖人、买受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第七条:
委托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拍卖人充分、真实表达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如有虚假不实陈述,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由委托人与拍卖人通过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保留价经双方确定後,如需变更应得到对方的同意。但拍卖方有权在拍卖图录中印出低于或高于保留价的参考价。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所有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後即由拍卖人负责保管,并承担风险责任。风险责任期从接管该标的之日起至拍卖成交该标的交付给买受人或未成交退回给委托人之日止。违约受领拍卖标的,受领人应自约定之日起,承担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保管费,拍卖成交的,为成交价的2%;未成交的,则为保留价的1%。
第十条:
除与拍卖人另有协议外,委托人向拍卖人支付的佣金为拍卖成交价的15%,并支付其他相关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向买受人按落槌价15%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承担的其他相关费用为拍卖标的的图录、保管(风险责任)、包装、运输及委托人要求对拍卖标的修复、装框、装裱等费用。
第十二条:
委托人在拍卖前撤回拍卖标的的,如该标的已列入图录或其他出版物已付印,应支付该拍卖标的保留价20%的款项和相关费用;如图录或其他出版物尚未印刷,应支付该拍卖标的保留价10%的款项和相关费用。撤回拍卖标的造成竞买人损失的,应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三条:
如拍卖标的未成交,委托人应在拍卖会结束之日起30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逾期未领取拍卖标的,拍卖人可按合适的价格再行拍卖,拍卖成交价款扣除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及相关费用后支付给委托人。同时,委托人须承担因逾期未领取而增加的搬运、贮存和保管费用,或由意外事故导致拍卖标的损坏、灭失的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标的,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十四条:
拍卖人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拍卖成交价款的二十日内,扣除佣金及相关费用后全额支付给委托人。但买受人违约或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十五条: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本公司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收益的货币一般为人民币,如委托人的拍卖所得须向政府纳税,则由委托人自己负担。
第三章 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十六条:
竞买人应在拍卖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支付保证金伍万元,领取竞买号牌,如果竞买人欲竞买拍品金额较大须提前交纳不低于拍品总额20%的保证金,否则拍卖人有权拒绝竞买人竞买。
第十七条: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对委托竞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过失、疏忽或无法代为竞买,本公司及有关职员概不承担责任;也可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竞买代理人应持有委托竞买授权文书,并在拍卖前办妥委托代理的确认、登记和预交保证金等手续。
竞买人以电话方式竞买的,应在拍卖日前三天向北京国裕拍卖有限公司提供有关资信证明,办妥电话竞买的确认、登记和预交保证金(电话竞买拍品出价总金额30%)等手续。以支票汇款方式支付的,本公司按拍卖日前一天到帐为准,否则本公司不接受电话竞买。若拍卖成交,保证金则抵作拍卖标的的价款;若拍卖未成交,可当场领回保证金。
第十八条:
竞买人有权在拍卖前查验拍卖标的的原物,并查阅有关拍卖资料,充分了解拍卖标的的现状及暇疵。竞买人应对其竞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接受该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
第十九条:
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举牌即表示其认可加价,除非拍卖师调整加价幅度,任何人均不可以低於加价幅度的价格应价。
第二十条:
经拍卖师落槌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竞买人不得反悔并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否则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应支付拍卖标的的成交价款和成交价15%的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方可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领取拍卖标的。如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应当场支付不少於成交价30%的定金,余款自拍卖成交日起的7日内全部付清方可领取拍卖标的。逾期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应在付清拍卖标的成交价款、佣金及其他费用後七日内办理提货手续。逾期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该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以及搬运、贮存等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所有款项应以人民币支付,如以外币支付的,应按拍卖当日中国银行颁布的外汇牌价的汇率折算。如遇节、假日无当日牌价的,则以前一工作日牌价为准。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买受人未按期付清成交价款及相关费用的,拍卖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本规则规定时间交付购买价款和拍卖佣金,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本公司对买受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
(二)本公司可将此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不足价款由原买受人补足,并追究其责任。
(三)本公司认为不于追究的,不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拍卖无效之赔偿责任
因当事人原因导致拍卖交易无效的,则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本公司的全部损失。赔偿标准以该拍卖交易有效时本公司可获得最大利益为准。
第二十六条:
以当事人身份竞买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确认,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参加竞买。
第四章 拍卖人
第二十七条:
拍卖人有权就该拍卖标的是否适合拍卖人拍卖、拍卖时间、拍卖地点、拍卖条件、拍卖方式以及对拍卖标的内容的陈述等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应亲自审看拍卖标的原物,对自己竞买拍卖标的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拍卖人有权分拆、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拍卖标的以及撤消拍卖标的。
第三十条:
拍卖人在对拍卖标的进行展览、出版或发表图录、文告中,对拍卖标的的作者、年代、尺寸、质地、装裱、来源、真实性、保存情况、估价等方面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均属参考意见。拍卖人在拍卖前申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图录内对拍卖标的的现状陈述仅作为指引,如未陈述,则不表示该拍卖标的无缺陷或修整;如已提及某些缺陷或修整,并不表示无其他缺陷或修整。图录内拍卖标的的参考价,不作为该拍卖标的的保留价、成交价或作其它用途时的价值依据。因摄片和印刷造成图录作品的色调、层次等与原作有误差,应以原作为准。
第三十一条:
在拍卖人承担风险期间,拍卖标的如毁损或灭失,拍卖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支付相应赔偿费。 如该拍卖标的未成交,最高赔偿额不超过保留价的100%;如该拍卖标的已成交则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成交价的100%;无保留价拍卖标的的最高赔偿额,由双方另以书面约定。上述赔偿额均应扣除佣金及其他费用。因不可抗拒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如虫蛀、鼠咬、自然磨损,潜在缺陷,物品本身变化,气候温湿变化,涨缩等)造成拍卖标的毁损或灭失,拍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场拍卖图录中的拍品,本公司不代办出境手续,并不在拍卖图录中标识禁止出境符号,买受人须要将竞得拍品携带出境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之规定,自行到文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入境手续。
第三十三条:
拍卖人可根据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当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时,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十四条:
拍卖人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国法律和本规则的规定维护拍卖各方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五章 本公司其他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有权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
第三十六条:
由于文物艺术品的政策性、复杂性,本公司有权对已宣传的或已经刊登在拍卖目录上的任何标的作出停拍决定。不能视为本公司违约。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作为买家或卖家的代理人,对买家或卖家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有权改变竞价幅度、拒绝任何竞投价,以及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
第六章 释义: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 "竞买人"是指经本公司认可,在本公司办理了必要的手续,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具有竞买权的人。
(二) "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三)"买受人"是指在本公司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四)"拍卖人"或"本公司"是指河南省日信拍卖有限公司。
(五) "成交价"是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标的售给最高应价者的价格。
(六)"参考价"是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故有可能调整。
(七)"保留价"是指委托人与拍卖人通过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的拍卖标的的最低价。
(八)"佣金"是指委托人、买受人按约定的成交价比例向拍卖人支付的费用。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二O二一年一月一日生效。本规则报国家文物管理局、北京市文物管理局、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北京站、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本规则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未谈及事宜在具体拍卖会中具体说明。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国裕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国裕拍卖有限公司
保证金可通过银联、支付宝、微信等支付
价格信息
拍品估价:无
起拍价格:30,000 人民币
买家佣金:
15.00%
拍卖公司
北京国裕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平谷区兴谷街道谷丰东路一号院6号楼九层901
电话:
(0371) 5502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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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仔细阅读并认可本场
《竞拍须知》
及相关竞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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