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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千山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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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海拾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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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28
张大千 落日凝霞
Lot 28 |
收藏拍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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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北京时间
2021年10月26日 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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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尺寸:30×30cm, 30×28cm
质地:纸本设色
形式:镜心
---以下为第三方软件翻译,仅供参考---
品相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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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阶梯
快递物流
拍卖规则
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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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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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竞投标的可通过物流或者本人自提,物流费由买家自理。
北京印千山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艺术品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指北京印千山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二)“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购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三)“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
(四)“参考价”指在标的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标的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故有可能调整。
(五)“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六)“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标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七)“成交价”指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决定将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八)“拍卖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成交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九)“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标的而应支付的包括成交价、全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标的进行保险、制作标的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本公司一般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委托人与该竞买人之间关於标的的买卖合同已合法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标的的买受人。因此产生之法律后果,由委托人与买受人各自承担。
本规则之规定,构成本公司以拍卖人身份与委托人及买受人订立合约之相应条款。本规则之规定亦构成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关于标的的买卖合同之相应条款。
第五条:瑕疵担保
本公司对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应亲自审看标的原物,对自己竞买某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六条: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自审看拟竞买标的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标的是否符合其描述,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标的图录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七条: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手续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领取竞买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八条: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买号牌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标的,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购得标的,则作为定金。若有余额,则于竞买人领取标的时,一并返还。
第九条:以当事人身份竞买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十条:委托竞买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买。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第十一条:委托手续及其取消
委托本公司竞买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买授权书,并缴纳保证金。
委托本公司竞买后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十二条:委托竞买之免责
因代理竞买系本公司为竞买人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现场竞买而提供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买未成功或代理竞买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买等将不负任何责。如竞买人希望确保竞买成功,则应亲自出席竞买。
第十三条: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买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标的意买市的最先收到授权委托书者为该标的的买受人。
第十四条:拍卖师现场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买,在出现争议时,将标的重新拍卖。
第十五条: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内实仅供参考。无论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标的编号、标的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酬金及费用
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成交价百分之十五的酬金,同时应支付其他各项费用,且其承认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他的各项费用。
第十七条: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一次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标的(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九条: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标的的所有权。
第二十条:风险转移
竞买成功后,标的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买受人领取所购标的;
(二)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标的的全部购买价款;
(三)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届满。
第二十一条:领取标的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领取所购买的标的。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领取标的,则因逾期造成对该标的的搬运、储存及保险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标的负全责,即使该标的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存,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标的的毁损、灭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付款的处理措施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时间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本公司有权将买受人全部或部分资料、信息提供给与本公司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机构,委托该机构代为向买受人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款;
(三)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八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
(四)留置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标的,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五)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标的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交易所蒙受损失的权利;
(六)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标的。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酬金/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标的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标的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二十三条:延期领取标的的处理措施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标的,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将该标的储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可领取标的(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
(二)对该标的行使留置权,若买受人延迟领取该标的超过三十日时,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该标的,以处分所得抵偿本公司垫付的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等。
第三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还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标的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其对该标的拥有完整的、合法的处分权;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二十六条:标的未能成交
如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标的(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超过上述期限,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标的,并有权从拍卖收益中扣除第一次拍卖中委托人应支付的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及再次拍卖该标的的所有费用,将余款支付委托人。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上述期限未能取回其标的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标的,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二十七条:未成交手续费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如果某标的的竞买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的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八条: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标的的拍卖活动:
(一)本公司对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二)第三人对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十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五)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撤回标的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可撤回其标的。但撤回标的时,若该标的已列入的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标的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标的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
因委托人撤回标的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三十条: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成交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用。
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三十一条:拍卖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35 天后以人民币将拍卖收益支付委托人。
如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收益支付委托人。
如委托人所得的拍卖收益应向政府纳税,则由委托人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税费。
第三十二条: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向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外,并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项,但本公司不代表委托人向买受人提起诉讼。
第四章 关于标的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标的图录
标的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标的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四条:图录之不确定性
在图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标的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标的的任何担保。
第三十五条:保留价
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
第三十六条: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并将标的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标的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该标的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标的原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标的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标的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三十七条:保险费
除非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成交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保险期间
如果标的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七日止或买受人领取标的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果标的拍卖未成交,则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标的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届满为止。
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标的,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
(一)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标的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作出赔偿;
(二)赔偿本公司及/或任何他方因任何原因造成标的损毁、灭失等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三)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标的的任何承保人。
第四十条:保险免责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及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对标的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标的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标的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四十二条:未上拍标的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标的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标的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本公司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标的之日解除。
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标的的,则本公司有权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处置该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四十三条: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标的,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若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负责任。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标的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标的,本公司将在标的图录或拍卖会现场予以说明;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标的,买受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五章 其他
第四十五条:著作权
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四十六条:免除责任
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联络地址和联络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信函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部门,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四十八条:争议解决
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应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予以仲裁。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九条:语言文本
本规则以中文写就,英文文本仅供参考。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十条:实行时间
本规则于2007年 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印千山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保证金可通过银联、支付宝、微信等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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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信息
拍品估价:无
起拍价格:1,000 人民币
买家佣金:
15.00%
拍卖公司
北京印千山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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