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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弘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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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善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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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13
康有为著 新学伪经考十四卷
Lot 13 |
收藏拍品
我要送鉴
北京 北京时间
2021年09月27日 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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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物品尺寸:27.5*16cm*7
质地墨色:白纸
其它描述 :南海康有为著清光绪间刻本线装7册提要:是书为康有为宣扬托古改制思想的一部重要著作。在书中,康氏对所有古文经进行彻底的否定和批判,为资产阶级改良运动作了舆论准备。清光绪二十年曾被两广总督李瀚章下令自行焚毁,戊戌变法后又曾两度被禁,由此可见此书在政治上所起的巨大作用。
---以下为第三方软件翻译,仅供参考---
品相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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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竞投标的可通过物流或者本人自提,物流费由买家自理。
网络竞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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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公司(定义见“名词解释”)现场举办的拍卖活动中通过网络竞投系统参加竞买前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公司网络竞投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同时应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竞买人(定义见“名词解释”)承诺已仔细阅读并同意接受本公司公布之现行有效的《拍卖规则》等竞买须知类文件以及各专场《重要声明》的一切条款。若在阅读完本规则后点击“同意”,则视为竞买人已同意本规则及上述文件之规定。
网络竞投仅对特定拍卖场次开放,竞买人注册前应自行阅读本公司图录、官方网站(www.bjhypm.cn)及官网指定的网络竞投系统上发布的《拍卖规则》和拍卖信息,确定是否要通过网络参加竞买。
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拍卖规则》和拍卖信息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竞买人、买受人(定义见“名词解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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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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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指北京弘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二)“本公司住所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院40号楼9层901及日后可能变更之工商注册地址;
(三)“网络竞投系统”指本公司提供的可以通过网络参加拍卖会竞买的平台;
(四)“网络竞投账户”指竞买人在本公司提供的网络竞投系统注册后,依据其设置的用户名和密码产生的竞买人独立网络账户;
(五)“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六)“竞买人”指通过网络竞投系统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网络竞投系统注册并办理了必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买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律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
(七)“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现场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的通过网络竞投系统以全场(包括场内和场外)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但是,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相关法律和本公司规定时间内成功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的情形除外,在此情形下该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为买受人;
(八)“拍卖标的”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委托本公司进行拍卖的物品;
(九)“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十)“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标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十一)“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十二)“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标的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佣金、以及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和;
(十三)“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保险、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保管、汇款等以及为保障网络交易安全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十四)“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十五)“参考价”指在拍卖标的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标的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六)“保管费”指委托人、买受人按本规则规定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保管费用,现行收费标准为每日按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约定保险金额)的万分之三收取;
(十七)“拍卖信息”指本公司在拍卖日前或拍卖日当天通过本公司图录、官方网站(www.bjhypm.cn)及官网指定的网络竞投系统公布的有关拍卖标的、拍卖会各场次预计开始时间、开通网络竞投系统的拍卖会场次等信息;
(十八)“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机构所制定并不时修正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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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公司具有合法的拍卖经营主体资格。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视为同意且应遵守本规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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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特别提示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因天气、网络或其他原因,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将拍卖延期或取消,无需向竞买人做出任何赔偿。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该竞买人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但是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相关法律和本公司规定时间内成功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的情形除外,在此情形下该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为买受人。本公司、委托人及买受人均应认可拍卖标的已出售、成交的事实,并享有法律规定及本规则约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竞买人和买受人知悉并确认网络竞投并非采用网络方式销售商品,拍卖标的不是日常消费品,属于特殊商品,拍卖一旦成交,买受人不得主张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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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瑕疵担保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所有拍卖标的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
竞买人应亲自审看拍卖标的原物,对自己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加竞买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买人对其竞买的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估,且对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现状感到满意,对拍卖标的瑕疵(如有)已有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竞买人参加竞买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或价值提出异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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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免责条款
本公司对因网络、通讯信号、系统故障、录入信息错误等原因导致的竞买人或买受人无法使用网络拍卖平台、网络延迟、网络拍卖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被盗、未能竞买成功或其他交易异常情况所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对因上述原因导致拍卖成交但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本公司有权决定撤销该笔交易,本公司对因交易被撤销给委托人、竞买人或买受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因竞买人或买受人操作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竞买人、买受人本人承担。
本公司并不保证网络竞投系统或与其有关的服务、内容、功能或材料将实时更新,亦不保证网络竞投系统的安全、稳定、不受干扰或无误,或有关缺陷已修正,本公司对因上述情况导致的竞买人或买受人未能竞买成功或产生的其他损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对于竞买人或买受人进入、使用网络竞投系统后发生的电脑设备或其他财产损坏或感染病毒、被黑客攻击,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进入本公司网络竞投系统会链接到第三方网站,竞买人或买受人承诺同意本公司不就第三方网站提供的或通过该网站提供的内容承担责任。竞买人或买受人须自行承担链接任何第三方网站的风险,并承担因该链接所导致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因竞买人或买受人银行卡账号或密码等泄露致使他人冒名竞买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竞买人或买受人自行承担。
若竞买人或买受人对网络竞投系统有任何异议或疑义,请停止使用网络竞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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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保留价
除本公司标明或说明无保留价者外,拍卖标的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协商后确定,或由委托人授权本公司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标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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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拍卖标的图录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本公司均将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对拍卖标的之状况以文字及/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标的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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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标的在图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包括证书、图录、状态说明、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路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或承诺。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拍卖标的任何说明中引述之出版著录仅供竞买人参考。本公司不提供著录书刊等资料之原件或复印件,并保留修订引述说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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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买某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自审看拟竞买拍卖标的之原物,并自行判断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情况,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卖标的图录、状态说明以及其他形式的口头或书面之表述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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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竞买人注册
竞买人第一次通过本公司网络竞投系统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时,须于拍卖日二十四小时前完成网络竞投账户的注册,竞买人应在注册过程中按照本公司要求提供个人信息及必要的证明文件。竞买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无法参与竞买等后果。
竞买人应如实填写注册所需信息,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的彩色扫描件或照片;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持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的彩色扫描件或照片。本公司有权要求竞买人提供财务状况证明、担保、存款证明及/或要求竞买人为其有意竞买的拍卖标的提供其他担保。
如竞买人已有网络竞投账户,竞买人应使用现有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不得另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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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须于拍卖日二十四小时前(或本公司公布的其他时间内)交纳保证金,否则本公司不保证竞买人能通过本公司对竞买人进行的身份及资格审核。竞买人必须登陆本公司网络竞投系统交纳保证金。本公司有权只接受竞买人本人账户支付的保证金。
竞买保证金的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本公司有权减免收取保证金。若竞买人购得拍卖标的,则该保证金自动转变为支付拍卖标的购买价款的定金;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标的或部分保证金转变为定金后保证金仍有余额,且对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关联公司无任何欠款,则本公司将于拍卖会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保证金余款汇付手续,竞买人收到款项的时间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本公司有权将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用于清偿竞买人欠付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关联公司之任何款项。当买受人以同一网络竞买号牌同时购得多件拍卖标的时,本公司有权决定保证金转变为定金后的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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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网络竞买号牌
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标的、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在拍卖日前公布办理网络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竞买人办理网络竞买号牌的资格条件。竞买人按照本规则的规定交纳保证金后,本公司会对竞买人身份及资格进行审核,若审核通过,则本公司将向竞买人提供网络竞买号牌,竞买人登陆网络竞投账户即可获得网络竞买号牌信息。网络竞买号牌只适用于通过网络竞投系统参加本公司现场拍卖活动的竞买人、买受人,不适用于本人在拍卖现场竞买或委托本公司竞投等其他竞买方式。
本公司郑重提示,网络竞买号牌是竞买人参加现场竞价的唯一凭证。竞买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络竞投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不得将用户名和密码出借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泄露。竞买人一旦发现用户名和密码有被他人盗用的可能,应立即与本公司联系申请办理挂失手续,经本公司核实后认定申请人确为竞买人本人的,本公司将冻结其网络竞投账户,且本公司不承担认定程序期间及冻结期间发生的任何损失。
无论是否接受竞买人的委托,凡使用网络竞买号牌者在拍卖活动中实施的竞买行为均视为该网络竞买号牌注册人本人所为,网络竞买号牌注册人本人应当对其网络竞投账户下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网络竞买号牌注册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在本公司办理了网络竞投账户挂失手续,并且经本公司核实后冻结其网络竞投账户。
本公司郑重提示,本公司冻结竞买人网络竞投账户前,竞买人的网络竞买号牌在拍卖活动中参加竞买的行为仍视为网络竞买号牌注册人本人所为,竞买人应当对本人网络竞投账户下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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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网络竞投的过程
竞买人承诺一旦通过网络竞投系统确认出价,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修改、撤回或撤销出价。竞买人、买受人对在竞买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失误、错误须自行承担责任。
除特别规定的拍卖方式之外,竞买人在竞买中的出价不得低于现场拍卖师认可的最高出价,否则出价视为无效。
在竞买期间,竞买人不得妨碍其他竞买人参加竞买,不得与其他竞买人相互串通、恶意压价等,一经发现,本公司有权拒绝其参加竞买或取消其竞买人、买受人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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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包括但不限于冻结、终止、取消竞买人的网络竞买号牌或网络竞投账户,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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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异常情况处理
当拍卖现场或者网络竞投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影响拍卖活动正常进行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直至暂停拍卖活动或暂停网络竞投。如拍卖现场或者网络竞投系统上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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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以当事人身份竞买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本公司有权将每名竞买人的行为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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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拍卖师之决定权
拍卖师对下列事项具有绝对决定权:
(一) 拒绝或接受任何出价;
(二) 如遇有出错或争议时,不论在某件拍卖标的拍卖之时或拍卖之后,有权决定最高应价人、是否继续拍卖、取消拍卖或将有争议的拍卖标的重新拍卖;
(三) 按照其认为合适的竞价阶梯开始进行竞投,有权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
(四)就不设保留价的拍卖标的,除非已有竞投,否则拍卖师有权自行酌情决定起拍价;
(五) 在拍卖现场采取其认为适当的其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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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现场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或于网络竞投系统使用反映拍卖情况的网络界面,所示内容仅供参考。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及网络窗口所示之数额、拍卖标的编号、拍卖标的图片、参考外汇金额及目前出价最高竞买人号牌等内容均有可能出现误差,也可能因为系统或网络导致滞后,本公司对因此误差或滞后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通过网络竞投系统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竞买人而言,若因人为录入错误导致成交确认书内容与实际成交情况不一致,则以本公司最终核对的实际成交情况及相应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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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拍卖成交
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该竞买人竞买成功,即表明竞买人对拍卖过程无异议且承诺对其竞买行为负责,该竞买人成为拍卖标的的买受人。
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当竞买人点击出价按钮后的出价金额被拍卖师认定为全场最高应价时,竞买人点击出价按钮的行为即被视为已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买受人竞买成功后,本公司将会向买受人在网络竞投账户登记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版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本公司亦可选择以信函、传真、即时通讯信息、APP客户端推送等形式将电子版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送达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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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佣金及各项费用
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佣金,同时应支付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公司《拍卖规则》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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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付款要求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标的。若涉及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等各项费用,买受人需一并支付。本公司保留拒收除买受人以外其他任何第三方付款的权利。如买受人购得多件拍卖标的而未付清全部购买价款,且支付购买价款时并未书面指定支付某件拍卖标的购买价款,则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其购买价款的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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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付款方式
买受人应登陆本公司网络竞投系统通过本人账户支付购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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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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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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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风险转移
竞买成功后,拍卖标的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 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的;或
(二) 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标的的全部购买价款;或
(三) 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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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领取拍卖标的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本公司住所地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地点领取所购买的拍卖标的。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领取拍卖标的,则逾期后对该拍卖标的的相关保管、搬运、保险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标的承担全部责任。即使该拍卖标的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买受人欠付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关联公司其他款项,买受人付清前述欠付款项前不得领取任何拍卖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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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标的,仅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协助,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协助,若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承担责任。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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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拍卖标的出境和入境
任何拍卖标的皆有可能受到拍卖地国家出口法律及其他国家进口法律限制,买受人须于竞买前自行寻求专业意见,确认拍卖标的满足法律对进出口的要求。如将文物携运出境,买受人须依法自行办理文物出境审核手续。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下或处于保税区的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入境手续,并自行承担相应税费。买受人不得以未获发任何许可证或相关文件作为撤销交易或要求延迟付款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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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本公司没有调查竞买人、买受人付款能力的义务。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按期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 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竞买保证金(定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买受人以同一网络竞买号牌同时购得多件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标的购买价款,应视为买受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则全部竞买保证金(定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可以选择将上述不予退还的竞买保证金(定金)优先用于赔偿本公司的佣金收入及各项费用损失,剩余部分留存本公司处用于对委托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也可以选择将竞买保证金(定金)优先用于赔偿委托人的损失;有多个委托人受到损失的,由本公司决定剩余保证金(定金)的分配方式;
(二) 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如买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但并非义务)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向买受人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款;
(三) 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则有权自拍卖成交日后第三十一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有权保留该利息;
(四) 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将买受人在本公司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质押担保。质押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质押财产。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六) 在拍卖成交日起九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九十一日起有权视具体情况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或任何其他交易致使本公司所蒙受全部损失的权利;
(七) 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及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八) 将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关联公司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欠付买受人的款项抵销买受人欠付本公司购得拍卖标的的任何款项;将买受人支付的任何款项用于清偿买受人欠付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关联公司的任何款项,而不论买受人是否指示用以清偿该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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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延期领取拍卖标的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标的,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 将该拍卖标的储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自拍卖成交日起的第三十一日起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六)款的规定计收保管费等)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可领取拍卖标的,买受人自行承担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等各项费用;
(二) 买受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领取相关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届满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买受人自成交日起的九十日内仍未领取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保管费、公证费等)后,若有余款,则由买受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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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之最终决定权
本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独立决定下列事项:
(一) 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 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标的;
(三) 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四) 与买受人和解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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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国家优先购买权
政府有关部门对拍卖标的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时,按国家法律及政府有关决定执行,相关各方应予接受并给予必要的配合。
对于文物行政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关于国家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文件,不构成对于拍卖标的的任何真伪、品质及价值的担保或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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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保密责任及资料采集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委托人或买受人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另一方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住所、身份信息),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得以通过法律诉讼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获得损害赔偿;本公司有权将违约人的身份信息公开或报送行业组织、征信机构。
本公司可能对任何拍卖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及记录,并需要向竞买人收集个人资料或向第三方收集有关竞买人的资料(例如向银行索取信用审核)。这些资料会由本公司处理并且保密,有关资料仅有可能根据本规则的目的提供给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关联公司,以协助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完善的服务、进行客户分析,或以便提供符合竞买人要求的服务。为了竞买人的权益,本公司亦可能需要向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例如运输公司或仓储公司)提供竞买人的部分个人资料。竞买人参加本公司的拍卖,即表示竞买人同意上文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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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著作权
委托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本公司对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本公司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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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拍卖无效之赔偿责任
因相关人原因导致拍卖交易无效的,则相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本公司的全部损失。赔偿标准以该拍卖交易有效时本公司可得利益及为追索该利益损失而支付的全部费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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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通知
竞买人应在注册网络竞投账户时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如实填写,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以及任何与本公司拍卖业务相关的通知,指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APP客户端推送等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单位,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其他书面方式发出,则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非因本公司原因导致竞买人或买受人没有收到本公司通知,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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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应当遵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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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争议解决
凡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应向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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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版权声明
网络竞投系统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规则等文字内容、图表、商标、标识或名称、按钮图标、图像、照片、音频、视频影音资料、页面设计、编排、数据及软件等)之知识产权均归本公司所有,并受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利用其获取商业利益,亦不得对其任何部分自行、与他人共同或授权/协助他人使用、转载、修改、复制、发行、发表、存储于可检索系统中或以其它任何方式使用网络竞投系统之内容。以上版权声明不包含由本公司网络竞投系统链接到的第三方网站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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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单数词语与复数词语
在本规则条款中,根据上下文义,单数词语亦包括复数词语,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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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修改权
本规则的修改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本规则依法进行修改,并且本规则自修改之日起自动适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并于公示之日适用于之前或之后所有注册网络竞投账户的竞买人,请相关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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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规则的适用
竞买人和买受人应同时遵守本公司《拍卖规则》(请见本公司官方网站www.bjhypm.cn),当本规则与《拍卖规则》之规定不同时,以本规则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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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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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解释权
本公司负责解释本规则。?
保证金可通过银联、支付宝、微信等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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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信息
拍品估价:无
起拍价格:1,000 人民币
买家佣金:
15.00%
拍卖公司
北京弘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经开大厦706
电话:
010-8772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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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拍须知》
及相关竞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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