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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房清玩 · 历代名砚暨古墨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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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3051
清·吴昌硕、吴嘉谟铭,沈石友藏蕉绿樱红砚
Lot 3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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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北京时间
2021年07月24日 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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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3051
清·吴昌硕、吴嘉谟铭,沈石友藏蕉绿樱红砚
铭文:1. 玉以比德,君子是式。蕙轩。
2. 蕉绿樱红之研。
3. 试生花笔,和竹山词。韶华不老,春在墨池。石友属老缶铭,时丙辰十有二月。
砚盒钤印: 白沙邨庄 和敬堂主
说明:1. 沈石友旧藏,桥本关雪、森田和敬堂递藏。
2. 配红木砚盒。
出版:1. 《沈氏砚林》,沈石友辑,民国原拓本。
2. 《鸣坚白斋砚谱》第四册第二砚,民国间原拓本。
3. 《沈氏研林》第108砚,日本二玄社,1981年。
4. 《说砚》P1277,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1994年。
QING DYNASTY AN INKSTONE INSCRIBED BY WU CHANGSHUO AND WU JIAMO AND COLLECTED BY SHEN SHIYOU
Provenance: Previously collected by Shen Shiyou, Hashimoto Kansetsu and Morita Wakeido.
Illustrated: 1. Records of Inkstones Collected by Shen Shiyou, Republic of China period
2. Rubbings of Inkstones from the Mingjianbaizhai, vol. 4, no. 2, Republic of China period
3. Inkstones Collected by Shen Shiyou, no. 108, Nigensha, 1981
4. On Inkstones, p. 1277, Shanghai Scientific Technology Education Publishing House, 1994
13.6×10.7×2.2cm
RMB: 2,200,000-3,000,000
铭者简介:1. 吴嘉谟[清],字虞三,号蕙轩,江苏如皋人,活动于清乾隆年间,善兰竹,工书。清李斗《扬州画舫录》有云“虞三书法《圣教序》,为人磊落有奇气,常游京师,与朱舒云等书画名家齐名。”
2. 吴昌硕(1844~1927),原名俊,后改俊卿,字昌硕,又字仓石,号缶庐、缶道人、苦铁,又署破荷、大聋等,浙江安吉人。诗、书、画、印皆精,为一代艺术大师,近代六十名家之一。西泠印社首任社长。
藏家简介:1. 沈石友(1848~1923),名汝瑾,字公周,号石友,别暑钝居士,室名明月楼,月玲珑馆、师米斋、鸣坚白斋。江苏常州人,诸生,工诗词,藏砚颇多,亦精刻砚,有《沈氏砚林》传世,与吴昌硕、蒲华过往甚密。
2. 桥本关雪(1883~1945),本名关一,后改名贯一,又名房弘,字士道。号涧雪散人、四明狂客等。斋号懒云洞。日本著名画家,大正、昭和年间关西画坛的泰斗,日本关东画派领袖。 自1914年起,曾30多次来到中国,并精通中国古文化。与吴昌硕,王一亭等结为至交。沈石友所藏砚台多归其处。
3. 森田和敬堂是以经营中国文房四宝及日本茶道具为主的日本著名古董店,由森田二郎创立。森田二郎(1913~2001),出生于日本广岛,日本著名文房用具古董商、东京美术俱乐部古砚鉴定专家。曾经手许多著录于《西清砚谱》、《广仓研录》、《沈氏砚林》等古砚专著上的名砚,为《古名砚》(二玄社,1976年)等古砚专著的出版提供大力协助。与王一亭、犬养毅、阪东贯山、桥本关雪等中日各界名人交往甚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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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人拍卖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状况并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竞买人和委托人均须仔细阅读,并对自己执行规定之行为负责;在本规定以外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项,由拍卖人依据本规则之原则予以解释和处理。对有争议之法律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
第一部分 关于竞买人与买受人的主要条款
一、竞买人及买受人
(一)竞买人是指在拍卖人处登记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三)竞买人应妥善保管在拍卖人处登记的号牌,他人持有竞买人号牌参与竞买的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法律责任。
(四)竞买人应在拍卖之前凭本人身份证、护照或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及签署登记表,并领取竞买号牌。竞买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之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合法的授权委托手续填写及签署登记表,并领取竞买号牌。
(五)竞买人应在登记领取竞买号牌前向拍卖人支付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按本次拍卖会图录中的《竞买须知》所确定的数额交纳,但拍卖人与竞买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拍卖结束后,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标的且对本公司无任何欠款,则该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十二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成为买受人的,则应在拍卖成交后的七日内付清购买价款,领取拍卖标的,原付之保证金予以抵扣。七日内仍未付清购买价款者,即视为违约,拍卖人有权没收竞买保证金并追究该违约者的一切责任。
(六)竞买人进入拍卖现场即表示遵守和认可本拍卖规则和拍卖人的其他规定。
(七)竞买人举牌表示其认可拍卖人的加价幅度,除拍卖人的拍卖师现场有权调节加价幅度以外,任何人无权以低于加价幅度应价。
(八)竞买人应对自己在任何价位的应价行为负责,一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即成交。最高出价人不得反悔并应当场签定成交确认书,否则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委托竞买
(一)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无法亲自出席,可委托拍卖人代为竞买。拍卖人对竞买未成功或代理竞买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错误、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买等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两人以上以相同委托价竞买,则以最先与拍卖人办理委托竞买者为买受人。
(二)委托拍卖人竞买的,委托人最迟应在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内向拍卖人出具有效的委托竞买授权书,并支付竞买保证金,拍卖成交后应在七日内付清余款。
(三)竞买人可委托他人进行竞买,受托人的竞买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如他人持竞买人登记的号牌参与竞买的,不论是否经过号牌持有人同意,因该竞买行为所发生的后果由《竞买人登记表》登记的竞买人承担责任。
(四)竞买人委托拍卖人及他人代为竞买的,自委托开始之时,本规则对委托人具有约束力,接受委托的拍卖人工作人员及其他受托人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签名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三、对图录的说明
(一)拍卖人印制的图录及说明书不作为正式出版物,仅作为拍卖预告,但本拍卖规则对参与拍卖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二)拍卖人在拍卖图录或其他形式上对任何拍卖标的有关作者、来历、日期、年代、尺寸、质材、装裱、归属、真实性、出处、保存情况、估计售价或艺术价值所作的介绍,不表明拍卖人所作的担保,仅作为意见供竞买人参考。
(三)图录的摄片和印刷色调、层次等与原物有误差的,应以原物为准。
(四)拍卖人印制的图录,如未对拍卖标的提供有关资料,并非表明某拍卖标的无瑕疵;已指出的某特定瑕疵,也并非表明其再无其他瑕疵。
(五)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真伪及质量不承担担保责任。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包括聘请专家)查验拟竞买拍卖标的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及质量。一旦参加竞买,即视为已行使上述权力并认可该拍卖标的之现状(包括瑕疵),对自己竞买某一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货或拒付拍卖款及佣金和其他费用,否则拍卖人将按本规则对其追究违约责任。
四、拍卖会设备
拍卖人现场使用货币兑换器提供的汇率,仅为竞买人提供参考;如与国家规定汇率有出入,拍卖人概不负责。
五、佣金
买受人竞得拍卖标的后应向拍卖人支付落槌价的15%的佣金,如买受人不支付该佣金的,拍卖人除有权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外,还有权拒绝买受人领取拍卖标的。
六、付款及领取拍卖标的
(一)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场付款并领取拍卖标的,最迟应在拍卖成交后的七日内付清购买价款并至拍卖人处领取拍卖标的。
(二)买受人支付拍卖款的币种为人民币,异类货币按付款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进行结算。
(三)买受人全额支付拍卖标的价款及佣金后,方可获得拍卖标的之所有权;买受人在尚未全额付清拍卖款及佣金前,不得领取拍卖标的。
(四)如因买受人原因,未在拍卖成交后七日内领取其所购买的拍卖标的的,该拍卖标的的搬运、仓储等费用、后果由买受人承担,拍卖人不承担责任。
(五)拍卖人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及运输方式,买受人一经同意即作为自愿委托,因包装或运输所造成的一切过失与拍卖人无任何关系。
七、拍卖标的出售后之责任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即对其已成交的拍卖标的负全责;即便该拍卖标的仍由拍卖人或代理人保管,保管期间非因拍卖人故意行为而致拍卖标的损失或损坏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八、逾期付款或不领取拍卖标的的处理
如买受人不付款,或未付清拍卖款,或不领取拍卖标的的,拍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无须通知买受人而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向拍卖人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买受人支付拍卖款及佣金、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并支付因违约给拍卖人及委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一、二、再审及执行程序的代理费(每个程序在诉讼标的或申请执行标的的7%以内)、诉讼保全担保费。
(二)不向买受人交付在拍卖人处的任一期拍卖标的,并有权按拍卖标的未付款的日万分之三向买受人收取保管费。
(三)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公开点名谴责违约者及其违约行为。
(四)拍卖人再行拍卖或出售该拍卖标的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前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或出售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再行拍卖的价款高于原拍卖价款的,高出部分归拍卖人或委托人,但原买受人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拍卖人自拍卖成交后第八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日息万分之五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如买受人拖延支付拍卖款的,已经支付的款项应在扣除其因迟延支付发生的利息、保管费及拍卖人的其他损失后再作为拍卖款进行结算。
(六)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买受人还应按照未付款的30%向拍卖人支付违约金。
(七)买受人以同一竞买号牌同时拍得多件拍卖标的的,若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标的的价款,全部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买受人在未付清全部拍卖款前无权领取任一拍品。
(八)拍卖成交后七日内,如买受人未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价款,委托人要求取回该拍卖标的的,拍卖人经审核同意委托人取回的,拍卖人与买受人的拍卖合同解除,但拍卖人仍有权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九)拍卖成交后,如买受人未向拍卖人付清全部价款的,拍卖人有权委托他人向买受人催要全部或部分欠款。
九、担保声明
根据拍卖法的相关规定,拍卖人声明:任何人或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所作的内容介绍及评价(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仅属参考意见,并未表示任何担保,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质量不承担担保责任,竞买人(包括委托竞买人)应亲自查看拍卖标的原物,对自己参与拍卖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 关于委托人的主要条款
一、委托人及保证
(一)委托人如无特殊说明,拍卖人将委托人视作合法财产之所有权人;如系共有财产,委托人未说明,也表明已经征得共有人同意,视其为共有人之代表。
(二)委托人将物品委托给拍卖人拍卖时必须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送拍物品的有关证明,并就委托拍卖的物品来源、内容向拍卖人说明,并与拍卖人签署委托协议。
(三)委托人必须对委托拍卖的物品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对因展览、宣传、发表和拍卖等引起的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此造成拍卖人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的,委托人应予赔偿。
(四)为便于考订,委托人应就其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送拍物品的来源及瑕疵向拍卖人指明或提示。
(五)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拍卖的拍卖标的,也不得委托或聘请他人代为竞买。
二、就委托人委托拍卖的标的,拍卖人对以下事项处理拥有完全决定权:
(一)拟拍卖的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拍卖人拍卖,以及拍卖地点、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
(二)在图录内以及新闻媒体中对任何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说明和评介。
(三)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解除委托拍卖协议(撤回拍卖标的),以及与委托人协商修订保留价。
三、保留价
(一)所有拍卖标的均设保留价,委托人有权就保留价数额与拍卖人书面约定。保留价数额一经双方同意后如需更改,须经拍卖人同意。
(二)拍卖人不得低于保留价拍卖委托人送拍的拍卖标的,但拍卖人在保证委托人所得的实际收入不少于按保留价拍出时应得收益的情况下,可以低于保留价对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四、委托拍卖
委托拍卖指委托人与拍卖人协商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按成交价支付给拍卖人一定比率的拍卖费用和佣金后,拍卖收益归委托人的交易方式。
五、佣金及其他费用
(一)除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所付的佣金在成交时按成交价的10% 计付,未成交的,拍卖人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保险(管)费为成交价的1%;印制图录费详见拍卖人收费标准。
(三)委托人如不支付前款规定的佣金和费用,拍卖人可从拍卖标的的价款中提取。
(四)委托人认可拍卖人按约定向买受人收取的各项合理费用。
六、保险
(一)除委托人另有提示外,自委托人与拍卖人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并将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起,至买受人付清拍卖标的购买价款之日或拍卖日之后的三十五日内,拍卖人对拍卖标的负有代为投保或保管的权利。
(二)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成交价1%的保险(管)费;未成交的则按保留价1%付款。
(三)如委托人书面要求拍卖人无须投保其拍卖标的,则风险和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拍卖人无关。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费用支出,由委托人负担。
(四)因蛀虫、天气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造成拍卖标的原件损失,拍卖人不负责任。如因其他原因发生拍卖标的损坏及赔偿,则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在保险索赔胜诉的情况下,将赔偿款扣除应付给拍卖人的费用(佣金除外)后,余款交付给委托人。
七、拍卖收益支付
(一)如买受人已向拍卖人付清拍卖标的的全部价款,并且未与拍卖人发生任何纠纷的,拍卖人自拍卖成交后的三十五日起,扣除委托合同或本规则的各项费用后,将其余收益支付给委托人。
(二)如买受人超出拍卖成交后三十五日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价款的,拍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拍卖价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拍卖价款按本规则规定支付给委托人。
(三)拍卖人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收益的货币为人民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委托人因拍卖所得应缴纳的相应税款由拍卖人依法代扣、代缴。
八、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之收费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向拍卖人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且经拍卖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撤回其对拍卖标的的拍卖,若拍卖人刊载该拍卖标的的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已付印或出版,委托人需向拍卖人交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留价30% 的费用,如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则需向拍卖人交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留价20% 的费用。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委托人本人自行承担,与拍卖人无关。
九、未能成交之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未能成交或成交后因某种原因,致使买受人与拍卖人解除拍卖合同的,委托人须在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费用自理。超过三十日未取回该拍卖标的的,拍卖人有权公开拍卖该拍卖标的,且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应付的各项费用。发生意外风险及其他事故的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拍卖人协助退寄其未成交的拍卖标的,退寄之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委托人特别要求并承担保险费外,拍卖人对退寄的未成交拍卖标的不向保险公司投保。
第三部分 拍卖人其他职责
一、拍卖人应为送、拍双方提供服务,但对委托人或竞买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概不负责。
二、有权拒绝拍卖师落槌后的竞买价、有权决定提高竞买价、有权撤销拍卖标的的拍卖,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
三、有权对拍卖标的用展览、拍卖、文告、图录以及其他形式予以发表。
四、提请竞买人注意拍卖标的的瑕疵,尤其是艺术品瑕疵的特殊性,要求其本人查验原物,并自愿决定竞买行为。
五、有权与委托人共同决定保留价,有权决定拍卖时计价的货币币种、拍卖方式、加价幅度。
六、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法律和拍卖人的交易规则维护双方及拍卖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七、根据委托人与拍卖人的约定,委托人承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承担法律责任。任何其他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提出异议的,拍卖人不予受理,但在拍卖前拍卖人接到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及通知的,拍卖人有权中止拍卖。
第四部分 有关词语之含义及其他:
本拍卖规则及图录内的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一、“本公司”、“拍卖人”指西泠印社拍卖有限公司。
二、“各项费用”指拍卖人对保险、图录刊登等收取的费用。
三、“贋品”指拍卖标的经刻意制造,其作者、来历、日期、年代、时期、文化或来源各方面资料均系伪造,与目录内之说明不相符。
四、“拍卖标的”指委托人委托拍卖人在拍卖会上进行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五、“保留价”指拍卖人与委托人对委托拍卖标的共同商定并在约定基础上成交结算的最低基准价格。
六、“估价”指图录上由拍卖人对每件拍卖标的明示的估计价格。可作调整。
七、“成交价”指拍卖师对某件拍卖标的的最终落槌价格。
八、“佣金”指拍卖人按一定比率向委托人和买受人收取的费用。
九、“拍卖利益”指拍卖人在成交价的基础上扣除按一定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给拍卖人的其他费用后的余额。
十、“拍卖成交日”指在拍卖人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标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十一、“通知”指书面、电子方式、实时通讯方式的告知。
十二、“印鉴”指拍卖标的(中国字画)上的印章经本公司专家鉴定释文后,印制在拍卖人图录上的文字说明。该说明文字仅供竞买人参考。
十三、“设色”指该件拍卖标的(中国字画)系彩色。
十四、“瑕疵(含缺陷)”指艺术品的真伪和某些细小缺点。拍卖人认为任何艺术品或因天然、或因制作、或因保存均可能造成的瑕疵;因此拍卖人提示竞买人查验拍卖标的是否有明显的或隐性的瑕疵。中国传统认为“瑕不掩瑜”,因此艺术品的“瑕疵”是否影响竞买,应由竞买人决定。
十五、“合同履行地”为拍卖人住所地。
十六、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在拍卖人处登记的联系方式或身份信息,视为拍卖人与其联系的信息,拍卖人或代理人及司法机关按此联系方式和信息向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发出通知及其他法律文书,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如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上述联系方式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书面通知拍卖人,否则视为未变更。
*本《拍卖规则》有中、英文两种文本,两文本如有相异之处,以中文为准。
*本《拍卖规则》如遇图录中的拍卖规则不一致的,以本拍卖规则为准,对拍卖规则的解释由拍卖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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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信息
拍品估价:2,200,000 - 3,000,000 人民币
起拍价格:2,200,000 人民币
买家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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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司
西泠印社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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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拍须知》
及相关竞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