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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藏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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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th NYC版画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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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17
2020 DEATH NYC 2020 奈良美智×村上隆×KAWS (签名:AP版)
Lot 17 |
收藏拍品
我要送鉴
北京 北京时间
2021年07月06日 开拍
/ 2021年07月05日 截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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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尺寸:32×45cm
作者简介:Death NYC是一位来自于纽约市的街头艺术家,出生于纽约的她,一直受到不同文化及大环境的影响,致使她从小就开始对街头的艺术产生了好奇, 也影响到了她之后成为街头艺术家的决心及目标。DEATH喜欢通过作品宣扬美国自由主义及对表达街头文化的热爱。通过“Death is free!”的街头slogan而名声鹊起,后逐渐成为一名街头艺术家。 “Death”是"Don't Easily Abandon The Hope"的缩写,代表着不要轻易放弃希望。她将流行的图像以扭曲或是搞笑的方式嵌入不同的图像之中,以戏谑的角度解读当前的主流媒体,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艺术作品,完成对现世的批判。
品相:全品
材质:丝网版画
---以下为第三方软件翻译,仅供参考---
品相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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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竞投标的可通过物流或者本人自提,物流费由买家自理。
《北京藏宝科技有限公司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制定
本规则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释义
本规则各条款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系指北京藏宝科技有限公司;“藏宝”指北京藏宝科技有限公司线上拍卖平台。
(二)“本公司住所地”指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16号楼9层9047室以及日后可能变更之工商注册地址。
(三)“竞买人”系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买受人”系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五)“委托人”系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六)“委托拍卖”是指委托人与我司协商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按成交价支付给我司一定比例的拍卖费用和佣金后,拍卖收益归委托人的行为。
(六)“拍卖品”系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拍卖的物品。
(七)“拍卖日”系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通告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八)“拍卖成交日”系指在藏宝网络拍卖活动中,任何拍卖品生成订单的日期。
(九)“落槌价”系指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十)“出售收益”系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十一)“购买价款”系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和服务费。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二)“各项费用”系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十三)“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
(十四)“参考价”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估计售价,并非确定或实际售价,不具有法律效力。
(十五)“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机构制定并不时修正之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进行拍卖活动。
凡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应遵守本规则。
凡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竞买人,无论是自己亲自操作或者由代理人代替操作参与竞拍,无论是以书面、电话或任何其他方式竞投,均被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
凡参与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发生的各种争议,均应按照本规则的约定予以解决。
第四条 瑕疵担保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且不会对拍品进行全面尽职审查。竞买应知悉此事,竞买人或其代理人应当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并对自己所竞投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所有拍卖品均以拍卖当时的状态出售。
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买人对其准备竞投的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估,对该拍卖品的现状和价值感到满意。
竞买人参与竞投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经放弃对该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五条 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组织的网络拍卖活动中,本公司一般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藏宝平台订单生成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委托人与该竞买人之间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合法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本公司、委托人及买受人须承认拍卖品已被售出且成交的事实,各方均应享有法律及本规则约定的权利及承担法律及本规则约定的义务。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对自已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竞买人务请细阅本规则,如因未细阅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
第六条 委托程序
(一)委托人将物品委托给我司拍卖时必须持身份证或护照及送拍物品的有关证明,并就委托拍卖的物品来源、内容向我司说明。
(二)委托人如无特殊说明,我司将委托人视作送拍物品之所有权人;如系共有财产,委托人未说明,也表明已征得共有人同意,视其为共有人之代表暨送拍物品所有权人。
(三)委托人必须对委托拍卖的物品享有无可争议的处分权,并对因展览、宣传、发表和拍卖等引起的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此造成我司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的,委托人应予赔偿。
(四)为便于考订,委托人应就其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送拍物品的来源及瑕疵向我司说明或提示。
第七条 委托人之代理人
委托人之代理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包括:
(一)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护照或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二)委托人之代理人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持有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三)经合法程序做出的授权委托书。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 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品拥有完整且绝对所有权或享有处分权,对该拍卖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眺或虚构之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 拍卖的标的决定权
就委托人委托拍卖的标的,我司对以下事项处理拥有完全决定权:
(一)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我司拍卖,以及拍卖日期、拍卖条件。
(二)在藏宝及新闻媒体中对任何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说明和评价。
(三)拍卖前的任何时间解除委托拍卖协议(撤回拍卖标的),以及与委托人协商修订保留价。
第十条 保留价
(一)所有拍卖标的均设有保留价,委托人有权就保留价数额与我司书面约定。保留价数额一经双方同意后如需更改,须先经我司同意。
(二)我司不得低于保留价拍卖委托人送拍的拍卖标的,但我司在保证委托人所得的实际收入不少于按保留价拍出时应得收益的情况下,可以低于保留价对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第十一条 未上拍拍卖品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本公司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拍卖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取走拍卖品,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有权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和条件处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为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除非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如果本公司有证据推定某竞买人是在以其他方式代理他人或与他人合作进行竞买,则该竞买人与其所代理的人或与其合作的人均视为共同竞买人。拍卖成交后共同承担付款、领取拍品、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有权在拍卖日前的任何时间中止拍卖品的拍卖活动:
(一)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的;
(二)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要求交付担保金,同时书面表示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的;
(三)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的;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的;
(五)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的。
第十三条 委托人撤回拍卖品
自委托人与我司签订委托合同起至该拍卖标的网上拍卖预展前,如委托人需撒回拍品,应以书面形式向我司说明理由且经我司同意。但该委托拍卖的标的开始预展后,委托人提出撤回的,需经我司同意,并支付该委托拍卖标的保留价的10%价款后方可撤回。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委托人本人承担,与我司无关。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保险费
除非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委托人应按照如下规则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一)拍卖品成交的,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二)拍卖品未成交的,委托人也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拍卖品的约定保险金额)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 保险期间
如果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七日(含成交日)终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品之日终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果拍卖品拍卖未能成交,则保险期限至本公司发出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含通知发出之日)届满为止。
第十六条 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同时,委托人还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一)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品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
(二)赔偿本公司及/或任何他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毁损、灭失等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三)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七条 保险免责
(一)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或其他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政变、罢工、社会骚乱等不可抗力及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本公司个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
(三)因任何情形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八条 保险赔偿
(一)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品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二)委托人送拍拍品因本公司操作不当造成损坏、灭失,本公司至多赔偿拍品委托协议保留价。如因第三方原因造成,本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赔付及名誉损失。
第十九条 佣金及其他费用
(一)除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所付的佣金在成交时按成交价的12%计付,未成交的,我司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委托人如不支付前款规定的佣金,我司可从拍卖标的的价款中提取。
第二十条 拍卖收益支付
(一)如买受人已向我司付清拍卖标的的全部价款,并未与我司发生任何纠纷的,我司自买受人签收拍品后的十四个工作日内,扣除委托合同或本规则规定的各项费用后,将其余收益支付给委托人。
(二)我司向委托人支付扫卖收益的货币为人民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委托人因拍卖所得应缴纳的相应税款由我司依法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 逾期付款
如买受人不付款或不按规定时间领取拍卖标的的,我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无须通知买受人而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我司住所地法院起诉买受人违约,要求买受人支付拍卖价款和其他费用,并支付因违约造成我司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保全担保费)。
(二)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公开点名违约者及其违约行为。
(三)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我司有权取消其在藏宝的会员资格。
(五)拍得拍卖标的的,而未按本规则规定时间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有权留置拍品。
(六)拍卖成交后七日内,如买受人未向我司支付拍卖价款,委托人要求取回该拍卖标的的,我司经审核同意后,我司与买受人的拍卖合同解除,但我司仍有权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向我司付清全部价款的,我司有权委托他人向买受人催要全部或部分欠款。
第二十二条 税项
如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政府纳税,则由拍卖人按照政府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委托人应缴纳之税费。
第二十三条 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如买受人自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向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外,并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项,但本公司不代表委托人向买受人提起诉讼。
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因买受人未能支付购买价款而向委托人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之最终权决定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搬移、贮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
第二十五条 未能成交之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来能成交的,委托人须在拍卖结束后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超过三十日未取回该拍卖标的的,我司有权再次公开拍卖该拍卖标的,且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拍卖标的成交后应付的各项费用。超过六十日未取回该拍卖标的的,委托人每日还需按该拍卖标的保留价的万分之三支付保管费。发生意外风险及其他事故的,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我司协助退寄其未成交的拍卖标的,退寄之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委托人特别要求并承担保险费外,我司对退寄的未成交拍卖标的不向保险公司投保。
第二十六条 风险承担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本公司支付按委托拍卖合同约定之拍卖底价的每日万分之三的逾期保管费。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品,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在运输中一般不予投保。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与买受人
第二十七条 对拍品描述的说明
(一)送拍人承诺送拍标的物均为真品,并附有文字、图片等形式的描述和展示,买家出价前应做到详细了解和谨慎决定。
(二)本平台上拍标的物为实物多角度拍照,除对图片进行裁剪外,无其他技术处理。由于拍摄时受光线、气候、显示器分辨率差异、拍照设备差异等因素影响,难免存在一定的色差、该差异不属于质量问题,介意者请慎拍。
(三)我司如未对拍卖标的提供有关资料,并非表明某拍卖标的无瑕疵;已指出的某些特定瑕疵,也并非表明其再无其他瑕疵。
第二十八条 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郑重声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自审看拟竞投拍卖品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卖品图录、状态说明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竞买人登记
(一)凡使用藏宝帐号登录并竞买的竞买人应被视为其本人。
(二)竞买人向藏宝平台支付保证金后,方可竞买。保证金按有关规定的数额交纳,但我司与竞买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若竞买人拍卖成交的,则必须在拍卖成交后的七日内支付拍卖价款,保证金可抵扣拍卖价款。拍卖成交后七日内仍未付清拍卖价款者,即视为违约,我司有权没收保证金并追究该违约者的一切责任。
(三)竞买人注册成为藏宝用户,并缴纳保证金参加网络拍卖的,即表示同意遵守和认可本规则。
(四)竞买人在藏宝出价后,表示认可该加价幅度,最终出价结果以我司确认为准。
(五)竞买人应对自己在任伺价位的应价行为负责,收到藏宝发出的系统消息、短信等通知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拍卖成交后,最高出价人即不得反悔并应按照成交确认书(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藏宝发出的系统消息、短信,及传真、电话、信函、电子即时通信等有效的通知方式)提示的价格支付价款,否则须承担法律责任。
(六)竞买人应自行保护其藏宝账号,其竞投行为视为用户本人行为。如竞买人委托他人登录其账号参与竞买,需经我司书面认可,否则我司不承担与之相关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七)如遇网络堵塞、网络技术等原因引起竞买异常,我司有权职消成交结果,而无需向任何一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竞买保证金
为了保证拍卖的公正与灵活,藏宝设置保证金冻结规则。竞买人竞拍“拍卖中”某个拍品时,凡是保证金额度充足无需任何操作即可参与竞拍。当当前出价领先其他用户时,该拍品所缴纳的保证金被冻结;当当前价被其它用户超越时,该拍品保证金即刻解冻,解冻的金额可用于其它拍品的出价、提现等平台操作。保证金不足,则无法参与拍品的竞拍。
第三十一条 异常情况处理
若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影响拍卖活动的正常进行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紧急处理,直至暂停拍卖活动。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协调解决。
第三十二条 电话委托竞买
竞买人应亲自登陆藏宝参与竞买,如无法参与,可使用藏宝的电话委托与客服联系。
第三十三条 买受人佣金
买受人竞得拍卖标的后,收取12%作为佣金费用。
第三十四条 付款要求及领取拍卖标的
(一)在结拍前5分钟,还有任意竞买人出价,结拍时间将重新计时5分钟,不限次数,直到无人出价为止,若5分钟内再无出价,则竞拍结束。
(二)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从拍卖成交日起的七日内支付拍卖价款。
(三)买受人支付拍卖价款的币种为人民币,异类货币按付款当日买受人所选支付渠道确定的汇率进行结算。
(四)参拍的客户应已全文阅读并理解《竞拍协议》的规定,了解并认可:“一旦出价,无法撤销,请勿盲目出价,买家应于拍卖成功后7日内付款”,参拍客户在拍卖前应对标的物进行充分了解和必要评估。
(五)买家竞拍成功后由送拍人或我司将拍品包装邮寄,所有发货包装均应使用——专用包装袋,并保存包装视频存档。
第三十五条 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
第三十六条 风险转移
竞投成功后,拍卖品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品;
(二)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品的全部购买价款;
(三)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届满。
第三十七条 发货
买家确定付款并支付货款后的48小时内安排发货(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到节后发货);买家若在发货后的3至7天
(新疆、西藏等地区根据快递、物流公司情况可能会存在延迟)内未收到货物,请联系我司解决。
第三十八条 拍卖品签收及提货
(一)一经发出至买受人在结算时指定的地址及收货人,物流公司之系统显示签收后,即视为签收。如收货人委托他人代为签收,需按物流公司指示完成委托手续,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二)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即时签收的,该拍卖标的的搬运、仓储等费用由买受人负责,因此而引起的后果我司概不承担。
(三)我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及运输方式仅应视为我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买受人一经同意即视为自愿委托,因包装或运输所造成的一切过失与我司无关。
(四)如运输途中发生拍卖标的遗漏、损坏或灭失,则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在相关保俭公司支付了赔偿款的情况下,我司在扣除应支付的费用(佣金除外)后,余款交付给买受人。
(五)如买受人选择自行前往我司处提货,需在工作日进行提货。
第三十九条 延迟收货或延期自提
因买受人原因,拍卖标的成交并付款后七个工作日内收货或超过一个月未提货的,即便该拍卖标的仍由我司或代理人保管,保管期间因疏忽或其他原因对该拍卖标的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章 其他
第四十条 担保声明
根据拍卖法的相关规定,我司声明:任伺人或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所作的内容介绍及评价(网站、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仅属参考意见,并未表示任何担保。
第四十一条 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十二条 鉴定权
如果本公司认为需要,可以对拍卖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品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台同。
第四十三条 著作权
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四十四条 拍卖无效之赔偿贡任
因相关人原因导致拍卖交易无效的,则相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本公司的全部损失。赔偿标准以该拍卖交易有效时本公司可得利益为准。
第四十五条 免除责任
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联络地址和联络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水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谨指以信函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部门,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四十七条 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必须遵守、执行。
本规则若与现行拍卖法及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如果本规则的规定不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该优先适用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没有规定的,如果现行法律有规定,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本规则和相关法律均没有规定的,适用国际惯例或国内行业惯例。
第四十八条 争议解决
凡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应向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九条 语言文本
本规则以中文写就,英文文本仅供参考。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十条 修改权
本规则的修改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不规则依法进行修改,并且本规则自修改之日起自动适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请相关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
本公司有权通过在拍卖会现场张贴公告或者通过拍卖师在拍卖会上宣布的方式对规则进行修改。
第五十一条 施行时间
自取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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