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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沧海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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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书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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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83
1959年作 张大千 1899~1983 双清图
Lot 83 |
收藏拍品
我要送鉴
江苏 北京时间
2021年07月02日 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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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质地:设色纸本
形式:镜框
款识:定夷仁兄、舜华女士吉席,张大千爰写颂,己亥之秋。
钤印:张爰、大千居士
尺寸:26.5×23.5 约0.6平尺
说明:上款人“舜华”为吕舜华,梅派京剧名票,大千先生曾有《癸卯春月赠冰清》诗(冰清即吕舜华),诗后跋云“冰清女士从吾友在炎先生画竹,为入室弟子。女士纂演国剧,擅《霸王别姬》,《夜深沉》舞剑一幕,尤为精绝,因拈一诗赠之”。
---以下为第三方软件翻译,仅供参考---
品相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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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物流
拍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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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竞投标的可通过物流或者本人自提,物流费由买家自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 “本公司”指江苏沧海拍卖有限公司;
(二) “本公司住所地”指江苏常州小东门路166-68#江南美术馆以
及日后可能变更之工商注册地址;
(三) “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标的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
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四) “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登记并办
理了必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买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法律、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
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
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
理人;“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
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六) “拍卖标的”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委托本公司进
行拍卖的物品;
(七) “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
拍卖交易之日;
(八) “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
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标的达成交易
的日期;
(九) “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
确认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十) “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
按比率计算的佣金、税费、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
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十一) “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标的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
价、全部佣金、以及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的总
和;
(十二) “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保险、制作拍卖标的图
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保管等所收取
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
费用;
(十三) “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
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十四) “参考价”指在拍卖标的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
拍卖标的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
确定之售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五) “保管费”指委托人、买受人按本规则规定应向本公司支付的
保管费用,现行收费标准为每日按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约
定保险金额)的万分之三收取。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
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
收藏品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以书面、电
话或任何其他形式竞投的相关各方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 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
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该竞买人
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
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
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
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本公司可以通过在拍卖会场张贴公告或通过拍卖师在拍卖会
上宣读的方式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第五条 瑕疵担保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对拍卖
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竞买人应亲自审看或聘请专家鉴定拍卖标的原物,对自己竞
买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 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应持有有
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
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
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
品自行进行展览、展示、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
的影像制品、宣传品。
第七条 委托人之代理人
委托人委托代理人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
明文件、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并与本公
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1、委托人及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
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
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2、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
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
托证明文件;3、经合法程序做出的授权委托书。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
查。
第八条 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
及买受人保证:
(一) 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享有处分权,对该拍卖
标的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益),
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自己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
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
处;
(三) 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
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
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
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和支出。
第九条 保留价
凡本公司拍卖标的未标明或未说明无保留价的,均设有保留
价。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
同意。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标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
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拍卖前本公司之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 通过拍卖标的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
标的作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 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 拍卖标的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
以及收费标准;拍卖标的的展览/展示方式;拍卖标的在展
览/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 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标的是否适
合由本公司拍卖(即最终是否上拍),以及拍卖地点、拍卖场
次、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
定权。
第十一条 未上拍拍卖标的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
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标的不适合由本公
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取回该拍卖标的,费用处理,风险自担。若在上述期限,
委托人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
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
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
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
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九十
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
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
间决定中止任何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
(一) 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的;
(二) 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本公
司认可的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书面表示愿意
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
律责任的;
(三) 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
确性持有异议的;
《拍卖 规 则》
(四)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的;
(五) 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的。
第十三条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
理由后,可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若该拍
卖标的已列入的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
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
各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
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
项费用。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在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若在该期限内未取回拍卖标的
的,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
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该期限届
满后的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
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
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 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
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标的将自动
受保于本公司投保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
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拍卖标
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标
的调整后的保留价为准)。
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
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价值的保证
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标的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
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 保险费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按如下规则向本
公司支付保险费:
(一)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支付相当于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拍卖
标的约定保险金额)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二) 拍卖标的成交的,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 保险期间
如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三十日
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标的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
拍卖标的拍卖未成交,则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
知其领回拍卖标的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 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标的,则
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委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
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一)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
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
(二) 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损毁、灭失,而致使本公司或
任何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
偿责任;
(三)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标的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 保险免责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
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
(气候或气温) 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
其他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
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
动、民众骚乱及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
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对拍卖标的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
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
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本公
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标的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
害所导致的拍卖标的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
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
除外)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条 竞买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
他人代为竞买。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
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同意本公司按落槌
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用,且认可本
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按落槌价百
分之十五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未成交手续费
如某拍卖标的的竞买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
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
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 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
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以人民
币的 货币形式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 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
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
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但该时限亦应在
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撤销交易
拍卖成交日起六十天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
购买价款,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
后,委托人有权撤销交易,本公司将在做出同意委托人撤
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
的通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时,买
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
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相关交易应按
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以必要
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如委托人撤销交易,则
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
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若超过该期限,委托
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
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该期限届满后的九十
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
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代为追索
如买受人未按本规则规定支付全部购买价款,且委托人要
求本公司代表其向买受人追索拖欠款项,则委托人应向本
公司支付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
费等)。
第二十七条 税项
如委托人所得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纳税,则由拍卖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代扣委
托人应缴纳之税费,并在缴纳完成后将纳税凭证交付给委
托人。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之最终决定权
本公司可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 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 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标的;
(三) 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
人提出的索赔;
(四)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 拍卖标的未能成交
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
担),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本公
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
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则
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
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
取走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
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
管费用。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
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条 延期取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标的而
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因
拍卖标的未上拍、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拍卖标的未能成
《拍卖 规 则》
交、委托人撤销拍卖交易等情形导致委托人应按本规则
规定取回拍卖标的,委托人却延期未取回的,则本公司
有权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
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
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保管费、保险
费、搬运费、公证费等)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
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无论委托人是否延期取回拍卖标的,如委托人要求本公
司协助退回其拍卖标的,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
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
投保。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拍卖标的图录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
加拍卖活动,本公司均将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对拍卖标
的之状况以文字及/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标的图录
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
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
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
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二条 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标的在图录及/或其他
任何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
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
方式(包括证书、图录、状态说明、幻灯投影、新闻载
体、网络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
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
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
处负责。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拍卖标的任何说明中
引述之出版著录仅供竞买人参考。本公司不提供著录书
刊等资料之原件或复印件,并保留修订引述说明的权
利。
第三十三条 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对
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有
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买某
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
方式亲自审看拟竞买拍卖标的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
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卖标的图
录、状态说明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之表述
做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并签署登记
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
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
委托证明文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领取竞买号牌。
第三十五条 竞买号牌
本公司郑重提示,竞买号牌是竞买人参与现场竞价的唯一
凭证。竞买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竞买号牌出借他人使
用。一旦丢失,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办理挂失
手续。
无论是否接受竞买人的委托,凡持竞买号牌者在拍卖活动
中所实施的竞买行为均视为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所为,竞
买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竞买号牌登记人本
人已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在本公司办理了该竞买号牌
的挂失手续,并由拍卖师现场宣布该竞买号牌作废。
第三十六条 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买号牌前交纳竞
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的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
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标的的,则该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
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成为买受人
的,则该保证金自动转变为支付拍卖标的购买价款的定
金。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
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
活动。
第三十八条 异常情况处理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影响拍卖活动正常进行时,本公
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直至暂停拍卖活动。
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三十九条 以当事人身份竞买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
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
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四十条 委托竞投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
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
托。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
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
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同时缴纳竞买保
证金。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
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四十一条 委托竞投之免责
鉴于委托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
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
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不承担任何
责任。
第四十二条 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
对同一拍卖标的出价且最终拍卖标的以该价格落槌成交,
则最先将委托竞投授权书送达本公司者为该拍卖标的的买
受人。
第四十三条 拍卖师之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
买,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重新拍卖。
第四十四条 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
形式的显示板,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无论影像投射或其他
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标的编号、拍卖标的图片
或参考外汇金额等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对因此误差
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五条 拍卖成交
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
认时,该竞买人竞买成功,即表明该竞买人成为拍卖标的
的买受人,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
第四十六条 佣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
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佣金,同时应支
付其他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四十七条 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十五内向本公司付
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标的。若涉及包装及搬运费用、运
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等,买受人需一并支付。
第四十八条 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
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
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
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
受人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
续费、佣金或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
第五十条 风险转移
竞买成功后,拍卖标的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
较早发生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 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的;或
(二) 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标的的全部购买价款;或
(三) 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届满。
第五十一条 领取拍卖标的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本公司住所地或本
公司指定之其他地点领取所购买的拍卖标的。若买受人未
能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领取拍卖标的,则逾期后对该
拍卖标的的相关保管、搬运、保险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
《拍卖 规 则》
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标的承担全部责任。即使该
拍卖标的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管,本公司及其
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标的的毁
损、灭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二条 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
标的,仅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可酌情
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若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
自行承担。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
璃或框架、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
附属物的损坏不承担责任。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
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
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三条 拍卖标的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限制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标的,本公司将
在拍卖标的图录或拍卖会现场予以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标的,买受人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足额付款,本公
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 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
款,竞买保证金(定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
定承担相应责任;买受人以同一竞买号牌同时拍得多件拍
品的,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任一拍
卖标的购买价款,则全部竞买保证金(定金)不予退还,同
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 在拍卖成交日起二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
部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向买受人催
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款;
(三) 在拍卖成交日起二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
款,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二十一日起就买受人未付
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
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
(四) 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
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
(五) 留置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
的,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他财
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
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
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
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六) 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
部购买价款的,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撤销或同意委托人
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
任何其他拍卖标的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或任何
其他交易致使本公司所蒙受全部损失的权利;
(七) 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
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
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并
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
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所得的价款低于原
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五十五条 延期领取拍卖标的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
得的拍卖标的,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
施:
(一) 将该拍卖标的储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自拍卖成交日起的第三十一日起按本
规
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计收保管费等)及/或风险均由买
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可领取
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
等自行负担);
(二) 买受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领取相关拍卖标的
而在该期限届满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
任。如买受人自成交日起的六十日内仍未领取拍卖标的
的,则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
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
生之全部损失、费用(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
境鉴定费、保管费、公证费等)后,若有余款,则由买受人
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四章 其他
第五十六条 国家优先购买权
政府有关部门对拍卖标的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时,按国家
法律及政府有关决定执行,相关各方应予接受并给予必要
的配合。
第五十七条 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
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十八条 鉴定权
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
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
权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五十九条 著作权
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对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
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本公司
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
宣传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六十条 拍卖无效之赔偿责任
因相关人原因导致拍卖交易无效的,则相关人应承担赔偿
责任,以弥补本公司的全部损失。赔偿标准以该拍卖交易
有效时本公司可得利益为准。
第六十一条 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
以竞买登记文件、委托拍卖合同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方
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
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信函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
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单
位,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
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
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六十二条 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
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
然有效,相关各方应当遵守、执行。
第六十三条 争议解决
凡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
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应向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十四条 规则版权所有
本规则由本公司依法制订和修改,相应版权归本公司所
有。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
手段,利用本规则获取商业利益,亦不得对本规则之任何
部分进行复制、传送或储存于可检索系统中。
第六十五条 单数词语与复数词语
在本规则条款中,根据上下文义,单数词语亦包括复数词
语,反之亦然。
第六十六条 修改权
本规则的修改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
时对本规则依法进行修改,并且本规则自修改之日起自动
适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司将及时依法
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请相关各方自行注意,本
公司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
第六十七条 文本适用
除非经本公司另行同意,本规则第六条中所述之委托拍卖
合同及第二十五条中所述之撤销交易通知等相关文本均适
用本公司制定的文本。本公司制定的该等相关文本与本规
则共同构成一个不可分割之组成整体。
第六十八条 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 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江苏沧海拍卖有限公司。
保证金可通过银联、支付宝、微信等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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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支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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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微信转账:请联系400-608-1178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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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估价:80,000 - 120,000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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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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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竞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