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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264
陆俨少 1980年作 秋岩茂树
Lot 264 |
收藏拍品
我要送鉴
北京 北京时间
2021年06月03日 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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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尺寸:69×109cm约6.8平尺
质地:设色纸本
形式:立轴
题 识:秋岩茂树。一九八〇年十二月,陆俨少写于沪上之就新居。
钤 印:陆俨少(白文)、宛若(朱文)
作者生卒年:陆俨少(1909-1993)
---以下为第三方软件翻译,仅供参考---
品相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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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阶梯
快递物流
拍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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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竞投标的可通过物流或者本人自提,物流费由买家自理。
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指福建瀚成拍卖有限公司;
(二)“本公司住所地”指本公司注册或根据工商变更后的住址;
(三)“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标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
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四)“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
了必要手续,且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购
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
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
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
的代理人;
(五)“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
的竞买人;
(六)“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
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七)“拍卖品”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供拍卖活动拍卖的物品,尤其指
任何图录内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八)“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
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
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九)“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
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
(十)“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十一)“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
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
余额;
(十二)“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
全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
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三)“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及
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十四)“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
最低售价;
(十五)“参考价”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
卖品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
故有可能调整。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
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的拍卖活动
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本公司一般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竞买
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
即表明委托人与该竞买人之间关於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合法生
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因此产生之法律后果,由委
托人与买受人各自承担。本规则之规定,构成本公司以拍卖人身份与
委托人及买受人订立合约之相应条款。本规则之规定亦构成委托人与
买受人之间关於拍卖品的买卖合同之相应条款。故,凡参加本公司拍
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必须仔细阅读并遵
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
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瑕疵担保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
代理人应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
责任。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
照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
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
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图
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七条:委托人之代理人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
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认
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
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本公司有权
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
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品
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
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
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
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
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保留价
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除外。
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
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
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拍卖前本公司的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品作任何
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委托人就其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拍卖品展览及其他形式的拍卖品
展示活动中的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
定,本公司对某拍卖品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
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未上拍拍卖标的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
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本公司
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本公
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在上
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
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
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有权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处置该拍卖
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
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十二条: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
卖品的拍卖活动:
(一)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二)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
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
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
有异议;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五)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第十三条: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经本公司
同意后,可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若该拍卖品已列入的图录或
其他宣传品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
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
相当于该拍卖品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因委
托人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
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并将
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
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
价的,以该拍卖品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
拍卖品原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
对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品由本公司拍卖,
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保险费
除非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
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保
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保险期间
如果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七日止或买受人领
取拍卖品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果拍卖品拍卖未成交,则
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届
满为止。
?第十七条: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风险由委托人
自行承担,且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一)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品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
或诉讼作出赔偿;
(二)赔偿本公司及/或任何他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损毁、灭失等
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三)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保险免责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
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湿度或
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
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
暴动、民众骚乱及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
射性污染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
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
物的毁损、灭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
卖品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
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
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条:竞投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
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
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
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用。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
但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酬
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未成交手续费
如果某拍卖品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
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的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
取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
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 35 天后以人民币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
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
七个工作日内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撤销交易
拍责成交日起六十天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
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撤销交
易,本公司将在做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向买受人登出撤销交易的通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
时,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
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相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等规
定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义。如委托
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
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若超遇该期限,委托人应自该期
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剧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
管费用。若在该期限届满后的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本公
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代为追索
如买受人未按本规则规定支付全部购买价款,且委托人要求本公司代表其
向买受人追索拖欠款项,则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二十七条:税项
如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政府纳税,则由委托人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
相应税费。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之最终决定权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
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搬移、贮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拍卖品未能成交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取回
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
项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
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标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同的
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责合同解除后七
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标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
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
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
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延迟取回拍卖品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上述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
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因拍卖标的未上拍、委托人撤回拍寅棵的、
拍责檩的未能成交、委托人撤销拍寅交易等情形导致委托人应按本规则规
定取回拍卖标的,委托人却延期未取回的,则本公司有权在本规则规定的
期限届满后,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
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保管费、保险
费、搬运费、公证费等)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
款不计利息。无论委托人是否延期取回拍卖标的,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
助退回其拍卖品,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
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拍卖品图录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本公
司均将制作拍卖品图录,对拍卖品之状况以文字及/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
拍卖品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
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实性、
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二条: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
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
原物为准。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方式(包
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
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毋需
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第三十三条: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
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
为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
方式亲自审看拟竞投拍卖品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品是否符合其描述,
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卖品图录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之表述
做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
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手续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领取竞投号牌,
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三十五条: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纳保证金。保证
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
个工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品,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
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则抵作购买价款的一部分。若有余额,则于竞买
人领取拍卖品时,一并返还。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
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异常情况处理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其所购拍
卖品负全责,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存,本公
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品的毁损、灭失,
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十二条: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品,仅应视
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
若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
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
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负责任。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
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亦不
承担责任。
?第五十三条:拍卖品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
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本公司将在拍卖品图录或拍卖会现
场予以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规定,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买受人应根据国家有
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五十四条: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时间足额付款,本公司有
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后,若未按照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保证
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拍卖成交后,如买受人未按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本公司
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将买受人全部或部分资料、信息提供
给与本公司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机构,委托该机构代为向买受人催要
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款;
(三)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后,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
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八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
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
协议者除外;
(四)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
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
(五)留置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品,以及
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
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
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
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六)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
其他拍卖品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交易所蒙受损失的权利;
(七)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
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
托人应当支付的酬金/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
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
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五十五条:延期领取拍卖品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
品,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将该拍卖品储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
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可领取拍
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
(二)对该拍卖品行使留置权,若买受人延迟领取该拍卖品超过三十日时,
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该拍卖品,以处分所
得抵偿本公司垫付的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等。
第四章 其他
?第五十六条:国家优先购买权
政府有关部门对卖标耳朵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时,按国家法律及政府有关
决定执行,相关各方面应予以接受并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五十七条: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
害。
?第五十八条:鉴定权
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
明的拍卖品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五十九条:著作权
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
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
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 第六十条: 拍卖无效之赔偿责任
因相关人原因导致拍卖交易无效的,则相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本
公司的全部损失。赔偿标准以该拍卖交易有效时本公司可得利益为准。
?第六十一条: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联络地址和联络方式告知本公
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
信函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
交付邮递部门,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
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
该通知日期。
?第六十二条: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
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必须遵守、执
行。
?第六十三条:争议解决
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应向中国
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予以仲裁。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十四条:语言文本
本规则以中文写就,英文文本仅供参考。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有任何不
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五条:規則版权所有
本规則由本公司依法制订和修改,相应版权归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事
先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利用本規則获取商业利益,
亦不得对本规則之任何部分進行复制、传送或储存于可检索系統中。
?第六十六条单数词语与复数词语
在本规则条款中,根据上下文义,单数词语亦包括复数词语,反之亦然。
?第六十七条:修改权
本规则的修改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本规则依法
进行修改,并且本规则自修改之日起自动适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规则如有
修改,本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请相关各方自行
注意,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
?第六十入条:文本适用
除非经本公司另行同意,,本规则第六条中所述之委托拍卖合同及第二十
五条中所述之撤销交易通知等相关文本均适用本公司制定的文本。本公司
制定的该等相关文本与本规则共同购成一个不可分割之组成整体。
?第六十九条:施行時间 本規則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十條:解释权
本規則的解释权属于福建瀚成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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