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9 光绪二十七年?户部、外务部、海关总税务司关于《辛丑条约》赔款抵款事宜咨文及钞件二种 纸本 2封 1901年作 钤印:韩玉珊印(朱) 说明:此为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海关总税务司赫德就《辛丑条约》赔款财源及通商口岸税收管理事宜与清政府的咨文及钞件。文中钞录赫德九月初五日申呈及九月初八日答复,内容涉及“新约赔款”、“口岸各土税”、“常税”、“厘金”等,是《辛丑条约》签订后清政府筹措庚子赔款、重新厘定海关与地方税收权限的行政记录。 光绪二十六年(1900)庚子事变爆发,翌年清政府与十一国签订《辛丑条约》,除承担巨额赔款外,亦须以关税、常关税及盐税等收入作为偿付保障。条约并涉及进口税率改订,以「值百抽五」为原则。在此背景下,掌握中国海关实际运作的总税务司赫德,遂成为落实相关财政安排的重要人物。 根据钞件中赫德申呈可知,为口岸土税虽交给海关税务司接管,但界限模糊,需清政府明确界定规则。后答复内容包括征管范围划定,《辛丑条约》约定赔款包含盐课、值百抽五关税、口岸土税,其中盐课不由海关总税务司接管,口岸土税则由海关总税务司管理,但仅限定为通商口岸常关土税,内地各省属地土税不在其接管范围之内;同时拟定接管后,先沿用各地旧例,试运行数月再统一优化调整方案。 赫德自同治二年(1863)起任中国海关总税务司,长期主持晚清海关制度。 DOCUMENTS AND TRANSCRIPTS FROM THE MINISTRY OF REVENU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AND INSPECTORATE?GENERAL OF CUSTOMS, CONCERNING INDEMNITY OFFSET ARRANGEMENTS FOR THE BOXER PROTOCOL Ink on paper, two envelopes Dated 1901 64.5×27cm 154.5×27cm RMB: 5,000-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