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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捍真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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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润千秋》中国玉器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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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4
明 青白玉子辰珮
Lot 4 |
收藏拍品
我要送鉴
浙江 北京时间
12月29日 下午1点 开拍
/
3天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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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尺寸:L:4.7cm W:4.2cm
来源:国有文物商店
品相:品相基本完好(品相报告仅供参考,以实物为准。)
拍品介绍:玉雕子辰珮,是中国传统吉祥题材,一般雕有互为顾盼的一龙一鼠的玉佩。在十二生肖中,子代表鼠,辰代表龙,因此两者合雕在一起称为子辰佩。 此风始于汉代,到明清尚有制作,其中汉代子辰珮以保平安,明清两代子辰佩有望子成龙的含义。此件子辰珮取青玉为材,玉质润泽,主体呈椭圆状 ,中心镂空,雕刻龙肢体卷曲呈椭圈形,姿态灵动,龙尾部雕刻老鼠,圆耳尖嘴,身形小巧圆润。整件雕琢精细,刀法流畅劲健,线条婉转优美,寓意吉祥。
特别提示:图文仅供参考,所有拍品信息均以实物为准,不支持退货。
---以下为第三方软件翻译,仅供参考---
品相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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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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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竞投标的可通过物流或者本人自提,物流费由买家自理。
《浙江捍真网络拍卖规则》
本拍卖规则适用于拍卖人浙江捍真拍卖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拍卖人”或“本公司”) 所属的“浙江捍真”微信小程序网络平台 (以下简称“本平台”)进行之网络拍卖行为。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竞买人和委托人均须仔细阅读,并对自己参与拍卖之行为负责。本规则以外的特殊问题及未尽事项,由拍卖人依据本规则之原则予以解释和处理。对有争议之法律问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
第一部分 关于竞买人与买受人的主要条款
第一条 竞买人及买受人
(一) 竞买人是指在本平台注册登记参加竟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买受人是指在本平台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三) 竞买人应妥善保管其在本平台的用户账号,他人登录竟买人用户账号参与竞买的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法律责任。
(四) 竞买人需在本平台实名认证并缴纳相应保证金后才有权力参与竞拍。未经实名认证,只可在一定范围内浏览作品或享本平台的其它服务,但无资格参与竞拍。
(五) 竞买人应向拍卖人指定的账户支付保证金。保证金按有关规定的数额缴纳,但拍卖人与竞买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拍卖结束后,若竟买人未能竞得拍卖标的且对拍卖人无任何欠款,则该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原保证金支付渠道全额无息返还至竞买人,但遇网络运营技术调整或网络故障的,则不在此时限内。若竞买人成为买受人的,则应在拍卖成交当日起10日内支付全部竞买价款,10日内仍末付清竞买价款者,即视为违约,拍卖人有权不予退还买受人所有拍卖保证金并追究该违约责任。
(六) 竞买人通过本平台实名认证后,即表示遵守和认可本拍卖规则和拍卖人的其他规定。
(七) 竞买人在本平台的出价表示认可该加价幅度,最终出价结果以拍卖人确认为准。
(八) 竞买人应对自己在任何价位的应价行为负责,收到拍卖人及本平台发出的系统消息、短信等通知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即成交。最高出价人不得反悔并应按照成交确认书(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拍卖人及本平台发出的系统消息、短信,及传真、电话、信函、电子即时通信等有效的通知方式) 提示的价格支付价款,否则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 如遇网络堵塞、网络技术等原因引起竞买异常,拍卖人有权取消成交结果,而无需向任何一方承担责任。
第二条 委托出价
(一) 竞买人应亲自登录本平台参与竞买,如无法参与,可办理委托出价 (需办理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 。拍卖人对竞买未成功或代理出价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错误、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出价等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标的出价目最终拍卖标的以该价格落槌成交,则以最先将《委托竞投授权书》送达本公司者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
(二) 竞买人委托拍卖人代为竞买的,最迟应在拍卖日前八个小时内向拍卖人出具有效的委托竞投授权书,并支付竞买保证金,拍卖成交后应在10日内付清全部竞买价款。自委托开始时,本规则对委托人具有约束力,接受委托的拍卖人及工作人员及其他受托人竞买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条 对拍品描述的说明
(一) 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说明仅作为拍卖预告,但本拍卖规则对参与拍卖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二) 拍卖人对拍卖标的有关作者、来历、日期、年代、尺寸、质材、装裱、归属、真实性、出处、保存情况、估价或艺术价值所作的介绍,不表明拍卖人所作的担保,仅作为意见供竞买人参考。
(三) 因摄影、显示器等因素造成拍卖人在本平台登录的作品色调、层次等与原物有误差的,应以原物为准。
(四) 拍卖人如未对拍卖标的提供有关资料,并非表明某拍卖标的无瑕疵;已指出的某些特定瑕疵,也并非表明其再无其他瑕疵。
(五) 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真伪及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包括聘请专家) 查验拟竞买拍卖标的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及品质。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已行使上述权力并认可该拍卖标的之现状 (包括瑕疵),对竞买该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拍卖款及佣金和其他费用,否则拍卖人将按本规则对其追究违约责任。
第四条 佣金
买受人竞得拍卖标的后,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落槌价”12% 的佣金。如不支付该佣金的,拍卖人除有权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外,还有权拒绝买受人领取拍卖标的。
第五条 付款及领取拍卖标的
(一)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最迟应在拍卖成交当日起10日内付清全部竞买价款。 买受人结清全部竞买价款后,保证金余额(如有多余)将在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
(二) 买受人支付拍卖价款的币种为人民币。
(三) 买受人全额支付拍卖标的价款及佣金后,方可获得拍卖标的之所有权;买受人尚未全额付清拍卖价款及佣金前,不得领取在拍卖人处的所有拍卖标的。
(四) 如买受人选择自行前往拍卖人处提货,需在工作日进行提货。因买受人原因,未在拍卖成交日起14个工作日内领取其拍卖成交标的的。该拍卖标的的搬运、仓储等费用、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买受人竞买的拍卖物品一经发出至买受人在结算时指定的地址及收货人,物流公司之系统显示签收后,即视为签收。如收货人委托他人代为签收,需按物流公司指示完成委托手续,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即时签收的,该拍卖标的的搬运、仓储等费用、后果由买受人承担,拍卖人概不承担。拍卖人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及运输方式仅应视为拍卖人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买受人一经同意即视为自愿委托,因包装或运输所造成的一切过失与拍卖人无关。如运输途中发生拍卖标的遗漏、损坏或灭失的,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 因酒类拍品性质特殊,运输过程中导致的轻微渗漏属正常现象。
第六条 拍卖标的出售后之责任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即对已成交的拍卖标的负全部责任,即使该拍卖标的仍由拍卖人或代理人保管的,保管期间非因拍卖人故意行为而致拍卖标的损失、损坏的,风险仍由买受人承担。
第七条 逾期付款或未及时领取拍卖标的的处理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付款、未付清竞买款、不按规定时间领取拍卖标的行为属违约行为,拍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无须通知买受人而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 向拍卖人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买受人支付拍卖款及佣金、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并支付因违约给拍卖人及委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在法院、再审及执行程序的代理费(每个程序在诉讼标的或申请执行标的的7%以内) 、诉讼保全担保费。
(二) 买受人在拍卖人处的所有竟买保证金拍卖人有权不予退还,同时拍卖人还有权要求买受人自应付款之日,按未付款部分的日千分之一向拍卖人支付利息,还有权要求买受人按未付款的30%向拍卖人支付违约金。
如买受人已经支付了部分款项的,已经支付的款项应在扣除其因迟延支付竞买款而发生的利息、保管费及拍卖人的其他损失后,剩余部分再作为竞买款进行结算。在买受人未及时支付拍卖款时,拍卖人可以直接扣划买受人在本平台“保证金”中的余额,作为逾期利息、保管费、竞买款及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余额不足部分买受人仍有义务支付。
(三) 有权按拍卖标的未付款的日千分之一向买受人收取保管费。买受人同时拍得多件拍卖标的的,而未按本规则规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标的价款的,拍卖人有权留置全部拍品。
(四) 取消其在本平台的参拍资格。
(五) 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拍卖人再行拍卖或出售拍卖标的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前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再行拍卖的价款高于原拍卖价款的,高出部分归拍卖人或委托人,但原买受人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 拍卖成交后,如买受人未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价款,委托人要求取回该拍卖标的的,拍卖人经审核同意后,拍卖人与买受人的拍卖合同解除,但拍卖人仍有权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担保声明
根据拍卖法的相关规定,拍卖人通过本平台声明: 任何人或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所作的内容介绍及评价 (网站、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 ,仅属参考意见,并未表示任何担保,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不承担担保责任,竟买人应亲自至拍卖人线下服务处查看拍卖标的原物,对自己竟买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拍卖标的的出境和入境
任何一件拍卖标的皆有可能受到拍卖地国家出口法律及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出口法律的限制,买受人须于竞买前自行寻求专业意见,确认拍卖标的满足法律对进出口的要求。如将文物携运出境,买受人须依法自行办理文物出境审核手续。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下或处于保税区的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入境手续,并自行承担相应税费。买受人不得以未获发任何许可证或相关文件作为撤销交易或要求延迟付款的理由。
第二部分 关于委托人的主要条款
第十条 委托人及保证
(一) 委托人将物品委托给拍卖人拍卖时必须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送拍物品的有关证明,并就委托拍卖的物品来源、内容向拍卖人说明,与拍卖人签署委托协议。
(二) 委托人如无特殊说明,拍卖人将委托人视作送拍物品之所有权人,如系共有财产,委托人未说明,也表明已征得共有人同意,视其为共有人之代表暨送拍物品所有权人。
(三) 委托人必须对委托拍卖的物品享有无可争议的处分权,并对因展览、宣传、发表和拍卖等引起的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此造成拍卖人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的委托人应予赔偿。
(四) 委托人应就其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送拍物品的来源及瑕疵向拍卖人说明或提示。
(五) 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拍卖的拍卖标的,也不得委托或聘请他人代为竞买。
第十一条 拍卖前拍卖人的决定权
拍卖人对以下事项处理拥有完全决定权:
(一) 是否适合由拍卖人拍卖,以及拍卖日期、拍卖条件、上拍次数。
(二) 在本平台及新闻媒体中对任何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说明和评价。
(三) 拍卖前的任何时间解除委托拍卖协议 (撤回拍卖标的),以及与委托人协商修订保留价。
第十二条 保留价
(一) 所有拍卖标的均设有保留价,委托人有权就保留价与拍卖人书面约定。保留价一经双方同意后如需更改,须经拍卖人同意。
(二) 拍卖人不得低于保留价拍卖委托人送拍的拍卖标的,但拍卖人在保证委托人所得的实际收入不少于按保留价拍出时应得收益的情况下,可以低于保留价对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第十三条 委托拍卖
委托拍卖是指委托人与拍卖人协商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按成交价支付给拍卖人一定比例的拍卖费用和佣金后,拍卖收益归委托人的行为。
第十四条 佣金及其他费用
(一) 除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所付的佣金在成交时按落槌价的6%计付,未成交的,拍卖人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 保险(管) 费为落槌价的1%。
(三) 委托人如不支付前款规定的佣金和费用,拍卖人可从拍卖标的的价款中提取。
(四) 委托人认可拍卖人按约定向买受人收取的各项合理费用。
第十五条 保险
(一) 除委托人另有提示外,自委托人与拍卖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并将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起至买受人付清拍卖标的价款,拍卖人对拍卖标的负有代为投保或保管的权利。
(二) 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成交价1% 的保险 (管) 费;未成交的则按保留价1% 支付保险费。
(三) 如委托人书面要求拍卖人无须投保其拍卖标的,则风险和责任由委托人承担,与拍卖人无关,因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四) 因蛀虫、天气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造成拍卖标的原件损失,拍卖人不负责任。但因其他原因发生拍卖标的损坏或遗失,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在保险索赔胜诉的情况下,扣除应支付给拍卖人的费用(佣金除外) 后,余款交付给委托人。
第十六条 拍卖收益支付
(一) 如买受人已向拍卖人付清拍卖标的的全部竞买价款,并未与拍卖人发生任何纠纷的,拍卖人自拍卖成交日起35个工作日内,扣除委托合同或本规则规定的各项费用后,将其余收益支付给委托人。
(二) 拍卖人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收益的货币为人民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拍卖人有权就委托人因拍卖所得3%的税率依法代扣、代缴,如国家税率有变化的,按国家规定税率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委托人辙回拍卖标的之收费
自委托人与拍卖人签订委托合同起至该拍卖标的网上拍卖预展前,如委托人需撤回拍品,应以书面形式向拍卖人说明理由且经拍卖人同意,并支付该拍卖标的保留价10%的款项后,方可撤回其委托拍卖的标的。但该委托拍卖的标的开始预展后,委托人提出撤回的,需经拍卖人同意,并支付该委托拍卖标的保留价的30%价款后方可撤回。因委托人辙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委托人本人承担,与拍卖人无关。
第十八条 拍卖标的未成交或拍卖人与买受人解除拍卖合同
拍卖标的未能成交,或其他原因拍卖人与买受人解除拍卖合同的,委托人须在拍卖结束后,或拍卖人与买受人解除合同后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费用自理。如拍卖结束后,或拍卖人与买受人解除合同后三十日内委托人末取回拍卖标的的,拍卖人有权再次公开拍卖该拍卖标的,并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拍卖标的成交后应付的各项费用。拍卖结束后,或拍卖人与买受人解除合同后超过六十日末取回该拍卖标的的,委托人每日应按该拍卖标的保留价的万分之三支付保管费。发生意外风险及其他事故的,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拍卖人协助退寄其未成交的拍卖标的,退寄之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委托人特别要求并承担保险费外,拍卖人对退寄的未成交拍卖标的不向保险公司投保。
第三部分 关于拍卖人
第十九条 拍卖人其他职责
(一)拍卖人应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但对委托人或竞买人(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概不负责。
(二)有权拒绝承认因本平台系统出错而显示的成交价、有视决定提高竟买价、有权撤销拍卖标的的拍卖,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
(三)有权对拍卖标的用展览、拍卖、文告以及其他形式予以发表。
(四)提请竞买人注意拍卖标的的瑕疵,尤其是艺术品瑕疵的特殊性,要求其本人查验原物,并自愿决定竞买行为。
(五)有权与委托人共同决定保留价,有权决定拍卖时计价的货币币种、加价幅度。
(六)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拍卖人的交易规则维护双方及拍卖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七)根据委托人与拍卖人的约定,委托人承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承担法律责任。任何其他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提出异议的,拍卖人不予受理,但在拍卖前拍卖人收到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裁定及决定或通知的,拍卖人有权中止拍卖。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二十条 本拍卖规则的词语的含义
(一)“拍卖人”指浙江捍真拍卖有限公司。
(二)“本平台”指浙江捍真拍卖有限公司所属的“浙江捍真”微信小程序网络平台。
(三)“各项费用”指拍卖人对拍卖标的价款、佣金、保管费等收取的费用。
(四)“赝品”指拍卖标的经刻意制造,其作者、来历、日期、年代、时期、文化或来源各方料均系伪造,与目录内之说明不相符。
(五)“拍卖标的”指委托人委托拍卖人在本平台进行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六)“保留价”指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价(落槌价)应达到的最低价格基数。
(七)“估价”指由拍卖人在本平台上对每件拍卖标的明示的估计价格,该估价可进行调整。
(八)“落槌价”指买受人通过本平台系统成功竞得拍品的最高价格,成功与否以拍卖人最终确
认为准。
(九)“佣金””指拍卖人按一定比例向委托人和买受人收取的费用。
(十)“拍卖款””是指落槌价加上佣金的拍卖价款。
(十一)“拍卖收益”指拍卖人在落槌价的基础上扣除按一定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
人应支付给拍卖人的其他费用后的余额。
(十二)“拍卖成交日”指拍卖人在本平台举办的网络拍卖活动中,以系统确认或者以其他公开
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标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十三)“印鉴”指拍卖标的上原有的印章,且登录在本平台的文字说明,但该说明文字仅供竞买人参考。
(十四)“设色”指该件拍卖标的 (中国字画) 系彩色。
(十五)“管辖”是指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法院。委托人、竟买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由拍卖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部分 其它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信息
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在拍卖人及本平台登记的联系方式或身份信息,视为拍卖人与其联系的有效信息。拍卖人及本平台按此联系信息向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发出通知及其他文件,一经发出至即视为送达。如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上述联系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书面通知拍卖人/本平台,否则视为未变更。
第二十二条 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国家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条款仍然有效,相关各方都应遵守、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2023年9月25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解释权
浙江捍真拍卖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规则
保证金可通过银联、支付宝、微信等支付
委托价
(已有
0
次出价)
人民币
电话提醒
价格信息
拍品估价:无
起拍价格:1,000 人民币
买家佣金:
15.00%
拍卖公司
浙江捍真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
18087464990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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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拍须知》
及相关竞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