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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553
孙文 《就陈炯明叛变事件致海外同志书》手稿
Lot 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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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北京时间
12月23日 上午9点 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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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物品尺寸:20*26.5cm*10
质地墨色形制:水墨纸本镜片
生卒年:1866~1925
出版:《猗欤新命》北京保利,第410-419页
释文:同志公鉴:文于八月十三日抵沪,曾致海外同志一电,并于十五日发表宣言,想已鉴及。兹再以事变始末及将来计划,为同志述之。
此次陈炯明叛变,非惟文与诸同志所不及料,亦天下之人所不及料。盖以陈炯明之性质而论,其坚忍耐劳,自有过人之处;然对于国事常存私心,且城府深严,不以诚待人,则早为文与诸同志所瞩及。顾以为人各有短长,但当绳之以大公,感之以至诚,未尝不可为用;即使偶有差池,亦何至于决裂,更不虞其阴毒凶狠至此也。以陈炯明与文之关系而论,相从革命以来十有余年,虽元、二之际,阴谋左计,稍露端倪;及六年乱作,陈炯明来沪相见,自陈悃愊,再效驰驱,文遂尽忘前嫌,复与共事。嗣是广州处困,闽疆转战,久同艰苦;回粤之役,相倚尤深。方期戮力中原,以酬夙志,乃出师甫捷,而祸患生于肘腋,干戈起于肺腑,不但国事为所败坏,党义为所摧残,文与诸同志为所牺牲,即其本身人格信用亦因以丧失无余。果何所乐而为此?此诚所谓别有肺肠,不可以常理推测者也!
溯民国九年之秋,我海内外同志所以不惜出其死力以达到粤军回粤之目的者,良以频年祸乱,不但民国建设尚未完成,即护法责任亦未终了,故欲得粤为根据地,群策群力,以成戡乱之功,完护法之愿。乃陈炯明自回粤后,对国事则有馁气,对粤事则怀私心。其所主张,以为今之所务,惟在保境息民,并窥测四邻军阀意旨,联防互保,以免受兵,如此退可据粤,进可合诸利害相同之军阀,把持国事,可不烦用兵而国内自定。文再三切戒,譬之人身,未有心腹溃烂而四肢能得完好者,国既不保,吾粤一隅何能独保?且既欲保境,则须养兵,所谓养兵以保境,无异谓扫境内以养兵,民疲负担,如何能息?民疲其筋力以负担兵费,犹尚不给,则一切建设无从开始,所谓模范省者,徒托空言。一省如此,已为一省之害,各省如此,更为各省之害,所谓联省自治,又徒托空言。谋国不以诚意,未有不误国者。况各省军阀利害安能相同,而伪中央政府又操纵挑拨于其间,祸在俄顷,何可不顾?保境息民,亦为幻想。凡此所言,陈炯明虽无以难,而终未肯信;直至桂军发难,边隅震惊,始知晏安酖毒之不诬。文以为自此以后,庶几可期其恢复勇气,以戮力进行矣,故乃命诸同志于政治上、军事上悉力助之,俾桂事早平,国难亦得以早赴。不图陈炯明于破敌之后,故态复萌,昔惟欲据粤以自固,今更欲兼桂以自益,北伐大计,漠然不顾。文乃自统诸军以当此任,以完戡乱护法之夙志。此文率师北伐以前与陈炯明相处之大略也。
当文率北伐诸军次于桂林,以为陈炯明虽不肯自赴前敌,后方接济当不容辞,初不意其阴蓄异谋,务欲陷我于绝地。自去年十月以至于今年四月,半载有余,种种异谋,始渐发觉:其一,文自桂林出师,必经湖南,而陈炯明诱惑湖南当局,多方阻遏,使不得前,其函电多为文所得。其二,诸军出发以来,以十三旅之众,而行军费及军械子弹从未接济;滇、黔诸军受中央直辖者,并火食亦靳而不与,屡次电促,曾不一诺。综此二者,一为阻我前进,一为绝我归路。文所以能在桂林拮据支持半载有余者,全恃临行借提广东省银行纸币二百万,为陈炯明所未及知,得以暂维军用。及粮饷告绝,接济不至,北伐诸军,不为流寇,则为饿殍,计无所出,始有改道出师之举。
四月之杪,文率北伐诸军,回次梧州,其本意在解决后方接济问题而已。及陈炯明辞职而去,文初以为感,盖犹以君子之心度之,以为陈炯明将让我独行其志,故恝然舍去也。文虽不得陈炯明为助,但使不为梗,亦已无憾;然又念其前功,不忍其恝然舍去,于是电报、信使不绝于道,所反复说明者,但使对于大计不生异同,必当倚畀如故。陈炯明于此,亦愿留陆军总长之职,并称稍事休息,再效力行间。当时有人建议,陈炯明狼子野心,不可覆信,北伐诸军宜留粤缓发,先清内患,再图中原。卒以此次目的,在于改道出师,且奉直战事方炽,北方人民水深火热,若按兵不发,坐视成败,则与拥兵自卫者果何以异?遂决出师江西,悉命诸军集中韶州,以大本营设于韶州。文于五月六日亲临誓师,李烈钧、许崇智、朱培德、李福林、黄大伟、梁鸿楷诸将遂各率所部,向江西前进。
叶举等所率援桂之粤军,在北伐诸军改道以前,已有撤回之议;及陈炯明在惠州与文电报相商,委任叶举为粤桂边防督办,令率所部,分驻肇、阳、罗、高、雷、钦、廉、梧州、郁林一带。及北伐诸军已入江西,大庾岭已发生战事,叶举等遂率所部五十余营突至省垣,广州卫戍总司令魏邦平力不能制。在叶举等各有防地,乃不俟命令,自由移动,罪已无可逭。然前敌战事方亟,后方空虚,若有骚乱,前方军心必因以动摇。文为镇静人心计,乃晓叶举等以大义,令加入北伐,共竟全功。叶举等则以要求陈炯明复出,恢复粤军总司令为请。文以粤军总司令部已并入陆军部,陈炯明现为陆军总长,有管理之责,初拟令率所部自当一面,故以中路联军总司令相属;旋以陈炯明不欲出战,而欲以地方善后自任,乃命以陆军总长办理两广军务,所有两广地方军队悉归节制调遣。陈炯明来电,愿竭能力,以副委任,并称已催叶举等部迅回防地,且言叶举等部必无不轨行动,愿以生命人格为保证。然叶举等部则逗遛省垣如故。财政部供给饷糈,从无歧视,犹以索饷为名,操纵金融,致纸币低跌,人心恐慌。且不戢所部,横行无忌,举动诡异,叛状渐露。文无省垣镇摄无人,乃于六月一日留胡汉民守韶州大本营,自率卫士径至省垣,仍驻总统府,示前敌诸军以省垣无恙,安心前进。而前敌诸军捷报迭至,赣南诸县以次攻克,陈光远兵破溃略尽。屈指师期,克赣州后进取吉安,拔南昌,至九江不逾一月;文将亲率海军舰队至上海,入长江,与陆军会于九江,以北定中原。乃命汪精卫至上海,料量此事。
其时,北方将士已有尊重护法之表示,不妨碍国会之开会于北京,文对之因有六月六日之宣言。北方将士若能依此宣言,则以商订停战条件为第一步,以实行统一为第二步,戡乱护法之主张可以完全达到,六年以来之祸乱可以归于平复。江西战事如此,北方将士表示又如此,苟无六月十六日之变,则政府无恙,无论为和为战,定能贯彻所期也。
六月十六日之变,文于事前二小时得林直勉、林拯民报告,于叛军逻弋之中,由间道出总统府,至海珠。甫登军舰,而叛军已围攻总统府,步枪与机关枪交作,继以煤油焚天桥,以大炮毁粤秀楼,卫士死伤枕藉,总统府遂成灰烬。首事者洪兆麟所统之第二师,指挥者叶举,主谋者陈炯明也。总统府既毁,所属各机关咸被抢劫。财政部次长廖仲恺,事前一日被诱往拘禁于石龙;财政部所存帑项及案卷部据,掳掠都尽。国会议员悉数被逐,并掠其行李。总统府所属各职员,或劫或杀。南洋华侨及联义社员,亦被惨杀。复纵兵淫掠,商廛民居横罹蹂躏。军士掠得物品,于街市公然发卖。繁盛之广州市,一旦萧条。广州自明末以来二百七十余年,无此劫也!五年逐龙济光之役,九年逐莫荣新之役,皆未闻有此,而陈炯明悍然为之,倒行逆施,乃至于此!
文既登兵舰,集合舰队将士,勉以讨贼。目击省垣惨罹兵燹,且闻叛军已由粤汉铁路往袭韶关,乃命舰队先发炮,攻击在省叛军,以示正义之不屈,政府威信之犹在。发炮后始还驻黄埔,以俟北伐诸军之旋师来援,水陆并进,以歼叛军。此为当日决定之计划,而文久驻兵舰之所由也。
其时,虎门要塞已落叛军之手。惟长洲要塞司令马伯麟能坚守,与舰队相犄角,合以海军陆战队及新招诸民军,为数虽少,尚能牵制叛军兵力,使不能尽聚于北江,以御北伐诸军之归来。故叛军必欲得此而甘心,一欲终置文于死地,一欲以死力攻下长洲,使舰队失陆地以为依据也。相持二旬有余,叛军终不得逞。而舰队中竟有一部分将士受其运动,使海圻、海深、肇和三大舰驶出战线,长洲要塞孤悬受敌,遂以不守。文乃率余舰驶进省河,沿途受炮垒轰击,僚属将士皆有死伤,所驻永丰舰亦被弹洞穴,然以奋斗不馁之结果,竟于七月十日进至白鹅潭。此役也,以兵舰数艘,处叛军四集环攻之中,不惟不退,且能进至省河,以慑叛军之胆,而壮义士之气,中外观听亦为之耸。海防司令陈策等更分率兵舰及民军,往袭江门等处,以牵制叛军兵力;事虽未就,而诸将士之忠勇劳苦,诚可念也。
北伐诸军未闻变以前,已攻克赣州,进至吉安。陈光远既逃,蔡成勋亦不敢进,南昌省城指顾可得。然北伐诸军入赣州后,搜得陈光远致其部将电报,已尽悉陈炯明谋叛事实。盖陈炯明坚嘱陈光远固守赣州,以扼北伐诸军之前进,而己则将率兵以袭北伐诸军之后,故陈光远据此以严饬所部死守以待也。北伐诸军将领见此等电报,已知陈炯明蓄谋凶险,祸在必发。及胡汉民自韶州驰至,告以六月十六日变乱消息,军心激昂。许崇智、李福林、朱培德即日决议,旋师讨贼,黄大伟继归,李烈钧留守赣南,以为后方屏蔽。惟梁鸿楷所部第一师于议决之后,潜归惠州与陈炯明合。第一师为邓仲元所手创,入赣之役,与许崇智等部共同作战,乃闻变之后,始而踌躇不决,终乃甘心从逆,仲元之目为不瞑矣。许、李、朱、黄诸部自南雄、始兴进至韶州,七月九日开始与贼剧战,复分兵出翁源,湘军陈嘉佑所部亦来助战。前后二旬有余,其始军锋甚锐,屡挫贼势,贼恇扰欲退者屡矣。然贼据粤汉铁路,运输利便,且凭借坚城以为顽抗,而西江等处响应之师不以时应,使贼得倾注全省兵力,以革于韶州、翁源一带,与北伐诸军相搏。北伐诸军饷弹不继,兵额死伤者无可补充,犹力战不屈。直至蔡成勋、沈鸿英之兵自后掩至,李烈钧所部赣军与敌众寡悬殊,至于挠败。于是许、李、黄、陈等部首尾受敌,无可再战。许、李、黄等部退至赣东,朱、陈等部退至湘边。此次北伐诸军自五月初至八月初旬,凡三阅月中,始而由粤入赣,与陈光远之敌兵战,继而由赣回粤,与陈炯明之叛军战,曾无一日之休息,不但久战而疲,即远道之劳殆已非人所堪,其坚苦卓绝,洵足为革命军人之模楷!而陈炯明辈,以欲遂其把持盘踞之欲,至不惜勾通敌人,以夹击其十余年同患难共死生之袍泽,廉耻道义扫地以尽矣!
文率诸舰自黄埔进至自鹅潭后,贼以水雷狙击永丰舰不得逞,又欲以炮击沙面酿成国际交涉。不得遂。诸舰虽孤悬河上,无陆地以相依倚,无可进展,然以为北伐诸军果得进至省城附近,则水陆夹击,仍非无望,故坚忍以待之。自六月十六日至八月九日,历五十余日之久,舰中将吏虽极疲劳,意气弥厉。及闻北伐诸军已由始兴、南雄分道退却,知陆路援绝,株守无济,文始率将吏离舰,乘英国兵舰至港,换乘商轮赴沪。
文于八月十三日抵沪,十五日发表宣言,进行方针大略已具,撷其要旨,不外数端:其一,文任用非人,变生肘腋,致北伐大计功败垂成,当引咎辞职。其二,对陈炯明所率叛军当扫灭之,毋使以祸粤者祸国。其三,护法事业,当以合法国会完全自由行使职权为究竟。其四,关于民国统一与建设,当实行工兵计划,发展实业,尊重自治。至文个人,以创立民国者之资格,终其身为民国尽力,无间于在位在野。凡此荦荦诸端,凡我同志所宜深喻者也。
近据报告:许崇智、李福林、黄大伟等部现在赣东者有众万余人,朱培德、陈嘉佑等部现在湖南者亦有众万余人,服装饷糈固待补充,而军力未失,士气至厉,疲劳恢复,不难再举。黄明堂在高、雷、钦、廉举兵讨贼,以为响应,迟不及事,退至桂境。而两粤同志军队蓄志杀贼、待时而动者,为数尤多。陈炯明叛党祸国,纵兵殃民,罪恶贯盈,难稽显戮。凡我同志,但当踔厉奋发,努力不懈,粤难平定为期必不远也。
至于国事,北方将士既有尊重护法之表示,援洁己以进之义,开与人为善之诚,理所当尔。各方面使者来见,一切言论,悉取公开,但以主义相切磋,则举凡营私垄断之言,悉无自而入。若能以同力合作之结果,俾护法事业完全无憾,则数年血战,卒能导民国入于法治之途,庶几牺牲不为徒劳,而吾党报国之忱亦得以少慰。至于以息事宁人为籍口,而枉道以求合,吾党之士所不屑为,无俟言也。
于此犹有言者:文率同志为民国而奋斗垂三十年,中间出死入生,失败之数不可偻指,顾失败之惨酷未有甚于此役者。盖历次失败虽原因不一,而其究竟则为失败于敌人。此役则敌人已为我屈,所代敌人而兴者,乃为十余年卵翼之陈炯明,且其阴毒凶狠,凡敌人所不忍为者,皆为之无恤,此不但国之不幸,抑亦人心世道之忧也。迹其致此之由,始则虑文北伐若有蹉跌,累及于已,故务立异以求自全。充此一念,遂冒天下之大不韪而不恤,其心虽鸷,其胆则怯。顾革命党人常以国民之前锋自任,当其一往直前之际,前敌未可料,后援亦未可必,其所自任者,本至险而至难,苟无坚确之操,则中道溃去,或半途离畔,亦事所恒有。数年以来,护法事业蹉跎未就,与于此役者,苟稍存畏难苟安之意,鲜有不失其所守者。特陈炯明之厚颜反噬,以求自全,为仅见耳。然疾风然后知劲草,盘根错节然后辨利器,凡我同志,此时尤当艰贞蒙难,最后之胜利终归于最后之努力者,此则文所期望者也。余不一一,此候
公安!
孙文谨启
民国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邵力子题:此稿已刊载《中山全书》等。力子
---以下为第三方软件翻译,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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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竞投标的可通过物流或者本人自提,物流费由买家自理。
《北京弘艺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 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释义:
(一)“拍卖人”或“本公司”是指北京弘艺丰拍卖有限公司。
(二)“竞买人”是指经本公司认可,在本公司办理了必要的手 续,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具有竞买权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它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 买人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三)“买受人”是指在本公司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 卖品的竞买人。
(四)“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五)“拍卖品”系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拍卖的物品,尤其指图 录内有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六)“拍卖成交日”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 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拍卖品达成交易 的日期。
(七)“保留价”是指委托人与拍卖人通过协商,以书面形式确
定的拍卖品的最低价。
(八)“估价”是指在图录后标明的拍卖品的预估价格,并非确 定的拍卖价。
(九)“落槌价”是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给最高应价者 的价格。
(十)“佣金”是指委托人、买受人按约定的落槌价比例向拍卖 人支付的费用。
(十一)“出售收益”是指支付给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 落槌价减去按比例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以及委托人应支付 给本公司的其它款项后的余额。
(十二)“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图录费、镜框费、装 裱修复费、包装运输费、保管费等。
(十三)“购买价款”是指买受人因购得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 落槌价款、佣金和其它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 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第三条瑕疵不担保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 人应当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竞买人参与竞投的行为,被视为 已经进行过全面的检验和评估、了解并认可拍卖品的现状,表 明愿意承担可能遇到的风险,并放弃对该拍卖品的真伪及/或 品质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关于委托人
第四条委托程序
委托人在委托拍卖人拍卖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并与 拍卖人签署书面的委托拍卖合同,同时授权拍卖人对拍卖品 进行各种形式的展览、展示,并制作拍卖图录及各类宣传品, 拍卖人依法享有著作权。
第五条委托人保证
(一)委托人不可撤销地向拍卖人保证:自己对所委托拍卖品 拥有所有权及处分权,对该拍卖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 方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尽己所知, 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拍卖人进行全面、详尽的披露,不 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如其违反上述保证,拍卖人有权利 中止拍卖,致使拍卖人蒙受损失时,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拍卖人 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导致的本公司向第三方赔偿的全部费用 及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拍卖品从境外带入的,委托人应承担拍卖品的合法通关 手续,由于委托人的原因造成相关纠纷的与拍卖人无关。
(三)委托人保证自己不参与同时也不委托他人代为参与竞买 自己委托的拍卖品。如其违反本保证,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 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拍卖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六条拍卖品保留价
由委托人和拍卖人通过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保留价一经双 方确定后,如需变更应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保险条款
(一)在委托人与拍卖人订立合同并将拍卖品交付拍卖人后, 所有拍卖品将自动由拍卖人为拍卖品投保,保险金额以委托 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
(二)因自动投保而产生的保险费,如果拍卖品成交,委托人同 意本公司按落槌价的百分之一从落槌价中扣除。
(三)凡属因拍卖人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包范围内的事件或灾 害所导致的拍卖品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 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拍卖人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在获 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拍卖人佣金、各项费用后的余 款支付给委托人。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如物质自然变
化、地震、海啸、战争等)造成拍卖品毁损或灭失,拍卖人不承 担责任。
(四)如果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后第三十 日终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品之日终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
准)。如果拍卖品拍卖未能成交,则保险期限至本公司发出领 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止。(本规则中所涉及通知方式 均包括:书面、短信、邮件、微信等)
第八条拍卖决定权
拍卖人就该拍卖品是否适合拍卖、分拆或合并拍卖品、拍卖的 地点、时间、顺序、方式及拍卖图录中内容说明等事宜拥有完 全的决定权和解释权。
第九条未上拍拍品
拍卖人认为拍卖品不适合本公司拍卖,拍卖人应于拍卖开始 前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自收到拍卖人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内自费取回该拍卖品。超过上述期限,每逾一日,拍卖人有 权按保留价的万分之三收取保管费,并按拍卖规则之规定处 理。居间人或委托人收到拍卖人取回通知后180日内仍不取回 的,拍卖人可以将拍卖品自行处置。
第十条委托人撤回拍卖品
委托人在拍卖日期前任何时间,向拍卖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 理由并经拍卖人同意后可撤回其拍卖品,同时应支付相当于 该拍卖品保留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方可取回拍卖品。因委 托人撤回拍卖品引起的争议或索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出售收益支付
(一)出售收益拍卖人以人民币结算支付。
(二)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之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 扣除其他各项费用。
(三)如买受人已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自收 到买受人全部价款起三十五日后将出售收益扣除本规则规定 的个人所得税后款项支付委托人。
(四)如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 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 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日内(但该时限亦应在拍卖成 交日起三十五日后)将出售收益扣除本规则规定的个人所得 税后款项支付委托人。
(五)根据中国税法规定,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依法纳税,拍卖 人将代扣代缴委托人应缴纳落槌价百分之三的个人所得税。
(若税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买受人延迟支付委托人权益
成交日后90日买受人未付款,委托人可以选择以下方案:
(一)书面通知拍卖人,要求终止委托并取回拍卖品,拍卖人无 条件将拍卖品退还委托人。
(二)书面委托拍卖人协助起诉买受人追索拖欠的拍卖款,不 论追索是否成功,委托人应向公司支付所产生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因 买受人未能支付购买价款而向委托人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拍卖品未成交
若拍卖品未成交,自拍卖会结束之日起三十五日内,委托人允 许拍卖人对此拍卖品招商,同意以不低于拍卖保留价的价格 代为出售,并按合同约定收取佣金及各项费用,如最终未能出 售,委托人应自收到拍卖人领取通知日起三十日内自费取回 该拍卖品。超过上述期限,每逾一日,拍卖人有权按保留价的 万分之三收取保管费,并按拍卖规则之规定处理。委托人收到 拍卖人取回通知后180日内仍不取回的,拍卖人有权将拍卖品 自行处置。
第三章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十四条拍卖品图录
拍卖人在对拍卖品进行展览、出版、图录、公告中,对拍卖品的 作者、年代、尺寸、质地、装裱、来源、真实性、保存情况、估价等 方面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均属参考意见,不够成对拍卖品的任 何担保。因摄制和印刷造成图录作品的色调、层次等与原作有 误差,应以原件为准。
第十五条竞买人之查看责任
竞买人有权在拍卖前查验拍卖品的原物,充分了解拍卖品的 现状及瑕疵。竞买人应对其竞买行为承担责任, 一旦做出竞买 决定即表明接受该拍卖品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缺陷。拍卖 人对拍卖品的真伪、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拍卖师权力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担当拍卖师者,有权代表本公司 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价,在出现争议的情况下决 定是否将该拍卖品进行重新拍卖。
第十七条竞买人登记
参加竞买的人应在拍卖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竞投登记手
续,支付竞买保证金并领取竞买号牌(竞买保证金数额由本公 司在每次拍卖会前的特别告示中公布,本公司有权减免收取 保证金)。竞买号牌是竞买人参与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竞价 的唯一凭证,无论是亲自出席或者由代理人出席竞投,无论是 以在拍卖活动中举牌竞投,还是以书面、电话或任何其他方式 竞投,均被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
第十八条竞买保证金
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七日内,若未能竞得拍品,则全额无息 返还;若竞得拍品则转变为竞得拍品价款的定金;当因买受人 原因导致拍卖无法实际成交时,保证金不予退还,保证金优先清偿本公司的佣金、逾期付款利息、保管费及其他损失,剩余 部分用于支付给委托人,有多个委托人的,由本公司决定分配 方式。
第十九条委托竞买
由于委托竞买是本公司为竞买人不能亲自到现场参加竞投而 提供的一项免费服务,因而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 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问 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委托竞买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委托本公司竞投同 一拍卖品,且竞投成功,则最先将授权委托书发至本公司的竞 买人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
第二十一条拍卖成交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 方式确认时,竞买人竞投成功,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 达成了关于该拍卖品的买卖合同,且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 认书。
第二十二条买受人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成交日起七日内支付拍卖品的购买 价款,并应在付清购买价款后三十日内办理提货手续,逾期造 成的一切后果,包括该拍卖品的毁损、灭失以及搬运、贮存等 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买受人欠款处理
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拍卖 人有权行使下列权利:
(一)若买受人购买多件拍卖品且在支付购买价款时并未书面 指定支付哪件时,拍卖人有权决定已付款项的分配方式。
(二)本公司有权自拍卖成交日后第八日起(1)就买受人未付 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 项之日止;(2)就该项拍卖品按照落槌价金额每日万分之五收
取保管费。
(三)在买受人未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前,买受人因任何原因留 置在本公司的财产或财产权利由本公司占有,若买受人未能 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全部相关义务,本公司有权处置留 置物,处置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时,本公 司有权另行追索。
(四)本公司有权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买受人赔偿(1)因违 约给本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佣金、利息、保管 费);(2)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 费、差旅费等);(3)按落槌价之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五)经委托人同意将拍卖品再行拍卖,买受人应当支付原拍 卖中买受人和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落槌价款 低于原拍卖落槌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买受人应承 担再行拍卖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第二十四条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买受人应以人民币支付,如以外币支付的,应按中国 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 种的汇价折算。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币种兑换成人民币所产 生的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它所有费用,均有买受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拍卖品出境
买受人如需将拍卖品携带出境,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 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自 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适用于与北京弘艺丰拍卖有限公司(简称 拍卖人或本公司)、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 受人和其它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执行本规则。
第二十七条免除责任:本公司作为拍卖人,对委托人或买受 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拍卖人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相关 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维护拍卖各方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九条拍卖会图录上的《特别告示》是本《拍卖规则》不
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本规则中未尽事宜以及在执行本规则中发生争议
的,拍卖当事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 向北京弘艺丰拍卖有限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二0二四年一月实施,本规则的修改权、 解释权属于北京弘艺丰拍卖有限公司。
保证金可通过银联、支付宝、微信等支付
委托价
(已有
0
次出价)
人民币
电话提醒
价格信息
拍品估价:500,000 - 1,000,000 人民币
起拍价格:500,000 人民币
买家佣金:
15.00%
拍卖公司
北京弘艺丰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弘善家园113号楼1层101内A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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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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