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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辰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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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秀-岭南名家书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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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1131
张彦 长江三峡
Lot 1131 |
收藏拍品
我要送鉴
广东 北京时间
12月22日 上午11点30分 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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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尺寸:69×69cm.约4.3平尺
质地:镜片设色纸本
己巳(1989)年作
题识:长江三峡夔门险。己巳年春月画。
钤印:炎黄子孙(朱)、张氏(朱)、张(朱)
张彦(b.1962),河南洛阳人。1986年毕业于广州美术学院。现为广州美术学院中国画学院院长、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
---以下为第三方软件翻译,仅供参考---
品相报告书
本场其它拍品
竞价阶梯
快递物流
拍卖规则
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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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竞投标的可通过物流或者本人自提,物流费由买家自理。
广东德辰拍卖有限公司
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则的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并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的定义为:
(一)“本公司”、“拍卖人”指广东德辰拍卖有限公司;
(二)“本公司住所地”指广东德辰拍卖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
(三)“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四)“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五)“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但是,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相关法律和本公司规定时间内成功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的情形除外,在此情形下该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为买受人;
(六)“拍卖标的”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委托本公司进行拍卖的物品;
(七)“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八)“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标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九)“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十)“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税费等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十一)“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标的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佣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违约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二)“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保险、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汇款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十三)“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在委托拍卖合同中协商确定的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十四)“参考价”指在拍卖标的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标的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五)“保管费”指委托人、买受人按本规则规定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保管费用,现行收费标准为每日按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约定保险金额)的万分之三收取;
(十六)“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机构所制定并不时修订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十七)“自然日”指一个星期的七天,包括周一至周日,包括法定节假日;
(十八)“工作日”指一个星期的七天中不包括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的所有工作日。
第三条:规则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进行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的代理人),均应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条款的约定,受本规则约束,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遵守本规则的规定,享有本规则规定的权利,承担本规则规定的义务。
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竞买人,无论是自己亲自出席或者由代理人出席竞投,无论是以在拍卖活动中举牌竞投,还是以书面、电话或任何其他方式竞投,均被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
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发生的各种争议,均应按照本规则的约定加以解决。
第四条:特别提示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因天气或其他原因,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将拍卖延期或取消,且无需向委托人、竞买人作出任何赔偿。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该竞买人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但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相关法律和本公司规定时间内成功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的情形除外,在此情形下该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为买受人。本公司、委托人及买受人均应认可拍卖标的已出售、成交的事实,并享有法律规定及本规则约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瑕疵担保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所有拍卖标的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
竞买人应亲自审看拍卖标的原物,对自己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加竞买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买人对其竞买的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情况已经进行了全面的检验和评估,且对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现状感到满意,对拍卖标的瑕疵(如有)已有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竞买人参加竞买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或价值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
第六条: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
(一) 委托人若为自然人,应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二) 委托人若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三)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展览、展示、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宣传品。
第七条:委托人之代理人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包括:
(一) 若为自然人的,应持有有效身份证明;
(二) 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持有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 经合法程序做出的授权委托书。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本公司对上述文件所作的核查或采取的任何其他作为或不作为均不会免除、减轻或影响委托人应承担的责任或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 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标的之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权益 ) ,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其保证拍卖标的没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潜在的纠纷),没有设定任何担保或者其他形式的权利负担。
(三)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四) 如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保留价
除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标的外,所有拍卖标的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标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的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 重新拟定委托拍卖合同项下拍卖标的名称、通过拍卖标的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它载体对任何拍卖标的做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 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 拍卖标的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标的展览及其它形式的拍卖标的宣传,推广活动中的各项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 某拍卖标的是否适合本公司拍卖(即拍卖人有权决定最终是否上拍、上拍后是否撤拍);
(五) 拍卖日期、拍卖地点、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
第十一条:未上拍的拍卖标的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标的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本公司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拍卖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取走拍卖标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个自然日内仍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处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算利息。
第十二条: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
(一) 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二)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异议依据材料,同时书面表示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 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四)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五) 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第十三条: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可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若该拍卖标的已列入的图录(包括纸质或电子)或其他宣传品,且纸质图录或任何其他宣传品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如纸质图录或任何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在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若在该期限内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该期限届满后的九十个自然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处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算利息。
第十四条: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标的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投保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该拍卖标的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标的调整后的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标的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保险费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若拍卖标的属于拍卖人无法投保或未投保范围内的物品,拍卖标的由拍卖人负责保管,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管费。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管费。
第十六条:保险期间
如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七个自然日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标的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拍卖标的拍卖未成交,则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标的的通知之日起七个自然日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标的,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委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一)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
(二) 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损毁、灭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三)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标的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保险免责
以下事项不属于本公司及保险赔偿范围: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 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及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对拍卖标的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因火灾、爆炸时拍卖标的遭受的盗窃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因任何情形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九条: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标的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标的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为上限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条:竞投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用。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未成交手续费
如某拍卖标的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个工作日后以人民币的货币形式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但该时限亦应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个工作日后)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税项
如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纳税,则由拍卖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代扣委托人出售收益应缴纳之税费,并在缴纳完成后将纳税凭证交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六条: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委托人在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的同时,被视为授权本公司有权代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价款。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个自然日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第五十三条之约定向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外,亦有权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项。上述约定并不排除委托人亲自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款项的权利,亦不导致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承担代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款项的义务。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因买受人未能按期足额付款而向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拍卖标的未能成交
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个自然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第一次拍卖中委托人应支付的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及再次出售该拍卖标的的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算利息。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有权决定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 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 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标的;
(三) 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四)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风险承担
无论是未上拍或未能成交的拍卖标的,委托人均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自本公司向委托人发出领回拍卖标的的通知之日(含通知日)起第三十个自然日,或自委托人按本规则约定领取拍卖标的之时(以先到者为准),未上拍或未能成交拍卖标的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如委托人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要求本公司协助其退回拍卖标的并经本公司同意,拍卖标的自离开本公司指定地点后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委托人特别指明并预先支付保险费,本公司无义务对拍卖标的在离开本公司指定地点后予以投保。
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以邮寄、快递或其他通过第三方的运输方式退回其拍卖标的,一旦本公司将拍卖标的交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公司或其雇员/分支机构,则视为本公司已退回该拍卖标的,同时应视为委托人已领取该拍卖标的,除非委托人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三十条:拍卖标的图录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本公司均将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包括纸质或电子),对拍卖标的之状况以文字及/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标的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一条: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标的在图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络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拍卖标的的任何说明中引述之出版著录仅供竞买人参考。本公司不提供著录书刊等资料的原件或影印本,并保留修订引述说明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自审看拟竞投拍卖标的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卖标的图录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领取竞投号牌。
第三十四条:竞买号牌
本公司郑重提示,竞买号牌是竞买人参与现场竞价的唯一凭证。竞买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竞买号牌出借他人使用。一旦丢失,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办理挂失手续。
无论是否接受竞买人的委托,凡持竞买号牌者在拍卖活动中所实施的竞买行为均视为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所为,竞买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在本公司办理了该竞买号牌的挂失手续,并由拍卖师现场宣布该竞买号牌作废。
第三十五条: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买号牌前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的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标的,则该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购得拍卖标的,则该保证金自动转变为支付拍卖标的购买价款的定金。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异常情况处理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影响拍卖活动正常进行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三十八条:买受人身份确认
竞买人必须保管好自己的竞投号牌,谨防丢失。竞买人不得将自己的竞投号牌出借他人使用。否则,竞买人需对他人使用其竞投号牌竞投相应拍品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委托竞投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投的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同时缴纳竞买保证金。委托本公司竞投的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四十条:委托竞投之免责
因代理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资讯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将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十一条: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标的出价且最终拍卖标的以该价格落槌成交,则本公司以最先收到委托竞投授权书者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
第四十二条:拍卖师之决定权
拍卖师对下列事项具有绝对决定权:
(一) 拒绝或接受任何出价;
(二) 如遇有出错或争议时,不论在某件拍卖标的拍卖之时或拍卖之后,有权决定最高应价人、是否继续拍卖、取消拍卖或将有争议的拍卖标的重新拍卖;
(三) 按照其认为合适的竞价阶梯开始进行竞投,有权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
(四) 就不设保留价的拍卖标的,除非已有竞投,否则拍卖师有权自行酌情决定起拍价;
(五) 在拍卖现场采取其认为适当的其他行动。
第四十三条: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无论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标的编号、拍卖标的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等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十四条:拍卖成交
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该竞买人竞买成功,即表明该竞买人成为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若买受人未能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不影响买受人应承担之法律责任。买受人因此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要求买受人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有权依据本规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买受人追究法律责任。
竞买成功后,如果买受人未亲自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而是由他人(包括但不限于持竞买号牌者)现场代为签署,则无论该签字人是否向本公司提供了买受人的授权委托书,也无论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上的签字是否为买受人本人的名字,均视为买受人授权该等人士代为签署,除非买受人于拍卖现场提出异议,否则签字人一切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佣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酬金,同时应支付其他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四十六条: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向本公司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标的。若涉及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等,买受人需一并支付。
第四十七条: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
第四十九条:风险转移
竞买成功后,拍卖标的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 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的;或
(二) 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标的的全部购买价款;或
(三) 拍卖成交日起七个自然日届满。
第五十条:领取拍卖标的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前往本公司住所地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地点领取所购买的拍卖标的。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领取拍卖标的,则逾期后对该拍卖标的的搬运、保管及保险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标的负全责,即使该拍卖标的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存,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十一条: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标的,仅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若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承担责任。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二条:拍卖标的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标的,本公司将在拍卖标的图录或拍卖会现场予以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标的,买受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五十三条:未付款的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 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买受人以同一竞买号牌同时拍得多件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标的的购买价款,则全部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 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如买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向买受人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款;
(三) 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三十一个自然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
(四) 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
(五) 留置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六) 在拍卖成交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或任何其他交易致使本公司所蒙受全部损失的权利;
(七) 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酬金/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五十四条:延期领取拍卖标的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五十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标的,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将该拍卖标的储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可领取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 。
(二)买受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领取相关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届满后所发生的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若买受人自成交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仍未领取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垫付的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及本公司因处置该拍卖标的而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算利息。
第四章 其他
第五十五条: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十六条:鉴定权
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五十七条:著作权
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五十八条:免除责任
本公司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在委托人或买受人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另一方的名称和地址,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得以通过法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但是,本公司在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该等资料之前,将采取合理步骤通知将被披露资料的一方。
第五十九条:拍卖无效的赔偿责任
因相关人原因导致拍卖交易无效的,则相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本公司的全部损失。赔偿标准以该拍卖交易有效时本公司可得利益为准。
第六十条: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联络地址和联络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信函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部门,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六十一条: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必须遵守、执行。
第六十二条:争议解决
凡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应向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十三条:语言文本
本规则以中文写就,英文文本仅供参考。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2023年8月18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解释权
本公司负责解释本规则。
保证金可通过银联、支付宝、微信等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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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信息
拍品估价:无
起拍价格:1,000 人民币
买家佣金:
15.00%
拍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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