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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华夏文物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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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秋季文物艺术品拍卖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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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45
近现代 陆抑非《书法》
Lot 45 |
收藏拍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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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北京时间
12月29日 下午1点30分 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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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天7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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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寸:33.5x122cm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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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竞投标的可通过物流或者本人自提,物流费由买家自理。
重庆华夏文物拍卖有限公司
文物艺术品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与重庆华夏文物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人或本公司)拍卖行为相关的拍卖当事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并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以及在执行本规则中发生争议,拍卖当事人应根据有关法规及拍卖行业惯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
第四条: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一旦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即表示同意接受并遵照执行本拍卖规则的各项条款。
第五条: 拍卖标的从境外带入的,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办法办理入境手续。如属中国政府规定禁止出口的艺术品,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封,否则视为无效。
第六条:委托人应保证其委托拍卖标的的来源合法,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及处分权,能对抗任何第三人的任何权利主张,并保证该拍卖标的没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及担保。同时委托人还应声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该标的存在的瑕疵。
第七条:如果委托人违反前一条保证,导致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的对该拍卖标的的权利主张,其责任由委托人承担;造成本公司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八条:除另有规定或约定外,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由委托人与拍卖人通过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
保留价经双方确定后,如需变更应征得对方的同意。
第九条: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图录、图片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或进行公开宣传发表。拍卖标的需要装饰、装裱、装框的,委托人与本公司另行协商,由此发生的费用则按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约定的比例和方式各自承担。
第十条:除另有委托外,所有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后即由拍卖人负责保管,并承担风险责任。风险责任期至按约定该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交付给买受人或未成交退回给委托人之日止。违约受领拍卖标的,受领人应自约定之日起,承担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
第十一条:除与拍卖人另有协议外,委托人向拍卖人支付的佣金为拍卖成交价的10%,并支付其它相关费用。未成交的,则应支付保留价2%的手续费以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承担的其它相关费用为拍卖标的的图录、保管(风险责任)、火漆、包装、运输及委托人要求对拍卖标的修复、装框、装裱等费用。 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保管费,拍卖成交的,为成交价的1%;未成交的,则为保留价的1%。
第十三条:拍卖人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后的十五日内,扣除佣金及相关费用后全额支付给委托人。但买受人违约或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十四条:委托人在拍卖前撤回拍卖标的的,如该拍卖标的已列入图录或其它出版物已付印,则应支付该拍卖标的保留价20%的款项和相关费用;如图录或其它出版物尚未印刷,应支付该拍卖标的保留价10%的款项和相关费用。撤回拍卖标的造成竞买人损失的,应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五条:如拍卖标的未成交(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拍卖价款视作未成交),委托人应在拍卖会结束之日起30日内,付清图录费、保管费、保留价2%的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后方可取回该拍卖标的。
逾期未领取拍卖标的,拍卖人可按合适的价格再行拍卖,拍卖成交价款扣除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及相关费用后付给委托人。同时,委托人须承担因逾期未领取而增加的搬运、贮存和保管等费用,或由意外事故导致拍卖标的毁损、灭失的责任。
第十六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十七条:委托人的拍卖收益依法应纳税的,由委托人自行缴纳。
第十八条:委托人收取的拍卖成交价款以人民币结算支付。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十九条:竞买人应在拍卖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支付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按本公司每届拍卖会规定公布),领取竞买号牌,否则不作为竞买人。
第二十条:竞买人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竞买代理人应持有委托竞买授权文书,并在拍卖前办妥委托代理的确认、登记和预交保证金等手续。竞买人以电话方式竞买的,应在拍卖日前三天向本公司提供有关资信证明,办妥电话竞买的确认、登记和预交保证金(电话竞买拍品出价总金额20%)等手续。以支票汇款方式支付的,本公司按拍卖日前一天到帐为准,否则本公司恕不接受电话竞买。若拍卖成交,保证金则抵作拍卖标的的价款;若拍卖未成交,可当场领回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竞买人有权在拍卖前查验拍卖标的的原物,并查阅有关拍卖资料,充分了解拍卖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竞买人应对其竞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接受该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
第二十二条: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举牌即表示其接受此时价位,除非拍卖师酌情调节加价幅度,任何人均不可以低于加价幅度的价格应价。
第二十三条:竞买人应对自己在任何价位的应价负责,一经拍卖师落槌或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即不得反悔并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否则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成交确认书一式两份,拍卖人与竞买人各执一份。成交确认书是竞买人证明自己是某件拍卖品的买受人的凭证,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转让,否则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负。
第二十五条:竞投号牌是竞买人及竞买权的标志,应妥善保管,如丢失或转让,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负。
第二十六条: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其所交保证金即转为定金,如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应当场支付不少于成交价30%的定金,余款自拍卖成交日起的7日内全部付清,逾期定金不予退回。买受人应支付拍卖标的的成交价款、佣金和其它相关费用,方可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领取拍卖标的。
第二十七条:买受人应在付清拍卖标的成交价款、佣金及其它费用后七日内办理提货手续。逾期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该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以及搬运、贮存等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所有款项应以人民币支付,如以外币支付的,应按拍卖当日中国银行颁布的外汇牌价的汇率折算。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无当日牌价的,则以前一工作日牌价为准。兑换人民币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及汇兑损益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买受人如需将拍卖标的携带出境,应符合文物保护法及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买受人未按期付清成交价款及相关费用的,拍卖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 通过诉讼或非诉讼途径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要求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 经委托人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不足价款由原买受人补足。
第三十一条:买受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向拍卖人提出撤销交易并退款的要求:
(一) 自买受人按约定付清款项领取拍品后的十五日内,买受人向拍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该拍卖标的为赝品,并附有三位国家文物鉴定小组专家的书面鉴定意见;
(二) 买受人提出的异议经拍卖人审查确认后予以接受的;
(三) 买受人交回的拍卖标的确系拍卖人拍出,同时买受人对该拍卖标的拥有无可置疑的处置权,并保持该拍卖标的在成交时的状况。
第三十二条:对买受人的退款应在委托人向拍卖人退给全部价款后,再由拍卖人向买受人办理退款。退款以买受人原支付该拍卖标的的成交价款及佣金为限。
第四章 关于拍卖人
第三十三条: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三十四条: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1) 某拍卖品是否适合由本公司出售,以及出售地点、出售日期、出售条件及出售方式。
(2) 通过拍卖图录或新闻媒体或其它载体对任何拍卖品做任何内容的说明或评论。
(3) 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的意见。
(4) 拍卖品在图录中的先后次序、版面大小及收费标准;拍卖品在预展现场的展览方式;与拍卖品有关的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有权在拍卖前的任何时间撤销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1)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有异议。
(2) 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有异议且能够提供相关的有效的证据材料,同时愿意对终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
(3) 对委托人所做的说明或对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4)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5) 存在任何其它合理原因。
第三十六条:拍卖人在对拍卖标的进行展览、出版或发表图录、文告中,对拍卖标的的作者、年代、尺寸、质地、装裱、来源、真实性、保存情况、估价等方面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均属参考意见。拍卖人在拍卖前申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图录内对拍卖标的的现状陈述仅作为指引,如未陈述,则不表示该拍卖标的无缺陷或修整;如已提及某些缺陷或修整,并不表示无其它缺陷或修整。图录内拍卖标的的参考价,不作为该拍卖标的的保留价、成交价或作其它用途时的价值依据。
因摄片和印刷造成图录作品的色调、层次等与原作有误差,应以原作为准。
第三十七条: 在拍卖人承担风险期间,拍卖标的如毁损或灭失,拍卖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支付相应赔偿费。 如该拍卖标的未成交,最高赔偿额不超过保留价的100%;如该拍卖标的已成交,则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成交价的100%;无保留价拍卖标的的最高赔偿额,由双方另以书面约定。上述赔偿额均应扣除佣金及其它费用。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特殊情况(如虫咬等)造成拍卖标的毁损或灭失,拍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限制出境的拍卖标的,将在图录中以“*”符号特别注明。
第三十九条:拍卖人可根据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当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相符时,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条: 拍卖人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国法律和本规则的规定维护拍卖各方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定义:
(一)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二) “竞买人”是指经本公司认可,在本公司办理了必要的手续,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具有竞买权的人。
(三) “买受人”是指在本公司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四) “拍卖人”或“本公司”是指重庆华夏文物拍卖有限公司。
(五) “保留价”是指委托人与拍卖人通过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的拍卖标的的最低价。
(六) “参考价”是指对拍卖标的的估价,并非确定的拍卖价。
(七) “成交价”是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标的售给最高应价者的价格。
(八) “佣金”是指委托人、 买受人按约定的成交价比例向拍卖人支付的费用。
(九) “海关关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外人员带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文物经查验准予放行后在该文物物品上加封的封条。该封条必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物管理部门拆封。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于二00六年七月十二日修订,从二00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本规则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保证金可通过银联、支付宝、微信等支付
委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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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信息
拍品估价:无
起拍价格:1,000 人民币
买家佣金:
15.00%
拍卖公司
重庆华夏文物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18号(国家广告产业园14栋5单元下沉式广场文化展示交流中心)
电话:
023-63554389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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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仔细阅读并认可本场
《竞拍须知》
及相关竞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