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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67
佚名() 佛说观无量寿经册册页(四十八页)
Lot 67 |
收藏拍品
我要送鉴
香港 北京时间
11月26日 上午10点 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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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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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尺寸:32*23cm*48
质地墨色: 泥金绀本
【款识】大明洪武七年,奉佛信官兰州卫指挥司,周勲妻周马姝,谨发诚心礼佛,发愿修持功德,写观无量寿经三十部,永远看诵,供养皇图,永固佛日增辉,凡奉命于四方,常叨恩于三宝,自他俱利恩,有均霈吉祥如意者。洪武七年六月吉日谨题。 【钤印】无口庵(朱) 【题签】佛说观无量寿经。
【释文】 佛说观无量寿经。宋元嘉中畺良耶舍译。如是我闻,一时佛在王舍城耆阇崛山中,与大比丘众万二千人俱。菩萨三万二千,文殊师利法王子而为上首。尔时王舍大城有一太子,名阿阇世,随顺调达恶友之教。收执父王频婆娑罗,幽闭置于七重室内,制诸群臣,一不得往。国太夫人名韦提希,恭敬大王,澡浴清净,以酥蜜和麦少用涂其身,诸璎珞中,盛蒲萄浆,密以上王。尔时大王食麦少饮浆,求水漱口,漱口毕已,合掌恭敬,向耆阇崛山遥礼世尊,而作是言:“大目犍连是吾亲友,愿兴慈悲,授我八戒”。时目犍连如鹰隼飞,疾至王所,日日如是,授王八戒。世尊亦遣尊者,富楼那,为王说法。如是时间,经三七日,王食麦少蜜,得闻法故,颜色和悦。时阿阇世问守门者:“父王今者犹存在耶?”时守门人白言:“大王!国太夫人身涂麦少蜜,璎珞盛浆,持用上王;沙门目连及富楼那,从空而来,为王说法,不可禁制。”时阿阇世闻此语已,怒其母曰:“我母是贼,与贼为伴;沙门恶人,幻惑咒术;令此恶王多日不死”……五百侍女,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愿生彼国。世尊悉记,皆当往生。生彼国已,获得诸佛现前三昧。无量诸天,发无上道心。尔时阿难即从座起,白佛言:“世尊!当何名此经?此法之要,当云何受持?”佛告阿难:“此经名观极乐国土无量寿佛、观世音菩萨、大势至菩萨,亦名净除业障、生诸佛前,汝当受持,无令忘失。”“行此三昧者,现身得见无量寿佛,及二大士。若善男子,及善女人,但闻佛名,二菩萨名,除无量劫生死之罪,何况忆念?”“若念佛者,当知此人,则是人中分陀利华。观世音菩萨,大势至菩萨,为其胜友;当坐道场,生诸佛家。”佛告阿难:“汝好持是语,持是语者,即是持无量寿佛名。”佛说此语时,尊者目犍连,尊者阿难,及韦提希等,闻佛所说,皆大欢喜。尔时世尊,足步虚空,还耆阇崛山。尔时阿难,广为大众,说如上事。无量诸天、龙、夜叉,闻是法已皆大欢喜礼佛而退。 《佛说观无量寿经》是释迦牟尼应韦提希夫人之请,在娑婆世界所宣说的重要经典之一,与《无量寿经》《阿弥陀经》并称「净土三经」。经文详细描述了修行的要点——「净业三福」和「十六种妙观方法」,介绍如何通过观想和念佛与阿弥陀佛的愿力相应,让自己获得解脱,未来往生西方极乐世界。 此件拍品为白文经一册,无注释、批注,绀纸金书,首尾全,凡九十六折。一纸五折,每折五行,行十七字,上下双栏。卷前说法图五折,卷末护法像一折,有洪武年款施经题记:「大明洪武七年,奉佛信官兰州卫指挥司周勲妻周姝,谨发诚心,礼佛发愿,修持功德,写《观无量寿经》三十部,永远看诵供养,皇图永固,佛日增辉,凡奉命于四方,常叨恩于三宝,自他俱利,恩有均霈,吉祥如意者。洪武七年六月吉日谨题。」 佛教东传以来,在雕版印刷尚未兴盛的唐宋以前,抄经、写经是信仰者最为普遍的奉佛方式,而且,在多部佛典中都有宣称抄写经典的功德如何殊胜。闻名宇内的敦煌石室藏经,就收藏了南北朝至晚唐五代的写本佛典近三万件。晚唐五代以后,雕版印刷逐渐繁盛。至北宋初年,宋太祖敕令刊刻佛教群经并命名《开宝藏》,之后的《契丹藏》《金藏》《崇宁藏》等等,均以木板印刷完成,大大提高了佛典的流通效率和流布范围。而写本佛典的实用性越来越少,逐渐演化成为修行、供养的个人发愿行为。 在种种材料之中,又以泥金最为昂贵,且规格最高。对施资人的财力和书写人的功力都有极其苛刻的要求。泥金写经的载体常见的就是所谓「磁青纸」。磁青纸历史悠久,在现存敦煌唐人写经中就有磁青纸写本残片,但其称名「磁青」却始见于明宣德中。方以智《物理小识》记:「宣德五年造素馨纸,印有洒金笺、五色粉笺、瓷青蜡笺。」「瓷青蜡笺」是宣德内府依当时青花瓷器的色泽所拟之名。佛教文献中也多有记载「绀碧纸金银字大藏经」「碧纸银书」的字样。所以,无论是何名目,总的来说磁青纸就是一种色呈瓷蓝、青黑色的高档加工纸。 磁青纸坚韧厚实,需经反复浸染或涂布加工而成。明代沈榜《宛署杂记》中记载,万历二十一年,太史连纸两千张售价一两八钱,磁青纸十张即价一两,一张磁青纸是常见纸张价格的百倍之巨。而当时的一两银子可以购买面粉一百斤或铁钉五十斤,可以说磁青纸是当时最昂贵的纸张了。因此,磁青纸也往往成为公卿王侯、富商巨贾所喜爱和收藏的顶级写经纸。 此件泥金佛经书写于明洪武七年,为太祖建极之初。朱元璋早年曾于皇觉寺出家,深谙佛法「有裨世教」,是以甫一登基即着意在南京设立善世院、僧录司管领佛教事务,又颁布户籍、度牒以及考核制度等系列政策,洪武五年更召集四方沙门,于南京蒋山寺校刻《洪武南蔵》,以期规范及弘扬佛法。就目前公藏所见,除敦煌石室的零星遗存之外,五代至明初以前的磁青纸泥金写本,苏州博物馆、即墨市博物馆、胶州市博物馆等数家公藏,寥寥之数,且多是佛塔、墓葬出土的遗物。永乐以后,磁青纸泥金写经才小有存量,如正统六年甘肃御马监王贵、左少监李贵写绀纸金字《大般若经》六百卷;万历二十五年张掖大佛寺再造五大部金经一百四十余卷。市面流通所见,也仅有明代永乐以后的写本,如2015年纽约苏富比明永乐十二年郑和写经(上海龙美术馆1402万美元购藏)、2018年香港苏富比明宣德御制《大般若波罗蜜多经》(2.3亿元港币)等,多得善价成交。 值得注意的是,磁青纸泥金写经的内容以《妙法莲华经》最多。莲出污泥而色泽鲜好,佛典中以此为论的例子也很多,如《普曜经》「犹如此世间,淤泥生莲华。」《四十二章经》「处于浊世,当如莲花,不为泥所污。」污泥又称青泥,而青纸的色泽深蓝、乌黑,用金银书写经文,观之恰如莲花亭亭立于青黑污泥之中。视觉观感和宗教若即若离、润物无声的微妙暗示,相互应和,令人不得不感慨古人思虑之精妙。 再看册首所附的扉画,五折通展,为一幅完整的佛像画。中央主佛双手伸展于身体两侧,这在已考知的造像、绘画、木刻佛经扉画中,样式独特罕见。考察造型相近的佛像,杭州飞来峰青林洞第5龛北宋干兴元年石刻,命名为「卢舍那佛会浮雕」;而日本奈良东大寺藏16世纪法眼赖圆绘「华严海会善知识曼荼罗图」,同姿势的大佛则命名为「毗卢遮那佛」。 「毗卢遮那」和「卢舍那」所代表的含义,无论是遍一切处,还是光明遍照,都包含着周遍一切、无所不照的含义,此幅扉画中央佛像「顶放毫光」的形象与此含义也是相符的。 在辽宁省图书馆所藏宋元木刻《碛砂藏》中,我们又发现了与拍品的扉画几乎相同的木刻版本,从构图、线条对比,二者似乎同源而出,但洪武泥金绘本的佛像开脸,线条的流畅,明显是要远胜于木刻版本的。根据辽图藏本的尾跋,可以确认佛经的年代下限是建文元年,而在木刻佛经中,经本和扉画通常是分开请印的。所以,建文的木刻扉画自发现以来就有或元或明的争论,从画面本身汉地少见的风格推测为元,佛经尾跋的建文年款又确切是明。此件拍品的经文和扉画,无论从纸张、还是泥金的呈色,明显是同一时期完成的,完全可以确认扉画完成于洪武七年,这对建文的木刻画年份上升到元,是否能提供一定的左证? 在搜索数据的过程中,我们产生了一个疑问,卢舍那佛的形象和磁青纸泥金写经的习惯似乎更像是华严宗信仰的产物,而此件《佛说观无量寿经》则是净土宗的重要经典,华严教派的风俗似乎不应出现在净宗信仰中?这个疑问也可以在此幅扉画中得到解释。确认扉画中央佛像为卢舍那佛的情况下,查考卢舍那佛造像的源流。我们发现,宋元以来的卢舍那佛形象都指向了一个源头——洛阳龙门石窟卢舍那大佛,而督造龙门石窟大佛的善导大师则是潜修十六观门的净土宗二祖。如此,净宗经典和净宗祖师造像的结合便顺理成章了。 综合来说,无论是从磁青纸泥金写经的存量以及早于市面常见品类的年款,还是卷首扉画重要的史料左证,抑或本身书画性质的艺术美感,此件拍品的价值都是值得期待且可以深度挖掘的。 大般若波罗蜜多经,又名《大般若经》或《般若经》,是印度大乘佛教经典,为宣说诸法皆空之义的大乘般若类经典的汇编。唐玄奘译,六百卷,主旨谓般若乃诸佛之母,三世诸佛皆由般若而生。世俗认识及其面对的一切对象,均属因缘和合,假而不实。包括般若系十六种经典(即十六会)。其中第二会(《二万五千颂般若》)、第四会(《八千颂般若》)和第九会(《金刚般若》)为般若经的基本思想,大概成书于公元前1世纪左右,其他各会是在以后几个世纪中成书的。最早传入中国的大乘般若经是东汉竺佛朔与支娄迦谶译出的《般若道行品经》(后题《道行般若经》)十卷(相当此经第四会),世称「小品般若」。旋有三国吴支谦重译成《大明度无极经》(原题《明度经》)六卷,康僧会别译成《吴品经》五卷(今佚)。另有竺法护译成《光赞般若波罗蜜经》十卷。鸠摩罗什于后秦弘始六年重译《摩诃般若波罗蜜经》大品二万颂,弘始十年译出《摩诃般若波罗蜜经》小品八千颂和《金刚般若经》等。菩提流支译出《金刚般若经》一卷(相当此经的第九会)。 据《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等所说:直至唐代,当时玄奘曾由印度求得此经总二十万颂的梵本三部回国,长安名德以前代所翻未曾完备,因请玄奘加以全译。玄奘于显庆五年(660)冬开始翻译此经,至龙朔三年冬十月二十三日完成,共六百卷,分十六会。佛教自东汉明帝白马驮经以来传入中国,经过长期的冲突与磨合,南北朝时大兴。隋唐时期皇家推行佛教,贞观十九年(645)玄奘法师西行取经返回长安,设立译场,大规模译经,佛教迅速传播。信众们开始兴建寺院,建塔造像,译经誊写等佛事活动。 在没有印刷术的当时,抄写佛经居于诸种佛事之首,敦煌写经从西晋至宋真宗咸平五年(1002年)止,历时七百年,人们将书写佛经视为功德无量的大事,无论是善男信女,还是僧侣居士无不投入。佛家认为,抄写经卷,为大功德,《华严经》卷八十一《普贤行愿品》云:「若复有人,以深信心,于此大愿,受持读诵,乃至书写一四句偈,速能除灭五无间业,所有世间身心等病,种种苦恼,乃至佛剎极微尘数一切恶业,皆得销除。一切魔军,夜叉罗剎,若鸠盘荼若毗舍阇,若部多等,饮血啖肉,诸恶鬼神,悉皆远离。」「是故汝等,闻此愿王,莫生疑念,应当谛受,受已能读,读已能诵,诵已能持,乃至书写,广为人说。是诸人等,于一念中,所有行愿,皆得成就,所获福聚无量无边,能于烦恼大苦海中,拔济众生,令其出离,皆得往生阿弥陀佛极乐世界。」 正是诸如此类的说教,引导着众多僧侣及信众抄写经卷,布施功德。唐代书法艺术可远迈魏晋、宋元,书法作为佛教外学,写经书法是写经者把情感寄托于笔墨,庄重虔诚地散发着对信仰的追求,而写经书法的流传与布施也促进了佛教的兴盛与繁衍。20世纪初「敦煌石室」即莫高窟第17窟的发现,震惊中外,发掘出公元四至十一世纪的佛教经卷上万件,但因为清朝政府疏于保护,民族瑰宝也惨遭几次大的流散,英国斯坦因,法国伯希和,俄罗斯人奥登堡前后运走大量珍稀文物,后人也仅能从欧洲博物馆和图书馆视之一二,每一件敦煌遗书都蕴藏着丰富的历史文化艺术内涵。开启宝卷远观沈雄厚重,宝华庄严,让人心生敬畏。 此卷首尾一卷全,通卷长九米余,十九纸拼接,每纸二十五行,首末两纸各二十一行,行十七字,乌丝栏,麻纸入潢。附敦煌写经权威专家方广锠先生鉴定意见。众所周知,敦煌写卷时间跨度整整七百年,写经的书法也经历了从隶楷到魏楷,再到定型、成熟、异化的过程。通观此卷,书手技法纯熟,行笔流畅,楷书略带行书笔意,多处可见连笔、飞白状况,应是楷法极度成熟之后,异化之前的面貌。推测时间大致在中唐、晚唐左右。钱泳《履园丛话》中称:「有唐一代墨迹,告身而外,惟佛经尚有二一,大半皆出于衲子道流,昔人谓之经生书。」《宣和书谱》卷十称:「有唐三百年,书者特胜,虽至经生辈,其落笔亦自可观。」作为确认无疑的唐人手迹,其价值不可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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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業務規則
重要通知
本規則條款可透過書面公告或拍賣進行過程中之口頭宣佈予以修改。
任何參與競投之人士均被視為已完全接受並同意受本規則條款之約束。
第一部分:一般原則
第一條 委託代理關係
1.1 聖佳藝術(香港)有限公司除另有明文規定外,將以賣家之代理人身份行事。
1.2 任何拍賣品之買賣合約關係,均直接由賣家與成功競投人訂立。
1.3 相關各方(包括賣家、買家及本公司)之間之完整協議應包括:
1.3.1 本買家業務規則;
1.3.2 [賣家業務規則];
1.3.3 拍賣圖錄內所刊載之任何條款、條件及通告;
1.3.4 拍賣官作出之任何通知。
1.3.5 於拍賣場地展示或宣佈之任何公告。
第二條 釋義及解釋
2.1 在本買家業務規則中,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2.1.1「拍賣官」指本公司委任並授權進行特定拍賣之代表;
2.1.2「拍賣日期」指本公司正式公佈開始特定拍賣之日期;
2.1.3「競投人」指任何以任何方式考慮、提交或試圖提交競投之個人、企業、合夥企業或其他實體,此定義包括該等實體之任何授權代表,但不包括本公司;
2.1.4「買家」指其競投經拍賣官接納為最高競投價或要約之競投人(包括由代理人代表之委託人);
2.1.5「買家責任費用」指本公司就拍賣品銷售所產生之一切成本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保險、包裝、運輸、儲存、技術檢驗、研究、買家要求之鑒定服務或任何測試、調查、查詢費用,以及向違約買家追討款項所產生之費用;
2.1.6「買家佣金」指買家按照本規則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的費率應向本公司支付按落槌價之特定百分比計算之佣金;
2.1.7「本公司」指聖佳藝術(香港)有限公司;
2.1.8「估價」指在拍賣圖錄或其他介紹性文字中標識的拍賣品可能售出之概約價格範圍,不包括買家佣金;
2.1.9「落槌價」指拍賣品被拍賣官落槌決定賣給買家之價格,或於拍賣後銷售中之議定出售價格;
2.1.10「拍賣品」指賣家委託予本公司進行拍賣並於拍賣會上提供出售之任何物品;
2.1.11「底價」指賣家與本公司協定之未公開拍賣品之最低價格;
2.1.12「購買價」指買家應支付之總金額,包括落槌價、買家佣金、適用稅費、利息及買家應付之任何其他適用費用或收費;
2.1.13「成交日期」指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中,透過拍賣官落槌或其他相應公開方式的成交表示而訂立具約束力買賣協議之日期;
2.1.14「賣家」指提供拍賣品出售之任何個人、企業、合夥企業或其他實體,包括(如文意許可)其授權代表、遺產執行人或遺產代理人,但不包括本公司;及
2.1.15「儲存費」指買家根據本規則就儲存其購買拍賣品之應支付費用。
2.2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2.2.1 單數詞語包括複數含義,反之亦然;
2.2.2 凡提述本公司及買家時,統稱為「雙方」,個別稱為「一方」;
2.2.3 凡提述法例條文,包括其後任何修改、修訂或重訂;
2.2.4 凡提述「者」或「人」的,應包括個人、企業、合夥企業、社團、政府機構及任何其他法律或商業實體;
2.2.5 凡提述「規則」或「條」,指本買家業務規則之條文;
2.2.6 標題僅為參考而設,不影響本規則之解釋。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規則適用於任何人士(即競投人、買家及所有相關方)參與本公司舉辦之拍賣會之所有方面,包括但不限於藝術品、古董、文物及其他收藏品之拍賣。
第四條 重要通告及免責聲明
4.1 強制遵守及盡職調查
所有參與本公司舉辦之拍賣會之各方,特別是競投人及買家,必須詳細審閱並嚴格遵守本規則。各方尤應注意本規則中有關本公司責任限制、限制性契約及明示免責聲明等條款。
4.2 檢驗及責任
4.2.1各競投人有責任於競投前親自檢驗任何拍賣品。
4.2.2 凡作出競投,即表示競投人願就其競投決定及由此產生之任何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4.3 拍賣延期或取消
本公司保留完全及絕對酌情權:
4.3.1 延期任何已安排之拍賣會;或
4.3.2 取消任何已安排之拍賣會,
若天氣狀況或其他原因使該等行動成為必要。在此等情況下,本公司無須就任何競投人因此蒙受之任何損失或損害作出賠償。
第五條 盡職調查及拍賣品狀況
5.1 本公司之有限盡職調查
本公司對任何拍賣品之認知及評估,主要源自賣家所提供之資料。本公司既無職責亦無能力對拍賣品進行全面盡職調查。競投人確認此項限制,並同意就其可能感興趣之任何拍賣品自行進行檢查及審視。
5.2 拍賣前檢查
本公司提供之所有拍賣品均可於拍賣前進行檢查。當競投人(無論親自或透過代理人)參與競投過程時,該等參與即構成確認競投人已充分檢查拍賣品,並接納其狀況及描述之準確性。
5.3 拍賣品狀況及免責聲明
競投人明確確認,拍賣品因其年代久遠及特殊性質,可能存在瑕疵及缺陷。所有拍賣品於拍賣時均以「現狀」出售,不論競投人是否親身出席拍賣會。儘管在展覽期間可能提供狀況報告,且圖錄描述及狀況報告可能提及若干瑕疵,競投人應注意拍賣品可能存在該等文件未明確提及之其他瑕疵。
5.4 資料及意見
就拍賣品向競投人提供之任何資料(無論是書面或口頭),包括預測、圖錄記載、狀況報告、評論或估值,均代表本公司之意見而非事實陳述。該等資料可由本公司全權酌情修改。
5.5 版權免責聲明
本公司或賣家均不就任何拍賣品之版權狀況提供任何保證,亦不保證買家可取得所購拍賣品之任何版權。
5.6 圖錄描述及狀況報告
在符合第五條限制及第六條所列明之特定豁免之前提下,本公司按其拍賣代理人之角色,依據賣家提供之資料、適用之學術及技術知識,以及相關領域普遍接納之專家意見,以合理專業謹慎之態度編製圖錄描述及狀況報告。
第六條 責任限制及法律責任
6.1 一般責任限制
在符合本規則第五條及條第6.1條和第6.4條規定之前提下,本公司及賣家均不就下列事項承擔任何責任:
6.1.1 資料準確性
向競投人傳達之任何口頭或書面資料中之任何錯誤或遺漏,不論該等錯誤或遺漏是否因疏忽或其他原因造成;
6.1.2 保證及擔保
向競投人作出之任何擔保或保證,但以下情況除外:
(a) 賣家透過本公司向買家提供之明示保證;及
(b) 根據適用法律不得合法排除之保證或條件;
6.1.3營運事項
有關拍賣或其他出售相關之任何作為或不作為,不論該等作為或不作為是否因疏忽或其他原因造成。
6.2 第三方財產免責聲明
除非本公司為拍賣品之合法所有人,否則本公司不就賣家違反本規則承擔任何責任。
6.3 責任限制
在不損害第6.1條之前提下:
6.3.1 最高責任限額
競投人向本公司或賣家提出之任何索償應嚴格限於:
(a) 相關拍賣品之落槌價;及
(b) 適用之買家佣金。
6.3.2 間接損失
本公司或賣家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就買家遭受之任何間接或衍生性損失承擔責任。
6.4 不可排除之責任
儘管有上述規定,第六條之任何內容均不得用於排除或限制本公司或賣家因下列原因產生之責任:
6.4.1 欺詐性失實陳述;或
6.4.2 因疏忽或遺漏導致之人身傷亡。
6.5 解釋
本條所載之責任限制及排除條款應根據適用法律解釋,並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適用。
第七條 圖錄及其他描述
7.1 本公司就拍賣品提供之一切描述,無論以圖錄、狀況報告、口頭陳述或書面通訊等形式呈現,均構成意見表述而非事實陳述。該等描述並不構成本公司之任何聲明、保證或承擔任何責任之依據。
7.2 圖錄或狀況報告中對瑕疵或修復之任何提述僅作參考用途。競投人有責任親自或透過具專業知識之代表進行實地檢查以核實該等狀況。未載明具體狀況說明不應被詮釋為完好無缺或未經修復之證明。同樣地,某些瑕疵之提述並不表示不存在其他瑕疵。
7.3 若因印刷或攝影技術或其他製作方法之技術限制,拍賣品在圖錄、插圖、影像記錄或宣傳材料中之呈現與其實際外觀存在任何差異,尤其是關於色調、色彩、質地或形狀等方面的差異,則應以實物為準。本公司或其代表在拍賣品描述中引用之參考文獻僅供競投人參考,本公司既不提供原文或複印件,亦不保證所引述描述之最終性,並保留修訂該等引述之權利。
第八條 底價及估價
8.1 除非另有明確說明,本公司提供之所有拍賣品均設有底價。一般而言,該底價不得超過拍賣前公佈或宣佈之最低估價。就未預設底價之拍賣品而言,除非已有競投,否則拍賣官有權自行決定起拍價,惟不得超過最低估價。
8.2 倘競投未能達到底價而因此未成交的拍賣品,任何情況下本公司皆不承擔責任。在競投未達底價之情況下,拍賣官有權自行決定以低於底價之價格出售拍賣品。在此等情況下,本公司支付給賣家的金額為按底價出售時應得的數額。
8.3 於拍賣日期前確定之估價既非最終估值亦非具法律約束力之承諾。任何估價不應被視為最終落槌價之預測,本公司保留隨時調整估價之權利。提供估價僅作參考之用,不構成最終售價之保證。
第九條 競投方式
競投人可通過以下方式參與:
(a) 根據本規則第十至第十二條完成登記並支付保證金,領取競投號碼,親身出席參與競投;
(b) 根據本規則第十五條可通過填妥本公司的電話委託競投表格,委託本公司代為競投;或
(c) 使用本公司認可的在線代拍服務參與競投。
第二部分:拍賣參與及程序
第十條 登記要求
10.1 個人競投人要求
個人競投人須於拍賣日期前:
10.1.1填妥並簽署規定之登記文件;
10.1.2 出示政府簽發之附照片身份證明文件(如居民身份證或護照);
10.1.3 提供現時住址證明(如水電費賬單或銀行結單);及
10.1.4 領取號碼牌。
10.2 企業及其他組織競投人要求
法人實體及機構須於拍賣日期前:
10.2.1 填妥並簽署規定之登記文件;
10.2.2 提交有效之公司註冊文件、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之身份證明文件、股權或董事身份證明文件及適當之授權文件;及
10.2.3 領取號碼牌。
10.3 財務盡職調查
本公司保留權利:
10.3.1 要求提供付款之銀行資料;
10.3.2 要求提供財務狀況證明;
10.3.3 核實資金來源;及
10.3.4 要求提供額外文件以進行盡職調查。
第十一條 競投號碼牌規程及責任
11.1 號碼牌發放
本公司保留酌情權以:
11.1.1 於拍賣日期前制定並公佈:
(a) 號碼牌發放條件;
(b) 號碼牌領取程序;
(c) 競投資格標準;
11.1.2 因應情況修改該等條件及程序。
11.2 號碼牌之保管
11.2.1號碼牌構成現場競投之唯一授權憑證。
11.2.2 號碼牌持有人必須:
(a) 不得將號碼牌轉讓予他人;及
(b) 如有遺失,須立即按本公司認可之程序以書面報失。
11.3 號碼牌使用責任
11.3.1 使用號碼牌作出之所有投標均歸屬於已登記之號碼牌持有人。
11.3.2 已登記競投人須就所有競投牌活動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非:
(a) 已按本公司認可之程序以書面妥為報失;并且
(b) 拍賣官已於拍賣期間正式宣佈該號碼牌作廢。
第十二條 競投保證金
12.1 保證金要求
12.1.1 競投人須於領取號碼牌前繳納保證金。
12.1.2 本公司應:
(a) 於拍賣日期前公佈保證金金額;
(b) 保留修改或豁免保證金要求之酌情權。
12.2 保證金結算
12.2.1 就未能成功競投且對本公司或其關聯公司並無未履行義務之競投人:
(a) 保證金應於拍賣結束後十四個工作日內全額退還;及
(b) 退還保證金時不計付任何利息。
12.2.2就成功競投人而言,保證金將自動轉換為購買價款之訂金,並用於抵付所投得拍賣品之購買價。
第十三條 公司酌情權
本公司保留絕對酌情權以:
(a) 拒絕任何人士參與拍賣;
(b) 限制任何人士進入拍賣場地;及
(c) 禁止在拍賣場地內進行攝影、錄音或錄像。
第十四條 競投身份及代理
除非明確證明為其他情況,所有競投人均被視為以當事人身份進行競投。擬以代理人身份競投者,須於參與拍賣前向本公司提交書面代理授權文件並獲本公司書面批准。若無該等授權,所有競投行為均被視為競投人以當事人身份所為。
第十五條 電話委託競投
15.1 雖然親身出席為參與拍賣之主要方式,本公司為無法親身或透過代理人出席之競投人提供替代競投安排。競投人可透過本公司的電話委託競投表格進行書面委託,要求本公司代為競投,惟本公司保留接受或拒絕該等申請之酌情權。
15.2 欲安排電話委託競投者,競投人必須:
15.2.1於規定截止時間前(不遲於拍賣日期前24小時)完成所有必要委托程序;
15.2.2 提交填妥電話委託競投表格;及
15.2.3支付根據本規則所需所需之競投保證金。
15.3 競投人如欲取消電話委託競投安排,須於拍賣開始前不少於24小時向本公司提交書面通知。
第十六條 電話競投規程及責任
16.1 使用電話委託競投服務之競投人須就其競投結果及所有相關法律責任承擔全部責任。競投人必須:
16.1.1 提供準確可用於即時通訊之聯絡方式(例如手提電話號碼);
16.1.2 確保其指定通訊設備之安全控制;
16.1.3 於拍賣期間親自操作該通訊設備;及
16.1.4 如失去對通訊設備之控制權或遺失通訊設備,須立即以本公司認可的書面方式更新聯絡信息。
16.2 於電話委託競投過程中:
16.2.1 本公司應作出合理努力與競投人建立聯繫;
16.2.2透過指定設備傳遞接收之所有通訊均被視為獲競投人授權;
16.2.3競投人須就所有競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除非競投人已變更即時通訊方式且該變更已以書面提交並獲本公司批准。
16.3在任何情況下,如無法聯繫或在使用該通訊設備過程中出現任何錯誤或中斷,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電話委託競投服務免責聲明
本公司提供電話競投作為便利競投參與之免費服務。鑒於該服務之無償性質,本公司及其僱員概不就競投失敗、通訊故障、錯誤、遺漏、疏忽或無法代競投人執行競投承擔任何責任。本全面免責聲明涵蓋電話競投過程之所有方面。
第十八條 拍賣官之權力
18.1 拍賣官就行使下列權力及權限保留絕對及不受約束之酌情權:
18.1.1 接受或拒絕任何競投;
18.1.2 決定拍賣進行方式;
18.1.3 撤回、分拆或合併拍賣拍賣品;
18.1.4 通過以下方式解決拍賣期間或拍賣後之爭議:
(a) 確定成功競投人;
(b) 繼續或取消拍賣;或
(c) 重新拍賣有爭議之拍賣品;
18.1.5 訂立其認為適當之起拍價及加價幅度;
18.1.6 通過作出競投、連續競投或回應其他競投人之競投,代表賣家競投直至底價;
18.1.7 採取其認為合理必要之任何其他行動。
第十九條 無底價拍賣品
就無底價拍賣品而言,在未有競投之情況下,拍賣官保留酌情權訂立起拍價。若起拍價未能吸引競投,拍賣官可逐步降低要價直至有競投者開始競投一旦競投展開,拍賣官應繼續以遞增價格進行拍賣程序。
第二十條 顯示系統及免責聲明
為方便競投人,本公司可於拍賣期間使用影像投射系統或其他顯示技術。透過該等系統呈現之所有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拍賣品編號、物品圖像、價格及貨幣兌換率,僅作參考之用。本公司明確聲明對於顯示信息之不準確、錯誤或遺漏而產生之任何損失概不承擔責任。
第三部分:財務條款及結算
第二十一條拍賣成交
當拍賣官確認最高競投價(通常以落槌或拍賣官以其他方式表示),賣家與買家之間即告成立具有約束力之買賣合約。此時,成功競投人轉變為買家身份,與購買相關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即告生效。
第二十二條 費用及佣金
22.1 買家佣金
競投人競投成功後,即成為該拍賣品的買家。買家應支付本公司佣金,其計算方式如下:
22.1.1 每件拍賣品的落槌價中,在港元5,000,000或以下之部分,該部分金額的佣金以20%計算;
22.1.2 超過港元5,000,000至港元20,000,000之部份,該部分金額的佣金以17%計算;及
22.1.3 超過港元20,000,000之部份,該部分金額的佣金以14%計算。
22.2 買家須另行承擔所有適用之買家責任費用,並同意本公司根據[賣家業務規則]向賣家另外收取佣金及其他費用。
第二十三條 稅項
買家向本公司支付之所有款項淨額不包括任何貨物、服務或其他增值稅項(不論由香港或其他地區徵收)。根據現行適用法律,買家須自行承擔支付任何可能適用之稅項或徵費。
第二十四條 結算期限
不論拍賣品是否需要出口、進口或其他許可證,除非另有書面協定,買家必須於拍賣日期起七(7)日內向本公司支付全額購買價款並提取拍賣品。買家另須支付所有適用之運費及保險費、包裝及處理費、出口相關費用等。
第二十五條 結算貨幣
25.1 港幣為預設之結算貨幣。
25.2 若買家選擇以其他貨幣支付,兌換匯率應按以下其中一項計算:
25.2.1 買家與本公司雙方協定之匯率;或
25.2.2 買家付款日前一個工作日香港匯豐銀行公佈之匯率。
25.3 買家須承擔所有將外幣兌換為港幣之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服務費、佣金費用及本公司因將外幣兌換為港幣而產生之任何其他支出。
第二十六條 所有權轉移
本公司向買家交付拍賣品並不構成所有權轉移。在買家完全履行所有財務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向本公司、其部門、附屬公司支付購買價款及其他應付款項)之前,本公司及/或賣家保留對拍賣財產之佔有權、留置權及其他法律救濟。
第二十七條 風險轉移
27.1 拍賣品的風險將於以下任一情況發生後轉移予買家(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27.1.1 買家提取所購拍賣品;
27.1.2 買家向本公司全額支付購買價;或
27.1.3 拍賣日期起的七(7)日屆滿。
27.2 任何上述該等事件發生後,拍賣品相關之所有風險均由買家獨自承擔。
第二十八條 拍賣後提貨程序
28.1 買家必須於成交日期起七(7)日內在本公司指定處所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地點提取所購拍賣品。買家應自行承擔於風險轉移後為所購拍賣品投保的責任。
28.2 若買家未能於成交日期後規定之七(7)日期限內提取拍賣品,買家須承擔所有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延遲期間相關拍賣品之儲存費、手續費及保險費。此外,買家須就該延長期間對所購拍賣品承擔全部責任。
28.3 儘管本公司或其授權代理人繼續保管拍賣品,本公司及其僱員或代理人對拍賣品之任何損壞或損失概不承擔任何責任,不論該等損壞或損失之原因或情況為何。
第二十九條 包裝、運送及輔助服務免責聲明
29.1 本公司可酌情為買家提供包裝及處理服務,惟須遵守以下規定:
29.1.1 該等服務僅為便利而提供;
29.1.2 所有相關風險完全由買家承擔;及
29.1.3 本公司對因任何原因導致之玻璃、框架、囊匣、底墊、支架、裝裱、或其他類似物品之損壞概不承擔責任。
29.2 本公司對本公司推薦之第三方包裝或運送服務提供者造成之錯誤、遺漏或損壞概不負責。
第四部分:保證及責任
第三十條 進出口及許可證
30.1 買家須負責取得拍賣品之進出口許可證及瀕危物種相關許可證。未能取得所需許可證或延遲取得該等許可證均不得作為取消購買或延遲付款之理由。本公司對未能完成或提交出口或進口所需文件而產生之任何責任概不承擔。
30.2 倘買家要求本公司代為申請出口許可證,本公司有權收取額外服務費,惟不保證能取得許可證。本公司及賣家均不就拍賣品是否受進出口限制或禁運所限作出任何聲明或保證。
第三十一條 逾期付款的補救措施與強制執行
若買家未能依據本規則或與本公司協定之任何付款安排全額付款,本公司有權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31.1 若買家未能於成交日期起七(7)日內全額結清購買價款,本公司有權聘請第三方向買家追收全部或部分欠款;
31.2 若買家未能於成交日期起七(7)日內全額結清,除非雙方另有協定,本公司將於成交日期第八日起,就欠付金額按日收取0.03%之利息,直至買家付清全額為止;
31.3本公司可自行或委託他人對拍賣品進行投保、搬運及儲存,相關風險及費用由買家承擔;
31.4本公司有權就買家延遲或拒絕付款所致之利息損失向買家提起損害賠償之法律訴訟;
31.5 本公司可留置買家在本公司投得之拍賣品或其他拍賣品,以及本公司持有之買家其他財產或權利,因留置產生之一切費用及風險由買家承擔。若買家未能在本公司規定時間內履行相關義務,本公司可在發出留置權通知後三十日內處置該留置物。若處置所得款項不足以抵償買家應付款項,本公司可進一步追索;
31.6若買家未能於成交日期起九十日內全額結清購買價款,本公司可全權酌情決定撤銷交易(但無義務),並保留追討因撤銷交易而造成之一切損失之權利;
31.7本公司可以將買家在任何交易中應收本公司之任何款項,抵銷買家欠付本公司之任何款項;
31.8本公司可全權酌情決定將買家支付之任何款項用於清償買家應向本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支付之款項;
31.9本公司保留拒絕接受買家或其代理人日後競投之權利,或要求其在接受其競投前支付拍賣保證金;
31.10鑑於拍賣品交易具有特殊性,不論賣家或買家違約,向對方支付損害賠償金均不足以彌補損失。因此,三方同意任何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履行令,要求違約方履行其於本規則或其他相關文件項下之義務。
第三十二條 逾期提取拍賣品之補救措施
若買家未能於成交日期起七(7)日內提取所購得之拍賣品,本公司有權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32.1 本公司可為拍賣品投保及/或予以儲存,由此產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自成交日期起之第三十一條所述儲存費)及風險,均由買家承擔。買家須於支付全額購買價款後(包裝、搬運、運輸及保險費用由買家承擔)方可提取拍賣品;及
32.2買家應承擔未能於規定期限內提取拍賣品所產生之一切風險及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有限保證
33.1 根據本公司的合理評估,膺品是指故意仿製的物品,並隱瞞其來源、原產地、年份、文化或其他相關信息,且該等正確描述未列於拍賣圖錄中(考慮任何專有術語)。任何拍賣品的損壞、修復或修改(包括重新上漆)均不視為膺品。
33.2本保證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33.2.1 圖錄內容乃基於成交日期當時學者或專家之普遍共識,或內容顯示有相互衝突之意見;
33.2.2 於成交日期,證明拍賣品為贗品之唯一方法並非當時可獲得或普遍認可的,或者是價格過高或用途不切實際的;
33.2.3 可能已對拍賣品造成損害或以其他方式降低(依本公司之合理意見)拍賣品之價值;
33.2.4 根據拍賣品之描述,該拍賣品並未失去任何重大價值。
33.3本保證的有效期限為成交日期起五(5)年內,僅供買家使用,且不可轉讓給任何第三方。為了根據本保證提出申請,買家須:
33.3.1 於獲悉任何質疑拍賣品真實性或屬性之資訊後三(3)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提供拍賣品編號、購買日期及認為其為贗品之理由;
33.3.2 將拍賣品以與銷售時相同的狀態退還予本公司,並能夠轉讓其法定所有權,且在成交日期後並無任何第三方申索。
33.4對於現代及當代藝術的特殊規定
對於現代及當代藝術品、中國油畫和中國書畫,儘管當前學術界尚無法對這些類別提供確切說明,本公司保留在拍賣成交日期後一(1)年內取消被證實為膺品的相關交易的權利;已支付的款項會根據本規定退還給買家,但買家必須在拍賣成交日期起一(1)年內提供證據,證明該拍賣品為膺品。
33.5 本公司可根據酌情原則豁免上述任何規定。公司有權要求買家提供兩名被雙方認可的獨立專家報告,相關費用由買家承擔。本公司無需遵循買家提供的任何報告,並保留尋求額外專業意見的權利,該費用將由本公司承擔。
第三十四條 資料收集及處理
34.1. 為推展拍賣業務,本公司可對拍賣過程進行審計或錄影。本公司獲授權直接向競投人收集個人資料,並從第三方來源(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機構)獲取與競投人有關之資料作信用核實用途。所有該等收集之資料應由本公司予以保密處理及保管。儘管有此等保密義務,本公司可為提升服務、客戶分析及滿足競投人需求之目的,在其企業集團內(包括其部門、關聯公司、子公司、母公司)傳播相關資料。
34.2. 本規則所規管之交易完成後,本公司可在法律允許之合理期限內保留及使用所收集之個人資料。競投人及買家有權通過向本公司客戶服務部提交書面要求,在支付合理行政費用後,查閱及/或修改本公司所保留其個人資料。
34.3. 為競投人利益,本公司可能需要向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運輸及倉儲公司)披露某些個人資料。通過參與本公司拍賣,競投人明確承認並同意上述資料收集、處理、保留及披露政策。
第三十五條 拍賣資料之權利
35.1. 賣家授予本公司就所有委託拍賣之拍賣品進行攝影、製作插圖、編製圖錄及製作其他視覺材料及宣傳材料之權利及授權。上述視覺材料及宣傳材料之一切知識產權及版權均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有權使用及/或授權第三方使用,且在任何情況下均無須支付補償。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買家或任何其他人士不得使用該等材料。
35.2. 本公司及賣家並未就任何拍賣品是否受版權保護或買家是否將取得拍賣品之任何版權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之陳述或保證。
第三十六條 通知
36.1. 競投人及買家有義務通過規定之競投登記文件或本公司批准之其他方式,向本公司提供其現時有效之通訊地址及聯絡資料。該等聯絡資料如有任何後續修改,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36.2. 就本規則而言,通知應限於通過專人送遞、郵政送達、傳真傳送、電子郵件或本公司指定流動應用程式(「APP」)傳送之書面通訊。通知應被視為已妥為送達:
36.2.1 專人送遞:於送達相關方地址時;
36.2.2 郵寄送達:於投遞日期後第七(7)日;
36.2.3 傳真傳送:於傳真裝置顯示成功傳送確認時;
36.2.4 電子郵件:於電子郵件發送記錄所示傳送時間;
36.2.5 APP:於傳送日期,該日期應被視為競投者及買家之收件日期。
第五部分:其他條款
第三十七條 可分割性
若本規則之任何條文或其任何部分因任何原因成為或被認定為無效、非法或不可強制執行,本規則之其餘條文應維持完全有效,且所有相關方應繼續受其約束。
第三十八條 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38.1. 適用法律
本規則、相關交易及因參與拍賣而產生或與之相關之任何爭議,均應受香港法律管轄並依其解釋。
38.2. 專屬管轄權
買家及競投人承認香港法院對於因本公司舉辦之任何拍賣而產生之任何爭議(下稱「訴訟」)具有專屬管轄權。
38.3. 延伸管轄權
本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僅為本公司之利益而設。買家及競投人確認本公司有權在不受限制之情況下,於任何其他具有司法管轄權之法院提起訴訟。在法律允許之範圍內,本公司可在任何數量之司法管轄區同時進行多項訴訟程序。
第三十九條 語言效力
本規則以中文版本為準。英文版本僅供參考之用。倘若中、英文版本有任何不一致或歧異之處,概以中文版本為準。
第四十條 版權及使用限制
40.1 使用限制
本公司對本規則及其後續修訂版本擁有專有所有權並保留一切版權。
40.2使用限制
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嚴禁:
40.2.1 對本規則進行商業利用;
40.2.2 複製本規則;
40.2.3將本規則存儲於任何資訊檢索系統;及
40.2.4以任何形式傳播本規則。
第四十一條 適用條款
41.1.本規則僅適用於即將舉行之拍賣會,本公司保留不時更新本規則之權利。
41.2競投人及買家在其後之拍賣會中應受當時適用之買家業務規則約束。
第四十二條 解釋權
在一般營運過程中,本公司擁有對本規則之專有解釋權;若買家、賣家與本公司之間發生法律爭議,則由具管轄權之法院擁有解釋權。
保证金可通过银联、支付宝、微信等支付
委托价
(已有
0
次出价)
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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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信息
拍品估价:1,500,000 - 2,000,000 港币
起拍价格:1,500,000 港币
买家佣金:
20.00%
服务费:本专场服务费按成交价(含佣金)的1.5%收取,最低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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