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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佳藝術(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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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106
恽寿平*查士标(1633~1690*1615~1698) 1682年作 云山图、乔林高士图(二帧)
Lot 106 |
收藏拍品
我要送鉴
香港 北京时间
11月26日 上午10点 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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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5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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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尺寸:33*40cm*2
质地墨色:水墨泥金 镜心
【款识】 1.米海岳云山图为序老道翁寿。壬戌夏,恽寿平。钤印:正叔(朱) 寿平(白) 2.乔林高士为子序道翁拟郭河阳画意。壬戌四月,查士标。钤印:士标(朱)
此两幅山水均为贺寿精心之作,《云山图》为恽寿平本色,以浓墨横点近景,远山排列有情,俨然米家风范,恽画在清初即已罕见,此幅保存完好,金墨生辉,信为惬意之笔。《乔林高士》以宋人笔意写近景古木,一高士闲坐其间,全幅水墨五彩纷然,惟高士之红衣隐约带朱色,令人称叹。两画均作于康熙二十一年壬戌(1682),恽寿平时年五十,正精力旺盛之时,上款“序老”或为王原祁之表兄,见于庞莱臣《虚斋名画录》卷九有《王麓台仿大痴山水图》有康熙三十三年甲戌(1694)为“序老表兄正”款识。 【作者简介】 1.恽寿平(1633-1690),初名格,字惟大,后改名寿平,改字正叔,号南田,别号云溪外史,晚号东园客、草衣生,又号白云外史,斋号瓯香馆,江苏常州人。与王时敏、王鉴、王翚、王原祁、吴历合称“清六家”,或称“四王吴恽”。八岁咏诗惊长者,诗格超逸。中年时获得画坛宗主王时敏指导,得见宋元名迹,画艺趋于成熟,山水、花卉均成就不凡,时称“三绝”。晚年没骨技法愈臻完美。 2.查士标(1615-1698),字二瞻,号梅壑、懒老、梅壑散人,安徽休宁人。与弘仁、孙逸、汪之瑞称“新安派四家”。后寓扬州。工书画,精鉴别。用笔不多,惜墨如金。
---以下为第三方软件翻译,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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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業務規則
重要通知
本規則條款可透過書面公告或拍賣進行過程中之口頭宣佈予以修改。
任何參與競投之人士均被視為已完全接受並同意受本規則條款之約束。
第一部分:一般原則
第一條 委託代理關係
1.1 聖佳藝術(香港)有限公司除另有明文規定外,將以賣家之代理人身份行事。
1.2 任何拍賣品之買賣合約關係,均直接由賣家與成功競投人訂立。
1.3 相關各方(包括賣家、買家及本公司)之間之完整協議應包括:
1.3.1 本買家業務規則;
1.3.2 [賣家業務規則];
1.3.3 拍賣圖錄內所刊載之任何條款、條件及通告;
1.3.4 拍賣官作出之任何通知。
1.3.5 於拍賣場地展示或宣佈之任何公告。
第二條 釋義及解釋
2.1 在本買家業務規則中,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2.1.1「拍賣官」指本公司委任並授權進行特定拍賣之代表;
2.1.2「拍賣日期」指本公司正式公佈開始特定拍賣之日期;
2.1.3「競投人」指任何以任何方式考慮、提交或試圖提交競投之個人、企業、合夥企業或其他實體,此定義包括該等實體之任何授權代表,但不包括本公司;
2.1.4「買家」指其競投經拍賣官接納為最高競投價或要約之競投人(包括由代理人代表之委託人);
2.1.5「買家責任費用」指本公司就拍賣品銷售所產生之一切成本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保險、包裝、運輸、儲存、技術檢驗、研究、買家要求之鑒定服務或任何測試、調查、查詢費用,以及向違約買家追討款項所產生之費用;
2.1.6「買家佣金」指買家按照本規則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的費率應向本公司支付按落槌價之特定百分比計算之佣金;
2.1.7「本公司」指聖佳藝術(香港)有限公司;
2.1.8「估價」指在拍賣圖錄或其他介紹性文字中標識的拍賣品可能售出之概約價格範圍,不包括買家佣金;
2.1.9「落槌價」指拍賣品被拍賣官落槌決定賣給買家之價格,或於拍賣後銷售中之議定出售價格;
2.1.10「拍賣品」指賣家委託予本公司進行拍賣並於拍賣會上提供出售之任何物品;
2.1.11「底價」指賣家與本公司協定之未公開拍賣品之最低價格;
2.1.12「購買價」指買家應支付之總金額,包括落槌價、買家佣金、適用稅費、利息及買家應付之任何其他適用費用或收費;
2.1.13「成交日期」指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中,透過拍賣官落槌或其他相應公開方式的成交表示而訂立具約束力買賣協議之日期;
2.1.14「賣家」指提供拍賣品出售之任何個人、企業、合夥企業或其他實體,包括(如文意許可)其授權代表、遺產執行人或遺產代理人,但不包括本公司;及
2.1.15「儲存費」指買家根據本規則就儲存其購買拍賣品之應支付費用。
2.2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2.2.1 單數詞語包括複數含義,反之亦然;
2.2.2 凡提述本公司及買家時,統稱為「雙方」,個別稱為「一方」;
2.2.3 凡提述法例條文,包括其後任何修改、修訂或重訂;
2.2.4 凡提述「者」或「人」的,應包括個人、企業、合夥企業、社團、政府機構及任何其他法律或商業實體;
2.2.5 凡提述「規則」或「條」,指本買家業務規則之條文;
2.2.6 標題僅為參考而設,不影響本規則之解釋。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規則適用於任何人士(即競投人、買家及所有相關方)參與本公司舉辦之拍賣會之所有方面,包括但不限於藝術品、古董、文物及其他收藏品之拍賣。
第四條 重要通告及免責聲明
4.1 強制遵守及盡職調查
所有參與本公司舉辦之拍賣會之各方,特別是競投人及買家,必須詳細審閱並嚴格遵守本規則。各方尤應注意本規則中有關本公司責任限制、限制性契約及明示免責聲明等條款。
4.2 檢驗及責任
4.2.1各競投人有責任於競投前親自檢驗任何拍賣品。
4.2.2 凡作出競投,即表示競投人願就其競投決定及由此產生之任何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4.3 拍賣延期或取消
本公司保留完全及絕對酌情權:
4.3.1 延期任何已安排之拍賣會;或
4.3.2 取消任何已安排之拍賣會,
若天氣狀況或其他原因使該等行動成為必要。在此等情況下,本公司無須就任何競投人因此蒙受之任何損失或損害作出賠償。
第五條 盡職調查及拍賣品狀況
5.1 本公司之有限盡職調查
本公司對任何拍賣品之認知及評估,主要源自賣家所提供之資料。本公司既無職責亦無能力對拍賣品進行全面盡職調查。競投人確認此項限制,並同意就其可能感興趣之任何拍賣品自行進行檢查及審視。
5.2 拍賣前檢查
本公司提供之所有拍賣品均可於拍賣前進行檢查。當競投人(無論親自或透過代理人)參與競投過程時,該等參與即構成確認競投人已充分檢查拍賣品,並接納其狀況及描述之準確性。
5.3 拍賣品狀況及免責聲明
競投人明確確認,拍賣品因其年代久遠及特殊性質,可能存在瑕疵及缺陷。所有拍賣品於拍賣時均以「現狀」出售,不論競投人是否親身出席拍賣會。儘管在展覽期間可能提供狀況報告,且圖錄描述及狀況報告可能提及若干瑕疵,競投人應注意拍賣品可能存在該等文件未明確提及之其他瑕疵。
5.4 資料及意見
就拍賣品向競投人提供之任何資料(無論是書面或口頭),包括預測、圖錄記載、狀況報告、評論或估值,均代表本公司之意見而非事實陳述。該等資料可由本公司全權酌情修改。
5.5 版權免責聲明
本公司或賣家均不就任何拍賣品之版權狀況提供任何保證,亦不保證買家可取得所購拍賣品之任何版權。
5.6 圖錄描述及狀況報告
在符合第五條限制及第六條所列明之特定豁免之前提下,本公司按其拍賣代理人之角色,依據賣家提供之資料、適用之學術及技術知識,以及相關領域普遍接納之專家意見,以合理專業謹慎之態度編製圖錄描述及狀況報告。
第六條 責任限制及法律責任
6.1 一般責任限制
在符合本規則第五條及條第6.1條和第6.4條規定之前提下,本公司及賣家均不就下列事項承擔任何責任:
6.1.1 資料準確性
向競投人傳達之任何口頭或書面資料中之任何錯誤或遺漏,不論該等錯誤或遺漏是否因疏忽或其他原因造成;
6.1.2 保證及擔保
向競投人作出之任何擔保或保證,但以下情況除外:
(a) 賣家透過本公司向買家提供之明示保證;及
(b) 根據適用法律不得合法排除之保證或條件;
6.1.3營運事項
有關拍賣或其他出售相關之任何作為或不作為,不論該等作為或不作為是否因疏忽或其他原因造成。
6.2 第三方財產免責聲明
除非本公司為拍賣品之合法所有人,否則本公司不就賣家違反本規則承擔任何責任。
6.3 責任限制
在不損害第6.1條之前提下:
6.3.1 最高責任限額
競投人向本公司或賣家提出之任何索償應嚴格限於:
(a) 相關拍賣品之落槌價;及
(b) 適用之買家佣金。
6.3.2 間接損失
本公司或賣家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就買家遭受之任何間接或衍生性損失承擔責任。
6.4 不可排除之責任
儘管有上述規定,第六條之任何內容均不得用於排除或限制本公司或賣家因下列原因產生之責任:
6.4.1 欺詐性失實陳述;或
6.4.2 因疏忽或遺漏導致之人身傷亡。
6.5 解釋
本條所載之責任限制及排除條款應根據適用法律解釋,並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適用。
第七條 圖錄及其他描述
7.1 本公司就拍賣品提供之一切描述,無論以圖錄、狀況報告、口頭陳述或書面通訊等形式呈現,均構成意見表述而非事實陳述。該等描述並不構成本公司之任何聲明、保證或承擔任何責任之依據。
7.2 圖錄或狀況報告中對瑕疵或修復之任何提述僅作參考用途。競投人有責任親自或透過具專業知識之代表進行實地檢查以核實該等狀況。未載明具體狀況說明不應被詮釋為完好無缺或未經修復之證明。同樣地,某些瑕疵之提述並不表示不存在其他瑕疵。
7.3 若因印刷或攝影技術或其他製作方法之技術限制,拍賣品在圖錄、插圖、影像記錄或宣傳材料中之呈現與其實際外觀存在任何差異,尤其是關於色調、色彩、質地或形狀等方面的差異,則應以實物為準。本公司或其代表在拍賣品描述中引用之參考文獻僅供競投人參考,本公司既不提供原文或複印件,亦不保證所引述描述之最終性,並保留修訂該等引述之權利。
第八條 底價及估價
8.1 除非另有明確說明,本公司提供之所有拍賣品均設有底價。一般而言,該底價不得超過拍賣前公佈或宣佈之最低估價。就未預設底價之拍賣品而言,除非已有競投,否則拍賣官有權自行決定起拍價,惟不得超過最低估價。
8.2 倘競投未能達到底價而因此未成交的拍賣品,任何情況下本公司皆不承擔責任。在競投未達底價之情況下,拍賣官有權自行決定以低於底價之價格出售拍賣品。在此等情況下,本公司支付給賣家的金額為按底價出售時應得的數額。
8.3 於拍賣日期前確定之估價既非最終估值亦非具法律約束力之承諾。任何估價不應被視為最終落槌價之預測,本公司保留隨時調整估價之權利。提供估價僅作參考之用,不構成最終售價之保證。
第九條 競投方式
競投人可通過以下方式參與:
(a) 根據本規則第十至第十二條完成登記並支付保證金,領取競投號碼,親身出席參與競投;
(b) 根據本規則第十五條可通過填妥本公司的電話委託競投表格,委託本公司代為競投;或
(c) 使用本公司認可的在線代拍服務參與競投。
第二部分:拍賣參與及程序
第十條 登記要求
10.1 個人競投人要求
個人競投人須於拍賣日期前:
10.1.1填妥並簽署規定之登記文件;
10.1.2 出示政府簽發之附照片身份證明文件(如居民身份證或護照);
10.1.3 提供現時住址證明(如水電費賬單或銀行結單);及
10.1.4 領取號碼牌。
10.2 企業及其他組織競投人要求
法人實體及機構須於拍賣日期前:
10.2.1 填妥並簽署規定之登記文件;
10.2.2 提交有效之公司註冊文件、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之身份證明文件、股權或董事身份證明文件及適當之授權文件;及
10.2.3 領取號碼牌。
10.3 財務盡職調查
本公司保留權利:
10.3.1 要求提供付款之銀行資料;
10.3.2 要求提供財務狀況證明;
10.3.3 核實資金來源;及
10.3.4 要求提供額外文件以進行盡職調查。
第十一條 競投號碼牌規程及責任
11.1 號碼牌發放
本公司保留酌情權以:
11.1.1 於拍賣日期前制定並公佈:
(a) 號碼牌發放條件;
(b) 號碼牌領取程序;
(c) 競投資格標準;
11.1.2 因應情況修改該等條件及程序。
11.2 號碼牌之保管
11.2.1號碼牌構成現場競投之唯一授權憑證。
11.2.2 號碼牌持有人必須:
(a) 不得將號碼牌轉讓予他人;及
(b) 如有遺失,須立即按本公司認可之程序以書面報失。
11.3 號碼牌使用責任
11.3.1 使用號碼牌作出之所有投標均歸屬於已登記之號碼牌持有人。
11.3.2 已登記競投人須就所有競投牌活動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非:
(a) 已按本公司認可之程序以書面妥為報失;并且
(b) 拍賣官已於拍賣期間正式宣佈該號碼牌作廢。
第十二條 競投保證金
12.1 保證金要求
12.1.1 競投人須於領取號碼牌前繳納保證金。
12.1.2 本公司應:
(a) 於拍賣日期前公佈保證金金額;
(b) 保留修改或豁免保證金要求之酌情權。
12.2 保證金結算
12.2.1 就未能成功競投且對本公司或其關聯公司並無未履行義務之競投人:
(a) 保證金應於拍賣結束後十四個工作日內全額退還;及
(b) 退還保證金時不計付任何利息。
12.2.2就成功競投人而言,保證金將自動轉換為購買價款之訂金,並用於抵付所投得拍賣品之購買價。
第十三條 公司酌情權
本公司保留絕對酌情權以:
(a) 拒絕任何人士參與拍賣;
(b) 限制任何人士進入拍賣場地;及
(c) 禁止在拍賣場地內進行攝影、錄音或錄像。
第十四條 競投身份及代理
除非明確證明為其他情況,所有競投人均被視為以當事人身份進行競投。擬以代理人身份競投者,須於參與拍賣前向本公司提交書面代理授權文件並獲本公司書面批准。若無該等授權,所有競投行為均被視為競投人以當事人身份所為。
第十五條 電話委託競投
15.1 雖然親身出席為參與拍賣之主要方式,本公司為無法親身或透過代理人出席之競投人提供替代競投安排。競投人可透過本公司的電話委託競投表格進行書面委託,要求本公司代為競投,惟本公司保留接受或拒絕該等申請之酌情權。
15.2 欲安排電話委託競投者,競投人必須:
15.2.1於規定截止時間前(不遲於拍賣日期前24小時)完成所有必要委托程序;
15.2.2 提交填妥電話委託競投表格;及
15.2.3支付根據本規則所需所需之競投保證金。
15.3 競投人如欲取消電話委託競投安排,須於拍賣開始前不少於24小時向本公司提交書面通知。
第十六條 電話競投規程及責任
16.1 使用電話委託競投服務之競投人須就其競投結果及所有相關法律責任承擔全部責任。競投人必須:
16.1.1 提供準確可用於即時通訊之聯絡方式(例如手提電話號碼);
16.1.2 確保其指定通訊設備之安全控制;
16.1.3 於拍賣期間親自操作該通訊設備;及
16.1.4 如失去對通訊設備之控制權或遺失通訊設備,須立即以本公司認可的書面方式更新聯絡信息。
16.2 於電話委託競投過程中:
16.2.1 本公司應作出合理努力與競投人建立聯繫;
16.2.2透過指定設備傳遞接收之所有通訊均被視為獲競投人授權;
16.2.3競投人須就所有競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除非競投人已變更即時通訊方式且該變更已以書面提交並獲本公司批准。
16.3在任何情況下,如無法聯繫或在使用該通訊設備過程中出現任何錯誤或中斷,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電話委託競投服務免責聲明
本公司提供電話競投作為便利競投參與之免費服務。鑒於該服務之無償性質,本公司及其僱員概不就競投失敗、通訊故障、錯誤、遺漏、疏忽或無法代競投人執行競投承擔任何責任。本全面免責聲明涵蓋電話競投過程之所有方面。
第十八條 拍賣官之權力
18.1 拍賣官就行使下列權力及權限保留絕對及不受約束之酌情權:
18.1.1 接受或拒絕任何競投;
18.1.2 決定拍賣進行方式;
18.1.3 撤回、分拆或合併拍賣拍賣品;
18.1.4 通過以下方式解決拍賣期間或拍賣後之爭議:
(a) 確定成功競投人;
(b) 繼續或取消拍賣;或
(c) 重新拍賣有爭議之拍賣品;
18.1.5 訂立其認為適當之起拍價及加價幅度;
18.1.6 通過作出競投、連續競投或回應其他競投人之競投,代表賣家競投直至底價;
18.1.7 採取其認為合理必要之任何其他行動。
第十九條 無底價拍賣品
就無底價拍賣品而言,在未有競投之情況下,拍賣官保留酌情權訂立起拍價。若起拍價未能吸引競投,拍賣官可逐步降低要價直至有競投者開始競投一旦競投展開,拍賣官應繼續以遞增價格進行拍賣程序。
第二十條 顯示系統及免責聲明
為方便競投人,本公司可於拍賣期間使用影像投射系統或其他顯示技術。透過該等系統呈現之所有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拍賣品編號、物品圖像、價格及貨幣兌換率,僅作參考之用。本公司明確聲明對於顯示信息之不準確、錯誤或遺漏而產生之任何損失概不承擔責任。
第三部分:財務條款及結算
第二十一條拍賣成交
當拍賣官確認最高競投價(通常以落槌或拍賣官以其他方式表示),賣家與買家之間即告成立具有約束力之買賣合約。此時,成功競投人轉變為買家身份,與購買相關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即告生效。
第二十二條 費用及佣金
22.1 買家佣金
競投人競投成功後,即成為該拍賣品的買家。買家應支付本公司佣金,其計算方式如下:
22.1.1 每件拍賣品的落槌價中,在港元5,000,000或以下之部分,該部分金額的佣金以20%計算;
22.1.2 超過港元5,000,000至港元20,000,000之部份,該部分金額的佣金以17%計算;及
22.1.3 超過港元20,000,000之部份,該部分金額的佣金以14%計算。
22.2 買家須另行承擔所有適用之買家責任費用,並同意本公司根據[賣家業務規則]向賣家另外收取佣金及其他費用。
第二十三條 稅項
買家向本公司支付之所有款項淨額不包括任何貨物、服務或其他增值稅項(不論由香港或其他地區徵收)。根據現行適用法律,買家須自行承擔支付任何可能適用之稅項或徵費。
第二十四條 結算期限
不論拍賣品是否需要出口、進口或其他許可證,除非另有書面協定,買家必須於拍賣日期起七(7)日內向本公司支付全額購買價款並提取拍賣品。買家另須支付所有適用之運費及保險費、包裝及處理費、出口相關費用等。
第二十五條 結算貨幣
25.1 港幣為預設之結算貨幣。
25.2 若買家選擇以其他貨幣支付,兌換匯率應按以下其中一項計算:
25.2.1 買家與本公司雙方協定之匯率;或
25.2.2 買家付款日前一個工作日香港匯豐銀行公佈之匯率。
25.3 買家須承擔所有將外幣兌換為港幣之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服務費、佣金費用及本公司因將外幣兌換為港幣而產生之任何其他支出。
第二十六條 所有權轉移
本公司向買家交付拍賣品並不構成所有權轉移。在買家完全履行所有財務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向本公司、其部門、附屬公司支付購買價款及其他應付款項)之前,本公司及/或賣家保留對拍賣財產之佔有權、留置權及其他法律救濟。
第二十七條 風險轉移
27.1 拍賣品的風險將於以下任一情況發生後轉移予買家(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27.1.1 買家提取所購拍賣品;
27.1.2 買家向本公司全額支付購買價;或
27.1.3 拍賣日期起的七(7)日屆滿。
27.2 任何上述該等事件發生後,拍賣品相關之所有風險均由買家獨自承擔。
第二十八條 拍賣後提貨程序
28.1 買家必須於成交日期起七(7)日內在本公司指定處所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地點提取所購拍賣品。買家應自行承擔於風險轉移後為所購拍賣品投保的責任。
28.2 若買家未能於成交日期後規定之七(7)日期限內提取拍賣品,買家須承擔所有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延遲期間相關拍賣品之儲存費、手續費及保險費。此外,買家須就該延長期間對所購拍賣品承擔全部責任。
28.3 儘管本公司或其授權代理人繼續保管拍賣品,本公司及其僱員或代理人對拍賣品之任何損壞或損失概不承擔任何責任,不論該等損壞或損失之原因或情況為何。
第二十九條 包裝、運送及輔助服務免責聲明
29.1 本公司可酌情為買家提供包裝及處理服務,惟須遵守以下規定:
29.1.1 該等服務僅為便利而提供;
29.1.2 所有相關風險完全由買家承擔;及
29.1.3 本公司對因任何原因導致之玻璃、框架、囊匣、底墊、支架、裝裱、或其他類似物品之損壞概不承擔責任。
29.2 本公司對本公司推薦之第三方包裝或運送服務提供者造成之錯誤、遺漏或損壞概不負責。
第四部分:保證及責任
第三十條 進出口及許可證
30.1 買家須負責取得拍賣品之進出口許可證及瀕危物種相關許可證。未能取得所需許可證或延遲取得該等許可證均不得作為取消購買或延遲付款之理由。本公司對未能完成或提交出口或進口所需文件而產生之任何責任概不承擔。
30.2 倘買家要求本公司代為申請出口許可證,本公司有權收取額外服務費,惟不保證能取得許可證。本公司及賣家均不就拍賣品是否受進出口限制或禁運所限作出任何聲明或保證。
第三十一條 逾期付款的補救措施與強制執行
若買家未能依據本規則或與本公司協定之任何付款安排全額付款,本公司有權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31.1 若買家未能於成交日期起七(7)日內全額結清購買價款,本公司有權聘請第三方向買家追收全部或部分欠款;
31.2 若買家未能於成交日期起七(7)日內全額結清,除非雙方另有協定,本公司將於成交日期第八日起,就欠付金額按日收取0.03%之利息,直至買家付清全額為止;
31.3本公司可自行或委託他人對拍賣品進行投保、搬運及儲存,相關風險及費用由買家承擔;
31.4本公司有權就買家延遲或拒絕付款所致之利息損失向買家提起損害賠償之法律訴訟;
31.5 本公司可留置買家在本公司投得之拍賣品或其他拍賣品,以及本公司持有之買家其他財產或權利,因留置產生之一切費用及風險由買家承擔。若買家未能在本公司規定時間內履行相關義務,本公司可在發出留置權通知後三十日內處置該留置物。若處置所得款項不足以抵償買家應付款項,本公司可進一步追索;
31.6若買家未能於成交日期起九十日內全額結清購買價款,本公司可全權酌情決定撤銷交易(但無義務),並保留追討因撤銷交易而造成之一切損失之權利;
31.7本公司可以將買家在任何交易中應收本公司之任何款項,抵銷買家欠付本公司之任何款項;
31.8本公司可全權酌情決定將買家支付之任何款項用於清償買家應向本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支付之款項;
31.9本公司保留拒絕接受買家或其代理人日後競投之權利,或要求其在接受其競投前支付拍賣保證金;
31.10鑑於拍賣品交易具有特殊性,不論賣家或買家違約,向對方支付損害賠償金均不足以彌補損失。因此,三方同意任何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履行令,要求違約方履行其於本規則或其他相關文件項下之義務。
第三十二條 逾期提取拍賣品之補救措施
若買家未能於成交日期起七(7)日內提取所購得之拍賣品,本公司有權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32.1 本公司可為拍賣品投保及/或予以儲存,由此產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自成交日期起之第三十一條所述儲存費)及風險,均由買家承擔。買家須於支付全額購買價款後(包裝、搬運、運輸及保險費用由買家承擔)方可提取拍賣品;及
32.2買家應承擔未能於規定期限內提取拍賣品所產生之一切風險及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有限保證
33.1 根據本公司的合理評估,膺品是指故意仿製的物品,並隱瞞其來源、原產地、年份、文化或其他相關信息,且該等正確描述未列於拍賣圖錄中(考慮任何專有術語)。任何拍賣品的損壞、修復或修改(包括重新上漆)均不視為膺品。
33.2本保證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33.2.1 圖錄內容乃基於成交日期當時學者或專家之普遍共識,或內容顯示有相互衝突之意見;
33.2.2 於成交日期,證明拍賣品為贗品之唯一方法並非當時可獲得或普遍認可的,或者是價格過高或用途不切實際的;
33.2.3 可能已對拍賣品造成損害或以其他方式降低(依本公司之合理意見)拍賣品之價值;
33.2.4 根據拍賣品之描述,該拍賣品並未失去任何重大價值。
33.3本保證的有效期限為成交日期起五(5)年內,僅供買家使用,且不可轉讓給任何第三方。為了根據本保證提出申請,買家須:
33.3.1 於獲悉任何質疑拍賣品真實性或屬性之資訊後三(3)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提供拍賣品編號、購買日期及認為其為贗品之理由;
33.3.2 將拍賣品以與銷售時相同的狀態退還予本公司,並能夠轉讓其法定所有權,且在成交日期後並無任何第三方申索。
33.4對於現代及當代藝術的特殊規定
對於現代及當代藝術品、中國油畫和中國書畫,儘管當前學術界尚無法對這些類別提供確切說明,本公司保留在拍賣成交日期後一(1)年內取消被證實為膺品的相關交易的權利;已支付的款項會根據本規定退還給買家,但買家必須在拍賣成交日期起一(1)年內提供證據,證明該拍賣品為膺品。
33.5 本公司可根據酌情原則豁免上述任何規定。公司有權要求買家提供兩名被雙方認可的獨立專家報告,相關費用由買家承擔。本公司無需遵循買家提供的任何報告,並保留尋求額外專業意見的權利,該費用將由本公司承擔。
第三十四條 資料收集及處理
34.1. 為推展拍賣業務,本公司可對拍賣過程進行審計或錄影。本公司獲授權直接向競投人收集個人資料,並從第三方來源(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機構)獲取與競投人有關之資料作信用核實用途。所有該等收集之資料應由本公司予以保密處理及保管。儘管有此等保密義務,本公司可為提升服務、客戶分析及滿足競投人需求之目的,在其企業集團內(包括其部門、關聯公司、子公司、母公司)傳播相關資料。
34.2. 本規則所規管之交易完成後,本公司可在法律允許之合理期限內保留及使用所收集之個人資料。競投人及買家有權通過向本公司客戶服務部提交書面要求,在支付合理行政費用後,查閱及/或修改本公司所保留其個人資料。
34.3. 為競投人利益,本公司可能需要向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運輸及倉儲公司)披露某些個人資料。通過參與本公司拍賣,競投人明確承認並同意上述資料收集、處理、保留及披露政策。
第三十五條 拍賣資料之權利
35.1. 賣家授予本公司就所有委託拍賣之拍賣品進行攝影、製作插圖、編製圖錄及製作其他視覺材料及宣傳材料之權利及授權。上述視覺材料及宣傳材料之一切知識產權及版權均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有權使用及/或授權第三方使用,且在任何情況下均無須支付補償。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買家或任何其他人士不得使用該等材料。
35.2. 本公司及賣家並未就任何拍賣品是否受版權保護或買家是否將取得拍賣品之任何版權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之陳述或保證。
第三十六條 通知
36.1. 競投人及買家有義務通過規定之競投登記文件或本公司批准之其他方式,向本公司提供其現時有效之通訊地址及聯絡資料。該等聯絡資料如有任何後續修改,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36.2. 就本規則而言,通知應限於通過專人送遞、郵政送達、傳真傳送、電子郵件或本公司指定流動應用程式(「APP」)傳送之書面通訊。通知應被視為已妥為送達:
36.2.1 專人送遞:於送達相關方地址時;
36.2.2 郵寄送達:於投遞日期後第七(7)日;
36.2.3 傳真傳送:於傳真裝置顯示成功傳送確認時;
36.2.4 電子郵件:於電子郵件發送記錄所示傳送時間;
36.2.5 APP:於傳送日期,該日期應被視為競投者及買家之收件日期。
第五部分:其他條款
第三十七條 可分割性
若本規則之任何條文或其任何部分因任何原因成為或被認定為無效、非法或不可強制執行,本規則之其餘條文應維持完全有效,且所有相關方應繼續受其約束。
第三十八條 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38.1. 適用法律
本規則、相關交易及因參與拍賣而產生或與之相關之任何爭議,均應受香港法律管轄並依其解釋。
38.2. 專屬管轄權
買家及競投人承認香港法院對於因本公司舉辦之任何拍賣而產生之任何爭議(下稱「訴訟」)具有專屬管轄權。
38.3. 延伸管轄權
本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僅為本公司之利益而設。買家及競投人確認本公司有權在不受限制之情況下,於任何其他具有司法管轄權之法院提起訴訟。在法律允許之範圍內,本公司可在任何數量之司法管轄區同時進行多項訴訟程序。
第三十九條 語言效力
本規則以中文版本為準。英文版本僅供參考之用。倘若中、英文版本有任何不一致或歧異之處,概以中文版本為準。
第四十條 版權及使用限制
40.1 使用限制
本公司對本規則及其後續修訂版本擁有專有所有權並保留一切版權。
40.2使用限制
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嚴禁:
40.2.1 對本規則進行商業利用;
40.2.2 複製本規則;
40.2.3將本規則存儲於任何資訊檢索系統;及
40.2.4以任何形式傳播本規則。
第四十一條 適用條款
41.1.本規則僅適用於即將舉行之拍賣會,本公司保留不時更新本規則之權利。
41.2競投人及買家在其後之拍賣會中應受當時適用之買家業務規則約束。
第四十二條 解釋權
在一般營運過程中,本公司擁有對本規則之專有解釋權;若買家、賣家與本公司之間發生法律爭議,則由具管轄權之法院擁有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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