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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99
傅山*李因笃*宋胤麟*刘汉客*田约生*刘大来*张鼎铨(1607~1684*1631~1692*明末清初*明末清初*明末清初*明末清初*明末清初)等 赠陈大来诗册(七页)
Lot 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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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北京时间
11月26日 上午10点 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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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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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尺寸:30*54cm*7
质地墨色:水墨绫本 镜心
【释文】 1.寄怀大来陈先生兼喜次公季昭隶博士。汉末山林重,求人自颍川。我尝怀有道,君不愧先贤。晚得为园趣,家余种竹田。流云高史乘,落月粲宾筵。北斗簪缨地,南阳月旦篇。邾娄要词组,虞芮会中还。已就黄华赋,时操白雪弦。吹箎通缟带,主器押联翩。欲广蒹葭什,新知弟子员。应门如可作,暇日待逋仙。太原傅山草定。钤印:傅山之印(白) 九经阁(朱) 2.自得高斋榻,空多远塞思。周行如彼美,至德亦吾师。坐惜追随流,晚观节序滋。落花生细席,子夜促深巵。己适濠梁兴,兼吟谷口诗。羊求宁独往,嵇阮正同时。别觉椷书屡,愁为报玖私。好音傅共学,春色到连枝。锦里初移宴,朋歌遽满茨。诸郎俱藻发,君合老餐芝。春日过保州,谒大来先生晤季昭,翩翩自喜,坐隐数人可交也,适得连咏致之佳,此想长松下当有清风耳。西京李因笃孔德。钤印:因笃(朱) 3.忆昨班荆日,高吟动朔边。师资真不忝,子舍各争妍。阀阅邦畿箸,丹青列传贤。伯兮知挺拔,季也复联翩。六月沧溟北,双洲壁水前。朋晖连野乘,麕至卜星躔。凤穴威仪美,龙池雨露偏。思深惭契阔,籍甚慰流连。游刃新看郢,登台每媿燕。天涯情未已,寄兴有羌荃。旃蒙大荒落季夏,甘泉宋胤麐子祯。钤印:宋胤麐印(白) 4.雏鹫初飞日,嘤歌动远林。书将椷绿野,兴已出平津。每读山林传,常怀杖履春。结庐藏旧乘,颐意?克民。一气流诸谢,分经教五谏。常山原带晋,碣石复通秦。久蹑趋汤履,终踈拜岳尘。缁衣敦宿好,麈尾佐谈宾。池草留他日,棠华及此辰。相思无可寄,薄咏到青苹。大来先生企予怀已久,无由一晤,然每对政子稍足见其风范。乙巳(1665年)仲夏再过雁门,喜得季昭入泮之信,同人歌咏其事,苦暑甚潦草,其鉴我于笔墨之外。上郡刘汉客石生。钤印:刘汉客印(白) 5.束髪论交日,高山得太丘。蒹葭连易水,云树遶边楼。自有朋樽集,长更邸舍秋。联吟频废夜,步月遂亡忧。远荷音尘及,时兼记忆稠。元老传尺鲤,季子振前矛。羽翮凌霄(汉)出,词源缓步收。簪缨从世系,苹藻足同休。谬枉诸荀契,时随二仲游。永依坚宿好,流咏到皇州。大来先生。季公兄弟与俭有同学之好,闻其逸翮初举,敬赋十韵以志图并正。荆山田尊俭约生。钤印:尊俭(朱) 6.当代笃行传,何人舆论归。里居甘契阔,邦教有光辉。已下南州榻,难披传子帏。先鸡闻鲤对,弱冠见莱衣。近接思皇咏,同登论秀扉。友于方济济,公望各依依。爱简惭多愧,篝灯傍九微。秋来羇梦熟,病起药苗肥。地逈流霜早,天长过雁稀。风尘多不次,咫尺隔音徽。性不娴长律,强为之,譬束山鹿于泰定之调,弗善 也。吾闻仲尼与人必护其短。先生不当如是哉。东鲁刘大来六茹。钤印:刘大来印(白)7.感慨称燕赵,数家信有人。车骑连帝里,星斗识天津。岳树横虎回,亭兰裹露新。阴偏式毂,缀浪且殊伦。谢烬竞时发,荀龙继世驯。鱼书纔入塞,剑气过移秦。悬榻君家恶,无毡郑尘贫。甫来自马掇,终媿季鹰蒪。契托蹸长道,欢呼动献晨。乘时惊后起,兼得慰松筠。少梁张鼎铨罗南。钤印:鼎铨(白文) 【作者简介】 1.傅山(1607-1684),初名鼎臣,字青竹,改字青主,又有浊翁、观化等别名,汉族,山西阳曲人。明末清初道家思想家、书画家、诗人、医学家。对儒学佛学、经史子集、文学诗词、书法绘画、金石考据、医学医术无所不通。与顾炎武、黄宗羲、王夫之、李颙、颜元一起被梁启超称为“清初六大师”。着有《傅青主女科》《傅青主男科》等传世之作,在当时有“医圣”之名。《清史稿》有传。 2.李因笃(1631-1692),字天生,又字子德,号中南山人,陕西省富平县美原镇人,博学强记,遍读经史诸子,尤谙经学要旨,兼长诗词,人称“关西夫子”,与李颙、李柏同称关中“三李”,关中学派大儒。明亡后,奔走各地,进行反清活动。康熙十八年(1679年)荐鸿博授检讨,时称“海内三布衣”。尝辨秦中碑版极有依据,行、楷书用笔秃率,意近颜真卿。 3.宋胤麟(明末清初),约公元1662年前后在世,字子祯,陕西淳化人,恩贡生,母病目盲,胤麟曲意事之,日夕以舌舔其目,三载,母目复明,人咸异之。为学博雅,既而与同邑姚开先、罗万藻讨论性命之学,吏部檄授教职辞。康熙十七年,举博学鸿词,亦不起。所至人事之为经师,有《大学》、《知止》、《义说》、《二程语录宝鉴》及诗文若干篇”,是“关中诗派”的主要人物之一。 4.刘汉客(明末清初),字石生,陕西宜川人,顺治十一年(1654年)贡生,少倜傥英迈,博极子史,为文深奥古卓,诗歌,书法皆绝,人性刚方,不容人过,然乐与人谈诗文及古今兴废,娓娓不倦,交游尽一时名宿,修陜西通志,所著诗文多行世。 5.田尊俭(明末清初),字约生,又字宏量,陕西渭南富平县人,太学生,祖父田御宿,为官素贫。父田沃千性慈孝,死于崇祯甲申之乱。 毫端寻往迹 关中两文宗 —《清初关中学脉诗册》研究 文/于笑 1.遺民之節,關中文壇 一碗的開始到一棵樹的結束,社禝易祚,有人選擇了妥協,成功轉型,成為新朝名臣;有人選擇了以死守節,以一死名其學術之大,成為忠烈之士;有人選擇了隱逸,此身願成首陽之志,大節不虧成為一代隱逸。聚焦關中文壇,如太華之蒼峻,黃河之激勇,以弘道之重任不辱名節,獨立特行於易代之秋,無畏生死不計貧困,潛心務學提正人心,再次向世人詮釋了何謂學問之大?何謂生命之重?傅山,“抗詞不屈,絕粒九日幾死”,倡明學術於末世,提斯人心於當下;李因篤,恪守程朱之學,不損氣節負重而行,不失學問之大,操守之貞;宋振麟,關學之傳,篤志勵學,得知行合,孝感動天。顧炎武雲:“竊聞關西士,自昔多風尚。如君複幾人,可愜平生望”。 本套《清初關中學脈詩冊》,由清初關中文壇及遺民中堅人物組成,共七幀,全為綾本所書,帶有明顯的時代烙印,分別為:傅山、李因篤、劉漢客、張鼎銓、劉大來、田約生(田宏量)、宋胤麟(宋振麟),創作時間在康熙乙巳(1665年),所書內容為交遊詩賦,所贈人是山西布政使司參議陳上年之兄“陳大來”,他們二人是關中文壇與遺民群體的重要連接人與接濟者,延譽了他們的文學聲望,本冊對於考察明清之際關中遺民、詩社、交遊、關學發展及遺民個性化書風成因等等都具有重大的研究價值。 關中位於陝西中部,南依秦嶺,北靠北山,西起寶雞,東至潼關,清初關中經歷了農民起義、薑壤之變、三藩之亂,萬姓死亡,白骨遍野,而關中士人階層在戰亂中也受到了嚴重的衝擊和打擊,他們的心靈一次次受到傷害和折磨。如此反復動盪的社會局勢,使他們的心態和人格較畿輔和江南更為複雜,因而形成了一個較為龐大的“雲遊入幕”的遺民群體,“雲遊入幕型”,指“既不與新的政權發生直接的關係,為生計所迫,又同新貴們保持著一定的私人關係”,他們或成為新貴幕府中的賓客,或不入幕府,但不時接受新貴的接濟,這其中較有代表性正是本冊中的李因篤。 2.篤志經學,任俠之風 李因篤,明崇禎四年,西元1631年,出生於陝西省富平縣,作為世家子弟,他秉承家學嚴守父志,李自成稱王西安時,他毅然脫掉賊寇強加的官服,誓與賊不兩立;明亡之後,他甘貧守志結交遺民,遊走於塞上結交義士誓與清廷抗爭到底;他是關中學派進入清初之後的重要學術大師,與顧炎武、傅山、朱彝尊等為摯友,他性格豪爽有任俠之風,願為朋友以生死相許,當顧炎武深陷牢獄之時,他“冒暑入都,行三千裏救之”,肝膽相照不計個人安危為友人鳴冤,震動全國!當聽聞顧炎武馬前失足客死他鄉之時,他不遠千里為其收屍,真情永駐,可謂有情有義的大君子。 清世祖順治五年(1648年),李因篤告別故里,出外遊學,經友人蘇生紫、趙一鶴推薦,抵達代州(今忻州市代縣,位於山西省東北部),在知州陳上年(河北清苑人)家任塾師,陳上年,字祺公。直隸(今河北)清苑人。順治六年進士。授鞏昌府推官,內遷兵部郎。順治十六年,出為涇固道。十七年,轉山西布政使司參議、管按察使司副使事、分巡雁平道。康熙六年,裁缺歸。再起廣西布政使參議。李因篤入陳上年幕前後八、九年,入幕期間,由於受到陳上年的經濟資助,肆力於學,和其他的遺民在學術上相互砥礪,“祺公(陳上年)視為畏友,投契之深,有同骨肉。天生以是無內顧憂,而益肆力於學。及祺公備兵雁平,攜以入代,複為俱橐資遊。圭組之英,蓬蓽之彥,俱與交歡。傅青主(傅山)、顧寧人(顧炎武)、朱錫鬯(朱彝尊)輩,尤以古道相砥礪。著述日富,叩其所蓄,如海涵地負。”康熙二年(1663年),李因篤在代州道署內安家落戶。李因篤在雁門陪伴陳上年數年之久,平素除了授讀著述之外,他們經常策馬古道,登山臨水,足跡遍及北方,大大擴展了李因篤的視野,使其漸漸地認識到明亡清興是歷史的必然,新的朝代一定有新的氣象,他逐漸地放棄了反清複明的想法,進而與那個時代很多遺民一樣,轉身真正投入到學術研究中。 3.年譜實錄,大來其人 根據本冊劉漢客的題款紀年:“乙巳仲夏”,成於康熙四年(1665年),此時的李因篤35歲,迎來了一位山西聲名遠揚的學術巨擘——傅山,明亡之後,傅山隱居山西太原長期致力於學術研究和藝術創作,當時南方遺民為躲避清廷迫害常常不遠千里來山西投奔傅山,很快山西太原一代就形成了以傅山為中心的學術圈子,其實早在康熙二年(1663年),傅山就與李因篤結識,康熙三年(1664年)李因篤到太原拜訪傅山,在崇善寺舉辦文酒會推傅山居首席,有《席上呈傅征君》詩,稱讚傅山“燦燦紫芝存古調,番番黃發長明車”。傅山也作詩奉贈,而傅山也回贈以《為李天生作十首》,康熙四年(1665年),年已花甲的傅青主在侄兒傅仁的陪同下,風塵僕僕進入關中,來拜訪李因篤,並在此停留了一個多月。 查吳懷清《關中三李年譜》之《天生先生年譜》,在“陳上年行狀”散見記載:“康熙二年,顧炎武造訪傅山後遊雁門,結識李因篤及陳上年,並寄信傅山介紹二公,傅山即於此年寫信於李因篤,李因篤於康熙三年(1664年)拜訪傅山。康熙四年初(正是本冊的創作時間),傅山有《與戴楓仲書》言到陳上年:“二十六日,天生有信至,雲,初二日,陳祺翁有齎捧之役,天生偕而之燕。二十七日午後,遣兒速往雁門,遂不及約兄。”同年夏初,傅山赴代,歸來寄信戴楓仲,言及李因篤與陳上年關係與人品:“弟自雁門歸矣。天生寄書一函,扇一握,付許價將上。……楊伻將九月盡間始還,問之曹秋老客韋君也。陳祺老正自不俗,所以與天生相得之甚,非偶然也,非偶然也。菊種二種附上。楓仁兄。弟山頓首。” 在《天生先生年譜》卷六,亦有記載:“康熙四年乙巳三十五歲,春從陳祺公(陳上年)展覲取道大同經易州、淶水、涿州、良鄉抵都,叩謁十三陵,出都經保定返代.....自保州旋代,欲寄陳大來先生三十韻兼介初度一首。”李因篤於本冊詩後題:“春日過保州言謁,大來先生晤,季昭翩翩自喜,坐隱數人可交也。適得連詠致之佳,此想長松下當有清風耳”。上述年譜的記載內容與本冊的創作時間、地點、人物關係穩合,“保州”為今河北“保定”,為燕趙之地,是幕主“陳上年”的故里,因陳上年有齎捧之役,李因篤開春入燕,會晤了其兄陳大來,“連詠致之佳”應是年譜“欲寄陳大來先生三十韻”中的數句。 4.坐隱遺民,關學大興 《天生先生年譜》卷六,吳懷清考記:“《畿輔志》陳大來名泰,詩以孝行稱,陳祺公之兄,《山志》陳祺公與餘以翰墨相往來幾四載矣,而實未識面。戊申秋(注:吳懷清考“戊申秋”,依據是陳大來康熙六年裁缺歸裏,應在保定時為多,是為誤考,應於本年“乙巳”。)餘至保定始獲晤,對朝夕相聚因並識,其兄大來公,居官有才,有守,而豁達,大度不可一世。政事之暇,博覽群籍,尤好交遊,慷慨然諾,有古人之風。其居家則內外大小事皆大來主之,祺公事之唯謹恂,恂若儒子夫身列外臺位,非不高年逾不惑,非不長而能守禮,若此可謂賢矣。每察其言,動退而思之,益覺其尊,世有甫登科第而慢骨肉以自驕者亦只見其隘也已”。 “坐隱數人可交也”,“隱”為明清之季遺民的一個特徵,易代後隱於鄉野而不履城市與吏庭,實為大多數明遺民以此遠離新朝政治而“處”的一種方式,是避世與避難的合一。顧炎武稱:“古所謂義士不合於時、以遊為隱者”。《清史稿》列傅山於《隱逸》,四君子中的李二曲和“關中三李”中的李柏在關中遺民中以隱逸名震天下。 坐隱數人唱和賦詩的活動,謂之“遺民結社”,明社傾覆後,遺民結社甚多。楊鳳苞曾謂:“明社既屋,士之憔悴失職,高蹈而能文者,相率結為詩社,以抒寫其舊國舊君之感,大江以南,無地無之。”《書南山草堂遺集後)。 謝國禎先生《明清之際黨社運動考》,引王弘撰(山志)中“青門七子”條,考察顧炎武曾經到陝西訪青門七子,七子為明室宗室,聚於雁塔下唱和,有結社之跡。“青門七子皆宗室之賢而篤於學者也,各有詩文集,卓然成家”,青門會聚了一批文人。在李拍的《槲葉集》和李因篤的《受祺堂詩集》中有關到青門相其他文人宴飲賦詩的作品頗多,李因篤數次造訪青門,和文人有詩歌答酬。 事實上,關中地區夙以文化底蘊深厚、文學藝術興盛而著稱。自北宋張載開宗立派以來,貫穿宋元明清,綿綿不絕長達七八百年,學人眾多,湧現出呂柟、馮從吾、李颙等一批理學名家,被學界公認為“關學”學派。文脈賡續,時有異彩,其中最引人矚目的是明中期、明末清初這兩個時期。在明中期即正德、弘治年間,以關中籍文人李夢陽、王九思、康海為代表的“前七子”發起了“文必秦漢,詩必盛唐”的文壇復古運動,引領一代文壇風騷。逮及明末清初,隨著關學的振興,關中再度出現了文學興盛、文人輩出的局面,知名人物有“青門七子”,李楷、王弘撰、李颙、李柏、李因篤、孫枝蔚、李念慈、宋振麟等,其中,李颙、李柏、李因篤並稱“關中三李”,名揚海內。他們或長居關中,或遊走南北,或流寓江南,活躍於文壇上,成為引人矚目的關中文人群體,清初鈕琇《觚賸》一書率先提出“關中詩派”,乾隆年間學者王鳴盛讚譽為“三秦詩派”,代表著陝西文學的繁榮期。 5.天生詩宗,書跡世罕 《清初關中學脈詩冊》中,李因篤本幀創作時期,正是其居“雁門數年,益發奮讀《六經》及濂、洛、關、閩諸大儒書,所著詩文益高古精髓,名播海內,一時騷人詞客,趨之若鶩,至邸舍不能容。”他廣泛結交文人豪客、理學名賢、達官貴人,為文學詩詞的精進期。 康熙四年(1665年),在傅山等人的帶動下,李因篤迅速成為學術圈子中的重要人物,聲名遠揚。傅山曾在《霜紅龕集》中有《為李天生作》五古詩一首,盛讚李因篤的文學才華,他說:“南山寒天地,不屑小峰巒。灌薄冥蒼翠,神仙謝羽翰。心原滂浩綽,膽起大江寒。何事亭林老,朝西擬築壇。”並在詩的注解中說到:“近日文章之事當推天生為宗主,曆敘司此任者至牧齋(錢謙益),牧齋死而江南無人勝此矣。”在與當時這些學術大家的交往之中,李因篤的學術研究也得到了提升,逐步地接近大師氣象,在顧炎武的的提醒下,李因篤開始對漢詩進行標注音韻,促使他研究音韻學,與此同時他在金石、經學的造詣也日益精進。然而,這一切的得來,完全仰賴於陳上年的鼎力支持,沒有陳上年,或許成就不了李因篤。陳上年,真乃李因篤人生路上的貴人、知己、恩師。 康熙初年主盟京師文壇的龔鼎孳曾題贈李因篤曰“西京文章領袖”。清初散文家汪琬與人論師道書謂:“當代未嘗無可師之人,其經學修明者,吾得二人焉,曰顧之寧人(顧炎武),李子天生”。說明他當時在經學以及文學成就方面可與顧炎武齊名。 李因篤的書法,目前館藏僅見一件為浙江省博物館藏《行書古體詩卷》,綾本書寫,內容為:“湯使君荊峴先生家辰有年,名所居日潛薈,應韶北上,命因篤為詩紀之,病中勉賦古體一首,凡四百字。關中李因篤子德頓首稿….”。勞繼雄《古代書畫鑒定實錄》標記為“真跡”。經比對,《行書古體詩卷》所書與本冊李因篤的書風、落款也極為一致,互可參見。 6.隱於研田,學術高峰 古人成就人生價值的“三不朽”為至上立德、其次立言、其次立功。這裏面的“其次立言”就可用書畫、詩文等來完成,實現遺民畫家的人生價值。明遺民畫家以不同的書畫圖式、方法示人,如狂放不羈,恣意纏繞、殘山剩水、白眼向天、冷逸孤傲等,故書畫語言可補充“立言”之不足,傅山無疑是遺民畫家最具代表性的一位,他是明朝遺民,也是一名具有堅定立場的前朝臣子。注重個人氣節,拒絕與清政權合作,絕意仕途,隱於研田,將亡國悲蒼凝於筆端,專心致志從事繪畫實踐,是“晚明狂放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也是山西文壇的代表人物。 創作《清初關中學脈詩冊》時期,是傅山書法成熟和學術活躍期。甲午“朱衣道人”案之後,傅山遊歷江南,知恢復無望,開始了他“松莊煙樹十餘年”的“僑居”生活,松莊在太原東南,《雙塔寺雅集記》曰:“出太原郡城東南行七八裏,有寺曰永祚,雙塔巍然,其下為松莊傅隱君青主所居也。”遂潛心於學術,思考明亡之原因,故對經史子集有心得之論,尤其對諸子多有發微。康熙二年,顧炎武至太原,訪傅山於松莊。之後,屈大均、閻爾梅、李因篤、申涵光、潘次耕、閻若璩等相繼來到太原,他們之間的唱和,活躍了太原地區的學術氛圍,實學成為此一區域的學術主流。這種反思的思想也影響了傅山對書法的重新認識,使得傅山書法的創作由顏真卿重新回到了“二王”一脈帖學道路上來。這種“二王”帖中的儒雅、精緻和顏真卿的流暢而雄渾的氣勢,互相交融,開始形成了傅山書法高雅而豪放的風格。詩詞上,傅山的一首“既是為山平不得,我來添爾一峰青。”可謂豪氣沖天,壯志淩雲,正是本年傅山帶病遊關中登華山,其侄子傅仁陪同並拜訪好友李因篤所作。 本篇詩文詩詞整體呈現出一種較為平寧,時而唯美之感,如“晚得為圖趣,家餘種竹田”指隱逸之樂,“落月粲賓逢”,“北斗簪纓地”以“落月”、“北斗”唯美之象,形容聚會之人人品高潔如皓月,家族文化傳統悠久顯赫,實則“發幽闡微”、“考論結合”、“文史互證”,如“南陽月旦篇”,典出“月旦評”,東漢末年由汝南郡人許劭兄弟主持對當代人物或詩文字畫等品評,評的是諸君的“詩詞水準更是人品”,又如“邾婁要片語”出《禮記·檀弓下》“邾婁考公之喪”,“虞芮會中還”出《周本紀》“虞芮罷爭田”。大意為:虞芮兩國之君相互爭田,久而不決,於是便找西伯評判。入周之後,見到人們互相禮讓,相形之下,感到慚愧。二國君便說:“‘吾所爭,周人所恥,何往為,只取辱耳。’遂還,俱讓而去。”所以此首詩,我們可以窺見到聚會之人是注重個人操守氣節之士,詩詞守於儒家傳統文學觀,不會置“詩教”於度外,用詩文暢神悅志。 7.四寧四毋,藻鑒書印 傅山本幀以行書為主,“二王”的儒雅,顏真卿的舒暢而流麗,精力彌漫,勝於“氣骨”,風格之古拙蒼勁,無不體現著傅山“寧拙毋巧,寧醜毋媚,寧支離毋輕滑,寧真率毋安排”的美學追求,顯系傅山晚年行書傑制。 與本作的面貌、創作年份相近的便是傅山書藝精粹中的一件《丹楓閣記》。1660年,傅山好友戴廷栻夢中見到和一些身著“古冠裳”(意即明朝服飾)的人在一個小閣樓中聚會,閣名“丹楓”。醒來後,就依夢中所記,修建了丹楓閣,並寫了一篇《丹楓閣記》以記其事。丹楓閣建成後,山西和全國的許多碩學大儒、反清志士常在此集會,其中比較著名的有傅山、顧炎武、白孕彩、薛宗周、閻若璩等。後來,戴廷栻請傅山書寫了樓匾和《丹楓閣記》文章。傅山於順治十七年(1660年)所書《丹楓閣記》。《丹楓閣記》共有兩種:真跡本為黃絹本,共8頁,前7頁每頁7行,最後1頁8行,每頁縱約24.5釐米,橫約13.5釐米。現藏山西博物館;臨本,現藏遼寧博物館。 兩作通過相同字跡比對,字形、書風和用筆習性完全一致,通篇看兼有顏真卿、柳公權與“二王”行書氣韻,筆劃圓潤而勁健,寓剛於柔,結體寬博而充滿秀逸之氣。這類書風在傅山存世書法中非常稀少,傅山年輕時好學趙孟頫書法,明朝滅亡之後,國恨的沉重負荷讓傅山在書法上也開始尋求轉變,曾侍宋元二朝的趙孟頫書法被他指為“無骨”,在平定叛亂中為國捐軀的唐代書法家顏真卿的書法開始被他推崇有加並反復摹寫。也正是在這一轉變過程之中,傅山提出了自己書法上著名的“四寧四毋”觀點——“寧醜毋媚、寧拙毋巧、寧支離毋輕滑、寧直率毋安排”,本幀也正是他“四寧四毋”理論下以書寄情的重要依託。 傅山題款後鈐白文方印“傅山之印”,此印參見《中國書畫家印鑒款識》P1218,第5枚,兩印經核對無誤,為同一印所出。題詩前端另有一枚朱文長印“允經閣”,是目前發現傅山印譜中未收錄的印文,可填補印鑒為後學所參。“允”,康熙字典釋“允”作“信”也。說文解字注“任賢勿二是為允”。傅氏一門以治《春秋》傳家,傅山博通經史諸子和佛道之學,李因篤《得傅征君信》中稱讚傅山曰:“不蔔同舟瞻郭泰,徒知中論擬王通。”而李因篤與顧炎武,皆主張“經世致用”之學,主張“師古不泥其意,用法不求其人”,《清初關中學脈詩冊》(康熙四年)創作前後,傅山隱居太原城南之松莊,與顧炎武(康熙二年訪)、李因篤(康熙二年至四年,兩人互訪),往來談經論道,故而或是此齋名的由來。 8.諸家淺鑒,墨蹟孤本 本套《清初關中學脈詩冊》中的“甘泉宋胤麟子禎”,原名“宋胤麟”,古籍中把“胤”更改為“振”,為“宋振麟”。“胤”字的更改,乃為清代避諱制度,1722年雍正帝胤禛即位後,為避名諱,除自己外,其他皇兄弟都避諱“胤”字而改為“允”字排行,雍正時古籍中“胤”字都有不同程度的更改。而創作本冊時康熙四年,還未有此字避諱,故而所書本名“宋胤麟”,這也是墨蹟本與古籍版本最大的不同之處,以墨蹟本證版本之學,若非此,後人豈知“宋振麟”原名乎! 錢林《文獻徵存錄》卷一記:“宋振麟,子禎,陝西淳化人,恩貢生,母病目盲,振麟曲意事之,日夕以舌舔其目,三載,母目複明,人鹹異之。為學博雅,既而與同邑姚開先、羅萬藻討論性命之學,吏部檄授教職辭。康熙十七年,舉博學鴻詞,亦不起。所至人事之為經師,有《大學》、《知止》、《義說》、《二程語錄寶鑒》及詩文若干篇”。 宋振麟,約西元1662年前後在世,是“關中詩派”的主要人物之一,亦是“關學”的薪傳者,關學是儒學發展史上一個承前啟後且具有地域文化特徵的學術流派,始創於張載,被後世力推為中國最霸氣“四句”之一,即“為天地立心,為生民立命,為往聖繼絕學,為萬世開太平”,流行於關中地區,自北宋至清末,延續了八百餘年,譽播華夏,影響深遠。《清史稿·儒林傳》在總結清代關學時說:“關學初以馬嗣煜嗣馮從吾,而(白)奐彩、(黨)湛、(王)化泰皆有名於時.....淳化宋振麟,皆篤志勵學,得知行合一之旨......亦能接關中學者之傳。” “關中三李”李柏有詩《在頻山子德大弟宅喜晤子禎宋隱君歌以贈之》記其人其節: 甘泉高士年六十,老骨如鶴山頭立。 攜楮易種出煙霞,足跡不復至城邑。 與我相逢頻陽道,不言不揖但大笑。 吾弟引手指其人,雲是穀口之子真。 穀口有田一百畝,躬耕嘗與漁樵鄰。 近日愁見石壕吏,掉臂東來陟嶺峋。 一臥西堂十餘載,青鞋布襪折角巾。 胸藏千卷不知富,家徒四壁不知貧。 世間萬事不知好,惟有研田可隱身。 柏也聞之發浩歎,仰視浮雲過霄漢。 幡然欲辭太白雪,與君約釣硯海畔。 硯海洋洋大無岸。 《天生先生年譜》卷六記載:“康熙四年乙巳三十五歲,自保州旋代......有《石生子禎兩君至雁門夏日雲岫亭限雲字一首》”,“石生”為“劉漢客”,“子禎”為“宋振麟”,二人為詩友,李因篤稱:“二君皆酒徒,嘗集土橋寺酒後賦詩,劉夜半得奇句,群呼叫絕。”年譜與本冊中宋振麟所題“旗蒙大荒落季夏”與劉漢客所題“乙巳(1665年)仲夏再過雁門尋得......苦暑甚潦草其鑒我於筆墨之外”,時間一致,同年的夏季,石生與子禎兩君訪陳上年府,還書就了此二詩賦,呈給其兄陳大來先生。 清人劉於義《陝西通志》卷六十一,記:“劉漢客,字石生,宜川人,順治甲午(1654年)貢生,少倜儻英邁,博極子史,為文深奧古卓,詩歌,書法皆絕,人性剛方,不容人過,然樂與人談詩文及古今興廢,娓娓不倦,交遊盡一時名宿,修陜西通志,所著詩文多行世”。 《清初關中學脈詩冊》中,另有“田約生”、“劉大來”、“張鼎銓”各一幀。田約生在《天生先生年譜》中記為“田宏量”,太學生,祖父田禦宿,為官素貧,父田沃千性慈孝,死於崇禎甲申之亂,博學善書,與陳上年友善。李因篤《受祺堂詩集》多次為其賦詩,稱“約生”為“表兄”,如:《奉答約生表兄聞餘過軍都二首》、《送約生表兄西歸一首》、《約生表兄近詩斐然喜賦短句一首》、《送約生表兄歸裏新婚二首》等。田約生在本冊中所題款“荊門田尊儉約生”,荊山位於陝西富平、三原、閻良三地交界處,與李因篤祖籍一致,皆陝西富平人。另,屈大均有《別田約生》三詩,詩中離別場景,情感真摯,充滿離愁別緒,可見他們兩人關係莫逆,應也是蜚聲關中文壇的名士。 劉大來,字六茹,山東茺州人,李因篤有詩《贈劉六茹一首》、《傅徵君書至知六茹在太原即遣相迎一首》,顧炎武因“黃培詩案”深陷牢獄之時,李因篤“冒暑入都,行三千裏救之”,李因篤所作詩句中提及此人,“徘徊違魯賻(劉六茹新故,未能往吊。),邂逅合秦箏(鄉人閻天木以事滯山左。)”,屈大均有詩《慰劉六茹病》稱:“吾道宜多病,棲遲及暮年。同心溝壑盡,受命雪霜偏.....”,以上所知,劉大來與顧炎武、傅山、屈大均皆摯友,通過詩句內容來分析,此人定非泛泛之輩,還待資料收集,進一步考證。 “張鼎銓,順治三年(1646年)貢士,“貢京師,授定西訓,誅茅築室,糾諸生講業其中,盡傾先世之遺資佐供具”。其任職五原時“士有來學者,則躬自教之”,傅應奎修、錢坫等纂《韓城縣誌》第376-377頁。 《關中三李年譜》卷六:“《韓城志》,張鼎銓,字羅南,以明經貢太學,授定西訓,導兩權邑篆,調五原令,陳祺公備兵固原,交甚篤,祺公移雁門,羅南亦出宰蜀威遠,以奏計訛誤,逮西曹久,始得直乃歸《二南遺音》,羅南從學文太青(文翔鳳)、左蘿石(左懋第)之門,國初以明經宮固原學正,令蜀之威,遠有治績,著《淼園集》”。 年譜記載所知,張鼎銓與陳上年交篤,從學文翔鳳與左懋第,文翔鳳(約西元1625年前後在世),字天瑞,號太青,陝西三水(旬邑)人。萬曆三十八年(西元1610年)進士。曆官萊陽令,終太僕寺少卿。嘗自製五嶽冠,並以五嶽自號;亦稱東極。文翔鳳還與傅山有知遇之恩,傅山十五歲應童子試,以第一名的優秀成績被山西提學文翔鳳錄為博士弟子員(即秀才),文翔鳳,天啟間以副使提學山西,力振晉人萎靡之習,以辭賦為專門絕學,詩作離奇古奧。傅山、韓霖、李建泰等都是文翔鳳選拔出來的人才,他對傅山有極大的影響,文翔鳳後因彈劾魏忠賢,被罷官回籍。傅山非常懷念這位老師,寫了一首《大音》詩,讚頌了文翔鳳正大光明的胸襟和正義感。左懋第(1601—1645年),字仲及,號蘿石。明代山東萊陽縣(今山東萊陽市)人。明代著名政治家、外交家。因他富有民族氣節,寧死不肯投降清王朝,被譽為“明末文天祥”。 張鼎銓本冊所書面貌,章法疏朗,真草重骨力,摻雜了不少“二王”筆法,奇崛突兀之態似又得傅山書風的影響。論及張鼎銓、傅山與文翔鳳淵源,兩人或為同門,暫待進一步考據佐證。 9.鴻泥雪爪,要言妙道 康熙十八年,西元1680年,一代藝術大師、思想家、學術大師傅山從山西遠道而來,拜訪林居鄉野的李因篤,故友重逢把酒言歡,吟詩作畫其樂融融,李因篤盛讚傅山的書法可與王羲之相比肩:“太原工書軼鐘王,垂老苦節淩嶽瀆。”同時,顧炎武也在這一年返回富平,他們一起在華山論道,建朱子祠祭拜先聖。幾位儒學大師齊聚一堂,為關中學子闡明諸子要義,勉勵士子為正學,救人心,補世道。 《清初關中學脈詩冊》作為康熙早期的關中文壇及遺民中堅人物的唱詠詩作,又為綾本書就,十分罕見。於書法論,李因篤傳世書作除浙江省博物館藏《行書古體詩卷》一件外,本幀為目前民間僅見的書法真跡;關中學脈的宋振麟、劉漢客、張鼎銓、劉大來、田宏量、宋振麟,更是未見傳世書跡;傅山“四寧四毋”理論下以“二王”與“顏柳”合二為一的行草,世罕其儔,“蓋物稀為貴,理應然也”。於學術論,以關學立身,重塑中國文人的家國情懷,在傅山、李因篤、顧炎武的影響下,陝西富平人文氣象倍增,一度成為“關學大興”的聖地。於氣骨論,明代多出直言諫諍之臣,他們為堅守氣節,無懼生死,進入清代後,直諍之臣卻很少,君臣之間也多了些奴性。而當翻閱本冊,慢慢穿越歷史的時光,那個由漢人建立的最後一個大一統王朝,不遷都,不納貢,不和親,不稱臣,“天子守國門,君王死社稷”,他們的臣子,在鼎革之後隱逸山野,安貧樂道數征不起,永葆氣節不為五鬥米而折腰......行走在字裏行間中,熠熠生輝,照耀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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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業務規則
重要通知
本規則條款可透過書面公告或拍賣進行過程中之口頭宣佈予以修改。
任何參與競投之人士均被視為已完全接受並同意受本規則條款之約束。
第一部分:一般原則
第一條 委託代理關係
1.1 聖佳藝術(香港)有限公司除另有明文規定外,將以賣家之代理人身份行事。
1.2 任何拍賣品之買賣合約關係,均直接由賣家與成功競投人訂立。
1.3 相關各方(包括賣家、買家及本公司)之間之完整協議應包括:
1.3.1 本買家業務規則;
1.3.2 [賣家業務規則];
1.3.3 拍賣圖錄內所刊載之任何條款、條件及通告;
1.3.4 拍賣官作出之任何通知。
1.3.5 於拍賣場地展示或宣佈之任何公告。
第二條 釋義及解釋
2.1 在本買家業務規則中,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2.1.1「拍賣官」指本公司委任並授權進行特定拍賣之代表;
2.1.2「拍賣日期」指本公司正式公佈開始特定拍賣之日期;
2.1.3「競投人」指任何以任何方式考慮、提交或試圖提交競投之個人、企業、合夥企業或其他實體,此定義包括該等實體之任何授權代表,但不包括本公司;
2.1.4「買家」指其競投經拍賣官接納為最高競投價或要約之競投人(包括由代理人代表之委託人);
2.1.5「買家責任費用」指本公司就拍賣品銷售所產生之一切成本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保險、包裝、運輸、儲存、技術檢驗、研究、買家要求之鑒定服務或任何測試、調查、查詢費用,以及向違約買家追討款項所產生之費用;
2.1.6「買家佣金」指買家按照本規則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的費率應向本公司支付按落槌價之特定百分比計算之佣金;
2.1.7「本公司」指聖佳藝術(香港)有限公司;
2.1.8「估價」指在拍賣圖錄或其他介紹性文字中標識的拍賣品可能售出之概約價格範圍,不包括買家佣金;
2.1.9「落槌價」指拍賣品被拍賣官落槌決定賣給買家之價格,或於拍賣後銷售中之議定出售價格;
2.1.10「拍賣品」指賣家委託予本公司進行拍賣並於拍賣會上提供出售之任何物品;
2.1.11「底價」指賣家與本公司協定之未公開拍賣品之最低價格;
2.1.12「購買價」指買家應支付之總金額,包括落槌價、買家佣金、適用稅費、利息及買家應付之任何其他適用費用或收費;
2.1.13「成交日期」指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中,透過拍賣官落槌或其他相應公開方式的成交表示而訂立具約束力買賣協議之日期;
2.1.14「賣家」指提供拍賣品出售之任何個人、企業、合夥企業或其他實體,包括(如文意許可)其授權代表、遺產執行人或遺產代理人,但不包括本公司;及
2.1.15「儲存費」指買家根據本規則就儲存其購買拍賣品之應支付費用。
2.2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2.2.1 單數詞語包括複數含義,反之亦然;
2.2.2 凡提述本公司及買家時,統稱為「雙方」,個別稱為「一方」;
2.2.3 凡提述法例條文,包括其後任何修改、修訂或重訂;
2.2.4 凡提述「者」或「人」的,應包括個人、企業、合夥企業、社團、政府機構及任何其他法律或商業實體;
2.2.5 凡提述「規則」或「條」,指本買家業務規則之條文;
2.2.6 標題僅為參考而設,不影響本規則之解釋。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規則適用於任何人士(即競投人、買家及所有相關方)參與本公司舉辦之拍賣會之所有方面,包括但不限於藝術品、古董、文物及其他收藏品之拍賣。
第四條 重要通告及免責聲明
4.1 強制遵守及盡職調查
所有參與本公司舉辦之拍賣會之各方,特別是競投人及買家,必須詳細審閱並嚴格遵守本規則。各方尤應注意本規則中有關本公司責任限制、限制性契約及明示免責聲明等條款。
4.2 檢驗及責任
4.2.1各競投人有責任於競投前親自檢驗任何拍賣品。
4.2.2 凡作出競投,即表示競投人願就其競投決定及由此產生之任何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4.3 拍賣延期或取消
本公司保留完全及絕對酌情權:
4.3.1 延期任何已安排之拍賣會;或
4.3.2 取消任何已安排之拍賣會,
若天氣狀況或其他原因使該等行動成為必要。在此等情況下,本公司無須就任何競投人因此蒙受之任何損失或損害作出賠償。
第五條 盡職調查及拍賣品狀況
5.1 本公司之有限盡職調查
本公司對任何拍賣品之認知及評估,主要源自賣家所提供之資料。本公司既無職責亦無能力對拍賣品進行全面盡職調查。競投人確認此項限制,並同意就其可能感興趣之任何拍賣品自行進行檢查及審視。
5.2 拍賣前檢查
本公司提供之所有拍賣品均可於拍賣前進行檢查。當競投人(無論親自或透過代理人)參與競投過程時,該等參與即構成確認競投人已充分檢查拍賣品,並接納其狀況及描述之準確性。
5.3 拍賣品狀況及免責聲明
競投人明確確認,拍賣品因其年代久遠及特殊性質,可能存在瑕疵及缺陷。所有拍賣品於拍賣時均以「現狀」出售,不論競投人是否親身出席拍賣會。儘管在展覽期間可能提供狀況報告,且圖錄描述及狀況報告可能提及若干瑕疵,競投人應注意拍賣品可能存在該等文件未明確提及之其他瑕疵。
5.4 資料及意見
就拍賣品向競投人提供之任何資料(無論是書面或口頭),包括預測、圖錄記載、狀況報告、評論或估值,均代表本公司之意見而非事實陳述。該等資料可由本公司全權酌情修改。
5.5 版權免責聲明
本公司或賣家均不就任何拍賣品之版權狀況提供任何保證,亦不保證買家可取得所購拍賣品之任何版權。
5.6 圖錄描述及狀況報告
在符合第五條限制及第六條所列明之特定豁免之前提下,本公司按其拍賣代理人之角色,依據賣家提供之資料、適用之學術及技術知識,以及相關領域普遍接納之專家意見,以合理專業謹慎之態度編製圖錄描述及狀況報告。
第六條 責任限制及法律責任
6.1 一般責任限制
在符合本規則第五條及條第6.1條和第6.4條規定之前提下,本公司及賣家均不就下列事項承擔任何責任:
6.1.1 資料準確性
向競投人傳達之任何口頭或書面資料中之任何錯誤或遺漏,不論該等錯誤或遺漏是否因疏忽或其他原因造成;
6.1.2 保證及擔保
向競投人作出之任何擔保或保證,但以下情況除外:
(a) 賣家透過本公司向買家提供之明示保證;及
(b) 根據適用法律不得合法排除之保證或條件;
6.1.3營運事項
有關拍賣或其他出售相關之任何作為或不作為,不論該等作為或不作為是否因疏忽或其他原因造成。
6.2 第三方財產免責聲明
除非本公司為拍賣品之合法所有人,否則本公司不就賣家違反本規則承擔任何責任。
6.3 責任限制
在不損害第6.1條之前提下:
6.3.1 最高責任限額
競投人向本公司或賣家提出之任何索償應嚴格限於:
(a) 相關拍賣品之落槌價;及
(b) 適用之買家佣金。
6.3.2 間接損失
本公司或賣家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就買家遭受之任何間接或衍生性損失承擔責任。
6.4 不可排除之責任
儘管有上述規定,第六條之任何內容均不得用於排除或限制本公司或賣家因下列原因產生之責任:
6.4.1 欺詐性失實陳述;或
6.4.2 因疏忽或遺漏導致之人身傷亡。
6.5 解釋
本條所載之責任限制及排除條款應根據適用法律解釋,並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適用。
第七條 圖錄及其他描述
7.1 本公司就拍賣品提供之一切描述,無論以圖錄、狀況報告、口頭陳述或書面通訊等形式呈現,均構成意見表述而非事實陳述。該等描述並不構成本公司之任何聲明、保證或承擔任何責任之依據。
7.2 圖錄或狀況報告中對瑕疵或修復之任何提述僅作參考用途。競投人有責任親自或透過具專業知識之代表進行實地檢查以核實該等狀況。未載明具體狀況說明不應被詮釋為完好無缺或未經修復之證明。同樣地,某些瑕疵之提述並不表示不存在其他瑕疵。
7.3 若因印刷或攝影技術或其他製作方法之技術限制,拍賣品在圖錄、插圖、影像記錄或宣傳材料中之呈現與其實際外觀存在任何差異,尤其是關於色調、色彩、質地或形狀等方面的差異,則應以實物為準。本公司或其代表在拍賣品描述中引用之參考文獻僅供競投人參考,本公司既不提供原文或複印件,亦不保證所引述描述之最終性,並保留修訂該等引述之權利。
第八條 底價及估價
8.1 除非另有明確說明,本公司提供之所有拍賣品均設有底價。一般而言,該底價不得超過拍賣前公佈或宣佈之最低估價。就未預設底價之拍賣品而言,除非已有競投,否則拍賣官有權自行決定起拍價,惟不得超過最低估價。
8.2 倘競投未能達到底價而因此未成交的拍賣品,任何情況下本公司皆不承擔責任。在競投未達底價之情況下,拍賣官有權自行決定以低於底價之價格出售拍賣品。在此等情況下,本公司支付給賣家的金額為按底價出售時應得的數額。
8.3 於拍賣日期前確定之估價既非最終估值亦非具法律約束力之承諾。任何估價不應被視為最終落槌價之預測,本公司保留隨時調整估價之權利。提供估價僅作參考之用,不構成最終售價之保證。
第九條 競投方式
競投人可通過以下方式參與:
(a) 根據本規則第十至第十二條完成登記並支付保證金,領取競投號碼,親身出席參與競投;
(b) 根據本規則第十五條可通過填妥本公司的電話委託競投表格,委託本公司代為競投;或
(c) 使用本公司認可的在線代拍服務參與競投。
第二部分:拍賣參與及程序
第十條 登記要求
10.1 個人競投人要求
個人競投人須於拍賣日期前:
10.1.1填妥並簽署規定之登記文件;
10.1.2 出示政府簽發之附照片身份證明文件(如居民身份證或護照);
10.1.3 提供現時住址證明(如水電費賬單或銀行結單);及
10.1.4 領取號碼牌。
10.2 企業及其他組織競投人要求
法人實體及機構須於拍賣日期前:
10.2.1 填妥並簽署規定之登記文件;
10.2.2 提交有效之公司註冊文件、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之身份證明文件、股權或董事身份證明文件及適當之授權文件;及
10.2.3 領取號碼牌。
10.3 財務盡職調查
本公司保留權利:
10.3.1 要求提供付款之銀行資料;
10.3.2 要求提供財務狀況證明;
10.3.3 核實資金來源;及
10.3.4 要求提供額外文件以進行盡職調查。
第十一條 競投號碼牌規程及責任
11.1 號碼牌發放
本公司保留酌情權以:
11.1.1 於拍賣日期前制定並公佈:
(a) 號碼牌發放條件;
(b) 號碼牌領取程序;
(c) 競投資格標準;
11.1.2 因應情況修改該等條件及程序。
11.2 號碼牌之保管
11.2.1號碼牌構成現場競投之唯一授權憑證。
11.2.2 號碼牌持有人必須:
(a) 不得將號碼牌轉讓予他人;及
(b) 如有遺失,須立即按本公司認可之程序以書面報失。
11.3 號碼牌使用責任
11.3.1 使用號碼牌作出之所有投標均歸屬於已登記之號碼牌持有人。
11.3.2 已登記競投人須就所有競投牌活動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非:
(a) 已按本公司認可之程序以書面妥為報失;并且
(b) 拍賣官已於拍賣期間正式宣佈該號碼牌作廢。
第十二條 競投保證金
12.1 保證金要求
12.1.1 競投人須於領取號碼牌前繳納保證金。
12.1.2 本公司應:
(a) 於拍賣日期前公佈保證金金額;
(b) 保留修改或豁免保證金要求之酌情權。
12.2 保證金結算
12.2.1 就未能成功競投且對本公司或其關聯公司並無未履行義務之競投人:
(a) 保證金應於拍賣結束後十四個工作日內全額退還;及
(b) 退還保證金時不計付任何利息。
12.2.2就成功競投人而言,保證金將自動轉換為購買價款之訂金,並用於抵付所投得拍賣品之購買價。
第十三條 公司酌情權
本公司保留絕對酌情權以:
(a) 拒絕任何人士參與拍賣;
(b) 限制任何人士進入拍賣場地;及
(c) 禁止在拍賣場地內進行攝影、錄音或錄像。
第十四條 競投身份及代理
除非明確證明為其他情況,所有競投人均被視為以當事人身份進行競投。擬以代理人身份競投者,須於參與拍賣前向本公司提交書面代理授權文件並獲本公司書面批准。若無該等授權,所有競投行為均被視為競投人以當事人身份所為。
第十五條 電話委託競投
15.1 雖然親身出席為參與拍賣之主要方式,本公司為無法親身或透過代理人出席之競投人提供替代競投安排。競投人可透過本公司的電話委託競投表格進行書面委託,要求本公司代為競投,惟本公司保留接受或拒絕該等申請之酌情權。
15.2 欲安排電話委託競投者,競投人必須:
15.2.1於規定截止時間前(不遲於拍賣日期前24小時)完成所有必要委托程序;
15.2.2 提交填妥電話委託競投表格;及
15.2.3支付根據本規則所需所需之競投保證金。
15.3 競投人如欲取消電話委託競投安排,須於拍賣開始前不少於24小時向本公司提交書面通知。
第十六條 電話競投規程及責任
16.1 使用電話委託競投服務之競投人須就其競投結果及所有相關法律責任承擔全部責任。競投人必須:
16.1.1 提供準確可用於即時通訊之聯絡方式(例如手提電話號碼);
16.1.2 確保其指定通訊設備之安全控制;
16.1.3 於拍賣期間親自操作該通訊設備;及
16.1.4 如失去對通訊設備之控制權或遺失通訊設備,須立即以本公司認可的書面方式更新聯絡信息。
16.2 於電話委託競投過程中:
16.2.1 本公司應作出合理努力與競投人建立聯繫;
16.2.2透過指定設備傳遞接收之所有通訊均被視為獲競投人授權;
16.2.3競投人須就所有競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除非競投人已變更即時通訊方式且該變更已以書面提交並獲本公司批准。
16.3在任何情況下,如無法聯繫或在使用該通訊設備過程中出現任何錯誤或中斷,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電話委託競投服務免責聲明
本公司提供電話競投作為便利競投參與之免費服務。鑒於該服務之無償性質,本公司及其僱員概不就競投失敗、通訊故障、錯誤、遺漏、疏忽或無法代競投人執行競投承擔任何責任。本全面免責聲明涵蓋電話競投過程之所有方面。
第十八條 拍賣官之權力
18.1 拍賣官就行使下列權力及權限保留絕對及不受約束之酌情權:
18.1.1 接受或拒絕任何競投;
18.1.2 決定拍賣進行方式;
18.1.3 撤回、分拆或合併拍賣拍賣品;
18.1.4 通過以下方式解決拍賣期間或拍賣後之爭議:
(a) 確定成功競投人;
(b) 繼續或取消拍賣;或
(c) 重新拍賣有爭議之拍賣品;
18.1.5 訂立其認為適當之起拍價及加價幅度;
18.1.6 通過作出競投、連續競投或回應其他競投人之競投,代表賣家競投直至底價;
18.1.7 採取其認為合理必要之任何其他行動。
第十九條 無底價拍賣品
就無底價拍賣品而言,在未有競投之情況下,拍賣官保留酌情權訂立起拍價。若起拍價未能吸引競投,拍賣官可逐步降低要價直至有競投者開始競投一旦競投展開,拍賣官應繼續以遞增價格進行拍賣程序。
第二十條 顯示系統及免責聲明
為方便競投人,本公司可於拍賣期間使用影像投射系統或其他顯示技術。透過該等系統呈現之所有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拍賣品編號、物品圖像、價格及貨幣兌換率,僅作參考之用。本公司明確聲明對於顯示信息之不準確、錯誤或遺漏而產生之任何損失概不承擔責任。
第三部分:財務條款及結算
第二十一條拍賣成交
當拍賣官確認最高競投價(通常以落槌或拍賣官以其他方式表示),賣家與買家之間即告成立具有約束力之買賣合約。此時,成功競投人轉變為買家身份,與購買相關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即告生效。
第二十二條 費用及佣金
22.1 買家佣金
競投人競投成功後,即成為該拍賣品的買家。買家應支付本公司佣金,其計算方式如下:
22.1.1 每件拍賣品的落槌價中,在港元5,000,000或以下之部分,該部分金額的佣金以20%計算;
22.1.2 超過港元5,000,000至港元20,000,000之部份,該部分金額的佣金以17%計算;及
22.1.3 超過港元20,000,000之部份,該部分金額的佣金以14%計算。
22.2 買家須另行承擔所有適用之買家責任費用,並同意本公司根據[賣家業務規則]向賣家另外收取佣金及其他費用。
第二十三條 稅項
買家向本公司支付之所有款項淨額不包括任何貨物、服務或其他增值稅項(不論由香港或其他地區徵收)。根據現行適用法律,買家須自行承擔支付任何可能適用之稅項或徵費。
第二十四條 結算期限
不論拍賣品是否需要出口、進口或其他許可證,除非另有書面協定,買家必須於拍賣日期起七(7)日內向本公司支付全額購買價款並提取拍賣品。買家另須支付所有適用之運費及保險費、包裝及處理費、出口相關費用等。
第二十五條 結算貨幣
25.1 港幣為預設之結算貨幣。
25.2 若買家選擇以其他貨幣支付,兌換匯率應按以下其中一項計算:
25.2.1 買家與本公司雙方協定之匯率;或
25.2.2 買家付款日前一個工作日香港匯豐銀行公佈之匯率。
25.3 買家須承擔所有將外幣兌換為港幣之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服務費、佣金費用及本公司因將外幣兌換為港幣而產生之任何其他支出。
第二十六條 所有權轉移
本公司向買家交付拍賣品並不構成所有權轉移。在買家完全履行所有財務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向本公司、其部門、附屬公司支付購買價款及其他應付款項)之前,本公司及/或賣家保留對拍賣財產之佔有權、留置權及其他法律救濟。
第二十七條 風險轉移
27.1 拍賣品的風險將於以下任一情況發生後轉移予買家(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27.1.1 買家提取所購拍賣品;
27.1.2 買家向本公司全額支付購買價;或
27.1.3 拍賣日期起的七(7)日屆滿。
27.2 任何上述該等事件發生後,拍賣品相關之所有風險均由買家獨自承擔。
第二十八條 拍賣後提貨程序
28.1 買家必須於成交日期起七(7)日內在本公司指定處所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地點提取所購拍賣品。買家應自行承擔於風險轉移後為所購拍賣品投保的責任。
28.2 若買家未能於成交日期後規定之七(7)日期限內提取拍賣品,買家須承擔所有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延遲期間相關拍賣品之儲存費、手續費及保險費。此外,買家須就該延長期間對所購拍賣品承擔全部責任。
28.3 儘管本公司或其授權代理人繼續保管拍賣品,本公司及其僱員或代理人對拍賣品之任何損壞或損失概不承擔任何責任,不論該等損壞或損失之原因或情況為何。
第二十九條 包裝、運送及輔助服務免責聲明
29.1 本公司可酌情為買家提供包裝及處理服務,惟須遵守以下規定:
29.1.1 該等服務僅為便利而提供;
29.1.2 所有相關風險完全由買家承擔;及
29.1.3 本公司對因任何原因導致之玻璃、框架、囊匣、底墊、支架、裝裱、或其他類似物品之損壞概不承擔責任。
29.2 本公司對本公司推薦之第三方包裝或運送服務提供者造成之錯誤、遺漏或損壞概不負責。
第四部分:保證及責任
第三十條 進出口及許可證
30.1 買家須負責取得拍賣品之進出口許可證及瀕危物種相關許可證。未能取得所需許可證或延遲取得該等許可證均不得作為取消購買或延遲付款之理由。本公司對未能完成或提交出口或進口所需文件而產生之任何責任概不承擔。
30.2 倘買家要求本公司代為申請出口許可證,本公司有權收取額外服務費,惟不保證能取得許可證。本公司及賣家均不就拍賣品是否受進出口限制或禁運所限作出任何聲明或保證。
第三十一條 逾期付款的補救措施與強制執行
若買家未能依據本規則或與本公司協定之任何付款安排全額付款,本公司有權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31.1 若買家未能於成交日期起七(7)日內全額結清購買價款,本公司有權聘請第三方向買家追收全部或部分欠款;
31.2 若買家未能於成交日期起七(7)日內全額結清,除非雙方另有協定,本公司將於成交日期第八日起,就欠付金額按日收取0.03%之利息,直至買家付清全額為止;
31.3本公司可自行或委託他人對拍賣品進行投保、搬運及儲存,相關風險及費用由買家承擔;
31.4本公司有權就買家延遲或拒絕付款所致之利息損失向買家提起損害賠償之法律訴訟;
31.5 本公司可留置買家在本公司投得之拍賣品或其他拍賣品,以及本公司持有之買家其他財產或權利,因留置產生之一切費用及風險由買家承擔。若買家未能在本公司規定時間內履行相關義務,本公司可在發出留置權通知後三十日內處置該留置物。若處置所得款項不足以抵償買家應付款項,本公司可進一步追索;
31.6若買家未能於成交日期起九十日內全額結清購買價款,本公司可全權酌情決定撤銷交易(但無義務),並保留追討因撤銷交易而造成之一切損失之權利;
31.7本公司可以將買家在任何交易中應收本公司之任何款項,抵銷買家欠付本公司之任何款項;
31.8本公司可全權酌情決定將買家支付之任何款項用於清償買家應向本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支付之款項;
31.9本公司保留拒絕接受買家或其代理人日後競投之權利,或要求其在接受其競投前支付拍賣保證金;
31.10鑑於拍賣品交易具有特殊性,不論賣家或買家違約,向對方支付損害賠償金均不足以彌補損失。因此,三方同意任何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履行令,要求違約方履行其於本規則或其他相關文件項下之義務。
第三十二條 逾期提取拍賣品之補救措施
若買家未能於成交日期起七(7)日內提取所購得之拍賣品,本公司有權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32.1 本公司可為拍賣品投保及/或予以儲存,由此產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自成交日期起之第三十一條所述儲存費)及風險,均由買家承擔。買家須於支付全額購買價款後(包裝、搬運、運輸及保險費用由買家承擔)方可提取拍賣品;及
32.2買家應承擔未能於規定期限內提取拍賣品所產生之一切風險及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有限保證
33.1 根據本公司的合理評估,膺品是指故意仿製的物品,並隱瞞其來源、原產地、年份、文化或其他相關信息,且該等正確描述未列於拍賣圖錄中(考慮任何專有術語)。任何拍賣品的損壞、修復或修改(包括重新上漆)均不視為膺品。
33.2本保證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33.2.1 圖錄內容乃基於成交日期當時學者或專家之普遍共識,或內容顯示有相互衝突之意見;
33.2.2 於成交日期,證明拍賣品為贗品之唯一方法並非當時可獲得或普遍認可的,或者是價格過高或用途不切實際的;
33.2.3 可能已對拍賣品造成損害或以其他方式降低(依本公司之合理意見)拍賣品之價值;
33.2.4 根據拍賣品之描述,該拍賣品並未失去任何重大價值。
33.3本保證的有效期限為成交日期起五(5)年內,僅供買家使用,且不可轉讓給任何第三方。為了根據本保證提出申請,買家須:
33.3.1 於獲悉任何質疑拍賣品真實性或屬性之資訊後三(3)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提供拍賣品編號、購買日期及認為其為贗品之理由;
33.3.2 將拍賣品以與銷售時相同的狀態退還予本公司,並能夠轉讓其法定所有權,且在成交日期後並無任何第三方申索。
33.4對於現代及當代藝術的特殊規定
對於現代及當代藝術品、中國油畫和中國書畫,儘管當前學術界尚無法對這些類別提供確切說明,本公司保留在拍賣成交日期後一(1)年內取消被證實為膺品的相關交易的權利;已支付的款項會根據本規定退還給買家,但買家必須在拍賣成交日期起一(1)年內提供證據,證明該拍賣品為膺品。
33.5 本公司可根據酌情原則豁免上述任何規定。公司有權要求買家提供兩名被雙方認可的獨立專家報告,相關費用由買家承擔。本公司無需遵循買家提供的任何報告,並保留尋求額外專業意見的權利,該費用將由本公司承擔。
第三十四條 資料收集及處理
34.1. 為推展拍賣業務,本公司可對拍賣過程進行審計或錄影。本公司獲授權直接向競投人收集個人資料,並從第三方來源(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機構)獲取與競投人有關之資料作信用核實用途。所有該等收集之資料應由本公司予以保密處理及保管。儘管有此等保密義務,本公司可為提升服務、客戶分析及滿足競投人需求之目的,在其企業集團內(包括其部門、關聯公司、子公司、母公司)傳播相關資料。
34.2. 本規則所規管之交易完成後,本公司可在法律允許之合理期限內保留及使用所收集之個人資料。競投人及買家有權通過向本公司客戶服務部提交書面要求,在支付合理行政費用後,查閱及/或修改本公司所保留其個人資料。
34.3. 為競投人利益,本公司可能需要向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運輸及倉儲公司)披露某些個人資料。通過參與本公司拍賣,競投人明確承認並同意上述資料收集、處理、保留及披露政策。
第三十五條 拍賣資料之權利
35.1. 賣家授予本公司就所有委託拍賣之拍賣品進行攝影、製作插圖、編製圖錄及製作其他視覺材料及宣傳材料之權利及授權。上述視覺材料及宣傳材料之一切知識產權及版權均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有權使用及/或授權第三方使用,且在任何情況下均無須支付補償。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買家或任何其他人士不得使用該等材料。
35.2. 本公司及賣家並未就任何拍賣品是否受版權保護或買家是否將取得拍賣品之任何版權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之陳述或保證。
第三十六條 通知
36.1. 競投人及買家有義務通過規定之競投登記文件或本公司批准之其他方式,向本公司提供其現時有效之通訊地址及聯絡資料。該等聯絡資料如有任何後續修改,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36.2. 就本規則而言,通知應限於通過專人送遞、郵政送達、傳真傳送、電子郵件或本公司指定流動應用程式(「APP」)傳送之書面通訊。通知應被視為已妥為送達:
36.2.1 專人送遞:於送達相關方地址時;
36.2.2 郵寄送達:於投遞日期後第七(7)日;
36.2.3 傳真傳送:於傳真裝置顯示成功傳送確認時;
36.2.4 電子郵件:於電子郵件發送記錄所示傳送時間;
36.2.5 APP:於傳送日期,該日期應被視為競投者及買家之收件日期。
第五部分:其他條款
第三十七條 可分割性
若本規則之任何條文或其任何部分因任何原因成為或被認定為無效、非法或不可強制執行,本規則之其餘條文應維持完全有效,且所有相關方應繼續受其約束。
第三十八條 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38.1. 適用法律
本規則、相關交易及因參與拍賣而產生或與之相關之任何爭議,均應受香港法律管轄並依其解釋。
38.2. 專屬管轄權
買家及競投人承認香港法院對於因本公司舉辦之任何拍賣而產生之任何爭議(下稱「訴訟」)具有專屬管轄權。
38.3. 延伸管轄權
本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僅為本公司之利益而設。買家及競投人確認本公司有權在不受限制之情況下,於任何其他具有司法管轄權之法院提起訴訟。在法律允許之範圍內,本公司可在任何數量之司法管轄區同時進行多項訴訟程序。
第三十九條 語言效力
本規則以中文版本為準。英文版本僅供參考之用。倘若中、英文版本有任何不一致或歧異之處,概以中文版本為準。
第四十條 版權及使用限制
40.1 使用限制
本公司對本規則及其後續修訂版本擁有專有所有權並保留一切版權。
40.2使用限制
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嚴禁:
40.2.1 對本規則進行商業利用;
40.2.2 複製本規則;
40.2.3將本規則存儲於任何資訊檢索系統;及
40.2.4以任何形式傳播本規則。
第四十一條 適用條款
41.1.本規則僅適用於即將舉行之拍賣會,本公司保留不時更新本規則之權利。
41.2競投人及買家在其後之拍賣會中應受當時適用之買家業務規則約束。
第四十二條 解釋權
在一般營運過程中,本公司擁有對本規則之專有解釋權;若買家、賣家與本公司之間發生法律爭議,則由具管轄權之法院擁有解釋權。
保证金可通过银联、支付宝、微信等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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