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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鼎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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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道·中国艺术之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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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39
禹之鼎(1647-1716) 为徐乾学绘遂园褉饮图
Lot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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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北京时间
12月02日 晚上7点 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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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尺寸:引首:42×128cm约4.9平尺 画心:42×415cm约16平尺 后跋1:42×134.5cm 后跋2:42×44.5cm
质地形式:设色绢本 手卷
著录: 1.《遂园禊饮集》,徐乾学辑,康熙三十三(1694)年。 2.《憺园文集》卷九,徐乾学,康熙三十六(1697)年。 3.《西堂余集·悔庵年谱》,清(尤侗),康熙(1622-1722)年刻本。 4.《憺园文集》卷九,乾隆五十四(1789)年。 5.《崑新两县续修合志》卷十三·第宅园亭二,光绪庚辰(1880)年,敦善堂。 6.《郎潜纪闻》二笔,(清)陈康祺,光绪七年(1881)年。 7.《燕下乡脞录》卷三(清)陈康祺,光绪七年(1881)年。 8.《憺园全集》卷九,光绪九年(1883)年。 9.《憺园文集》卷九,徐乾学,汉华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印行,1971年。 10.《中国画艺术丛集·朵云》3集P211·禹之鼎年谱。上海书画出版社,1982年。 11.《憺园文集》卷九,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4年出版。 12.《憺园文集》卷九,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 13.《憺园文集》研究P36、53、54、88、92、93、94、9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2020年出版。 说明:徐乾学上款,汪昉题引首, 钱陆灿,徐乾学六世孙徐顺昌题后跋。
题识:一、玉峰遂园耆年禊饮图记。《遂园耆年禊饮图》一卷,盖康熙三十三年,岁次甲戌三月三日,会于玉峰刑部尚书徐公健庵之遂园而作。是图,凡在会十二人,公兴弟右春坊、右中兄果亭公、云南道监察御史诚参盛公为主人先一日,其九人俱至,则供宿张于主人之家,置酒演剧,序地序主客礼,图不及图,始于明日粤上斯巳实,辛丑之日,夫禊事之礼,始于周公之饮浴滨古人慎重所事,有图亦始于周公之世,洛诰曰:伻来以图是也。是日也,供事内廷画手禹鸿胪尚基至,而图成于两日。茗酒聚会谈笑间,面对手貌神似脱稿铺观卷首北门之管,既开东道之侯,毕至稷然,于途簇然,于户理音声于高阁锵然,凡隶事于兹会者,特以为诗卷之发端如无预其笔墨也,而作者之指要全归重于在会之十有二人,于是分为四曹。其一曹在堂之外池边,皆坐。方面鼻劼,眉黑,须发斑然,凭几交手坐,为司经局洗马周公砺岩(周金然);面圆,色有苍点,眉清眼明,方撚须整暇,鸿胪笔朝其面写生者,为翰林院编修黄公庭(黄与坚);表面长须数茎,岳有风裁,捉笔左向而眼右,似伫思卷子,为户部尚书王公却非(王却非);其促膝坐,执卷潜玩,而左手擎其幅,似与王公点注者,微须两颐有擫,按察使许公鹤沙(许缵曾)也。又一曹,曲折穿桃花光径中,行次梧桐岗上,皆坐。面圆满颧顾俱 ,瞳神光直射广颡寡发一手探枰中子,为翰林院检讨尤公悔菴(尤侗);面黄,眉微蹙,须疆半白,手执棋子欲落, 对尤公者,为提学佥事何公涵斋(何棅);而在旁监局知状者,诗僧绀池渭公(宗渭)也。又一曹,桥于圆池之上,皆立。其中央主人尚书公(徐乾学),面圆肥广,眼光闪岩下,电眉长而轻扬,微须白之半,腰大十围,伟丈夫也,似指池水可流觞而欲过桥。势右手扶公立者,有欣然之色, 为公之长公艺初(徐艺初);侍御膝前六岁儿,某哥揽公带如欲先驱即侍御之长孙,公之玄孙也。稍数武左立树下三人,一为公之犹子孝廉实均(徐树声),二为公之孙伯厚、仲质(徐德俶、徐德份),皆侍御子也。又一曹,迤逦长廊树石间屋面山之阴移步换形处,图之展一二尺,即里之相去如千步,则已移过山之,而渐转于阳,有堂翼然浮图矗于前,则玉峰之山顶也,而城郭雉堞已隐,映带于西北,晚霞斜照间矣,至是图穷,而客四人坐,一人偻而立,其坐于堂之左者,一人面长鼻直须之七白,而发元露顶,挥麈泊然如入禅定,柳因风拂衣袂间,为盛公(盛符升)。其坐于堂之左檐外石上,长身白皙,骨理神秀,飘然白须长数茎耳,两手持卷子当膺就对面相商状者,左春坊左谕德秦公(秦松龄)。对岩其皆坐皆观者,则中允徐公也(徐秉义),面圆而带方颐润色眼秀细而长微髯,而右手扪膝左手撚指。隔檐语低不闻,其偻而立者,颀然长曜以清冠,以冒顶之秃阑以庇足之褐之夫,余(钱陆灿)也。二公看卷,余兼看二公耳。一人亦石上坐,面长而黄眉黑而重,虬髯络索,脱锦囊有豪气,抱膝看塔看山,一切不以屑意者,孝廉孙公赤崖(孙旸)。凡十二人止,此图耆年作也,书年以名。周公名金然年,六十有四。黄公名与坚,年七十有五。王公名日藻,年七十有二。许公名缵曾,年六十有八。尤公名侗,年七十有七。何公名棅,年七十。徐公名乾,学年六十有四。盛公名符升,年八十。秦公名松龄,年五十有六。中允徐公名秉义,年六十有二。孝廉孙公名旸,年六十有九,而余则湘灵,名陆灿,年八十有三。凡十二人通得年八百四十二岁。图逾月装成,尚书徐公属记。客曰:图固□以记也,夫何记。公曰:不然。昔者 兰亭觞咏图 一卷传是李公麟画。假当时不证知姓氏即,宋金华何由有续记之作,且以诒所不知何人即不废吾辈子仰止既无貌于心,则亦何缘以思矣于论□以属。陆灿余曰:图盖志乎诸公之散而未志乎诸公之合也,人则犹是十二人也。图以志其散而记以志其合,盖在乎修禊事之礼矣。是日晚,诸公胥会于堂上,议行序齿礼,余首坐去所固辞不获,即席,尚书徐公拱而言曰:今日请以“兰亭”二字为韵,各赋二诗。酒半,公又言:雨甚,请催花击鼓节,饮以代曲水流觞可乎?客曰: 善。于是司觞者折花枝以来,苍枝传鼓声起一花传一水曲也,鼓声停酒筹错一鼓节一觞流也。君子曰:礼也。是饮有三善焉,尚齿一也,修禊一也,赋诗言志有合孔门盍各之义,春秋明卿贤士大夫赠劳拜嘉古义犹有存焉一也,此图之所未及者也,盖图及记其会之人,而记则记其人之 事之大者,如此,余观宋金华叙郑铉禊诗,引韩诗内传,三月上巳,阡祓除不祥于溱洧之上,桃苍流水,遗风犹在,故其远裔犹合贤士大夫以修禊事,余谓溱洧之篇,朱夫子既与墅有蔓草褰裳,箨兮风雨,有女同车,俱列淫风,则非士大夫所宜,引然郑六卿饯范宣子齹子太叔子旗子抑所赋,即此诗,然后知古人读书引经据章,各有义例,金华所取正同尔也。独其谓晋人兰亭之集,多尚清虚,亦无取焉。余窃不谓然,右军在东晋,高标远见识者,以为蔡谟温峤之流耳,食者惜以翰墨掩其为人,论次晚节通识随事行藏,几乎近于陶公矣。然则诸公标举兰亭意者,亦如子瞻和陶,欲以晚节师范,其万一者,要亦孙词云尔猥□湔其青云之见下,自薮于泥水俾□贱如余者执笔载后车,昔太史公曾亲见留侯状貌之图,以余所睹,记尤较魁梧奇伟不获以不文辞,僭为之记。钱陆灿谨记。二、大司寇公憺园诗集,六世孙顺昌谨录。
文字介绍:说明: 1. 徐乾学上款。 徐乾学(1631-1694),字原一、幼慧, 号健庵、玉峰先生,清代大臣、学者、藏书家。江苏昆山人,顾炎武外甥,与弟元文、秉义皆官贵文名, 人称昆山三徐。康熙九年(1670年)探花,授编修, 先后担任日讲起居注官、《明史》总裁官、侍讲学士、内阁学士,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升左都御史、刑部尚书。曾主持编修《明史》、《大清一统志》、《读礼通考》等书籍,著《憺园文集》三十六卷。家有藏书楼“传是楼”,乃中国藏书史上著名的藏书楼。 2. 汪昉题引首。 汪昉(1799-1877),字叔明,号菽民, 又号啜菽老人。江苏阳湖(今常州)人。清书画家。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举人。官莱州府同知。与赵兰舟、费丹旭朝夕论画,善山水。笔意松秀,墨法淹润。中年所作,邱壑浑成,树石苍润,颇臻妙境。惜晚年颓唐。书临赵孟,姿态秀逸,间作分隶,尤精鉴赏。有《梦衲集》。 3. 钱陆灿题跋、徐乾学六世孙徐顺昌题跋。 钱陆灿(明末清初),字尔韬,号湘灵,又号圆沙,江苏常熟人。明末清初藏书家、校勘家。顺治十四年(1657 年)举人。后为常州、金陵书院教授,从学者众多。晚居南山,有“东圃书堂”、“调运斋”、“大还堂”、“景福楼”等藏书校勘之所。有《调运斋集》《圆沙诗集》《圆研居诗抄》《邑志》等。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曾汇集《列朝诗集》小传为一编, 单独刊行,名为《列朝诗集小传》。 禹之鼎,字尚吉,一字尚基,号慎斋。后寄籍江都。擅山水、人物、花鸟、走兽,尤精肖像。初师蓝瑛,后取法宋元诸家,转益各师,精于临摹,功底扎实。肖像画名重一时,有白描、设色两种面貌,皆能曲尽其妙。形象逼真,生动传神。 遂园百年 禊饮犹存 ——禹之鼎为徐乾学作《遂园禊饮图》考 罗烁 “修禊”之古俗, 始于周而闻名于晋。古时三月上巳,流水畔边,涤旧荡新,除灾去邪,谓之“祓禊”。后文人借此集会, 曲水流觞,击节赋诗,引为雅事,遂成“禊饮”。历史上最为有名的“禊饮”当数“兰亭禊饮”,王羲之及众高士于会稽兰亭之雅集,因一帖《兰亭集序》而名垂千古,得后世文人追慕仿效。而清代初期,亦有一场声势浩大的“禊饮”,即康熙年间名臣徐乾学于江苏昆山遂园中所办雅集,史称“遂园禊饮”。 徐乾学(1631-1694),字原一、幼慧,号健庵、 玉峰先生,江南苏州府昆山人。清康熙九年(1670年)进士,授编修,历官至刑部尚书。明末清初学者顾炎武之甥,与弟徐秉义、徐元文皆官贵文名,人称“昆山三徐”。因其于仕林中极有声望,康熙帝“欲倚之为搏击之用”,并御赐“光芒万丈”匾额,以示荣宠。邓之诚曾于《淸诗纪事初编》记:“士趋之如水之赴壑”,被梁启超推之为“清初学人第一名”的纳兰容若亦曾师从徐乾学。盛名之下,遂园雅集便成水到渠成之事。 遂园坐落于马鞍山北麓,原为昆山顾震寰名下之“附巢山园”,后被名士葛芝祖父葛锡 所购, 改称“北园”。之后又为葛芝之友徐开任所有,并将此园转赠亲侄徐乾学,徐氏改其为“遂园”。“遂园”本为迎顾炎武返乡定居之所,因顾婉辞,此处便成 为 徐 乾 学 雅 玩 集 会 之 地 。 康 熙 三 十 三 年 甲 戌(1694年)上巳三月三日,正逢徐氏遂园修葺一新,徐乾学、徐秉义和盛符升便做东,合邀四方仕宦文友来此雅集。应邀而至者有: 举人通判常熟钱陆灿(83岁)、翰林院检讨长洲尤侗(75岁)、右春坊 善太仓黄与坚(75岁)、华亭王日藻(72岁)、提学佥事长洲何棅(70岁)、举人常熟孙旸(69岁)、华亭许缵曾( 6 8 岁) 、司经局洗马上海周金然( 6 4 岁)、前左春坊左谕德无锡秦松龄(58岁),因与会之人多年高赋闲,三位东道亦是如此,雅集又称“耆年会”。众人清樽雅集,琴弈觞咏,乘兴而来,尽兴而息,成为一时文坛盛事。且徐乾学主持并持续编撰耆年会诗文集,即《遂园 饮集》三卷,无论是修之日的兰亭韵诗,还是紧随其后的和诗,内容均围绕着遂园耆年会展开, 并请当时海盐督学徐汝霖作序,。此次雅集除却诞生了众多清雅深致的诗文外, 亦有名画流传,即徐乾学邀请宫廷画家禹之鼎所作《遂园耆年禊饮图》。此作不但为遂园禊饮之图像史料,还为徐乾学与禹之鼎交游的见证。 禹之鼎擅作肖像,有白描、设色二法,皆能曲尽其妙,为名重一时的人物画家,与众多朝中权臣私交甚好。徐乾学与禹之鼎最早相识于康熙十三年(1674年),徐因母丧归家,与诗人汪懋麟、书法家姜宸英等集饮于汪氏“爱园”,禹之鼎亦应邀出席,并作《三子联句图》,此为二人相交的最早记录。后禹之鼎举荐至京城鸿胪寺续班,即为内廷画家,徐乾学亦回京任职,二人交集颇多。康熙二十九年春(1690年),徐乾学休致回籍,僦居洞庭东山,编纂《一统志》,邀请禹之鼎随行,为志配图。此时恰逢禹之鼎为名声所累,苦于逼画索画,便欣然同往,后至三十四年(1695年),适才北归。五年之中,禹之鼎随徐乾学居洞庭,文人酬往,颇为自在,屡有佳作。《遂园耆年禊饮图》便是在此期间所作,此图描绘诸多德高望重之宿儒,仿兰亭故实,修禊遂园、饮宴三日、赋诗雅集的景象,著意传达文人的高蹈情致,亦传达出徐、禹二人异苔同岑之谊。 此卷《遂园耆年禊饮图》笔墨丰富,色调清怡,虽主肖像,但树石云水皆堪称绝妙,且互为交融,实为难得。画中人物面部以墨线勾出轮廓后,略用淡墨干笔晕染出明暗起伏处,并根据不同对象的肤色和不同部位的深浅,以粉彩积染,如此既有淡墨渲染的结构起伏,又有重色晕罩的肌肤质泽,可谓墨骨与色晕并重之。人物衣纹线条,或细劲圆转且挺健流畅,或轻逸飘洒又流利灵动,交互而成其本色。观之形神兼备,风格不似凡俗,令人赞叹。此糅合白描、墨骨、色晕诸法的画风,亦见于其《王士祯放鹇图》卷、《王原祁艺菊图》卷、《乔莱濯足图》轴等作。 画面布景缜密繁细,山石坡地尽披麻、解索皴,勾皴后以淡色渲染,间或有石色施敷,颇为亮眼。枝干运笔或颤动盘纤,或跌宕顿挫,变化颇丰。丛树则苔点繁密,近似文徵明。木石画法,皆为其常显之风貌。屋宇房舍的画法,运用马和之的柳叶描笔法勾勒,用笔起伏,变化多端,一气呵成,亦与其《月波吹笛图》极为接近,结构严谨而笔墨洒脱,笔线游走,更添意趣。值得一提的是,禹氏肖像画,往往把人物置于特定的情节、环境中,以展现其时的活动和背景, 来反映其行动举止和思绪心态。因此笔下之人多富真实情态,观之亲切生动。此图中,禹之鼎通过细致刻画宿儒外貌、衣着、神态、举止等来展现其神韵与风貌特征,并将全卷分绘为四个场景:第一景在堂外池边,揣手端坐于案前者为周金然,写生绘制者为禹之鼎,捻须待画者为黄与坚,执笔转身者为王日藻,展卷伫思者为许缵曾;第二景在桃花曲径,蓝衣取棋者为尤侗,对弈落棋者为何棅,从旁监局者乃诗僧宗渭;第三景在遂园桥上,正中伟岸者为东道徐乾学, 其目观池水,势欲过桥,右边搀扶者为其长子徐艺初,膝前小童为徐乾学曾孙。而稍远处三人,为徐乾学之侄徐树声及徐乾学之孙徐德俶和徐德份;第四景在迤逦长廊树石之间,廊内赭衣如禅定者乃盛符升, 廊外兽皮之上,双手持卷者为秦松龄,其旁扪膝捻指,观卷沉思者为徐秉义,其后倚廊佝立者为钱陆灿, 抱膝远观者为孙旸。卷中众人各具神态, 惟妙惟肖,且场景真切自然,动人心弦。据钱陆灿撰《玉峰遂园耆年禊饮图记》跋文来看, 此卷为两日之内现场作画。能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将众儒群像、复杂场景与兰亭遗风表现得淋漓尽致,足见《图绘宝鉴续纂》谓禹之鼎“工善写照,一时称绝”,诚非虚誉。 此卷装帧用料考究,保存较好。包首织纹工整,签条字迹尚清晰, 引首有汪昉所题:“兰亭续响”。拖尾题跋则为钱陆灿所撰《玉峰遂园耆年禊饮图记》,将集会之由来、雅集之盛况、与会之宿儒、画中之情景等逐一陈述,文辞平朴,记载详实,与画作互为补充,堪为绝佳史料。其后有徐氏六世孙顺昌所录《憺园诗集》,同为补充。《遂园耆年禊饮图》最早著录于徐乾学辑《遂园禊饮集》中, 其《憺园文集· 卷九》中亦有诸多记载。对此雅集, 尤侗《西堂余集· 悔庵年谱》也有详载。光绪年间, 地方志《崑新两县续修合志· 卷十三· 第宅园亭二》、陈康祺所著《郎潜纪闻· 二笔》和《燕下乡脞录·卷三》中,皆记述此作,可见其对后世影响之深。 1982年上海书画出版社刊行《中国画艺术丛集·朵云·第3集》中录有禹之鼎年谱,此卷亦为其绘画生涯中浓墨重彩的一笔。2020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所出《徐乾学〈憺园文集〉研究》对此亦有记录。“遂园禊饮” 影响之广,著录之丰,可见一斑。 此《遂园耆年禊饮图》,集名家、名士、名园为一体,笔墨、技法、意蕴皆为上乘。禹之鼎两日内急就此图,可见其写实功力之深厚,当世者无可与之匹敌。钱陆灿撰题记与画面相辅相成,旨在再现雅集盛况,亦暗含徐禹交游时况。且其著录极为完备,为清代文坛、昆山志记、禹氏画史、徐氏家学史之重要图像资料。 《清代学者象传》徐乾学等人像之底本 ——禹之鼎《遂园禊饮图》画像研究 杨启睿 众所周知,由叶衍兰和叶恭绰祖孙二人编纂的《清代学者象传》二集(中国国家博物馆藏),是了解清代文人学者肖像及其传记最重要的参考书之一,被后人不断引用。近来,清代著名肖像画家禹之鼎为徐乾学遂园雅集所作的《遂园禊饮图》卷重新现世,而仔细对照《象传》和《禊饮图》中徐乾学、尤侗等几位文人的形象, 俨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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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汇款手续费自理)。委托竞买成功后七日内竞买委托人应将全部购买价款的余
款支付给公司,否则本公司有权取消交易,并将该保证金按违约金的有关规定扣除;
竞买委托人未按规定将保证金汇至本公司的,本公司有权拒绝或解除竞买委托,但如
接受竞买委托并竞买成功,竞买委托人必须在七日内将全部购买价款支付给本公司,
否则竞买委托人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其它相关法律责任。
3.如委托竞买未成功,本公司将保证金如数退回竞买委托人。
4.竞买委托人如需取消竞买委托,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画面通知本公司,否
则本公司有权按原委托竞买内容执行,竞买委托人自行承担其后果和责任。
5.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代理竞买过程中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买不负任何责
任,竞买结果由竞买委托人自行承担。
6.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委托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品由本公司竞买成功,则交付保
证金者为成功竞买者;如均已交付保证金,则最先委托授权本公司竞买者成功竞买者。
四、结算及费用
1.竞买人竞买成功某拍卖品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有义务在拍卖日当日向
本公司支付购买价款。购买价款为成交价款加成交价款的12%的佣金,如发生其它费
用如出境鉴定费用、运费、装裱费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如买受人在拍卖日当日支付全部购买价款有困难,可于拍卖日当日支付相当于成交
价款百分之三十的定金,并应自拍卖日起七日内付清剩余购买价款。如买受人逾期未
付清剩余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终止本次交易,定金不予退回买受人。
如买受人既未支付上述成交价30%的定金,又未自拍卖日起七日内付清全部的购买价
款,买受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本公司有权终止本次交易,竞买保证金不予退回买受
人,同时买受人还应承担成交价款30%的违约金。
3.买受人不得干涉本公司向委托人收取佣金。
4.所有款项应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如买受人以外币支付,应按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于
买受人与本公司结算之日公布的银行买入外币价折算,且折算后的人民币不得低于拍
卖当日人民币购买价款。同时因银行换算发生的手续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五、领取拍卖品
买受人如数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买受人须在支付全部购买
价款之日起七日内到拍卖公司指定地点领取购买的拍卖品。逾期因拍卖品的搬运、
储存、保管、保险、等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同时因此而造成该拍卖品的损
坏、丢失等一切风险,亦均由买受人承担。
六、违约责任
买受人逾期一周仍未付清余款,本公司可以视其为违约,自拍卖日起六十天内仍未付
款的,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已转换成定金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2.取消该次交易,并不予退还买受人已交付的定金;未交付定金或定金不足成交价
30%的,本公司有权以买受人应承担成交价的30%违约金,追究其违约责任。
3.暂时扣留本公司向同一买家人出售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品,直至买受人履行其全
部付款义务即支付违约金责任、扣留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可能产生的标的物损坏、
丢失等一切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
4.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出售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品的交易。
5.对无论因何种原因由本公司及与本公司联营公司占有的该买家的任何财产行驶留置权。
6.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方式再出售该拍卖品,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不足成交价的款
项应由原买受人支付。
第三章:关于委托人(卖家)的规定
一、委托手续
1.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与本公
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人代表
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一旦
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即表示同意接收并遵照执行本拍卖规则的各项条款。
2.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拍卖标的必须同时交付本公司保管,未经本公司
同意,不得擅自取走。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非经本公司同意,委托人不得提出撤回
或取消委托。
3.所有拍卖标的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以人民币表示。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
协商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保留价一经双方确定,双方均不得擅自更改,并对保留
价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如需变更保留价格,应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如果所委托
的拍卖标的低于保留价成交的,委托人只享有按保留价计算落槌价的权利,但不免除
委托人按规定支付佣金及支付各项费用的义务。
4.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图
录、图片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或进行公开宣传发表。拍卖标的需要装饰、装裱、装
框的,委托人与本公司另行协商,由此发生的费用则按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约定的比例
和方式各自承担。
二、保证及赔偿
1.委托人应保证其委托拍卖标的的来源合法、拥有完善的所有权及处分权,能对抗任
何第三人的任何权利主张,并保证该拍卖标的没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及担保。同时
委托人还应声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该标的存在的瑕疵。
2.如果委托人违反前一条保证,导致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
三人提出的对该拍卖标的的权利主张,其责任由委托人承担;造成本公司或买受人蒙
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
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3.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的拍卖品,也不得聘请他人代为竞买。否则自行承担由此
引发的一切后果。
三、保险
1.自动受保: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并将拍
卖品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
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的约定的保险金
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原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
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品由本公司拍
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2.保险费:拍卖成交后,除非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
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品未成交,委托人也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3.保险期间:如果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七日(含成交日)终
拍卖规则
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品之日终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果拍卖品拍卖未能成
交,则保险期限至本公司发出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届满为止。
4.委托人安排保险: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风险由委
托人自行承担。同时,委托人还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1)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品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
(2)赔偿本公司及/或任何他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毁损、灭失等所遭受的全部损
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3)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品的任何承保人。
5.保险免责: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
热、氧化、恂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或
其它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政变、罢
工、社会骚乱等不可抗力及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损毁、灭失,以
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
似附属物的损毁、灭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
6.保险赔偿: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
品损毁、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
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
付给委托人。
四、拍卖品撤回
1、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拍卖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经拍卖人同意
后,可撤回其拍卖标的。但该拍卖标的如已列入图录或任何其它宣传品,且开始印
刷,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留价金额10%的款项及其它各项费用;如尚未
印刷,也须支付该拍卖标的保留价金额的5%的款项及其它费用,委托人未能向拍卖
人支付相应的费用,则拍卖人有权将合同第十条拍卖标的仍按本合同进行拍卖。
2.委托人在拍卖会开始之日,不得撤回其委托委托的拍卖品。
3.如拍卖品已拍定,自拍卖之日起60天之内,委托人不得撤回其委托的拍卖品;如自
拍卖日起60天之后买受人仍未付款的,则该拍卖品的此项交易应视为未成交,委托人
应撤回其委托的拍卖品,本公司按未成交处理,仅收取未成交费用。
五、拍卖撤销
1.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有权在拍卖前的任何时间撤消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
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1)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有异议。
(2)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有异议且能够提供相关的有效的证据材料,同
时愿意对终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本公司规定
交付担保金。
(3)对委托人所做的说明或对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4)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5)存在任何其它合理原因。
六、成交处理
1.拍卖成交后,如买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不承担向委托人支付
或垫付出售收益的义务。如买受人已向本公司付清拍卖标的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
司应在收到全部购买价款三十天内以人民币形式向委托人支付出售收益。如买受人向
本公司支付外币的,本公司仍以人民币向委托人支付收益。
2.拍卖成交后,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成交价(落槌
价)的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它各项已规定的费用;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委
托的拍卖人,但委托人不得干涉本公司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3.如委托人拍品成交须根据国家及地方税收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未成交处理
1.如拍卖品未能上拍或被拍卖人撤销拍卖(撤拍),委托人应凭委托合同自拍卖日起
15天内取回该拍卖品(运费自理),并解除委托合同,拍卖人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
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拍卖品上拍后未能成交(溜拍),委托人应凭委托合同自拍卖日起15天内取回该
拍卖品(运费自理),并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如拍卖品虽已拍定,但买受人明确表示不支付购买价款或自拍卖日起超过60日后仍
未向本公司支付全部购买价款从而构成违约,该次交易视为无效,按未成交处理,本
公司书面通知委托人。委托人自收到书面通知日起15天内,应取回该拍卖品(由此产
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委托人自理),委托合同自动解除。拍卖人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
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委托人不得干涉拍卖人保留向买受人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如
需要应全力配合拍卖人。如委托人在上述时间内未按要求取回拍品,由此产生的一切
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4.委托人超过上述第2条及第三条规定期限未取回委托拍卖品,逾期每日按保留价的
千分之一向本公司交纳保管费;委托人超过上述第2条及第三条规定期限45天仍未取
回委托拍品的,本公司不再收取保管费,同时也不承担保管义务,拍卖品的一切风
险、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超过上述第2条及第3条规定期限3个
月,委托人仍未取回委托拍卖品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出售方式按本公司
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如拍卖价或出售价低于原保留价的,差额损失本公司
不予承担,委托人应在收到领款通知之日起30日之内领取出售收益(已扣除应付的佣
金及其他费用)。如逾期未领取的,则将该款项存入本公司的银行账户,代委托人保
存。本公司不承担利息损失。
5.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品,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
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四章:关于拍卖人的规定
一、本公司其他权利义务
1.本公司对所有拍卖品应在拍卖日前预先公开展览并提前公布展览时间。拍卖标的原
状以拍卖预展现场的拍卖品状况为准。
2.本公司有权决定某拍卖品是否适合由本公司出售、以及出售地点、出售日期、出售
条件及出售方式。
3.本公司有权通过拍卖图录或新闻媒体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品做任何内容的说明或评论。
4.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的意见。
5.本公司有权决定拍卖品在图录中的先后次序、版面大小及收费标准;拍卖品在预展
现场的展览方式;与拍卖品有关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
6.本公司职员代为包装及处理买受人购买的拍卖品,仅是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免费服
务。本公司不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同时有权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买受人也有权拒
绝本公司提供此项服务;本公司对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损坏不负责任。对于本公
司向买家推荐的包装公司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遗漏或损坏,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7.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8.本公司有权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
9.本公司有权提高竞投价或拒绝任何竞投价,有权撤销或分拆拍卖品或合并任何两件
或两件以上的拍卖品,以及在出现争议时,有权将拍卖品再次拍卖。
10.本公司有权决定拍卖时計价的货币及公布货币兑换率。
11.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
律和本规则的规定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及本公司的正常权益不受侵害。如当
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所有争议均应由拍卖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或限制带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本公司将在拍卖图录或拍卖会现场予以说明;允许带
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买受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13.拍卖品图录仅是对拍卖品的作者、来历、日期、年代、尺寸、材质、归属、出
处、保存状况和估计售价等提供参考性意见的文字说明和图片材料,不标明也不构成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质量、品质、质地、真实性及有无缺陷等所作的任何担保。无论印
刷、摄影对拍卖品图录中作品的色调、颜色有何影响,无论说明文字是否准确或有错
误,均应以拍卖品原物为准,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4.特别声明:本公司对所有拍卖品的真伪、品质以及拍品所存在的物质或权利瑕
疵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采用任何方式
(包括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所做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
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买方应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并对其竞买行为自行承担责任。
15.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天津鼎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第五章: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拍卖人”即天津鼎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2.“竞买人”是指本公司签订了竞投书并登记办理了必要手续(交付押金、领取竞投
牌号等),且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购拍卖品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 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
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
3.“买受人”(买家)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出价购得某件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4.“委托人”(卖家)是指提供拍卖标的并与本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拍卖标的”(拍卖品)是指委托人(卖家)委托本公司进行拍卖的物品。
6.“保留价”(底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後在委托合同中书面确定的拍卖
标的的最低售价。
7.“参考价”(估价)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它介绍说明文字中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
价。估价在拍卖日前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仅供竞买人参考。
8.“成交价”(落槌价)指拍卖是在拍卖现场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9.“购买价款”是指买受人因竞买拍卖品而应向拍卖人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落槌
价、全部佣金、应有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该支付
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10.“佣金”是指本公司组织的拍拍活动中,委托人及买受人在拍卖标的成交后各自
按成交价的10%-12%向本公司支付的酬金,如拍卖标的未成交,委托人则按合同规
定支付相应费用。
11.“竞买保证金”是指竞买人领取竞投号牌时所应缴付的费用,用以约束竞买人的竞买行
为。竞买人竞买成功后,竞买保证金自动转化为部份定金,在结清购买价款前不予退还。
12.“定金”是指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如因当场支付购买价款有困难,应先向本公司
支付成交价的30%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清购买价款前不予退还。
13.“拍卖师”是指本公司聘请的具有国家注册拍卖师资格证书、并在拍卖会中落槌
敲定成交价于买受人的主持人,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
何竞投、并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14.“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保险、图录刊登、文物火漆鉴定、运输等收取的费用。
15.“通知”指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
该通知。
保证金可通过银联、支付宝、微信等支付
委托价
(已有
0
次出价)
人民币
电话提醒
价格信息
拍品估价:无
起拍价格:估价待询
买家佣金:
15.00%
拍卖公司
天津鼎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145号
电话:
022-83520709
邮编:
30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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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仔细阅读并认可本场
《竞拍须知》
及相关竞买条款